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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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1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度比较差,其惩罚力度不够,一些安全监控部门在进行安全管理的时候,太多过于形式化,没有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同时监控人员自身的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及时地发现在煤矿企业中存在的一些实质性安全问题和隐患,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从中获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煤矿市场的秩序。

2.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措施

为了推动我国煤矿事业的发展,促使我国的煤矿市场的规范化、合理化,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要加大对其的安全管理,进行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从而使其适应当代社会市场的需求。

2.1构建健全的煤矿安全管理政策制度(1)在原有煤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政策的法律地位,提升其权威性,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进行明确,弥补其原有制度的不足。(2)加强煤矿安全关系政策的系统性,借鉴其他国家一些有效经验,不断完善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结合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该地的法律法规,从而促使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化和正规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正常、稳定进行。(3)煤矿安全管理政策应该符合时展的需求以及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将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使其满足新形式的需求,同时还要鼓励、支持地方和部门立法,将其作为补充,从而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的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2.2明确煤矿安全管理监控部门的职责为了有效地解决上述文中煤矿安全管理监控部门职责不明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先改制后立法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来明确其改制后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对于监管盲区实行明确地分工,针对实际操作情况,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修正,防止和部门之间相互矛盾,充分发挥各监控管理部门的作用,让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其工作,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冲突和矛盾,从而达到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力和有效监控。

2.3对煤矿安全监管方法进行改进加大教育管理,做好超前防范,将问题消除在萌芽阶段,同时行政审批制度必须要坚持监督、公开、合法以及高效等原则,严格把关各类证照的发放以及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监察,增大工程追究的责任力度,对于一些扩建、改建以及新建等项目的审批制度进行适当地改革,完善和补充已经出台的各种不合理审批制度。此外,还应要求纪检部门参与到审批工作中来,严格按照申报监察制度来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保证煤矿本质安全。

2.4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来选用监控人员,尽量不要从辖区内的煤矿企业来招收监察管理人员,防止其和所监管的煤矿企业有间接或者直接的关系,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执法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杜绝在煤矿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能够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合理。

3.结束语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煤矿,安全意识,安全教育,方法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报告指出: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煤矿作为特殊行业,一直是事故多发的行业,也是党和政府不放心、重点关注的行业。纵观每一起煤矿事故发生的背后,除了无法预料的自然因素外,大多事故由人的安全意识淡薄而带来的不安全行为造成。因此,提高煤矿员工的安全意识,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笔者结合平煤股份八矿员工安全教育实例,粗浅的探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的教育方法。

一、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增强员工安全责任心

安全多少斤,要看责任心。每个煤矿作业人员,只有心里装着责任,肩上担着责任,手里拿着责任,那么煤矿长治久安就不是梦想。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关键是要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让每一名员工都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做遵纪守法的好员工。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煤矿操作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多部法律法规,各地方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形成了系统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保障体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以及各个岗位应承担的责任。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专门下发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安监总局令58号),进一步明确了煤矿矿长这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有的职责。

以上法律法规都是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经过无数血的教训总结得来的,必须让这些规章制度印在每一个煤矿员工的脑海中。八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橱窗等有效载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司法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内容,重点进行普及,职教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为新工人培训的必讲内容,对新入矿员工进行讲解。通过各种渠道的学习培训,让每一名员工明确了自己的岗位职责,知道了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以及做了不该做的要受到什么样的惩处。用法律约束行为,用行为规范操作,用操作落实责任,有效的避免了“三违”现象发生,促进了矿井的安全稳定发展。

二、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保持员工安全敬畏心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名员工,要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敬畏之心,在岗一分钟,必须安全六十秒。八矿通过持续不断的在全体员工中开展安全警示教育,让每一名员工从内心深处敬畏安全。

用安全知识展示教育人。八矿每年对安全教育展览室进行更新,将党和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最新的指示要求以及企业最新的安全目标、安全理念、安全常识等及时进行更新,并布展一批广泛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同时,应用声、光、电等现代化的技术制作避灾路线,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如何逃生及逃生路线清楚的显示出来,让员工在最短时间内能够到达安全地带。八矿每年坚持组织员工进行参观,配备专题讲解员进行讲解,让员工切实增强必备的安全知识。

用身边的事故影响人。在实际工作中,利用发生在员工身边的典型事故作教材,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教育效果。八矿定期把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收集整理,集结成册,同时举办事故分析座谈会,对事故发生进行剖析,并邀请事故本人“现身说法”,谈感受、谈体会、谈影响。还充分利用中国传统节日中秋团圆、春节团圆的时机,组织事故受害者家属召开座谈会,让经常“三违”员工参加,倾听事故背后的艰难生活。这种方式极大的提高了员工珍爱生命的意识,使员工从思想上形成了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起到了事半功倍的影响效果。

用血的事故教训警示人。煤矿重特大事故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瓦斯爆炸、透水等重大煤矿事故多发,时刻威胁着煤矿员工的生命安全。八矿作为严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是头等大事,瓦斯事故多是群体性伤亡事故。八矿把近几年发生的重大瓦斯事故当做职工教育重点,购置相关事故光盘,组织员工进行观看。尤其是随着多媒体技术的成熟,一些煤矿重大伤亡事故被制作成三维动漫形式,血淋淋的场面、一个个倒地不起的工友,不该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都对员工起到了震撼的警示作用。

三、开展安全亲情教育,提高员工安全事业心

煤矿是员工的家,员工是煤矿的主人。一个家只有保持和谐的局面,这个家才能兴旺发达。作为煤矿,不能一名员工出现了“三违”,我们就远离他、鄙视他,相反,要给予大无畏的爱,去关怀他、关爱他。八矿坚持大力倡导亲情化、人性化的教育活动,让工作在八矿的每一名员工的事业心、自豪感无比增强。

开展“安全早市”服务活动。八矿女工协管组织充分发挥自身心灵手巧的优势,拿起针线在职工工作服、毛巾、鞋垫等绣上“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企业安全发展理念,在安全帽、防尘口罩、水壶、胶鞋等劳保用品上喷写“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等理念,让职工身上穿安全、手中握安全、抬头见安全、心中记安全。她们充分利用每天早上职工集中入井的时间,在井口开展以发放安全嘱语、节日祝福卡、缝补工作服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早市”服务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还利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女工协管员在井口给节日期间坚守工作岗位的职工发放节日安全祝福卡以及苹果、粽子、鸡蛋、月饼等慰问品,让职工切身感受到了女工家属的丝丝暖意,浓浓亲情。

开展“三违”帮教活动。为了让“三违”人员尽快走出阴影,八矿常年坚持对其进行帮教。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三违”人员,坚持不舍弃、不放弃、不丢弃,以热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态度,组织由职工家属组成的帮教小组,以浓浓的亲情、友情、柔情为切入点,对“三违”人员开展帮教,并与农民工兄弟开展安全结对子活动,坚决不让一名“三违”人员掉队,不让一名职工受到伤害,让矿工兄弟受到家的呵护。

四、开展职工安全思想教育,提振员工安全发展决心

思想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八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咬定“三零”目标(零死亡、零超限、零事故)不放松,以“三不四可”(在态势判断上不轻言好转,在工作评价上不轻言成绩,在责任落实上不轻言到位;当安全与生产、效益、成本、发展发生矛盾时,产量可以降、利润可以减、成本可以增、矿井可以关)为安全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理念的宣传灌输,让每一名八矿员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用先进安全理念引领安全工作思想。煤矿安全工作不能决定一切,但可以否定一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得到尊重,“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煤矿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等理念深入人心,神华、永煤等矿井连续多年杜绝了重大事故发生,实现了长治久安,充分印证了上述理念。八矿始终把安全放在先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首要位置去抓、去落实,不管生产再紧张,只要安全不放心,就坚决停下来,决不要带血的煤,决不拿员工的生命当儿戏,保持了矿井的持续安全稳定。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3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营造“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职工搞好安全的自觉性,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经矿党政研究决定, 集中在十一月份开展“三违”治理大讨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治理“三违”为抓手,以“学法规、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为主题,分层次组织讨论,大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促进职工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二、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号、22号令和山东煤矿“一通三防”重点监控工作意见;深入学习《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职工开展座谈,讨论治理“三违”是对职工的关爱,还是对职工的伤害?

3、结合治理“三违”,组织职工算透“五本帐”:一是算生命账,围绕生命不可复得的唯一性开展珍爱生命意识大讨论,树立起“安全是人生一切的基石”、“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命观。二是算经济账,算违章作业对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算因为违章作业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算图省事怕麻烦带来的收益与违章成本支出的对比账。三是算家庭账,算安全事故给家庭带来的伤害,算违章作业对子女、家属荣誉上的损失。四算社会账,一个企业可能会因为一起安全事故而关闭或破产,或者使企业不得不放慢发展的步伐;一个工人的一个很小的失误可能给成百上千人的生命造成威胁。五算法律账,《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均体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违规作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谈治理“三违”的个人经历、经验体会和事故教训。

5、针对各岗位的工作性质,查隐患、堵漏洞、提出创造性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找出当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三、活动安排

1、基层各单位要把此项活动作为十一月份安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的班次安排,组织职工开展大讨论,做到人人参与,个个发言,既可分层次讨论,也可集中讨论。同时各单位要建立建立“三违”治理大讨论园地,以利于各班职工相互交流。

2、全矿各单位所有人员均参加讨论,人人谈体会,个个写感想。工区“三大员”要写出体会文章于11月20日前报党委办公室。凡是自己不能动笔写的,要由家庭成员中父母谈对治理“三违”的认识,或妻子谈对安全生产的期盼,或子女对珍爱生命的呐喊。总之,必须人人撰写讨论体会。

3、宣传科要在广播电视上开设大讨论专栏,集中播放各单位讨论内容,并选择讨论比较好的单位进行录像,编写宣讲材料,组织职工收看学习。

4、十一月底,有关部门将对此次大讨论情况进行评比,届时将分别评出优秀组织奖和若干篇优秀体会文章,进行通报表彰奖励。

四、几点要求

1、矿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矿长、党委书记同志为组长,副矿级同志为副组长,党办、组织人事科、宣传科、纪委、工会、团委、安监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大讨论活动不遗漏一人。

2、要高度重视 “三违”治理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策划,认真组织,把此次大讨论与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安排,确保职工在活动中提高遵章作业的自觉性。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现状;困境;成因;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所表明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在实践中,安全与生产就常常出现矛盾。实际上,安全是人类生产生活中始终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从宏观上看,安全生产状况代表着一个国家的实力、形象和声誉,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影响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稳定。从中观上讲,安全生产代表一个行业的发展状况。从微观上看,安全生产与每个企业的稳定、发展,与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密切相关。因此,安全生产工作既是经济工作内容,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这就是安全生产倍受各国政府以及社会所普遍重视的根本所在。而在我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安全生产的任务与压力还较为沉重,面临着困境,亟待我们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困境

近几年,虽然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署了多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全国安全生产的总体状况趋于好转,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大幅下降,但由于我国生产技术水平还不够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强,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仍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具体表现为事故频发,伤亡严重,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大。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水平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差距还很大。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例,美国与我国煤炭产量相当,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仅0.03,一年死亡30多个人,波兰是0.23以下,印度是0.5以下,俄罗斯是0.7以下,南非是0.23以下,而我国即使是设备和条件都有一定基础的国有重点煤矿,目前百万吨死亡率也高达1.27-1.47。安全生产状况不好,不仅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政治形象。特别是在煤矿安全生产方面,长期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直十分严峻,煤矿事故频繁,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成效并不明显,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依然不断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不仅严重威胁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削弱了我国煤炭工业在世界煤炭市场中的竞争力,阻碍了我国煤炭工业的继续发展,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遏制住这种上升趋势,找出伤亡事故发生的共性机理和法律控制对策,则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安全生产事故成因分析

(一)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着两种错误的安全生产观,主要表现为:一是悲观的事故难免论,认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随机的、必然的,不论采取何种预防措施,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论调的结果就是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造成职工安全知识缺乏,企业安全隐患积累,最终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二是片面的经济发展论,认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很正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一味追求经济指标,往往忽视了安全。三是消极的条件限制论,认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欠账过多,安全设施缺乏,积重难返,因此只顾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得过且过,以现有设备应付,不顾工人安全、健康,从而导致生产环境日益恶劣,伤亡事故不断发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不够顺畅,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受到体制、人员、经费等制约,监管者作用难以发挥,执法力度不大;政府干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情况较为普遍,时常出现以权代法的现象,表现在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上,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弱化了法律权威;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一篙子可以打倒一船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难以到位。

(三)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的长效机制不完善

由于法律缺失、安全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等的关系,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为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对安全生产设备等的投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等落不到实处。

(四)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缺乏,素质能力不高

职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大量的事故调查结论表明,目前我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70%至80%是由于职工“三违”行为造成的。之所以存在“三违”现象,除了安全制度不健全,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之外,与许多职工缺乏应有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知识,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低下有关,这也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隐患之一。

(五)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较差

由于外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主观上受利益驱动,部分企业把削减成本的突破口选在安全成本上,舍不得投入经费,使企业的安全设施、安全生产装备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得不到保证,导致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应急处理能力差,使一些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六)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总的来说,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以宪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高位阶的宪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与大量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相配套,共同对安全生产法律关系起到调整作用。但这与安全生产法律保护的要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完整。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可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安全生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也没有建立起一个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且规范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与劳动法等民事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衔接;二是执法不严,法律调整效果不明显。在安全生产执法实践中,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安全生产执法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多头处罚、为罚而罚的现象多有发生。此外,地方政府不当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也常会遇到,使得安全生产执法难以全面、彻底,法律效果难以体现;三是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贸易壁垒日渐增多。就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而言,还与一些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和发达国家安全生产水平存在较大差距,这既不利于树立我国产品的形象,也会给少数国家以我国在职业安全卫生上的低成本投入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为由,对我国产品采取措施限制产品进入市场。所以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和惯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安全生产法治化、国际化,提升安全生产水平,进而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成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三、安全生产法律对策

(一)实施法定标准,强化安全投入

要想扭转安全生产领域的被动局面,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安全投入是前提。实际上,安全投入是生产投入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正常生产所必需的。在经济领域,投入是为了获得更大的产出,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所以,正如系统工程论认为的那样安全投入和生产投入是紧密联系的,加大安全投入是为获得更大的产出。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处于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总是想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其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并不是自觉的。尤其是在煤矿的安全投入上,其投入不仅需要资金量大,而且在短期时间内见不到多少效益,企业往往不舍得、也不可能在安全方面有较大的投入。因此,必须从安全投入是一种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由国家法律强制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投入,从根源上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唯有如此,才能克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物质装备、人员短缺等方面短板,弥补监督和管理执法体系薄弱、安全监督检查在力度和广度上很难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缺陷。

(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工作中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所谓“严不起来”,包括了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外部监督、行政执法、事故查处、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落实不下去”也包括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等方面。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因为缺乏全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者、安全生产者进行有效地监督约束,以致企业主要负责人缺乏安全责任心,没能把安全生产摆在应有的高度,加强管理,保证投入;安全生产管理者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安全生产者“违章”严重。解决好“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这两个难点问题,必须依靠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构建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有章可循,规范执法,把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法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因为,法律最具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科学性,它规范明确,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利用社会保险制度,分散经济损失,对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最大程度救助被害人而言,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是事后减少安全事故损失的重要途径。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负伤、致残、致死或导致各种职业病使受害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家属失去生活来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当事者或者其近亲属法定标准的补偿和帮助。用人单位按行业危险程度、安全水平等因素分档筹集专项资金参加社会保险,待事故发生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赔偿,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减轻企业负担,更好的救助受害职工。二是区别对待,发掘商业保险制度作用。对于特定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工作危险程度、事故发生频率等情况选择特定工种进行投保,由企业与职工共同承担投保资金,通过风险利益共担,使伤亡事故的预防成为整个社会责任,受害职工在经济上得到补充赔偿,企业也减轻经济负担,保险公司能主动介入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三是注重社会财产保险,分散经济损失。特别是对煤矿企业易发生事故的主要生产环节,对灾害性事故频率和灾害后果进行安全评价。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营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企业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企业职工要在生产过程中,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法监察,秉公执法,不惧权势,不循私情,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各方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参考文献:

[1]郝家林,邱成,徐德蜀.中国职业安全的现实问题[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1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5

正确定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国泰民安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只有实现了安全生产,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才能得到保护,家庭的平安幸福才能有保证,人民的安居乐业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谐才有保障。因此,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推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矿区的必然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六年来,认真履行职责,突出三项监察,实现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工作方式的转变。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执法理念不断强化,执法方式明显改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水平显著提高,执法效果日渐明显。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大大地提高了煤炭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年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粗略统计此前的六年多的时间里,全国的煤炭产量翻了一翻,而死亡的总人数却比原来的减少了三分之一。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维护矿区中稳定、构建和谐矿区的作用和地位得到全社会的承认。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公正执法

和谐社会首先是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落实的法治社会,没有完善的法制基础作保证,和谐社会只能是海市蜃楼。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必将是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近些年来,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行政诉讼的情况在数量上逐年增高等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煤矿企业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说、你听、我管、你从”的简单的监察与被监察关系,而将是互动的新型合作关系。确立这一新型合作关系,消除对立,达成共识,增加和谐,为安全生产同一个共同目标而做好各自本职的工作;二是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察工作中努力促进企业自律,提高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使企业成为遵纪守法的主体,这样就可以使行政执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更重视企业的意见,使企业更广泛地介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中来。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不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为,也是被管理者不断反馈意见、对管理产生深刻影响的过程。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执法行为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企业的意见建议也时时影响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行为决策,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与企业自我管理、相互协调与密切配合方面应分别做出承诺,通过动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使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和企业在合作互动中,同时实现各自的工作和价值目标。

认真履行煤矿安全职责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特有的职能和性质,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特殊要求,决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在以下方面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格局中找准自己的位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工作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是依法促进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两个责任落实的关键。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肩负“国家监察”的重担,负压前进,认真完全的履行好安全监察职责。首先,要认真履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能,及时交流监察监管工作信息和建议,达到以监察促监管的目的;其次,要严格执法,坚决把超前防范、有效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职责落到实处,要抓实抓细监察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安方针,督促煤矿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自觉行为的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使煤矿企业实现“本质型安全”的终极目标;再次,要坚持严明公正执法与热情文明执法相结合,努力构建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之间和谐有序的局面,真正实现执法与服务的高度统一,从而解决监管不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二)要注重对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打铁必须自身硬。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是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具备一定的煤矿业务知识和现场经验是搞好煤矿安全监察的前提。特别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一线的安全监察员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否则,真正执起法来就会感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甚至会出现煤矿安全隐患查不出来或者应用法律不正确的问题,造成执法不到位而影响监察队伍的形象。

(三)要正确使用执法文书,规范执法程序。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提高对法律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的执法程序,坚决按法律程序履行执法职能。目前在行政执法时,重视实体法律而忽视程序法律的现象必须得到纠正。要正确运用执法文书,高质量的执法文书对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提高执法效能、树立执法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避免调查不取证、现场无笔录、行政处罚不制作执法文书或执法文书不规范的现象,切实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四)在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注意执法方式的改进,做到“刚柔并济”,彰显“以人为本”执法理念。在公正执法上,要坚持原则不走样,严格程序不变通, “一把尺子”量到底,依法监察不动摇。严格执法就是要狠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体现执法的严肃性,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就怎么执行,决不能马虎从事。严格执法就是要敢于碰硬,只要能减少伤亡,保证安全,就不能怕得罪人。要做到执法到位,增强执法的震慑力,维护执法的权威。同时还要注重执法效果,注意执法方式的改进,坚持杜绝硬性执法、呆板执法、粗暴执法等现象,力争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它一些“不和谐”现象的发生。

(五)要善于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协调配合是监察监管机构必须掌握的一门基本功。各部门职责分工不同,在安全工作方面体现出的着力点肯定存在差异。相关部门围绕“安全生产”这一共同目标,保持交流和沟通的畅通渠道,主动、及时交流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重点、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措施,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商量办法。意见有分歧时,要,或者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努力形成合力。同时,对属于其他部门牵头、需要安全监管机构配合的工作,也要积极主动,当好配角。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范文6

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安全生产秩序;严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全力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煤矿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内容

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总体行动方案、以及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同时,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一)执法行动。对具有下列行为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打击和查处:

l、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3、瞒报事故的;

4、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对安全执法视而不见的;

7、煤矿未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治理行动。重点要排查治理以下内容: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保证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保证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完善,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的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调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重点是加强老空水、钻孔水、构造水、强含水层、地表水等水害的防治,建立健全矿井排水系统,完善防洪排水各类装备、设施,建立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系统,认真编制重大水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雨季水害的防治。

4、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新建煤矿、改扩建煤矿,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5、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6、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力争所有矿井基础管理达到新水平。

7、杜绝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行为。

8、杜绝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行为。

9、杜绝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行为。

(三)宣传教育行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法制和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煤矿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活动;加强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时公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员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强化煤矿业主的安全意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矿建设;

4、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系列宣传教育;

5、及时公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利用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煤矿员工,吸取事故教训,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6、加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突出抓好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实施步骤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

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2009年“安全生产年”工作要求和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抄报区安全监管局。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7月至9月)

1、各涉煤矿乡镇认真落实煤矿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月至12月)

1、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各涉煤矿乡镇和各煤矿企业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区安全监管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在9月底前,将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大检查,并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进行专项督查。

3、各涉煤矿乡镇要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每月25日将“三项行动”阶段开展情况书面抄送我局;11月10日前将“三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总结抄送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煤矿乡镇要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加强执法和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要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执法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监管,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