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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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引进的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在落实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中负下列责任:

(一)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劳动保护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二)在编制、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劳动保护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三)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会议,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四)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

(五)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确保劳动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负下列责任: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卫生、环保部门和工会组织报送拟建项目的劳动保护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保护专篇》、《建设项目劳动保护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三)应对承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的单位提出“三同时”的具体要求,并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对设计、施工过程落实“三同时”负有督促检查的责任,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建设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应将试生产中劳动保护设施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劳动保护验收审批表》,报送劳动部门审批;

(五)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改进意见,应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报劳动部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负下列责任:

(一)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劳动条件作出论证和评价;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保护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对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保护设施的意见,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予以解决;

(五)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其劳动保护部分如需变更的,应征得劳动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实行监察。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进行“三同时”审验并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或投产。

第九条  初步设计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建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执照,银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审查同意,银行不得进行工程结算,劳动部门不得办理劳动业务。

第十条  对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的劳动保护监察由与审批主管部门同级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实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解释。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2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公众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62号令),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严格立项审批。实行立项会审和设计方案招标制,立项审批工作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上报项目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定期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特别重大项目可单独召开立项评审会。

加强概预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国土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评审后核定,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责任领导。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由财政部门负责,联合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建立健全概预算审查责任考核机制。

完善招投标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招标,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在对材料、器具及设备的价格原则上取消暂定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一次确定,并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未通过施工图预算审查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特殊项目需要招投标,但无工程量清单的,应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书面请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制度,并配套实行中标人履约担保制度。规范投标人资格预审,制订统一的资格预审办法。完善专家评标工作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不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业主单位确需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书面请示。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一律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专家评标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出现三次以上非正常打分的专家评委,取消其专家评委资格。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人和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审查

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责任。财政部门是工程变更审批工作的责任部门,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是工程变更审批工作的责任领导。

规范工程变更的报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要填写统一的工程变更报批单,严格按程序报批。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变更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对项目变更累计超出项目主管部门概算批复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含调整概算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工程变更审查要在规范的前提下,力求高效。技术性的工程变更应有专家评估意见。未经审批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加大对违规变更的处罚力度。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国家审计中,工程违规变更所涉资金不予拨付,已拨付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续监管

强化工程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公开招标确定委托审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严格监管工程建设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从严掌握工程管理费开支。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要编制年度计划,每年按时将审计计划登报公告、公开招标确定协助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公布项目的决算审计结果,审计结果要及时报送同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协作配合,及时处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审计监督要提高效率。竣工决算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要严格对照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文件实施。在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综合验收。竣工验收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国土、审计、环保、质监、规划、消防、档案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竣工验收要提高效率,能联合组织的要联合进行。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行政监察部门要全过程介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要按规定追究责任,真正把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落到实处。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改革;平台公司;经营模式

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本文所指的平台公司主要是区县级公司)是由政府出资,工商注册的有限公司。成立政府平台公司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以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人,将政府零散资产、土地作为抵押物,把政府投资项目打包,统一向银行贷款,并以财政出具的还款承诺作为偿债保证,加快地方经济建设。也是有效盘活政府资产,实现政企分离、投管分离、建管分离,促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或流失,防止腐败预防犯罪的一个好举措。

自平台公司成立后,政府始终是把平台公司视作一个政府部门,而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社会机构又完全把平台公司视为有限公司的企业来对待。中央和省市相关部门都完全是按照有限公司的标准对平台公司进行检查或审计。但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并非完全按照公司制的模式在运作。即不像国有企业模式,也不像地方财政模式。地方政府以平台公司的资产为政府所有、平台公司管理的是政府投资项目为由,对平台公司的人权、财权、物权、经营权完全是大包大揽。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大事要请示,小事要报告,决策要审批。平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都是政府部门领导,形同虚设。平台公司这种经营模式从表面上看,得到了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实则是为、权利出租创造了有利条件。

平台公司承担的全部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安居房、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产业化配套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平台公司担当政府的业主去组织实施。平台公司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投资款是应该作为工程结算款?还是应该作为政府拨入的往来款?目前平台公司大多是把政府拨入的工程款作为往来款挂账,会计报表上的资产与负债是同时无限增大,公司利润为零。为了在金融机构融资又进行会计报表修正,或者干脆就作两套不同形式的报表。按照账面实际情况没有利润的报表报政府或相关机构,把政府拨入工程款作为工程结算款形成的有利润的报表报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虽然平台公司管理层知道上述做法违背《公司法》,违背公司制的运作,但政府的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平台公司又完全按照财政资金核算模式来审计、监督、检查。平台公司管理层无权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资金改变核算方式,更不能够擅自制定其他结算方式。为了融资建设只能够违规操作,更改会计报表。留下了较为严重的隐患与风险。

平台公司的性质、经营方式都大同小异,但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平台公司管理考核与财务管理的指导性方法体系,导致对平台公司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方式方法,没有比较的尺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平台公司作为业主,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相互协调。但项目管理职责不明,政府部门缺乏协同配合,存在多头管理却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环节控制不严,形成了都在管都不管的局面。目前,政府审批部门严重缺乏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相当部分人员存在明显专业技术素质差,不能独立果断地处理复杂的工程技术经济问题,只知道削减平台公司上报的预算,不知道审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

由于关系没有理顺,平台公司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充当了社会中介与政府审批部门之间的传递员。项目的可研、清单控制价编制、设计文件审查都是中介机构的事,项目最终预算控制价审批是政府审批部门的事,变更签证是否合理最终由审计机关确定,平台公司无责一身轻。

政府审批机关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可研报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平台公司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工作不够细致,设计深度不够,没有针对项目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出现设计上的漏项、缺项、设计不合理等问题,造成后期设计变更不断增多,影响了项目工期和整体运行效果。党政领导或使用部门不顾已经确定了的规划设计和已经招投标确定了的造价的事实,现场临时拍板提高标准、扩大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大量产生。为了抢进度、要形象,盲目开工、仓促上马,先进场后招标违规操作的现象娄见不鲜。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BT投资商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选择没有明确的界定。一些BT投资商、施工单位进入后不听平台公司的管理,非法分包工程、转卖工程情况娄禁不止,纠纷不断。一些施工单位甚至对平台公司的现场技术管理人员扬言,你今天敢管我,我明天可以要你下课。导致平台公司对投资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敢管,无法管。

招投标管理混乱,一是利益相关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各种关系利益共同体与招标人串通,泄漏标底、透露信息、与投标人私下商定、预先内定中标人范围等。二是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围标串标。地方建筑企业信息灵通关系复杂,与其他企业单位形成利益联盟,一旦有项目招标,这个利益共同体就相互串通,事先商定中标单位,待招标时其他几家参与企业走过场,让预定单位中标。三是租借资质,一人多投。一家企业租借了数家企业的资质后,在投标阶段形成围标之势,其他投标人根本无法与之抗衡。

强化平台公司制度建设,政府弱化对平台公司的直接干预,细化对平台公司考核监督标准,是改革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的有效方法。

一、政府要从源头上对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

要完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形成平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有效制衡机制,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彻底改变平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等政府开会定方法、靠领导发话去实施、要政府审批才执行的经营模式。

二、建立政府与平台公司间合理的契约关系。

要确保平台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快、好、省、廉建设投入使用。政府与平台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要建立明确的结算体系,要建立合同契约关系。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每一个项目都必须与政府签订代建合同,从合同中明确项目投资额度、资金来源、使用标准、质量、工期,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党政领导不得随意更改、干预合同约定的内容。建立了契约关系可以有效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平台公司实施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融资、建设、现金流的平衡和工程建设管理,二是解决平台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结束后政府的赎买方式,三是杜绝平台公司的财务风险向政府财政风险传递。平台公司以企业身份自有资产和代建项目在市场上直接或间接融资,政府在企业融资工作不负任何责任,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和信誉获得银行或市场的资金,平台公司以法人财产权对市场负有限责任;政府的回购赎买方式主要是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即政府将平台公司的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进行阶段性赎买,满足平台公司的现金流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和契约合同,政府或财政不为平台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从物理上隔绝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融资联系,两者之间形成纯粹的委托关系,通过回购的方式形成买卖关系,定期或不定期回购已建成品或在建的项目。政府与平台公司的关系完全变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

三、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与财务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使平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壮大,降低经营风险与管理责任风险,保证监事会对国有公司的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考核办法和统一的财务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四、政府对平台公司制定统一规范的“决策科学、程序严密、运行规范、监管严格”的管理办法,明确平台公司权责利是当务之急。

平台公司管理经营的主要内容是国有资产和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的管理决策密不可分。政府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细化分析、安排资金、确定规模大小、对平台公司实行制度化管理与考核是政府的责任义务。建立细化的公司经营管理、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变更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工程决算管理以及细化管理内容,明确管理要求,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过程管理不漏项、过程监督不缺位是平台公司的责任与义务。党政领导及政府各部门不干预、不插手平台公司经营事务。政府的审批部门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是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项目审批必须要由通晓法律知识,熟知工程项目的运作规律和工程经济知识的专业人才来严格审批。确保政府在项目投资中科学决策、理性思考,防止盲目上项目,过分超前消耗财政资源。

平台公司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要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可研报告、清单控制价、设计文件、图审报告、招标文件,公司内部必须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详细分析,这种分析有几大好处,一是公司领导可以全面掌握项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项目管理人员提前了解项目基本情况,为制定管理策略奠定基础,三是公司经验不丰的年轻人可以借此学习到更多的新知识。对编制粗糙、胡编乱造的中介机构要按照合同严格追索责任。要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条款要清晰明了,不得含糊其辞,对BT投资商、施工、监理、地勘、设计、中介机构既要严格合同管理,还要有考核标准和管理细则。

规范招标程序,加强招标工作的周密性。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提高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采用BT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必须制定统一标准的BT投资项目招商管理办法,废除所谓的政府战略协议、框架协议、伙伴协议来招BT投资商。必须用公开透明的统一的招商管理办法来公开选择,把真正具有“一好三强”的企业招进来担当BT投资商。减少人为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公开透明的阳光操作来打破暗箱操作。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4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项目管理,持续,快速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聚到、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花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项目前期工作的有效性和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实施方式需要加强。

项目前期工作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掌握一定有关政策、法规,还要了解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方法与投资控制等多方面基础知识,可以说前期工作是个多学科综合性的工作。随着政府对基础设施资金大量也越来越受到各企业领导的重视。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实现项目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除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管理以及政策规范规定及前期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高度的重视。

第一,熟悉并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从而避免前期工作方向性的错误,确保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加快工程项目建设的步伐。

前期工作人员应了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土保持法。以及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选址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市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

第二,作好前期准备、做好工作广泛搜集、准备各种资料。

包括建设项目的确定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项目选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水土保持情况、环境评估报告、工程勘察地质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各类标准图集、察勘现场、调查施工环境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方案研究、了解招标办法,同时按照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批程序。同时与各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二,熟悉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项目管理涉及多方面各个层次。我们必须多了解多懂多学习,在管理当中更好的学习和做好前期工作。

(1)首先项目管理应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管理;

(2)了解项工程招标;

(3)了解政府采购工作方法,做好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招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等工作;

(4)同时还需了解工程索赔、司法鉴定、经济评价等与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做为从事前期工作者,必须精通基本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1)方案初步设计阶段;首先业主提出项目申请,业主根据项目有关文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介机构20天编制)。然后由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发改部门召集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进行联合审批, 3日),进行环评初步审查意见(2日),进行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和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图(5天),同时与国土资源部门衔接出具土地资源预审意见(5日),并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3日)。关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程序;首先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15公示)建筑方案设计公开招标(比一迟1天)(注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规划等条件修改完善中标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初步设计审批(发改部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同时进行组织监理招标和初步设计修改(中介单位)10天。等前期一系列工作完成后,必需同时要做好环评报告出具环保部门批准环评报告。再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供地审批前公示7天,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需3日),然后就可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阶段;首先施工图由中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再由建设单位把施工图纸报送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和修改,一般报送单位包括:住建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对于各个部门的提出的意见,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纸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应的修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议纪要。再由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规划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人防出具人防设计审批表、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在做这些工作同时,对施工图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等一系列工作,直到施工招标工作完成。

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6

    为更好地认识代建项目的风险性,有必要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进行分解。代建项目的风险因素有多种,其主要风险体现在代建管理合同中。代建管理合同是代建人与委托人就项目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事项进行约定。分析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要素,应根据代建项目管理的特点,围绕项目“投资、质量、工期”管理的要求进行。囿于文章的篇幅,本文仅分析代建人在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的风险承担。笔者根据某企业的代建项目的实践,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全过程代建项目可能产生风险要素归纳为政府部门决策监管不科学、建设规模与标准不合理、委托人要求变更、代建人管理能力不足、人力材料机械上涨等47项(详见附表中“代建项目全过程风险要素”一栏)。这47项风险要素,应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给各方当事人。但实践中,委托人往往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将代建项目建设中的风险要素全部让代建人承担。这往往使代建人承担的责任都超出了其能力范围,给其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以某企业各类代建管理合同具体实践为例,该企业某医院病房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代建人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赶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返工处理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该约定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委托人将工程建设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该企业,该企业要承担巨大的风险。又如该企业某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中企业收取的代建管理费为项目建安造价的3%,但企业要承担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部无限责任,且代建中节约项目建设资金也不会予以奖励。再如该企业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该合同第108条“违约责任”约定企业的责任条款共15项,而委托人的责任仅4项。对于影响项目工期的情形,该合同约定:“仅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代建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代建人不承担因此给委托人所造成的相应损失”,此约定将影响工期(包括不可抗力因素)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该企业因此需承担巨大风险。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

    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

    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2.3代建人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应有上限

    由于项目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致使代建人代建管理承担的风险极大,有些风险不是代建人有能力进行控制的。为提高代建人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积极性,促进项目开发有效实施,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不应是无限的。因此设定风险赔偿责任的上限是参与各方的共识。

    3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对风险不同层面的认识。从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角度看,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相辅相成的。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的主旨是加强项目管控水平,提升风险认识。居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代建人对其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1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要素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中的各个风险要素由代建管理合同哪方主体承担,不同的情势下应有不同的约定。笔者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中对代建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公平角度对上述47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的承担主体做了设定:其中委托人独自承担22项;代建人独自承担21项;委托人、代建人共同承担4项(见附表)。

    3.2代建人应恰当选择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风险承担意味着责任承担。代建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一旦发生其承担的风险因素,代建人应按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代建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承担风险赔偿责任:(1)对所有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费额度范围内承担风险赔偿责任;(3)代建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代建管理费额度不足承担时,由履约保函额内承担。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3.3代建人可合理地将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要素

    进行规避与转移若代建人居于建筑市场的需要,在代建管理合同中要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要素,其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可以通过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签订相应合同,将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分解到前述有关单位,以达到风险承担规避和转移的目的。如,某代建管理合同约定:“代建人未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人应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人负责赔偿。”代建人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应约定:施工单位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业主的投资费用、代建人的管理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承担。代建人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还可以通过投保,分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这一做法在各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亦有体现。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