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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1
一、南泉镇的区域概况
南泉镇属亚热带温热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5.8℃,年平均降雨量944毫米,年日照在1240小时以上,无霜期280天,适宜农作物生长和家禽养殖。
地处川西平原西北部,由原南泉镇和四平镇于2006年4月17日合并而成。全镇幅员面积37.56平方公里,总人口29943人,距什邡6公里,德阳32公里,距成都60公里,什南、什四、永马等市级水泥路贯穿全境,交通十分便利。境内均属都江堰自流灌区,人民渠干渠横贯全镇,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全镇GDP达到29186万元,财力(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达到37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370元[2]。
当地发展“生产为民”增收,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实用技术为手段,积极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走优质、高效的特色农业、精品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发展之路,把自然条件和区域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3]。
二、南泉镇农村废旧宅基地复垦的基本情况
对南泉镇已放弃宅基地、农房重建(包含异址重建和原址重建)和旧宅居住情况的调查结果列于表1,全镇13466户,其中享受补助放弃宅基地183户,占全镇总户数的1.4%;灾后重建农房共6034户,占全镇总户数的44.8%。灾后重建农房中异址重建4117户,原址重建1917户[4]。其中异址重建按0.03公顷每户计算,需要占用大耕地面积123.51公顷,耕地压力增大。
数据来源:四川省什邡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土地利用实施规划
南泉镇灾后耕地占补面积调查情况列于表2,全镇可还耕面积(包括异址重建可归还耕地、放弃宅基地还耕面积和闲置地可复垦面积)共计可复垦面积195.87公顷,其中异址重建可还耕面积164.68公顷,放弃宅基地可还耕7.32公顷,闲置土地可还耕23.87公顷,异址建房新占用耕地面积为123.51公顷,通过复垦扣除重建房新占耕地,全镇预计可新增耕地面积72.36公顷[4]。
三、南泉镇宅基地复垦中遇到的问题
1.宅基地复垦补偿问题
在与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协调存在科学合理的分配问题、经费筹集渠道问题;资金补偿方面,有的群众对补偿政策不理解,觉得补偿金额低不愿意合作的问题,需要领导进行协调。
2.社会问题
2.1部分村民不坚持重建“一户一宅”的原则,原旧宅以父母或儿子居住为由不拆旧房,形成一户多宅现象,或以保留生产用房为由不予拆除。
2.2部分复垦质量不高,只有10%的土地可以水旱两作。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院落地面泥土少、沙石多,还耕的表土太薄,耕种困难;二是整理的建渣因转运成本太高,村民就地掩埋。
2.3部分小村院落道路狭窄,大型机械无法入场;村民又不主动拆除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影响了施工进度,增加了成本;同时要完全达到“水旱两作标准,部分土地复垦的成本费用较高,群众反映是否可以增加复垦补偿。
2.4部分村民不配合验收工作,以还耕土地没有达到要求为由,反要施工队予以补偿;少数村民要求把3000元每亩的还耕费用直接给他们自行还耕,不配合施工队的作业。
2.5村镇建设规划方面控制不力,导致农村宅基地普遍布局散乱,难以形成完整村镇形态结构。基础设施的建设滞后,建筑规划控制不严,导致农村居住环境较差,视觉效果低下。管理上存在的缺陷,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超占、闲置和违建现象仍时有发生。
综上可知,南泉镇这样的社会问题导致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耕地质量下降,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难度增大,依法解决灾区群众当前急迫问题与保持区域长远可持续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矛盾和情况[5]。
3.在宅基地复垦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3.1“一户一宅”与推动宅基地复垦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6]。
3.2置换房屋与推动宅基地复垦的关系
南泉镇通过宅基地复垦来置换耕地,从而取得居民点建设用地集中配置,由于农户取得宅基地的成本相对降低,有利于快速推进集居区建设。
3.3新居建设与推动宅基地复垦的关系
新居建设分为异地重建和原址重建,其中异址重建会占用一定面积新的耕地,为保证耕地数量的动态平衡,就需将原来的废旧宅基地进行复垦重新开发为耕地,落实好“一户一宅”政策,新居建设的面积要与宅基地复垦的面积一致[7]。
四、解决南泉镇宅基地复垦问题的措施实施
1.复垦中社会问题的解决措施
1.1各村民委员会成立复垦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统一思想,宣传宅基地复垦的内容、方法、要求、要求、意义,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复垦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2]。要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发动村民投工投劳,减少复垦资金和成本。旧宅基地复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做到依法还耕。
1.2有效利用新增土地,以弥补农村灾后重建资金的不足,同时保证复垦土地质量。完善村镇组织责任制度,加强与施工单位和村民的协调力度,进一步推进复垦进度,加强还耕质量监督和检查验收,制定较为严格措施。
1.3实行国土违法、政府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严守基本农田红线不能突破,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因地制宜,对于能还耕的旧宅基地,要经国土管理部门核实,绝不能随意改作载树绿化等其他用途。
2.复垦工作中几个关系的处理措施
2.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6]。
2.2农村宅基地复垦要实行1:1置换建设用地政策,且置换的指标不纳入当年新增总量控制。通过宅基地复垦,把废弃民居推倒整理为耕地,用新增耕地面积来置换城市建设用地,盘活土地存量,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家庭困难户在规划复垦图纸范围内的特殊情况[8]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复垦工作的组织措施
做好区域内待复垦宅基地、住户进行准确统计,做好复垦工作的资金统计和复垦前的影像资料,做好复垦宅基地及资金补助方案的公示,并把上述资料做到一村一表,一村一册,协调施工队进行宅基地的复垦,并对复垦后耕地数量、质量进行核查[9]。
3.1凡异址建房户宅基地必须还耕。
3.2重建补助资金的押金,旧宅基地不还耕户一律不退押金。
3.3不还耕者不享受应还耕而未还耕所占宅基地面积的国家粮食直补等政策。
3.4还耕后按市上要求办理国土、房产证、不还耕者一律不办理国土、房产部门颁发的新房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3.5不还耕者,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批,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还耕,其还耕面积交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注销原宅基地使用证。
五、结语
南泉镇废旧宅基地复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经过有效措施实施后,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人民生产生活、当地居民的住房重建,提高住房质量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复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造成整个复垦项目最大的困难,因此要不断总结之前工作成效和经验,改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不足,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0-12]。
上述研究表明:农村废旧宅基地复垦是集群众意愿、技术、资金、政策、社会问题等为一体的一项系统工程[13]。要结合系统分析方法,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解决好各种群众意愿、技术、资金、政策、社会问题,切实做好宅基地复垦工作,保障基本农田数量,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维护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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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2
关键词:国土资源;利用效率;经济发展
1.引言
国土资源是指一个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的全部资源,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大部分,国土开发整治的对象,主要是指自然资源。国土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的基础,它的开发利用影响到生产力布局的经济效果和生态环境。如果在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中没有遵循生态经济原理,只注重经济效益,不顾生态效益,就会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受到破坏和损害,就会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因此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现状,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管理实践,加强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势在必行。
2.土地资源利用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通过一定的行为,以土地为劳动对象(或手段),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过程。人类利用土地来满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 创造物质财富, 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生态环境, 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故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包含了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四方面深刻内涵。利用是最终目的, 开发是利用的基础, 整治是利用的措施,保护是利用的战略。
在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关系中,土地资源居于其它资源无法替代的核心地位。这种特殊作用主要通过土地资源的三大功能表现出来:生态系统生产功能、空间场所功能和景观功能。人们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就是对这些功能的开发和利用。人类利用土地满足自身需要,一方面是指利用土地创造财富,以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是指改善环境,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所以土地可持续利用包含了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深刻内涵。开发是人类首先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将一定的土地资源投入使用,并将其改变成可使用状态;利用是指土地开发后, 利用土地的特性来满足某种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整治是指土地利用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满足人类对土地某一方面的要求,克服原来土地特性中的某些缺陷,对土地进行改良,如配方施肥、平整土地和水利设施配套等;保护是指为了长期持续地利用土地,防止土地质量劣化而丧失某些特性,所采取的某种综合措施,以保持土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因此,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是土地可持续利用过程中彼此联系、相互依赖的四个方面,不可偏废。否则将破坏土地资源,打破生态平衡。如果这种破坏性作用长期积累, 就会直接影响到地球上的生命支持系统, 对人类自身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土地持续开发与利用成为了自然资源研究的重要领域。
3.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存在的缺陷不足和补救措施
3.1 我国土地利用存在的不足
在我国的土地实际利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城镇建设占地加剧,研究表明,城镇用地规模增长速度与城市常往人口增长速度之比即城镇用地系数1.12比较合理。然而我国1951年~1980年和 1981年~1995年的城镇用地系数分别高达1.31 和1.91。据对17个城市卫星监测数据表明,近十年来,城市城建区规模扩大都在60%以上,周边耕地蚕食半径不断延伸。其次,土地闲置浪费严重。据统计,1997年全国闲置非农用地面积达1164.67平方千米,其中国家建设闲置土地占79.13%,集体用地闲置18.06%,农村建房用地闲置占2.8%,而各类开发区闲置工地占35%。 同时,工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工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水平低。据统计,我国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高达 26%,超过工业发达国家美国(7.3%)和香港地区(4.95%),而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水平很低。目前,我国城镇建设用地中40%以上属于低效利用。在农业用地结构方面,土地资源集中投入粮食等种植业中,造成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低。据测算,在我国现有耕地中,各类低产田合计0.36亿公顷,占耕地总面积的27%,单位面积立地产出率水平低。除此之外一个严峻的问题是生态环境恶化。由于工业生产上大量排放“三废对农业生产上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地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全国现有耕地中59%缺磷,23%缺钾,14%磷钾俱缺,中低产田占到耕地总量的 61.9%。历年固体工业废渣和生活垃圾堆存量分别达80多亿干克、60多亿千克,占地约12万公顷;而全国每年3800亿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中,就有1/3是来自被工业“三废”严重污染的江河湖泊。
3.2 针对我国土地利用的不足所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3.2.1 确保耕地面积
确保18亿亩耕地,是中央的既定方针。但落实这项任务的关键在地方政府。有些省份因违规用地量较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部分用于弥补超计划用地,影响了新一轮地方经济建设。因此,我们首先要科学界定耕地概念,以粮食生产恢复能力为标准,将耕地细分为在耕地和宜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的农地,必要时可以恢复为耕地。其次是严控耕地流失途径。建设占用、灾毁耕地、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应通盘考虑,预防将耕地报为灾毁,然后再搞建设的现象。再次是继续强化耕地保护问责制。细化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加大行政责任,约束其它规划。最后,要努力形成节约用地倒逼机制。制定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将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整体规划,统一管理。
3.2.2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在资源管理方面,推进节能减排,任务繁重,形势紧迫。利益驱动是企业不重视节能减排工作的主导因素:盲目强调GDP的增长是地方政府支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发展的直接诱因;技术落后是导致企业能耗较高、废弃物排放量大的主要原因。对此有几点建议:一是要两个轮子一齐转。既要制定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的强制性政策,也要制定低耗能、低污染企业的鼓励性政策。二是推行项目准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在土地审批、采矿权证的发放上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三是增加监管环节。利用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和污染物排放要求的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四是采用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减排。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浮动矿产资源补偿费率制度,调整税费、价款收入的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的发展。五是运用关税和计划配额手段调节资源性产品的出口。
4.总结
土地资源是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有限资源。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的管理,不断增强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使其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参考文献:
[1]霍振东.农村土地资源利用问题探讨.现代农业科技.2011
土地管理学总论范文3
1 土地征收的相关概念
1.1 土地征收的界定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从定义上来看,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进行土地征收,但由于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及土地增值收益的巨大诱惑,土地征收范围被人为扩大,不仅局限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用地,还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业、商业等用地。本研究所涉及的土地征收特指被扩大化的土地征收范围。
1.2 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利益主体
中国的土地征收是在多方利益主体参与下共同完成的。首先由中央政府下达征地命令,然后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执行具体的征收行为,并且在征地后需要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补偿,因此土地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中央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总是从全局利益考虑征地问题,既要着眼于城市的发展,又要考虑土地被征收后的粮食安全问题、生态问题、失地农民安置问题等,从宏观角度制定征地政策,并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征地政策在一定辖区内的具体执行者,总是从局部利益出发,主要考虑土地征收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地方建设的发展以及官员的个人业绩;农民是征地过程中的微观主体,由于成员结构分散、组织力量薄弱,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利益主体的行为假设
在现实中,各利益主体的动机、行为过程及决策都要受到各种外在因素影响而呈现复杂性,为了剔除次要因素,明确各个主体的行为决策,可对其的经济行为进行以下假定。
2.1 理性经济人假定
理性经济人假定是指各个经济主体行为的出发点都是利己,试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最大地满足自身利益。土地征收涉及的3个主体均满足理性经济人假定,即都具有最大化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对中央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全局利益最大化;对地方政府而言,利己性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及官员政绩提升和个人获得升迁;对农民个体而言,利己性主要是获得合理的补偿,维持生计。
2.2 自主适应性假定
自主适应性假定是指经济主体在对其他主体做出的行为决策及周围环境进行综合考虑后,适时做出适应性、调整性决策。土地征收涉及的3个博弈主体均满足自主适应性假定,即他们都会根据其他主体做出的决策适时调整自己的决策,以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2.3 主体行为一致性假定
主体行为一致性假定是指假定同一主体内部的不同层级的主体在面对相同的环境时所做出的决策是相同的。中央政府只有一个,因此只有地方政府和农民2个主体满足主体行为一致性假定。首先,假定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具有相同的利益出发点,在其面对相同或是类似的环境时所采取的策略组合相同;其次,假定个人素质存在差异的农民个体行为同样具有一致性,其处于相同或类似的环境会采取相同的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 各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分析
3.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中央政府作为委托者主要对征地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而征地行为的具体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由于二者的利益出发点不一致,征地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必然存在。
将中央政府定义为G,其策略组合为SG={严格监督,疏于监督};将地方政府定义为L,其策略组合为SL={合法征地,违规征地}。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可以分为4类,即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违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合法征地;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违法征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1)S={G1,L1},即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主要由征地补偿费及报批过程产生的费用构成);获取的收益L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设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为GC,主要由监督检查费用构成;获得的收益GR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2)S={G1,L2},即中央政府严格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在这种博弈选择下,地方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违规征地可能带来的风险M,地方政府支付的处罚费用X;获取的收益为LR。中央政府支付的成本包括监督检查支付的费用GC,违规征地需要支付的耕地减少、粮食安全风险、失地农民增加等社会成本N;获取的收益包括GR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处罚X。
3)S={G2,L1},即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及法律合法征地。此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LR,成本为LC;中央政府的收益为GR,支付的成本为0。
4)S={G2,L2},即中央政府疏于监督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地方政府违规征地。地方政府的收益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支付的直接成本LC,违规征地可能带来的风险M;中央政府的收益为GR,支付的成本主要由违规征地所支付的社会成本N构成。
3.2 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
土地征收是政府的强制行为,土地征收后通常会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但是由于农民在征地中处于被动地位,缺乏与政府议价的能力,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而农民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通常会采取抵制地方政府的征地行为。由于二者利益出发点不同,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博弈必然存在。
将地方政府定义为L,其策略组合为SL={高补偿征地,低补偿征地};将农民定义为F,其策略组合为SF= {合作,抵制}。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可以分为4类,即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合作;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与农民间的博弈模型如表2所示。
1)S={L1,F1},即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采取合作态度。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LR,主要是指土地增值收益分成、城市建设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征地补偿费LC构成。此时,农民获取的收益主要由政府支付的土地补偿费FR构成;支付的成本主要是征地给农民带来的直接成本FC1,包括土地资源的减少,收益减少。
2)S={L1,F2},即地方政府高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为LR;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LC,由于农民抵制而增加的补偿费Y。此时,农民获取的收益由FR及Y组成;支付的成本由FC1和抵制征地所支付的抵制成本N构成。
3)S={L2,F1},即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采取合作态度。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为LR,低补偿征地取得的额外收益X;支付的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LC,低补偿征地的风险成本M。此时农民获取的收益为FR;支付的成本为FC1,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下农民的损失FC2,主要由生活保障、就业、可持续生计等方面的风险构成。
4)S={L2,F2},即地方政府低补偿征地,农民抵制征地。地方政府获取的收益由LR及低补偿征地的额外收益X构成;支付的成本主要为LC,增加的补偿费Y,及低补偿征地的风险成本M。此时农民获得的收益由FR,抵制征地而增加的补偿费Y构成;支付的成本为FC1,低补偿征地农民的损失FC2及抵制成本N构成。
4.1 违规征地的处罚力度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产生的影响
对中央政府来说,监督检查所支付的成本高于对违规征地的处罚导致中央政府趋向疏于监督;对地方政府而言,由于违规征地被中央政府查处而支付的处罚费用远远小于违规征地获得的收益,驱使地方政府更倾向于违规征地,导致征地行为社会风险的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规范政府行为,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增加违规征地的处罚费用,从成本上控制地方政府的违规行为。
4.2 补偿费用的高低是地方政府与农民行为博弈的关键
低补偿征地导致农民生计和保障遭受损失,农民为了获得更多补偿,往往采取与地方政府的对抗行为;但对地方政府而言,低补偿征地获取的额外收益远远大于其所面临的风险成本。因此,地方政府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不会过多关注农民利益,更趋向于低补偿征地,导致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行为。为了避免冲突发生,要明确合理规范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分配,避免地方政府与农民陷入(低补偿征地,抵制)的博弈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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