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技术;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开发成本高的特点。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的取得、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以及保有等每个环节均有涉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具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而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支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建房方式的选择

1、代建方式: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实施代建工程(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不仅不用代垫资金,而且仅对劳务费用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于这种代建行为,并没有引起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资产的产权发生转移,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一些强大的房地产企业从开发转向代建方式。

2、合作建房: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自用用于对外出租,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若合作建房后对外销售,则不免营业税也不免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分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两部分。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分别单独计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这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越大,则增值率越低,税收负担越轻,所以对于这两种情况,关键是比较准予扣除的利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单独计算。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应充分的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时,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所以企业应该对由于提高销售价格后带来的收益与相应增加的税收负担进行权衡,如果带来的收益小于增加税收支出,则应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的增加,而且可以促进房屋的销售,缩短销售期间,减少销售费用。

(二)发生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为了促使所建房屋的销售,势必会做一定的广告宣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若当年取得销售收入的话,则广告费用最多可扣除销售收入的15%,然而房屋的建造周期比较长,在发生广告费用的当年却不一定取得营业收入,则意味着广告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则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应该对广告费用的发生期间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在没有取得收入时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在预期实现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期间多支付广告费用。

参考文献:

[1]杨文国.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

[3]陈守英.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J].发展研究,2009(5).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税收筹划 阶段性

一、我国当前房地产企业涉税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伴着国家经济体制不断地成熟,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紧接着房价日益攀升,不仅影响着普通大众的越来越多的住房需求,更是形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纵观高房价的具体原因,从拆迁、买地到建造、销售,较高的成本是造成高房价的重要原因,可以看到其中税费较高且最具筹划降低的可能性。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源整合型行业,开发流程长、资金密集、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较多。正因如此,其涉税也较为复杂。其几乎涉及现在所有税种。并且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企业财务方面也在税务稽查面前屡屡出现问题,不仅不能省掉可以减免的税额,甚至多缴不该缴的税。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也是该行业面临的重大税收筹划问题。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对房地产行业性业务知识和税法知识都较为了解。

二、房地产行业的阶段性税收筹划

首先介绍一个简要的流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设立项目公司――立项――选址、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办理拆迁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及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办证、备案――交房

通过简单的房地产开发完工流程,可以发现房地产行业阶段性明显,财税人员按照阶段性发展进行税收筹划适合大多数房地产企业。

(一)设立阶段

1.注册资本的选择。注册资本的来源也是可以选择筹划的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周期长,资金需要量大,因此借款、融资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资金主要有银行信贷、外资投入、发行股票、内部积累等四个来源,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权益融资不需要偿还,没有偿债压力,根据盈利情况分配股利就可以,但借款利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扣除,又可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而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所以在筹划角度来看,权益筹资效果是不如负债筹资的。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们国家有不同的税法规定,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建立之前作出合适的选择。

设立分公司,好处就在于:首先,税务机关对其监管力度相对子公司来说更小;其次,在项目的建设初期公司基本会处于亏损状态,分公司的亏损对总公司的税前利润可以有一些减少以达到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作用;最后,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不涉及所有权的转变,因而是没有纳税义务的。然而在分公司的开发建设阶段总公司是负有连带的税务责任的,因而会给总公司带来一部分的危险。对于子公司的建立,利弊恰恰与分公司的设立相反。

(二)销售阶段

1.销售价格的选择。房地产企业项目销售价格的确定依赖各个因素,对销售价格的合理确定对房地产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销售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增值率未超过20%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可见,房地产企业若提高房地产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后利润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此时就要考虑如何做到利润最大。

2.销售收入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对新开发的项目进行代销或是转销。代销是指新成立的销售公司代原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产品,同时向企业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于双方的关联关系,佣金的多少便存在调整的空间。房地产企业向销售公司所支付的佣金属于其成本费用的范围,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作为扣除项目。而销售公司所取得佣金尽管要缴纳营业税,但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转销就是销售公司先取得项目之后以自己名义销售出去,此时同样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调整销售价格,因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时,由于销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费用增加,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增加扣除数额,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达到节税效果。

(三)保有阶段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5

我国房地产行业不断发展,随着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企业的税收问题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调控方向之一,企业的税务问题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的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收体制还很不完善,在税务筹划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体制,制定合理的措施来防范风险,从而避免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所造成的危害,进而完善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一)企业对纳税政策风险认识不到位

首先,整体来看,放眼整个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的纳税风险属于国家政策风险,是难以避免的行业风险。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价过高已然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我国政府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也逐步加大力度。其次,我国政府对于房地产土地方面的政策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恐慌从而房价逐步增大,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房地产泡沫风险产生以及整个房地产行业出现前景模糊的情形。最后,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前期资金投入比较大,周期比较长,债务成本比较高,资金的风险比较大,企业的利润空间存在很大的隐患,所以企业如果资金链发生问题,这将危及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整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二)企业缺乏正确的纳税管理机制

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刚性需求,基于纳税风险的政策因素,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很难意识到这些风险,房地产企业对于企业的纳税处理方面没有合理的认知,企业对于纳税的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概念的情形,企业对于纳税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他们通常以为可以通过贿赂的手段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所以这就导致了偷税漏税现象的出现。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由于房地产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且房地产税收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因此房地产业税负偏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一些房地产企业对于税务问题没有正确的认识,税务处理机制很不完善,企业的部分收入不计入账务中去,另外还有多计提折旧或者摊销,或者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为了少缴纳土地增值税有意串通施工企业加大施工成本等,这些行为都将导致企业极大的经营风险。就企业内部而言,内控机制还不太完善,没有专门的风险分析和评价体系,房地产企业的事前准备风险因素考虑的不够周全,所以在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另外,企业没有一个动态的风险监督机制,无法对纳税风险来源进行有效的评估,这很容易造成公司风险预警体系的丧失,降低了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和应对策略。

(三)企业纳税处理机制不健全

目前房地产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税收处理机制,同时企业内部的风险评估也比较缺乏,再加上风险预警机制也不太完善,因此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纳税处理风险。首先,房地产企业对于风险的因素考虑不全面,准备工作不充分,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其次,缺乏动态的风险监控体系,无法对风险的来源主体进行追踪,更加增加了企业面对风险的难度。最后,对于风险的发生缺乏具体的应对方案,或者是具体的应对方案缺乏可操纵性以及可行性,从而无法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再者,一些房地产企业管理者没有认识到照章纳税对于房地产企业稳健经营的重要性,一味强调税负的降低,或者长期拖欠税金而促使相关部门铤而走险。

(四)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由于我国对纳税处理的认识程度不高,所以我国很多房地产企业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进行纳税处理的部门,同时也极度缺乏这方面的人员,对于目前情况下,我国房地产企业还是把纳税处理工作安排在财务管理体系之中,财务部门工作量大,任务重,一些财务人员只是对财务记账熟悉而对账务处理却有很大的不足,他们对税务知识的认识还比较笼统,并且实际经验缺乏,特别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以来,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发展迅速,企业的会计人员有时候很难跟上国家政策变动的步伐。这就导致了税收风险的出现,也导致了很多不利因素的发生。我国企业对于纳税筹划方面要求比较高,一些财务人员缺乏专门的培训,再加上一些人的道德素质还有待加强,所以财务人员的素质技术很多不达标,导致了我国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房地产纳税风险防范对策

企业的纳税问题是企业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加强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树立正确的纳税风险防范意识至关重要。正确的防范纳税风险对于一个企业良好的发展是一个极其有利的因素。

(一)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当从思想上做到不偷税漏税,做到依法纳税,纳税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纳税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难以避免的危害,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正视纳税风险的存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纳税。同时我们也要端正心态,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合理的制定企业内部的纳税风险管控制度,重视纳税风险所带来的危害。同时,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做了很多的规定,企业在具体的税务处理方面要做到时刻关注国家政策动态,深刻理解国家政策的内涵,在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同时,企业管理者应认识到企业纳税是企业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纳税不仅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收益,而且对社会也产生了有力的影响。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从企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地进行企业纳税。

(二)健全企业纳税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收风险的内控体系,建立健全自身内控机制,降低税收风险。企业应当建立纳税风险和评估机制,对企业生产环节的经营活动从税收稽查、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监督审核。从内部机构的设置方面,企业要想有一个健全的纳税管理机制,需要设立专门的纳税风险管理机构,准确的识别纳税风险,制定合理的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从而从各个方面规范企业的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其次,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制度,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自身业务的风险制定适合自己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在财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纳税管理放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处理流程中,实现对税收风险的有效管理,使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化。最后,企业应当设立专业的税务风险预防机构,与企业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评估部门等整合起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三)提高财务、财税人员的素质,正确面对纳税风险

从当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从业人员来看,人员素质不高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纳税风险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从业人员能力弱,所以一个企业没有高素质的人员,高质量的企业纳税规划就是空谈。因此,对于当前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对于税务风险的认识要明确清晰。房地产企业可以开设税务知识培训班,定期的把国家政策通过知识培训班的途径传授给财务人员,还可以定期的引进一些税务知识方面的专家来给企业做定期的培训,使得企业的财务人员既懂税法,也懂财务会计,也懂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进而来保障企业的高素质、高技术人才的完备。企业应重视对纳税处理人员的培养,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 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来增强财税处理人员的素质水平。

(四)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对于企业和税务部门来说,他们是不同的主体,他们所处的环境、行业以及工作性质上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务部门与企业之间彼此信息不对称,所以在一些观念上面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所以房地产企业作为纳税主体而言,应该主动去了解认识税务部门的具体工作章程和具体的税务操作规范,企业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对于跟自己相关的一些重大税收政策加大交流,保持认识上的一致性,维持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严格遵守国家税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出现,将会改变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则,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产生较大影响。这也将直接影响房地产行业的利润实现,房地产企业应重视相关的税务处理,积极应对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产生的影响,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实质上是一种反房地产暴利税,土地增值额越高,税率越高,适用税率分别为30%、40%、50%、60%。我国于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土地增值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营改增后对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提供建筑业服务及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老项目除外)。下文按照该税率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影响

根据《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问题》(财税[2016]43号)文规定,“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价内收入。因此,土地增值税税基由营业税的价内税变为增值税的价外税。在计算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由此可见,不含税收入将降低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的下降将降低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从而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对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企业,确定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时,将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抵扣项目的影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文规定,营业税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列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后,财税[2016]43号文规定,增值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了土地增值税可抵扣的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可以用土地价款抵减税额减少销项税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按国家同意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作可全额计入。

由于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构成复杂,对于建筑成本、人工成本、融资成本、拆迁补偿等成本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43号文规定,允许计入销项税额抵扣的,不纳入扣除项目;纳入扣除项目的,不再计入销项税额抵扣。

针对不同成本实际业务中能够取得的发票种类不同,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取得不同情况区分进行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营业税发票,即按营业税发票金额确认扣除金额;对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按照包含增值税金额的发票金额确认扣除金额;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凭证记载的不含增值税金额进行确认。同时,对于不能计入增值税销项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相关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纳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中。对于既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又可以纳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应权衡两种税务处理方法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选择相对税负较小的计税方法。

(三)“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税款预缴的影响

“营改增”后,原本由地方税务征收的营业税改为由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同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征收,从而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同为流转税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不同部门管理,对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提出一定挑战。同时,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都按照预收账款的一定比例预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嫌疑。

三、房地产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

(一)注重企业税金测算工作

“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对于营业税的预算非常简便、直观。“营改增”后,由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流转税同时存在,且增值税影响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两种增值税额的并存增加了企业税负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企业税金测算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这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金测算工作提出了较高的挑战。

(二)建立适应增值税的财务管理机制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