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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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1

(一)在立法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包含有对公民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我国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六条等,都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有相对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成年人隐私权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关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协调性。我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范在多种法律中均有涉及,在多部法律中分别有说明,这些分散的说明包含的内容虽然比较广泛,但内容有较多的重复,且内容简单空洞,因此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规定的不详细。我国现行法律如《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内容较为模糊不详,造成实际中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难度较大。第三,法律规定的侵权人的责任及惩处措施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不准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但对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受到的处罚等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或追究过轻,使得许多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

(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程序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等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均有明确规定。目前,虽有上述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但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律师、证人、辩护人、旁听人等参与者的疏忽或故意,造成司法程序中泄漏未成年人隐私的现象较为普遍,使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被媒体、网络披露。

(三)在媒体监督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媒体监督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媒体在监督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实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闻媒体在行使其监督职责时受我国各种有关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法规约束,同时也受《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行业从业规范的约束。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报纸特别是网络等媒体的影响越来越大,但由于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及其保护没有正确的认识,一味地强调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少数媒体为片面追求新闻效应和自身最大化的利益,在报道过程中故意暴露当事人隐私,刻意描述、大肆渲染案事件的细节以吸引大众眼球。目前,媒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2]。

二、国外未成年人隐私权在司法保护及媒体监督方面的状况

(一)国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欧美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在相关立法中都给予了特别保护。如美国的《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和《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发达国家有的建立了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制度,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单独立法或在民法中加以保护,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确认为侵私权责任,以救济受害人隐私权的损害,这种制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最为有利。有的国家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诽谤等侵权行为的范畴进行法律保护,间接保护制度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对泄露他人隐私,未造成名誉权损害和其他权利损害的,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救济。这些发达国家还重视发挥司法判例的作用,采用法律规定加判例的有效法律保护体系强化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3]。

(二)国外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媒体监督

国外的传媒业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有比较规范严格的行为规范,如英国新闻投诉委员会实施的新闻界行为准则等,规定如果媒体报道涉及或其他有关人员、机构违法披露、泄露儿童有关信息的,可构成藐视法庭罪[4]。如德国制定的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与少年保护国家合同等。网络信息时代,各国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数据资料及网络隐私权保护并进行专门立法。1973年瑞典率先颁布《瑞典数据法》,此后英国出台《数据保护法》,联邦德国颁布《联邦资护法》,日本颁布《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美国通过了《信息自由法》、《儿童在线网络隐私保护法》,法国制定了《数据处理、档案与自由法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4年《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之跨国流动指南》,欧盟于1995年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及1997年制定《电信事业个人数据处理及隐私权保护》[5]。这些对网络媒体的法规内容详细,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国外新闻媒体行业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的完善法规,使得他们的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泄漏隐私权的现象较少。

三、对我国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护

将未成年人隐私权列入宪法保护范围;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法,将未成年人按年龄划分为不同阶段[6],规定各阶段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主要内容,明确侵犯各阶段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范围及法律惩处措施,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增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可操作性;通过判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行保护,判例制度在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承认,但有类似的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因此是可行的[7]。

(二)完善行业法规,加强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

加强新闻媒体采编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思想教育,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以法律精神、法治原则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把握好事件披露的尺度,避免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制定细化、规范的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行业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不论是受害者、证人还是被告,新闻报道不应披露其姓名身份,也不得发表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材料等。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的监督

强化检察院的监督职能,监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在侦查、、审理过程中适用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泄漏未成年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对发生的侵权行为立案调查、实施法律或纪律追究。强化媒体的监督责任,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对出现泄漏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行为跟踪报道,督促责任追究;主流媒体应监督和制约其他媒体,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新闻,应积极发声引导,遏制事态扩展。建立新闻媒体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联动机制,司法机关和媒体主管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案事件,应立即启动责任倒查机制,相互监督,一查到底。

(四)强化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隐私侵权行为从严惩处

将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行为入刑。许多国家将泄漏他人秘密的行为归入侵犯秘密罪[8],我国刑法中也设置了“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泄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适用“泄漏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违法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办案机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涉案未成年人隐私的,也应承担刑法规定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四、结论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2

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而监护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改善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

针对于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应积极发挥地方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委员会应了解居住在本区域内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相关情况,监督监护人合理有效地行使监护权。鉴于《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某些特别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笔者认为这有待于调整修改。

世界各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经验告诉我们,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承担监督监护的职责比由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好。应建立监督监护机构,有效监督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使监护人履行其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定监护监督机构的权利义务,使监督监护机构确保辖区内每一个未成年人处于有效监护之中,确保每位缺失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得到社会的及时救助,并使他们重新处于有效的监护之中。 转贴于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年人特别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是保障成年人在医疗和养老方面的利益,除少部分地区将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之外,尚没有将未成年人的保障尤其是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保障纳入该体系,从而使未成年人在监护缺失的情况下连最起码的生活费用都没有。为此,建议在社会保障体系内增加设立未成年人生活保障:以征收的计划生育超生社会抚养费为基础,吸收社会定向捐赠以及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按期以一定基数和比例缴纳等等,形成未成年人专项生活保障金,在未成年人出现监护缺失时按月发放或达到一定年龄时一次性发放,以保证未成年人在监护缺失时仍有稳定的基本生活来源,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学习费用,使这些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不致于因为生活无着落而辍学甚至流浪街头。

3、健全监督监护法律制度

首先,无论建立监督监护机构还是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保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都需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和保证,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督监护机构的法定责任、通过法律赋予监督监护机构的法定权利、制定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生活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等。

其次,应以法律法规等形式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明确赋予监护人的法定权利,对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特别是父母给予重罚,甚至处以刑罚,改变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仅侧重规定监护人责任而没有充分赋予其权利,特别是对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无法予以有力惩处的现状。

再次,完善与流浪儿童等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救助机构职责,保证专项救助经费落到实处,保证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来保障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救助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其救助职责,或侵犯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予以严惩。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3

2015年以来,鞍山市工商局市场分局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为未成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健全队伍,加强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分局党组高度重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成立由分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要求全局干部职工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把关心青少年成长、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建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志愿者服务队,结合党员干部进社区和进村定点扶贫等时机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帮助6个家庭的未成年人解决生活困难和现实思想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识。采取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举办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近几年,结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5.15”政务公开日等时机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11次,有针对性地向消费者特别是家长和青少年展示假冒伪劣商品,教他们识别假冒伪劣商品,讲解投诉的流程,提高了家长及青少年依法维权意识。

三、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网吧经营秩序。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未经文化部门许可并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核发网吧营业执照;对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律不予核准,严格审批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与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查处取缔黑网吧,严肃查处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和超时间经营的违法行为。2015年以来,共开展网吧专项整治行动12次(含校园周边网吧整治行动4次),出动车辆30余车次,执法人员60余人次,取缔黑网吧5家,查扣电脑主机68台,罚没款10000余元。通过专项整治,规范了网吧的经营秩序,有效遏制了网吧违法行为,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4

一、相关数字分析:

20__年至20__年以来,__区检察院共受理了各类刑事案件3255件4809人,涉及的罪名分布较广,共有81个罪名,其中有被害人的案件,涉及的罪名包括以盗窃、故意伤害、抢劫、诈骗等罪名为主的共计29个罪名,涉及的案件数为2634件。有被害人的案件占受理的总案件数的80.83%。

以20__年为例,共计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33件974人(嫌疑人数),有被害人的案件数为449件620人(被害人数)。未成年人、女性、老年人作为被害人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就显得更加的必要。20__年一年的时间,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有53件61人;

被害人为女性的有129件179人;被害人为老年人(以60周岁以上)的有12件15人。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占到有被害人的案件总数的11.8%,可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的紧迫性。

二、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特点:

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伤害等罪名上,这三个罪名就占到了总数的66%,主要是侵财性犯罪,尤其是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这一段正好处于保护的真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身体发育还不成熟,再加上现在生活好了,家长一般都会给孩子们买手机、mp3等贵重物品,这样一来,就给了那些心怀叵测的人可乘之机,他们正是抓住了未成年人抵抗能力较弱,保护自己的意识薄弱的特点,对他们进行侵害,劫取财物。针对未成年女童的侵害也不可小视,犯罪分子主要抓住这些家长疏于防范,利用父母上班、外出,而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之机,用一些“小恩小惠”接近被害人,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对她们实施猥亵、等犯罪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绝大多数时候,给被害人精神上带来的伤害远远比物质和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无法克服的恐惧、焦虑、抑郁、羞耻或者不信任等感受,长此以往,造成他们不愿意与人交往、接触,性格也由此变得孤僻和封闭,严重的会出现精神萎靡、举止失常、注意力不集中,学习成绩也可能由此下降等等。

三、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主要侧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而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相对薄弱,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存在诸多方面不完善之处,尤其是缺乏从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出发考虑特殊的保护措施。比如:1、侦查取证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害案件的被害人。实践中,公安机关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权被公布于众,还有的时候,由于种种原因一次询问未能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对未成年被害人还要进行反复的询问,反复地重复着案情,一次次地勾起被害人可怕的回忆,这无疑是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第二次伤害,而这再次的伤害在某种程度上说有可能远比第一次更严重。2、我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而对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保护却相对薄弱,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进行法律帮助、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这使得未成年被害人尤其是那些家境困难请不起律师的被害人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3、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十分有限,并且出现经常无法“兑现”的情况。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只能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因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对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后,不愿意到司法机关报案,选择忍气吞声;或者即使报了案,为了能够得到侵害者较高数额的赔偿也往往会和侵害者“私了”,这都直接影响着对被害人保护的力度和打击犯罪的效果。4、知情权和案件参与权被忽视,告权的过于简单和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使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监护人及时获得案件进展的相关信息,严重影响着对他们合法权利的行使。5、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国家救济制度不健全,相当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法院判决,使得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愿望落空,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本就倍受伤害的被害人,还不能获得经济上的赔偿,这样极易引发他们的敌对心理和绝望情绪,进而仇视社会,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是不相容的。6、不负责任的媒体和个别办案人员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被害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披露,严重侵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7、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相对缺乏,受到犯罪行为的伤害,有了心理问题,却又得不到及时正确、科学的,同时也是必要的心理咨询帮助,这极易使得他们的心理问题加剧,甚至形成心理疾病,因此,建议设立相关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必要、科学的帮助,以促使受到伤害的被害人早日走出犯罪的阴影。

四、措施设想

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地关注对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而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却重视不足。我们青少年维权部门,不

应该仅仅把目光投放在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身上,对那些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最深的被害人应该投入更大的精力,以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关研究表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很难愈合,所以就要通过专业人员的帮助,为他们提供一个倾诉和寻求帮助的机构。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着设立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救助咨询服务机构,在公、检、法、司、街道、高校等相关部门聘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为被害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开展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度过人生中困难的时期。

针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利益保护重视程度不足的情况,应该与侦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协商,研究并制定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侦查询问规则、着装规范、警车警灯使用等规则,使得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避免出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再次伤害。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5

   一、明确指导思想,积极探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机制

   长期以来,我们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全镇的核心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综治办等部门的自身优势,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年,根据人动情况,成立了**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护工程”领导小组。今年以来,领导小组实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季度通报制度,不仅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还群策群力积极探讨社会闲散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工作等重点课题,为推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明确了思路。

   二、深入调查研究,全方位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首要前提就是加强对新时期未成年人思想状况的了解,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本地实际的工作思路,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科学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从而较好地保持了社会环境的持续稳定和全镇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今年来,我们通过定期深入基层单位,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我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掌握了第一手资料。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今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在校学生违法犯罪比例有所上升;城区发案比例较大;侵财犯罪案件居高不下;暴力犯罪情况突出等五大特点。

   **年,针对**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趋势,我们积极寻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的有效途径,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制定了以管理和教育社区闲散未成年人为目的的“**镇未成年人社区关爱计划”。首批向社会公开招募了离退休党务(政法、教育)工作者、大学生等有志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员**名,在社区对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等社区弱势、边缘未成年人群体进行帮扶和教育,使他们能够树立积极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实现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帮护工程”工作氛围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仅只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地区的事情,这项工作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只有社会各界都投入到这一事业中,才能营造出推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此,我们积极促进育人环境的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托开展宣传活动,通过上街宣传法律法规、举办图片资料展等形式,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年,我们在广大青少年学生中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教育未成年人做守法小公民,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回收答卷XX多份。

   在学校,我们长期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扎实推选中小学校聘任法制副校长制度。广泛开展 “法制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还采取法律人士授课、录像观摩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帮助他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我们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的同时,积极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今年,我们不仅深入开展好18岁成人教育、读书计划等活动,还尝试在各中小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及时对学生出现的心理障碍进行疏导。认真做好“学困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不让他们成为学校、家长和社会“三不管”的闲散人员,防患于未然,将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同时,我们还坚持把提高家长素质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基础来抓,深入各村、社区和学生家庭,开展家长学校、培训班,帮助家长明确教育子女的责任和方法,建立“科学育人、文明教子”的新观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倡树新风正气。

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6

未成年的犯罪问题在各个国家都是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资本主义发展中,资本主义本身形成犯罪现象,未成年的犯罪行为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在美国,年轻人发生的一些犯罪问题已经具有普遍性,在世界中一种可怕的、无情的未成年现象不断变化,在我国,未成年出现犯罪状况越来越严重,特别是未成年人在学校中受错误教育方法的影响,降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导致学生成绩不理想,并增加在学校及社会中的一些攻击行为。凡此种种现象,必须对未成年进行法制教育,并将法制教育的相关条件及相关内容渗透到教学实践中,不仅要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还要利用生动的法制内容及法制知识加深理解,保证教学效果的增强。

二、学校在教育中应肩负的主要责任

初中学校在对中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教学倾向。学校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主要将学生升学率、升学任务作为主要的教学目的,并将实现的教学效果与教师的评价方式联系起来,从而增加学生、教师及学校的教学压力,在这种形式上,只是将学生的成绩提升作为主要的教学任务,特别是增加应试能力训练及提高学生考试成绩,不仅降低对学生的道德要求,还弱化学生的人生观、理想观及正确教育观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较少,实施的教学较少,特别是学校对心理障碍学生、心理健康存在问题的学生没有进行积极的指导,导致未成年形成错误的思想,并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严重的犯罪现象。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一些思想品德有问题、在学习中困难的学生,学校应积极进行指导,并耐心地进行教育,不能以歧视的眼光看待。但在该方面上,还只是教育发展的唯一方式,并不能实现全面性及有效性发展,要体现学校教育与发展的先进性,就要做好教育工作,全面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教学形式,提高未成年的道德品质、德智体美及学生在社会中实现的劳动价值、教育价值及社会价值。

三、法制教育在初中语文教学中的渗透

(一)根据初中语文教材挖掘法制教育资源

我国在人教版初中课本中含有大量法制教育资源,要将其进行有利的开发与利用,并促进法治教育的有效发展。如:在《孔乙己》中孔乙已的偷书行为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教师在对该行为进行分析时要增加一些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偷窃行为在法律法规中的行为,为学生灌输偷窃金额越大,判刑就会越严重,从而让学生意识到遵法、守法的重要性,使学生在以后的成长中应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守法的公民。如:在学习《斑羚飞渡》时,引发学生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及积极思考。因此,要根据主要的教学内容,深度挖掘有关法制社会及法制教育的相关教学资源。但在对语文教材内容进行挖掘的过程中,专业的语文教师掌握的相关内容、选择的法制教学资源及相关的语文知识、教学内容能够达到怎样的教学效果,能够促进学生实现哪种人生价值,都需要语文教师在实际选择期间利用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教学资源进行有效掌握。在对语文教学内容中的相关法制教育资源进行挖掘时,选择的法制内容要与中学生的心理变化及生活方式紧密联系,并将其合理利用在法律法规上,不仅要根据学生的心理变化对内容进行选择,还要表明中学生的心理认知特点,只有语文教师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将语文课本中的法制资源深度挖掘出来。

(二)根据初中语文利用法制资源

在语文课本中挖掘的法制资源,还要将其有效应用。因为有效的、关于法律知识的课程教学,都是根据语文学科的主要特点实施课堂教学的,这样才能促进法制教育的有效性发展。如果在教学过程中只是涵盖人文关怀及语文课的主旨内容,并不能将法制教育有效利用,就不能增强教学效果。因为语文教学中的法制教育要得到充分的利用,就要根据教学中的实际规律、初中语文教学的实际特点,并根据语文课本的实际内容将法制教育进行渗透,从而体现该教学方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例如:《威尼斯商人》文中的相关内容与当今法律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相关任务的言辞表达存在侮辱性及歧视性,而且合约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并没有将血肉作为衡量标准。其次,文中的合同法规规定,导致对方的人身伤害,是一种无效条款。该文章在社会道德、公民自由及财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较大制约,所以教师可利用《威尼斯商人》引导学生充分认识法律的冲突表现,并以积极的潜在意识正确认识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