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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范文1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污、科学治太”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环保优先“”行动,大力保护和重建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全面实施全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再动员大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完成减排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目标和责任,形成治污工作强大合力,现就加强我市污水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整治水环境、遏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重建水生态、保证水安全为工作目标,以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建设相关工程、落实有效措施为工作重点,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全面实施治理太湖各项措施,为建设群众认可、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和谐宜人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总体目标
加快全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标准,确保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面接管,工业污水全面集中,排放标准全面提高。
*市区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集镇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加快污水处理工艺改造升级,全面配套建设脱氮脱磷设施,*年底全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脱氮脱磷改造工程,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年*市区主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年达到85%,2009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
*区*地区、*区*地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年达到75%,*年达到80%;2009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其余各集镇建成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达到60%,2009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0%以上。
*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年达到70%,2009年达到80%,2010年达到90%以上。
*、*市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年达到75%,*年达到80%,2009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0%以上;各集镇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年达到60%,2009年达到70%,2010年达到80%以上。
全面治理工业污水,加快集中治理步伐,确保到*年底实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到2010年工业废水集中深度处理率(除有毒有害废水外)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区、*区、*区、*要加快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工作。*年完成梅村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共13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年完成城北污水处理厂三期等共7.25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2009年完成芦村污水处理厂四期等共24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2010年完成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二期等共16.5万吨/日规模的厂区建设任务。确保2010年底*市区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23万吨/日。
*市、*市要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工作,实现各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确保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满足减排要求,并适度超前。
(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立即开展各自辖区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年6月前完成主城区芦村、城北和太湖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提标工作;各市(县)、区*年做好各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工作,同年年底达到新的排放标准。
(三)污水管网建设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2010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要求,加快全市范围内所有城镇的污水管网建设。同时,要按照厂网配套,发挥污水处理设施最高效率的原则,合理安排污水管网建设计划。由市财政出资的主城区污水主干管到达的区域,由相应的区政府负责实施网状管建设和接入用户工作。主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各区负责污水管网的建设。市骨干道路下的污水总管系统由市政府投资,纳入重点道桥建设投资,做到道路与污水管网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市级以下道路下的污水支管系统由各区投资建设。各类开发地块、危房改造地块内的支管系统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雨污分流系统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
*年-2010年,主城区需完成58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由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实施),*区、*区、*区、*需完成933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市需完成65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市需完成600公里以上污水管网建设。
(四)全面开展污水截流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要对各自辖区内住宅区和企事业单位污水接管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结合污水管网建设情况,排出接管计划。重点做好入湖河道和城区周边、水源保护区、集镇建成区、农村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城镇生活污水截流工作。
(五)再生水利用工程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实施好尾水处理、深度处理工作,大力开展再生水利用,确保201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六)污泥安全处置工作
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和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稳定化、减量化的原则,统筹考虑,加快污泥安全处置设施布点建设工作,确保各自管辖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全部得到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全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排水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质量监管工作;*、*市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区、*区、*区协助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做好所属地区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范围内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监测、审批、核准、验收工作,确保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严肃查处入网工业废水的超标行为。
四、保障措施
污水治理工作是当前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是治理太湖的第一硬仗,也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真正担负起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大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要加强对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确保全市污水治理目标的实现。市监察局要对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一)全面落实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成立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建立相应的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围绕污水治理的目标任务,建立责任体系,落实污水治理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未按要求达到治理目标的领导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
(二)建立、健全污水治理工作机构。各市(县)、区政府必须落实污水治理的主管部门,*年11月底以前建立排水管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污水治理工作。在工作人员配备上,*、*市不少于10人,*、*、*、*不少于5人,崇安、北塘、南长区要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排水规划的制订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排水运行和质量监督、工程验收以及排水接管、收费、处理量的统计等工作。建立市、区、镇三级污水治理组织体系。
(三)加大对污水治理的投入。要采取多种形式落实污水治理资金: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污水治理资金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的比重,新增的财政收入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污水治理;要开展积极的融资方式,筹集治理资金;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采取BT、BOT等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帮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核准和国债申请工作。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落实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用地指标,确保城镇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需要。
(四)项目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制度。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收足、管好、用好污水处理费,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市区污水处理费要统一标准、统一征收。*、*市政府要在*年底全面、足额开征污水处理费。市政公用、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考核污水处理费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按照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继续深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专业规划。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对照市委、市政府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纲要和全市治理太湖保护水源再动员大会的精神,重新修订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三年规划,调整各区污水处理厂受纳地域范围,*年11月底以前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要组织审查、评估,做到规模合理、布局适中、安全可靠、全面覆盖。
(六)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截流和接管力度,明确管网建设的责任。今后所有河道在整治的同时必须实施排水口截污接管。环保、市政公用部门联合向河道两侧的单位和住宅区发放《限期分流接管通知书》,督促单位和住宅区分流达标接管。房管部门要按照三年计划完成老旧住宅的污水接管工作。市政公用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接管企业的废水水质必须满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和国家下水道水质标准。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开发项目必须具备雨污分流的管线设计,接管方案符合专项规划,施工图必须经过审核,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工。同时,将雨污分流的接管纳入竣工验收,雨污不分流、工程不合格、接管不到位的新建房不得销售和入住。
(七)巩固和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质量。各市(县)、区政府在抓好污水厂、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建设进度的同时,必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特别要强化工程设计、施工、质监、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工作。市市政公用部门要监督指导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推进工作。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必须通过市政公用部门参加的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停止验收、停止启用,不发《城市排水许可证》。各级政府要督促抓好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的建设,保证新建工程实现雨污分流。截污管网做到不错接、不渗漏,确保科学接管全覆盖。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河套灌域 排水 现状 发展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河套灌区位于黄河上中游内蒙古段北岸,引黄有效灌溉面积861万亩,农业人口100余万,是全国三个特大型灌区之一,也是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的商品粮油生产基地。河套灌区从秦汉始,兴于清,经历了从有灌无排到灌排配套的过程,逐步形成灌排配套的骨干工程体系。目前,灌区有总干渠1条,干渠13条,分干渠48条,支、斗、农、毛渠8.6万多条,排水系统有总排干沟1条,干沟12条,分干沟59条,支、斗、农、毛沟1.7万多条,各类建筑物13.25万座。
其中杭锦后旗灌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引黄灌溉便利,以乌拉河、杨家河、黄济渠三大干渠和青慧渠等12条分干渠为骨干,形成纵横交错的灌排渠系网络,灌溉面积达152.44万亩。境内的总排干长65公里,一二三排干总长度为86.37公里,西缸、南元等十大分干沟总长为188.04公里,与之配套的支沟52条、斗沟201条、农沟1088条、毛沟10468条。明沟排水控制面积210万亩,390眼机井控制面积35.7万亩。
一、杭锦后旗灌域排水渠系现状及存在问题
以总排干沟为骨干工程的排水系统,过去主要承担着农业排水和防洪功能,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杭锦后旗的十大分干沟逐步承担起排泄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排水的职能,加上当时的番茄加工、脱水菜加工企业集中上马,每年的7、8月份生产季节,废水直排入排水沟的现象十分严重,最终会流进入总排干沟,水体水质常年在劣五类水平,水质污染日益加剧。
根据杭政办发[2009]35号文件《杭锦后旗排水工程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分干沟两侧外堤角线以外30米,支沟两侧外堤脚线以外15米为沟留地”,应在分干沟两侧预留30米沟留地作为控制线。但因排水系统多数位处城郊,耕地较多等历史遗留因素,目前没有形成有效控制线,确权划界不清晰,排干两侧住户及拆迁占地越来越多,造成排干背损毁严重,排水量下降,存在农民占用排干范围情况。
同时近年来城区扩建、城区暗涵管网建设、分干沟改道等情况,部分段落已经完全属于城区段落,排干两侧住户及拆迁占地越来越多,造成排干背损毁严重,排水量下降,极易形成阻水段落,部分段落排水不畅,废水排不下去,经日照蒸发后形成异味。
两侧住户为垃圾倾倒主要来源,多数垃圾属于生活垃圾和农户暂时存放的柴草、葵花杆等。工作人员巡察时没人倒垃圾,巡查过去后继续倾倒,监控难度较大。针对问题,相关部门在排水系统范围树立了简易厕所及垃圾倾倒点,但大多数人为方便仍然出门就倒,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自觉性缺乏。
二、杭锦后旗灌域排水渠系发展方向及措施
随着工业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排水职能也在转变,必须逐步适应排水新形势,排水系统管理工作内容和任务量也相应增加了,由过去单一的围绕排干沟工程管理和扬排运行向指导和协调排水工作发展,实现了由“线”向“面”的转变。任重道远,抢抓机遇,努力推动灌区排水水质根本好转。
首先要加大入河排污口监管力度。严格把好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审查关,不断强化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能力,对全部渠(沟)道排水口进行登记、检查,对水体水质影响较大的非法排污口要依法封堵,严防私建入河排污口事件发生。加强巡查、监测频次,对超标偷排企业依法严厉惩处,促使排水企业持续达标排放。
其次强化水质日常采样监测工作。努力争取更新水质监测设备和手段,对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涉水排污企业排水的水质进行定期、不定期采样监测;对排干沟监测断面和各干沟出口水体水质每月定期采样监测;适当扩大入河排污口和各级排沟水质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随时了解、掌握排沟水体水质情况和纳污情况;
三是从严核定并推行水体纳污限制的红线。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根据灌区排沟、水体水质目标要求下的纳污容量,严格控制排入水体的污染物总量,逐步使受纳水体的纳污量与实际纳污能力相匹配,从而达到改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的目的。
四是积极协调各方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水质监测报告及重大水质情况通报制度,积极协调旗县区政府和各级排水管理单位,全面落实排水水质监控沟负责制,建立并推行污水处理厂运行信息报告制度。
五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扩大影响。通过多种多样形式,大力宣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民保护水环境意识,使全社会关心和理解水质监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六是加强了排水调度管理。按照《总排干沟出口段排水应急预案》、《总排干沟出口段排水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排干沟出口段退水的管理工作,对排水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更加有据可依。
七是灌区要实施排水畅通工程。为了解决排水不畅的问题,水管部门应多方筹资,对各级沟道进行不同程度的清淤整治,使排水工程面貌明显改善。
八是经常开展了沟道现状分析调查,以调研报告的形式找到问题的缘由。同时在加大运行管理力度,确保设备完好率、严格控制运行水位以外,还要通过争取水利投资和科技支撑,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对沟道淤积、水草漫延阻水的问题认真研究加以根治,保证各级排水沟道畅通无阻,充分发挥排水系统效益,才能更好地为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范文3
城市中每天都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径流量也很大,这些大量生产生活用水如果不能及时排出,会给车辆和行人的正常交通,改善城市的卫生条件和市容市貌,以及路面的过早损坏带来一定的影响。市政排水管网作为城市排水系统的一部分,是城市基础公用设施的一个较为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排水管网系统必须对此加以收集、输送,提高市政排水设施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要想充分发挥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效能,必须从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努力,才能最大限度满足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对市政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要求,改善城市的生活卫生条件和市容市貌,保障城市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发展需要。
1. 排水系统的作用
城市排水系统是收集、输送城市产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水的一整套工程设施。它包括地下的管道、暗渠以及城市内河与防洪设施 城市排水系统的作用就是及时可靠地排除市区产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水,使城市免受污水与暴雨之害城市排水科学近年来已经得到广泛关注 特别是美国 ,立法要求工程师认真考虑排水过程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排水研究组织,并已建立了模拟径流过程的数学模型,以便能够更加合理地建设排水系统,使之能够及时可靠地排除城市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水给城市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生存和生产条件。
2.合理选择排水体制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排水研究组织,并已建立了模拟径流过程的数学模型,以便能够更加合理地建设排水系统。排水体制不仅从根本上影响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而且对城市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和环境保护影响深远,同时也影响排水系统工程的总投资和运行管理费用。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过程中,合理选择排水体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1 排水系统体制具有前瞻性
排水系统的体制一般分为合流制和分流制,混合制也是城市中常有的系统。分流制是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用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立的管网系统,而雨水用另一套管网系统排除的排水系统,即分流制包括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流制排水系统根据排除雨水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完全分流制和不完全分流制,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具有完整的污水排水系统和雨水排水系统,不完全分流制只具有污水排水系统,而不修建雨水管道系统,多数新城区采取分流制。合流制是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与降水混合在同一套管网系统内排除的排水系统,合流制排水系统可分为直排式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和完全处理式合流制三种形式。城市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就近排放的排水方式称为直排式合流制,截流式合流制是在直排式合流制的基础上,修建沿河截流干管,在城市下游修建污水处理厂,并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溢流井。在降雨量较小且对水体水质要求较高地区,可以采用全处理式合流制,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水全部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如水系发达,河流纵横交错的城市可以实行混合制排水系统,老城区一般采取合流制。
合理选择排水系统的体制是城市和工业企业排水系统规划设计的重要问题,它不仅从根本上影响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管理,同时也影响排水工程的总投资和初期投资费用以及维护管理费用,所以排水体制选择应根据城镇及工业企业的规划、环保要求,污水利用情况 ,原有排水设施情况、水质、水量,地形,气候和水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在大城市中,因各区域的自然条件以及修建情况相差较大,因此要因地制宜地在各区域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 合理设置污水支管
街道下的污水干管经常是在住宅小区规划没有完全确定的情况下布置的,也就是说排水点位置不确定,但为了便于排水支管与干管衔接 ,设计在排水干管上每隔一定距离接出连接管,伸入人行道或道路红线外 ,以免日后支管接入时破损路面等,为利于区域内建筑物就近排水,连接管的间距一般以90 m~120 m为宜,太密会造成浪费,也可视具体排水点而定,对于有集中流量排入的地方,要用水力计算来确定其管径大小、坡度等。预留连接管高程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的排水面积内最不利排水点的污水能自流排入,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与其他地下管线发生冲突 ,在划分排水面积时不能简单地将区域面积平均分配到四周排水管,而应充分考虑地面坡度、厂区面积、住宅区面积等尽可能与实际排水流向吻合 ,这样才能满足使用,设置合理。市政排水管网维护管理部门人员掌握了管网运行中的第一手资料,对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意见,设计人员如能参考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很有益处的。
3. 加强施工质量和废水排放管理
目前,排水管网的实施一般是随着道路工程的建设而一同进行,科学实施管理也很重要。,施工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所以,施工管理做的好同样可以带来时间与效益的成功。
3.1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完善施工队伍内部质量管理,健全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市政施工企业应建立以单位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施工队伍要有质量监管人员,从上到下形成质量监控网络,健全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强化施工质量管理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监管机制。施工过程是把设计成果转化为产品的过程,市政排水管网的施工过程中应作好每道施工工序,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从而保证管网达到设计排水能力。因此,须强化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3.2 确保排水用户达标排放
排水管道排水不畅有时是由于用户将超标污水排人下水道造成的,部分工厂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粘稠渣油、柴油、汽油、油脂、浮渣等杂物,生活污水中也有一些塑料制品、橡胶制品、丝网、纺织物等易堵塞管道的废物。油脂、渣油冷凝后犹如沥青一般,不仅堵塞管道,而且很难清掏,柴油、汽油等容易引发火灾,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发生爆炸。建议新增的用户排水出口与市政管网接口前必须增设沉 泥井和拦物网。沉泥井必须设置在市政检查井前,深度自用户排水出口管底向下加深约1米,以使各用户的排水杂物沉淀后,符合要求后进人市政管网。各单位的食堂、饭店的污水出口处必须增设隔油池。以上措施可以为保证排水管网畅通打下良好基础。
4.完善后期管理维护机制
4.1 采用先进的清掏技术和修补技术
新时代要求改变排水维护操作落后的工艺,进一步提高养管水平,实现排水科技进步,需要采用高效、安全、卫生、经济的清掏技术和管道修补技术。譬如采用高压冲冼水车,吸泥车等清疏管道,可以实现下水道疏通冲水、吸泥、运泥一条龙作业。排水管道老化是难免的,采用先进的内衬法、袜筒法等维修是很有效的方法。
4.2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合理排放意识
制定并宣传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办法,教育市民和近郊的农民爱护市政排水设施,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的良好局面,使城市排水设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故意盗窃市政管网设施和乱接管道等行为,依法严厉制止和处罚,这些都可以有效减少排水设施遭到破坏。
5. 结语
城市排水管网的设计与施工应该综合考虑城市的规划,同当地的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加强管理,把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好。城市市政排水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关系着城市的卫生条件、市容市貌,联系着千家万户。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设计是个实践经验与能动性相结台的过程, 在满足规范要求、注意设计控制要点的同时要注意同当地的经济建设紧密联系,加强管理,只有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真正提高市政排水管网的排水效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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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慧修. 排水工程(上册) l[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范文4
关健词:污水处理;处理现状;技术动态;
1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解决城市污水的净化问题始于二十世纪70年代。80年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水污染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有较快发展。国家适时调整政策,规定在城市政府担保还贷条件下,准许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设备供应商的优惠贷款,因此,推动了一大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兴建。“八五”期间,随着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深化以及各流域水污染治理力度的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经历了一个发展时期。
2 城市污水处理现状
2.1工艺技术
目前我国新建及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所采用的工艺中,各种类型的活性污泥法仍为主流,占90%以上,其余则为一级处理、强化一级处理、生物膜法及与其他处理工艺相结合的自然生态净化法等污水处理工艺技术。传统上废水的处理方法分为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物理法的去除对象是水中不溶解的悬浮物质。化学法是指向废水中投加化学物质,通过化学反应达到净化废水的目的。生物法指采取一定的人工措施,创造微生物生长、繁殖的环境,使微生物大量繁殖,从而提高微生物氧化、分解有机污染物的一种技术。生物法主要用于去除废水中呈溶解态和胶态的有机物,与物理和化学法相比,生物处理在去除废水中有机碳、硫、氮、磷等污染物质方面,存在许多优越之处。
总的说来,传统的废水生物处理方法无论在设计理论和实际运行管理等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在污水处理新技术、污水再生利用新技术、污泥处理新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科研成果,某些研究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外许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引进到我国,AB法、氧化沟法、A/O 工艺、A2/O 工艺、SBR法在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中均得到应用。污水处理工艺技术在过去只注重去除有机物发展为具有除磷脱氮功能。国外一些先进、高效的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也进入了我国污水处理行业市场。
随着我国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修订后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l996)也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对出水氮、磷的要求提高,使得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考虑氮磷的去除问题。由此开发了改良A2/O工艺和回流污泥反硝化生物除磷工艺,并已开始在实际工程中应用。从工程规模上看,一批大型污水处理厂的相继建成投产标志着我国污水处理事业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2.2规划布局
目前,大型集中污水处理厂在城市污水处理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较明显的规模效益。大型污水处理厂在单位水量投资和运行费方面较小型污水处理厂有明显的优势;随着污水处理厂规模的增加,单位污水量的建设费用和运行费用都会下降。
3 城市污水处理发展趋势 .
3.1 技术动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污水排放量持续增加,1997年,全国城市污水年排放量达到35l亿m3,而污水处理率只有25.84%,其中集中处理率仅为13.65%。因此提高处理率以及处理的技术成了当今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当务之急。
随着石油化工和有机化工的发展,有机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城市废水水质处理越来越复杂,需要研究开发新的废水处理生物技术。另外,随着水资源的日益紧张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进一步寻求能够高效除去生物难降解物质和氮磷营养物质也要求研究开发新的废水处理生物技术。
3.1.1技术动态
近年来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的发展方向主要有:对传统的活性污泥法流程和技术进行革新,使之更为经济合理;研究开发可以代替活性污泥法的处理流程和技术;研究开发目标为城市废水回用的处理流程和技术,由此开发了许多废水处理的新工艺,如吸附生物降解(AB)工艺,序批式间歇反应器(SBR)、膜分离活性污泥法、氧化沟工艺等。
3.2发展趋势
从近几年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情况来看,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有向小型化、分散化发展的趋势,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两个因素造成的,一是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越来越重视处理后污水的再生利用;另一个因素是随着污水处理厂的普及,一些小城镇和远离城镇的别墅区和渡假村也都开始兴建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促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3.2.1 污水资源化使污水处理厂向小型、分散化发展
污水处理厂布局充分考虑了现有污水管道系统、污水回用、用地条件等因素,贯彻了污水处理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污水处理与回用相结合的原则。
3.2.2 污水处理厂的普及促进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大中城市污水处理普及率逐步提高。一些小城镇、工业开发区、别墅区和度假村等也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站。
3.2.3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是污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关键,科学合理的处理厂规划方案,可以降低污水管道和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并有利于污水的回用和排放。在编制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处理厂规模要考虑大中小相结合
大型集中污水处理厂具有明显的规模效益,且来水水质稳定,易于日常运行管理。但处理厂过于集中,必然造成污水管道工程量加大,整个污水系统的初期投资较高,实施困难。因此,污水处理厂布局应因地制宜,规模大、中、小相结合。
(2)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上要考虑上中下游相结合
在传统的处理厂布局规划中,一般都将处理厂安排在城市的下游,这样可以使尽可能多的污水自流进入处理厂。
(3)污水处理厂布局上要考虑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根据城市的特点综合考虑现状污水管道系统、处理厂用地条件、污水排放与回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
(4)应充分考虑污水回用的需求
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北方缺水城市在编制污水处理厂布局规划时一定要将污水回用作为一个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3.3管理体制与相关政策
3.3.1管理体制
我国城市水环境污染控制体制是依据国务院各部门分工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镇级分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单位的水污染处理设施由各自行政部门管理,但业务、技术上受同级城市环保、建设部门的指导。相关部门责任如下:
(1)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查。
(2)建设部负责建设行政管理。有关供水的水资源调配、水污染防护和治理、饮水卫生与健康,分别由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协同管理。
(3)水利部门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3.3.2相关政策法规
为推动产业发展,政府先后实施颁发了《城市排水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进一步控制超标污水进入排水设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排水设施的损坏,制定了相应运行管理标准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为加大对污水的监测力度,建立了《国家城市排水监测网》,并对监测网的成员单位进行了国家级城市排水监测计量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全国开始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明确要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做到专款专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和建设。
(1)规划目标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中城市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到20l0年,我国城市化率将达40%,城镇人口总量将从现在的3~8亿增加到6~7亿,城镇需水量将从目前的858亿m3 增加到l290亿m3 。污水处理率城镇不低于50%,城市不低于60%,重点城市不低于70% 。城市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规划目标主要包括水源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和污水再生利用目标三个方面。
(2)政策体制改革
①管理体制:基于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水工业管理与法律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的职能和作用正在重新定位,机构正在重组;近几年还颁布了《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政策。
②运营机制:供水与排水开始走向一体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投资、建设、运营机制。
③投资: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体制,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
④污水处理费及水价政策:《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城市供水价格的概念、组成、制定原则、制定程序及主管部门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管养分开的运作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共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制止和举报有功者,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排水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本市建成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的区和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县级市(含所辖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城市排水规划由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当地规划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和*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第十条建设项目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当根据受纳水体功能区要求、水环境容量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和设施规模。
第十二条开发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区综合开发计划。
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配套建设计划,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送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施工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建设单位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制定临时排水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恢复。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排放污水。自建排水设施的,应当在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符合规定的检测井。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接纳标准。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排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
(三)污水处理工艺;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排水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排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对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经治理可以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一次性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督促其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必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三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治理达到污水接纳标准,逾期仍达不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需要延长《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限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
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同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有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
第二十七条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或者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以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窨井为界)由产权人负责。
住宅小区内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每年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冒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措施,并且及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或者特殊养护维修作业出现影响正常排水情况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应当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的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第三十一条对重要的公共排水设施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
(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及其标志;
(三)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泥浆、污泥、油污等废弃物;
(四)向排水管道倾倒或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排水设施损害或者堵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疏通,造成损失的,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免除其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未采取保护措施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封堵公共排水管道,或者施工结束后未按照要求予以恢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在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处设置检测井,或者设置的检测井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符合条件的补办有关手续,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内拒不将其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擅自排放污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排水申请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报批手续进行排水接管工程设计、施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继续排水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排水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水质超过污水接纳标准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日排水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日排水量超过二十立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排水水质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排水户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排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吊销其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中的沉淀物未经预处理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水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变更排水条件不采取应对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养护维修排水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及时组织维修、疏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或者未提前向沿线排水户告知暂停排水时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大范围暂停排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以上处罚外,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资质。
第三十九条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下的,处警告或者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环保、市政、房管、城管等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范文6
村镇规划编制工作逐渐深入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在总结去年示范村镇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各地今年重点加强了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建设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并取得了顺利进展,为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速度等不同情况,各地在规划编制上坚持了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如福建省为解决重点镇的饮水安全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继续做好“十一五”和2011年—2015年重点镇供水工程建设,根据建设部和发改委的要求,编制完成《全国重点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云南省丽江市在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阶段,对市区以及四个县城和20余个乡镇进行了统筹规划,对玉龙县拉市乡、石鼓镇和古城区束河古镇等小城镇进行了功能定位,绘就了区域特色小城镇的发展蓝图。
各地纷纷加大了对村镇规划编制的投入,加快了规划编制的进程。如四川省开展了21个省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试点工作,每个省级试点规划落实了10万元补助经费。*年四川全省完成了124个国家级和100个省级重点镇的规划编制及修编,其他镇(乡)规划200个左右,完成村庄建设(治理)规划编制1100个,250个省级示范村的建设整治规划编制已经按时完成。江西省筹措资金1000万元奖励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辽宁省完成了100个省级中心镇新一轮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修编,修编率达到80%%;中心镇重点建设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率达到50%%;完成1000个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编制工作。
同时,一些地方探索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规划的模式。如江西在全省开展新农村规划“双千工程”,即由建设厅组织全省规划设计单位1000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支援农村规划编制和农房设计工作。由建设厅与省教育厅共同组织2000名以上大专院校相关师生支持新农村规划编制和地形测量。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兵团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农房设计图集,免费向建房农户发放。
为了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各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高规划人员水平、规划公示、规划评审等方式不断提高规划质量和水平。如四川泸州市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村组和农户,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基本完成了县级示范村的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人居环境、村庄整治等单项规划,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依据和指南。辽宁省组织三组人员开展了村镇规划建设执法检查,共查处有问题建设项目40余项,对部分严重违反规划的项目进行了严肃查处,有效地规范了村镇的建设行为。
小城镇建设取得新进展
*年,小城镇和中心镇建设成为农村建设投入的重点,在统筹城乡发展的思想引导下,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整个村镇建设进程中,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比例相对较大。安徽省今年200个中心镇建设投入预计80多亿元。*年云南省财政预算内村镇建设补助资金共安排了1773万元,其中,旅游小镇补助资金970万元,村镇规划编制补助资金235万元,重点试点示范村镇建设补助资金440万元。贵州省建设厅共安排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80个,建设补助资金1200万元;小城镇规划编制项目39个,补助经费100万元。四川省完成小城镇建设投资65亿元。辽宁省政府连续两年共安排5.6亿元资金对全省村镇建设工作进行支持,其中县域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5亿元。
随着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小城镇载体功能进一步提高。小城镇道路体系、地下给排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小城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天津市各区县围绕人居环境建设,实施了一批小城镇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新建住宅楼866.4万平米,新建居住小区的环境和档次有了很大提高。
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使人口转移继续加快,小城镇的集聚效应逐渐显现。天津市*年向小城镇镇区转移人口18万人,郊区城市化率提高2.8个百分点,达到52%%。云南省结合旅游支柱产业的发展,2005年启动了旅游型重点小城镇建设。几年来,通过实施重点带动战略,使一批小城镇分别实现了“做大、做强、做特、做好”的阶段性发展目标。砚山县平远镇城镇人口已达3.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41%%;丽江束河古镇从一个鲜为人知的边陲小镇发展成为全国最佳人居环境魅力名镇;玉溪22个工业型小城镇大部分发展到了年工业产值上亿元的水平;禄丰县黑井镇从一个衰落的小镇发展成为省内外知名的旅游型小城镇,德宏、文山开始统筹规划口岸型小城镇的发展。
各地小城镇数量多、规模小的突出问题有所缓解;一些小城镇形成了优势产业,职能进一步明确。各省小城镇体系的不断优化,使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进一步向小城镇聚集,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小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形成了良性互动关系,小城镇进入了自身加速发展阶段,小城镇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增强。
重点镇、中心镇建设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小城镇基础设施水平,有效地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优化了投资环境,带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较好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小城镇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环节。
村镇建设管理水平提升
乡镇一级基层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水平不高,村镇建设管理法规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等等,导致一些地方村镇建设管理无序,建设品位不高,制约新农村建设,甚至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这些问题在*年也开始得到初步解决。
部分地区开始进行村镇建设管理的基础调研工作。安徽省建设厅加强村镇统计工作,对村镇建设统计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调整了有统计项目的设置,使统计栏目设计相对科学,统计内容全面,统计的数据准确;同时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培训和实际演练,指导市、县做好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各级机构在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取得了进展。如甘肃省完成了《甘肃省建制镇集镇建成区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出了《关于印发兵团南疆31个团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兵团南疆31个团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还起草并印发了《兵团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兵团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兵团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兵团城镇供热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