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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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管理办法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抵债资产的范围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商业银行接受抵贷资产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方式偿还债务,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保全资产,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所以一般都是被动的。但商业银行决不能因此就抱着“给什么算什么”、“给一点算一点”的消极心态,而应当慎之又慎,严格审查、谨慎选择抵贷资产。否则,资产抵入银行就可能变成“百货公司”,甚至变成风险的“集散地”,引发二次风险或损失。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对抵债资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排除式的方法,该《办法》规定,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3)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4)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5)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7)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8)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9)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10)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资产抵入银行应该认真做好对拟抵入资产的尽职调查,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登记

抵贷资产可分为不动产类、动产类和权利类资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动产类资产、以交付权利凭证为生效要件的权利类资产,无需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只需办理实物交付或权利凭证交付即可,但不动产类资产、以登记对抗或登记生效的动产类资产和权利类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对于无需办理登记的抵贷资产,只要进行实物交付或权利凭证交付,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小。但对于需办理登记的抵贷资产,一些资产抵入银行为了规避两次产权过户而产生的巨额费用,往往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并不过户至本行名下,而是待处置成功后直接将财产过户给买受人,该做法虽然节省了一些税费支出,却也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协议抵贷产生的只是合同法上的债权效力,如果登记生效的抵债资产没有过户至银行名下,资产抵入银行就不能取得该资产的物权,根本就无权进行处置。从工行福建分行近几年的实际情况看,对于需登记的协议抵贷资产,相关分支机构基本上都能够严格办理“两次过户”手续,但对于法院裁决抵贷的资产,不少分支机构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以为法院裁定后既然已经取得抵贷资产的财产权,处置时就无须过户到本行名下。在《物权法》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23号)“讼争的房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为依据,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29条:“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的规定,上述做法的合法性,曾被认为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但在《物权法》施行后,上述做法将因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物权法》第31条规定,对于依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享有的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应当顺时而变,及时调整固有的处置套路,确立正确的物权观念,务必先将产权过户至资产抵入银行名下,确保抵贷资产处置发生物权效力,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讼争。

虽然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贷的资产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过户到抵入银行名下,但在过户登记之前,资产抵入银行可以先行启动处置程序。《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7第40号)第45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依照该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贷的土地使用权,资产抵入行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之前,先行启动处置程序,缩短处置时间,但最终仍需办理“两次”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虽然该规定针对的仅仅是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贷的土地使用权,但结合《物权法》第31条规定,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其他需登记的抵贷资产,应当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抵债资产的出租和自用

抵债资产的出租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市场经营主体,其业务经营范围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管束。以往的实践中,曾有个别商业银行因出租抵债资产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超越范围经营”为由给予处罚。由于受《商业银行法》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约束,目前,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基本上都没有资产租赁这一业务。但从本质上讲,以物抵贷并不是一种投资行为,抵贷资产也有别于自有资产,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可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抵债资产租赁”这一经营业务,防微杜渐,避免重蹈覆辙。

抵债资产的自用

抵债资产有别于自有资产,抵债资产转为自用一定要办理有关手续,包括审批手续和过户手续,但现实中一些资产抵入银行并没有严格执行,特别是交通工具(汽车)和房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风险。《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抵贷资产的瑕疵披露

抵债资产并非全是尽善尽美,有些多少带有瑕疵,有些甚至根本不可能复原。从现实考虑,资产抵入银行有时不可能等到完善所有手续后再处置,只能按照现状处置。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18条第二款、第27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资产抵入银行在抵贷资产处置前必须将所有瑕疵予以充分披露,如权属是否清楚、证件是否齐全、税费是否交清、质量是否有缺陷、资产是否完整、财产的占有及租用情况等等,否则就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

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限及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对抵债资产的处置时效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细化规定,该办法第18条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高校;无形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高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多的表现为以无形资产为核心的综合实力的竞争。高校无形资产的保护、管理、使用对提升高校的竞争力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构成和特征

高校办学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高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学校的校名、校徽及代表物;学校的冠名权视同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力。

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是拥有自己的特色品牌:有学校的知名度与信誉度;有大批的优质生源;有一支优秀强大的教师队伍;有一位杰出校长影响下形成的良好校风、校园文化等一系列长期以来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所产生的形象。无形资产是一所高校在科技水平、研发水平、管理水平等综合实力上的集中价值体现。

二、无形资产利用

随着国内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建立,无形资产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高校无形资产比较集中的地方,更是一项宝贵的经济资源。它体现在:

1.招生就业方面。一所以“育人为本、学术为魂、大师为先、责任为重”的名牌大学,必定会吸引大批学生争考就读,毕业后也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欢迎。这样学校在为社会输送优秀人才的同时也为自己奠定了下一轮优质生源进入的基础。随着学校知名度的越来越高,经济利益也随之流入。

2.科学研究方面。凭借高校雄厚的科学实验优势、强大的师资队伍、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经过几代人的上下求索,攻克了许多国家重大科技难题,创造了众多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荣获了更多的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为社会进步作出积极贡献的同时给学校带来了丰厚的价值回报。

3.校企合作方面。秉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促发展、以共赢谋合作”的理念,强化与政府企业、行业和社会对接与互动,并积极扩大开放与海外高校建立校际合作交流关系,拓展合作空间、丰富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模式,以学校的优质资源与办学精神辐射国内外,推动更深层次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三、目前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保护力度,无形资产随意滥用。高校的校名承载着高校的历史与声誉,是高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爱护珍惜。可是现状却令人担忧,一些高校虽然也制定了关于企业使用校名的管理办法,但实际操作上仍有缺少批准程序乱作为的现象,造成学校对外投资方面存在弊病。一方面因缺乏手续及资料、财务无法作“长期投资”处理;另一方面即使学校资金未流出,但校名已被企业所用,法律上隐患已存在,最终校誉受伤的风险也同时存在,更遗憾的是当学校无形资产蒙受损失时,还毫无察觉也不能据理力争,明显缺乏保护意识与保护措施。

2.缺乏规章制度,无形资产轻易流失。高校无形资产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高校往往是重有形轻无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度都一一俱全,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却无建立制度,具体表现在管理体制上尚无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缺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清查、处置、账务处理均未制定明细管理办法,致使有些无形资产未被发掘;有些无形资产已被新技术替代而淘汰;有些无形资产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等,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给学校经济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失。

3.缺乏规范评估,有损公平公正。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需要按科学的程序与方法进行评估,面对当前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一旦没有慎重选择公正的中介,将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导致无形资产不必要的损失。另外一些以学校名义争取立项的科研成果一旦鉴定,一般都成了参与研究人员自己的成果,学校没有按规范程序进行评估并计价入账,有损公平。

四、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无形资产对高校的发展、促进作用已日益突出,能否保值增值,能否为学校带来经济效益,很大成分取决于有无高质量的无形资产管理,现针对学校普遍现状特提出以下建议:

1.重视无形资产的保护与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1]58号文件精神,高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面对当前形形侵权校名的现象,学校要拿起法律武器,以商标权、名誉权保护高校校名,维护自己的权益。利用无形资产校名冠名权对外投资的,需经过规范的批准程序,在决策合资经营、合作办学时,既要考虑利益共享,更要考虑风险共担的概率,要多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并邀请有关专家评议,把学校的投入资本做到最优化,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化。一旦投资成立,高校归口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投资确认的核对工作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工作。

2.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高校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适合自己学校实施的《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健全无形资产清查、报告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置及账务处理等行为,通过有序管理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提高学校无形资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积极促进无形资产的有序开发与利用。要组织和申请法定评估机构对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建立无形资产登记管理制度,为无形资产的市场化创造条件,推进高校无形资产的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步伐,提高无形资产利用效率。

4.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及转化。制订科研成果利用的激励机制,对科研成果发明人实行奖励或收益分成。学校要多创造校企合作平台,鼓励发明人积极推进成果转化,尽快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公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全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和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路体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公路体系国有资产是指本部门、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省公路局、市公路处拨给的资产,根据管理、经营、生产需要用本单位、本部门资金自行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资产的分类

1、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有实物形态,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如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及构造物、土地、办公家具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4、其它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外的各项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项资料;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检查;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全市公路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省公路局统一所有,市公路管理处监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市公路处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其职能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科,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全体系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市处的工作部署和领导小组的要求,统一对全体系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综合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体系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对全体系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经营的国有资产(房屋、土地、设施、仪器设备、车辆、后勤办公资产、公路用地、路树等实物资产)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体系国有资产清查、建帐建卡、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年报、产权登记、界定、年检、土地使用,以及有关的日常监管工作。完善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全体系资产总帐的归口管理。

(四)、负责本体系内的国有资产的购置计划、立项、汇总、审核、配置、招标、采购、验收、调拨、调剂、转让、出租、维修保养、报损、报废、处置的审核和报批工作,以及有关产权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等事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控商品购置的审核与管理,参与基建工程竣工的验收入帐。

(六)、负责检查各单位(部门)帐卡物相符情况,定期清理和核查全体系的国有资产,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七)、负责各类资产的维护完善、盘活和使用管理,防止和杜绝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浪费、损失、闲置、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益。

(八)、负责对本体系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监督收益执行情况和日常产权监管。

(九)、负责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有效推进和实现保值增值。

(十)、负责建立全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强化管理手段。

(十一)、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根据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科室实施二级分类归口管理,同时准确、如实向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各公路管理站、处直属各单位为三级管理部门,需配备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其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目、档案、卡片的管理;

(三)、负责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购置、转让、报损、报废、出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收缴国有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

(七)、承担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处置

第十条全市公路体系各单位、各部门根据管理工作和发展再生产需要购置资产时,实行可研制度。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然后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处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验收入帐。

第十一条无论是自行购置或调拨资产,都要按着有关程序验收入帐。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如需处置,如转让、报废等,应向市处报告,并履行手续,不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列入专用基金,用于发展再生产之用。

第十四条发生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后,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资产帐目,同时做好资产增减处理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要坚持保值增值、有偿使用和投资回报的原则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在保证履行职责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作为融资平台,为我市公路发展壮大注入资金,使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得以最大化。

第十七条全市公路体系各单位、各部门按其管理权限对其所管理的资产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年末资产存量,并填写年检登记表。每年进行一次,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资产认真清理。根据资产性质建立档案、卡片和台帐,了解掌握各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应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应有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增加利用率。实现以单纯追求机械量的扩张和完好程度为目标,向以提高资产经营效益为目标的转移。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建筑物、设施等)转经营性资产,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实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的经济实体及用于投资、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资产,在明确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市处将在加强投入资产收益管理的同时,以实际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全部资产总值为基数,收取5%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在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不按有关手续办理的,处以隐瞒数额1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参股购置的资产,要按照股份的多少和有关规定,纳入管理或参与管理。股份制公司可以买断国有资产所有权,所得款项纳入固定资产更改基金。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如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如出租、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要以国有资产不流失、保值增值为基础。

第二十五条本着遵纪守法、优质高效、服务至上的原则,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开展租赁业务。在租赁过程中,要坚持保重点、顾大局,先内后外,并实行租赁收费制。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如要改变使用性质的或用国有资产抵押、抵债等,均要提出申请,报市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后,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其国有性质不变。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七条全市公路体系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使用实行租赁、分项工程承包、委托管理等方式有偿使用。签定相关合同,各项条款齐全,同时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并根据资产的性质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和折旧费,以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发展再生产。

第三十条在保证本单位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对闲置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等资产,可提出调剂处置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市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在全市范围内调剂处置。对拒绝进行调剂的单位,由市处按标准收缴折旧费

第三十二条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要实行报表制度,并按时向市处上报内容填写完整、数字准确的报表。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如丢失、损坏或发生事故,各单位、各部门要查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处。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四条全市公路体系的国有资产使用者和管理者,都有管好和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要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在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时,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过程中,未按其职责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按规定权限,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4、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手段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竞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资产清查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拨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示屏向社会公告,公布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公路机构 资产管理 对策

所谓实物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中具有实物形态且使用期限较长的库存物资。本文所提及的实物资产,主要是指县公路局下属治超站使用的房屋、设备、交通工具、检测设备等。S着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深入,机构调整、撤并在所难免,加强实物资产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是公路部门必须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层公路机构包括路政大队、基层道班、治超站等,本文主要以治超站为例,谈一点基层公路机构实物资产管理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公路机构实物资产管理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公路系统实物资产管理,安徽省公路局出台了《 安徽省公路系统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实物资产管理的制度,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实物资产管理水平。但作为基层公路机构,实物资产的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有:

一是实物资产的购置缺乏前瞻性。确定实物资产的经济寿命是实物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2010年,治超站建立之初,陆续购置了土地、车辆及称重检测设备,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设备却利用率不高,无法发挥其经济效益。如高速预检、精检设备由于该路段限制大型货车通行,投入几十万元安装仅使用两年就停止运行,处于闲置状态。

二是实物资产处置范围和标准不明。按照目前模式,治超站是新设立单位,与公路局合署办公。虽然治超站实物资产依照财务规定程序处置,但其范围和标准不明晰,致使处置不能进行很好的分类和界定。实物资产家底不清,给管理带来诸多不便。

三是盘点制度执行不严,缺少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管理制度欠缺,容易出现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的现象。以治超站为例,实物资产投入有点属于上级拨付资金购置,有的属于自筹资金购置,还有属于上级部门配发。资产管理部门定期盘点周期较长,制度流于形式,达不到实际管理效果。

四是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重叠。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缺少应有的联系和制约。实物资产的管理有重叠交叉现象,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和激励机制。

二、基层公路机构实物资产管理的对策

实物资产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实物资产管理,规范资产购置、建造、保管、使用、维护、报废、处置等各种行为,促进实物资产合理流动,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严格、流转通畅的现代管理制度,实现实物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合理有效使用。

一是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网络。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到具体使用人的管理职责及要求,形成有效管理网络。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要对实物资产购置、建造、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确保信息共享。财务部门应会同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加强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其使用效率、效果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资产、财审、纪检等相关部门要对实物资产的占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省、市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购置、建造、登记和保管办法,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基层公路机构是实物资产管理落实者和执行者,要进一步细化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要求,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使用等部门目标责任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三是严格程序,实现实物资产有效管理。实物资产使用应遵循因公、规范、节能、安全的原则。使用部门购置实物资产,应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前编制计划,逐级申请。购置后由财务部门及时进行登记。使用部门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规范操作使用,确保安全运行。实物资产处置应依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执行,对使用期限已满、灾害毁损、质量或技术不符合要求、长期不使用的实物资产,应当及时清理;符合报废条件的实物资产,及时申请报废。对经批准处置的实物资产,所有权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根椐批复文件办理价值核销手续,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实物资产台账及卡片处理。处置收入按规定金额上缴非税收入账户,由省公路部门按规定上缴省财政专户。基层公路机构应当定期实行实物资产清查,清查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同时还要建立各部门实物资产管理奖惩激励机制,对管理好,成效显著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管理不力或造成实物资产损失的当事人要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结束语

实物资产管理是基层公路机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加强实物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建立系统、透明、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实物资产管理走上管理制度化,配置科学化,职责清晰化的有序轨道。

参考文献:

[1]冯丽华,浅析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风》2010年 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