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税法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由于货物(指有形动产,下同)视同销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而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对视同销售无明确规定;同时又由于税法中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令许多会计人员伤透脑筋。本文拟通过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详细解读,对如何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一、理清增值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理清企业所得税关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1、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三、理清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销售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了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理清两税间视同销售规定的异同
由上可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1、认定依据不一致
判断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的所有权属。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不需要视同销售,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除此之外须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而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主要考虑货物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假如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为视同销售行;但货物若是外购货物,则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假如将货物用于投资、捐赠、利润分配等,则无论货物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有时两税关于视同销售的认定是一致的,而有时增值税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却不认定为视同销售,有时增值税不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的而企业所得税却认定是视同销售,需要认真区分。
2、计税销售额确定依据不一致
对于货物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企业所得税中区分了自制与外购两种情况,而增值税不论自制与外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一样。企业所得税中自制的商品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此规定与增值税基本一致,但不如增值税的具体,在实际操作时,自制商品视同销售,应参照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以保持二者税基上计量的一致性。
五、依税法与会计准则的销售收入认定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对照《企业会计准则》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本文就常见的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如下分析。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交际应酬消费、投资和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的,此类业务因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且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收入+销项税额)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收入+销项税额)
长期股权投资等(收入+销项税额)
应付股利(收入+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税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账面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以福利形式分给本企业职工,该批产品账面成本15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2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在增值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成本+销项税额)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例:某钢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厂房建设,该批产品账面成本80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100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XX厂房工程 91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与企业经营无关),此类业务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但因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收入+销项税额)。
例: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11年9月将一批自制产品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给某学校,该批产品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市场价格30000元(不含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企业的会计分录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251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同时,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0元及按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额35100元。
第四,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消费,此类业务虽货物所有权属发生转移,但未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所以在会计和增值税上不确认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上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成本+进项税额转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要按其购入时价格确认该笔业务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第五,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此类业务因货物所有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在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均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总之,从以上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企业会计人员要做好货物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就必须对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者对视同销售认定存在差异进行仔细区分。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3] 苏春林:纳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4] 盖地: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指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一、纳税人认定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择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所得税法下,无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总纳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根据这一点,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在考虑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还应考虑设立地地方政府的态度,因为所得税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地方政府可能不欢迎分支机构的设立,由此可能会对投资环境设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调整,对此应一并充分考虑。另外,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汇总纳税时,应予注意。
二、税率的变化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特区、高新技术企业为1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10万元的,为27%;3万元以下的,为18%);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统一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商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末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为20%。
应对税率的变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努力向商新技术企业发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应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
三、应税收入认定变化原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则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等)、免税收入(国债利息等)、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等)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新所得税法下,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变动,所得税申报表的内容也将跟着变化调整,企业应注意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内容的变动、有关项目计算口径的变动、收入确定的变动以及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等,准确把握,正确计算缴纳所得税,以免产生纳税风险。
四、税前扣除规定变化新所得税法对企业税前扣除的规定有较大变化,主要有:
1、取消计税工资规定。
新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对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给予扣除,即对工资的扣除强调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计税工资规定对内资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大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对公益性捐赠扣除放宽。
新所得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变化,企业还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税基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3、广告费用扣除变化。
原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税发[2000]84号);新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在实施细则中应会规定。企业应充分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资产扣除变化。
原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法折旧(国税发[2000]84号)。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五、税收优惠政策调整
1、保留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保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保留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应熟悉优惠政策,确定投资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时应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单独归集核算,并归档保存相关证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取消的优惠政策。
新所得税法适当削减区域优惠,取消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等。
3、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或对象。
(1)对商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原所得税法规定要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
(2)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原所得税法对此无规定,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对创业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政策。该文规定,新设一个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如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对投资对象为中小型商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等),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4、替代的优惠政策。
这部分优惠对象不变,但以新的计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计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残疾人等就业从减免企业所得税变为对安置人员工资的加计扣除。新所得税法对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给予加计扣除,即把优惠政策与人头挂钩。原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达到35%,免征企业所得税;达到50%,增值税即征即退。
(2)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原所得税法对该部分收入给予减免税。
(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兔。原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财税字[1999]290号)。
新所得税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兔的规定更加简洁,且无购买对象限制。
六、增加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企业首先应明确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判断及其纳税规定。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前者的应税所得为境内所得、境外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后者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七、新增反避税条款新所得税法新增的反避税条款(即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括:
1、对企业交易事项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
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纳税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
2、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
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特别对两头在外的来料加工企业,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甚至对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预约定价优惠。
另外,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应密切关注即将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八、规定过渡性政策新所得税法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了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衔接,包括:
1、低税率优惠的过渡。
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有五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即从新所得税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
新所得税法延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两税中都有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存在一些区别,需要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仔细区分运用,现对增值税及所得税法下的视同销售进行异同点解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㈠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来源,若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若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㈡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可归纳为:1.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现对增值税视销售及所得税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分析。
一、代销业务: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将委托代销列入视同销售范围,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虽然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180天之说,但在实际操作时,确认应税所得的时间应与增值税的规定一致。
二、货物在统一核算的内部跨县市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
企业所得税: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在统一核算的跨县市机构间移送货物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这种情况属于总部统一财务核算,但增值税分开核算的类型。
例:某公司将商品100万元从总部移送到下属跨B县分支机构,该商品对外销售价格110万元,分录如下:
借:内部往来-B机构118.7万元
贷:库存商品-总部1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总部--销项税额-18.7万元
同时作分录:
借:库存商品-B机构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B机构--进项税额-18.7万元
贷:内部往来-B机构118.7万元
三、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增值税中用于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的货物来源限于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在增值税条例第十条已明文规定不得抵扣进项,自然也无视同销售之说。
企业所得税中笼统规定,企业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时应视同销售,这里的资产,即包括自产与委托加工,也包括外购,其视同销售的范围大于增值税。
例:某食品厂将上月外购的进货价为10万元的面粉用于职工福利,面粉为该厂的生产原料,此批面粉包含的进项1.3万元上月已抵扣,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3万元
2.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原材料10万元
假设上述面粉为企业自产,成本价为10万元,市场销售价12万元,税率为13%,则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13.5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万元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中要作为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但国税函[2008]828号中明确规定,改变资产用途或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行为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例:某厂将新研发的成本价为100万元的板材用于厂房基建,市场上暂无同类商品销售价格,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118.7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万元(100*1.1*17%)
五、将货物用于投资、赠送、分配
将货物(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用于投资、赠送、分配等对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两税都将其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例:某企业将外购成本为5万元的材料分配给股东,假设该材料的适用税率为17%。
则: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为5*(1+10%)=5.5万元,
借:应付股利 6.435
贷:主营业务收入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935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两法合并 纳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我国长达20多年的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等的“分税制”时代,标志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里程碑。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充分了解新税法的主要内容,科学做好所得税筹划,以达到增加企业税后利润,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可以概括为“四个统一”。这“四个统一”包括:
(一)统一纳税义务人的纳税义务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内资、外资税法差异进行了整合。新税法施行后,中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按照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条件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纳税人认定标准完全统一。
(二)统一税率为25%
改变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政策。而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仅保持了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新旧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标准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税收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也对企业以往惯用的纳税筹划手段提出了挑战。根据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研究,本人认为,企业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可行的纳税筹划手段如下:
(一)企业成立前
1.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筹划
这是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范围、税款缴纳方式变化的相应调整。新税法将纳税人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改为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税负上实行差别税制。
2.注册地选择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而过去税法中外资的这部分红利收入是免税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国企业分红收入均应就其收入全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变更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以节约预提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过程中
1.纳税人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即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于是,企业集团中如果存在亏损的子公司,可以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
2.充分利用好五年“过渡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0章附则中明确:“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本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本法实施后可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从本法实施年度起计算。”由此,企业可利用利润再投资,充分利用好五年的过渡期获取税收优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税额抵免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具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作用。利用税法中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最常规也是最合法的筹划方法,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因此,纳税人应认真研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收益。
(1)积极进行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新税法不仅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还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低优惠税率,并且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因此,企业应充分把握新税法实施细则中对创业投资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及时进行相关调整,从而享受税收优惠照顾,实现纳税筹划。
(2)合理安排用于环保节能的专用设备购置时间
例如,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假如设备投资的抵免办法不变,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从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合理安排企业纳税额和纳税时间。
4.税收基础的筹划
新税法在税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利息、业务招待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因此企业可在新税法限额内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等;此外,新税法把捐赠扣除的计算基数由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利润总额,鉴于利润属于会计概念,企业可在不违规的前提下充分扩大利润总额,从而使扣除数额增大。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企业自身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企业只有吃透新的税法,充分利用新税法的各种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最大化节税收益,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史耀斌.新税法解读.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7,(5).
[2]赵治纲.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影响.新理财,2007,(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5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该如何对所得税进行筹划呢?
一、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二、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
三、从税基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基即“课税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纳税筹划,也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就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要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筹划:收入和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
(一)收入的筹划
1.不同收入界定的筹划
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不征税收入”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如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存入银行,增加免税收入。
2.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3.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
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由于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对销售方式有自由选择权,销售方式不同,往往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这就为利用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而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取决于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早晚又为利用税收屏蔽(延迟纳税)提供了筹划机会。
4.其他有关收入的所得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上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税前列支费用的筹划
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税前列支费用进行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进行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关于“三费”的筹划
“三费”是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实务中,有些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导致不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加重了税负。
在日常财务工作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筹划:
①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按规定,“三费”都是以营业收入作为基础计算扣除限额的,如果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次营业收入,在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②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不利。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据实在税前全额扣除。同时,也绝对不可以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行为。
③合理转换“三费”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提前做好预算,以利于二者间的合理转换,从而进行纳税筹划。
(3)关于研发费用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加计(150%)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在日常核算时,注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并且单独归集核算,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并保存相关佐证材料,以便能充分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上的筹划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另一种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也不一样。由于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一般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去,或作为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如何对折旧费用进行筹划与安排,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使用直线法集体折旧,每年计提的折旧额相同,比较均衡;而使用加速折旧法则前期计提的折旧相对较多,后期相对较小,由于在前期将大部分的折旧已经列支或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了,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可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及其相关的因素入手,在做企业所得税税务策划时,其主要思路一般围绕下列税收政策展开:优惠税率的税务政策规定;融资租赁的税收规定;费用扣除的税收规定;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公益捐赠的税收规定;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的税收规定等几个方面展开。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策划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主要运用
1.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一: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3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该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准备做新的投资。根据市场调查,有两个方案,一是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二是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假设两个方案5年内销售收入,各项税费、税前利润基本一致。现预计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分别实现税前利润为300万、1450万、1250万、800万和700万。
方案1: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其中1200万元用于购买符合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全部用于企业内部技术改造,计划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设备可以抵免所得税120万元,所以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20=80万,税后利润=800-80=720万,第五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700×25%=175万。五年企业累计新增利润4500万,除3000万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75+80=255万,累计税后利润=1500-255=1245万。
方案2: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投资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规定,投资新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该企业前三年的利润3000万用于弥补亏损, 第四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照规定应缴企业所得=800×15%=120万,税后利润=680万。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应缴企业所得税=700×15%=105万。税后利=700-105=595万。五年企业累计新增利润4500万,除3000万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20+105=225万,累计税后利润=1500-225=1275万。
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000万元的前提下,方案1的项目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额120万,5年内累计交纳所得税255万。方案2由于享受较低的税率优惠,实际缴纳所得税225万。两个项目所得税相差30万元。可见,企业可以通过经营行业的选择,将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税率筹划结合起来,新办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当然,这要根据企业的具体经营规模和企业其他的优惠政策利益比较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2.企业费用扣除相关税务政策的灵活运用
我国新税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增设机构的方式加大企业集团的商品(劳务)流转总额,从而增加企业集团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由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与货物的流转环节无关,因此,这种安排可以在不增加增值税的情况下增加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从而增加企业的广告宣传费用税前列支额,减少企业所得税。
例二:某工业企业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6000万元,企业当年账面列支广告费1000万元,业务宣传费10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假设无其它纳税调整项)。请为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6000×15%=900(万元),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支额为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税后利润为100万元。
如果该企业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以5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6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使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在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间进行分配,假设工业企业承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80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万元。假设工业企业的税前利润为9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00万元,则:(1)工业企业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500×15%=825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0×25%=22.5万,企业税后利润为:90-22.5=67.5万。(2)销售公司可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6000×15%=900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00×25%=25万,企业税后利润为:100-25=75万。(3)整个企业集团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2.5+25=47.5万,企业集团税后利润合计为67.5+75=142.5万。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后,由于充分利用了税法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少了100-47.5=52.5(万元),企业利润也因此增加了142.5-100=42.5(万元)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企业在日常的产品宣传活动中,应尽量做好广告宣传和业务招待的安排,避免出现以下不该出现的情况:即,一方面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不足,业务招待费大量超支无法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抵扣限额又用不完,从而造成企业政策资源浪费,税收负担增加。另外,增设机构的筹划方法应仔细考虑增设机构的费用问题。如果企业因增设机构而节约的税收支出不及机构增设而增加的费用支出的话,那该纳税筹划就得不偿失了。
3.灵活选择资产重组方式,以提高企业财务活动效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0,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其全部资产,不确认资产转让收益。
例三:宏一集团是一家生产型的企业集团,决定扩大生产能力,收购M公司。经评估确认,M公司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但其一条生产线性能良好,其原价值为1400万元,评估值为2000万元,(注:M公司生产线为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经协商,形成了三种并购方案:其一是,宏一集团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M公司的原料生产线,M公司宣告破产;其二是宏一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M公司;其三是M公司首先以原料生产线的评估价值2000万元组成一家全资子公司N,同时由N公司承担M公司2000万元债务。宏一集团合并N公司。这样,N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负债总额为2000万,净资产为0。问,这三个重组方案哪一个最好?(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1属于资产买卖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按有关税收规定,M公司销售旧生产线的价款,应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税负总额=2000/(1+4%)×4%/2+(2000-1400)×25%=188.46万
该方案对宏一集团来说虽不要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更不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要筹集到2000万的货币资金,负担不小。同时M公司所缴纳的各种税金也较多。
方案2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M公司资产总额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规定,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宏一集团来讲,需要购买M的全部资产,这从经济核算的角度来看,是没有必要的,同时宏一集团购买了大量的不必要债务,这对以后的运营不利。
方案3属于产权交易行为,M 公司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分设企业接受被分设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确认成本,M公司分设N 公司后,M公司应按照公允价值2000万确认生产线的财产转让所得600万,交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另外N公司的生产成本可以按2000万确定。N 被宏一集团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生产线的资产评估值为2000万,计税成本也为2000万,转让所得为0元,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比较,宏一集团应选择方案3,该方案对与宏一集团来说,既避免了短时间内大量的现金支出(承担债务方式实现合并),由于避免了购买大量不需要的资产,又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虽然方案2税负为0,但是并非为最优方案,因为还要考虑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问题。可见,企业在进行合并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合并方案的税负差异,购买企业整体,合并企业即涉及大量的现金流出,又购买了大量不需要资产;在被兼并企业净资产大于0时,被兼并企业要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其全部资产确认转让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在直接购买所需的资产时,也涉及大量的现金流出。但是如果企业采取产权交易的形式,即避免了短期内大量的现金流出,被兼并企业又不用确认转让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无疑是一种好的选择,但也要考虑其中的成本。
三、结语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会越来越简化,同时相关条文规定也会越来越富有可操作性。因此,了解相关行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提高企业财务活动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晓雯、马才华.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动因及其博弈分析[J].税务与审计,201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0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李丰延.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新疆电力技术,2009(4).
[6]刘海燕.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J].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论丛,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