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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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剑川风景区; 规划;设计;历史文化。

剑川位于云南省西北部,大理白族自治州北部,东邻鹤庆,南接洱源,西与兰坪、云龙接壤,北和丽江毗连,总面积2250平方千米。剑川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只要山脉有老君山、金华山、盐路山等,山区面积87、87℅;水系属澜沧江水系,主要河流有金龙河、海尾河、白石江等。县内著名的坝子有金华、沙溪、马登、上兰坝;高原明珠剑湖镶嵌在金华坝。县内地貌类型复杂,海拔高低悬殊2300米。气候属南温带季风型,干湿分明,雨热同季的特点比较明显。年平均气温12.30度,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是休闲度假的理想地方。

一、游区背景要素分析

1、文化赋存

文化被认为是旅游业的灵魂,它不仅是一种潜在的旅游产品,还是旅游形象的内核,也是旅游活动生机勃勃的精髓。秦汉时期,剑川就开辟了“茶马古道”,很早以前就与中原及东南亚各国进行交流。剑川自古就是滇西北交通要衢,北经丽江、中甸,可达四川、西藏;南由大理可至南亚、东南亚,是印度、缅甸等各国与我国汉文化、藏文化,西北少数民族文化的交汇点,也是滇西北各民族文化的交汇点。数千年的历史交汇让剑川在剑川留下了深厚的文化底蕴,使剑川形成了众多的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文化优势。

2、资源特色

人文自然景观:剑川湖光山色风姿绚丽,石宝山是国家级风景、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保存有大量南诏、大理国时期的石刻艺术珍品。石宝山雕塑场面宏大、人物众多、线条细腻、造型优美,其中佛像艺术造诣最高,南诏王雕像更是生动地展示了南诏时期宫廷生活场景,是游人了解南诏历史的主要实物资料。高原明珠剑湖镶嵌在美丽的松花坝;海门口铜石并用文化遗址价值独特,沙溪镇寺登街区域被列为世界纪念性建筑遗产;宝相寺、景风公园等元明清古建筑引人入胜,满贤林世界双绝工程千狮山和狮王已成为旅游新热。多姿多彩的人文自然景观交相辉映,足以让旅游者应接不暇。

民族文化艺术:剑川是全国白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县,白族

文化积淀深厚,文化资源较为丰富集中。木雕工艺巧夺天工,远销海外,国家文化部命名剑川为“中国木雕艺术之乡”;被誉为“白族歌城”的石宝山歌会是白族风情的集中展现,万人对唱的“白曲”已成为国际歌团;民族文化内涵丰富,白族服饰、白族民居特色浓郁,“本主”崇拜引人注目,“阿吒力”乐舞令人陶醉,古老的东山打歌、本子曲、木匠故事等民间艺术灿如繁星,剑川被誉为“文献名邦”和“白族文化聚宝盆”。

丰富独特的饮食文化:剑川由于地形复杂,海拔高低悬殊相差极大,所以由此带来了丰富独特的物产,造成了诱人的饮食文化。剑川境内仅珍稀野生菌就有20多种,包括松茸、牛肝菌等,野生菌不论烹、煮、炒、炸均是美味可口,受人欢迎。羊乳饼味道鲜美,富含维生素。地参形似虫草,甘甜香脆,堪称山珍。剑川芸豆,品种纯正,获“aa级绿色食品”证书。石花菜、龙须菜、白杜鹃花用不同的做工,可品尝出不同的风味。“碗”荤素搭配,烹调有序,味美可口。得姆勒资汤,汤味独特,极宜入口。不同的民族对不同饮食材料有不同的做工,所以独特美味的饮食在剑川旅游中成为吸引游客的一大亮点.

3、市场要求

当今,由于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楼林立,随之而来的是人口聚集、环境恶化。同时经济的发展,城市居民的步伐越来越快,精神日益处于高度紧张集中,“城市病”充塞人们的耳鼓。很多城市居民为了逃避城市生活每天紧张的节奏,暂时疏松以下喧闹的环境所带来的压力,迫切的追求回归自然,静谧优美的旅游景区就成了他们向往的胜地。因此,富含优美环境与绚烂多姿民族风情文化的剑川毫无疑问的就成了旅游者梦中的追求胜地。

二、规划设计理念和总体构思

1、规划设计理念

首先,宏扬民族历史文化。剑川历史悠久,文化灿烂,人杰地灵,素有“白族之乡”、文献名邦“的美誉,是电影《五朵金花》中阿鹏的故乡。古老的《山海经》即对剑湖有过描述;明代杨升庵、李元阳、徐霞客对剑川景物风土人情有过赞美和考察;意大利旅行家马克?波罗曾履迹于剑川。其

次倡导游与学相结合,让每一位来剑川的旅游者可以在观赏人间仙境般的自然人文风光的同时尽情的沉醉于其漫长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寓游于学,相得益彰。再次,剑川设计旅游景观时务必注意淳真自然,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人文自然、民族历史,达到观赏与享受自然,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总体构思

空间总体布局:剑川旅游区规划设计应遵循人文自然、民族文化、饮食文化三大设计理念,采用步步推进的总体构思,分成三个层次布局:①人文自然层,以石宝山石窟为核心部分,以海门口铜石并用文化遗址—寺登街“茶马文化”—景风阁、满贤林、宝乡寺为主轴线,融人文自然为一体,此层构自然层。②民族风情层:此层在人文自然层之外,以白族丰富多彩的文化为主体,让旅游者感受独具民族特色的口承文化、民歌文化、古乐文化、民间乐器文化、民间舞蹈文化、民间曲艺文化及戏曲文化、民间工艺美术文化、节日文化,此层加深旅游者对民族文化的领略,让其融入少数民族文化,轻松自如的游赏;同时促进白族文化的传播与工艺品的销售。③饮食文化层:与以上两层相衔接,在连续旅游观光之后,选择具有独特民族风情的宾馆或饭店,在幽雅的葫芦丝声中去品味诱人的美食,既可让一天的疲惫尽情的放松,又品尝了甘甜可口的美食,可谓一举两得。

总体景观设计:剑川旅游区是印度、缅甸等各国与我国汉文化、藏文化,西北少数民族文化的交汇点,也是滇西北各民族文化的交汇点。无独有偶,剑川寺登街又形成了一种既连接高原又相通平原的独特的过度带文化,即引人向往的“茶马文化”。所以整体设计既应体现汉文化,又要展限民族文化和茶马文化。风景区设计应以雅致、朴实无华、独特为手法,体现民族文化、东南亚文化与汉文化相交融的特点。风景区自然景观以原生态的原则进行设计,突出自然、人文、生态保护的原则,既要彰显汉文化的博大精深,又要展示民族文化的绚丽多彩,坚决避免纯商业化的旅游倾销。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城镇化;农民环境权利;法律规制;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97 ― 02

[收稿日期]2014 ― 09 ― 30

[作者简介]余建川(1994―),男,四川乐山人。学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2012年党的十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然而,受我国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影响,我国的环保问题也呈现出城市和农村的二元分化格局。在城市,政府能够掌握充分的信息,并主动积极地在事前、事中、事后对环境问题进行比较圆满的预防、解决和救济。但是在农村,环保问题形势却不容乐观,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于此,笔者参与了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队,在湖北省荆州市秦市乡采取实地勘探、问卷调查、走访等方法展开了调研,对该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诸多环境问题进行了调查,剖析了其中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为环境保护研究提供经验参考。

一、 秦市乡环境概述

秦市乡地处江陵县东南边陲,东与监利毗邻,南与石首市相连,全乡版图面积55.7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3.3万亩,辖20个行政村、161个村民小组。秦市乡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截至2004年,其工业总产值达2.4亿元,农业水产品产量达2800吨,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30万元。

我们在看到其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状况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在本次问卷调研中,共发放18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22份(秦市乡972份,随机调查750份),有效回收率达96%。其中被调查者18岁以下的占12.1%,18到25岁的占14.2%,26到35岁的占17.5%,36到45岁的占19.1%,46到59岁的占20.8%,60岁以上比例则达16.3%;文化程度方面,识字不多或基本不识字的占16.6%(经过一定的解释能够理解),小学的占16.1%,初中的占40.1%,高中的占17.3%,大专的占5.3%,本科及以上的占4.6%。调查结果显示,在秦市乡经济发展的同时,当地居民对居住的农村环境不满意的占32.8%,一点也不满意的占8.8%,基本满意的占46.5%,满意的只有11.8%。可见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以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然后以更大的资金投入反过来治理环境,投入大,见效慢,最终既制约了经济发展,也损害了生态环境。秦市乡虽然经济实现了发展,却由于环境的破坏,青壮年劳动力外流,无奈陷入发展困境。更重要的是,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亦愈发悲观,45.4%的人认为发展趋势是由好变坏,认为一直不好的占14.7%,而认为由坏变好的只占24.7%,认为一直较好的占15.3%,这样的悲观情绪长此以往,只会进一步加剧恶性循环,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会更严重,资本撤出,财政收入减少,基础建设、养老、教育跟不上,经济衰退。可见,对当地环境的综合治理已经十分必要。

二、 农村环保问题现状

(一)污染现状

据调查,36.9%的人认为水受到了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污水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农村的水污染主要由生活污水、农业化肥和农药流失、农业养殖、农村工业废水等构成。

20.4%的被访者认为空气受到污染。其中,生活垃圾、畜禽粪便、脏水沟的臭味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此外,包括部分乡镇企业的废气排放,汽车尾气排放垃圾焚烧和秸秆焚烧造成的污染等。

20.9%的被访者认为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染。其中,主要包括农业废物如农用薄膜和农作物秸秆、禽畜粪便、乡镇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厨余、废纸、果皮等生活垃圾。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土地,损伤地表,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影响农作物及产品的质量,滋生传染病,危害健康。

除此之外,7.6%的人认为土壤被污染,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放射性污染构成了污染的主要类型。

(二)农民环保意识现状

89.5%的被调查者对环境关心,不关心的占10.5%,总体上农民对环境的关注度有很大的提升。在问及被调查者是否愿意参与处理所在区域内一些环境事务时,36.4%的被调查者非常乐意,无所谓的占49.4%,不愿意的占14.2%;而在环境事务的参与频率上,仅有8.5%的被调查者经常参与,38.9%的被调查者偶尔参与,而52.6%的被调查者从未参与过。结合访谈,我们发现:受教育程度越高,则环境事务参与度越高,他们对周边环境的认识也更深刻。因为许多基本满足温饱的农民维持生计、医疗和教育负担十分沉重,加上自身文化素质较低,他们对环境的态度自然无所谓,只要不危及其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而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农民、干部、教师以及学生对良好的环境需求更强烈,他们认识到当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愿意也实际上参与过一些环境事务,比如检举、控告,参与听证会、论证会,通过大众传媒了解信息和批评建议,通过人大反映意见,或者如座谈会等。

(三)环保信息公开现状

在分析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问题时,42.9%认为没有人公布,25.8%认为不知道去哪里看,16.5%认为太专业,看不太明白,13.2%认为和农村生产活动关系小,1.7%为其他。而当问及谁告诉被调查者有关环境状况的信息最合适时,36.8%的被调查者认为乡镇政府最合适,认为村委会最合适的占41.2%,认为污染企业最合适的占10.8%,认为村民传达最合适的占11.2%。说明当地居民对政府的期望是比较高的,对其非常依赖,但客观实际则反映出当地居民对政府的失望和矛盾心态。

三、 农村环保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及城乡差别

在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历史惯性,使得城乡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不均衡,城乡状态呈现结构性断裂,形成二元的社会结构模式和很大的城乡差距。这也是造成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深层原因。

在二元制的城乡结构下,多数乡镇企业受资金、技术和环保设施等方面的制约,成为了很大的污染源。另一方面,二元制结构也使得农村中的有知识的青年流向城市,从而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综合素质较低,农民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为了解决温饱、改变贫困,他们更多的是关注自身生存,农作物产量等问题。对于发展是否可持续,是否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无暇顾及。不得已地选择了粗犷式的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这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农村的环保立法、执法、司法分析

从现行的环保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在农村环境立法上采用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单行法受基本法统领的混合立法模式。该模式有利于统筹兼顾和发挥单行法的作用,但致使我国农村环保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至今为止是没有综合性的农村资源环境保护法规或者条例。另一方面,农村环境立法缺乏独立性。另外,我国环境立法起步晚,经验少,主要是照搬欧美。为此,我们在环境立法的时候应当充分听取法学家、环境学专家、经济学家、农业学家、社会学家、社会公众、农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遵循城乡环境协调一体的原则,法律用语简练、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农村环保管理机制失衡

目前我国环境管理实行分地区负责,各地区只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也就是说缺乏一个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的管理机构。而这与环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是不相适应。另一方面,环保管理体制的立法也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单行立法对环境管理体制规定的较为简单,规范性文件经常代替法律,管理体制立法上存在交叉甚至矛盾。这就会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不高,针对性不强,效益不明显。

四、 环保问题的法制规制

(一)健全农村环保法律体系

首先,应在《宪法》中确立环境权,使其成为环境立法的依据。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中明确保护公民的环境权,不仅有利于农村环境立法,也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其次,制定农村环境的基本法。包含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总体规定、环境监管制度和体系的规定、完善农村环境救济的司法程序、明确违反农村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法律责任。

再者,制定相关的单行法。如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农药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在我国农村环境立法进程中,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立法是必要的,符合我国复杂的农村环境形势。

最后,理应包括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中关于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等。

(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

随着资源环境保护执法的深入,其监督机制越发重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只要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者是自然人,那么他就有其独特的利益衡量和个性选择。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

其一是要继续沿用原有监督机制,包括上下级政府监督、环保机关内部的上下级垂直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其二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内部行政监察制度;把执法活动放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等。

(三)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机制

“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决策或者其他设施,首要条件是必要使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事先得到通知。国家有义务不干涉公众从国家或私人机构获得信息的行为,有义务取得并传播关于公共和私人的所有相关信息”在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法治国家都应该承认和保护公众的这种权利。

二是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使信息公开化,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保证农村公众最大范围地了解环境的相关信息。

最后,培育环境公益组织,通过政策、物质等支持,鼓励社会力量自发组织投入到环境宣传保护行动中,如志愿服务组织,义工协会,农村环境保护协会等,传递绿色正能量。

〔参 考 文 献〕

〔1〕 蔡守秋.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的法学理论──调整论 〔J〕.河北法学,2006,(10).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3

二、本责任制所称的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是指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在城市(包括村镇)建设过程遵守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拆除的执法活动。

三、市规划建设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全市范围内规划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在每季末向分管局长汇报阶段巡查工作情况。

市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大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大队长为第二责任人,片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基层管理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个人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巡查工作,根据各所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若干责任小区,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所长为第二责任人,责任小区巡查小组组长及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其他具有管理权的下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法开展巡查工作。

四、开展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应当把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主要道路(公路)两侧,集镇重要地段、旧城(村)控制区、工业园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周边地段为重点巡查区域,同时要兼顾其他区域。应制定巡查方案路线图、记录表,切实掌握责任区内的规划建设违法行为的动态情况,并记录巡查工作全过程。

五、对巡查中发现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做好现场记录,同时书面告知有关业务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率须达95%以上。

违法行为当事人继续进行抢建的,应迅速集中力量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各责任单位,每年应组织10次以上规模较大的强制拆违行动,应彻底、干净,坚决克服“制而不止”的现象。

六、各责任区监察巡查每周不少于3次,节假日也应组织巡查,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七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监察大队、各基层管理所及有关单位针对各责任区的巡查工作组织检查;局法规监察科也应不定期组织抽查。

七、对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多发、易发地段(区域),有关责任单位应建立动态信息监测网络,可以聘请义务监察员报告地段(区域)动态信息,实施预报、警报。

八、建立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监察巡查需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地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路线及发现违法情况、处理情况等,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存档备查。

各责任单位将巡查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以书面形式上报局法规监察科。

九、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

经办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重大的违反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如跟踪监察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存在违法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违法案件,应当日汇报,并调查取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对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责任单位处理的案件(根据乐规建[20*]356号文件的职能分工),应当先予以制止,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简要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责任单位通报,不得瞒报,接收人员应当场签收。

十、各单位应加强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安全工作,每次拆违行动都必须周密组织,制订预案,制订相应的拆违作业规程,对拆违工作涉及的法律程序、宣传动员、现场踏勘、存在隐患等进行事前分析,做好前期准备。对拆违作业的进场、断水断电、隐患排除、拆除施工作业、清场、撤退以及防暴排除应急处置等内容,应有明确的预案,并落实责任人员。

十一、各责任单位应落实开展巡查工作所必需的车辆和其他保障,保证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正常、顺利开展。巡查人员在开展巡查时应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十二、市局定期对下属单位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考核,通过查阅巡查台帐、检查处理结果,征求意见或采取抽查、个案核查、现场勘查等形式,进行综合计分评定。

十三、考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巡查工作组织情况

巡查的工作机构是否健全,巡查责任区是否按规定划分,巡查人员是否落实,巡查职责是否明确,动态信息网络是否正常运行,巡查必需的装备、车辆是否落实到位。

2、巡查制度的建设情况

是否已建立巡查记录台帐和统计制度,是否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内部通报制度等。

3、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有无巡查方案,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巡查,是否亮证执法,文明执法;巡查台帐记录是否全面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是否按规定告知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

十四、对在规划建设监察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报告违法情况,巡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得分在70分以上的取前三名:第一名奖2万元,第二名奖1.5元,第三名奖1万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名额另定。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直接责任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5O%,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直至党政纪处分或辞退、同时取消责任区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考核奖的10%,以及所在单位年度先进单位的评优资格。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4

一、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

整治范围:全县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房。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摸清违法占地及建房现状,遏制违法占地及建房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占用公共绿地、河道、滞洪区等公共用地和占压各种管线、挤占消防通道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二)城镇重要地段、重要节点、主要出入口和沿河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三)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影响景观风貌保护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违法占地及建房。

(五)非法转让土地及房屋等变相房地产开发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采取集中部署、联合执法的方法,从年11月下旬至2012年1月中旬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宣传部署阶段(年11月21日至11月31日)

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管理、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大力宣传开展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各乡镇(场、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于年11月31日前,向县政府办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同时抄报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容管理局。

(二)调查摸底阶段(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逐片、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清具体数量、面积等,并归集分类、建立台帐,为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三)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11日至2012年月日)

由各乡镇(场、区)以及建设、国土资源、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下达处理决定,督促当事人执行;对拒不执行决定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施查封或措施。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2年月11日至月20日)

各乡镇(场、区)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成效和经验做法,于2012年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同时,建立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建设项目跟踪监控、违法占地及建房监管绩效考核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建立和形成整治违法占地及建房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专项整治工作按省、市、县的统一部署,集中行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场、区)对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在乡镇(场、区)的统一领导下,村建办、国土资源管理所、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买卖土地等变相房地产开发和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县政府成立全县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场、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5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

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城建档案;法规;宣传

中图分类号:G270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地城市都建立城建档案管,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城建档案法律规范,但对这些法规的宣传不明显或是力度不够,导致城建档案法规严重滞后城市建设,无法给城市建设带来很好的指导作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各市档案馆必须发挥城建档案工作特色,加强对城建档案法规的宣传力度,实现档案馆应用的社会价值,争取为城市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是在城市或城乡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材料等,是进行城市设会建设发展的信息库。城建档案馆在接受和搜集大量的信息和材料后,成为了整个城市的数据库,有利于实现利用者资源的共享。城建档案是进行城市科学管理的依据和保证,对城市的长远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城建档案法规

城建档案法规一般指的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制定和颁布形式上多种多样,具体有国家和国务院制定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规范性,主要包括:对工业民用、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规划建设、城市防洪等工程,进行业务管理和业务档案等法律规范的总称;还包括有关建设及管理的政策法规,科学研究资料,城市的自然、经济、概况和历史等方面的内容,它详细的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违反城建档案法规的行为做了重点解释;通过运用行政和经济等各种合理化手段对档案管理行政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约束和调整,对城建档案馆的发展建设起到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城建档案法规要求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规,推行城建档案法治化,依法对档案进行管理,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上来。

二、宣传城建档案法规的迫切性

目前而言,有些城建档案法规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大,导致相关的城建档案法规落实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一)在有些单位,只注重建设,而轻视档案,城建档案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存在着城建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不完整的现象,很容散落丢失,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另外,真正执法和宣法的工作人员偏少,资金短缺,也会影响城建档案馆的发展和管理。

(二)各行业部门配合不协调,再加上落后的管理方式和观念,导致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和措施难以落实,造成工作效率十分低下,档案归档也很困难,接收的渠道不够通畅,给档案馆对材料和档案的整理收集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三)城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城建档案法规宣传缺乏有效性和针对性,给档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增加了难度。虽然城建档案馆对有些未能按期上交档案的单位进行催促,甚至处罚,但是总体上整改的力度不够,许多工作都停留在隔靴搔痒的状态。

以上问题导致了档案存档率低下,很容易制约城市建设的发展,加强对城建档案法规宣传刻不容缓。

三、如何加强城建档案法规的宣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客观上要求必须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法规体系,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市档案局认真贯彻落实《档案法》,大力加强对法制意识的培养,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宣传的档案法制课。同时要制定相应档案管理条例和法律,经常性的组织和实施各项宣传活动,尽量做到在宣传城建档案法规的材料时,语言要通俗易懂,形式要灵活多样,内容要有针对性,要长期进行宣传,才有可能达到预期法律宣传的目的。

(一)语言要通俗易懂

语言是任何人之间相互沟通的工具,任何法律的规定都要用严谨的语言书写出来,但对于档案法规中比较难懂的词句,工作人员要想方设法进行简化,对于比较抽象的或者是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条文,要通过具体形象的语言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的现象,针对许多单位对在城建法规宣传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少用难懂的字词句,语言要通俗易懂。城建档案法规宣传人员,在宣传时做到深入浅出,使接受宣传的人都能真正领会档案法规的内涵,绝对不能似懂非懂,保证档案法规主动落实,宣传到位。

(二)形式要灵活多样

城建档案法规宣传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灵活多样的形式,不再以单纯的法律文件进行刻板教条化的宣传,要利用一切资源和形式进行宣传,争取做到事半功倍。在宣传时,尽量满足不同施工单位的不同需求,要把档案法规的条文与具体事例结合起来,增强宣传活动方式的灵活性和生动性,使法规宣传活动更加有说服力。还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成简单快捷的小册子、漫画和标语,内容要一目了然,易于接受,通过一些简单的漫画使相关人员能够快速学习和理解。

(三)内容要有针对性

城建档案宣传工作人员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建设状况进行合理的宣传,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和方式,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在指导任务完成以后,请建设施工单位进行信息反馈,以便调整相关的方法和内容,争取取得较好的结果;要定期去距离较远的开发区和工业区,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城建档案法规培训,让更多的工程建设单位了解档案的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城建档案的编制、搜集和报送等环节。比如有些工程单位多次没有及时把工程档案上交档案馆,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执法人员除了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以外,还要针对这个单位进行法治化宣传,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及时上交相关材料和档案,并当做成一种自觉行为,做到遵纪守法,保证档案的各项法律法规能够顺利实施,

(四)宣传活动长期性

加强对城建档案法规的宣传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城市化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就会涌现很多城建资料和档案,增加了档案管理人员宣传任务的难度。要求档案法规宣传人员要不辞劳苦,积极行动起来,对于有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重点宣传,不得心存侥幸或是蒙混过关。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的宣传城建档案的作用和法规,以扩大城建法规的影响力,不论是工程项目经理,还是政府官员,由于工作重点和环境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城建档案法规了解不多,这就要求档案法规宣传人员不断扩大宣传的范围,不断提高宣传水平,把宣传工作和服务落实到人。

四、结语

健全的城建档案法律体系,对于城建档案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城建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工作顺利进行,为各项城建档案的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城建档案馆要不断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依法治档、兴档,通过不断完善和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提高整个社会的档案意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作用,给后代留下更加丰富、更加宝贵的材料,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赵志红,我国城建档案法规体系构成及其效力,城建档案,2013年第6期。

2、张文龙,城建档案法规建设浅谈,工程与建设,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