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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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

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文1

【关键词】税收流失 现状 成因 对策研究

一、税收流失含义

税收流失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税收制度下,本应征收而实际未能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这就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的角度,其采取各种方法、手段导致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小于按照税法标准规定征收的税收收入,其表现形式有偷税、抗税、骗税、隐性收入等。第二,从征税人的角度,征税部门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按照税法规定本应征收而实际未能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其表现形式有越权减免税、吃税、包税等。而且包括造成税收收入减少以及税收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影响。

二、我国税收流失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新的税收制度的贯彻实施,税收已广泛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财政收入角度看,2012 年全国税收入10.06万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GDP)的19.26%。税收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改善综合国力起着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轨期,国家法制尚不健全,人们的税收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诚信纳税的意识还远没有普及,税收流失、部分税源失控的状况在各行业、各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实践来看,我国各类企业和个人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有严重化趋势,流失量大面广。据有关资料,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偷逃税面为50%,乡镇企业偷逃税面为60%,城镇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逃税面为8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逃税面为60%,个体逃税面在90%以上。

近年来我国“地下经济”产生的税收流失至少有5000亿元;“地上经济”中,增值税的流失至少有2000亿元,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将近4000亿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也很严重,使得税源失控成为我国当前税制运行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税额流失占到GDP比重的5%左右。

三、我国税收流失成因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收流失是多种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混合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流失产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税收流失的根本动因

理性的经济人总是在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社会主义税收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和满足社会消费需求而占有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形式,是社会财富在企业、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一种再分配。因税收所具有的“三性”特征,就使得这种被分配产品的所有权从纳税主体手中强制和无偿地转移到国家的手里。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种收益的减少。这和他们追求经济最大化的目标相悖,这必然导致纳税主体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这种矛盾不可调和时,纳税主体就会突破法律规范的约束,实施各种税收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造成税收流失的根本和内在的动因。

(二)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税收流失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导致税收流失。从税法体系设置角度看,在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现行税法形式体系中缺少税收基本法,也没有相配套的税务违章处罚法、税务行政诉讼法。从税收立法级次角度看,已有的现行税法立法层次过低,多为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导致税收立法呈现立法行政化趋势,税法的权威性和透明度不够。从税收立法主要内容看,操作性较差。如增值税税制设计明显已不适应目前我国社会发展水平。

(三)地下经济规模巨大导致税收流失

作为政府无法控制与管理、其产值和收入不申报、未纳入国民生产总值的经济活动的地下经济,在各国的经济生活中都占有相当比例,发达国家地下经济活动平均相当于GDP 的15%,新兴市场国家则达到1/3。目前我国地下经济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和影响,相当于GDP 的10%―20%。由于地下经济几乎完全脱离税务机关的监控和管理,其税收基本处于完全流失的状态。

四、我国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研究

(一)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加大税收立法透明度

制定颁布《税收基本法》,对税法的定义、原则、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税收领域的“母法”的作用。提高现有税法的法律级次,增强税法的法律效力。对于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经过修改后较为成熟的就按照法律程序尽快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使之升格为正式的法律。

(二)公平税收负担,增加依法纳税意识

在全社会树立起依法纳税的遵从意识,强化公民对税法熟悉程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规范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完善企业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有效控制税源方向和真实性,严惩虚假错误信息的披露者。加大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提高征收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全国性的纳税人登记号码,方便税务机关根据号码在银行等部门调查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防止纳税人不经税务机关备案与清税擅自转移和逃税情况的发生。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信誉评定管理办法》,对纳税人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并实行差别管理,对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予以表彰和鼓励,对纳税信誉很差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控,适当减少对于诚信纳税较好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加大对于诚信纳税差的纳税人的监控管理,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源头监控,堵住税收漏洞。

(三)完善税收处罚法律,增加违法风险成本

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文2

作方面的原因进行分类“非官员型’税收流失是因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和现行税收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导致的税收流失;而“官员”型税收流失则是因一些税务官员在无有效制度约束下追求自身效用(包括薪水、津贴、职务、权力地位和声誉等)最大化过程中导致的税收流失。对于“非官员型”税收流失,理论和实务界已经做了大量探索,并提出了许多的建设性治理意见,在此不再赘述。以下仅就“官员”型税收流失进行分析。从“经济人假定”理论分析,税务官员及各级税务机关也要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该效用可以是商品收入、财富、社会地位、权利、荣誉等利己因素,亦可为慈善、友谊、和平、社会进步等利他因素。税务官员及各级税务机关在追求公共利益等利他因素时,难以排除利己因素的存在,尤其在缺乏有效制度约束下,将很难避免会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损害税收、导致税收流失。这主要表现为:从纳税人处获利的某些税务官员滥用税收优惠,缓征、少征或不征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收;某些地方税务机关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越权审批税收减免期限和给当地政府扶持的企业欠税;某些下级税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其上级隐瞒税收收入(如以基数法分配税收任务情况下,易于完成税收任务的下级税务机构经常仅将超出任务税款中的部分上缴国库,而将另一部分存在自己控制的“蓄水池”里,从而使第二年分配任务时基数和增长率都不会太高,这样也就为第二年顺利或超额完成税收任务提供了“保障”,但国家税收却因此而流失)。对“官员型”税收流失治理可考虑通过如下措施进行有效约束:建立和完善与税务官员及各级税务机关无隶属关系的税务中介组织,全面实行税务制,形成中介组织、纳税人和税务官员三方之间的制约、监督关系;建立选样、稽查和定罚三者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稽查制度来强对稽查官员进行权力制约;推进省级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使得地方政府能运用独立财政去促进社会发展;加强税收减免权限的管理和控制,严惩越权进行税收减免;采用“GDP税收负担率”等因素法作为分配税收任务的科学方法等。

2 据税收流失所依存的经济活动

性质进行分类在一定税制下,国家对所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应征收而未征收到的税款即为税收收入的流失。此处的经济活动包括“地上经济”和“地下经济”。“地上经济”,即公开经济,是指已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在国家有效控制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以及由此获得的收入,与之相应的税收流失现象主要为“地上经济”中存在的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避税、欠税等这是显性税收流失。目前实务与理论界普遍关注“地上经济”的税收流失,而对“地下经济”中的税收流失尚有待进一步研究。地下经济是指在政府的管制税收和监察范围之外的经济活动及由此获得的收入,其本质在于逃脱政府监视与控制,在政府的经济统计中没有地下经济,财政收入中也不包括其创造的收入,但现阶段国内生产、流通及分配等领域的地下经济却比较普遍。各种地下经济使我国的实际纳税人少于潜在纳税人、实际税基小于潜在税基,从而减少了税收收入,造成“地下经济”税收流失,这是隐性流失。从政府经济统计中的收入与帐户可以看出,国内现阶段地下经济的税收流失主要是城镇经济中工商税收的流失。主要表现为:应纳税人不办理工商或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申报不实;通过各种办法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构纳税义务骗取退税等。当前应通过加强税源监控,完善税收确认办法,加大处罚标准等具体措施来控制地下经济税收流失。但根本途径还是通过深化改革将配置资源的任务交给市场,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消灭寻租活动的基础;努力树立公民法治与纳税意识,提高政府部的经济管理能力。

3 按税收流失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此分类能反映现实生活中导致税收流失的各种现象和行为的特点及其采用的手段,具有现实针对性,利于根据各种税收流失形式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1、偷税。它是纳税人运用非法手段减轻自身纳税义务、从而减少国家税收收入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纳税人有意少纳税或不纳税,表现为纳税义务人有意识地违反税收法规,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各国对该行为除按税法规定追补税额、加收滞纳金外,还要据情节轻重处以所偷税款一定倍数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2、漏税。通常是指纳税义务人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它与偷税的区别主要在于“无意”还是“有意”地少缴税款。现实中存在不少非故意行为引致的不缴税或少缴税但在税收管理中要明确纳税人未缴税或少缴税是否存在主观意图非常困难,因此我国现行法未使用漏税这一概念,而将其归于偷税范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漏税基本上也作同样处理。

3、逃税。它是纳税人在应税经济行为和纳税义务发生前,利用非法经济手段单方面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税收流失行为。逃税发生在应税经济行为发生前,而偷税发生在纳税义务产生后。市场经济中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经营地点的可变性、交易时间的短暂性等为逃税提供了很大的可能性,逃税引起的税收流失日趋严重。

4、骗税。它包括广义骗税与狭义骗税两类。广义骗税包括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税收优惠及做虚假项目欺骗税务人员,其中危险最大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狭义骗税主要指出口企业、犯罪分子以及少数政府公务员(如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人员)联手进行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目前国内骗税产品已从高价值、高税率的产品发展到普通产品,骗税人员从少数出口企业发展到专业性骗税团伙。

5、抗税。它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作为一种以暴力方式来减轻税负的行为,抗税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是税收流失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国内税收征纳矛盾的激化表现,抗税主要发生在无照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中,此外在农村也存在集体抗缴农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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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文化;和谐社会;法治观念;以人为本

1税务文化的内涵

德国汉堡大学比格·纳瑞教授认为:“一国特定的税收文化是与国家税务制度和税务执法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总和,它历史性地扎根于该国的文化。”美国乔治·埃塞基亚和马修·默里教授在分析转型国家税收文化时采用了纳瑞的定义,而且指出,税收文化反映了一国税务正式规则级次和正式规则在涉税习俗中的运用程度,包括税务法律、税务管理和纳税遵从三个部分。

国内公认的税务文化概念是:广大税务工作者在继承和弘扬先进文化的实践中,以共同的目标、共同的价值取向为基础形成的管理理念、制度体系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的文化成果,构成一个有机的税务文化整体。

(1)物质文化,是指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和为实现税收职能而进行的物质建设所创造的物质成果。它处于税务文化的最外层,表现为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征管装备、社区环境等。

(2)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产生的活动文化,主要表现形态为行为规范、行为组织和行为管理,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二层。

(3)制度文化,是指税务部门为协调征纳关系、规范税收执法、强化行政管理等制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所反映出来的文化成果,处于税务文化的第三层,包括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等。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体要求的一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新举措。

(2)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提高执政能力,促进依法治税,赢得广大纳税人对税务工作认同、支持和配合的有效手段。

(3)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主动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增强新本领、开创新局面的现实需要。

(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是税务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思想作风硬、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的干部队伍的需要。

3当前我国税务文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1)表现形式简单化。片面理解税务文化的内涵,把税务文化建设单纯看成是唱歌、跳舞、打球、讲座、培训等活动,使税务文化建设简单化、文体化。

(2)成果反映形式化。不注重税务文化底蕴的积淀,一味追求外在形象,本末倒置,导致税务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3)具体实施表象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就是创造优美的环境,注重衣冠服饰的标准统一,设备摆放的整齐划一,使税务文化建设表象化。

(4)工作标准肤浅化。认为悬挂标语、制度上墙、成文成册就是在搞税务文化建设,没有认识到税务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长期积累、总结和提炼。

(5)文化建设无用化。认为税务文化建设是务虚,没有认识到它是一种实用的管理方法;认为税务文化建设高不可攀,无从下手,敬而远之。4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4.1转变观念,是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前提与关键

(1)法治观念。我国社会文化底蕴深厚,最贫乏的就是法治观念,突出表现在:

①治税思想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缺失。税法没有统一的宪法来源,宪法仅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目前仅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三部税收法律。税收立法还存在体系复杂(存在大量补充规定和修订条款)、修订频繁等问题。

②反映税法弱地位的“政策之治”。实践中是弹性易变的税收政策而非税法扮演主要的规范角色。税收政策透明度差,容易被税务人员滥用而成为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

③税法内容的义务本位取向。2001年新《征管法》强化了纳税人权利保护,但税法义务本位的性质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纳税人义务一直是我国税法规定的重点与核心。

(2)加强宣传,培育良好的税务文化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依法自觉纳税意识。

要改变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对税收有抵制情绪的局面,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重点在于宣传。

①进行各种形式的税法普及宣传,有计划、系统地进行税收法律的培训、辅导和教育,使税法广泛深入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

②加强社会舆论导向,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和表彰纳税先进单位,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塑造自觉、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为企业、公民提供广泛的税收法律服务,着力提高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意识,创造公平、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③加强税法教育是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工作,在中小学到大中专院校的正规系列教育中,充实税收基本知识,开设税法课,从基础上提高全民税收法律意识。

(3)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严格税收立法,强化税收司法,提高税收法制化水平。

①立法尽快跟上,构建完整统一的税法体系。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适时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立法原则、税权划分、税收管辖原则、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逐步建立起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两翼的三位一体的、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

②司法尽快强化,加强税法的刚性,税收处罚必须有足够的震慑力。严格依法治税,杜绝对税收违法的弹性处理。

(4)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细节上下功夫。

①在创新载体上,积极搭建、完善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系统、网站三个平台,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丰富网站服务功能,着重建设互动栏目,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参与积极性,满足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

②在创新举措上,依托信息化建设,实行税务机构“扁平化”管理,推行“一站式”集中办税服务,将纳税人相关的涉税事项集中整合在纳税服务场所办理,形成“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格局,为纳税人提供快速、规范、便捷的服务。对涉税咨询、投诉举报、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领用、涉税核准审批等事项提出统一标准和要求(服务热线的解答与实际办理时的要求必须一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网送税法”服务,面向全体纳税人提供及时、人性化的税法服务。开展提醒服务,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及时通知纳税人应办理的相关业务,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知情导致损失。积极开展信誉等级评定,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4.2在创新机制上

(1)建立健全沟通机制,深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改进服务方式。一是开展问卷调查,征询纳税人的意见;二是通过纳税评估、税收审计、稽查、税源调查等,发现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三是检查自身工作表现,查找存在的错误和纰漏,加以纠正和改善,更好地满足纳税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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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在经济全球化作用下,各国(地区) 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等方式,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政府经济行为。

国际税收竞争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早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美国、加拿大就开展了大规模减税运动,从而在国际资本与公司税法的竞争中处于了主动。由于各国政府的课税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相互间的影响不断加深,各国税制日益显现出趋同性。因此,美、加的减税运动立刻在发达国家中掀起了减税浪潮,许多发达国家纷纷效仿。同时,在这股减税浪潮的推动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以亚洲的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和中美洲的墨西哥为代表)也开始了减税改革。

经济全球化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确立拉大了不同国家在税基、税率及防范偷避税等方面的差异,给经济主体带来了在世界范围套取税收利益的机会,这不可避免地会对相关国家的经济效率、税收收入及税制公平产生影响,从而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形成博弈行为,同时也产生了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税制的趋同性也由此演进为税收竞争。

2 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

面对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税收竞争产生并加剧这一必然现象, 我们应一分为二地辩证地去看待, 既要看到适度的税收竞争的有利性, 又要重视过度竞争带来的不利方面。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有:

一种观点认为,适度的税收竞争从本质上看并不是有害的,主要依据有:

第一,主动参与税收竞争属于一国税收主权。只要存在国家和国家立法机关,税收主权就是至高无上的。在经济全球化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帮助其实现他们自己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最重要的工具。

第二,参与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全球性的经济竞争要求税收同其他成本一样不断降低。税收竞争的直接结果是税负的减轻。因而参与税收竞争的国家必然在吸引国际经营活动方面占据优势。

第三,从国际效率出发,参与税收竞争有利于贯彻税收中性原则。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等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了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浪潮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竞争是有害的,其理由也是多方面的:

第一,侵蚀各国税基。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不受任何约束,流动性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则最终将导致所有国家税收主权的弱化,甚至丧失。

第二,扭曲税负的分配,引发新的不公平。为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固定,对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只有通过对流动性弱的经营活动课以重税来弥补。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第三,破坏税收中性,扭曲国际资源的地域流向。当把全世界视为一个利益整体,税收竞争削弱了税收对全球经济活动的扭曲作用,然而从一国国内利益出发,税收竞争则是利用税收优惠措施来诱导经济活动,使资本更多地投向流动性强的经营活动和低税负国家,从而扭曲了国际资源的地域流向。

3 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

国际税收竞争与国际税收协调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关系主要矛盾的外在表现形式,二者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从辩证观的角度来看,国际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国际税收协调又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处理国际税收关系的趋势,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在当今现实制度的约束下,应对国际间恶性税收竞争最切实可靠的措施当数国际税收协调,这也是OECD 及世界多数国家的首推方案。国际税收协调既可以保证和促进税收竞争积极作用的发挥,又可以约束其负面影响,使各国共同获得更多的利益,充分体现经济全球化的内在要求。

首先,税收竞争在降低税负,减少扭曲方面有其积极的作用。任何税收,不论是从国际效率和国内效率出发,都会对经济活动造成扭曲作用,因而就整体而言,在保证各国政府财政收入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前提下,税收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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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及协调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159-02

一、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及会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种差异的存在与我国不同时期的经济体制变革有较大的联系。我们知道会计制度是会计工作所要遵循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而税法则是国家法律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因而这两者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新的所得税实行以来,这种差异就更明显了,据不完全统计,新的所得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相比以前增加了20多处。对于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应该客观地分析并加以协调,以下将详细分析这两者之间差异的表现形式、原因以及协调的具体措施。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表现形式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

在基本准则规定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企业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该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然而,税法的规定却不完全承认权责发生制的适用性,其在企业的收入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而在费用的确认上却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例如,在企业增值税的账户处理时,企业在明细科目上还必须设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子项目,由此可见,其会计处理并不完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核算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这正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差异体现。

(二)会计制度与新税法已消除的差异

新税法的施行,加上新会计准则明年的更大范围内执行,这两者的同时实行不可避免地要加大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难度。因此,有必要了解新税法实行前后与会计制度已经消除的差异,这将有利于企业更加明确以往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影响。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消除了原先的差异有20多项,比较典型的有:向本企业职工发放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非货币性换出存货、债务重组偿还存货等,原企业所得税法视同销售、原会计准则制度不视同销售,而按新准则应该视同销售,从而使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被消除。

(三)新税法实施后会计制度与税法新增的差异以及其在资产要素等项目处理上的差异

新税法施行后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问题上也产生了新的差异,如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期末资产计量应该应用公允价值的方式核算计量,并将公允价值与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但是在新的税法当中并没有对这方面做出规定,也就是这种核算方式在税法上还未得到认可。此外,在资产要素核算上,会计制度和税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影响资产要素的会计核算。例如,会计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等资产要素的处理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等。这些规定细节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四)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要素规定方面表现的主要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原则规定上的区别,进而使得两者在权益、负债、收入等各个具体会计项目上的定义、确认方法以及核算方式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别。例如:会计制度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就明显和税法上收入的确认标准不同,使得会计期末企业要针对收入项目作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又如在接受资产捐赠、转增资本等权益核算上,税法和会计规定的核算方式和确认标准也存在细节上的差别。

三、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各自制定目的的不同是两者存在差异的直接原因

我国制定的会计制度是为了能够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财务情况,为企业管理者、投资人以及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和可靠地财务信息作保障;而税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效率,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同时,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会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会计信息是企业核算纳税的主要参照依据,税法对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具有约束和控制作用。

(二)所依据原则的不同是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存在的前提条件

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有: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等,这些会计核算的原则在税法核算中也是认可的。然而,新税法在此基础上又具有一些自身的原则:收入平衡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行政管理原则等,这些与会计制度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有时候是相背离的。因此,这些基本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制度和税法在会计业务和会计方法选择上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差异。

(三)经济发展状况是会计制度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税法也是如此。从前,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本质上是国家的,会计制度体现的也就是国家的财政需要,因而当时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当前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企业代表的不再仅仅是国家的需要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这是经济水平发展的结果,也是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

四、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前面的原因分析可知,当前我国会计制度和新税法存在差异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经济发展中在制定会计制度时考虑给予企业更多自主理财权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所以,当前正确协调好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税法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明确会计制度和新税法法规各自调整的范围

我国的会计制度制定部门为财政部,而税法的制定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因而在各个制定法规时两个部门间应该加强沟通,尽量使得财政部门制定出来的会计制度不仅能够满足企业会计核算的正常要求,同时,也能够满足纳税调整的需要;同样的税务总局制定出来的税法制度也应该尽量在会计制度的合理范围内,尽量使得企业的纳税调整工作降到最

低。同时,在具体施行制定工作时两个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会计制度和税法法规。在出台每一个政策法规前都要充分地思考和准备,经过充分论证并且结合实际现实情况。

(二)强化会计制度建设,严格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信息所披露的质量受到多重原则的限制,如相关性、实质性等,所以绝对可靠又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太现实。因而在实际会计制度规定中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的需求,强化会计制度建设时要考虑使得会计信息能够尽量满足多方面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明确会计制度相关信息一方面可以通过简化年度会计报表、利用英特网实现财务报告的实时监控、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来着手;另一方面,企业在做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时,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因为临时的纳税核算而擅自调整会计处理方法。

(三)完善新税法相关内容,鼓励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施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国际化了。因此,在这个基础上税法相关内容应该及时跟上,对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新内容,税法应该及时加以规范,争取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法规。在此基础上,国家应该鼓励企业积极展开合理的税务筹划,争取达到企业里面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应用的共同发展,在实务中实现两者的合理统一、平衡发展。

(四)具体会计业务操作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协调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

税收是税法的表现形式范文6

关键词:涉税;需求;初探

一、涉税需求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对于程序效能的需求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纳税人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如同生命。强化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增加利润往往会成为纳税人的“本能”。由此,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办理涉税业务“多头跑、跑多次”的现象使得纳税人对程序效能的需求更为直接和强烈。他们在办理涉税业务的过程中迫切希望税务机关能不断优化税收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实现业务流程的最简化。纳税人对程序效能的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评价和征纳关系的发展趋向。

(二)对于政策服务的需求

国家税收法律政策的出台是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并且总是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因此,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作出调整便成了广大纳税人的“必修课”。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纳税人自身情况的限制,使得有些纳税人不能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法律政策的变化,不能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此时,就涉税问题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参加税务部门举办的涉税知识培训,往往就成了多数纳税人的首选。因此,满足纳税人的政策服务类需求成了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义务。

(三)对于公平执法的需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落实到税收执法工作中就是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相比人格上的尊重和服务上的优化,作为特殊群体的纳税人更在乎税务机关执法是否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说,税务机关公平执法是对纳税人最大的尊重和最好的服务。在涉税执法上,纳税人会不由自主地与其他纳税人比较。对从税务机关得到的不平等待遇,纳税人一般会拒绝接受。正是因为如此,实行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平成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对于权益保障的需求

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对象,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在与“公权力”的抗衡之中,纳税人往往处于“下风”,其权利或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税务部门的侵害。只有有效地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培植好税源,涵养好税基,才能有利于税收的长远发展。一味地牺牲纳税人的合法利益纳税人就如同涸泽而渔。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当中要统筹考虑,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权益。

二、如何满足纳税人的涉税需求

(一)提高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要树立需求导向理念,深入基层调研,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意见,更多地从纳税人的角度和立场考虑问题,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不断规范办税程序。要继续以建设实体化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网上办税厅、自助办税终端、同城通办为支撑,强化网上办税功能,深化多元纳税申报,构建覆盖面更广、更为便捷的办税网络。要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积极探索和推进无纸化申报和无纸化审批,全面落实“两个减负”,精简纳税人报表资料,减少不必要的内部流转环节。要注重搞好工作统筹与整合,实行一档多用,杜绝多部门索取资料,压缩办税环节,实施“一口对外”,不断提高办税效率。

(二)加强政策辅导

税务机关要不断创新税企沟通交流的方式,努力实现沟通渠道的无障碍化和手段的多样化。在目前已有的12366热线、网络平台、宣传媒体、税企座谈会、局长接待日、税企联系点等方式的基础上,要不断摸索其他沟通交流的方式,认真听取纳税人的需求、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国税工作,为纳税人服好务。税务机关要特别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电话通知、网络平台、发放文件资料、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最实用的税收政策法规。必要时,可以安排高素质的复合型税务干部上门服务。通过手把手的帮扶,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税收政策和其他涉税事项的咨询服务,甚至可以尝试“驻厂辅导”。

(三)严格税收执法

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也是对税务部门最根本的要求,还是税务机关应当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税务机关要以“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为目标,根据征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规范性文件清理,切实解决税收执法依据不统一、适用政策条文不准确问题。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文件备案备查和审核把关工作。要深入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构建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监察。要认真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和税务行政处罚行为,限制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坚决杜绝“人情税”和“关系税”的发生。

(四)强化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