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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范文1
对目标客户的思考也极其重要。企业会经常发问:谁是我的客户?当企业发问的时候,实际上就把自己定位于细分市场,自然会瞄准细分市场的特性。因此,针对目标客户的服务都是满足目标客户特性的需要,但却放弃了其他非目标客户群体。
如果说游戏的目标市场是年轻男性,当你把游戏机做到速度快、图像逼真,追求惊险刺激、让人如临其境时,就放弃了女性和中老年人市场。换句话说,这些人群并不是没有需求,而是你把游戏设计成预想的那样,导致他们没了需求。所以我们要考虑,如何跳出目标客户的特性来寻求共性,把共性做到最大化。比如说Wii讲究简单互动,这个特性男女老少皆宜。它将互动性做到最大化,原先的物理性能(速度、图像)就变得不重要了。Wii的销量之所以超过Xbox,因为它的非客户群体要比目标客户群体更大。
再往前走,企业家群体意识会大幅提升
企业家是一个非常独特的群体,他们在社会结构层面都是非常孤独的人群,没有企业家集体的群体意识。但是这个正在改变,因为现在的年轻人很独立,很有激情,他们会使得未来不是学而优则仕,而是学而优则商。我希望他们用创业改变自己、用创业改变周边社区、改变社会。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国家经济发展不是因为有全球500强,而是因为有生机勃勃的创业人群。中小企业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就业,还有一个就是创新。中国GDP百分之多少是来自中小企业?70%。就业呢?80%。就业增量呢?90%。
体验创造价值
在当今时代,价值创造的基础已经改变,企业必须认识并融入这种改变。企业需要突破以往以企业为中心的观点,而转向以消费者和企业互动为基础的价值创造观。在新的观念下,消费者个体并不是企业产品的接受者,而是体验的核心。市场不再是企业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的场所,而是双方互动的价值创造之地。企业关注的重点必须从内部流程质量和效率,转向与消费者互动的质量上。
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为体验经济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体验不再与独一无二的产品相关,可能实现相同的产品不同的体验――即企业提供标准的平台化产品,消费者则根据自身需求,对产品进行再生产,形成独特的体验。如苹果提供了标准的iPhone,但消费者可以通过其App Store中数十万的应用程序打造独一无二的手机。这种建立在统一平台上的无限可能性,将为体验经济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生态圈的竞争
企业的成长有很多方向可以选择,回答不做什么往往比回答做什么更难。什么是企业的边界?就成长方向而言,企业可以走:1.纵向一体化;2.地域的扩展;3.多元化。
纵向产业链的整合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目前阶段别人做得不如他好,产业链的配置达不到他的要求,于是自己去做,但绝对不能把这当做一个常态,只是特殊经济时期的特殊产物,再往前发展,价值链肯定是会专业化分工,每个专业环节都会有专业公司出现,慢慢第三方做得会更好,反应速度快、成本低,很多公司就没有动力做纵向扩展。另外,从公司战略研究和历史来看,相关多元化整体回报要高于非相关多元化。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会给非相关多元化的企业提供相当宽松的生存环境。当行业竞争加剧后,企业整体上都会有一个回归主业的过程。
从连接机制变化看商业关系重构的基本逻辑
连接是构建商业关系网络的基本机制,它将企业、用户、产品等商业元素关联形成商业关系。连接就是商业模式,将不同资源整合、系统化,以形成价值创造和价值获取能力。在微观层面,连接表现为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企业运营模式;宏观层面则表现为企业间、产业间,甚至区域和国家经济体之间的竞合互动模式。
基本商业关系形态下,商业元素和关联路径的系统化程度并不高,连接强度较低,交互性不足,连接目的不清晰,连接范围也较有限。此时,产品是商业关系中重要的连接媒介。
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范文2
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监管趋势
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不是监管的新内容,但“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证明,原有的保护体系和监管理念、方法等存在重大结构性、制度性缺陷。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联邦金融立法,被誉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最健全的国家。然而,过于相信市场的自我约束机制,单纯依靠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提高,在转向混业经营后,对复杂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与消费者保护不足,终酿危机。英国历来较为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却在外部冲击加剧时暴露出审慎监管与消费者保护协调不力的问题,银行体系受到较大损害。因此,二十国集团(G20)巴黎峰会上指出,尽管传统监管框架已经涵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但有必要进行改进并强化监管。各国因法律体系、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改革措施,但国际监管者对以下趋势有比较一致的观点。
第一,建立国际间统一的监管原则。以世界银行、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关注全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先的重点是在低收入国家、转型国家实现金融普惠,但在危机后意识到,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同样缺失。2009年9月的G20峰会对加强和改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达成共识,一致认为需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和实施指南,并于2011年金融消费者保护十项基本原则。
第二,突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在传统的审慎监管体系中,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是直接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间接目标。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层级得到了切实的提升。如,2010年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确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包括美英在内的十多个国家,创设了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和组织架构,将职责与审慎监管机构分离,确保其独立化与集中化。
第三,加强对商业银行的行为监管。危机前,大家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主要接受审慎监管,对投资银行则实施行为监管。危机后,行为监管作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一种持续监管方式,得到各国普遍重视,认为对商业银行要强化行为监管。这也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层级提升的必然。如,英国成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金融行为监管局之监管方法》,详细规定了行为监管的方法和措施,这是全球首例将行为监管职责明确赋予专门机构的尝试。
第四,重视对金融机构的产品监管。危机前,发达国家一般不对金融产品进行直接监管,认为产品监管不利于创新,且市场比监管者更能评判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福利。事实证明,这种监管哲学忽视了金融创新和零售产品复杂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比如,对消费者不公平是一些过度创新的金融产品固有的属性,机构与消费者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在风险收益上的不对等,都需要通过主动、介入式的产品监管来维护市场“三公”原则。而那些规模庞大、发展速度惊人的场外衍生品,尤其是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要做到公允定价、公平交易,仅靠机构内部和行业内部的市场纪律是不可能的,伦敦同业拆借利率纵的事件是最好的例子。因此,监管当局应当关注金融机构具体的产品开发和条款的设计,防止金融工具和产品的滥用。G20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原则明确,管理范围应包括新产品的设计、技术和传导机制。英国在改革之后新设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有更多的产品监管授权,强调实施早期干预监管措施。可以预见,在行为监管中更好地实施产品监管将成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有效方法。
第五,强调消费者保护与教育并重。G20巴黎峰会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并重的基本原则。在美国,美联储认为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的背景下,保护消费者的最佳方式是加强消费者教育。该国《公平信用交易法案》明确提出成立“金融扫盲和教育促进委员会”(FLEIC),面向美国国民提供“无偏见的、可靠的”金融教育,并正式纳入国家法案,将金融教育上升为国家战略。美国参、众两院先后通过的《2009年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和《金融消费者金融保护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
对传统监管方法缺陷的反思
我国银行业多年来在消费者保护上做了大量工作,但要看到,由于监管方法与银行系统自身的原因,对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约束不到位,引起社会不少争议,影响了行业信誉。我们应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例中反思传统监管方法的缺陷。
首先,以财务指标为主的审慎监管手段敏感性不够。我们在处置银保业务风险时发现,虽然银行代销寿险产品占全部寿险产品的一半左右,但业务规模不计入银行报表,连带风险不在财务项目中体现,财务指标对识别此类风险的敏感度不够。银保收入在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不高,在全部收入的占比更低,但涉及的消费者群体庞大,市场影响较大,却没有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来衡量,也就不能客观地评估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对银行体系的负面影响。因此,行为规范与财务稳健应当并重,有必要实施以消费者保护为直接目标的行为监管。
其次,形式合规不能消除交易的实质不平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但是消费者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面临信息不对称和认知局限等约束,这一点在银行理财业务中表现得很突出。我国发行的许多结构性理财产品,因其复杂性使投资者无从识别收益与风险,而在销售文本与法律合同中,深奥的专业术语、结构复杂的条件、精巧的免责条款等,都使交易双方处于实质不平等地位。如果监管者只注重产品设计、销售的程序合规,只以成文法规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不对商业模式和产品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影响不规范行为的根源,就不能使金融消费者得到真正对等的保护。因此,需要实施提前介入式的行为监管,分析产品、商业模式对消费者的实质影响。
其三,强调体系稳定时易忽视公平原则。以“风险为本”的监管容易片面强调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稳健和收益表的良好表现,主要的监管资源也投向风险预警、处置等,容易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产生错误的激励导向。商业银行只讲利润至上,不讲客户利益至上,追求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和改善银行收益结构,而采取不合理收费手段,易侵害客户利益。通过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活动,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必须要有持续的监管安排,督促机构将公平对待消费者的理念贯穿到业务全流程,覆盖到全体员工,创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才能构筑真正稳健的银行体系。
上述银保业务、理财业务和服务收费中存在的三大问题,说明在我国同样需要更好地协调系统稳定(审慎监管)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这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一致的。随着金融深化与金融创新,我国银行零售产品迅猛发展,以理财为代表的银行投资品和交叉销售产品越来越多,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领域从传统的存、贷、汇扩展到投资业务,商业银行因经营模式改变而出现文化变异和行为变异,加之“泛金融”和金融科技、网络发展带来的影响,迫切需要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监管架构做出调整。
上海银监局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架构的探索
借鉴国际经验,在银监会的指导下,上海银监局探索机构、风险、产品“三维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化。这个架构的意义,不仅是在传统的机构、风险监管之上增加一个产品的维度,而且是希望抓住“产品与交易才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载体”这个关键点,使监管目标直接针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从而推动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的创新。
监管体系上,建立实体处室与虚拟小组相结合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在机构监管室的基础上,设立14个跨处室的类别风险小组和类别产品小组,对七大重点风险(信用、合规、操作、流动性、市场、声誉、国别风险)和七大新兴产品(理财、衍生品、银信合作、信用卡、票据、电子银行、私人银行)进行跨部门、跨机构监测分析和综合研究,履行功能监管的职能;牵头建立和组织落实上述类别风险及产品的监管工作框架与机制,建立起对当前辖区主要风险类别和新产品的全覆盖、多角度、专业化的持续监管框架。
监管方法上,探索实施产品维度全流程的行为监管。加强对机构商业模式及具体业务行为的敏感前瞻、介入式监管,确立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培养公平正义市场伦理等三大目标。其中重要的改进是,进一步密切投诉处理与日常监管的关系,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管并重:投诉工作以问题为导向,采取事后纠正措施,解决具体问题,并通过事后统计和深度分析,为监管部门的产品监管提供支持。产品监管工作以原则为导向,增强对问题产品的研判能力,解决普遍性问题,提高投诉处理的专业性、一致性,并能事前规范行为,提前介入可能产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商业模式。
经过近两年的探索,上海银监局初步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跨部门、跨机构、矩阵式监管联动与协作工作框架、机制与文化,建立了一整套风险维度、产品维度工作体系,逐步培养起了一支针对类别风险和类别产品的专家型监管队伍,提升了监管合力,促进了监管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在提高风险监管能力的同时,保护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工作逐步得到加强,监管效能正在显现。
“产品—行为”监管方法在消费者保护工作中的运用
上海银监局在“三维一体”监管架构中,将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结合在一起,在原有监管体系内,创造了一条“产品—行为”的工作主线,以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为主要目标,实现了工作体系的相对独立和集中。
(一)产品准入中,在合规、风险评估时纳入消费者保护的要素,银行业机构在上报理财等新产品时,必须说明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采取的保护措施。如,在评估某行一款新产品的报告时认为,银行没有说明现有措施能否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能否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要求该行对此重新审查;因某行一款新产品混淆了代售与自有的区别,而出具否定意见。我们体会到,监管者要控制“问题产品”入市,必须看得住产品。
(二)产品的现场检查中,重点评判机构内控体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性。比如,我们在对几家外资银行多款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现场检查中,坚持判断“公平交易”的核心是定价。检查发现,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复杂性,消费者可能在交易环节受到隐害,银行可以利用定价手段进行境内外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要警惕复杂的结构设计不是为了增加客户利益,而是成为机构获得收入的一种工具;结构性产品的交易环节如何贯彻公允原则(FAIR AND TRUE),还缺乏明确的制度和有力的组织保证。通过产品检查证明,监管者要保证银行公平对待消费者,必须能看得懂产品。
(三)产品的非现场监测中,着重对风险产品信息的收集与共享,尝试从商业模式到行为动机的前瞻性研究,支持风险监管。比如,在银保业务风险化解工作中,通过保险产品设计和代销模式的研究,将五年期存款利率作为保险产品收益率的参照指标,来评估群体投诉的风险,决定是否采取监管干预措施,并与保监局合作,进行持续监管和事前预判,取得了较好效果。类似的还包括个人消费贷款通过POS机虚假交易套现等,都通过商业模式分析,较快发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产品的非现场监测表明,监管者做到事前保护,必须要看得到产品。
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范文3
那些为了改善隐私保护而到处游说的人明白互联网公司担心如此一项法案会打击到它们以广告业务为驱动的商业模式一跟踪并锁定消费者使利益最大化,但他们不关心这个。数字民主中心的Jeffrey Chester说:“这会使Google、Face-book及其他数字广告公司的前景变得暗淡。”
对这些公司来说情况到底会变得有多么糟糕取决于这项法案的具体条款。法案意欲规定网络隐私权利的基本原则,大部分是依据去年12月商业部公布的建议。商业部的报告说,消费者应该被告知更多的关于为什么收集他们上网的数据以及这些数据是如何利用的信息;而且报告中还要求更严格地限制这些公司对它们所收集的信息的使用。
不管最后出来的法案是个什么样子,都会使联邦商务委员会(FTC)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一个更广泛的角色――它几乎肯定地会负责决定这些原则如何在现实中实施并且监督这些原则的执行情况。此外,众所周知FFC热衷于一个正式的“不跟踪”系统――允许使用者阻止某些网页监他们的线上活动。
网络广告产业界急切地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他们不知疲倦的要说服决策人:他们可以自己监督自己――当网民的线上活动被跟踪时网页上就会出现一个图标告知网民。他们还不停的告诉那些有意者们:如果严格地规定不能眼踪网民的线上活动,这会降低广告收入,进而逼迫网络公司对其所提供的内容收取更多的费用,最终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奥巴马先生强烈支持网络隐私,这种负隅顽抗不大可能会取得胜利。一些广告公司已经开始说要建立自己的“不跟踪”系统,这会减小对他们的数字营销活动所造成的损害。两大技术巨擘微软和谋智网络已经宣布,他们将把“不跟踪“系统设计进入他们各自新版本的浏览器――IE和火狐。
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范文4
按照IBM公司的定义,电子商务=Web+企业业务。它所强调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是把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在互联网(Interna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企业外部网(Extranet)结合起来的应用。1997年10月1~3日,欧洲经济委员会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举办了全球信息化标准大会。明确提出了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比较严密完整的定义:“电子商务是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这里的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资料交换(EDI)、电子支付手段、电子定货系统、电子邮件、传真、网络、电子公告系统、条形码、图像处理、智能卡等。一次完整的商业贸易过程是复杂的,包括交易前的了解商情、询价、报价、发送定单、应答定单、发送接收送货通知、取货凭证、支付汇兑过程等,涉及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流动。
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建立在信息技术平台上的先进的商务活动方式,无疑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企业在资金力量允许和发展战略需要的情况下,涉足电子商务,开拓新的领域,不失为是一种选择。有一些企业,由于进入时间合适,战略选择正确,经营方式得当,在电子商务方面取得很好的成绩。但是我国要开展电子商务,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问题,例如计算机用户比较少。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00年7月,我国上网的计算机数量为650万台,平均每个企业和政府部门还不到1台,而且网络运作速度慢,网络资费贵,并据CNNIC统计,目前中国习惯利用电子商务获取商机的人数少,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依次是电子信箱(87。65%)、搜索引擎(55。91%)、软件上传或下载(50。69%)、各类信息查询(49。28%)、网上聊天室(38。81%)、新闻组(25。37%)、BBS电子公告(21。17%)、网上寻呼机(20。72%)、免费个人主页(19。68%)、网上游戏娱乐(17。70%)、网上炒股(14。64%)等。使用网上购物或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在各项基于互联网的活动中仅占倒数第二位,上述这些因素都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我国电子商务环境分析
(一)政策与法律环境。总的说来,我国的信息化政策还不够完善,尤其体现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关的政策不够明朗,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还都没有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存在较大问题。因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仅仅是交易双方,更重要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保险、财税、银行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这就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政策框架,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组织,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企业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其信息化程度是电子商务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企业大多处于转型阶段,现代企业制度尚未普遍建立,企业信息化的进展并不令人满意。目前我国已经上网的企业不到企业总数的1%。,在1.50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大约只有10%实现了企业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有70%左右的企业拥有一定的信息手段或着手向实现企业信息化的方向努力,大约20%的企业只有少量的计算机,而且只从事单机工作。在1000余万家中小企业中,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拥有现代化的信息手段。
(三)金融电子化建设。金融体系是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需要电子化金融体系的密切配合。目前我国金融服务极其电子化水平比较落后,跨区域、跨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还未建立,网上支付、结算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例如,上海新华书店在互联网上了图书信息,收到大量国外的订单,但是由于国内的电子支付手段没有建立,生意无法成交,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四、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
发展电子商务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应用为重点,坚持效益优先,制定有限目标,体现实际效果。笔者认为,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遵循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一)引进与创新有机结合的原则全球化与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和特征,特别是我国已经入世,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因此,要结合我国的实际,积极引进与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经验,并进行中国化的改造和创新,为我所用,创造出符合实际的发展道路。
(二)商务与电子有机结合的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是手段,商务是核心。网络服务商和电子商务厂商,要适应企业的商务选择和利益判断,防止过度技术化倾向,避免追求表面的商务“电子化”而忽视商务活动本身的需求。要把电子与商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商务应用为根本,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要立足于为传统产业服务,促进传统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传统企业要积极发展新的商业模式,适应信息革命的要求。
(三)务实与跨越有机结合的原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商务需求、技术手段和经济环境实际,制订发展电子商务的规划和计划,确定切实可行的商务模式,设计和开发实用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推动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着眼未来的发展需求和趋势,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推出创新的电子商务体系,能够跨越的大胆跨越,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们要主动抓住机遇和迎接挑战,按照跨越式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中央提出的“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四)政府引导与企业运作有机结合的原则发展电子商务涉及各行业各领域,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这需要政府的鼓励、引导和协调。政府通过制订政策法规,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标准、税收、市场准入等方面着手,为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宽松的经营环境,引导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同时电子商务属于民商活动,政府的干预应是最低限度的,以免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结束语
由于信息的竞争在企业的竞争优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了电子商务中。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是很快,但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电子商务可以为中小企业开辟更广泛的市场空间。同时,在以后的发展中,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定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主体地位,发动企业和社会投入电子商务,鼓励大中企业与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建设。
参考文献
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结构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种综合性的、专业的能源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承担项目资金、技术风险,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原先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带来的节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在“十一五”期间起步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商已超过2 000家。“十二五”以来,国家重点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宏观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奖励、税收政策相继;企业节能责任进一步落实,继“十一五”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之后,国家又推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除受益于产业政策支持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商业化内生动力增强,大型企业开始进入节能服务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望成为节能服务产业主流模式,市场逐渐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其会计处理规范化需求也日趋明显。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运营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发生在节能服务商与用能单位之间,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运营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服务商全部或部分出资并提供服务,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用能方所有,用能方的现金流始终为净流入。
2.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服务商全部或部分出资并提供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节能服务商提供的设备与技术未能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将由节能服务商赔付未来应全部达到的节能量方面的经济损失,或者由用能方向节能服务商支付服务费及其所投入的资金。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商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商按合同给予补偿,节能服务商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用能方的经济效益来自较以前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会计处理难点与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上的难点
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1项准则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处理规范。自从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开始出现混乱,缺乏横向可比性。
一些公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类似于租赁,节能服务商相当于把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通过类似于收租金的方式获取节能服务收益,因而采用了租赁会计准则,但这种处理方法需通过折现法计算最低付款额并进行摊销,不仅计算复杂,也未考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享金额不确定性特征。另一些公司认为根据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一般要确保节能服务商未来分享的节能服务收益覆盖其投资并略有盈利,在技术可靠的情况下,一旦工程竣工,其应分享的收益就可基本落定,因此他们选择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来进行会计确认,这种方法显然误将其投资于特定节能服务项目的投资成本理解为收益,既不准确也不合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本质及遵行的原则
1.业务的会计本质属性
采用租赁准则或者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节能服务商,其实在更深层次上没有把握住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本质属性与原则。
首先,在投资设备的所有权关系上,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节能设备的唯一投资人,也是技术提供方,可谓是出钱又出力。通常在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节能收益分享期内,设备由用能方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商,这就要求由节能服务商入账并计提折旧。
其次,在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上要求节能服务商将所投入的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用能方;节能服务商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对该设备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应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节能服务商;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就可以知道,节能服务商事实上在双方约定的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末以前,一直保留有对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及主要设备的继续控制与管理权;同时,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往往并没有对节能收益分享期内节能服务商的分享收益进行确定,需等到约定的结算周期末才能通过特定的计量与计算方法计算得出(影响因素包括设备系统节能效率、实际运行时间、用能量等),也就是说,在分享期末以前,节能收益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相关成本也可能不被可靠的计量,可见采用建造合同法来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明显的瑕疵。
2.应遵循的原则
既然现行准则体系中未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规范,就应该给予对该业务模式的会计本质判断,结合主要的会计原则分析拟定一个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会计原则应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配比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每一约定的收益分享结算期确定当期应当确认的收入或者营运成本,而不管本期是否实际收到应分享的收益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本质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根据表象认定适用租赁会计准则或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配比性原则即要求将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应确认的收入与其成本进行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就是要将节能改造过程中初始投入的设备与构造物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竣工后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损益区别开来,尽可能提供高度可靠与相关的信息。
三、会计处理过程应用案例
根据对合同能源管理交易结构、商业运营模式及其会计本质与应遵循的会计原则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收益分享期结束前,节能服务商投资的所有成本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运营费用视作其损益,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末才能确认期营业收入,同时按照分享收益期为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营业成本。收益分享期末,节能服务商将该相关固定资产进入清理,将残值计入营业外收支净额。
例如,A节能服务公司为B用能单位进行工业三废燃烧炉改造(用于生产蒸汽)节能技改服务,技改设备投资3 000万元,人工及专家技术咨询费60万元,全部由A公司投资。根据合同约定,改造完成后实际产能为90吨/小时,每天保底运行10小时,B公司按照每吨蒸汽36元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蒸汽,远远低于该公司自行利用燃煤锅炉的蒸汽生产成本,A公司需派专人在B公司进行设备维护与监测,每月工资5 000元。该设备设计使用寿命8年,蒸汽使用费按月计量结算,双方合作时间为5年,期满后该设备免费由B公司所有,并由其自行进行生产维护。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处理
由于在分享收益期结束前,A公司享有其投资的设备等所有权,因此应视作A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分别初始投资的设备款3 000万元与人工及专家咨询费60万元依次纳入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四、小结
采用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把握会计本质与核心基本原则,对新业务模式在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摒弃了运用租赁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也纠正了运用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对节能服务公司实际节能收入的扭曲。
作为用能单位,该业务模式对其原有模式影响不大,只是原先购买煤炭等燃料动力的费用从燃料供应商那里转移到了节能服务公司,仅仅是付款对象的变化,且金额还有小幅度节约,有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1] 吴迎恺.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的探讨[J]. 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4).
[2] 徐华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会计问题研究——基于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2(24).
[3] 朱莲美,钟云龙.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2(2).
商业模式设计的基本原则范文6
一、城市型旅游地产产品
城市型旅游地产相对容易操作,开发商或以旅游资源为核心,或以文化旅游的名义圈定城市内的土地,通过打造主题景区,改善生态环境,配建休闲娱乐配套设施,完善休闲旅游功能,开发城市CRD (中央游憩区)或RBD (游憩商业区),见表1。
典型案例:深圳华侨城
深圳华侨城是以提供第一居所为主要目的的综合型旅游休闲社区开发商,核心是“文化旅游+地产”的商业模式,简单说,便是旅游提升地产开发的价值,而地产开发反哺旅游项目,塑造了华侨城过去的成功。
从其旅游地产产品的角度来看,各地华侨城都偏向于打造城市型的产品,城市型主题公园(以欢乐谷为典型)、都市娱乐商业综合体以及城市社区,主要满足城市第一居所的需求。
二、城郊型旅游地产产品
依托城郊成熟的旅游资源是最容易进行的操作模式,因为其距离城市中心区较近,离尘不离城,有利于承接城市大量的周末休闲游市场,也有利于打造养生养老等主题地产,见表2。
典型案例:良渚文化村
良渚文化村,属于郊区资源型大盘,是万科集团“非标准”新市镇产品的实践,于2003年开始启动,利用先旅游、后地产的开发思路,提升地段价值,服务后期房地产产品。
作为距离市中心有一定距离的郊区型大盘,既有核心旅游项目,又有丰富的特色配套作为有力支撑,除了优良的生态环境之外,便利的生活配套以及以“文明、文青、交流”形成的生活方式是吸引小镇居民长期居住的理由。
1.区位:杭州西北部、余杭区中部,杭州市中心1小时生活圈内。
2.定位:集旅游、居住、创业三重功能为一体的自组织、自循环、自我平衡并不断生长的综合有机体。
3.建设理念:强调紧凑布局、适当密度、混合用地、步行街区、社交空间、弹性建筑为特征的都市村落概念。
4.规划布局:规划三个旅游中心区和多个居住村落组团,以风情大道作为主轴,所有的重点配套及居住组团分布道路两边。
三、乡野型旅游地产产品
乡野型旅游地产是目前种类最多,应用最广泛的旅游地产形式,特别强调与旅游区的互动和促进。乡野型旅游房地产必须促进旅游区的配套设施完善,同时应将娱乐、观光、接待、景观等多种元素融合在一起,旅游区通过引入旅游房地产构建了更加稳固的旅游产业链。旅游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旅游新农村建设在全国各地兴起,反映了乡野型旅游房地产的良好前景,见表3。
典型案例:唐乡
唐乡位于承德市滦平县境内的两间房乡苇塘村,距北京150公里,是以新村庄缔造为基础的农业新村及村庄房地产开发。滦平县政府与北京世纪唐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被称作是第四代乡村旅游“乡村生活”的先锋代表,是农民闲置宅基地、住宅资产化、市民度假需求相结合的产物,旨在打造北京地区“大健康消费目的地”。
1.利用“小项目”激活“大产业”:对村中的废弃果园、撂荒地和坡耕地进行整体打包流转,建设了有机果品采摘园、道地药材种植园。在充分挖掘生态之美,传承文化之韵,塑造产业之特,提升服务之优的基础上,唐乡成为了集相聚休闲、文化体验、果品采摘等多种业态为一身的乡村生活服务综合体。
2.产品打造:租赁村落中散落、闲置的古旧住宅,进行新的规划设计和改造,在尽可能保持村庄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对院落实施主题式景观塑造,对房屋进行修旧如旧的除险加固,使之成为富有现代气息,能够满足都市人乡村生活体验、休闲度假、养生健身等多种需求的古民居客栈、院落式乡村主题酒店、乡村会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