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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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征求意见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文1

 

关键词:隐名股东 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隐名股东是指虽未被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为公司股东,也未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人。

    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名义股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一般通过签订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而将名义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隐名股东不得以规避强制性法律法规为目的。如实际出资人为规避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例如某些行业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公司等,而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的名义设立公司,因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无效。

    二、我国关于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

    (一)《公司法》

    1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股东作出明确的规定。

    2.《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无论其是否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均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后称"2009年征求意见稿,’)

    1.2009年征求意见稿第31条有条件地肯定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这对于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其中,第31条第1款肯定了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关于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其前提条件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股东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的,隐名股东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1条第3款规定,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2009年征求意见稿第32,33,34条对此作了具体的规定。

    隐名股东因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而未经公示,因而其股东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而名义股东作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应就公司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尽管如此,名义股东在对外承担责任后,仍可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

3. 2009年征求意见稿虽然尚未正式生效,但从该征求意见稿的具体规定中,我们至少可以就审判机关对隐名股东的态度作出一些初步的判断。

    (三)立法建议

    鉴于隐名股东的现象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长期缺位,最高人民法院应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隐名股东制度予以确认,使审判实务中处理相关问题有法可依,待时机成熟时再修改《公司法》。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早日定稿并正式生效。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尽管2009年征求意见稿生效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将得到一定的肯定,但因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名义股东不能格守约定,隐名股东仍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包括:

    1.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时的法律风险。如果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给第三人,除非隐名股东能够证明该受让人、质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否则,因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名义股东对股权的转让、质押或其他处分行为有效,隐名股东将丧失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

    2.名义股东对外大额负债时的法律风险。如名义股东对外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有权申请对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进行查封、强制执行以用于偿债。因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隐名股东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以上情形发生时,隐名股东将丧失对公司股权的实际控制,而只能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违约赔偿责任。因此,隐名股东应切实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名义股东时应对名义股东作尽职调查,查明名义股东的各种情况,以确保名义股东资信良好、对外无负债、讲究诚实信用,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文2

关键词:审计 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 加权求总 权衡 有效性

一、从法律法规当中找依据,从实务当中找法律法规

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法规无疑是其首要的指导文件和判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标准》、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都可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当中判断独立性提供很多参考和依据。但是由于审计业务的复杂性和日新月异,很多情况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当中并没有考虑到。因此注册会计师难免会遇到一些在法律法规当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整的事件的情况。

针对此情况,注册会计师必须依靠自己的职业辨别本领去探究事情的本质。而法律法规制定者应该从社会当中、从以前注册会计师经典案例当中加权求和,总结方法,找到新的、能普遍被人们所接受的法律条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与时俱进。

二、 分清事物主次,把握关键环节进行甄别

当法律法规当中没有依据或没有有效完整的依据时,注册会计师需要由自己判断所处理的事物的具体情况。一般所处理的事物并不是单方面考虑就能下结论的,往往所处理的事物、面对的情况纷繁多样,难以一步到位。注册会计师应该权衡利弊、分清主次,把握关键环节进行甄别。

当一个事物出现多种互相冲突的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给它们配以不同的权重,利用加权平均求出最终结果,作为考虑该事件的独立性的依据。如对于一个事件ξ,有多种可能的情况,有的是具有独立性的情况,我们不妨称为

A1、A2、A3、……,

有的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情况,我们不妨称为

B1、B2、B3、……

那么事件ξ是否是独立性事件则可由上述情况进行加权求总来进行判断。对于情况A1、A2、A3、……的权重假如说分别为

P1、P2、P3、……,

对于情况B1、B2、B3、……的权重假如说分别为

P1/、P2/、P3/、……,

那么事件ξ的期望

E(ξ)=(A1P1+A2P2+A3P3+……)-(B1P1/+B2P2/+B3P3/+……).

当E(ξ)>0时,说明该事件为独立性事件,不具有独立性;当E(ξ)

在实务当中,对于一个事件,注册会计师往往很难轻易就能为它其中的各个情况给予正确的权重,甚至对于该情况本身是否为独立性情况也很难确定。当某情况注册会计师不确定是否为独立性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参照上述方法,对该情况进一步细化,进行加权求总,求出其数学期望,从而确定该情况的独立性。

三、换位思考,“成为”利益相关人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时,由于审计业务日趋复杂性,有很多新情况是注册会计师所难以预料到的。当遇到一个新事件时,注册会计师利用加权平均求总,可能仍然会对其中的某些情况是否为独立性,应对该情况赋予多大的权重所举棋不定。此时,注册会计师可换位思考,“成为”利益相关人。

如果注册会计师换位思考,从利益相关人的角度去审视一个事物的某些情况时,可能因为角度不同而豁然开朗。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各自的身份不同,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由于各自目标函数的不同,态度是截然不同的。例如,公司员工、管理者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对经营者有利的报告,而公司股东、债权人、政府则希望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比较客观、公正的报告,股东、债权人甚至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更具谨慎性。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换位思考时,必须兼顾各方的利益,权衡利弊,以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利益相关人的立场来审视某个事物的独立性。这个利益相关人既不能完全是公司外部人员的角色,也不能完全是公司内部人员的角色。这个利益相关人的观点是注册会计师综合各方面利益相关人的观点,分别给不同的利益相关人的观点以相应的权重,加权求总所得到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

作为主要为外部人员服务的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可以适当的给外部人员的观点以较大的权重,给内部的人员的观点以较小的权重,具体的加权求总的方法。

四、 求助第三方,依靠大众智慧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利用数学期望判断一项事物的独立性时,很有可能还会遇到一些不确定其独立性的情况。如果E(ξ)=0或者对某个情况换位思考仍然不能确定其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可求助第三方,依靠大众智慧对某个情况的独立性进行甄别。

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向其它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时,必须注意所征求意见的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相关的执业能力和相关的执业经历,同时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也要保证自己与所要征求意见的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避免又因此而产生相关关系。

同时还可以广泛的征求大众的观点和意见。但鉴于社会大众人员较多,非专业人士也较多,其观点可能不尽相同。注册会计师在听取他们的意见时,必须敏锐的捕捉其中的关键点和闪光点,并审慎地吸取和采纳。

总之,审计独立性的鉴别必须贯穿于审计活动的始终。对于每项业务,在处理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该有应有的执业谨慎和职业观念,把独立性的意识贯穿于职业生涯的整个过程。应该考虑各个方面,权衡利弊,辨清事物的本质。只有在准确判断出了事项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和信赖,才能发挥审计应用的职能作用,社会经济的安全健康发展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

[2]盛骤,谢式千、潘承毅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3]蔡炯,田翠香,冯文红.利益相关者理论在我国应用研究综述[J].财会通讯,2009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文3

总体目标是:分局班子成员、各工商所、科、室、所、队、协会主要负责人带头,广大工商干部共同参与通过主题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转变党员干部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主动为企业提供零距离和人性化的服务,切实帮助各类市场主体解决实际困难,使我局各部门与企业的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区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发展环境和创业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发展、服务企业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精品党课进企业”活动。

紧密联系工商工作实际,坚持围绕工商“五大职能”主题主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深入企业,为企业宣传工商政策法规、维权服务、讲授党课,也可以从外单位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讲授。通过党课教育,进一步加深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联系,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党员教育的体制和机制。

(二)开展“包片走访”活动。

各单位要根据监管服务的特点,对不同层面的监管服务对象进行走访,广泛听取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实地走访当地重点扶持企业、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所要对辖区经营户分头走访,区域进行走访,认真听取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开展“法律宣传进企业”活动。

以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消费维权法律法规、支持企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助推企业融资等惠企政策、措施等内容为主,组织志愿服务队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帮助企业群众解决最现实的问题。

(四)开展“做会员贴心人”活动。

充分利用“会员之家”的作用,积极开展“做会员的贴心人”主题活动,走进会员,了解会员,在服务会员、会员维权、权利保障等方面多位会员做好服务工作,积极为会员解决融资、发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真正想会员所想、及会员所及。

三、方法步骤

(一)集中走访阶段(8月15日至8月30日)要采取调研指导、集中授课、咨询解答、走访慰问等多种方式,深入企业,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广泛听取和征求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情况梳理阶段(9月1日至9月10日)对集中走访阶段中征询的意见、建议认真进行梳理,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对能解决的,马上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列出整改计划,做好反馈和解释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11日至9月15日)及时总结大走访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了解掌握发展需要,做好政策工作,完善配套落实措施,增强执行力。

四、走访要求

(一)严明纪律。各单位开展此项活动前,要事先和被访企业联系好,做到既能深入企业进行沟通,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走访时应当携带“征求意见表”,并由被征求意见单位加盖印章、填写地址、留存电话号码。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文4

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对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是申请人合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凭证,应当载明准许使用的产品名称、商标名称、获证单位及其信息编码、核准产量、产品编号、标志使用有效期、颁证机构等内容;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授权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产品或者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等。

二是明确了申请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申请企业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等。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文5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国法。

二、宣传重点3、负责人:冯世金

责任人:杨丽霞 董江蔚 刘 俭

(二)组织开展乡村干部知识培训

1、主要内容:与市委组织部结合,在市委党校采取封闭式手段,对全市274个行政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土地协管员、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干部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进一步增强基层干部的国土资源学法、用法、守法意识。3、负责人:冯世金

责任人:杨丽霞

(三)组织开展“执法风暴”行动

1、主要内容:与公、检、法、司、纪检监察等有关执法部门结合,在6•25活动期间,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执行行动,对全市重点国土课件下载*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集中查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全程监督。

2、时间要求:6月15日前将行动方案报局3、负责人:冯世金

成 员:马军锋 杨丽霞

(四)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

1、活动安排:以迎接建党90周年,集中开展第21个土地日宣传活动为主题,围绕国土系统干部职工如何立足工作岗位,破解“两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主要内容。民主生活会分3个层面召开民主生活会,局班子民主生活会、局机关民主生活会和各乡所民主生活会。局机关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召开,各乡所划分为东、西、城区3个片区校花网*进行,东片包括城伯所、南庄所、化工所;西片包括西虢所、赵和所、谷旦所、槐树所;城区包括河雍所、河阳所、大定所、会昌所。活动期间,各片区、小组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3、负责人:杨保山联系西片、张水泉联系东片、张献忠联系城区。

成 员:刘 俭 董江蔚

(五)组织开展四大班子国土资源知识讲座

1.主要内容:由党组书记、局长闫庆利对四大班子主要领导进行国土资源知识讲座,使主要领导进一步了解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要性,清楚国资源一般工作程序,理解和支持国土资源工作,大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时间要求:与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力争6月初完成。

3、负责人:张水泉、张献忠

成 员:杨丽霞、刘 俭

(六)发送一封征求意见函

1、主要内容:向市领导、各局委、乡镇(办事处)领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开发商、各村书记、村长、国土协管员等发一封征求意见函,征求他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时间要求:6月10日前完成征求意见函的制作工作,6月15日前征求意见函发送完毕。

3、负责人:冯世金

责任人:杨丽霞 董江蔚 李玉芳 王建强 刘 俭

(七)组织开展基层国土所人员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考试

1、活动安排:组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45岁以下)进行集中业务测试。测试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停薪待岗三个月,继续开展培训直至通过补考合格后方能上岗;仍未通过测试者,停薪待岗半年继续接

受学习。通过培训课件下载*学习,进一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树立基层国土资源所管理形象。

2、时间要求:6月中旬前完成测试。

3、负责人:杨保山

成 员:董江蔚

(八)制作发送手机公益短信

1、短信内容:向省厅、市局主要领导及孟州市四大班子领导发送的短信内容:感谢多年来对国土工作的支持和厚爱;向全市所有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今年土地日宣传主题、宣传口号、土地基本国策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时间要求:于6月20日前完成手机短信的制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确保6月25日及时发送。

3、负责人:张献忠

责任人:刘 俭

(九)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活动

1、活动内容:与人大、政协结合,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半年来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视察、评议。要通过接受评议,大力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切实增强全社会国土资源法律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全校花网*系统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通过接受评议,进一步查找问题,扎实整改,牢固树立国土资源部门廉洁高效、求真务实、文明进取的新形象。

2、时间要求:与市人大、政协办公室结合,力争与6月底前完成。

3、负责人:张献忠

责任人:刘 俭

(十)组织参加国土资源大讲堂

1、活动安排:根据焦作市局安排,以建党九十周年和国土资源大讲堂为载体,围绕宣传主线,以演讲和讲故事的形式,通俗、生动、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国土资源法制意识和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水平。

2、负责人:冯世金

3、责任人:杨丽霞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6•25”宣传活动是我局进行普法宣传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特成立第2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闫校花网*庆利,副组长:高泽伟、杨保山、张水泉、张献忠、冯世金、党宪军;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各国土所所长。各相关人员要

按照分配任务,认真准备,责任到人,加强策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效果和质量。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范文6

立法后评价在提高立法决策科学化水平,改进立法过程管理以及提高立法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进行立法后评价,对已完成的立法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检验在作出立法决策时所依据的立法项目前期评价中进行的分析和预测是否准确,增强立法者的责任感,促使立法决策更加慎重、科学;可以指导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以及未来立法的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可以及时发现法律法规制定中存在的不足,比较法律法规实际效果和预计效果之间偏离的程度,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也可以通过后评价发现新的立法需求,为启动新的立法项目做准备。

但在实践中,立法后评价往往被忽略,立法机关通常将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作为立法工作的结束。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立法后评价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后评价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后评价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福建、云南、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后评价制度将具有实际意义。

一、立法后评价的原则

立法后评价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正原则。法律法规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对法律法规的效果有着切身体会,因此,立法后评价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关门评价”。立法后评价还应该尽量从立法和执法部门以外的第三者的角度出发,独立进行,特别要避免完全由立法决策者和立法工作者自我评价的情况发生,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客观公正原则应贯穿从后评价的选定、计划编制、评价队伍组成到评价报告的编写等整个过程;

二是实践性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法规的质量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实践的结果才能说明立法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认真调查研究,收集第一手资料,保证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三是科学性原则。正确的数据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处理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后评价的质量还取决于后评价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因此,需要选择业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评价人员,认真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在评价报告中注明评价单位名称和评价者姓名,以增强其责任心,注明使用的评价方法和选择的依据等,使报告的分析和结论具有充分可靠的依据。

四是实用性原则。进行立法后评价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法律法规的决策、制定取得的经验教训,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今后其他立法项目提供参考意见。来自实践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再回到实践中去影响和规范社会关系,因此,后评价报告必须具有实用性,注重时效性、针对性,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更重要的是后评价的结果要建立通畅的反馈渠道,完善反馈手段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反馈给立法决策、起草、审议的有关机关,为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今后立法提供参考。

二、立法后评价的时机

立法后评价的时机最好选在法律法规实施后已经开始显现对经济社会的规范作用,积累了足以进行后评价的的数据资料,具备了后评价的条件后进行。时间选得太早,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尚未显现出来,无法进行科学的评价;时间选得太晚,立法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不能及时总结,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不能及时改正,新的立法需求不能及时发现,后评价起不到及时反馈的作用,评价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由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显现效果需要的时间不同,如交通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两年后就可以通过事故率、人口出生率等指标反映出效果,而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法律法规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进行后评价的时机。

实践是不断发展的,各种经济社会关系也是动态的,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过去能够有效规范和调节经济社会关系,解决存在的矛盾,并不意味着现在和将来也能始终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还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和需要,建立对法律法规进行定期评价的制度。

三、立法后评价的程序

立法后评价主要应包括以下程序:制定后评价计划、收集信息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后评价报告和报告的反馈。

制定后评价计划应该包括确定后评价目标、项目干系人分析、确定信息收集和综合评价的方式方法、落实人员和责任、制定工作日程、确定报告格式和反馈方式等。

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认真分析法律法规的项目干系人,也就是与法律法规相关、受法律法规影响的人或机构。法律法规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项目干系人,尤其是执法部门和管理相对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采取的行为是否与制定法律法规时预期他们将要采取的行为一致,法律法规效果的好坏取决于项目干系人的实际行为与预期行为之间的偏离程度。通常情况下,项目干系人包括立法工作者、立法机关组成人员、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相对人等,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例,涉及的项目干系人众多,条例适用省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县以上计生、计划、财政、工商等十多家政府部门负有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学校,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都有涉及。这就需要正确分析判断各项目干系人对条例影响或受条例影响的大小,决定应该向哪些项目干系人、采用何种方式、就哪些方面了解法规的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信息资料的收集可以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开展网上评价等多种途径。需要注意的是,既要注意进行后评价时信息资料的收集,也要注意平时的信息资料收集。从长远看,需要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就参考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法律法规后评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在网上长期收集意见反馈,将平常的执法检查、调研、听取汇报、代表视察等有关资料及时分类保存,将已经进行的法律法规后评价资料存入等方式不断充实和更新信息系统,为立法后评价积累资料。由于法律法规之间往往存在交叉领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既可为待评价法律法规后评价提供资料,也可为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信息。

四、立法后评价的评价方法

尽管国内目前对立法后评价的评价方法研究才刚刚起步,但在投资领域和经济社会其他领域中已经有一些比较成熟的思路和方法可资借鉴。立法后评价可以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方法是对法律法规的作用和效果作出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前后对比法、有无对比法和逻辑框架法。定量分析法是运用数学方法对法律法规的质量进行量化评价,可以采用成功度法。

前后对比法(Beforeandaftercomparison)是指将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前的情况和实施后的情况进行对比,以确定法律法规产生的作用。对比时还需要将决定制定法律法规时进行的研究报告中预测的效果与实际效果相比较,以发现差距,分析原因。通过这种对比,可以揭示法律法规计划、决策和制定的质量。

有无对比法(withandwithoutcomparison)是指将法律法规制定后出现的实际情况与如果没有制定该法律法规应该发生的情况进行对比,以度量法律法规的真实效益、影响和作用。由于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到进行后评价期间,经济社会中很多因素发生了变化,对法律法规规范的领域产生了影响,因此,简单的前后对比法不能对法律法规的效果得出准确结论,需要运用有无对比法,剔除其他因素的影响,确定法律法规的作用。

逻辑框架法(Logicalframeworkapproach,LFA)是一种国际上通用的项目评价方法,它应用问题树、目标树和规划矩阵三种辅助工具,分析和分解问题,找出问题间的因果关系、目标--手段关系和外部制约条件。逻辑框架法通过建立宏观目标、具体目的、产出和投入四个层次的目标及因果关系,形成垂直逻辑关系,确定立法的各个目标层次、层次之间的因果链和重要的假定条件及前提。通过比较原预测目标、实际实现目标并分析变化与差距,形成水平逻辑关系。垂直逻辑关系和水平逻辑关系生成矩阵式框架结构--逻辑框架表,用来进行目标评价、立法效果大小的原因分析和今后的趋势分析等。

成功度法是依靠评价主体的判断对与法律法规质量相关的各项指标进行单独评价,并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进行综合,得出对法律法规质量的总体评价。法律法规的质量涉及到法律法规的运行成本、实施效果以及法律法规本身的合法性、协调性和语言文字水平等多个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相互交织,从单个方面难以得出质量高低的结论,因此需要建立数学模型,运用一些数学上的分析方法对各指标得分进行整合得出综合分值,确定质量等级。成功度法包括三大要素:一是评价指标体系,二是指标权重,三是综合评分方法。

法律法规的后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通过专家调研法征求专家意见汇总而得。也可以借用逻辑框架法的问题树和目标树工具,帮助立法后评价人员理清思路,建立科学、完备、符合待评价法律法规具体情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可以从法制统一性、可操作性、立法绩效、立法和运行成本、文字结构合理性等方面着手,其下再细化设立相应的二级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指标对法律法规质量影响的大小不同,因而重要程度不同,应该使用一组不同的权重值来描述。指标权重指每个评价指标在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体现了每个评价指标在整个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指标权重可以采用经验判断法,通过设计相应的调查表,请评委对指标权重作出评价,打出相应分值,取平均值代表集中意见决定指标权重。为了提高科学性,也可以采用其他确定权重的方法,如Delphi法、层次分析法、秩序法等。在实践中层次分析法(TheAnalyticHierarchyProcess)应用较广,它是美国著名运筹学家Satty,T.L.提出的一种处理复杂指标体系权重的系统分析综合方法,通过将复杂问题层次化,用将指标成对比较的方法构造比较判断矩阵,或者由多个专家构造比较判断矩阵,然后综合给出评估结果,确定指标权重。

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必然需要不断调整以期更符合客观实际,因此,需要不断研究新的方法并对指标体系和权重定期修正。

在确定指标体系和相应权重后,设计调查表,请各评价主体对法律法规相对于指标体系中的每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进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的评价,为了克服系统误差和利于数据处理,五个等次可分别对应设定为一定的量化分值。

对每个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质量高低评价只代表了法律法规某一方面的情况,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处理得出最后的综合结论。由于立法后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层次性、模糊性的系统特点,在进行综合评分时,为了克服系统误差,可以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对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模糊的、不确定的事物和现象做出总评价的一种定量化的数学方法,它以模糊数学为运算工具,在确定各指标和子指标的权重系数的基础上,构建单因素评价模糊矩阵和模糊综合评价矩阵,根据模糊数学的合成原理,计算出最后综合评价得分,从而确定法律法规的质量高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