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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内容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1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差异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3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3.1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2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①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③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上述的“价税合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首先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其次,因为其无进项税抵扣权,上述处理中关于进项税额确认的账务处理都不会涉及;最后,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其欠缴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增值税税收法规日趋完善,也正面临税制改革之时,重塑增值税的会计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会计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目前,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参考文献
[1]梁俊娇.纳税会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2
【关键词】增值税;局限性;改进措施
【Abstract】Our country from 1994 began to implement VAT but more than 20 years now,but he has become one of the first tax in our country .This i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his own advantages. As one of turnover tax VAT tax is a new kind of goods.He kept tax neutral, to increase revenues, reduce duplication of tax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Value-added tax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tax system, the influence that the country's financial base. In running at the same time,there is a lot of system and th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blems urgently needed to improv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sic content of VAT as well as the limitations and his improvements.
【Key words】The VAT;Limitations;Improvement measure
1.中国税制中的增值税
我国实施的增值税是在商品生产及流通环节中新增价值所课征的一种税法。根据税法定义,增值税是增对我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取得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的税款并实行抵扣制一种流转税,而定义中包含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及其纳税人。增值税有这三种不同类型分别是,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时,基于当时的经济环境首先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但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就是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
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同时在我国实施了二十余年他的作用也尤为重要。主要表现在平衡税负、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公平竞争、保持财政的稳定征收、相互勾稽防止偷税漏税。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而除了基本税率还包括低税率和零税率。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有着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当前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
2.增值税所存在的局限性
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他自身的许多优点是我们有目共睹的,但却也存在着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就是征收管理比较复杂。例如,本月征收增值税时,他需要我们计算本月份的销项额和进项额,然后,实施增值税抵扣制,最后才能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此可以看出在纳税的实际过程中程序比较复杂。其次,征收成本费用较高需要完整的会计和核算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他需要各个部门的配合及大量的会计人员,这样一来就增加了他自身成本费用。最后,我国增值税采用的是“财税合一”的核算模式,该模式强调会计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模式下使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不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限制了我国会计理论的完善进度。综上所述,增值税所存在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推行他等难度。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过多地受制于税法中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
3.对于增值税局限性的改进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无论是他的经济发展还是他的法制制度,在国际上都会备受关注。因此,一个好的经济发展需要严格制度规章。对于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看来说,其局限性必须要改进。具体做法为:首先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机制及规定标准,减轻征收管理的复杂。其次对于严格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需要我们从基础做起。如培养专业人才、设置完善体系、 对会计人员等等专业培训。增值税能采用“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那么以上列举的增值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就会得到有效的改善。通过上述措施改进增值税所存在的局限性。 [科]
【参考文献】
[1]杨虹.中国税制.经济科学出版社.
[2]梁伟祥.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会计上认同的“视同销售”
1.上述第(1)、(2)两种代销商品行为,在实务中根据委托双方的约定,分为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下,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了会计科目发生变化外,并没有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而且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是一致的。
2.上述第(3)种代销行为。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如果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按增值税的要求,在此两种情形下作为销售实际上会计处理也是认可的,与所得税的规定也不矛盾,因为所得税规定“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没严格否定。
3.上述(5)为职工福利,(6)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7)为利润分配,(8)为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所得税计算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捐赠和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也视同销售货物。现行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是资产负债的计价,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会计与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和处理方面的差异。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来看,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也基本上与会计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明确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由此,本文认为上述(5)、(6)、(7)、(8)一律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关于“公允价值”,依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买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关于(8)捐赠,有人认为,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1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接受捐赠方,存货成本应当参照执行;对捐赠存货方,则应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三、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比较
(一)、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于发生当期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的优点在于保证了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而且简便易行。但也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其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违反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
(二)、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指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由于本年利润虚减,导致所得税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按收入足额纳税。
(三)、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克服了(一)、(二)方法的不足,较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区分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根据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很重要。
综上所述,对既不符合增值税“销售货物”定义,也不符合会计销售收入确认要求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八种视同销售,以及由增值税与会计对销售货物规定存在差异而导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视同销售”,前者,会计处理要看其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若和所得税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内容一致,则与会计上的销售处理一致;否则,可能不一致。对于后者,会计处理时,销项税的计算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一律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和计量。
参考文献: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4
关键词: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与一般销售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性质。在税法上,视同销售分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且关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视同销售对此所做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对日常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文章将分析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所做的规定,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改进对策,希望能更为有效的指导实际工作。
一、现行规定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对日常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不管是增值税法还是所得税法,都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也规范和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包括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主要的内容为: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销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给他人。[1]这些规定详细具体,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也是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中不能忽视的内容。
(二)所得税上的规定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具体规定操作执行即可。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除外。另外,为更为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各项活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视同销售的主体和业务范围作出更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将这些资产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包括: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转移。[2]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应该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规定都比较详细和具体,对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启示作用和借鉴指导价值。
二、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
尽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规定的载体范围比增值税更加广泛,内容更多,为实际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导。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行为载体只有货物,而所得税的规定中不仅包括货物,财产、劳务也被纳入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更多,能更好指导日常活动的开展。目前这些规定仍然难以有效规范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虽然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目前该项行为存在问题与不足。就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来看,所得税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更有利于规范日常行为和活动,主体范围更加广泛,这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在增值税规定中,只有货物被纳入视同销售行为中,所得税在该规定上进行改进和完善,除了货物之外,财产和劳务也被纳入视同销售行为当中。所得税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都视同销售。[3]另外,有些规定模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二者存在重复现象,影响经营者的利益,需要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
(二)完善的意义
为更好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下去,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完善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通过采取协调和完善对策,能弥补现行规定的不足,准确、规范指导日常行为,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维护经营者利益。另外通过完善相关规定措施,协调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还能够避免现行规定出现模糊的情形,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内容,更为有效的发挥规范和指引作用,不仅对企业经营决策具有参考作用,还能促进其经营管理活动更好开展下去,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4]
三、协调及完善对策
为有效弥补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为更好规范视同销售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协调和完善对策。
(一)对已出现的行为的协调
为有效弥补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在税法中清晰反映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相互关系,应该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约束和规范各项行为,有效指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细化用词方面的规定,明确约束和规范各项操作。在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用词方面,应该保证用词规范和具体,准确的对相关规定进行描述,确保内涵明确,防止出现含义模糊的情况,影响规范的科学性与严谨性,达到有效规范日常操作的目的,更好指导人们的日常行动,避免出现歧义。例如,增值税个人消费与所得税职工福利的规定方面,用词有失严谨和精确,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影响其作用有效发挥,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作为同一概念来对待,影响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又如,增值税法的无偿赠送与所得税法中的捐赠,尽管不会引起太多分歧,但在用词方面仍然有失严谨,需要修订和完善。[5]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前,制定部门应该反复推敲,确保用词严谨可靠,以更好体现这些规定的严谨性,有效规范各项活动,节约成本。另外通过改进和完善,还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完整性,提高其权威性,更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实现对相关规定的完善和健全,促进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2.进行完整的表述,有效指导务实操作。除规范用词外,为更好指导人们日常行动,完整表述共通的视同销售行为也是必要的,避免影响务实操作,对其中的规定进行协调和完善,防止第三种情形出现,促进规定和务实有效衔接,更为有效的指导日常活动。例如,完善“资产交换、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六项用途视同销售”,补充至增值税法,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对外投资等视同销售”补充至所得税法。通过采取这些改进和完善措施之后,第三种情形将消失,转而归属为第一类情形,也就是视同销售行为,这样有利于更好约束和规范各项活动,摆脱法律规定和务实工作存在的脱节现象,避免含义不清的情况发生,从而更为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各项活动。
3.对相关规定的交叉部分进行改进和完善。交叉部分的存在不利于提高务实操作的时效性,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各项日常行为活动。对视同销售规定的交叉部分,尽量予以单元化,清楚分析二者关系,有利于相互协调。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明确相关规定的含义,确保规定详细具体,有必要将其进行拆分,分别作出规定,清晰表达二者的关系,有效指导日常行为和规定。[6]另外,采取这些改进和完善措施之后,还能更好协调两种税法之间的关系,明细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有效改进和完善的目的,促进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下去,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效参考和依据。
(二)对尚无规定,可能出现的行为的协调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视同销售的表现方式更为复杂,种类更加丰富,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带来新的挑战。对没有纳入规定的行为,也应该做好相互协调工作。会计法与税法协调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协调过程中需要以某种规定为参考,对其进行合理和适当调整,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般会计法规先行,对会计法规规定存在空白的内容,缺乏有效规范的业务类型,为弥补这种缺陷与不足,更好发挥规范作用和指导借鉴价值,应该首先完善和健全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会计工作准则和日常规范,有效协调各方行动,发挥相应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并且在此基础上考虑与税收的协调问题,确保相互间更好协调和完善,推动实际工作有效开展。对会计法规能有效规范和指导的业务,为减少业务差异,降低核算成本,税收法规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与会计制度保持适当协调。也就是说,不管怎样,税收法应该与会计制度适当协调,作出明确规定,降低二者的协调成本,更为有效的规范和指导日常工作。[7]目前这种改进和完善思路在相关规定中已经具有体现,并为实际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启示与借鉴。例如,尽管相关规范要求对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根据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规定,将其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另外,为更好规范和约束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弹性规定,降低协调成本,有效协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各项工作更为有效的开展下去,更好协调各项工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相关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规定,列出了具体的明细,能较好的指导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也有利于规范日常各项活动,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和企业日常经营具有指导作用。今后仍需要改进和完善,以更好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为他们日常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企业有效运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规定也会进一步健全完善,从而更好指导企业的纳税工作和日常销售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综合效益提高。
参考文献:
[3]王海默.浅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J].中国市场,2014(8):103-104.
[4]黄珍力.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浅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59-60.
[5]杨小强.建筑与房地产增值税法国际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114.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5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出台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38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增值税会计核算仅在《存货》、《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固定资产》、《收入》、《非货币资产交换》等准则中稍作说
明,并未作出专门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
(四)各方税负不尽公平
税款缴纳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取得,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在赊购赊销情况下就会出现购销双方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②。
1.赊销方负担增大。赊销方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额外负担,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
2.赊购方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赊购方可以获得两方面的额外利益,一方面,赊购方没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另一方面,赊购方在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可以获得货款和已经抵扣销项税额大进项税额两部分好处,可以美化赊购方的经营成果。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自征收增值税以来,在保证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适应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1.征税范围仍偏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将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从而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中
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自身的税收制约作用,也无法正确划分“中断”出的征税范围,还会导致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后的重复征税。2.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3.减免税优惠方式过多,既有直接减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作用的发挥。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该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由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新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在“财税分流”的模式下,考虑到增值税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可建构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设置“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税款―增值税”三个账户,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会计与税法差异影响的纳税额。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增值税费用”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其核算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但这一进项税,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为零。继续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有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和交纳,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本期税法确认的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设置“递延税款―增值税”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费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从而揭示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
(二)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财税分流模式的总原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不受税法具体规定的影响,按照其本身的要求与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总原则设计增值税会计模式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务会计如何对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即如何根据会计本身的要求与原则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与报告;二是增值税会计如何通过特殊的方法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其实质是解决如何向通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税务部门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
从我国会计准则研究建设的过程来看,在创新的同时,还学习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然而,美国并未实行增值税,受美国会计团体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至今也未把增值税会计准则纳入议程,以致在他们的经验和资料中找不到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更没有该项准则。受此影响,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也仅仅是在部分准则里简要提及,无法作为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依据。如果说《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异及其调整所引起,其理论与方法已经比较成熟,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存在差异调整的问题,其理论与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也成熟起来。现实中,增值税业务已经涉及到企业销等各个方面,涉及金额之大、确认和计量之复杂丝毫不亚于所得税。基于目前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又因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及其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特点,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复杂化,因此,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和制定出旨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行为的具体准则便成为无可回避的课题。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上述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除阻碍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增大了征管的难度以外,还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管理,应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考虑到照顾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到位的办法。可以先考虑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
2.进一步缩小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范围,以维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进行认真清理,该取消的应该坚决取消。
【主要参考文献】
[1]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赵海阳.对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的设想[J].审计月刊,2004(3).
[3] 陈海涛.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06(3).
增值税法内容范文6
一、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不尽合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核算的内容不尽明晰,使会计核算难于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销项税额是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或劳务提供者代税务机关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现将二者置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而导致该科目常出现借方余额,难以理解借方余额的经济实质。同时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应交上期的增值税,将有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分别在两个科目中加以反映;再则,“出口退税”退的是企业已经承担的进项税额,理应抵减其进项税额,但企业在办理完出口退税手续后,对其进行的会计处理却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似乎反映应交增值税的增加①。
(二)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主要通过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予以揭示。这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1.在资产负债表中,据增值税会计内涵,企业购进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事实上就是企业资金的耗费占用,其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流动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这违背了“报表揭示必须与财务概念结构保持一致”的要求,导致资产负债表的财务信息失真,有悖报表列示明晰性的要求。2.在利润表中,由于增值税不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企业获取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导致报表使用者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及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当前“价税分离”模式下的利润表将增值税游离在损益表之外,这割裂了增值税与利润的关系,违背了“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3.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中报表中,没有详细列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和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未单独反映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这种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管,也不便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了解。
(三)各会计主体间信息缺乏可比性
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造成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的信息缺乏可比性。1.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自增值税在我国实施以来,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相对固定,但是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却经常进行,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退税率与征税率的差异导致的不予退税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出口货物的销售成本,随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即使在出口货物同一售价情况下,这部分按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额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都会有差异,就会导致企业的各项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2.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会因是否计算增值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导致信息不可比。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则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该发票未获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得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可能不具备可比性。3.就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征收增值税的工商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存货类账户均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企业,其会计报表中的这些账户却都含营业税,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企业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会计报表的合并缺乏合理的基础。
(四)各方税负不尽公平
税款缴纳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国际惯例,但我们国家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取得,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在赊购赊销情况下就会出现购销双方税收负担不公平的情况②。
1.赊销方负担增大。赊销方可能会承担两方面的额外负担,一方面,赊销方在尚未收回款项时仍需按规定时间实际缴纳销项税额,造成企业资金的提前流出;另一方面,在发生坏账时,赊销方要同时承担货款和已经缴纳的销项税额两部分的损失,加重了赊销方的负担。
2.赊购方可获得额外的利益。赊购方可以获得两方面的额外利益,一方面,赊购方没有实际付出货币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延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另一方面,赊购方在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时,可以获得货款和已经抵扣销项税额大进项税额两部分好处,可以美化赊购方的经营成果。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
自征收增值税以来,在保证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适应税收征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未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1.征税范围仍偏窄。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将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以及其他劳务服务业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行征收营业税,从而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的抵扣链条“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自身的税收制约作用,也无法正确划分“中断”出的征税范围,还会导致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征税范围后的重复征税。2.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等,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抵扣进项税额。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3.减免税优惠方式过多,既有直接减免,又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了增值税会计作用的发挥。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会使会计目标偏重于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提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同时,采用“财税合一”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也势必造成与其他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缺乏可比性。采用“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难以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该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会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使得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开展,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企业的会计揭示的差异性增大,另一方面各利益主体对会计揭示的内在要求增加,已初步具备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环境和条件,以“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取代“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势在必行。
三、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
由于现行增值税税制的不完善和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上述的诸多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增值税的征管,应该在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基础上,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重新构建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细化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
(一)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
为了增强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在“财税分流”的模式下,考虑到增值税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借鉴英国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可建构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增值税纳税企业可以设置“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税款—增值税”三个账户,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会计与税法差异影响的纳税额。单独设置一个损益类账户——“增值税费用”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由于增值税是企业的成本费用,其核算应遵循会计原则进行,借方发生额为销售收入所对应的销项税,贷方发生额为销售成本所对应的进项税,但这一进项税,是已销产品对应的进项税,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期末,该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余额为零。继续保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有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和交纳,该账户贷方登记按本期税法确认的销项税,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和已交纳的税金,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设置“递延税款—增值税”账户核算值税会计暂时性增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该账户借方登记会计销售额小于税费销售额产生的销售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贷方登记会计购进额大于税法购进额产生的购进差异影响的纳税金额,期末余额为企业待抵扣的增值税或多交的增值税,从而揭示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
(二)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财税分流模式的总原则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不受税法具体规定的影响,按照其本身的要求与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如果财务会计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再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这一总原则设计增值税会计模式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财务会计如何对有关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即如何根据会计本身的要求与原则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恰当的核算与报告;二是增值税会计如何通过特殊的方法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与抵扣权利,其实质是解决如何向通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及税务部门这一特殊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适时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
从我国会计准则研究建设的过程来看,在创新的同时,还学习和借鉴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的经验。然而,美国并未实行增值税,受美国会计团体影响较深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至今也未把增值税会计准则纳入议程,以致在他们的经验和资料中找不到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方法,更没有该项准则。受此影响,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也仅仅是在部分准则里简要提及,无法作为进行增值税核算的依据。如果说《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由于差异及其调整所引起,其理论与方法已经比较成熟,那么,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存在差异调整的问题,其理论与方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也成熟起来。现实中,增值税业务已经涉及到企业销等各个方面,涉及金额之大、确认和计量之复杂丝毫不亚于所得税。基于目前增值税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又因为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及其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特点,导致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复杂化,因此,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和制定出旨在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行为的具体准则便成为无可回避的课题。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
上述现行增值税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除阻碍了增值税优越性的发挥、增大了征管的难度以外,还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