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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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特点

税法的特点范文1

关键词:水稻;稻瘟病;特点;防治

稻瘟病的病菌主要在病稻草上越冬,第二年7月上旬温度适宜时病稻草上的病菌借气流传播到水稻叶片上引起发病。在病斑上发生大量的灰绿色霉层就病菌,靠风、雨再传染到其他叶片、节、穗颈上造成持续发病。水稻不同品种间抗病性差异较大,种植感病品种、插秧密度过大、施用氮肥过多过晚发病重,若7月中、下旬阴雨连绵,雨日多,形成低温、高湿,光照少的田间小气候有利于稻瘟病的发生。

1 稻瘟病的分类及发病特点

稻瘟病分为苗瘟、叶瘟、节瘟、穗颈瘟。以节瘟、穗颈瘟对水稻产量影响最大。

1.1 苗瘟

水稻苗期发病,由于黑龙江省水稻苗期气温偏低,不适宜发生稻瘟病,因此目前尚未发现苗瘟。

1.2 叶瘟

一般在7月上、中旬发生。在田间常见的有急性型与慢性型病斑。①急性型病斑:病斑近圆形,褪绿色,病斑正面和背面有大量的灰绿色霉层。②慢性型病斑:由急性病斑转化而来,病斑多为梭形、纺锤形,一般为褐色,中间灰白色,最外层为黄色晕圈,病斑背面产生灰绿色霉层。

1.3 节瘟

多发生于剑叶下第1~2个节上,节部变黑色,病节干缩,凹陷,使稻株折断而倒伏,影响结实,形成白穗。

1.4 穗颈瘟

发生于颈部。病斑初为暗褐色小点,以后扩展形成黑褐色条斑,轻者影响结实、秕粒增多,重者形成白穗。

2 防治方法

稻瘟病是以气流传播为主的病害。防治应以选用抗病品种与药剂防治为主。

2.1 选用优质、高产、抗病或耐病品种 各地可根据当地生育期选择适宜的抗病品种,抗病品种种植多年也会丧失品种抗病性,最好不要种植单一品种,可以用2~3个抗病品种搭配种植或轮换种植。

2.2 加强田间水肥管理,提高水稻抗病性 要多施基肥,早追肥,不要施用氮肥过多、过迟,合理浅灌,分蘖末期进行排水晒田。孕穗到抽穗期要做到浅灌,有助于水稻生长发育与提高抗病性。

2.3 田间调查与防治时期 一般在7月初,每逢降雨后到感病品种的高肥田、水口、粪堆底子、生长茂盛的地块进行调查。观察水稻底叶有无叶瘟出现,若病斑较多时应立即进行药剂防治。近几年黑龙江省大多数年份表现为叶瘟轻,穗颈瘟重。目前大多数农民只防叶瘟,不防穗颈瘟。不发生叶瘟或叶瘟不重不等于不发生穗颈瘟。防治叶瘟在发病初期打药一次,严重时隔7 d再打一次。预防穗颈瘟在始穗期、齐穗期各喷一次药,能起到预防作用。2005年节瘟、穗颈瘟明显重于叶瘟。若在田间已发现节瘟、穗颈瘟症状后才打药防治为时已晚;应在病菌侵入前进行预防。因此在虽未发生叶瘟但种植的是感病品种的地块、生长茂盛的地块应在抽穗始期和齐穗期各打一次药预防穗颈瘟。

2.4 药剂防治

2.4.1 富士一号 富士一号是日本农药公司生产的产品,是目前预防和治疗稻瘟病的最好药剂。每公顷用40%富士一号1.5升对水喷雾,要在早10点之前下午3点之后打药,避开水稻开花期。

2.4.2 稻瘟灵 稻瘟灵与富士一号是有效成份相同的药剂。每公顷用40%稻瘟灵1.5 L对水喷雾。

2.4.3 咪鲜胺 咪鲜胺是一种广谱性杀菌剂,对水稻恶苗病、稻瘟病、叶鞘腐败病、秆腐菌核病都有明显的防治效果。黑龙江省最早使用咪鲜胺(施保克、使百克、浸宝)是从防治水稻恶苗病开始。近几年连续多年使用咪鲜胺防治水稻稻瘟病,其预防与治疗效果显著。

咪鲜胺防治叶瘟时期在7月上、中旬,叶瘟发生初期用药,每公顷用25%咪鲜胺(施保克、使百克、浸宝)0.75~0.9 L对水喷雾或45%咪鲜胺(使百克2号)0.42~0.5 L对水喷雾,一般隔一周再喷一次。要预防穗颈瘟在水稻始穗期、齐穗期各喷一次预防效果明显。用药量防叶瘟。

2.4.4 加收热必 加收热必是日本北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防治稻瘟病药剂,该药剂是由具有预防作用的热必斯和治疗作用的加收米两种药剂混配制成。热必斯在稻体表面形成保护层防止稻瘟病菌的侵入,加收米则内吸渗透到水稻体内杀死已侵入的稻瘟病菌,因此加收热必对稻瘟病具有很好的预防和治疗作用。

税法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 水稻田 杂草 发生特点 防除

1.杂草发生特点

水稻田杂草的种类很多,其中莎草科杂草种类最多,达29种。主要杂草有疣草、稗草、眼子菜、鸭舌草、野慈菇、牛毛草等。在这些主要杂草之中,尤以稗草发生与为害面积最大,且导致水稻减产也最显著,鸭舌草、眼子菜等发生为害面积次之。杂草发生一般分为三个时期。5月中旬~6月初以稗草为主,6月中旬以眼子菜等阔叶杂草为主,6月中旬~7月初以三棱草等为主。

2.化学防除措施

稻田杂草的防治应立足早期用药,即芽前芽后施药。除了苯达松、2甲4氯钠盐、麦草畏等防治阔叶杂草和敌稗、二氯喹啉酸等防治禾本科杂草的少数茎叶处理剂外,一般多要求在杂草3叶期以前施药,此时杂草的敏感期和除草剂的药效高峰期相吻合,易于收到较好的除草效果。由于杂草的种类不同,出苗期不同,不同的杂草生理特性不同,很难用一种除草剂防除田间生育期的所有杂草。此外,还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性、不同地区的气候而适当提前或延后施药。施药方法以药土撤施为主,大部分除草剂还可结合追肥掺拌化肥撒施。一定要注意除草剂品种选择,避免产生药害。

2.1前期以稗草为主要杂草的防除技术

稻田早期必须抓好以稗草为主兼阔叶杂草的防除,加强肥水管理,促进秧田出苗早、齐、壮,并防止长期脱水。生产中,通常在播后芽前和苗期进行施药除草。用60%丁草胺乳油80~100ml/亩,配成药液喷施,施药后2~3天播种。可以有效防除稗草、莎草、牛毛草等一年生禾本科和莎草科杂草,也能防治部分阔叶杂草。插秧前3~4天用60%丁草胺2~2.5kg/ha,毒土法施药,保持水层3~4cm,不串水,可有效防除稗草。秧苗移栽后稗草3~4叶期(6月中下旬)用1%韩乐天水剂4500~6000ml/ha或5%韩乐天水剂900~1000ml/ha,对水喷雾。由于插秧后缺水或前期施药不当,使稗草失控长成高叶龄,可选用50%二氯喹啉可湿性粉剂进行茎叶处理,插秧田3~7叶期的稗草用50%二氯喹啉500~600g茎叶喷雾,施药前一天排水,施药后1~2天灌水正常管理。

2.2中期以眼子菜等为主的阔叶杂草类的防除技术

对于眼子菜等阔叶杂草发生严重的田块,在水稻移栽前一天,用60%丁草胺2~2.5L/ha,混用10%吡嘧磺隆类药剂(草克星、水星、一克净等)150~225g/ha、10%苄嘧磺隆类药剂(农得时、苄嘧磺隆)150~225g/ha,于插秧后5~7天、稗草2叶期前毒土法或毒肥法施药。施药时保水3~5cm,保持5~7天。水稻移栽后1~8天施药,此时杂草出芽前至2~3叶期,可单用10%苄嘧磺隆可湿性粉剂225~390g/ha,制成药土撒施,施药期田间保水2天。也可直接选用复配制剂,苯噻酰苄类合剂(55%水灵、金水灵、稻别草等)用1.2~1.5kg/ha,于插秧水稻返青后5~7天稗草2叶期毒土法或毒肥法施药,施药时保水3~5cm,保水5~7天。这时不能排水,可以续灌水。以上药剂能有效地防除稗草、鸭舌草、节节菜、眼子菜、野慈菇等水田杂草。

2.3后期以三棱草为主的杂草防除技术

三棱草俗称地梨子,属莎草科,多年生草本植物,是稻田恶性杂草之一。种稻年限越长,发生越多,密度越大,为害越重,轻则造成减产,重者使水稻绝收。

2.3.1 插秧前土壤处理 在水田耙地前,每ha用50%莎扑隆可湿性粉剂5000g,拌细土撒施,再混入土中8~20cm,可有效防除三棱草等莎草科杂草。

税法的特点范文3

1.UPVC排水管的特点

在现在的建筑安装工程中,排水用的都是UPVC管材(件)。其具有重量轻、耐腐蚀、强度较高等优点,因而在管道安装中应用广泛。在正常情况下,其使用寿命一般可达30―50年。UPVC管材内壁光滑,流体摩擦阻力小,克服了铸铁管因生锈、结垢而影响流量的缺陷。管径也比公称直径大一号。如DN100就是U-PVC110,DN150就是U-PVC160。管件分为斜三通、四通、弯头、管箍、变径、管堵、存水弯、管卡、吊架。连接用的排水胶胶接、管道或管网系统的水压试验,必须在粘接干燥24小时后才能进行。

2.UPVC给水管的施工方法

2.1管道敷设暗设的方法

2.1.1如果是砖墙,支管宜在砖墙上开管槽,管道直接嵌入并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管槽内。管槽宽度宜为管外径De+20mm,槽深为管外径De,只要使管子不露出砖坯墙面即可。嵌槽的管道尽量不用管配件,槽弯曲半径应满足管道最小弯曲半径。

2.1.2如果是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支管应敷设贴于墙表面,并用管卡子固定于墙面上,待土建墙面施工时,用高标号水泥砂浆抹平,或用钢板网包裹于管道外侧(敷设管道局部墙面或敷设管道的全部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平,然后在外面贴磁砖等装饰材料。

2.1.3在吊顶内敷设时,应有意弯曲走向,并做支承架。

2.1.4对于一户二卫、三卫且穿过客厅的情况,一种办法是管道直埋于地坪找平层(只适用于De≤20mm)的管子。埋于找平层中的管子,不得有任何连接件。另一种是埋设在钢筋混凝土的楼板中,但必须有套管,并且有防止混凝浇捣时流入套管的措施。

2.1.5立管应敷设在管道井中。

2.1.6厨房中的管道宜敷设在柜后,可不必嵌入墙内。暗敷的立管宜在穿越楼板处做成固定支承点,以防止立管累积伸缩在最上层支管接出处产生位移应力。立管De≤40mm的管道除穿越楼板处为固定支承点外,宜在每层中间设两个支承点;De≥50mm立管层间只设一个支承点。支承点不必等距离设置,可在立管引出支管的三通配件处设置一个支承点。立管布置在管道井中时,则应在立管上引出支管的三通配件处设固定支承点,中间支承仍按上述原则设置。以上暗设管道均需在试压后无渗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土建施工。

2.2UPVC管的固定

UPVC管道表面硬度不如钢铁,所以一般采用镀锌扁钢冲压成形的抱卡和吊卡,尽量避免使用圆钢制成的U型螺丝卡子,因为它与管道是线接触,而不是面接触。按照安装规程【1】:“支承件的内壁应光滑,与管身之间应留有微隙。”这是为了给管身的伸缩留有活动余地。若将伸缩节上的抱卡固定太紧,实际上限制了管身的伸缩,这样做是适得其反的。一般楼层立管中部设的那只抱卡只起一个定位作用,不能将管身箍得太紧。对于长管道,要计算出总伸缩量,按每只伸缩节允许的伸缩量选择伸缩节的数量和确定安装位置,根据管道伸缩方向再定每个支承件安装的松紧度。只有这样,安装出来的管道才能保证质量。

2.3排水管的噪音及其消减措施

随着普通排水铸铁管道的淘汰,排水管道普遍使用UPVC管道,但是普通UPVC管道的排水噪音要比铸铁管高约10dB,若排水立管靠近卧室,加上现浇楼板的隔音效果较差,住户能明显感觉到排水管道的噪音,从而影响生活质量。卫生器具布置时要尽量考虑使排水立管远离卧室和客厅,管材考虑新型降噪产品。芯层发泡UPVC管道和UPVC螺旋管则能明显降低噪音。市场上新出现了一种超级静音排水管,其中加入了特殊吸声材料,噪音低于排水铸铁管。各种管材(Φ110mm)噪声水平比较:UPVC管58db,铸铁管46.5db,超级静音排水管45db。(测试地点位于距离管道一米处,排水量为2.7L/s,环境噪声42db)经测试,UPVC排水管的噪音在底层比铸铁排水管大2―3db,并没有超过国家对生活噪音规定的标准,但为什么用户在这个问题上反映较大呢?其原因一是人们对新环境有一个适应过程,新建楼房由于空屋的回音作用使声音放大。二是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不周。在设计时要尽量使排水立管远离居室和客厅;在施工时要特别注意立管与底层排出管交接处的技术要求,按规定【1】:“此弯头要用两只45°弯头连接并在立管底部设支墩,防止沉降。”UPVC管支墩必须位于立管轴线下端,并将整个弯头部分包裹起来,使立管中的水流落在实处,这样冲击声也就降低了,这种支墩不仅起防止沉降的作用,而且具有消除噪音的作用,当然要比铸铁排水管底部的支墩做得大些。为了减轻底层的噪音,在底层立管的抱卡内侧还可以垫入一些毡子或橡皮垫子适当收紧,以不妨碍立管的伸缩为准,这样可以消除部分管道的空鸣声。

2.4UPVC管与楼板结合部的防漏问题

硬聚氯乙烯管的管内外壁表面光洁度较高,因此水阻小、不易发生堵塞,这作为排水管是很有利的。但管道穿过楼层的结合部时常因细石砂浆与管道外壁结合不好,而使上下层之间顺管皮漏水。特别是穿过顶层的UPVC管常使楼顶层面封闭不严造成漏水。一般的做法是用砂布将立管外皮在结合部位打毛,使外皮粗糙,这种做法因工作量较大而且打磨不均匀,轻重深浅难以掌握。笔者认为用另一种办法也可以达到外皮粗糙的目的:在立管结合部做好记号后,刷上一层UPVC粘结剂,待UPVC外皮形成一层薄薄的溶结层时,滚上一层中砂,在凝固后,在UPVC管外形成粗糙表面,然后树管并用细石混凝土吊洞。这种做法用在钟型地漏的外表面,效果是很好的。注意,UPVC管外皮的多余粘结剂一定要擦干净,吊洞时最好把下面已装好的管子用UPVC薄膜或废纸包起来,这既能减轻工程完毕后的清洗工作,又能保持原管的光洁度。对于一些要求较高的施工部位,最好采用止水环,把止水环粘在立管上,一并打入混凝土中,增加结合面和水泄漏的爬行距离,一般是可以起到水密作用的。

3.结语

UPVC管材已经成为现代排水管网的主要材料,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我们认为,民族UPVC管材工业只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开拓创新,就一定能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造福于人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税法的特点范文4

[关键词]电厂 化学水处理系统 特点 发展

中图分类号:TP9I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353-01

化学水处理系统是火电厂电力生产当中重要的系统组成部分,主要是由锅炉补给水、凝结水处理、废水处理这三个部分组成的。化学水处理系统在电厂的电力生产环节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常情况下,火电机组运行的时候,对化学水的质量有一定要求,化学水质量较差,就会对火电机组运行设备造成一定的侵蚀,这不利于锅炉和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也会影响到整个火电厂的经济效益[1]。由此可见,化学水处理系统对于锅炉补给水的质量、火电机组运行状况,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我们首先就来看看目前,我国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特点。

一、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特点

(一)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生产控制逐渐的“集中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电厂的化学水处理系统所包含的各种处理设备比较多,其中包括净水处理系统、锅炉补给处理系统、化学加药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等,这些系统在设备布置以及生产控制上,处于相对分散的状态,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电厂对这些系统进行管理的难度,也不利于整个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发展。因此,必须对化学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化控制管理。

1、 设备布置的集中化。首先要加大对化学水处理系统设备的集中化布置。化学水处理系统所包含的设备是繁多的,同时这些设备之间相互影响,彼此联结,影响着整个电厂生产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要改变这种设备分散的状态,就要对这些设备进行集中化布置,确保所有的设备在一个平面内,并且处于一种紧凑的状态。这种集中化布置能够大大缩减电厂的厂房空间[2],也会减少电厂的人力支出,有利于电厂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2、 对化学水处理过程进行集中化控制。当前的化学水处理,都是以相关系统独自操作的形式完成的,这种单独工作的形式,不利于提高整体化学水处理工作效率。因此,要改变这种工作方式,就要将各个系统统一在某个统一的控制管理系统内,对相关系统进行集中监控处理。这种集中化控制模式,有利于电厂操作人员及时发现设备运行的故障问题,也有利于电厂经济效益的提升。

(二)利用先进工艺,进行化学水处理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化学水处理工艺已经不能满足电厂大规模处理化学水的需求。针对这种情况,电厂必须积极采用先进的工艺,来进行化学水处理。例如,可以运用膜处理技术来处理水质,利用先进的化学工艺材料来处理各种水问题。通过利用先进工艺,进行化学水处理工作,能够优化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效率,提升电厂经济效益。

(三)电厂化学水处理要坚持“绿色环保”为主

电厂化学水处理,面临着一个很大的问题,便是如何在水处理的时候,能够做到尽量不破坏电厂周围的自然环境。环境对人们的生活而言,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水处理工作必须坚持“绿色环保”为主,在水处理的时候,尽量坚持以“水循环利用”为目标,尽量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尽量不污染环境,实现电厂化学水处理的可持续发展。

二、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发展趋势

(一)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简单化

从上文对目前电厂化学水系统的特点可以分析出,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设备以及生产工艺正朝着简单化方向发展。在未来的化学水处理系统中,将处理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的“集中化”,会将整个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简单化特征表现的更加明显。化学水处理系统通过将设备和生产操作以及监控方式“集中化”,会进一步提高电厂的工作效率,也会提高系统面对突发状况时的应对能力。

(二)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生态化

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一直是我国当前乃至以后多年的发展方向,在此背景下,实现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生态化,也是电厂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厂水处理系统在操作流程当中坚持“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的方针,能够提高化学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率,也能够极大的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

(三)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自动化

化学水处理系统的“集中化”,就要求化学水处理系统要实现“自动化”,对整个处理设备以及生产操作进行“自动化”控制。而另一方面,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自动化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自动化程度将会越来越高,会实现从半自动化到全自动化控制。化学水处理系统的“自动化”,能够对水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操作,有利于操作人员及时发现操作当中的突发事故,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提高化学水处理水平。

(四)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经济效益化

化学水处理系统要想有更高的经济效益,首先,就要对化学水处理所涉及到的设备进行集中控制,以减少之前各部分监控当中产生的费用问题。在化学水处理系统没有实施综合控制之前,化学水处理过程,都是由单独的子系统来完成的,同时,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到生产过程以及对设备的维修、检测中[3]。而应用综合控制系统之后,减少了人员的配备问题,降低了操作人员的工作强度,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

(五)水处理系统要有更高的安全性

通过将水处理系统当中的相关系统集中在一起,进行有效控制,不仅能够实现对整个设备的控制,还能对整个操作工艺进行有效控制,这样能够在设备或者相关工艺出现失误的时候,操作人员能够对故障进行及时维修,这样降低了水处理系统的运行风险,也降低了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系统局部故障而引发不安全事故的机率,提高了水处理系统的安全性。

(六)化学水处理系统实现监测技术的科学化、自动化、高效化

目前,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监测技术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不能很好的实现对整个水处理系统的监测,因此,未来的水处理系统的监测技术应该实现这样的监测功能,利用先进的技术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监测,并且能够准确记录监测数据,让监测管理人员通过相关数据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调节,以提高整个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率。

(七)电除盐技术

电除盐技术是通过电厂的作用力对无机离子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同纯净水处理方式相似,是目前火电厂水处理所运用的重要措施[4]。它改变了传统利用电渗析技术进行水处理的弊端,也节约了利用离子技术进行水处理当中的硫酸消耗状况,提高了水的品质和纯净度,因此,电除盐技术在未来的水处理系统中,应该得到广泛应用。

结束语

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特点能够和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相适应,同时,它的发展趋势也能够符合时展的需求。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应该不断的提高自身的工艺水平,不断朝着简单化、自动化、生态化的方向靠拢,提高电厂的水处理工作效率,提高电厂的经济效益,进而推动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童鹏,李春生.论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特点与发展趋势[J].电子制作,2014,(6):19-19,11.

[2] 孙秦川.电厂化学水处理系统的特点与发展分析[J].山东工业技术,2014,(6):135-135.

税法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内河水运 优势分析 问题分析 发展策略

内河水运作为一种具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水路运输方式,在各国受到了极大地重视。发达国家为了促进内河水运的发展,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内河水运具有运输成本低、能耗少、占用农田少等特点,同时也具有运输速度慢、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不足。吉林省内河流资源非常充沛,然而内河运输的潜力并未得到充分的开发。这主要是由于吉林省对内河水运发展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因素造成的。对吉林省内河水运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制定发展战略目标成为十分紧迫的课题。

1.吉林省内河水运特点及发展现状

1 . 1 内河航道发展现状

吉林省内分布着众多的河流与湖泊,而且流域面积大、水量丰沛,吉林省内河水运具有航道多、辐射面积广、运力大等特点。吉林省河流统计信息见表1。

吉林省目前已经通航的河流主要有:松花江、鸭绿江、嫩江、第二松花江及图们江等。吉林全省内河通航里程目前已经达到了1621km,包括三级航道129km,四级航道89km。

1.2 港口发展现状

目前吉林省内共有港口12个,分别分布在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鸭绿江、图们江。吉林省港口分布信息见表2。

吉林省的港区划分为16个,其总面积达到了140.18万km2,港口岸线总长度为7187m。各大港口中,吨位级别在30t以上的用于生产的泊位共有8个,30t以下的用于生产的泊位共有23个。但是总体来说,吉林省港口数量不足,运力较低,还无法达到大规模水路运输的要求。

1 . 3 运力发展现状

据统计,截至2011年,吉林省各类船舶数量达到了约6000艘,主要为运输类船舶、渔船及渡船。吉林省港口货物年综合运输能力约为200万吨,乘客运输能力约为100万人次。近年来,随着吉林省对水路运输的建设,内河水运的运力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吉林省近年来港口运输量统计信息见表3。

2.吉林省内河水运优势分析

2. 1 吉林省河流众多

河流的分布与流域面积直接影响着内河水运的辐射面积和运输能力。而吉林全省河流众多、水量充沛,为内河水运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自然条件。吉林省的河流含沙量较少、水深较深,非常适合发展内河水运。

2.2 吉林省内河水运运输成本较低

与铁路、公路以及航空运输相比,水路运输具有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因此水路运输非常适合大吨位货物的运输。吉林省的内河水运发展非常迅速,运输成本越来越低,为大吨位货物的低成本运输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

2.3 吉林省内河水运社会成本低

吉林省内河水运具有运量大、能耗低、成本小、占地少、环境污染小等特点,内河水运在吉林省交通运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跟铁路与公路建设相比,水路运输航道开发不用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水路运输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小,有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3.吉林省内河水运中存在的问题

3 . 1对水路运输的重视程度不够

吉林省水运资源得天独厚,拥有鸭绿江、松花江、辽河、松花湖、长白山天池等水运资源,但多年来,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重公路而轻水路。“十一五”期间全市用在水路运输基础建设的投资近乎为零。因而对水路运输的投入不足严重制约了吉林省水路运输的发展。

3.2 港口码头建设落后

目前吉林省内共有港口12个,但是港口的基础设施比较陈旧和落后,配套设施也不够完备,这严重影响了吉林省航运的发展。松花湖、白山湖、红石湖以及各大中型水库的船舶停靠码头全部为自然岸坡,船舶也只能靠自然抢滩锚泊,无法满足船舶停靠和旅客上下船的需要。

3 . 3 运力结构不合理,运力运量严重失衡

截至2011年,松花湖注册的六家公司具有营业性船舶284艘,但每年实际营运只有100艘左右,停运船舶占比64%;船型结构不合理,20客位左右的小船占70 %以上,50客位以上的客船仅有27艘,不适应目前旅游客运的需要。

3 . 4 水路运输市场有待开发

目前吉林省物流产业主要是公路和铁路运输,水运物流没有得到合理开发利用。二松航道总通航里程824公里,其中丰满大坝以上库区航道454公里,丰满大坝以下到三岔河口370公里。松花江的航运悠久,历史上是黄金水道,航运极其繁荣,由于1942年日本建设丰满大坝没建设船闸,使第二松花江断航,导致松花江航运衰退。吉林港是国家规划的主要港口,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建设缓慢。目前国家已经投入上亿资金打通了吉林至德惠陶赖昭的航道,吉林港的缓慢建设势必影响二松航运的启动。

4.吉林省内河水运发展策略研究

4 . 1 高度重视,增加投入

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将吉林省水路运输基础建设列入交通运输基础建设的重点,增加投入。制定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发展水路运输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水运基础建设项目争取在国家和省立项,争取国家和省对水运基础设施的投资。采取多方融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开发水路运输业,使我市物流产业完全配套。

4.2 加速建设港口码头

积极推进吉林港建设。将九站成为公路、铁路、航空、航运等多种运输方式交汇的物流中心和大宗农业产品的集散地,使九站、哈达湾、江北三个工业区的企业借助水运物流降低其生产成本。同时改(扩)建松花湖坝东、坝西、卧龙潭、五虎岛码头及松花江沿线吉林、舒兰境内的各个渡口,增建永庆阿什湖旅游码头、松花江吉林市城区段观光码头、白山湖红石湖旅游码头、桦甸桦树码头及各大水库旅游码头。

4 . 3 打造松花湖、松花江旅游品牌

松花湖是我省最大的人工湖,是国家AAAA级景区,也是吉林省重要的旅游景区。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合理开发水运航线,更新老旧船舶,实现船舶改造升级适应松花湖景区的旅游需要,改造航运企业经营模式,使航运企业做大做强。

4 . 4 打通二松航道,结束无货运历史

吉林港及沿江码头建成,二松航道进一步整治后,吉林到松原(先期德惠陶赖昭)将实现通航,500吨级船舶可以逆流而上,直达吉林市。吉林省目前正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用沙石消耗量巨大,而三十万乙醇工程每年也需要从松花江下游地区调入大量玉米。“十二五”期间,应组织民间资本组建现代化的货运船队,经营沙石、煤炭及粮食运输,结束吉林市无水路货运的历史。

4 . 5 新建丰满大坝同步建设通航设施(船闸)

抓住丰满大坝重建契机,在“丰满水电站全面治理工程”中同步建设通航船闸,上游大坝补建过船设施实现过坝复航,实现松干直达(三、四级航道),使松花江再现历史上的“黄金水道”。

5.结束语

内河水运具有运输成本低、能耗少、占用农田少等特点。吉林省内河流众多、水量充沛,具备发展水路运输的良好条件。然而目前吉林省水路运输发展中存在投入不够、基础设施落后、运力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我们应高度重视吉林省内河水运的发展、加大投入、加速吉林省码头建设与航道的开发,从而推进吉林省内河水运的发展,为吉林省交通事业打好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金炯泰.论水运物流发展规划的实施建议[J].现代商业.2009(36).

[2]朱海伍.发展中的吉林水运事业[J].经济研究导刊.2010(22).

税法的特点范文6

【关键词】 赊购;赊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筹划

一、“赊购未必划得来”案例以及赊购的纳税筹划

(一)“赊购未必划得来”案例

一次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班上,有一个学员问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公司在2007年3月赊购了100万元的原材料,3月会计人员作了暂估入账处理,也分别登记了明细账,会计处理是:

借:原材料100万

贷:应付账款100万

在2007年8月、9月、10月分别支付了30万元,留下10万元作为该货款的质量保证金,由于对方(供货方)坚持在货款没有全部结清时,只能分别开具收款专用发票,于是该公司会计人员根据收款专用发票,分别作了下列三次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30万

贷:银行存款30万

在“应付账款”的明细账上还有贷方余额10万元,时间过了一年半,在2008年的9月,会计人员清理往来账款时,经总经理同意与对方联系支付余款,结果对方表示,10万元不要了,当然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开具了。总经理知道后很高兴,通知将不要的10万元拿来作为奖金发放,于是该公司会计人员问:一是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能作奖金发放吗?二是公司划得来吗?

1.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即豁免的债务,如果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此豁免的债务10万元只能作为“资本公积”进行核算,不仅不能作为奖金发放,而且转账后,还只能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进行分配。如果该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么,此豁免的债务10万元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上缴10万元×25%=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后,可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当然有一部分可以作为奖金发放。

2.由于对方没有收到全部100万元款项,所以坚持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公司由于没有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该公司多缴纳的税金是:

(1)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100万元÷(1+17%)×17%=14.5299万元;

(2)导致多缴纳的城建税(假定公司所在城市为市级):14.5299×7%=1.0171万元;

(3)多缴纳教育费附加:14.5299×3%=0.4359万元;

(4)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4.5299

×1%=0.1453万元。

由于没有得到含税价款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该公司多上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14.5299+1.0171+0.4359+0.1453=16.1282

万元,换来少支付10万元货款。

(二)赊购的纳税筹划

1. 签署购货合同或者支付货款,“留有余地”考虑货款的支付。赊购方的销售人员或会计人员在签署购货合同或者支付货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增值税的税负,如果留下的“应付账款”的尾款不是10万元,是大于税款16.1282万元的尾款,比如留下20万元,应该就是对方催促该公司支付货款了。由此案例说明,在企业的结算中,应该充分考虑税负以及企业的财务风险。

2. 签署购货合同,必须支付款项,可以考虑采用银行汇票或商业汇票,尤其是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承兑时间到期,自己刚好资金紧张,此时承兑,即使对方已经进行贴现,承兑银行也会将票据退回给对方,对方的应收票据变成了应收账款。当然,赊购时采用应付账款肯定比应付票据对赊购方的财务风险更小。近些年来,各地法院都受理了大量的对“老赖”的经济纠纷案件,对“老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从加强企业的支付信誉角度考虑,应该加强对应付账款的明细账核算。

3. “应付账款” 明细账一定要设置清晰。如一家公司的会计主管说由于对“应付账款”的明细账设置没有根据需要以对方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账,同时,登记明细账比较滞后,在支付给对方尾款时,不小心多支付了款项给对方,使“应付账款”出现借方余额,结果,除了领导批评外,到对方单位去要求退回,多次受阻。

二、“赊销时必须注意守住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底线”案例以及赊销的纳税筹划

(一)“赊销时必须注意守住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底线”案例

也是一次会计培训班上,一个会计人员说,所在单位是一家工业企业,2007年10月赊销了150万元的一批货物,款项没有收到,购货方的老总对本单位的老总请求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单位的总经理考虑与对方单位有长期合作,所以通知会计部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直到2008年11月,都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这批货款,去对方单位催促了多次,也没有收到货款。总经理批评会计部门办事不力,而会计部门也觉得很委屈,问再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通常赊销时,税务部门凭出库单、银行托收单等要求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下列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175.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万

此时,一方面款项没有收到,而税负却产生,不仅增值税产生,而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产生,并且确认了收入,尽管也结转相应的成本,但是产生了利润,就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而象上述情况,轻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了对方,使本单位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为了规避这种被动的局面甚至收不到款项的风险发生,作为销售方,在赊销时必须注意守住的“底线”是款项没有全部收到,坚决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方面要确认收入履行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要承担收不到款项的风险。

(二)赊销的纳税筹划

1. 对于部分收到的货款,可以开具从税务机关处购买的收款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开具全部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收款专用发票,赊购方可以作为付部分款的原始凭证,却不能作为购货方这个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督促对方支付货款。

2.采取现金折扣,鼓励对方支付款项。现金折扣(分数表示),是企业为了鼓励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购买者在一定的信用期内早日付款而采用的一种价格优惠政策。这种折扣其收入的金额小于发票所开的金额,实际上是销售收入的减少。

按照上例就是: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对方的现金折扣条件:2/10,1/20,n/30。如果货款在10天内收到,应向客户收取价税合计为175.5万元,给予客户0.35万元(175.5×2%)的现金折扣。企业实际的销售收入为175.15万元(175.5-0.35),比原确定的收款少0.35万元,却尽快收回了175.15万元货款,只是在开具发票上需要考虑销售额与现金折扣是否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的问题。

(1)企业会计准则对现金折扣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现金折扣时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是按发票所列的总额,实际发生的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总价法),而不是按发票所列金额抵扣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净价法)。即在会计核算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不扣除现金折扣,而直接根据发票所列金额直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2)增值税对现金折扣的规定。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折扣、折让行为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可以减少销售收入,冲减销项税额。

(3)以往税法对现金折扣的规定。根据国税函发[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采取商业折扣销售时,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也和发票的开具密切相关。

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无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折扣额能否从收入额中扣减,都视销售发票如何开具而定。根据《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现金折扣的规定。对于商业折扣。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1条)即不管发票如何开具,都按折扣后的金额(净价)确定收入计算所得税,即对商业折扣是净价法。对于现金折扣。《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1条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即对现金折扣是总价法。

3. 销售时如果采取现金折扣的注意事项。(1)不必注明“尽快收款(现金折扣)”,可以注明“促销(商业折扣)”,从而使企业的收入可以按净价计算。(2)尽管根据新的税法政策,对于商业折扣,不论是采取在一张发票上开具销售额和折扣额的方式(净价),还是采取不在一张发票上开具销售额和折扣额的方式(总价),税务机关都允许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业务收入”为净价。但是,需要采取不在一张发票上开具销售额和折扣额的方式(总价)时,对折扣额必须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论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最好采取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净价)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 尽量采用商业汇票,尤其是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如果收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强的融资功能,持票人急需资金或为了规避财务风险,既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也可以向供货单位背书转让票据,同城异地结算均可使用,并且贴现后将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选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可以降低乃至避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中,货已发出,却难以及时、足额收到货款等风险的发生。

三、购货方和供货方开具发票的纳税筹划

(一)发票的开具方开具发票的纳税筹划注意事项

1. 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单位对单位,则是收款人开具发票给付款人,但是如果是单位对个人,不论个人是收款人还是付款人,都由单位开具发票给个人。

2.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3.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局批准,并使用国税局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 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 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6.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发生销售折让的,开具方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9.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纳税人必须如实入账。可以在发票上注明回扣或佣金的比例和金额。此时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净额)为增值税的计税金额。

(二)发票接受方在索取发票时的纳税筹划注意事项

1. 不得要求开具方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2. 不得要求改变价税金额。

3. 只能从发生业务的销售方取得发票,不得虚开或代开发票。

4.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发现不符合开具要求的,有权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四、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筹划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2005年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推行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根据不同情形,由购方或销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申请单,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可作的划分:

1.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金处理:申请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 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抵扣的。属于无法认证的,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额处理: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填报申请单时的注意事项及申报时的进项税额处理: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未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新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这是增值税以票控税原则的体现,即使业务是真实的,但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也不得扣减销项税额。

五、新增值税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变化

(一)作为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唯一的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凭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新条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则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1.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扩大,从过去的“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规定到新增值税条例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增值税的抵扣不仅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了,只要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这是将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判断标准指向相关规定),税务机关都可以据此要求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

2. 抵扣凭证内容明确,不一定必须是在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应当申请认定,达不到但符合“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是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需要认定

1. 新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采取了比较变通的做法: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即定性标准符合就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

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9日下发文件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80万元和5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有时,即使是一般纳税人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

1.如果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时,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这时该纳税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仍然是一般纳税人,因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只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且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3.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企业销售额分别在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尽量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 2008.11.1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2008.12.15.

[3]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全文.财政部网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