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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合同范文1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一、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代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人
1、本合同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 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平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 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 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 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的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的保管与退换
1、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商品。双方确定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率为商品总数量的 %,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4、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 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
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 (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 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月结 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 日至次月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2)滚动结算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3)其他,具体定义为: .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 .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 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2)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3)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5日内负责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
税号: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说明
一、适用
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
二、词语定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商品代销:是指零售商接受供应商的委托,销售商品并按照所代销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佣金的交易模式。
2、零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代销关系,委托零售商出售商品,并向零售商支付佣金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4、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表。
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流程和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约定代销商品的活动。
6、促销服务费用: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为商品代销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佣金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折扣。
7、对账: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代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销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
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代销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供应商有规律的核对账目的日期。
9、结算:是指零售商根据对账后确定的所代销商品的售出数量、金额、促销费用等,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10、结算方式: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协商确定的有规律的结账并支付货款的各种方式。
11、月结: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约定月龄期间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数量、金额,间隔一定周期后进行该月龄货款结算的方式。
12、月龄: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共同约定的按月结算中“月”的起止期限。
13、月结间隔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代销供应商提供商品的时间满足合同约定的月龄后,至开始办理该月龄内代销商品货款结算之间的期限。
14、滚动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一种,指零售商按照一定期限内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数量、金额不断滚动进行结算的方式。
15、滚动结算周期:是指零售商开始代销供应商提供商品至第一次办理结算的期限,以后的结算依此周期滚动计算。
三、合同文件及组成
1、合同文件应当能够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如下:
佣金合同范文2
1、 打开天正底图需要天正原版,即dwg文件。
2、 识别内外墙。
3、 识别房间。
4、 双击房间名称,修改房间名称,这里的名称可以导入负荷计算表。
5、 建筑参数提取及设置。
6、 提取房间。
7、 房间负荷计算。
8、 添加完成后点击”冷热负荷同时计算“,完成负荷计算。
9、 计算,输出计算。
佣金合同范文3
论文关键词:垄断 资源配置 争夺
论文摘要:本文运用系统资源理论对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配置资源的特性、过程、建构方式进行了全新解读。从全文分析可以看出在传播过程中,系统资源的配置在传播系统内可以说是最头疼也是最简单的事情,关键取决于在一定的范围内,系统对其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在其不同用途之间分配的方式是什么。而实际上,系统的物质资源配置方式又是在整合配置与突破中纠结的。
系统本应按照资源配置的规律进行运作,但由于三峡工程的特殊性,该系统的传播资源主要被系统主力垄断,在政治和经济的合力作用下,将注意力资源、渠道资源、内容资源进行了重新分配,将大部分资源控制在系统主力手中。但另一方面,新兴的系统力量为了生存也在不断地曲线挖掘系统主力无法控制的资源,为突破垄断进行着艰难但有意义的努力。按照自组织的原则,系统资源的配置最好采用无为而治的理想配置方式,但在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产生、发展到稳态运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没有这样的配置方式,在实践中这只是一个乌托邦的神话,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而实际上,该系统的物质资源配置方式是在整合与整合突破中纠结的。而中国式垄断与西方式垄断不同,中国式垄断多为政策性垄断,一纸“红头文件”就可以垄断一个系统,一个行业。而西方的所有竞争对手在市场决斗中搏杀,最后留下的那几个赢家才是垄断者。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可见逐利是垄断的目的,无论这个利益是代表一个政党或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
中国传媒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走向市场化,但与欧美比较还有很大差异。李良荣教授把中国大众传媒模式称为“完全国有的有限商业运作模式”。①以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为例,其整合特征也非常明显。第一,系统的协调部门几乎是与政府机关并行的部门,其下大部分的媒体是没有或少有民间投资(或外资)的,从生存的基础来说是依附于政府的。第二,媒体大多数不是独立的,媒体采集和发送的信息,都必须经过政策审查,特别是重大新闻报道,一律采用某一渠道的“通稿”。第三,媒体表面上是商业化运作,但“后台老板”是政府宣传部门。
在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的发展中因不同利益的角逐,系统内出现了垄断力量与非垄断力量的较量,在局部也出现了整合的突破,甚至突破后又形成了新的整合,循环往复,整合与突破总是相伴而行。
注意力资源的明争暗夺
注意力实质上是对受众的影响力,受众由于持续注意于施控者给予的某些问题上,而常常被无意地重构其头脑和行为。注意力被框定的人更容易改变客观的判断,而且更容易依照注意力焦点传达的价值讯息而影响其行为。这样相对集中的注意力资源在系统资源中是非常有价值的,是系统争夺的主要对象。
如何聚焦受众的注意力,这是系统竞争的制胜法宝。“谁控制了渠道,谁就控制了天下”,渠道资源在注意力稀缺的系统环境下尤为重要。施拉姆提出:“人们对于信息的选择率等于信息的报偿率与获得信息的难度之商”,控制渠道等于缩小这个经典传播公式的分母,从而聚焦人们对于信息的注意力。
主力获得的优先渠道
对于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而言,系统主力在协调部门的强大政治护航下,几乎不用担心传播渠道的问题。三峡工程作为国家工程,代表国家形象,系统的协调部门又与国家政府的机构高度重合,使得该系统可以利用国家的权力,按照国家意志干预系统的输出。
作为国家电视台的中央电视台就是该系统的最庞大的主力媒体,这个媒体掌控着国内最重要的传播平台和最主要的对外传播渠道。面对国家重大题材——三峡工程建设的影像记录时,毅然肩负起了这个重大的责任,并确实履行了它的义务。可以说关于三峡工程,央视是事必躬亲、任劳任怨,甚至拿出最宝贵的黄金时段播出三峡工程的大型纪录片,一播就是十几集,几乎不考虑收视率的问题。
例如,中央电视台在大江截流前夕更是不惜血本地在一套节目黄金时间连续播出了《三峡纵横》、《大三峡》等长篇纪录片,在进入12天倒计时时又连续播出了12集《三峡备忘录》。在合龙前10天还拿出广告时段播出了长度为30秒至3分钟不等的“特别报道”的广告片。在日常的传播中,央视也是不遗余力地为三峡工程纪实影像的传播大开绿灯。2002年央视西部频道曾在8:30~9:00的黄金时间播出了《三峡九问》共26集。2003年央视又播出15集大型纪录片《守望三峡》,每集30分钟。
在对外传播上,渠道垄断更为明显。中央电视台4频道在124个国家落地,央视9套②(英语频道)更全部以英语播报③。在三峡工程开工建设的十几年间,央视可谓全程记录三峡工程的点点滴滴,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
另外,作为同一作品也可以利用不同渠道进行传播。例如《三峡梦》一片就是利用多种渠道进行传播的。首先新影厂利用与世界60多个国家建立的影片交流和展播平台,对外输出。同时利用其隶属于中央电视台的优势,由央视开辟通道安排播出。另外,还利用地方台选播促进进一步传播,并推荐给全国各地方电影院,利用院线进行展播。
其他各力量的由远及近
国际上,纪实影像的发行和传播主要有三种渠道,分别是影剧院播映、非院性发行出租以及电视台播出。而在我国,纪实影像的传播媒介主要是电视媒体。然而由于系统主力几乎掌控了纪实影像电视、电影传播的所有重要渠道,而其他非主力系统生产的产品,要想受到观众的注意,就只能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先出去再回来”,或者是“从下而上”由“边缘向中心靠拢”的传播路线。例如许多有关三峡工程的纪录片也是通过参加各种国际电视节目交易会,或参加中外交流研讨活动,或参加各种国际电视节目评奖活动,甚至利用海外既有网络和平台先“借船出海”再“凯旋”。
除了获奖后回流以外,一般媒体生产的产品还有另一个渠道广泛传播,那就是网络。数字时代以前,由于电影电视等影像传播渠道和技术只掌握在国家手中,广大受众所能做的只是打开开关,等待收看,或消极地用遥控板选看内容,大众直接参与影像传播的程度较低,在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那就是垄断的传播渠道。而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打破了纪实影像传播的垄断局面,使传受失衡的传播状况得到一定的改变。受众除了通过电视频道和电影院线能看到该系统生产的作品外,还能通过网络或在线收看相关影像。
如百度视频可获得的关于三峡工程(其中包括关键词为三峡大坝、三峡移民、三峡库区)的视频链接就多达6000多个。又如Google中文网站视频上的相关链接也有4000多个。
另外,在国外的英文视频网站上,我们仍然可以大量获取关于三峡工程的视频信息④,例如笔者同样统计了Google英文网站,视频也可搜索到上千个。同样国外最大的专业视频网站youtube.com上直接上载的视频就多达500多个,甚至比国内的专业视频网站还要多,而且点击率也比国内的高。
信息时代受众更为主动地参与传播过程,其内在需求得到了释放,在这个相对自由互动的渠道内,一向受到严控的三峡工程纪实影像的生产和传播同时获得了渠道解放带来的机遇。特别是大量民间业余影像从其产生起就开始了方式各异的传播过程,但由于传播价值大小的差异,多数民间影像只进行简单的人际传播和群体传播,少数进入大众传播媒体。或者上传至网络,通过公共网站进行,或者获得电视网的征用。那些本不可能被大多数人看到的自拍画面、DV视像作品或不符合播出规格的独立影像作品成为网民热议的对象,成为小众群体收看小众影像的渠道。例如,2002年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就以大学生的视角拍摄了一部反映实现三峡地区环境与变迁的纪录片。⑤
那些散落在系统各处的产品通常用两种形式播出,一是以成片的形式独立播出,这并不是一种最普遍的形式,因为这对影像技术方面的要求很高,还必须符合媒体规定的规格和时长。另一种是以素材的形式进入节目,以三峡风光、突发事件等为内容的记录性影像素材或简易短片形式进入。专业的电视从业人员再将这些素材和短片进一步加工、制作,用于专业制作的节目中。
信息是无限的,而注意力是有限的,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渠道优先的控制能力仍然是锁定有限的注意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使是在网络突破渠道垄断的欢呼下,作为研究者还是要看到在网络渠道的背后仍然有着控制注意力资源的垄断行为。“监控”更加“严格”,对网络媒体而言,中国现在“拥有一支世界上人数最多的网络警察队伍,其网络屏蔽技术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⑥更何况传统传播渠道正在向新兴的传播渠道挺进,传统渠道的资源内容优势,在短时间内新兴渠道(例如手机视频)也是无法超越的。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各个媒体都在不断地聚合分裂,重新组织力量,因此对渠道资源的争夺将是长期的,是不断形成垄断,垄断又不断地被打破。
内容资源的垄断与整合
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最大的内容资源便是真实的,可被镜头摄录的影像,纪实影像与其他艺术形式的差别在于必须要靠对现实事物的影像捕捉来完成基本表达元素的获取,它不能靠虚构的演出或模型的演说来将就使用,一旦内容资源成为有限的稀缺资源,各个媒体就必然要想方设法地去占有更多的资源,或者想办法挖掘新的可用资源作为内容的突破。
对内容的导向控制
有人说,“三峡”无小事。该题材作为重大题材是产生纪实影像精品的沃土,是各个媒体或栏目争先恐后抢夺的重要内容资源,是媒体和纪实影像工作者梦寐以求的可以名利双收的内容资源。对于系统的内容资源配置,协调部门把握着最基本的资源配置权力,通过独占和审查两种形式把关内容,对内容的导向甚至具体画面都有严格控制。
三峡工程纪实影像最核心的内容资源就是三峡坝区的影像。三峡总公司作为业主单位理直气壮地独家占有三峡坝区的拍摄主权,在三峡工程建设的十几年间,几乎所有的工程影像的记录都是由该公司自有的影视部拍摄并作为档案留存或使用的⑦。该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新闻中心就规定了“影、视、图片档案资料是总公司有关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收集齐全,规范整理,由新闻中心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⑧
如果其他媒体主动要求前来采访拍摄,其拍摄的内容是有严格限制的。三峡工程最核心的部分都在三峡坝区,而坝区由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实行全封闭管理,由武警部队把守,拍摄者要想进入坝区拍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国内外记者如要采访拍摄必须经过三峡总公司新闻中心的审查资质,报党委通过。如遇外国记者来访还需要当地外事办通过,并且拍摄三峡坝区只能在几个规定地点拍摄,拍摄者的所有器材必须经过专门部门审查,拍摄过程中还有专人陪同,如遇不能拍摄或敏感的地点,陪同人员还要委婉地拒绝。记者在拍摄后还需要将母带交与业主审查,理由是三峡工程的所有资料都属于国家保密范围。⑨
除此之外,对于媒体的内容资源配置也是有区别的。例如在大江截流的直播现场,不同媒体有不同的内容获取资格,系统协调部门是通过发放有效的分类证件规定记者能涉足的范围来分配资源的。同样在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的直播采访拍摄过程中,不同媒体获取的内容也因资源配发的范围不同而相去甚远。在截流前海内外40多家媒体、400多名记者就提前进入了拍摄状态。中央电视台派出了强大的报道团,对导流明渠截流进行全方位报道。凡是进入大堤采访的记者必须出示特别通行证,戴安全帽,穿救生衣,以确保工地秩序井然。然而有资格进入核心区采访的记者名额却只有50个。最后协调部门还是基本按照惯例分为ABC三种,A证是中央警卫部门发的,B证和C证是新闻中心管理的,发B证的是三峡总公司邀请的,其他未邀请但主动来访的就发了一个C证。A证是可以上主席台核心区的,B证除了核心区都可以去。不同的地点决定了不同的拍摄内容,决定了内容资源获取的多少。
如果说三峡坝区是因为严格的涉密管理使得拍摄内容成为独占的资源,那么照理说涉及湖北和重庆的广大的三峡库区的内容资源应该没有独占的可能性。虽然反映三峡库区的移民、迁建等内容无法实现坝区的封闭性垄断,但是库区所在地的湖北省(特别是宜昌市)和重庆市的电视台,照样可以占据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对该项内容资源实现自然垄断,获得独家使用或“优惠”使用的权利。因此从最终的成品来看,在移民和库区建设上以重庆电视台获取的内容资源更为优质,重庆电视台及其辖区内的电视台常常因拍摄三峡移民和三峡库区建设的作品而获奖。在有关三峡工程的建设内容上,湖北和宜昌电视台获取的内容资源更为直接(主要因为三峡工程建设的主要纪实新闻报道是通过“宜昌——湖北——中央”的选播机制出去的)。湖北电视台和湖北电影制片厂还赢得了许多与三峡总公司直接合作拍片的机会,独家的资源优势使得他们获得了拍出精品的机会。
尝鲜新内容与深度开发旧题材
当然,事物永远是变化着的,只有不断地去尝试才能找到突破口,找到在既有垄断局面下获得开发新资源的机会。例如,央视西部频道在央视的各个频道中是个“年轻人”,实力不算强,但在建立不久就开始涉足三峡工程题材生产并产出了一部有突破性的精品《三峡九问》。该片将社会最关心的问题梳理成九问并逐一回答。其中包括了几个特别敏感的问题,比如战争安全、大坝裂缝、溃坝、水库诱发地震、危险物品的清理等,有些内容还一直被视为军事禁区。他们拍摄了以前别人没有拍到的东西,题材揭秘是这个作品的最大卖点。
在《三峡九问》中,第一次涉及了大坝的裂缝问题;第一次公开播出了20多年前三峡工程进行核效应试验的纪实影像;第一次拍摄了溃坝试验现场;第一次用影像记录了溃坝洪水的行洪演进路线;第一次详细直观地介绍了清库过程中危险品的处理问题和生物病毒问题。该片努力获得的宝贵的第一手影像材料,是三峡工程建设历史上珍贵的影像资料,填补了过去影像记录无人敢轻易触碰的灰色地带。⑩
另外,作为其他媒体常常也是在内容题材的选取上,或者对同一内容的不同解读上有了新意而获得认同的。他们在核心内容资源获取不易的情况下,多渠道终难选取一般大型纪录片无法关注到的局部现象和专题类问题,甚至小到个体问题予以反映,用多角度解读弥补核心内容的缺失。例如,央视二套《经济半小时》就从经济内容的角度制作了《三峡:200亿涵盖不了的工程》;央视《见证》栏目还推出了《纤夫老李》、《宋公麟的旅馆》以及《李世文进城》等描述三峡移民最细小的个体在大变动来临时,如何积极地做出选择,面对未来。又如山东电视台从人物采访的角度制作了《数风流人物——亲历三峡工程》,记录了多位三峡建设者的故事。央视《致富经》节目播放了移民王雄搬家致富的故事。
除了对角度的选取不一,系统内还出现了从深度开始挖掘的作品。在系统发展的前期,很难有挖掘基础深度的片子,这些东西是被遮蔽掉的,是画面上缺失的东西,“我们很难发现大量的、关于田野和社会底层所呈现的一些最基本的数据和状况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让我们看到。”随着纪实影像的发展,许多人因此萌生了触摸真实社会的强烈冲动,但多数作品都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借斑窥豹的泛化观察,重心是“关注”、“展示”和“呈现”,而不是具有专业深度的研究,更非“看”之后的行动。但有幸的是,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内确实出现了深度挖掘的种种尝试。例如庄韶孔拍摄的人类学纪录片《水漫三峡》就是从学术角度开发了系统内资源的潜能,提升了内容的品质、价值和文化水准。这些新题材的开发在总体上丰富了三峡工程纪实影像传播系统的内容资源。(项目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长江三峡地区文化历史资源与现实资源的开发》,项目编号:06XZX014)
注 释:
①李良荣:《西方新闻媒体变革20年》,《新闻大学》,2000(冬)。
②这两个频道是央视主要的日常输出渠道。还有例如五洲传播中心的专职对外传播的机构也为系统输出提供了渠道。
③彼得·卢德思[德]主编,刘志敏译:《视像的霸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④其中包括关键词three gorges project、three gorges dam、three gorges Immigrants、three gorges reservoir area。
⑤⑥《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要拍三峡纪录片》,人民网http://people.com.cn/GB/huanbao/55/20020723/782904.html,2002年7月23日。
⑦这里所称的影视资料指反映与总公司发展和三峡工程建设、金沙江开发等直接相关的电影、电视、摄影资料及利用该类资料再度创作的专题作品、新闻报道作品、艺术作品。
⑧三峡总公司新闻中心《影视图片资料归档集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⑨笔者对三峡总公司新闻中心影视部郑斌等人的采访资料。
佣金合同范文4
因犯合同诈骗罪,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月底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罚金2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1950年出生的杨永清曾是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02年3月5日与7日这两天,杨永清代表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该公司与格尔木亿利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因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无法履行的合作协议书,以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西藏大地工程建筑公司、西藏达热瓦公路工程公司的信任,分别与这两家公司签订了在唐古拉温泉南采石场等地开采青藏铁路道渣石、片石、碎石开采合同,并骗取两家公司工程保证金各30万元,骗得的60万元全部用于清偿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欠债务及杨永清购买车辆。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青海省长江源生态治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杨永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骗取对方工程保证金60多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个人购买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处,遂根据相关法律做出上述判决。
佣金合同范文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的的加快,会计准则也逐渐与国际接轨。本文阐述了建造合同准则在应用中的优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并针对建造合同准则在应用中面临的问题,理论联系实际提出了改进措施,从成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小组、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完善完工百分比法、加强审计和监督,严控人为调利润现象、狠抓工程结算,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合理税收筹划、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判断这七个方面,详细叙述了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完善建造合同准则,这些必将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产生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建造合同准则 应用 改进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经济对我国经济影响越来越大,特别是区域经济和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在会计上向国际靠扰。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及相关信息的披露,适应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趋势,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7年1月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力争在不长的时间涵盖我国大中型企业。建造合同准则自颁布以来,在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国内建造合同市场尚不规范,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影响了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准确性。如何使建筑施工企业更好地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优点
建造合同准则的最大优点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体现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1)各期收入、成本符合配比原则。《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完工百分比及时确认各期的收入、成本,符合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
(2)符合谨慎性原则。《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对尚未确认的合同亏损予以预计,计提预计合同损失准备,不仅反映已完工部分工程的合同亏损,还将未完工部分的亏损计入损益,符合谨慎性原则。
(3)能提供更多的会计信息。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合同总金额、累计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办理结算价款及预计损失等信息,涵盖了较多的信息量,便于从帐表上直接了解到工程的盈亏及结算情况;
(4)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工程预算来确定预计总成本,同时又根据材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变化来随时调整预计总成本。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
二、建造合同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建造合同的应用过程中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问题,影响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制约了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1)合同执行结果“可靠估计 ”难以操作。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可靠估计 ”合同收入和成本,但施工企业的收入成本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变化,很难做到“可靠估计 ”。
建造合同一般工期长,地质条件复杂,生产资料、劳动力价格变化快,使合同总成本难以“可靠估计 ”。另由于业主和施工方的不对等地位,“三边”工程(即边设计、边施工、边预算)普遍存在,变更、索赔因素多,施工企业往往只能在竣工决算时才能确认变更项目,加大了确认预计合同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的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影响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建造合同准则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而目前我国施工企业总体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综合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不高,导致合同总收入确认与总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大大降低。
(2)完工百分比法存在缺陷。以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工程进度,主要基于投入和产出之间存在对应关系,按照配比原则根据实际发生总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收入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以成本投入来测算完工程度往往会出现偏差。
(3)影响了资金周转。建造合同准则是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能准确核算经营业绩,但确认的利润会计期末就要缴纳所得税,在工程款拨付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缴税,增加了资金成本,这对于资金本来就捉襟见肘的施工企业,简直是雪上加霜。
(4)收入和工程结算分离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收入和结算的分离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却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合同收入与费用仅需施工企业自己确认。但根据谨慎性原则,只有经过建筑承包商、发包方和监理方三方签字的工程结算单才是索取合同收入款项的有效凭证。在我国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工程结算单大多滞后于工程实际进度。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只能是理论会计收入,与工程结算形成分离。另外部分企业还通过高估完工进度和收益、推迟工程结算单的签发和应收帐款的确认、少提坏帐准备调节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
三、有效实施建造合同准则的对策
(1)成立准则执行管理小组,确保《建造合同》准则的有效实施。为有效实施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财务部、市场经营部、物资采控部、施工生产部等组成的准则执行管理小组,对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为工程项目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的合理预计提供信息。
(2)加强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合理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合同收入和成本预算,决定了公司是否该投标一个项目,在中标后,该预算则变成了计量完工进度和经济效益的依据,所以非常重要。
强化建造合同全面预算体系。一是投标前就应编制建造合同收入预算和成本预算;二是预算编制是个系统工程,需由市场经营部、施工生产部、物资采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共同完成;三是预算编制需用最佳估计的概念编制;四是所编制预算所有数据都需有合理及实质的凭证支持,能与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并根据项目变化及时进行调整。通过全面预算体系,实现了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考核。化学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能做到每个项目开工前由施工生产部制订预算,用以控制项目成本,同时根据项目情况变化调整预算,项目完工后市场经营部根据预算来考核项目执行情况,预算体系在建造合同准则“可靠估计 ”总成本发挥了良好作用。
合理预计合同总收入。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收入及因合同变更、索赔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承包合同和业主已认可并验工计价后的变更、奖励、索赔补充合同、协议或结算单等来预计和变更,不得随意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更不能人为调整预计总收入来调节企业利润。针对目前建造合同市场尚不规范,在仅有口头订单或订立有书面建造合同但未确定合同总价时,可暂用中标价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待能准确估计时再作调整。有些合同有确定的合同收入,但由于工程复杂,工程变更多,且工程变更在合同总价中占很大比重,业主确认程序比较复杂,结算滞后,为合理判断合同预计收入带来了难度。此时由《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小组参照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合理预计,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及时调整预计合同收入。
合理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完成止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总成本预计是否合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效果。如因成本发票未及时到施工企业入帐,造成有些项目投入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进度低于业主的结算进度,建议引入预计成本,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料、工、机械使用费,分包结算单预计当期成本,尽可能使完工进度接近实际。同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管理小组要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成本动态管理,因通货膨胀原因造成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等增加,在掌握充分证据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未完工合同成本进行测算,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对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要将相应的资料交财务部门计提合同损失准备。
(3)完善完工百分比法。施工企业的部分投入与产出不存在对应关系,也与工程进度无关,如工程施工初期,投入未用于施工的材料和未开工的分包成本较多,施工企业应根据实际加以调整,避免高估完工百分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合同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⑴与未来活动相关的成本,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⑵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等这些投入与相应的产出存在对应关系时,应将前期调减的投入调增至相应期间。
(4)应加强审计和监督,严控人为调节利润现象。上级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规范企业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力度,杜绝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人为调节利润,实现自身目标行为的发生。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等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加大监督力度。为避免企业利用建造合同准则的漏洞人为地调节收益,应建立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对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并进行整改,客观反映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
(5)狠抓工程结算,加强项目管理。施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否则有可能造成工程施工远大于工程结算,造成存货虚增,从而虚增企业资产;由于业主长期不结算或少结算,有可能致使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隐藏着企业潜亏,因此企业应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工程结算。
施工企业应提高工程结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注重平时收集工程结算资料;同时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明确业主和承包方双方的经济关系与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结算签证制,对于施工中所有合同外工程项目和费用,一般应先签证后施工,对于事先估算困难又不能停工等待办理手续的,要做到“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单,工完签完”。而对于合同变更引起的签证变更,企业要及时在工程签证单或是工程技术洽商联系单上,详细注明增加的内容、发生的部位、工作量等;签字手续在工程结算中至关重要,各种签证资料要有现场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工程师签字认可,如有必要,还要联系设计方代表签字。
(6)合理税收筹划。对于收入确认提前于业主工程结算带来的税赋问题,要特别重视,应加强工程特别是变更工程预计的谨慎度,防止将不能实现的收入,特别是变更工程确认为收入从而交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资金成本。
(7)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判断。《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对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而且要了解和熟悉工程预决算方面的知识,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与沟通能力,正确地进行职业判断。首先要对是否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进行判断,如在化学工业岩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一般要执行建造合同,测量、勘察及检测等业务不执行建造合同。要加强对建造合同结果的判断,建造合同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决定了合同收入与合同确认方法的选择,而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地估计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企业应于每期期末对建造合同结果进行准确判断。
总之,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对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我们要积极应对,为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工程动态管理、科学测算合同预收入成本、完善完工百分比法、重视税收问题,吸收国外的先进做法,不断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将提供尽量可靠的、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实现自身的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2006)》.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年版
佣金合同范文6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制度概述
(一)经济补偿金的定义
对于劳动经济补偿金的定义及性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针对的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无过错的劳动者,具有单方性、义务性。据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给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费用。
(二)我国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对于经济补偿金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话题。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有以下四种学说: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社会保障说以及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本人认为,应当将我国的经济补偿金性质认定为用人单位帮助义务性质。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需要帮助的时候给予劳动者的资助,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义务化或法定化’”。该学说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关系,其合理性在于,通过强制规定企业的帮助义务,使得用人单位解雇成本增加,从而起到解雇保护的作用,也使得劳动者在被动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此种学说能够较好地阐释经济补偿金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设立目的以及企业的义务来源,较好地表明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但同时,此种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即将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解除的情形排除在外,不利于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无限制扩张不仅不能够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反而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用工自由权。
(三)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一项制度的产生必然是与社会实际状况及需求紧密相连,经济补偿金制度也是如此。1978年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市场的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市场主体即用人单位具有唯利性的特征不会改变,要想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才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劳动力成本作为生产过程中最大的成本之一,自然会成为经营者压榨的对象。从理论上看,经营者拥有自主雇佣、解聘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也拥有自主选择就业以及辞职的权利,劳资双方似乎处在较为平等的地位上。但事实上,在我国市场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往往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在劳资双方双向选择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此时,就需要相关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而通过经济补偿金制度,能够增加用人单位的解雇成本,对劳动者产生“解雇保护”的作用。同时,在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也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动者在暂时性失业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适用范围的建议
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固定期限与不定期劳动合同下的:(1)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协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难以再胜任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劳动合同难以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合同约定待遇,劳动者不再续订的;(6)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的;(7)用人单位无法或是不再继续经营的。虽然我国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较广,但与此同时,对于这种广泛的适用范围也存在许多争议。本人将对《劳动合同法》中争议较大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适用劳动合同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经济补偿金适用范围的建议。
(一)企业破产重整而裁员以及被宣告破产而不得不与劳动
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我国立法规定,由于企业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本人认为,此时不应当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强加于企业身上。经济赔偿金既然是用人单位的帮助义务,源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当考量用人单位对于义务的实际承受能力,而不能随意扩大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强加给企业以过多的责任。在企业已面临破产重整的问题或已被宣告破产时,还要求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免太过严苛,此时企业往往已自顾不暇,丧失了为劳动者提供帮助的能力。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阶段的企业履行此种帮助义务,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不利于企业通过重整等方式改善企业情况,不利于企业的再发展。而要求处于破产重整或已被宣告破产的企业继续履行对被解雇劳动者的帮助义务,也会威胁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国家将此种义务强加于处于此种困境下的企业之上而不顾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法合同法并非常凯教授口中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和雇主的义务法,而是兼顾企业与劳动者保护的同时,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提供倾斜保护之法。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双方自由选择而达成的一种市场契约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劳资双方均负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劳动合同法作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此时用人单位的权利自然同样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由于劳动法上的劳动是一种雇佣劳动,其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这种从属性就使得雇主与劳动者处在了一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的身份之中,因此就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实质平等。因此,保护劳动者并非劳动合同法需要考量的唯一因素,为处于困境中的企业免除其帮助义务是《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提供保护的需要。而此时保障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任务应当由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失业保险等来进行承担,不能因为现阶段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就不顾企业的实际状况,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企业。
(二)劳动合同期满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
虽然立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应当适用经济补偿金,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的问题,学界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冯彦君教授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承担合法转嫁风险的劳动者的一种非福利性补偿”,在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时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而王兴全教授则认为,经济补偿金能够起到“解雇保护”作用,有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劳动者之间的公平。本人赞同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金应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之中。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之间企业责任的区别应当在于企业是否需要对自身个过错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基于对劳动者暂时失业期间的帮助义务的经济补偿金的意义在这两种情形下应当是相同的,企业都应当履行此种义务。另外,本人并不赞同《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排除在外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帮助的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有能力承担帮助义务即可。而此种规定在无形之中似乎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接受的情形认定为劳动者的“过错”,忽略了劳动者在就业选择时往往是有多方因素的考量而非仅仅是考虑劳动报酬的情况,给本不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强行扣上了“过错”帽子,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使得企业逃脱了其本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帮助义务,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自主选择权。因此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情形下,不论用人单位开出的条件如何,都应当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劳动者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获得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