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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的渊源范文1
1.深翻土壤 要提高土壤的蓄水量,就要增加土壤的蓄水空间,即增加果园耕作层深度,深翻土壤在许多果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许多果园只能进行浅翻土壤,这样土壤的蓄水量就受到限制。
2.多施有机肥 多年来,由于果园化肥施用量增多,造成土壤板结,使土壤蓄水能力减少。今后要逐步减少化肥施用量,不断的增加有机肥的施用量,提高土壤的蓄水量。
3.提倡果园种草 果园种草具有蓄水、保墒、提高土壤肥力等方面的作用。果园种草后,有利于提高土壤有机质的含量和土壤中微生物的活动,减少土壤板结,能明显增加土壤的蓄水量。
4.减少大水漫灌果园 目前有一些果园经常进行大水漫灌,易造成土壤板结,会降低土壤的蓄水量。应积极推广果园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新技术,减少土壤的板结现象,提高土壤的蓄水量。
国际税法的渊源范文2
德国能源税的开征由来已久,早在1879年德国政府便对进口石油征收石油税。能源税在德国历经多次变革,现行的能源税征收与管理主要依据2006年颁布并生效的《能源税法》①,该法旨在把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10月27日颁布的《重构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征税的欧盟框架的指令》②转化为国内法③。德国立法机关在颁布《能源税法》的同时,在当年还颁布了《能源税实施细则》,进一步解释了《能源税法》中所涉及的概念和具体操作问题。德国《能源税法》取代了原先的《矿物油税法》。
《能源税法》较之《矿物油税法》在应税对象和税收优惠两个方面有了显著的变化。在应税对象上,《能源税法》更为广泛,除了原来《矿物油税法》中所规定的矿物油以外,煤矿产品、植物油和生物柴油等可再生能源也属于应税能源。《能源税法》对税收优惠(尤其是对于生产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的确认和程序进行了重新调整,此外补充了大量税收征管法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德国能源税征纳的立法考量从本质上与上述欧盟能源指令相同,即通过开征能源税种,借助能源税这一税收杠杆影响能源价格①,进而调整能源市场供求关系,推动生产高能耗产品的生产技术改革,提高社会生产力;其次,通过能源税的开征降低能源消费和树立能源保护意识,对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能源予以保护。此外,通过税收对价格的传递杠杆作用减少能源使用对环境的污染。不过为了使能源税的征纳不至于对宏观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德国对能源税的征纳还设置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或税收减免政策,比如为了增加德国农产品在欧盟共同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设置的税收减免等等,从而保证了德国既能够通过开征能源税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同时避免额外的税收开支影响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德国能源税的征收与管理
(一)课税主体与纳税义务人
《能源税法》第一条开章明义地规定了能源税的征税对象。能源产品和动力只有在被用作动力燃料或供热燃料时才能被征以能源税。重要的征税对象为汽油、柴油、轻质燃料油、重质燃料油、液化气、天然气、煤炭以及用作动力燃料或供热燃料的生态柴油和植物油。能源税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其最终的税负都将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但是能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却是在经济流通环节中生产或者销售能源产品的一方。由于能源税的生产流通过程中经历多个环节,所以何时确立纳税义务和选择流通中的哪一个环节征税一直是能源税征管实务中的难点。根据《能源税法》,能源税的征税对象可以是生产场所、储存仓库、加油站和消费者之间的任何一方,只要该经济活动符合《能源税法》第一条中所规定的“能源产品和动力只有在被用作动力燃料或供热燃料时才能被征以能源税”。汽油、柴油等应纳税生产场所向加油站或者消费者提供能源产品和动力,那么该生产场所便具有纳税义务;汽油、柴油等应纳税产品从生产场所到储存仓库之间的转移,由于在这一环节中能源并没有直接被用作动力燃料或者供热燃料,所以这一流通环节中纳税义务不能确立,但是如果在这一环节之后,汽油和柴油等应纳税产品的储存仓库向加油站或者消费者提供了相关能源,则纳税义务成立,储存仓库为这一流通环节中的纳税义务人。能源税作为典型的间接税之一,纳税负担将继续转嫁给接收的一方。由于能源产品在加油站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之前已经被课征过能源税,所以这两者之间的产品流通并不导致税收的确立。德国通过这一将能源产品提供方确定为纳税义务人的做法大大简化了能源税征收管理的程序。为了让纳税义务人拥有足够的时间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方,纳税义务人不需要在税权关系成立的时点立即缴纳税款,税法允许纳税义务人拥有一定的纳税期限。通常而言煤炭和天然气的纳税期限平均为40天,而其他能源的纳税期限平均为55天。
(二)税基确定与适用税率
德国能源税主要采用从量定额征收,根据不同的能源类型确定不同的计量单位,分别规定固定税额。为了配合不同的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德国还对同一能源进行指标分类,根据不同的指标,设定不同的征收税率。同时对部分能源税率设置时间表,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征收税率。下表列示现行制度下德国主要能源的税率。对同一能源根据用途或者不同指标规定不同的税率,这在财政实践中收到很好的效果。比如含铅的动力燃料税率高于不含铅的动力燃料这一现实使得目前德国市场上的含铅能源几乎销声匿迹。目前使用含铅动力燃料的仅有用行的含铅汽油。此外作为供热燃料使用的能源税率普遍低于作为动力燃料使用的能源,客观上对工业用途与民生用途的能源使用予以区别对待,既能达到降低能源污染和提高环保意识的财政目的,同时也减少民生用途能源使用的税收成本在家计开支上的负担,达到宏观经济与个体福利实现双赢的局面。
(三)税收优惠与减免
德国对能源税的征收设置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或者减免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提供给能源生产商的供给优待,也包括为了不影响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所给予企业的税收减免,同时还有为了保障民生、推动环保和减少污染而相应采取的各种税收减免举措。①
首先,能源产品用作动力或者供热燃料以外的用途时无需征税,而且被用作原材料或者这些产品在电解和冶金过程中使用时也不被征税。能源产品的生产商为了生产或者保持营业场所运营过程中所消耗的用作动力或者供热燃料的能源,也同样无需征税。这便是通常所说的能源生产商的供给优待。
其次,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部分行业和产品同样无需征纳能源税。德国海洋运输公司和空中运输公司对所拥有船只或者飞机的维修或者运营所需能源产品可予以免税;为了减轻农林业的负担和提高农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德国对农林业用途的柴油只征收每1000公升214.80欧元的定额税,不过每一个纳税主体每年只能在消耗不超过10000公升的情况下享有这一税收优惠,并且每一纳税主体同时享有350欧元的扣除额度,即纳税主体的应纳税额确定后可以再扣除350欧元;为了提高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德国《能源税法》,生产企业在应缴能源税税额超过205欧元时,其剩下的液化气与天然气的能源税仅需按照现行适用税率的40%缴纳,燃料油仅需根据现行法律适用税率的27%征收,应纳税额的确定同样可以抵扣掉205欧元,作为应纳税人的自留额。可以享受以上出于优化产品国际竞争力考虑的农林业企业、生产型企业主要参照联邦统计局对经济行业的定义予以界定。对于为残疾人服务的企业或者为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如果其营业范围在农林业或者联邦统计局认定的产品生产范围内,也同样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此外为了进一步减轻生产型企业的负担,德国允许生产型企业可以将因为能源税的征收所产生的额外负担转移到社会保险中雇主为雇员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支出上。也就是说,生产型企业可以根据缴纳能源税的数额而相应地减少在社会养老保险上的支出。德国的这一做法正是为了应对负担日益严重的社会保险开支,也为了更好地应对德国人口老龄化风险可能给社会造成的负担。
再次,为了保障民生,德国对能源消耗大,而且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也给予了税收优惠。煤炭中用于动力燃料或者供热燃料发电的,可予以免除能源税。家庭使用煤炭取暖的,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也可予以免税。考虑到德国的城市公共交通(短途火车、有轨电车、公共汽车等等)十分发达,而且大部分民众的日常生活与公共交通密切相连,对于经营公共交通企业所消耗的汽油或柴油,只需要缴纳每1000公升54.02欧元的优惠定额税率。而且,为了引导环保型的能源消费和减少大气排污,德国对生态能源的使用同样给予税收优惠。使用生物沼气、污水气、炼焦气及其类似气体进行供热或者作为动力燃料使用的,可以给予免税或者税收优惠。另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德国经营矿物油行业的企业有义务经营部分用于交通运输的生态燃料。德国立法设置了生态燃料占总经营燃料的比率(简称生态燃料比率),能源行业提供的属于法定生态燃料比率以内的生态燃料,可以在2015年度之前享受税收优惠,超出法定生态燃料比率以外的生态燃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至2012年度,不过税收优惠比率将逐年递减。
尽管德国能源税的立法以欧盟的《重构对能源产品和电力征税的欧盟框架的指令》为基础,但是相关法律规定在税收优惠上体现出了德国的特色。
首先,德国《能源税法》相较于欧盟指令而言,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善。欧盟能源税指令主要规定了不同能源的最低税率,但是对于有特定程序和用途的能源的税率却没有做明确规定。因此,德国充分利用了欧盟能源税指令的这一特点,在德国《能源税法》的第51条规定了特定程序和用途的确认(比如冶金工艺属于特定程序,因此可以得到税收优惠),从而使得法律本身对欧盟指令的解释更加到位。
其次,欧盟允许德国在将能源税指令转换为德国国内法的过程中,对于德国本国的生产企业和为了促进和保护气候所导致的能源消耗给予税收优惠,不过欧盟将这种税收优惠的认可仅定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即超过这一期限后取消这一税收优惠。
再次,德国将欧盟能源指令中所提倡考虑能源税征收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和制造业所产生成本增加问题给予充分考虑,并且设置了上文所介绍的诸多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
三、德国能源税的财政意义与评述
(一)源于能源税的财政收支
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06条,能源税属于联邦政府专属的税收①,负责对能源税进行征收管理的机关是德国海关②。能源税作为德国联邦专属税收在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下表根据联邦统计局的《2008年德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出德国过去5年间能源税的财政收入及其所占联邦专属税收入的比例③。从统计计算结果看,德国能源税是联邦专属税的重要税种之一,尽管能源税占联邦专属税收入的比重呈逐年递减趋势,但是在过去5年间来源于能源税的财政收入一直保持在所有联邦专属税财政收入的45%以上。能源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资助联邦政府事权范围内的财政支出。由于德国给予保护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考量允许企业在缴纳了能源税以后可以相应地降低在支付雇员法定养老保险费上的开支,因此联邦政府来源于能源税的财政收入中大部分用于支付法定养老保险者的退休金,而只有小部分财政收入用于交通建设。
(二)能源税征管的财政意义
尽管德国《能源税法》旨在把欧盟能源指令转化为国内法,但是它结合本国的财政目标进行了很好的优化。上文所述的、结合能源税的征管过程给予的财政政策考量和税收优惠政策表明,德国能源税的征管以法律为依据,通过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能源消费转型,保证本国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依赖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民生。德国政府在稳定获得来源于能源税的财政收入后,进一步将这一部分的财政收入充实到雇员的法定养老金中,使得雇主可以因为减少在养老金上的开支而获益①,而雇员作为法定养老金的缴费主体之一和支付对象也能获益。从政府增加对养老金投入的后续影响上看,企业可以进一步扩大投资,雇员可以将所增加的工资收入用于消费或者储蓄,社会的福利水平将因此而得到提升。除此以外,能源税的征收和管理还间接地影响着德国的宏观经济发展与生产技术革命。作为汽车工业极其发达的国家,德国通过能源税的征收引导本国汽车工业加大清洁能源和环保替代品在汽车生产中的研发力度,推动企业进行节油技术革新,使德国的汽车工业市场朝着技术先进和环保节能的良性方向发展。而且通过能源税的征收加强了普通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使得更多的消费者以购买使用节能型汽车为实现消费福利最大化的途径。对于其他大量使用能源类产品的行业而言,同样的技术革命也会随之发生,在市场杠杆的作用下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清洁生产技术和能源节约技术的创新中,实现福利社会下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和改善环境的财政目标②。
(三)德国能源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德国能源税的征收无疑提高了应纳税能源使用的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应纳税能源的需求,优化了应纳税能源的使用与效率。这对于德国所倡导的能源可持续发展和绿色能源意义十分重大。在全球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背景下,尤其是2011年3月日本地震所引发的核泄漏事件直接导致德国对可持续能源使用的讨论升温。因此,德国能源税的征收也是德国实现从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步骤之一。现行德国能源税的征税对象,比如石油、柴油等等都与可再生的光能、水电、风能等存在替代关系,因此能源税的征收在抑制能源需求的同时,也提升了社会发展和经济生产中对可再生能源的需求,促进能源使用由不可再生能源向绿色能源转化,从而为减少社会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出贡献。而且,德国能源税的征收和对能源需求导向的调整,有助于使德国减少或者摆脱对石油等稀缺资源进口的依赖,从而减少资源紧缺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进而通过减少能源进口的渠道改善本国产业发展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
四、德国能源税征管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目前能源税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的现行税制中并没有专门的能源税,但是在现行税种的具体税收条款中均对能源税有所涉及。比如对于涉及节约和开发能源的活动予以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过度耗能和污染环境的产品和项目予以征税和加重税负。这些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类似于德国能源税所发挥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财政意义。但是我国目前对于能源节约和开发的税收制度分布过于分散,相关的税收规范见诸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等不同税种。由于缺少专门的立法,导致能源税制的作用不太明显,无法形成一个以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为主要目标,各税种、税制要素相互配合和互相制约的独立税制体系。我国资源税是一个独立的税种,资源税和能源税在外延上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二者在征税目的、课税基础和课税环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区别。我国目前资源税针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课征,征税范围限定在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对这些自然资源课税的目的在于调整资源调价差异造成的级差收益,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采和节约使用。可见资源税并不能达到能源税所能达到的提高能源价格、促进环境保护的目的。此外资源税在设计上税率偏低,计税依据是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者使用数量,对纳税人已经开采但是尚未销售或者未使用的部分则无需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纳税人对应税资源的无序开采。而且我国目前的税制设计也不尽合理,不利于能源的节约与利用。按照我国现行税制,比较重要的税种比如消费税中仅仅对能源消费中的汽油、柴油和燃料油等征税,对于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却没有列入征税范围,不利于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和污染的有效控制①。又如企业所得税,针对节能和改善能源结构的税收优惠较少,特别是对于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研发,国家都没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②。
(二)德国能源税征管的借鉴意义
根据以上对德国能源税制的介绍和与中国目前能源纳税现状及问题的比对,我国可以从引入专门的能源税收、纳税义务人的确定、采用灵活的税收征管手段、执行灵活税率制度辅助财政目的、合理划分税权和使用财税收入等方面借鉴德国经验,实现我国能源税收政策的绿色化与低碳化。首先,专门性的能源税收征管可以改变我国目前能源纳税令出多头的分散局面。德国从2006年颁布《能源税法》和《能源税实施细则》迄今逾4年的能源税课征司法实践证明,专门性的能源税收立法可以更为有的放矢地抑制能源的过渡消费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在有效控制国家环境政策的同时提高本国的财政收入。由于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统一的能源税法,针对各种能源课征的税收(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和资源税等等)并不能明显地体现国家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的财政目的。未来我国的能源税收征管应该实行统一的立法,可以从宏观发展的角度综合审视我国的能源特征、藉此合理系统地调节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保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德国关于能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方法为我国解决了立法上的首要难题。关于能源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一直是国际上能源税税收征管环节中的难题。能源税的目的是为了影响能源的消费行为,所以德国关于能源税纳税义务人税收关系确立的首要条件是能源消费事实的成立,对于能源的开采、能源从生产到仓库的储存环节并不征收能源税;只有当能源消费事实成立时,生产或者销售应税能源的一方才应该履行纳税义务。此外,能源在消费者之间的再度流通,也不会引起重复征税。
国际税法的渊源范文3
关键词:水煤浆、煤炭液化、能源结构、环境、社会效应、地位
中图分类号: F407.21文献标识码: A
一、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
能源是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当今世界,特别是我国,使用的一次能源主要是化石能源,它们在一次能源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90%与97.5%
世界与中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
我国煤多油少。十五计划纲要中指出:能源建设要发挥资源优势,以煤炭为基础能源”。
1999年中国化石能源储量结构
大量使用化石能源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但是,在未来30~50年内,其它洁净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水电和核电的发展在世界范围还不可能普遍取代化石燃料。所以,能源与环境必须协调发展。
据UNDP推测,世界范围内,石油天然气可供应50年以上,煤炭则可稳定供应200年以上。我国更是如此,煤占化石能源储量的92.94%。我国一次能源以煤为主的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尚难以改变。到本世纪中,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还难以降至50%以下。
石油是重要的战略物资,但是我国石油储量只占化石能源总量的5.35%。国内石油产量的增加远远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增长。2001年我国进口原油7000万吨。预测到2010年,我国原油将缺口1.2亿吨,国产原油只能满足需求量的58%。
对境外石油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大,对我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以煤代油是我国既定的能源政策。
解决我国石油资源短缺的根本出路是煤炭液化。煤炭液化可直接制得成品油。但是建设大型煤炭液化工厂的技术与装备还需进口。
煤炭液化投资大、制得的燃料成本高。据中新社报道,年产油100万吨需投资100亿元, 相当吨油/年投资10000元,每吨油耗煤3~4吨。按此初略估计,产品价格不会低于每桶25美元,或每吨1500元。所以,我认为作为技术储备,建设煤炭液化示范厂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目前很难商业化作。
我国每年当燃料烧掉的油(原油或重油)有4000万吨。约占我国石油产量1/4。所以替代燃料油也是重要的途径。替代下的燃料油,经深加工后可得45%左右的汽、柴油,6%的燃料气,及25%~35%的重质馏分。
国家经贸委[2001]1019号文《节约替代燃料油十五规划》中,计划年减少烧油1600万吨,水煤浆列为代油燃料的首选。
国家计委[2002]1990号文《煤炭工业十五基本建设指导意见》发展重点中指出:要积极推进水煤浆厂的建设,以替代燃料油消耗。
二、水煤浆的性质与用途
水煤浆的储、运与燃烧方式与油类似,可替代燃料油。代煤,有节煤与减少环境污染的优点。水煤浆燃料分间接用燃料与直接燃料两种。
1、间接用燃料是指先用水煤浆造气,以煤制气作燃料。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十五”规划中,推荐以水煤浆为原料的德士古炉造气,用以替代燃料油。
水煤浆造气后可合成汽油,属煤炭间接液化的中间环节。
水煤浆造气可作为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的燃料。IGCC比现有汽轮机电站供电效率高4~10个百分点,CO2排放可下降30%左右,脱硫效率达99%,SO2和灰尘排放可降一个数量级,Nox 排放为常规电厂的15%~30%,耗水减少20%~30%。是21世纪火电动力的主要发展方向。
水煤浆造气还可用以生产合成氨、甲醇等化工产品。
水煤浆作为气化原料,其中的煤与水都是造气的原料。所以气化用水煤浆并不追求很高浓度,粒度也可以比较粗,上限可达1410μm,小于200网目含量为32%~60%。此外,气化炉与制浆车间相邻,无需远距输送与长期贮存,因而对煤浆的稳定性要求也不高。
2、水煤浆作为直接用燃料,其中的水对燃烧不利,在燃烧中它要消耗热量。含煤70%的水煤浆,每公斤水煤浆按煤的热值每公斤7200大卡,水煤浆的热值约5000大卡;1公斤水消耗的汽化潜热为539大卡,1公斤煤浆中只含水0.3公斤,消耗热量约162大卡,损失不到煤浆热值的4%。但这点水却使固体煤炭转化为一种流体燃料,从而带来一系列优点。
直接燃料用水煤浆,应具备下列性质:
2.1.含煤浓度要高,通常为62%~70%;
2.2.煤粒应达到一定的细度。一般要求粒度上限为300微米,其中75%;
2.3.有良好的稳定性。储运中不产生不可恢复的硬沉淀,一般要求存放期超过一个月;
2.4.流动性要好,并应具有良好的流变特性。通常流动时要求表观黏度
三、我国水煤浆发展的历程
水煤浆是七十年代末出现的一种新型煤基流体燃料,当初只有瑞典和美国掌握。1986年国际油价大跌,西方国家停止了商业化步伐,转为技术储备继续开发。
我国立足国内,从“六五”期间将“水煤浆制备与燃烧技术”列为国家重点攻关项目。“六五”属实验室研究,“七五”进入小规模工业试验。
“八五”以电厂为对象,进行制浆与燃烧的工业示范。由于技术与经济条件的限制,当时尚未推广应用。
1999年,“八五”攻关项目“白杨河电厂油炉改烧水煤浆”与“枣庄25万吨/年制浆厂” 先后通过鉴定,评为国际先进水平,表明我国水煤浆制备与燃烧技术已经成熟,为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
水煤浆技术已列为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火炬计划。
2000年以来,先后有八一、白杨河、汇海、东庞、胜利油田、茂名等 7 个15~50万吨的大浆厂相继投产,已形成 280万吨/年的制浆能力。我国水煤浆浆厂与产业化规模已跃居世界前列。
由南京设计院设计的南海水煤浆厂,设计能力150万吨/年,是目前我国最大的一座水煤浆厂,现正在建设中。预计今年年底将投入运行。
四、经济效益
1、代油有显著的节油与社会效益
以水煤浆代油,燃烧效率超过99%,可节省燃料费1/3~1/2。例如:燕化燃用46.8万吨水煤浆,节省燃料费1.27亿;汕头电厂燃用水煤浆29万吨,节省燃料费8700万元。
SO2排放量相当低硫油,白杨河电厂为627.4mg/m3,燕化为209mg/m3,汕头万丰热电厂1台50MW油炉改烧水煤浆后,每年减排SO2 3000吨。
火焰中心温度低,水蒸汽有还原作用,可显著减少Nox排放。白杨河电厂为495.1mg/m3,燕化为544mg/m3。
与改煤粉相比,占地少、投资低、工期短。一台10万千瓦燃油锅炉改烧煤粉投资1.2亿元,工期8个月;改烧水煤浆只需0.5~0.6亿元,工期2个月。有些燃油电站由于工业广场的限制,已无法改为烧煤,但可改烧水煤浆。中、小油炉分布很分散,煤粉又不便集中制备和储运,改煤困难很大,改烧水煤浆则方便可行。
随着工业示范取得成功、油价攀升和国内对控制燃煤污染的力度加大,近几年水煤浆得到很快的发展。
2、代煤有节煤与环境效益
水煤浆制备、储运全封闭,避免了煤炭装、储、运中损失的5%带来的环境污染。
热效率高,节煤1/3,因而也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中小燃煤锅炉热效率
水煤浆制备过程中,磨细后还可进行再次洗选脱硫,细磨后,黄铁矿已充分解离,脱硫率可达67.90~70.30%。煤粉则不可能。
白杨河电厂烧枣庄浆厂的浆,添加3~5%脱硫剂后,排放的SO2降至255.37mg/m3,无需采用投资大、成本高的烟气脱硫。除尘后,烟尘排放可满足二类地区环保的要求。
五、结论
近几年,油价不断攀升,水煤浆又有着如此多的优势,无论是社会效益还是环境效益,都十分显著。因此,水煤浆在我国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中就显露出非常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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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大东;曹欣玉;周俊虎;赵翔;刘建忠;黄镇宇;岑可法;;我国水煤浆燃烧技术的现状和发展[A];发展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企业竞争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1年
3、本报记者 屈金星;国际水煤浆开发现状[N];中国矿业报;2000年
4、牛志刚;煤、水煤浆燃料氮析出特性和燃料型NOx生成特性研究[D];浙江大学;2004年
国际税法的渊源范文4
关键词:循环经济,水能资源开发,生态环境
我国水能资源丰富。随着水能资源开发力度日益加大,在传统开发模式下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冲突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水能资源有效开发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大力开发水能资源时,必须克服传统开发模式下面临的问题。本文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为有效开发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提供思路。
一、循环经济与水能资源开发
1、能源的循环经济,亟待水能资源的开发
经济快速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能源支撑。传统能源开发采取的是“能源资源——能源产品——能源废弃物”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依赖的是储藏地下及数量有限的不可再生能源,通过增加能源消耗谋求经济发展的线形经济,因此,必须转变传统的能源经济发展模式,将循环经济纳入到能源开发中。而水能资源的开发,可以节约煤炭等有污染不可再生资源,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符合能源的循环经济要求。
2、水能资源的开发,亟待循环经济模式
水能资源的开发将给开发地周围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单向流动的线形经济发展模式下,忽视了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等造成的影响,因此应积极倡导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开发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在库区经济发展中充分吸收循环经济理念,把各项经济活动组织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使所有物质和能源在这个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库区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在积极发展水电能源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开发中的应用
循环经济理论在水能资源中的运用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建立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体系,鼓励水能资源的开发
人类的经济发展模式经历了从“高消耗、高污染、高消费”到“低消耗、低污染、适度消费”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循环经济是目前最能代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模式,而倡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是构建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环节。在水能资源开发中要大力宣传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制定统一的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政策,引导消费者消费绿色产品和生产者生产绿色产品,从而促进产品结构优化;将“优先发展水电”政策落实到实处,转变能源的生产方式,使能源开发遵循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
2、建立绿色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的科学决策
绿色经济核算体系是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绿色会计制度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水能资源开发中对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非常大,而在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消耗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成本并没有得到相应完整的体现。因此,应该改革企业和政府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建立完整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将水能资源开发过程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真实成本纳入到会计核算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从而建立一套绿色经济核算制度,使水能资源开发更能体现出其真实成本和真实效益,从而有利于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科学决策。
3、建立与生态环境友好的开发体系,促进水能资源的有效开发
建立生态环境友好的水能资源开发体系,就是要从规划、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各个环节,优先考虑生态环境问题,促进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实现能源的循环经济。
1)健全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对当地的生态环境的影响大而且持久。因此,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首先必须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肃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其次应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从源头预防水能资源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生态问题,从而实现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大多是从宏观定性方面进行研究,在微观定量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少,将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量研究并纳入到经济评价的更少。这样不仅忽视了项目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而且间接地扩大了项目的效益。因此,应量化水能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开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选择对生态环境友好的项目。
3)优化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设计方案。据统计在设计阶段运用价值工程可降低成本25%~40%,因此在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尤其是大型项目进行设计时,应该运用价值工程原理进行方案的决策,在保证项目价值不变或提高的情况下,充分考虑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多个备选方案中尽可能选择对周围动植物友好的设计方案,从设计角度将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校
4)采取积极的移民安置政策。大型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将带来大量的移民及安置问题,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水能资源的顺利开发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移民及安置问题,除了采取传统的政府安置政策、库区后期扶持政策等之外,还可以研究采劝投资型”政策,让移民参与水能资源开发投资,使他们能长期分享水能资源开发的效益,并促使移民和开发商形成利益共同体,将有利于水能资源项目的顺利开发。
4、加强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运行期比较长,一般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此,运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1)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以当前的技术水平,新建大坝的设计、技术、建造等问题不是十分突出,但是历史上原有大坝的安全问题以及大坝的管理问题则不容忽视,应尽快从技术、经济、安全、环境和社会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权衡,对病险水库大坝进行综合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对病险水库大坝加以解决。另外,大坝的军事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现今全球恐怖活动频繁,国内也存在恐怖力量,比如种族冲突、历史遗留的移民问题等都有可能激化成社会矛盾,对大坝的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2)加强电站的运行管理。首先,要根据项目用电、用水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协调项目各功能之间的关系,研究制定电站优化运行方案,确保水电站和大坝的安全运行;同时要尽可能减轻水电站运行对水库水生环境的影响,确保下游必要的生态流量和鱼类等的基本生存要求,满足下游航运的基本要求等。其次,要协调项目的效益和运行安全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多的关注运行安全问题,重视对项目的技改更新,防止运行管理中的安全隐患。第三,要建立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四,加强水电站防洪管理,包括加强水电站防洪预案的编制,健全水电站安全度汛监管机制等。
5、加强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当前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并没有太多的从技术和经济角度考虑大坝退役的问题。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考虑,水电站退役是水能资源开发项目周期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应该加强对水电站退役问题的研究。
1)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经济分析。在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该事先从技术上和经济上考虑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提出项目后期的发展方向。而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后评价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存在的问题,为后期运行管理和大坝退役提供指导。在项目计算期结束时,应该加强延长水电站使用寿命的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如果使用新的投资来延长使用寿命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则需要考虑水电站退役问题。
2)加强水电站退役后的技术经济评价。根据水电站拆除程度不同,水电站退役分为部分退役和完全退役两种。对于完全退役,除了要考虑大坝和辅助设施全部拆除的费用之外,更重要的是考虑大坝拆除后淤沙及水的下泄给下游带来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大坝拆除后对库区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对于部分退役,则需要考虑大坝的安全问题和维护保养成本等。对究竟采取哪种方式退役,需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目的是使水电站的退役不仅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可行,而且水电站的退役对项目周围生态环境带来的影响最校
三、结论
通过以上措施,以循环经济理论指导我国水能资源的开发,有效消解由于水能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促进水能资源开发的循环经济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季松:新循环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2](美)P·麦卡利著周红云等译:大坝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
国际税法的渊源范文5
―――记××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是××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二党支部书记。从94年参加工作以来,他一直在基层局从事税收业务工作,多年来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他不断创新、不懈进取,先后被省局评为“金税工程先进个人”,被团市委授予“郑州市十大优秀青年卫士”和“青年岗位能手”称号,被市政府授予“郑州市文明市民”称号,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党员。
学海无涯 与时俱进
作为科长和党支部书记,他长期坚持*、业务学习和“”制度,经常组织支部人员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性党风教育学习,在学习中,将党的理论与时事*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与大家在讨论中学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党员爱党、爱国、热爱本职岗位的热情,所在的党支部被市局评为“优秀党支部”。为防止自己忙于日常工作,而存在知识透支的问题,他还利用业余时间考取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执法为民 不断创新
作为一名搞业务的基层税务干部,不论是在哪个岗位上,自己都是代表国家直接面对着纳税人。××深知要想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就需要拿出比别人更多的耐心,付出比别人更多的汗水,承受比别人更多的委屈,摸索出更多的符合实际的管理办法。
××在任中心税务所副所长时,为了公平税负,在当地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到任之初就制定了清理漏征漏管、解决零低申报的工作方案。特别是在解决汽修行业零低申报中,他主动挑选最硬的钉子户----某汽修厂连续蹲点三天,以凛然正气打掉了其嚣张气焰,震慑了辖区整个汽修行业,扭转了管理松懈的状况。在蹲点的第一天,该汽修厂老板又是到茶又是让烟,一会儿又拉着去饭店,但都被他一一拒绝。该老板一看软的不行,第二天干脆来硬的——关门停业。看到这种情况,××拖掉冬装制服,换上棉袄,站在厂门外,向前来修车的司机详细询问情况。当时是12月隆冬天气,北风呼啸,寒风刺骨,汽修厂看门的小伙子不时地掀起门帘,窥视站在雪地里的××,心想:看你能坚持多久。凭着对工作的负责,凭着一股子倔劲儿,××硬是在门口坚持了整整两天。手冻木了,就使劲搓搓;脚冻麻了,就来回跑跑。看到这种情况,该老板如坐针毡,终于熬不住了,感慨地说:你们工作这么细,他愿意补交税款。打掉了钉子户后,其他汽修企业纷纷配合检查工作,最终补缴税款30万元,无一纳税户闹事告状。
××在任发票违章查处小分队队长期间,在查处一个公司,销售货物打白条的案件中,经突击检查,发现了该公司的第二套销售明细帐,和一本转借来的发票。这时这个公司发现败露,该公司两名人员竟然下手要抢回帐本和发票。在争夺中,他的头部两次被对方肘部击打,但为了保住证据,他顾不得疼痛,抱住帐本和发票往外猛冲。等到了单位,感到手火辣辣的,这才发现手被挖了好几道血印,衣扣也被撕掉了几个。在案件的查处中,他还不断接到匿名电话,威胁说:“姓唐的,你放聪明点,最好早点收手,免得惹祸上身”。面对这种情况,他毫不畏惧,顶住压力,对该公司一查到底,最终该公司补
缴了8万元税款并接受了罚款,有力地维护了税法的尊严。
××在任政策法规科科长期间,发现该局加油站行业整体税负偏低,于是将加油站行业列为分类管理的重点。他认为加油站之所以难管,是因为其销售大多为现金交易,很难核准销售额。因此充分利用税控机具,准确掌握其销售额,成为改变加油站管理现状的突破口。2003年中下旬,他们对所辖加油站的加油机逐一安装了税控装置并完成了数据初始化。他们这种大规模的行动强烈震撼了加油站的老板们,税控机具还未全面使用,加油站的申报税款就已开始普遍提高了,但也有部分加油站企业心存侥幸,认为这一次不过又是走形式而已,雷声大雨点小,依然我行我素。两个月后,税控机具全面使用,通过数据的采集、比对,加油站的老板们知道了税务机关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已了如指掌,彻底摧毁了加油站老板们的侥幸心理。当月在正常申报的基础上,共查补税款 33,850.48元。在约谈中,加油站的老板们感慨地说:“税务局用上了高科技,以后不好糊弄了”。
××认为,政策法规科不仅要服务于纳税人,也要服务于各税源管理科。在执法考核工作的开展中,他充分落实这种服务理念。原来的考核工作重在事后惩戒,大家认为你是找茬的,从心理上是抵触的。他一改原来的做法,在执法考核工作中建立了“互动沟通机制”,重在事前、事中的监控和提醒。每日对指标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后及时提醒相关责任人,并帮助其查找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方案;针对文书流转中容易出现时限超期的问题,建立了“上下互动”的文书传递提醒制度。这样一来被考核人的抵触情绪消失了,大家都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执法考核各项指标迅速飚升。截止2005年2月,××局执法考核实现了19个月零过错,在郑州市基层局中名列前茅。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始终坚持,国家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就应该及时让纳税人充分地享受到,不仅不能刁难纳税人,还要主动去帮助他们。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后,为了让国有企业都能掌握并享受到优惠政策,他顶着8月炎炎的烈日,开着没有空调的面包车,衬衣被汗水浸透了不知多少遍,跑了整整三天,累计行程300公里,走访了辖区每一户国有企业,将优惠政策送到企业手中,并现场为他们进行讲解。政府关心下岗人员,出台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他就组织人员在人流密集、辐射面大的市场、广场设立宣传点,进行多次声势浩大的宣传。共向纳税人和过往行人发放宣传册1800本,接受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面对群众的询问,他针对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耐心讲解,渴了顾不上喝一口水,累了也只能伸直腰放松一下。他的讲解使询问者疑惑而来、满意而归,纷纷称赞:“你们真是雪中送炭,他们一定要响应国家号召,早日脱贫,减轻国家负担”。
为了深层次地提高服务纳税人的质量,总局要求各省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局有幸成为全省唯一的试点单位,而政策法规科又有幸成为全局此项工作的牵头科室。重担在身,为了圆满完成党组交付的此项任务,他总是早来晚归,下班后仍在和同事研究方案,夜深了还在伏案驰笔。期间他一岁的儿子发高烧,妻子急切地给他打电话,他急在心里,可电话里却对妻子说:“你别急,小孩子发烧很正常,他走不开,你去医院给孩子输液吧”。有孩子的人都知道,一岁的小孩输液都是在头上扎针,孩子除了哭闹外,小手总是下意识去抓针头,一不小心就会跑针,一个人很难招呼过来。他心里是又疼孩子又愧妻子,但为了确保试点运行成功,为全省的推广提供经验,他还是毫不犹豫地坚守在
工作岗位上。经过一个月的奋战,最终按时圆满完成了此项工作,使纳税人能在一个窗口办完抄税、申报、认证三项涉税业务,使优质服务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我为人人 树党形象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它不仅体现在工作中,也体现在生活中。每个人的生活都有辛酸与甜蜜,泪水与微笑,在做人上他更多地把辛酸、泪水留给自己,把甜蜜与微笑送给别人。
在父亲面前,他是一个好儿子。2001年11月,他的父亲突患脑梗塞,半身不遂,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身边离不开人,这时正赶上他的儿子出生,自己又是科里负责人,单位正在为上ctais征管软件而忙的热火朝天。一边是紧张繁忙的工作,一边是急需照料的亲人,为了确保ctais上线成功,他把苦往肚里咽,毅然挑起这两份重担,白天由姐姐照顾,晚上由他看护父亲。在单位,每天都是忙了一天,晚上还要加班,夜里依然要拖着疲惫的身子去照看父亲,有一次夜里刚到医院,就累的扒在父亲的床头睡着了,醒来发现父亲正流着泪摸着他的头。长这么大,他只在母亲去世的时候,见父亲流过泪,看到这一幕,他握着父亲的手涕不成声。但,为了ctais上线成功,再大的困难也要挺过去,他没有因此请一天假,更没有因此而中断对父亲的陪护。在他一个多月的照顾下,父亲的身体得到了很好的恢复。
在外人面前,××争做一个好心人。在一次初冬回老家农村时,看到这里的一些孩子,还穿着凉鞋在岭下放羊,在寒风中瑟瑟发抖,这些孩子是因为家里贫寒而上不起学的。当时经济并不宽裕的他,当即掏出了身上的钱,为一个渴望上学的孩子交了学费。自96年至今,他连年为这个渴望上学的贫困孩子进行捐助,目前这个孩子已经上初三了。他还多年到登封范窑村希望小学进行了捐助。在希望工程上,他共捐助学习用品750余件,捐款1000多元。“非典”期间,大家是谈“非典”而色变。这期间他所住的家属院的同一号楼内有一家从北京打工偷跑回来的一家三口人,被社区强制在家里进行隔离。由于家属院的管理人员有限,隔离后,这三口人每天生活用品的采购就成了问题。由于“非典”的传染性和致命性,家属院内的人,别说是去给他们送生活用品,就连他们所住
国际税法的渊源范文6
国际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这一范畴,学界研究的比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观点,这是国际税法学领域研究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之一。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一)涉外税法的含义与标准
涉外税法(Foreign-relatedTax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三个方面。虽然学界均主张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但关于涉外税法的具体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主张涉外税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税法,有些学者主张除了涉外所得税法还包括涉外商品税法。根据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涉外税法应当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
关于涉外税法的标准,有些学者主张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都属于涉外税法,如关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等。[2]也有学者主张涉外税法应当有一定范围,只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关税法。
我们认为,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税法分为三类:(1)纯粹涉外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内外统一适用的税法,如《个人所得税法》;(3)纯粹涉内的税法,如房地产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从广义上来讲,涉外税法包括前面两类,从狭义来讲,涉外税法仅仅指第一类。国际税法学上所研究的涉外税法主要是第一类,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包括第二类涉外税法。
(二)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
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涉外税法对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超出本国管辖范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资金、人员和物品流动非常频繁,一概否认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在本国的效力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也不利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和谐发展。其实,现行的各国税法制度中已经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对他国涉外税法效力的承认与尊重,比如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而采取的各种国内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税法和抵扣法等等,实际上都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效力的基础之上的。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是对其他国家涉外税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Treaty)是国际税法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也是最能体现国际税法“国际性”的法律渊源。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国际税法渊源中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为协调其相互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而缔结的国际协定或条约。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和关税领域。国际税收协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多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国际公约,而且所涉及的领域也将突破所得税和关税领域而向其他商品税领域扩展。
其他国际条约或协定中也有关于税收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二)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TraditionofTax)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有学者对国际税收惯例与国际税收习惯进行了区分,认为国际税收习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而国际税收惯例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3]我们认为,习惯和惯例在内涵上的差别不是很大,如果从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来讲,习惯和惯例都不适宜用来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莫如用习惯法来表述更准确。当然,无论是习惯、惯例还是习惯法都不过是一个指示名词而已,没有什么先验的内涵,其具体含义都需要学者在使用的过程中予以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我们所研究的是同一个事物,至于具体使用什么名称,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强行一致。这里,我们使用惯例来指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认为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两个《维也纳条约》缔结后,已经成为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于国际税法本身历史较短,而国际惯例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形成过程,再加上国际惯例很容易被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所肯定从而失去其作为惯例的特性,所以,作为国际税法渊源的国际税收惯例并不多。
国际法和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纠纷的判例,虽然不能作为国际税法的正式渊源,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税法渊源的补充资料,所以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
「注释
[1]参见[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