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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1
安全,依据国家有关部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市水务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受托监管,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新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
(一)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各单位要按财政部门(国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十、资产统计报告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十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督 成本 监督体制
一、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现状
(一)我国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随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出台,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国资委对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对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和授权经营主要进行监督,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对国有资产营运的结果进行监督,而且要对国有资产营运的过程(包括分布结构、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察和督导。国资委依据国务院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上述的职能来实现。
(二)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诟病及原因
(1)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实际上的“所有者缺位”现象。国资委作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机构但不是政府职能部门,也不是事业单位,其定位是“特设机构”。国资委实际上是一个大型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但目前没有明确国资委具有法人地位,所以从法律上理解,国资委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由国资委做出的投资决策将找不到责任者,形成实际上的“所有者缺位”,造成大量国有资产在MBO(管理者收购)或其他形式的并购重组中流失。
(2)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存在政资不分现象和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问题。由于国资委一方面要对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责,要通过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又要“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前者是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是执行国家公共管理职能,这两个职能有时会出现矛盾。同时,由于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公司制企业的出资人,应该遵守公司法有关出资人的规定,目前国资委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采用行政命令直接参与企业人事和经营活动的行为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不利于现代公司治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中“成本”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上,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的委托理论,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成为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各级国资委成为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的具体执行机构,而各级国资委负责人又成为监督管理权力的现实拥有者,当国资委官员的个人利益或者当国资委作为一个组织的利益与国家资产保值增值这一目标发生冲突时,很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现存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最终所有者)是全国人民,这是一个“消极”的所有者。一般需要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管理国有资产,这使得国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一层委托关系。由于国有资产管理存在条块分割现象,原有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模式中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委托人,然后层层向下委托,造成委托环节过多,造成信息传递上的多环节和实践上的阻碍,使本来就不对称的信息容易发生扭曲。而且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利益的不一致,信息不可避免要被各部门按照自己利益的方式来重新解释。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微观主体的分散决策,就是为了解决信息扭曲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存在的委托的多环节造成的“链”过长的问题,应该说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管理经济模式在转轨时期的一种反映。链条过长,加重了所有者和内部经营者信息不对称,不仅使“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企业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难以成为真正的股份制企业。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又存在“链”过长的问题,是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大部分问题出现的根本性原因。
三、思路与对策
(一)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要充分重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中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国有资产归中央所有,地方分级管理,也就是地方政府没有所有权,而只有管理权。这样做的一个严重结果就是导致了国有资产在交易上的较高社会成本,更严重的是,这样做还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漠不关心,没有关切国有资产的积极性,因为地方政府没有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得不到作为所有者而享有的应有利益。在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时候,要注重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尤其是要重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要充分重视地方政府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积极性,允许各地继续进行适合地方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同方式的探索和试验。
(二)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做到产权清晰,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责任与权力的统一,即责任与权力相对称,因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不仅要管理资产,还要管理人,还要管事,从而行使作为出资人而应有的全部权力。可以说出资人制度改革是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我们应该吸取原来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教训。原有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只有一点点并不充分的管理资产的权力,除此之外,既没有管理人的权力,更没有管理事的权力,因而无法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拥有作为出资人的全部权力,只有这样,国有资产管理专司机构才能完成自己应有的责任,实现责任与权力的相对称。我们在税收上已经分为地税和国税,国有资产管理也要分级。地方的产权、财权明确了,事权也就明确了,许多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也会相应减少。落实出资人制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有产权主体,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二是要妥善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对具体行业和企业归属问题,坚持国家统一所有,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因此,从出资人的权力上讨论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比较好,而且十六大报告对中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范围也作了有效的限制。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只有切实落实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由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行使出资人职能,只有在出资人责权利清晰的情况下,才能做到产权清晰、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进而解决我国公司制改造中“一股独大”的问题,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为形成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奠定基础。
(三)改变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采用间接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国资委应依法将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利委托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完成与之签订的各项契约,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投资份额依法对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享有资本受益、重大决策和选聘经营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但是不介入相关企业的提倡经营,在功能和职责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政府将授权它们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对国有资产全权负责经营。这项政策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原则建立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的关键一步。授权之后政府部门虽然不能再直接干预被授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要承担考核和监督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可操作的评价指标体系。
(四)要依法管理国有资产,健全对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人事管理
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国资委、营运主体、具体企业的法律地位、机构组织、运行规则和权利、职责,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式和办法,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力度,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办法。这些方面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另一方面需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资产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依据资产规模、经营目标和岗位责任的要求,依法选聘、考核、任免经营管理者。国资委选聘营运主体的经营管理者,营运主体按照市场原则选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按照现代企业理论,“市场里的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在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问题上也要重视所管企业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特性,承认企业家对个人人力资本拥有产权是搞好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前提。现在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很多都是组织部门任用的,要经过企业工委,国家作为出资者,选拔经营者本来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实际上的缺位现象,选的经营者很容易与选拔他们的官员达成合谋,不能够保证把具有真正才能的、可以称为企业家的人选。而且一直以来,我们忽视了企业家的作用和其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不利于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发挥才能。在一定意义上说,一个企业的经营者的能力和敬业精神成为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所在,所以承认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本性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承认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性质,客观上要求在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制度和选拔任用上就要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这就要求出资人对经营管理者的业绩考核、收入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实行责任、风险和人力资本贡献相挂钩的薪酬制度,鼓励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探索年薪制、管理者收购、期权制等激励措施,并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作者单位为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桑百川.中国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第二版)[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
[2] 黄海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3
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
当前,水利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主要来自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为该暂行办法对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变更,并且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监管制度,主要表现在:
1.收益权收归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显然,水利事业单位原来享有的收益权被收归国有。
从理论上看,这实际上是收益权的正当回归,因为投资收益权应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然,在此管理体制下,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水利事业单位仅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享有收益权,收益权应归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
2.资产动态监管加强。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只注重静态管理,忽视跟踪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动态监管模式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因此,依《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将成为水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水利部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由于对外投资属于资产使用范畴,因此动态监管的实施对水利事业单位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对外投资状况将会受到严格监控。
3.对外投资无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是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办法》所构建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只依法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就对外投资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只是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无自主决定权。至于对外投资能否得以实施还必须取决于水利部和财政部门的态度。依照《办法》之规定,水利部享有对外投资审核权,财政部门享有对外投资审批权。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管更加严格。
4.资产处置自削弱。为了解决国有资产处置无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面临更多的程序限制,如: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而不能任意选择交易对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同时也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的决策权。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日趋加强,水利事业单位只有正视现实,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大前提下谋求国家相关政策上的支持,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从实践来看,为提高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应谋求新的政策支持。
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收益的政策需求。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之一。依照产权理论,国家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就是投入了国有资本。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这是无法回避和更改的。但同时,国家必须充分调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于事业单位对资产收益享有何种权利却未加提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同样具有自身的部门利益。要想使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国家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水利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动力问题,明确水利事业单位享有何种权利,从而使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建议在规定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水利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权。承认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不意味着水利事业单位将不再可以支配国有资产收益。立法并没有禁止水利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的出资代表)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授权,即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将水利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约定比例返还给水利事业单位使用,但对于收益使用途径和程序应严格加以限制,从而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水利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2.涉及动态监管的政策需求。《办法》中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监管的新规定,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议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时,必须把握好尺度,防止监管过度,干预水利事业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活动。国家应该尽快细化有关动态监管的具体制度,设置动态监管约束机制。
3.涉及对外投资的政策需求。《办法》规定,水利事业单位只负责办理有关对外投资的报批手续,不享有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必须先经水利部审核,再经财政部审批。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灵活性,而且由于要经过二层上级部门的审核与审批,极易导致决策周期较长。
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对外投资审批权可以依法由财政部门转交给其他主体来行使。具体途径有二:一是与财政部门达成协议,由其授权代为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二是寻找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
建议水利事业单位应该积极争取获得财政部门的授权,对小规模投资和追加投资享有自主决策权;或者,由水利部获得有关授权,从而享有部分对外投资审批权。与之相配套,需建立对外投资决策个人责任制度和及时备案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4.涉及资产处置的政策需求。资产处置是最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办法》专章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强调“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4
一、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改革目标和发展方向
1.从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这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基本要求。优化国有资产的管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要使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业务部门着重实物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财务部门则从价值形态上加强资产运用情况的考核。
2.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应该实现由实物监管向价值监管的转变,推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在动态中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在确保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的前提下,应放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限制,突出资产的可调剂性。也就是要盘活存量资产,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减少损失浪费。
3.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财务部门是资产管理规定的制定者,而业务部门是规定的执行者。财务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方式应从微观向宏观转变,不仅仅拘泥于一事一物的增减,而应着眼全局,关注国有资产的制度建设、配置结构、使用效率等方面,实现从事务性管理向政策性管理转变。
4.从事前申批向事后监督管理转变。长期以来只重视前期的资金审批管理,而忽视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在这种制度下,各部门争取到资金后购置资产,就认为这部分资产是自己的,可以自行支配使用,资产效益最大化的意识比较淡薄。为此,应该对国有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随时随地反映资金的拨付,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分布等具体情况,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做到既能发挥服务作用,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建立资产的全程监管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从分散化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国有资产,名义上是国家所有,实际上是各单位各部门行使着资产的所有权。鉴于这种状况,应对国有资产实行专业化管理。专业化管理一是有利于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和闲置;二是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对专门设施和设备进行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需要注意的是,专业化管理并不是把单位所有资产简单集中起来进行管理,而是对同类的、大宗的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提高效率。在推进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中,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部门和机构承担专业管理的职能。
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关键环节
1.统一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实施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基础和条件。制定标准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考虑灵活性,充分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人性化和可执行性,使得在确定的标准下既不导致资产的闲置和浪费,又能保证公共管理需要,实现高效运转。制定标准要考虑人均标准、单位标准和结构标准三大因素,与此同时要抓住重点。要特别对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和现代办公设备等重要固定资产制定具体细致的标准。在制定科学合理标准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固定资产调剂制度。对各部门需要新构建的资产,首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现有资产不足的,才可准予购建。
2.推行集中采购。要加大力度规范集中采购行为,实现货币与实物、支出指标与资金分离。集中采购工作与支出管理、财务工作都有密切联系,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个事业部门要根据部门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财务部门审批,审批后即具有约束力。坚持先有计划后有支出,保证采购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3.规范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的最后环节,为防止产权变动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必须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应实行资产处置申报和公开制度,各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权限进行,对处置权限以上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处置前需向具备处置权限的上级管理部门履行报批手续,经过批准并评估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处置,杜绝资产处理“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严把国有资产流出关口。
三、完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监督机制的制度建设
1.有效管控制度。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首先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有制度保证,因此必须制定操作性强的、健全的、更加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监督权及使用权的归属,并就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以此推动、规范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优化配置和最大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县级 国有资产管 预算管理
如何更好的实现县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发挥这些国有资产的作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而预算管理不仅可以更好的监督国有资产的使用,而且可以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行为,因而对于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县级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随着市场竞争的进一步激烈,县级国有资产中企业部分资产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面临新的问题,这都要求进一步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现状
当前,大量的县级区域内国有企业已经实现了非国有化改制,仍然以国有化形式存在的主要包括政府控股或者持股部分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出资主办的经营实体,以及部分承担公共职能的企业如市政公司等。目前这种资产的规模较大,《2011年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鉴》数据显示,2010年,地方国有企业的数量达到93619户,企业资产达到99001.3亿元,其中县级国有资产的数量也不容小觑,以侯马市为例,该市企业国有资产总额13162万元。对这种资产的管理主要通过规范和明确产权交易活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等制度规范公司治理行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有效的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现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包括国家划拨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国有资产后所取得的资产,其他渠道取得的资产如接受捐赠等。这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等,此外,还包括更好的发挥这些资产的职能以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目前,国家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调拨、处置、报废等的管理。目前,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大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如侯马市就对该市149家单位的资产进行了统一的录入和管理。
二、县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构成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这一制度框架中有关如何进一步保障出资人有效行权履责、如何深入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如何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还不完善或者有待进一步细化、实化,从而在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难以落实的问题。其次,从县级区域本身来看,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部分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没有建立起符合自身实际、切实可行的或者具有创新性的管理制度,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
(二)管理职能相对分散
当前,县级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来进行,但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也设立了对应科室来参与管理,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科,此外,在财政预算体系下,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财政资金购买相关的资产,必须列入财政预算。而审计部门则可以对这些单位的国有资产开展审计工作,这种相对分析的职权使得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容易出现“可以管也可以不管”权责不明确的问题。
(三)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未完全结合
当前,县级区域的预算工作主要由财政局负责,但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则相对分散,在预算过程中财政部门不可能也无法对全部国有资产进行盘查摸底,因而容易出现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结合不紧密的问题。表现在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没有将相关的数据如收入、支出情况真实、准确的进行汇报甚至瞒报,部分单位则违规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部分单位故意夸大或者缩小国有资产未来的收益和支出,从而使得财政预算的数据来源不准确,导致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难以实现有效地对接。
三、完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县级国有资产管理是一个系统地工程,不仅需要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和践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还可以从明确职能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推动预算管理资产管理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一)落实和践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首先,要根据县级区域内部的实际情况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制度,科学的对县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形和无形国有资产进行盘查摸底,避免部分国有资产游离于监管之外。其次,要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国有资产,要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上下功夫,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则从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等方面下功夫。此外,要在进一步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完善产权交易、产权转移等相关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再次,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基本状况进行监管,实现动态监督。
(二)明确职能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
首先,要积极构建以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中心的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单位的职责,形成一个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其次,要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建设,一方面,要细化、实化各种管理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水平,另一方面,要积极加强人才引进与培训工作,形成一个懂管理、善管理的人才队伍。
(三)推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
首先,要积极完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市场情况,上一年度乃至于历史上同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增长或者亏损情况,分析预测下一年度国有资产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形成预算,以此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参照之一。其次,要将这种预算进行有效的分解,并下达到具体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财政部门要与这些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使各单位明确自身的目标,而政府部门则在年度结束后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进行严格的考核,以此推动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的结合。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保障,是公共财政支出的积淀,财政资金的物化表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建立科学、系统、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选择,对建立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致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普遍存在着帐实不符、家底不清;闲置浪费严重、效率不高;管理不严、流失严重;制度形同虚设,职责不清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使用效率不高,流失严重。由于资产配置不合理,重复购置严重,在使用过程中又缺乏规范化管理,导致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资产闲置现象,各类资产的使用效率不高,其中在在固定资产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导致的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只是办理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登记后,国资部门没有进行跟踪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资产流失;无形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资产处置不规范导致的资产流失;决策失误造成无效资产增加导致的资产隐形流失;账外资产方面的资产流失等。
(二)管理体制不合理,职责不清。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一直没有理顺,造成管理混乱、职责不清。一是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虽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财政部门,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与国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个别省份将职能放在国资委。在财政部门与机关事务管理局关系上,普遍存在着职能交叉、分工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很多省份的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权限仅限于省(区、市)委、省(区、市)政府两个机关,但管理局却经常干预职责权限范围以外的行政资产管理事务,与财政部门摩擦较多。这些体制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监督等资产管理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的现象。
(三)管理意识不强,重购置轻管理。长期以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投入大部分为财政拨款,使一部分单位在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上缺乏责任感,存在重钱轻物,重视经费的争取和使用,而忽视对财产的合理配置,一方面不断向财政申请增加投入,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而且标准越来越高,对一些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使原有资产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对已购的资产管理不到位,较长时间不清查、不盘点,导致家底不清、账实不符,不仅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也使财政监管部门不能真实掌握国有资产现有存量的情况,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以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均具有普遍性和指导性意义。但在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较广,仅靠一个管理办法还不能满足管理需要,还有许多相关的配套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例如,如何做到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如需要建立制度来进一步明确;在如何做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方面,明显存在有关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之后;在流动资产核算方式上,对坏账、呆账的反映没有明确规定,对存货的反映也不够具体、完善;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几乎是空白;在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方面,缺乏相关的检查监督考核制度,对责任人、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都需要通过制度来明确。
二、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一)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建立政府授权、企业市场化运作模式是彻底改变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种有益尝试。政府授权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保证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并尝试按市场方式来经营这些国有资产。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消除传统管理体制弊端,堵塞腐败漏洞,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二)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一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的财经法规制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财经法规制度知识的培训学习工作,特别是抓好基层事业单位领导、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他们扎实做好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主人翁意识,真正使国有资产管理步入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要真正把国有资产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要使各级领导真正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是关系到事业单位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工作,带头抓紧抓好。重视基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充分调动基层事业单位中的一切积极因素,下大力抓好基层国有资产的管理。三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能力。要将国有资产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政策进行整理,使之形成系统化的知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学习的必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