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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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环境税制 税收政策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有美国、荷兰、丹麦及瑞典。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作为一个大国,在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对世界来讲具有很大的影响,并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受到环境的束缚,如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保“费改税”渐行渐近。这说明我国已经愈来愈重视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是国际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费,标志着我国开始利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但排污费政策有诸多不足。通过对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进行具体分析,可知实行符合我国自身发展且具有特色的环境保护税,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述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环境保护税最先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这一观点,运用环保税手段来缓解环境恶化。根据某些物质每单位所使用的量来征收的税费,这些物质在使用或在释放的时候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是欧盟统计局对排污税所作的解释。环境保护税是通过税收手段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征求意见稿》,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特征。普通税收基本上都是强制的、固定的、无偿的,环保税不仅具有这些特征,还具有其他税种没有的特征,包括:(1)环境保护税是服务于环境的;(2)环境保护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将环境保护纳入到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决策中,促使生产者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3)环境保护税很难转移到别人那里;(4)环境保护税会对不同的生产要素产生不同的影 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5)环境保护税可以鼓励人们保护环境,相反也能惩罚破坏环境的主体,协调正反两面。

(三)环境保护税的作用。

1、对于生产者而言。企业要想赚取更多的利润,必须降低生产成本,减少所要交的环境保护税,从而不得不改变以往的生产行为,减少污染;环境保护税的实施是为了监督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品的收益率,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促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开征环境保护税对于生产者自身而言,也具有不容小觑的作用。

2、对于消费者而言。政府对污染商品征收的税费,表面上看是由企业承担的,本质上却是由消费者偿付的,因为企业将税费随商品一起转嫁给了消费者。政府对那些污染商品征税,企业将税费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就会觉得这些商品的价格较高,不易接受,转而寻求其他的清洁商品进行替代。这样层层下来,就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改变其消费行为,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3、对于社会而言。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有效利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通过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使整个社会提高了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能够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使资源浪费者、环境污染者能够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献出一份力。

二、我国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我国增值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如表1所示。

(二)消费税。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加工和进口环节对应税品进行征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消费结构、改变消费方向等,客观上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消费税主要的课税对象为汽油、鞭炮、小汽车等。

(三)资源税。资源税不像其他税种涉及的范围那么广,主要是对资源及资源开采进行征税。资源税的征收能够客观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抑制资源过度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课税对象包括煤炭、原油、盐等。

(四)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如上页表2所示。

三、环境保护税的要素

(一)总则。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首先要确定目标,通过前面的介绍可知环境保护税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还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还能革新产业技术,发展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等等。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文2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税法差异

21世纪,为规范会计行业和与会计行业的与世界接轨,国家财政部于2006年6月15日推出《新会计准则》,并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的改动较大,而且与税法征收的差异也较大,以下就财务部对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的专题分析。

一、 税法、新会计准则和其区别

(一)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关税法》、《资源税法》、《土地增值税法》、《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与车船税法》、《印花税法与契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二)新会计准则

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值得关注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2005年,财政部先后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三)区别

首先,税法和新会计准则法力效力不同。新会计准则是财政部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和职业规范;税法是国家法律,具有强制效力。其次,是服务的对象不同。新会计准则是服务企业的;税法是服务于国家的。最后,体系不同。税法是多部法律的总称;新会计准则只是职业规范。

二、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流程

为了于世界会计工作接轨,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处理条件,并在准则规定必须瞒住以下两个条件才可以进行固定资产的处置:其一该固定资产必须除用于处置状态中:其二该固定资产没有预期收益。并对旧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和固定资产的清理等环节进行了调整。在企业对固定资产做出出售、转让、报废和固定资产的清理等处理时,应将处置所得的收入在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金后,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新准则中,会计从业人员做账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可目的核算实现的,也就是在做账务处理时化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而贷记“固定资产”,然后还需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新准则不再性旧准则那样需要按找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转入不同的科目,而且在特殊的事项和所涉及的科目上,还需对“公允价值”科目进行适当调整。

新准则还规定了在固定资产盘亏时,对所造成的损失应按照其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并在账目处理时,对借方的“待处理财产损益”等科目,还要进行核实。

三、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与税金方面的差异

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处理与税金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所得税和流转税。在所得税方面:在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对外投资(即非货币资金的)的处理规定-只有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的情况下才可以将固定资产的损失记为损益,并规定了不管是否存在补充差价的项目,企业都应该或是必须应该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得差额确认为交易损益;而在以固定资产抵债的情况下,新准则较旧准则最大的改变就是在债务重组业务交易方面的价格变化,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抵偿债务时,过程应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债务人将非

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其次,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进行对债务的偿付,同时据以确认债务重组企业固定资产的损益。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将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在流转税方面大致可以分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部分:①营业税部分:在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对不动产的销售或对外投资应缴纳营业税。并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再通知中就规定了: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时,在接受利益分配后应共同承担投资分险,这种行为不对其征收营业税。同时还规定了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在销售不动产、进行对外贸或对外投资时、都将会被视为对外销售或是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行为是将会按照规定进行营业税的缴纳的。②增值税方面:在税法中对缴纳固定资产增值税的项目只包括了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在纳税人对上述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等方面的处理时应缴纳4%的增值税,但对享受价未超过原值的将不会收取增值税。在对增值税处理时,还应对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8月9日的第13号令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了解,在对部分固定资产的清理属于正常损失,可以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在当年报税过程中自行申报税前扣除。

结束语

从某种程度来讲,新准则与税法的部分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新旧准备相比之下,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变的简单,是为市场的企业服务的;而税法对企业发生的经济和资产交易进行监督,是为国家服务的。新和税法准则服务的主体不同,所以有些诧异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笔者建议税务执法人员与会计从业人员之间应加强相互的联系、互相协调,这对我规的会计行业和税务执法是很有利的,不仅可以减少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量,还可以促进双方的合作,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雷.企业改制中财务会计问题探讨――基于成都**公司案例分析.西南财经大学200728(9)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文3

关键词:营改增 水电基建项目 影响

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面实施了“营改增”,标志着增值税转型的基本完成。“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向大型水电基建项目业主提供建筑服务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业主降低工程造价,降低未来发电期间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和增加税前利润。我公司从事观音岩水电站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观音岩水电站为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金沙江中游河段水电规划报告》“一库八级”开发方案的最后一个梯级水电站,电站位于云南省华坪县与四川省攀枝花市的交界处金沙江中游河段上,上游接鲁地拉水电站。电站坝址距华坪县40km,距攀枝花市37km,工程为一等大(Ⅰ)型工程,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城市供水、灌溉、旅游等综合利用功能。电站装机容量3000(5×600)MW,总投资约300亿元。 “营改增”前,观音岩电站的主体工程基本完工,4台发电机组已投产运行。“营改增”后,还有1台机组未投产发电及部分尾工未完工。本文结合我公司项目的实际情况对“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进项抵扣时点的影响进行了阐述。

一、“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老项目”计税办法选择影响

根据“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税收判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或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承包合同上约定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的称为“建筑工程老项目”,5月1日后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且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可选择11%的税率,可抵扣进项。若已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2014年新版),则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来认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税务总局货劳司政策解读)。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因增值税征收率或税率的不同,会对后期工程造价带来影响。

营业税制下,按照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工程造价=税前造价(材料、人工、机具使用费、利润、规费等)+税金(综合税率)――以上所含物料消耗、服务等均含增值税。

增值税制下,住建部建标造z2014{51号以及建办标z2016{4号文暂定: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由此,形成税改前后工程计价的差异:

营改增前,税前造价的各项费用项目含增值税;营改增后,税前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项目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营业税的计税方式为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不作扣除;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假定“营改增”前后的税前工程造价一致的情况下,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业主方支付的增值税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业主方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的会计成本和计税基础都会降低。

二、“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老项目尾工发包方式选择对工程造价影响的案例分析

假定:某单项工程,施工企业双包,耗材能取得约40%左右的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造价按建办标z2016{4号调整。(如表1)

根据以上测算结果分析如表2。

初步结论:同等情形下,施工企业适用11%税率有利于业主(业主的进项税额最大和在建工程成本最低的两因素已抵消了投资额的微增长)。因此,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方式执行11%的税率和施工企业单包方式下,业主在建工程财务成本较低。

三、业主取得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时点的选择影响

按照36号文、税务总局2016年15号公告《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但是,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不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在取得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当期认证(或通过新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中勾选)后一次性抵扣。

我公司基建工程会计核算的实际为:“营改增”前已将主体等部分按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原则预转固。项目尾工等不符合转固条件的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如何确定“营改增”后抵扣时点,经研判,36号文和15号公告的相关税收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对“主体工程完工已转固、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续建”的专门规定。我们仅能依据15号公告第三条中“改建、扩建”(前提是主体已转固)对照已转固不动产原值的占比来确定是否分期抵扣或一次性抵扣。若属于新建项目的,则仍按分期抵扣执行。

对此,我们已向有关税务机关积极反映,争取上级税务机关下发后续的补充文件予以明确。

四、“营改增”后增值税继续改革对大型水电基建项目影响的展望

营改增将营业税彻底并入增值税,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解决重复征税难题,是商品税的一次革命。营改增成功收官后,国家将会适时制定《增值税法》,同时废止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并不是商品税改革的终点,我国增值税本身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税率多样化,如现行的法定税率:17%,13%,11%,6%,0%;征收率:5%、3%、2%、1.5%等,需要简并税率;二是税负沉重,如:17%的税率,需要降低税率;三是贷款利息目前仍无法抵扣,特别是对于我公司类似的大型水电基建业主单位来讲,年付息近8亿元,若后续的税收政策允许抵扣,必然降低工程成本和增加税前利润。以上税法的完善期待体现在将来的《增值税法》中。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征求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标造〔2014〕5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文4

根据《企业新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账户和主要账务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或延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账户,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贷记“财务费用”账户。

购入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或分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账户,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账户,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然后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当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账户,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此方面不涉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收益及其摊销问题,因此新准则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得税方面尽管税法没有对应的规定,但基本上也是参照此规定执行,因而新准则的做法又会与税法产生差异,并且该差异贯穿业务的全过程,必须认真对待。

下面结合案例分析在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购买、分期收款销售与分期付款购买两种情况下,对购销双方的核算方法进行新旧比较,并探讨新准则对将来税收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会计处理新旧比较

现行《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新《收入》会计准则则要求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讲量;如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通常为现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延期收款销售与延期付款采购业务,目前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方按照收到的发票账单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销售方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延期时间较长,涉及金额较高,对于购买方应通过“长期应付款”账户核算,销售方应通过“长期应收款”账户核算,对于在核算过程中出现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确认融资收益,应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期进行摊销,因此新准则下购销双方会计处理方法均会涉及与税法的差异。

案例1:2007年1月3日光明公司从长江公司购买材料,考虑到光明公司由于手头资金很紧张,但是信誉很好,双方签定购销合同,购买价格为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6月30日偿还物资款。2007年1月3日长江公司发出了材料,并按400000元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该材料的市场价格只有360000元,即如光明公司当日能及时付清款项,则材料的价格为360000元,多支付的40000元是由于长江公司资金被占用应获取的利息。

长江公司销售业务:

现行做法:

1.2007年1月3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光明公司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2.2008年6月30日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68000

贷:应收账款—光明公司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税法无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做法:

1.2007年1月3日销售时:

借:长期应收款—光明公司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400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应为400000,而会计核算只确认了360000,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增40000元。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假设按半年摊销一次。

P=F*(P/F,i,n)

360000=400000(P/F,i,3)

复利现值系数(P/F,i,3)=0.90

查复利现值系数表,再采用内插值法求得:i=3.6%

表一: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表

时间未收本金A

当期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额

B=A*3.6%

销售日360,0000

2007年6月30日360,00012,960

2007年12月31日372,96013,426

2008年6月30日386,38613,614

总额40,000

(1)2007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2960

贷:财务费用12960

(2)2007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3426

贷:财务费用13426

税务分析:2007年度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共冲财务费用26383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26383元。

(3)2008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3614

贷:财务费用13614

税务分析:2008年度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共冲财务费用13614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13614元。

3.2008年6月30日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468000

贷:长期应收款—光明公司468000

光明公司采购业务:

现行做法:

2007年1月3日购买时:

借:物资采购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应付账款—长江公司468000

2008年6月30日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长江公司468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方法与现行税法无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做法:

1.采购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3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0000

贷:长期应付款—长江公司468000

税务分析:会计核算确定的购进材料的账面成本为360000元,而税法认定的该材料的成本为400000元,在将来该材料消耗或出售时该差异还有转回,消除差异。

2.假设光明公司按半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一次未确认融资费用,可参照表一相关数据。

(1)2007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296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960

(2)2007年12月31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34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426

税务分析:2007年度光明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26383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增26383元。

(3)2008年6月30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361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3614

税务分析:2008年度光明公司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金额为13614元,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概念,因此本年度根据公司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增13614元。

3.2008年6月30日偿还全部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长江公司468000

贷:银行存款468000

二、分期收款销售与分期付款采购新旧会计处理比较

案例2: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地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向大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并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开始分5年平均分期收款,每年20万元,合计100万元。假定大地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需要支付80万元即可。假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在每年末按总收入20%的比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大型设备的成本为60万元。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2.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收到第一期款: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3.按照配比性原则,按相应比例同时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无差异。

第二年至第五年末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第一年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相同,在此不再重复。

按照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1.发出商品时:

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万元,与名义金额100万元差额较

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借: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

未确认融资收益200000

同时根据配比性原则一次性结转销售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注:由于主营业务收入一次性确认,因此取消了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核算的方法,将销售商品成本一次性结转。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当日由于没有确认收入,因此不形成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核算时产生了200000元的利润,因此在公司核算利润的基础上需纳税调减200000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1)计算求得名义价格折现为当前售价(公允价值)的利率:

P=A*(P/A,i,n)

80=20*(P/A,i,5)

(P/A,i,5)=4

查该年金现值系数表,再运用内插值法求得i=7.93%。

每年末按期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如表二所示:

二、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表

日期未收本金

A当期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额

B=A*7.93%

销售日800,0000

第1年末800,00063,400

第2年末663,40052,600

第3年末516,00041,000

第4年末357,00028,300

第5年末185,30014,700

总额200,000

(2)第一年末按合同规定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234000

贷:长期应收款—大地股份有限公司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3)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63400

贷;财务费用634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第一年年末尽管会计处理时已经不再考虑收入,但是税法要按照总收入的20%确认收入,同时按20%的比例结转销售成本,即考虑(1000000-600000)*20%=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由于税法没有未确认融资收益及摊销概念,因此第一年年末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增加的利润634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减。

第二年至第五年末年末按期按规定比例收到相应款项,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收益以及税务分析方法同第一年年末,在此不再重复。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会计核算方法:

1.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贷:应付账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

2.每年末分期付款:

借:应付账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000

固定资产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税务分析:会计处理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1.购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8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200000

贷:长期应付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

税务分析:公司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为800000元,而税法认定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1000000元,因此该差异在公司将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还需要转回,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2.年末按规定比例支付相应款项,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具体每年摊销的金额可参照表二:

(1)第一年年末按规定比例支付相应款项:

借:长期应付款—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000

固定资产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2)第一年年末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注:若固定资产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未确认融资费用摊入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摊入财务费用,假设本案例中大地股份有限公司买回固定资产后立即投入使用):

借:财务费用634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63400

税务分析:按照现行税法,由于没有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摊销的概念,因此会计核算未确认融资费用年末摊销增加的财务费用减少的利润634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纳税调增。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文5

网店新规又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月22日,有消息称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初定稿已经出台,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在网上开店必须实名注册,具备条件的还应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这是自2008年《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规定》出台以来有关网店规定的又一消息。2008年7月,北京工商局有意将电子商务纳入监管,并制定出一系列规定,但在遭遇“执行难”之后,最终不了了之。

经过上次的失败,有关部门对再一次颁布网络新规态度显得格外谨慎,规定出台时间也一拖再拖。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环境的举措,业界对此鼓掌欢迎,但推出的相关内容是否真的有助于电子商务的管理和发展,对买卖双方是否有利,这才是人们更加看重的问题。

先考量 再出规

网络新规消息以后,立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随后,《IT时代周刊》联系了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部门。其新闻发言人滕佳材表示,《暂行办法》不可能在3月15日前。他解释说,“工商总局的确从去年开始着手调研起草《暂行办法》,到目前为止相关办法尚处于调研论证阶段。”

此前,坊间盛传新办法预计在今年3月15日前夕颁布实施。

虽然否定了民间谣传,但国家工商总局并没有透露更多详细内容。“待时机成熟后,工商总局将按照规章制定的程序,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广泛地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滕佳材说。

据悉,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元,较2008年翻番增长。在如此庞大的市场下,有关方面认为主管部门的确应该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加以约束和治理。然而事实上,眼下在对网上交易和网店的管理,以及如何保障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等问题上,我国法律仍是一片空白。

目前,大部分中小型网络交易平台并不要求卖家实名注册,仅通过呼吁行业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而工商部门之所以考虑实名制和办理营业执照,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加强监管,规范网上交易管理,保障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实,有关部门并非没有过举措。2008年,北京工商局就曾把电子商务纳入监管,并颁布章法,比如要求所有卖家到工商局注册,还要出示房产证及居委会提供的邻里同意证明……这些脱离实际的规定当即遭到了业界的强烈反对,显示出主管机构对电子商务行业的不熟悉,把对实体店的管理办法套用到网店上来。

新规的必然性

据本刊记者了解,国内规模较大的电子商务如淘宝商城等,大多实行会员实名注册。而新规对中小型网络商家则没有实名注册要求,更多是依靠自律来进行诚信建设,比如淘宝网上的个人卖家,“钻石级”的店铺在网络中不亚于现实中的名牌企业。

“从事经营活动,办理工商登记理所当然。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进行实名注册,将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诚信缺陷问题。”有电子商务专家这样指出,从一定角度来讲,有关商家注册的规定可以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此次被公布的《暂行办法》中,工商注册规定显得“人性化”了许多。办法规定称,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商家,可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关服务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实名注册,建立注册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这意味着,网店在办理工商执照时将被区别对待,一些交易量不高的个人卖家,比如临时进行二手或闲置物品交易的,可以考虑交给交易平台企业去管理,但必须核查其真实身份信息。

对此,中国信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委会副主任王汝林的看法是,从电子商务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总要走向规范,而对于网购监管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次拟定的这个新的《暂行办法》中提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不针对小企业、小卖家,而是针对像阿里巴巴这样大的电子商务企业,“据了解,他们的年收益至少已经超过8000万元,收取相应的税是理所当然的。”王汝林说。

然而物极必反,“有关部门在监管的同时也不能管得太死,限制多了会遏制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电子商务较为发达和成熟的美国,在1998年就已经出台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络交易的有形商品征收一定的税费,比如在亚马逊网站上购买的每一本书,其价格都标明了税额。但与美国电子商务不免税相对应的,是美国的C2C网站同样不免费。这就与目前主要以免费C2C为主的中国电子商务部分有所不同。

来自网商的痛苦

不同于学术人士的鼓励态度,大部分网商对网店注册并征收税费表现出担忧。

“规范网店是大势所趋。”淘宝网某皇冠级饰品卖家小幽对《IT时代周刊》说,最近她的同行都在关注国家对于网络交易的政策,现在网络市场略显混乱,即便从去年开始淘宝出全力进行整治,但假货、卖信誉等问题始终难以根除。“网店朝着诚信的方向发展是必须的,也是迫切的”。然而,由于淘宝网网店的盈利模式大多是低价微利,一笔注册登记费对其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按我国现有税务法,经营型企业在网上交易应缴17%的增值税。如只是买进卖出的店家,缴纳4%的增值税。如果这项政策同样实施于C2C,网店的成本肯定会增加不少。

“税收一定会对我们有影响,因为我们都是薄利的。”小幽说,为了多赚信誉,提高店面等级,小幽的店低成本运作了两年。据她介绍,规模大的网店还可以利用发货量来控制价格上涨,但对于像她这样的小规模网店就难了,“如果在价格上不再有优势,消费者就都跑到实体店了”。

其实,受到影响的不仅仅是中小网商,“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受伤的还是消费者”。如果国家征税规定出台,卖家要想继续取得原来的盈利,自然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到那时候,网购价格低廉的优势将会变得很小,“消费者就很难在网上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了”。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范文6

年报审计关注风险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通知强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并对八个高风险领域保持职业谨慎:(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2)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负债的估计、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3)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4)关联方认定及重大的关联交易;(5)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6)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及置换;(7)异常的股权转让;(8)股权激励措施。

注会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了《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今年1月1日起试行。指南重点对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对注册会计师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梳理;二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业务中应遵循的主要操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注册会计师承办管理人业务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了具体化。

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政策出台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2007年工作总结透露,由商务部牵头,联合外交部、证监会、国资委等十部委将《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扩大服务出口若干意见》,支持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目前,中注协已起草完成征求意见稿,并逐一征求了有关部委意见,商务部正在组织相关部委的会签工作。该意见将协调解决事务所“走出去”中的财税、金融、外汇、市场准入、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政策问题。

会计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近日正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建立起会计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据介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共15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原则、种类、具体内容、渠道,以及信息披露各方责任等。

中注协与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

今年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双方约定将开展会计领域的首度合作。根据约定,两会将在会计知识的研究和发展、会计教育、会员职业发展、会计员工及技术、会计考试及资格认定等方面开展一系列的交流与合作。中注协会长刘仲藜表示,这将有利于加快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的进程。苏格兰特许会计师协会会长伊泽贝尔・夏浦表示,这份协议能够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分享英国会计行业及会计教育领域内的经验和做法。

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成立

1月16日,国内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宣告成立,它是由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与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而成的,双方各持股50%,根据中瑞岳华提供的材料,合并后的新会所员工2800人,注册会计师逾千人,分支机构18家,年业务收入7亿元。

2008年度审计关注宏观调控落实

日前,审计署编制完成并正式印发了2008年度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明确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共25项。据介绍,2008年审计项目计划突出特点之一是加强对国家宏观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科学发展,安排的项目主要涉及预算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支农惠农、节能减排、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等方面;另一大特点是把维护民生摆在重要位置,促进社会和谐,安排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社会保障、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点资金和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政策

559件财政规章文件废止

1月31日的财政部第48号令,公布了第十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559件,其中,废止298件,失效261件。财政部自1986年起已连续十次对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清理,发文公布了总计5838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财政规章文件清理工作实现了经常化、规范化。

财政部明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

针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编制和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限售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明确,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就是说,限售股能不能与公允价值“牵手”,不用看限售期是否已满。

领购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审批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总工会捐赠所得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对所接受捐赠款物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专项用于全国县以上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分化肥出口关税提高  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即调整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另外,对部分含磷复合肥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大型挖掘机相关部件进口税先征后退

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煤炭采掘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企业进口申报时间为准,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和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同时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大马力农业装备部件进口税先征后退

财政部于2月中旬通知,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停止相应整机及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自用旧设备实行出口免税不退税

国税总局日前印发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fast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财政将重点支持高效照明产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补贴将重点支持的高效照明产品主要包括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三基色双端直管荧光灯(T8、T5型)和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电光源产品,半导体(LED)照明产品,以及必要的配套镇流器。

交强险下调

保监会于1月11日公布新《交强险基础费率表》,本次基础费率调整遵循的原则是调低不调高,最大限度减轻车主负担。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调整幅度较大的车型有: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基础费率下调9.5%,下调后的保费为950元;中小排量摩托车下调33%;36座以上公交车下调26%;20~36座出租租赁车下调31%;20座以上企业非营业客车下调20%;特种车三个车型分别下调39%、18%、30%。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月13日公布的第515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明确,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税总等三部门加强土地税收管理

国税总局、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经

财政社保工作将推进三大试点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于1月中旬表示,2008年全国财政社会保障工作将努力推进医疗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大试点。

今年将继续研究调整消费税

国税总局于2月19日的《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称,根据国家今年的产业政策,将研究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并提出,要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研究支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首批年报出现“无法表示意见”

首批登场的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S*ST鑫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并因连续3年亏损,将成为今年第一家暂停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利润增长属正常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日前表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已经执行了1年,为确保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执行好新会计准则,财政部采用了“逐日盯市、逐户分析”的方式,跟踪分析每一家上市公司的2007年年报,全面、准确地掌握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的情况。从目前情况看,已公布年报公司净利润增长的主要因素是营业毛利的增长,属正常经济增长的态势。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将于3月施行

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日前公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央储备糖是指国家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包括储备原糖和储备成品糖。

央企国有产权转让实行信息联合

国务院国资委决定,3月1日起,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的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制度。各试点机构应共同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地方

山东:审计查出违规金额252亿元

2007年山东审计机关共审计8668个单位,查出违规金额252.67亿元,已上交财政38亿多元,归还原资金渠道近10亿元;同时,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4件,涉及人员144人。

上海:基层政府聘请财务顾问

1月下旬,上海市徐汇区政府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约,聘请申银万国担任区政府的财务顾问。据了解,上海已有多个区级基层政府聘请有实力的金融服务机构担任政府的财务顾问,这表明上海基层政府正在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水平和区域经济引导水平。

福建:开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日前,福建注协《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称,将开展对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检查。据悉本此检查的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注册会计师。

数字

2005亿元  2007年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为2005亿元,比2006年增长了10.2倍,增加1825亿元。

3185亿元

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人3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

声音

杨遂周: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

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副司长杨遂周表示,目前,全国所有的省市已经开始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2008年将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

丛明:金融保险业是新税法最大受益者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正司级巡视员丛明日前表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由于减负效应明显、工资抵扣力度大,金融保险行业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国际

IASB企业合并报表项目阶段完成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3)《企业合并》和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这表明IASB已经完成企业合并项目的第二阶段,两项新修订后的准则将于2009年7月1日起生效,但也允许企业提早采用。

美国审计市场更趋集中

最近,一份由美国政府责任署(GAO)完成的政府调查报告表明,大型公众公司的审计市场已更加集中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根据GAO的研究分析,最大的几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揽了1500多家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大型公众公司中约98%的审计业务。

萨班斯法案遵循成本低于预期

一份新的研究报告发现,小型公众公司遵循萨班斯一克斯利法案第404号条款(SOX 404)关于内部控制审计要求的成本,实际上要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先前的预期低14%。SEC最初估计所有公众公司的遵循成本为91000美元。然而,Lord&Benoit研究公司的一份报告估计,小型公众公司的平均遵循成本大约为78474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