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基本原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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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基本原理

税法的基本原理范文1

[关键词] 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多账簿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09.18.003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194(2009)18-0010-02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那么如何改造现有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使其能够按照此方法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按照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要求企业要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

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的税率。

资产与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未来抵扣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需要纳税的资产价值。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是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抵扣的负债价值。

另外,也可以这样解释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指的是以税法的角度计量的企业资产,而负债的计税基础指的是以税法的角度计量的企业负债。以会计角度计量的企业资产与负债和以税法角度计量的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形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下文以这种思路计算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以最终计算出所得税费用。

二、对现有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的改造

改造现有的计算机核算系统,以实现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的流程如图1所示。

1在现有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中分别建立两套固定资产核算的账簿

由折旧或摊销所产生的差异是由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和摊销的标准不同而产生的,这种不同的标准可能会体现在企业很多固定资产上,由此就增加了计算这种差异的复杂性。另外,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的年限中,每一年都会产生新的差异。为了解决计算这种差异的复杂性,设计两套固定资产核算的账簿,一套以会计标准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一套以税法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两套账簿计提折旧后,根据计提折旧的数据编制凭证,分别传递到按会计准则和按税法核算的总账账簿中。

2在现有计算机会计核算系统中分别建立两套总账核算账簿

一套账簿以会计准则为基准核算企业的业务,一套账簿以税法为基准核算企业的业务,这两套账簿的资产负债类科目可以用相同的代码和相同的名称,为的是计算两套账簿资产与负债差额的方便,两套账簿的损益类科目由于会计与税法上规定的不同,可以以各自的标准与核算的需要进行设置。

对于企业的许多业务,会计与税法上核算是一致的,这些凭证可以在会计核算账套编制完成后,直接传递到税务核算账套。为了传递方便,也可以将处理相同的凭证设置成凭证模板,当这些凭证输入到会计核算账套时,计算机自动将其转换到税务核算账套。

对于会计与税法处理不同的业务,可以在会计核算账簿与税务核算账簿分别输入不同的凭证。为了方便,也可以设置从会计核算凭证到税务核算凭证的转换模板。当这种会计核算凭证输入时,计算机可自动按照预先设置的转换模板将其转换为税务核算凭证,并输入到税务核算账簿。

这样,税务核算账簿完成了两个目标:第一是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收入、费用和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所得税税率计算应交所得税,还可以以此为依据输出所得税纳税报表;第二,按照税法核算出企业的资产、负债,即计税基础。

三、计算所得税费用

税法的基本原理范文2

(一)综合性强

税法是一门集会计、法律、财政和税收管理等知识为一体的综合课程,要想学好税法课程,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必须具备法学、会计学、财政学等知识背景。比如对税法概论中税收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把握,需要一定的法学知识背景。因此,要优化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应当合理安排税法课程的先修课程如法律基础、财政学等课程,也要求税法课程教师具有一定的综合知识积累。

(二)实践性强

从税法课程的内容构成来看,既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税制变革历程、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等基本理论,也包括各税种的纳税人、纳税范围、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的征收管理、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实践性知识。无论是实践性知识的掌握,还是对于基本原理的理解,都要建立在大量的实际操作教学基础上。因此,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

(三)时效性强

我国税收法律立法层次较低,不仅没有税法典,而且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车船税由人大立法之外,其他税种立法都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呈现,并且变动频繁。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先后于2006、2008、2011年修订多次,在流转税领域先是在2009年完成了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又在2012年启动了“营改增”改革,而税法教材却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都是在税法变动一段时间后,才完成税法教材的修订,给教材的选用和教学过程带来了很大困难,特别是近年来,教学中往往只能使用与实际税制不符的教材。

(四)整体性强

税法课程教学模式是分税种教学,也就是分别讲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但各税种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增值税与消费税是交叉征收的,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环节既涉及到增值税计算,又涉及到消费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还建立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税额计算的基础上。因此税法课程教学中,必须注重知识的融会贯通,将税收制度作为一个整体来讲。

二、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理论轻实践

无论是从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还是就税法在会计师职称、注册会计师等各项考试中的地位来说,税法都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2]但在税法课程教学中,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首先,税法教师一般都是从院校到院校,自身并无报税工作经验,对于报税的步骤往往也只是纸上谈兵,在校内实践教学中对于报税的步骤只能是一带而过;其次,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主要涉及到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向税务局报税。税额计算可以通过习题来练习,但系统的掌握报税操作还必须通过到企业顶岗实习来实现。由于一些现实原因,很多院校的校外实习基地非常有限,不能满足学生校外实习的需求,校外实践教学基本上流于形式;最后,虽然有些学校购入电子报税软件,安排电子报税实验教学来让学生练习报税步骤,但是没有安排独立的电子报税实验课程,而是在税法理论课中抽出少量课时完成报税实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专业课包括税法课程的课时原本就偏少,实验课时更是少,比如我院电子报税实验仅安排8课时,根本不足以完成一个系统的报税实验。

(二)教学方法单一化

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比较繁杂,除了19个税种的法律规定、税额计算之外,还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法的基本原理等内容,而目前各院校专业课教学计划学时都偏少,税法课程大多只有48课时,教师为了完成教学计划,只能选择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以讲授为主,很少采用案例讨论等费时较多的教学方法。教师和学生缺乏必要的互动和交流,可以想象,只能被动接受的学生对于税法课程学习的积极性也是很难调动起来。另外,虽然大多数本科院校都顺应信息化潮流,配备多媒体教室,但并不提供网络连接,导致网络教学资源不能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变成一块电子黑板。

(三)教材编写滞后于税制改革,无法满足税法教学需求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受税制改革的影响很大,我国实行的是渐进式税制改革,税收制度更新速度很快,而税法教材往往是在税制改革一段时间之后才会改版,导致税法教材的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税收制度,可供教师选择的税法教材非常有限,比如增值税改革和“营改增”之后,大部分教材都没有及时吸收改革内容,最后征订的教材变成摆设,给税法教学带来很大困难。其次,现有税收教材大多属于理论教材,几乎没有配合实践教学环节的实训教材,导致实践教学中缺乏指导资料,只能依靠税法教师自身的资源积累。

三、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税法课程教学目标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目标是为地方输送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基础,还有灵活运用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实践工作能力。“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备三种素质:第一,要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能从理论的高度理解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规律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熟悉商务操作流程,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能较快地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环境;第三,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意识。因此,可将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税法课程教学目标定位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实践教学为基础,培养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应用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具体目标可以做如下分解:首先,重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五大税种的基本规定,并且具备其他税种法律制度的自主学习能力;其次,初步具备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能力,能够准确计算五大主体税种的应纳税额并能完成向税务局报税事务;最后,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既有依法纳税的意识,也具有纳税人权利意识,能够运用税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应用型人才培养与税法课程改革建议

要培养能够熟练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税法教学应当做如下变革:

(一)强化实践教学

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础。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首先应当加强校内的模拟实训教学,要加大资源投入,建设手工模拟实验室和电算化模拟实验室,配备必要的实验软件、实验资料等。应当在税法理论课程之外,安排独立的电子报税实验课程,加大实验课时比例,将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结合,使学生在校内学到的税法知识真正变为对企业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其次,学校应当加强与校外企业的合作,建好校外实训基地,利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为学生提供实训机会,也可以与税务局合作,带领学生到报税大厅去实地观摩发票的领购、税务登记变更等业务;此外,学校还应当鼓励税法教师到企业、税务局去实习,了解企业真实的办税流程,这样教师在开展实践教学时就不再是纸上谈兵,对于报税流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讲解也会更加深入。学校还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企业办税人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等来校授课,改善师资结构。

(二)丰富教学方法

《税法》课程教学应当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丰富教学方法,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教学方法:一是探究教学法,将学生分组组成互助探究小组,课堂提问、讨论时学生可以小组抢答、争论、质疑对方观点,把课堂变成学生的阵地,让学生敢于在课堂上发表意见;二是情景教学法,比如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教师设定具体的工作情境,让学生对企业的经济业务作出判断,哪些业务需要交纳增值税?哪些业务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各笔业务分别适用什么税率?学生通过对具体的经济业务作出税务处理的判断,能够提高运用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案例分析法,教师可以结合时事设计一些令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利用PPT播放,学生运用所学税法知识进行分析,其他学生可以反驳或赞同,最后教师点评。比如,关于“营改增”,教师可以设计案例请学生分析“营改增”前后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并且分析改革的意义。采用案例分析法,教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案例的选择要恰当;四是关联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要将各税种联系起来,归纳比较,比如提醒学生在对某一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时,计税价格基本是一样的,又比如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消费税、营业税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总之应当从整体性的角度把握税法教学,提醒学生把握各税种的共性与个性,能够加深学生对各税种的认识。

(三)科学设计教材内容

税法的基本原理范文3

【关键词】 年终奖; 工资薪酬; 增额调配; 临界点

国税总局规定: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新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免征额为 3 500元。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之间实行不同的税法规定,企业能否在两者之间找到一定的关系,在职工整体年收入确定的情况下来调配月工资薪金所得和年终奖的金额,进行整体薪酬计划的纳税筹划呢?文章对此进行分析。

一、薪酬纳税筹划分析的理论假设(见表1)

根据个人所得税和年终奖的征税规定,本文得出以下基本原理,这些原理是下述纳税筹划模型构建的理论假设:

1.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超额部分适用高税率,所以工资薪金筹划的一个基本原理是一般来说最好按月平均发放,所以模型中按年计算的工资薪金总额应交的税额是平均到每月查找税率计算税额的。

2.因为年终奖可以除以12,适用低税率,对于适用同一税率的年终奖区间来说,在上限临界点最大限度地达到节税最优,即如果适用本级年终奖税率一般应尽可能地安排年终奖达到上限临界值,以达到节税最优。

3.如果对于增额部分在年终奖和分配到工资薪金一般应考虑保证年终奖的临界值,保证适用低税率。因为增额调配到工资只是部分适用高税率,而调配到年终奖会全额适用高税率,丧失部分金额适用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4.基于上述第二、三个假设原理,每个区域比较方案可以在跨级年终奖临界点的选择间做比较。比较的原理是上一级的年终奖相对于下级年终奖的低税率税收优惠,在年收入①中工资薪金的不断增长带来税率累进从而工资薪金部分税收增长的情况下,优势不断降低,直到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与工资薪金部分税率累进带来的税收增长两者相等,则上一级年终奖的安排适用区域达到上限。

二、薪酬安排纳税筹划模型分析

企业可以把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合计作为全年总收入,在全年总收入中对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做调配,达到税负最低。由于工资薪金的增长额适用税率和年终奖的税率都不是固定的,所以无法统一做分析,下面把职工全年总收入划分不同区域做分析:

(一)职工全年收入处于0—60 000元区域

这是一个基本区域,全年收入中优先考虑的基本区域,全年总收入在0—42 000元(月免征额3 500×12)之间,年终奖为0元,企业应把全部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42 000—60 000元区域,企业在保证42 000元的年工资收入情况下,增额收入可以随意安排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因为两者适用税率均为3%,且都不会减去速算扣除数。基于免税和低税率优惠的60 000元也是以下纳税筹划模型中增额调配工资部分的一个基本扣除额。

(二)职工全年收入处于60 000—78 000元区域

在该区域中,企业应优先考虑个人所得税和年终奖的低税率3%,所以应安排至少42 000元的工资薪金,剩余增额部分可以在工资和年终奖中做调配,但是年终奖部分不能超过 18 000,否则就进入高税率10%区域。

(三)职工全年收入处于78 000—125 550元区域

进入该区域,78 000元以上增额部分会使工资薪金或年终奖的低税率3%的优惠消失,一般先考虑保证年终奖适用3%税率的上限临界值18 000元,把增额部分调配到工资。虽然调配到工资会使该部分适用高税率,但只是增额部分,调配到年终奖会使原来的18 000元全额累进适用高税率。而年终奖的这种低税率优势随着工资薪金的税率不断累进而减少,直到与选择下一级临界点54 000元的税负相同,即低税率的税收优惠与工资薪金的税率累进带来的税收增长额相等。

设该职工该区域年收入纳税筹划的上限为x1元

方案一:选择年终奖18 000元。

年终奖纳税=18 000×3% =540(元)

工资薪金纳税=18 000×3%+36 000×10%+(x1-18 000-60 000-36 000)×20%

总共纳税=20%x1-18 120

方案二;选择年终奖54 000元

年终奖纳税=54 000×10%-105=5 295(元)

工资薪金纳税=18 000×3%+(x1-54 000-60 000)×10%

总共纳税=10%x1-5 565

20%x1-18120=10%x1-5565 解得:x1=125 550(元)

上述选择方案一工资薪金最后适用20%和方案二工资薪金最后适用10%的税率,是因为税率优惠差异5 295-540 =4 755(元),无法在3%和10%的差距中得到弥补,4 755 /(10%-3%)≈67 928,超过适用10%的年级距36 000。此外也可以用多次测算法找两方案的截止税率。

税法的基本原理范文4

摘要: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活动,又为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容。从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并从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税务筹划的对策。

关键词:税务筹划;发展趋势;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3702

1税务筹划的基本原理

所谓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自己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而使用的方法。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

1.1税务筹划的基本特征表现

(1)合法性:这是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最显著特征。其一,于企业,其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合法,在实质上也顺应了政府的立法意图;其二,于税务机关,应该依法征税,保护和鼓励税务筹划。

(2)事先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是在企业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待遇所做的一种策划与安排。若是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且应纳税额已确定之后,再做所谓的筹划,那就不是税务筹划,而只是偷税或避税了。

(3)时效性:我国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快。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预测并随时掌握会计、税务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因时制宜,制定或修改相应的纳税策略。否则,政策变化后的溯及力很可能使预定的纳税策略失去原有的效用,“变质”为避税甚至偷税,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1.2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2)有利于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使其远离税收违法行为。

(3)有助于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如果一个国家的现行税收法规存在漏洞而纳税人却无视其存在,这可能意味着纳税人经营水平层次较低,对现有税法没有太深层次的掌握,就更谈不上依法纳税和诚信纳税。

(4)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务成本,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有机结合,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如税务筹划中的避税筹划,就是对现有税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现有税收法规的不足,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2我国税务筹划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税务筹划概念混乱,未实现理论上的突破。在税务筹划实践中,有的纳税人往往因为筹划不当构成避税,被税务机关按规定调整应纳税金额,未能达到节税目的;有的纳税人则因筹划失误形成偷税,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目的,反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刑事制裁。

(2)没有相关执业准则和法定业务,高素质执业人员少。税务筹划需要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因此,税务筹划人员应当是高智能复合型人才,需要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并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筹资、经营、投资活动。筹划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要精通税法,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而且要非常熟悉企业业务情况及其流程,从而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最有利的决策。但目前大多数企业缺乏从事这类业务的专业人才。

(3)社会效果差,主管机关对税务筹划行业持不支持态度。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不健全,由于征管意识、技术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因素造成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低,部分基层税务人员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对税务筹划与偷逃税、避税的识别能力低下,给纳税人偷、逃税等行为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一些税务机关擅自改变税款的征收方法,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本应采用查账征收的固定业户却采取了定税、包税的办法,抵销了企业精心进行筹划得到的税收利益。税收征管法有的成为摆设,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使得某些纳税人感到没有外在压力,因而缺乏寻找税务咨询机构的内在动力,只知道与税务干部搞好关系,而不重视税务筹划,也使得税务咨询机构丧失了一部分市场,造成市场需求的缺乏。

3对策分析

(1)划清税务筹划、避税以及偷税的界限。要有效开展税务筹划,必须正确区分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虽然偷税、避税、税务筹划都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减少的性质具有根本的区别。偷税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且具有事后性;避税和税务筹划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谋划、安排特征,但两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别;避税虽然不违法但与税法的立法宗旨相悖,避税获得的利益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而税务筹划则完全合法,是完全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顺应立法意图的。

(2)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的纳税解释。税务筹划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税务筹划必须合理合法,因此,全面了解税务机关对“合理和合法”纳税的法律解释和执法实践,是一项重要的税务筹划前期工作。就我国税法执法环境来看,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各税种之间在操作上、衔接上也有欠缺,因而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自由量裁权”。税务筹划人员应从税务机关组织和管理税收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受理和审判税务案件中,具体了解对“合理和合法”的界定,并将其用于税务筹划的实施过程中。

(3)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智力行为,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脑力活动。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别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客观环境的动态性和外部条件的制约性,都要求税务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企业应加大这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在高校开设税务筹划专业,或在税收、财会类专业开设税务筹划课程,尽快满足高层次的税务筹划的要求;另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4)完善税法,堵塞漏洞,促进税务筹划的发展。加快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法,同时严格执法强化征管与稽查,使税收宣传教育与惩处并重,从而加深纳税人对依法纳税的认识,增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积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以积极引导企业和税务机构的筹划行为,减少国家税款的非正常损失。另一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律责任的追究加强对税务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这样才能增强其依法筹划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从而增加纳税人对税务筹划的需求,推动税务筹划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日锋.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研究[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4).

税法的基本原理范文5

关键词:税法;教学;改革;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269-02

一、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的现状与困惑

中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税法教学和研究起步很晚,作为一门典型的交叉学科,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实践性。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没有财政税收方面的专业基础知识,使得课程学习比较困难。学科本身的难度和教学实践与理论发展的不足,造成了高校法学专业税法的教与学都面临着许多困难。

1.学科交叉性对讲授该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很高要求。它除了要求教师须具有法律专业和税收经济学的知识以外,还要求具有税收实务经验。但是目前高校法学院从事税法课程教学的老师要么是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但财税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扎实;要么是学经济类专业出身,财政税收会计等比较通晓,但对法律原理和理论领悟不深。教师的知识结构决定了其在教学中很难深入浅出,析理深刻,这必然制约了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且由于各高校法学专业对税法这门课程普遍重视程度不够,老师的进修和交流比较少,提升教师专业能力的途径十分有限。

2.法学专业的税法教学与经济类专业的税法教学的区分度不够。虽然法学专业的教师都认识到法律专业学生学习税法应是学“法”而非学“税”,但是如何凸显法律专业税法教学“法”的特征,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有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者认为法学专业的税法课程应只讲法,在其编写的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体系中,只有与税收有关的法律原理、原则,税收的基本内容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笔者曾建议学生使用过这类的税法教材,效果欠佳。因为脱离税收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来讲法,犹如空中楼阁,学生无法真正的理解和领会税法中的法律原理;而脱离法律原理、思想和法律精神纯粹只讲税,又无法实现该门课程面向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目的。这种对教学重心的把握一直是法学专业税法教学中的困难。长期以来很多法学专业的税法教学难免陷入在财政税收学的体系上对税法条款进行注释和解读的状况,这种模式只是让学生懂了“税”,但是没有懂“税法”,税中的法律理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制度构架被忽略了,即学“法”的目的没达到。如何在课程的讲授和安排中实现“法”与“税”的结合和平衡是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的最大困惑。

3.税法课程内容的庞杂与课时有限的矛盾突出。一方面,税法中税的内容本身已经相当繁杂,且技术性很强,税收规定更新又很快,财经类专业的学生纯粹只学税且学习起来比较吃力。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学税而且还要学法,课程的容量与难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由于中国法学高等教育对税法课普遍重视不够,税法没有被纳入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比而言,国外的很多高等院校将税法作为一门专业来设置,并已经形成了系统的学科体系。这与中国高校将税法作为法学、会计等专业下的选修或必修课程在授课时间的安排上差距甚远。在如此有限的授课时间内要透彻的讲解内容庞杂的税法课程几乎是不现实的。

4.税法教学方法的困惑。目前国内多数高校的税法教学以讲授为主。受到课时的限制,采用课堂讲授法是在有限时间内完成海量课程内容教学的无奈选择。但是税法内容抽象、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仅仅只采用讲授法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学生的学习兴趣很难被激发出来。特别是在中国高校法学院的税法课程是作为专业选修课的背景下,许多学生盲目选课,造成一个税法教学班上学生的基础知识参差不齐,讲授法很难适应所有学生的需要。在税法的教学中案例法也一直被倡导,它能够让枯燥的税务内容形象化,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也可以帮助学生巩固已学知识。但在实践中如何恰当的选取案例和编写案例以适应不同基础的学生存在操作上的难题。特别是在法学院未向学生开设财经、社会类基础课程的情况下,案例本身往往需要教师向学生普及基本的经济知识,占用大量课堂时间,故而课堂上案例本身的法律价值极易被冲淡。恰当的教学方法是现有体系下探讨税法教学质量提高的着力点。

二、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的定位与目标

面对目前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的困难与矛盾,欲探讨其解决的途径,首要的任务应当是明确高校法学院税法教育的定位和目标。站在历史的高度,着眼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蓬勃的发展形势,法学高等教育应承担通识教育与专业化、精英化教育的双重任务。不仅应当培养具有税收法治意识的法律工作者,更应当培养适应社会专业分工细化的专项法律储备人才。

具体地讲,本科的税法教育应分三个层次:第一,应培养学生的税收法治意识,了解中国现行的税收体制和税法法律体系结构,对中国的各税种法有宏观把握;第二,能分析税收经济行为背后的法律原则和精神,能判断一项税收经济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在税收领域具有一定的法律敏锐性;第三,对中国税法的具体内容有正确的理解,并能完成简单而正确的计税,为走向专业的税务工作者领域做好基础知识的铺垫。前两个层次的培养目标使学生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基础经济知识的要求,第三个层次的培养目标使学生能具有从事专业领域法律业务的基本素质,同时也为有意向在该领域深造的学生夯实基础。税法的研究生教育则应立足于培养具有法律与财政税收双重专业知识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以满足社会对税法立法、司法、执法、税务,经济管理岗位等专业复合人才的需求。

三、税法教学的改革路径思考

如何实现中国高校税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下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以适应当代社会对法律综合素质人才的需要,是从事税法学教学与研究者们责无旁贷历史使命。根据上述笔者就中国高校税法学教育培养人才的定位,提出以下几点改革的思路:

1.调整课程的设置。国外很多大学法学院对税法课程相当重视。美国俄亥俄州哥伦布的首府大学法律学院对攻读法律硕士的申请者提出的入学要求中就包括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课程。甚至还专门设置了税收法律硕士,商业和税收法律硕士等学位。欧洲的挪威、瑞典、西班牙等国家的高校也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从对课程的重视度来讲,中国高校远不及欧美。借鉴国外税法课程的设置和中国税法课程开设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中国的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可引入税收法律硕士这一学位,面向本科学习经济或财税专业的学生。在学税的基础上再来学法,大大降低法学院自己在本科阶段开设经济、税收类课程的成本。

由于税法的学习需要经济类基础知识的铺垫,笔者建议在高校法学院的本科教育中,税法课程开设于高年级。同时,将税法课从专业选修调整为必修,增加税法课程的课时量和学分量,降低对学生学“税”方面的要求,强调税中的“法”,以税法通识教育和兴趣培养为基调。

另外,可以尝试更大胆的改革。台湾的中正大学在其法律学系中独立出财经法律学系,以培养财经、科技法律人才为核心。在课程设置上除传统的法律课程外,注重以下四个重点:企业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财税法学。笔者认为这样的改革思路在国内是具有试点意义。

2.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传统的讲授法虽有弊端,但对税法课程内容繁杂、课时十分有限的现状来讲,仍是一种不可抛弃的教学方法。需要调整的是讲授法在具体运用过程中的侧重点把握。在“税”和“法”的协调上,多数税法学授课者都倾向于税收中的法律分析。具体操作上,笔者建议税法学的课堂教学分段进行。前半段讲授的内容以税收基础知识为主,让学生了解中国主要的税种,并理解税收背后基本的法律价值和精神;后半段讲授则是在学生已经具备基础知识的情况下,进行税法专题讲授,启发学生进行法律思考。同时案例法的运用也有分段要求。前半段教学案例主要用于让学生感性认识生活中的税,激发学生学税的兴趣。此外这部分的案例在选取上应以说明、阐释学税过程中理解经济类知识的困难为主。比如,在讲解企业所得税过程中,法条上关于资产税务处理部分学生没有财务基础知识,理解起来很困难,就需要教师用案例的形式使其领会和感知。再如,增值税的学习中学生容易对其多环节课税与购进扣税法的征税方式产生疑惑,恰当的案例展示增值税征税流程,学生就能很快掌握税的基本面。后半段课堂讲授则应以启发提问式案例为主,以热点和常见的税收经济活动为蓝本,探讨其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这个过程还可采用讨论的方式,运用互动式教学法,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促进学生以问题为轴心去进行资料收集和法律思考。

3.拓宽提升教师素质的渠道。税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税法政策性强、变动频繁等客观因素,要求税法教师需不断地进修、丰富专业能力。笔者倡议国内各高校集体筹备税法年会,年会每年由不同的高校承办,作为一个税法教学与研究的交流平台。此外加强税务实践部门与税法教学单位的交流也是税法教学更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多渠道、多形式的教师素质提高手段是税法教学的应循之路。

参考文献:

[1]李金华.关于高校法学院税法教学改革的一些探讨[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2]陈少英.中国高校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1).

[3]刘剑文.国外及台湾地区财税法教学[G]//润物无声――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院庆文存之财税法治与财税法教学:第6编.

北京:法律出版社.

[4]叶晓丹.刍议法学专业《税法学》课程教学[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税法的基本原理范文6

近年来,随着淮安市银行机构网点的不断增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不断增加,银行机构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价差收入以及中间业务手续费与佣金等逐年增加,营业税也开始“水涨船高”。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为5.09亿元,较2008年增长2.35倍,年均增长15.3%。2014年,淮安市银行营业税达到银行业总税收的57.6%。从纳税主体来看,截至2014年末,淮安市共有82家银行机构缴纳营业税,包括11家法人和71家非法人机构。其中,法人机构缴税0.78亿元,占15.4%;非法人机构缴税4.31亿元,占84.6%。分机构来看,由于网点众多、业务量较大,淮安市工、农、中、建等国有大行缴纳营业税较多;而一些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农村银行机构市场份额较小,缴纳的营业税较少。从税收负担来看,2014年淮安市大部分银行营业税综合税率略高于名义税率。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通常会对银行业附加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如对银行业以营业税额为税基,除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附加费外,还要征收2%的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银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必要性分析

银行业营业税实行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银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易导致重复征税。目前,银行业是按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全额征收税费,未考虑银行的资金成本、服务成本等因素,整体税负较高。同时,银行购进的设备、信息服务等支出所含税款也无法进行抵扣。

(二)税基确认不科学。目前,贷款利息收入仍是银行业营业税税基的主要部分,银行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核算模式。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应计税额中的“利息收入”是基于“权责发生制”下银行业获取的收入,当贷款出现不良且无法获得利息收入时,银行不但要承担贷款损失,还要支付损失贷款的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无法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根据我国税法,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出口商品和劳务可以享受出口退税,而对营业税纳税人则无此规定。显然,银行业因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在向境外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便无法享受到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四)未能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银行享受不到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也无法向接收其产品服务的下游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企业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三、银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评估

(一)两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思路

现行增值税计税法包括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法定征收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法是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做法如下:

1.简易计税法。2011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指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没有进项抵扣部分。简易计税法计算简单、操作方便,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在该方案下,银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发票,抵扣链条未打通,重复征税依然存在,与现行营业税无本质区别。

2.一般计税法。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全部业务的营业收入。以全部业务收入乘以税率的方式确定销项税额,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银行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根据来源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二是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该方案打通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充分体现出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测算

1.简易征收法。是以营业收入乘以征收率的方式确定应纳税额,与营业税的计税方式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增值税的简易征收主要适用于财务报表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试点方案提出简易征收法只是一个过渡方案。改革对银行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征收率上,征收率高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上升,低于营业税税率时税负下降。由于目前对农村银行机构和非农村银行机构征收的营业税率分别是3%、5%,在简易征收法的条件下,若改革后银行业采用现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农村银行税负基本不变,非农村银行税负有所减轻;若改革后实行现行的增值税基础税率,即使按最低档6%的税率计算,银行机构税负也会全面增加。对简易征收法而言,原营业税弊端无法根除,银行却要承担征收机关变更、业务流程变化、系统改造等方面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简易法只是短期过渡方案,银行将来还要负担二次改造的成本。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简易征收法形式大于内容,不是最优的选择。

2.一般计税法。对所有销项业务征税,对所有进项业务予以抵扣,是符合增值税计税基本原理的计税法。目前,淮安市各银行的收入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方面,其中,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占绝大多数,这两项收入既是营业税的主要税基,也将是改革后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算依据。为简化计算,假定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抵扣率与增值税率相同,应纳税增值税额将等于贷款利息和手续费的净收入与增值税率的乘积(见表1)。目前,增值税税率分为6%、11%、13%、17%四档,依据四档税率可以计算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淮安市银行税负变化情况:6%的税率下,农村银行机构税负略微上升,非农银行机构税负下降;11%、13%、17%三档税率下,所有银行的税负均不同程度增加,税率越高税负增加越明显。

四、政策建议

(一)实行一般计税法,允许利息支出按实际税率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建议银行业采用一般计税法,对全部业务收入征税,除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外,还允许按实际税率或核定抵扣率抵扣利息支出,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以推动银行业发展及公平税负。税率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银行业在技术、人员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银行业税负略有下降或基本不变。

(二)合理延续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农村银行机构税收负担在6%税率、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下,非农村银行税额均有所下降,但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均显著上升。为保证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的连续性,目前营业税提供的税收优惠在增值税中也应延续,建议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银行机构实行低增值税税率,或者提供更高的核定进项抵扣率。

(三)给予充足的改革准备期,减少不利影响目前银行业电子化程度很高,加之银行业务涉及千家万户,对业务系统的改造面临风险高、影响广、周期长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在业务流程、人员配置、新业务培训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都将增加相应的技术成本和会计核算成本。建议给予银行及财税部门至少一年改革准备期,尽量减少系统改造对银行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