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扶贫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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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扶贫标准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1

关键词:贫困标准;扶贫政策;回顾与展望

贫困测度是监测贫困状态和制定反贫困政策和战略的重要依据,贫困的识别和度量是把握贫困状况、认识贫困对象、理解贫困深度的窗口。中国建国60年来,中国贫困线测度经历了多次变化,扶贫政策以及扶贫问题的研究也经历了多次调整,回顾与总结这些变化可以为将来做好扶贫工作提供借鉴。

一、关于贫困线的确定

(一)“生活救济线”

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条贫困线。1978年以前,由于绝对贫困人口数量庞大,国家经济实力薄弱,扶贫主要是通过紧急救济计划和依托自上而下的民政救济系统。在农村表现为政府提供的社会救济、自然灾害救济、优扶等。这是一种单纯的输血式救济扶贫,不能救济对象从根本上最终摆脱贫困。在扶贫方法上很大程度上仅局限于对贫困人口实施生活救济,对边远落后地区(主要是老、少、边、穷地区)输送物资,进行外部支援和财政补贴。

(二)启动线

政府有组织的扶贫工作开始阶段所确定的贫困线。农业部1981年首次确定了中国用来划定贫困县的第一条收入线,即使用人均集体分配收入40元和50元来划分1977-1979年的穷县和穷队。1986划定国定贫困县的标准是1985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150元以下的县(老革命根据地县和少数民族县则为200元),或者是1984-1986年3年平均人均纯收入低于300元的牧区旗(县)或低于200元的半牧区旗(县)。

(三)攻坚线

“八七”扶贫攻坚阶段确定的贫困线。1994年,国家制定“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对国家扶持的贫困县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调整的标准是“四进七出”,即1992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列入国家贫困县,让1992年全县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超过700元的县退出贫困县行列,当时一共确定了592个国定贫困县。

(四)世纪线

新世纪扶贫阶段使用的贫困线。2001年5月第三次中央扶贫工作会议颁布并实施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扶贫标准基本延续了“八七”扶贫攻坚阶段的标准,但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村级瞄准成为中国新世纪农村扶贫工件的基本出发点,同时在称谓上也有所改变,“国定贫困县”改称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数量还是592个。

(五)“统一线”

2008年12月27日,国家宣布上调扶贫标准。对2007年人均收入1067元以下的农村人口将实施同样的扶贫政策,扶贫对象共计4320万人,占全部农村人口的4.6%。这一次调整可以被看成是又一次贫困线的调整,因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从2009年起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取消将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区别对待的政策,因此与前面的政策在指向上有了很大的不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把这次调整称为“统一线”。

二、关于贫困标准的创新调整研究(代表性观点)

(一)实行国际通行标准线

研究者认为世界银行根据33个发展中国家贫困状况的研究结果,提出了人均每日消费1美元的国际贫困标准,而中国原有的贫困标准只相当于人均0.7美元左右,这就导致了对中国贫困人口多少的争议,因此贫困标准有必要尽可能地与国际标准接轨。

(二)建立以人为本的综合标准

研究者认为,在现有以经济收入为核心的标准的基础上。应该增加医疗保健、文化教育等非经济收入因素。有的学者从广泛的社会文化角度来考察贫困,认为贫困还应包括文化生活的缺乏、身心健康的不良、甚至权利和地位等政治因素的欠缺。

(三)贫困标准应包含生产标准

童星、林闽钢等研究者认为现行贫困标准仅仅考虑收入和消费,排除了生产因素,属于传统农业的范畴,应该用特困线、温饱线、发展线、小康线和富裕线的划分来代替现行单一的贫困线、脱贫线,这样才能更全面地反映农户生活的层次及其差距,全面衡量农村的贫困状况。

三、关于扶贫政策方面的研究

(一)现行反贫困战略中的制度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关于反贫困战略中的制度研究,开始逐步展开,到90年代在认识上取得了巨大进步。在这些实践及研究中,有两个方面的工作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一是微型信贷即小额信贷的实践,二是参与式社区发展的实践。这两个方面的实践对贫困农户的直接支持以及对扶贫资源有效利用的结果显示了生命力。

(二)扶贫模式研究

中国扶贫的模式和策略大致有3类:传统的扶贫策略,主要以救济为主;把扶贫工作转向依靠普及科技知识的轨道,但仅仅依靠各农户推广科技兴农,很难抵御自然灾害的风险;走科技+市场之路。研究表明,政府、公司和农户是组建公司+农户模式缺一不可的主体。政府是启动、组织者,同时也是约束公司偏离扶贫目标的监督者。公司是农民进入市场、实现社会支持系统的载体。

(三)民间组织的扶贫状况研究

所谓民间组织扶贫,就是“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相当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扶贫。在中国反贫困工作中,各类民间组织以不同方式在扶贫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由于民间组织自身的灵活性、专业性、公益性以及民主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扶贫的不足。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很少有人专门研究民间组织的扶贫活动。大概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晚期,相关研究才逐步发展起来。

(四)中国在扶贫开发领域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情况研究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我国扶贫开发的伟大历史进程》认为,从根本上说,解决中国的贫困问题。要靠中国人自己,但是,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中国的援助和支持,毫无疑问地会加快中国扶贫开发的进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方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进展。与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与荷兰、日本等国政府的合作以及与福特基金会等的合作,都有很大的发展。这些合作对缓解中国的贫困状况有非常直接和重要的作用。这些合作项目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解决贫困人日的温饱问题,而且有助于通过借鉴国际社会多年积累的扶贫经验和形成的科学方式,提高中国扶贫开发工作的整体水平,而后者的意义更重要、更深远。

(五)中国扶贫政策、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尽管中国政府在农村扶贫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扶贫实践中也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在扶贫体制和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从而影响了扶贫投资的效率。

1、扶贫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资金短缺是扶贫政策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扶贫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远远比资金短缺要复杂得多。在扶贫理念上。重消极救助轻积极扶助;在扶贫目标上,重数量轻质量,短期行为严重,不注重对扶贫成果的巩固;在扶贫主体上,重政府和行政行为,忽视了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对扶贫工作的贡献;在扶贫客体上,重贫困区域,轻贫困村、贫困户等类型;在扶贫内容上,重改善供给,轻刺激需求(即只重视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在扶贫方法上,重外部注入,轻内部培植经济增长点:在扶贫资源上,重经济和物质,轻思想和精神:在扶贫产业选择上,重工业项目,轻农业项目:在扶贫组织实施上,重被动服从,轻主动参与和自我发展;在扶贫效益评估上,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心理效益。

2、中国当前扶贫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扶贫开发工作还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扶贫对象瞄准上,还没有形成动态的精准识别和瞄准机制;在扶贫项目选择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选择机制:在扶贫资金使用上,还没有形成多元化、突出重点的投入机制:在扶贫管理工作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在扶贫监管评价上,还没有形成信息对称、及时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

3、中国扶贫在治理结构方面面临的主要挑战。中国扶贫治理结构方面的挑战有:政府部门过度主导扶贫资源的分配和使用;财政体制不利于贫困地区的发展:商业银行执行政策性扶贫贷款中存在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估系统和问责制度;非政府机构发展不足和缺乏生存的法律环境和与政府间的合作协调机制:贫困人口缺乏参与:扶贫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城乡扶贫体制不协调。

四、新时期农村贫困标准与政策设定展望

综合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国各地区和当前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的农村贫困标准的设想应该与以往有所不同,扶贫政策也必须有所调整。

(一)新农村贫困标准设定应综合多重因素

在新的历史时期,贫困标准的设定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现行绝对贫困标准:贫困地域农民面临的不确定风险因素:文化教育因素;医疗保健因素;发展费用:休闲娱乐因素;权利缺失造成的不平等因素等。贫困标准测定可以简单表述成以下模型:贫困标准=现行绝对贫困标准+贫困农民面临的不确定风险支出+文化教育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发展费用+休闲娱乐支出+权利缺失造成的不平等因素损失支出。

(二)政策设计要偏重非物质消费需求

在扶贫政策的设计上,应该从各地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的特点出发,将扶贫的重点转向贫困人口的非物质消费需求上,强化教育,立足从根本上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同时针对不同乡村和不同人群的贫困状况,实施分类扶贫。

(三)改变观念,积极创新,提高现有扶贫政策与措施的效率与作用

完善开发式扶贫,在做好“自然资源开发”的基础上,同时侧重“人力资源开发”;实现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的有效结合,致力于建立一个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并有针对性地结合救助式扶贫的综合扶贫体系;建立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扶贫体系;建立合理的信贷扶贫体制:加强国务院和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考核功能;发挥民间组织在扶贫中的作用,发动非政府组织来动员高收入人群,为低收入弱势群体状况的改善出钱出力;改变增长方式,按照比较优势发展经济,同时实现增长和公平的目标。

(四)尝试“梯次移民”方式,实现异地脱贫

在扶贫方式上。局部地区可以从当地实际出发,通过“梯次移民”方式,适当集聚人口,依靠群体力量优势实施脱贫。所谓梯次移民是指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并有组织地把分散的村庄整体迁移到生存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以便形成人口集聚效应,同时把村民按照标准进行分类,不同性质的村民按照他们的意愿和实际情况迁移到不同的区域,如中心村、集镇、县城、直至大中城市,成熟一批迁移一批;通过发展集群农业来提高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和市场谈判能力;通过鼓励科技人员直接下乡创业来弥补欠发达地域的人才真空,从而从根本上推进贫困地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炎琼。唐忠义,我国扶贫政策的演变及前瞻[J],理论界,2006(5)

2、王荣党,农村贫困线的测度与优化[J],华东经济管理,2006(3)

3、李芝兰,中国现行的农村贫困标准需要调整[J],调研世界,2005(7),

4、童星。林闽钢,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3(3)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2

坚持以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为目标,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做好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因感染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切实提高低保对全面脱贫的贡献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低限与家庭总收入的差,据实补差,应补尽补。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年收入达到国定贫困线以上。

二、资金筹措

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118.24万元,其中,省级资金53.45万元,级资金64.79万元。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所需资金按现渠道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

(二)重度残疾人护补贴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61.06万元,其中省级24.99万元,级资金36.06万元。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结算。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39.84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6.32万元,级资金23.53万元。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结算。

(四)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项目2020年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安排,计划安排资金8.67万元,其中省级3.47万元,级5.2万元,据实结算。

(五)2020年养老保险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8.67万元,其中,省级安排资金8.67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结合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工作任务等情况,按照省的《省农村低保标准低限》和的《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据实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农村低保标准低限。将符合条件和因感染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责任分工:根据《省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和《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文件要求,据实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下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与现民政局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核实。县民政局按时发放低保资金。

时序进度安排: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按“一卡通”发放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工作(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继续落实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分工:县城居保局按1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下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参保对象的核实。

时序进度安排:全年持续推进扶贫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三)贫困残疾人扶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为纳入低保保障中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界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补贴,重度残疾人护补贴按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标准按该对象年收入与国定贫困线的差额为准,据实发放;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按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再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继续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对通过自身增收提前实现“摘帽”的残疾人扶贫对象,符合发放条件的保持上年度扶贫补贴标准不减。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4

调研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

此次调研选取了丽水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的松阳县、龙泉市和云和县,考察了部分乡镇,走访了一些低收入农户、扶贫重点村、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扶贫易地搬迁社区、企业,并与相关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座谈。

总体来看,2000年以来,浙江省不断探索城乡一体化的扶贫新思路新方法,取得显著成绩。扶贫开发理念实现了重要转变,扶贫开发方法着力于把农民组织起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贫改革试验区以扶贫开发为切入点,在“四化同步”背景下,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途径,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扶贫开发理念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基本完成由消除绝对贫困到减缓相对贫困的转变;二是较好实现由减缓区域贫困到减缓区域贫困与人群贫困并举的转变;三是积极开展由农村扶贫向统筹城乡扶贫转变的探索。

产业扶贫方式实现了“三个组织化”:一是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和技术支持体系,把低收入农户组织起来,构建具有一定规模和品质优势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二是通过来料加工经纪人、来料加工点(企业)和农村电子商务,把低收入农户组织到农村工业化体系中;三是通过扶贫资金互助会,把低收入农户组织起来,为他们提供合作金融服务。

扶贫改革试验区实现了“两个赋权”:一是通过“三权”抵押、流转,赋予农民更充分的财产权利,为推动农村金融服务创造条件;二是通过集体资产折股到户到人,明晰农民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和权利,为统筹城乡要素流动创造制度基础。

2000年以来,浙江省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缩小,城乡一体化发展态势明显。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0年的4254元增加到2013年的16106元,年均增长10.7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06年最高时的2.49:1,降低到2013年的2.35:1。2013年,全省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6178元,其中29个欠发达县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6082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6.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8.2个百分点。

浙江省扶贫开发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2000年以来,浙江省积极探索符合本省实际的扶贫开发道路,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决定性作用,逐步探索出一套扶贫开发的新模式。

(一)努力构建减缓相对贫困的新格局。

经过十多年的自主探索,浙江省逐步深化对扶贫内涵的认识,不断完善扶贫理念,实现了从以“保障基本生活、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为目标的消除绝对贫困,向以“缩小收入差距、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为目标的减缓相对贫困的转变。

浙江省1996年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制度。2000年以来,该省对扶贫瞄准及扶贫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2000年参照国家扶贫标准占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确定以乡镇为单位,农民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的乡为扶贫对象,扶贫标准远高于全国当年贫困标准(625元)或全国的低收入标准(865元);2003年同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农民人均收入2366元以下的乡为扶贫对象;2008年以后,扶贫对象直接瞄准低收入农户,将扶贫标准提高到2500元(2007年);2013年再次将扶贫标准提高到5500元,省内发达地区自定扶贫标准,市级最高扶贫标准为9000元,县级甚至达到10000元。

经过不同时期的调整,浙江省扶贫标准确定机制基本定型:即每届政府首年,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左右和不少于农村户籍人口10%的要求,制定扶贫标准,认定扶贫对象。2008年以后,主要考核低收入人口收入增长情况,不再考核贫困发生率下降情况。每届政府五年内的扶贫对象相对稳定,总体上摆脱了因调整扶贫标准造成的贫困人口“增了又减,减了又增”的循环和困惑。

在实现2008―2012年“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目标之后,浙江省2013―2017年“低收入人口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到2017年,29个欠发达县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比2012年翻一番、达到10000元以上(现价),70%以上低收入农户(“低保”户除外)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与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对差距呈缩小趋势;所有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达到5000元以上,低收入农户的人均教育、医疗消费实际支出(减去政府补助部分)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全面覆盖;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

(二)从减缓区域贫困到减缓区域贫困与人群贫困并举。

扶贫理念的转变,带动了扶贫区域、扶贫对象和扶贫政策的变化。

从“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始,浙江省扶贫的区域瞄准就逐步从贫困县下沉到贫困乡镇,再到低收入农户,实现了工作重心的逐步下沉。而从2011年以后,浙江省把扶持欠发达区域加快发展与帮扶低收入农户加快增收相结合,一方面先后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和“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另一方面又出台了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特别扶持计划”。目前,全省有欠发达县29个,其中列入“特扶计划”的重点欠发达县12个;全省低收入扶贫对象176万户、417万人,其中省定扶贫标准下的扶贫对象134万户、318万人;全省还确定了6386个扶贫重点村,其中欠发达地区5000个。低收入农户都完成了建档立卡。

“特扶计划”已实施两期,第一期为2011―2013年,第二期为2014―2016年。目前,省财政对其中最困难的6个重点欠发达县每县每年支持2亿元、300亩建设用地指标,对另外6个重点欠发达县每县每年支持8000万元、150亩建设用地指标。功能上,“特扶计划”侧重提升区域内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内生发展能力。第一期“特扶计划”对12个重点县支持财政资金50.4亿元,加上其他渠道的资金,总投资161.3亿元,其中用于扶贫开发类项目18.6亿元、产业发展类项目63.2亿元、公共服务类项目79.5亿元。

“收入倍增计划”是贯彻中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的有力体现。功能上,侧重通过小额信贷、来料加工等促进产业发展和创业就业。“收入倍增计划”主要任务包括“五大工程”(产业开发帮扶、就业创业促进、农民易地搬迁、社会救助保障、公共服务提升),其主要举措包括“五大行动”(金融服务支持、区域特别扶持、山海协作助推、社会帮扶关爱、改革创新促进)。“特扶计划”与“收入倍增计划”相互呼应配合,实现了区域发展和到村入户的有机结合。

除了行业扶贫、结对帮扶和山海协作投入的资金之外,从专项扶贫的角度讲,浙江省在财政和信贷资金的使用上,大体上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特扶计划”,每年投入财政资金16.8亿元,年初下达90%,其余10%根据年底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奖补。二是扶贫小额信贷,支持产业扶贫工作的开展,主要是通过财政贴息带动,每年14亿元左右。目前正向低收入农户普遍发放“爱心卡”,并通过信用评估,对低收入农户实行授信服务,以强化普遍的到户帮扶机制。三是扶贫易地搬迁,每年搬迁6万人以上,需要补助资金5亿元左右,分别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个人补贴部分。

(三)积极开展农村扶贫到统筹城乡扶贫的探索。

2008年起,浙江省在农村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在城镇实施“城镇低收入家庭增收工程”,实行整个省域的统筹城乡扶贫。目前扶贫系统的工作范围,主要是随着扶贫易地搬迁和农村人口城镇化,从农村向城镇延伸。

浙江省的扶贫易地搬迁,是农村扶贫向城镇延伸的组织载体,主要促进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小城镇、中心村四个方向转移。总体上是以全省29个县的5000个扶贫重点村为范围开展的,大体每年6万人,本轮的省财政补助标准是人均8400元。

方法上,在坚持自愿搬迁的前提下,实行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整体搬迁,并结合零散搬迁;在安置方面,根据农户需求,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需求,设计大小不同的户型,对无经济能力的农户提供廉租房。安置小区临近工业园区,方便解决就业问题,同时,做好幼儿园、小学的建设,保证迁入户子女入学。搬迁户在原居住地享有的土地山林承包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利不变。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易地搬迁农户在搬迁后应拆除原住地旧房,实行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调剂,相关收益主要用于易地搬迁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

松阳县筏铺易地搬迁小区从2005年开始实施,分四期建设,计划安置下山搬迁农民1200户、5500人左右,现已完成安置农户594户、2493人,其中来自高山远山11个乡镇的有190户、814人。小区建设30套农民公寓房一幢,用于整村搬迁困户申请租住。搬迁户基本实现了充分就业,采茶工月收入3000-8000元,来料加工者月收入1000- 4000元。小区99%的农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5%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小区住户的儿童享有与市镇居民同等的入学待遇。

(四)产业扶贫的“三个组织化”。

1、农业产业组织化,提质、增效、致富。浙江省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合作社、龙头企业的作用,培育特色农业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科技示范户、乡土科技人才,带动县域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培育具有扶贫功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到扶贫重点村建立农产品基地,鼓励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引导龙头企业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专业合作社吸收低收入农户入股。

龙泉市把黑木耳作为全市特色农业产业进行重点培育,建立起“公司+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2013年,全市农业总产值19.49亿元,其中来自木耳的产值占1/3,农民就业和收入的1/3来自黑木耳。带动龙泉市黑木耳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是浙江省天和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全国扶贫龙头企业,2013年产值1.04亿元,食用菌自营出口居全国第三。公司通过1600亩标准化基地带动农户500户,订单生产3200亩,带动农户1.5万户。

2、农村工业组织化:多元来料加工产业扶贫模式。来料加工是浙江省扶贫产业发展的一大特色,浙江省政府要求,来料加工要对易地搬迁小区和扶贫重点村实现全覆盖,目前这两个覆盖率已接近90%。

浙江省已形成集中加工与分散加工相结合的来料加工组织模式,把进城进镇农民和留村农民紧密地组织到产业链中,建立了多元化来料加工扶贫模式。该模式充分利用各地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温州、义乌小商品市场的优势,由扶贫部门与妇联密切协作,发挥妇联的组织优势,培育来料加工经纪人,经纪人负责业务订单、培训从业者、组织生产。

近年来,浙江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很快,在销售农产品、加工品,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方面开始显现独特作用。丽水等地发挥共青团作用,引导和培育农村青年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目前,来料加工与电子商务开始结合,来料加工经纪人通过电商平台展示样品、承接订单、购买原料、寄送成品,昔日主要发挥中介作用的经纪人开始转变为自行设计、自主经营的创业者。

作为“家门口就业工程”的来料加工业,已成为低收入农户持续普遍较快增收的大产业。上轮扶贫五年,29县累计发放来料加工费268.8亿元,培育来料加工经纪人11648名。2013年,29县来料加工从业人员105万人,发放加工费92.1亿元,人均年加工费收入超过8000元。

在云和县,来料加工对易地搬迁小区和扶贫重点村的覆盖率已双双达到100%。俊浩箱包来料加工厂覆盖全县1.3万人,其中80-90%为女性,30%为低收入农户,共有69个一级经纪人和700多个二级经纪人,覆盖全县168个行政村,每个村平均约5个经纪人。一级经纪人的主要角色是接单、分配给二级经纪人,并对二级经纪人进行培训;二级经纪人负责去村里安排加工和培训。来料加工促进了低收入农户增收,从业者年人均收入达到12000元。

3、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化,立足于满足低收入农户的金融需求。2013年,29个欠发达县组建扶贫资金互助会620个,当年借款2.4万户(次)、2.8亿元。龙泉市竹畲族乡率先探索建立了乡扶贫资金互助会联合会。

乡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是浙江金融扶贫的创新举措之一,是在已有的村级资金互助会的基础上,在乡镇一级建立的资金互助会联合组织。联合会对村级资金互助会实行运行安全监管、资金余缺调剂和风险防范救助,不直接开展借款业务;联合会实行农民民主管理,由参加联合会的村级资金互助会代表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和监事均为各村农民)。

龙泉市竹乡资金互助会联合会于2013年4月成立,由10个村级资金互助会组成,共有会员905户,其中低收入农户400户(含低保和五保户100户),互助资金总量303.95万元,其中省财政原渠道扶持资金100万元,特扶资金110万元,会员股金93.4万元。联合会的成员――10个村级资金互助会累计借款211户、260.9万元,已到期还款56户、38万元,资金占用费收入0.64万元。

(五)扶贫改革试验区的“两个赋权”。

丽水市是2013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三个全国首批扶贫改革试验区之一。丽水扶贫改革试验区以“四化同步”为背景,紧紧围绕城镇化进程中扶贫开发这个主题,把明晰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此次调研主要涉及“三权”抵押和集体资产量化折股。丽水市委、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改革氛围热烈浓厚,投入力度大,对全国扶贫改革实践具有一定的先导性。

1、“三权”抵押。丽水市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山林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财产权利,提高农户的融资能力和财产性收入。承包经营权抵押设置了“向金融机构抵押”这一前置条件,规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凭证抵押的方式,避免了农村高利贷、农民失地等潜在风险的产生。

松阳县是茶产业大县,2013年茶叶种植面积11.3万亩,产量1.02万吨,产值9.05亿元。松阳县各乡镇通过对农户茶园的资产评估,向茶农发放“茶园资产评估证”,证书上标明了茶园的位置、边界、面积、品种、整体评估价值等。茶农本人凭借评估证可以向信用社抵押获得10万元以下的小额循环贷款,并享受基准利率优惠和财政贴息。10万元的贷款一年可少付3600元利息,并可获得2400元财政贴息。到2013年底,全县共办理“茶园资产评估证”8108本,抵押贷款余额超过1.5亿元。

2、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折股到户。扶贫改革试验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主要通过四个步骤推进,包括: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界定成员、明确股东;确权固化、量化股权;搭建平台、规范流转。其中,村民与社员身份界定、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等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了合作经济的性质,也为下一步产权流转交易奠定了重要基础。目前,围绕扶贫易地搬迁所发生的产权、户籍、社区等相关管理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上改革项目的设计,完全是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农村产权流转网上交易平台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不仅使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便利化,而且有利于流转的农用土地连片集中,促进规模化。

对全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启示和建议

浙江省的扶贫经验和做法对推动全国扶贫工作有借鉴意义,也对当前的扶贫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改革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实施扶贫工作分类考核办法。根据中办发25文件的精神,应不断完善扶贫工作考核机制,同时结合各地实际,实施扶贫工作分类考核办法。目前,浙江省等东部省份基本进入减缓相对贫困的新阶段,其它地区尚处于由消除绝对贫困向减缓相对贫困的过渡阶段。前者的扶贫工作侧重于缩小发展差距,而后者仍把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重点任务,因此,扶贫工作考核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和实际发展水平,用一成不变或“一刀切”的方式既不符合实际,更容易挫伤这些地方扶贫改革的积极性。对于东部发展较快省份减缓相对贫困所进行的创新和探索,要充分肯定和鼓励,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充分发挥产业组织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浙江省产业扶贫的“三个组织化”,为精准扶贫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有益尝试。这是“不走的工作队”,通过农业经营、农村工业、合作金融的组织化,把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精准帮扶,既能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导向作用,又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扶贫易地搬迁中对低收入农户的倾斜政策,也值得充分肯定。

(三)继续探索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导向。浙江产业扶贫主要依靠信贷资金,财政资金则更多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倾斜。国家财政扶贫资金关于“70%到户,70%用于产业”的规定,的确值得进一步探讨。产业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杠杆作用,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担保、贴息、奖补,可以带动更多金融资本用于产业扶贫。产业扶贫过多使用财政资金,容易使贫困农户滋生依赖思想。

(四)注重培育合作金融健康发展。农村金融改革要建立“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三位一体的格局,当前,对创新商业性金融举措考虑较多,而对发展合作金融考虑较少。开展资金互助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形式,是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新尝试,乡级资金互助会联合会的创办值得关注。乡级联合会如果直接开展借款业务,就突破了村的“熟人社会”界限,风险就会明显增大。因此,要特别明确以下两点:一是乡级联合会不能直接开展借款业务,它的职责是对成员互助会的运行安全进行监管,在成员互助会之间进行资金余缺调剂,应该建立风险防范救助机制。二是乡级联合会依然要实行民主管理,由各成员互助会代表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所有理事、监事都应是农民,乡镇干部不能担任理事长,也不能干预其具体业务。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5

关键词:农村电商;精准扶贫;需求与制约

一、引言

为了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提出“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的扶贫开发理念。精准扶贫的路径有很多,如金融扶贫,发展产业扶贫等,本文主要从农村电子商务研究扶贫工作。电商扶贫主要是依靠互联网思维,帮助贫困户提升电子商务运用能力,并对当地特色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以及包装,促进长期销售,达到“授人以渔”的目的,以便帮助贫困户稳定脱贫。

二、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应用

(一)“互联网+农业”精准扶贫

如何解决“三农”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农业是我国传统的基础产业,部分农户在偏远的山区,交通的不发达,导致运输成本太高。随着“互联网+”的提出,使互联网+农业产生巨大潜力。但是要把互联网与农产品联系起来,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其中要解决电商人才培养、产品标准化、服务体系、以及政策坏境的系统等问题。亟需用现代化手段改善。农村电商联合物流业正推动农业的现代化M程,从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到配送整个流程实现互联网化操作和管理[1]。与政府共同构建集约化公共物流基础设施,在区域内形成多种协同能力结构,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物流服务体系为本地商贸、农贸、电商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和数据化供应链服务。截止到2016年8月底,菜鸟网络已经在全国28个省市区,覆盖了430个县、1.9万个行政村,为农村物流的打通做出了重要探索[2]。通过建立标准化生产,打通农业产业链,提高农户生产效率,为贫困户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二)建立淘宝村精准扶贫

淘宝村是指活跃网店数量达到当地家庭户数10%以上、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村庄[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统计数据表明,到2014年年底为止,中国国内的上网人数规模已经达到6.49亿左右,其中,农村网民规模达1.78亿[4]。越来越多的农民使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购物,在淘宝等电子商务网站购物的人数已达到7714万,年增长率为40.6%,从中反映了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快速发展,给建立淘宝村创造了条件。建立淘宝村,使得电商入户,各农村网商主要采用自产自销的方式,自己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环节,并通过淘宝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经营,鼓励贫苦户自主创业。乡镇政府部门可以整合乡村优势,打造自己的特色产品,并进行统一标准化生产,使该产品更好的投向市场,提升市场的竞争力。其中,以阿里巴巴、京东、苏宁为龙头的电商企业也为建立淘宝村创造了机会。阿里巴巴集团于2014年10月推出了以“千县万村”计划为主体新的农村战略,这个计划将于未来的3到5年内,以100亿元建立一个完整的农村电商服务体系,该体系将覆盖1000个县、10万个行政村。

与此同时,京东、苏宁等国内著名电子商务平台也推出了各有特色的农村电商计划[5],为贫困户稳定脱贫助力。根据阿里研究院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在全国共发现1311个淘宝村,广泛分布在18个省市区。这样农村网商可以通过电商创业,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三、农村电子商务在扶贫工作中的需求分析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知道,随着互联网普及,城镇化发展及相关政策落地,农村居民也开始有了运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购物的习惯,一则价格实惠,二则方便快捷,给贫困户们省去多余的成本开销,下面从两点进行分析农村电子商务在扶贫工作中的需求:

(一)电子商务在农业生产方面的需求分析

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所需要的原料,以及农业生产完成后的销售都可以通过电子商务来完成。一般来说,贫困户生产规模较小,市场需求量大,贫困户生产的产品自己销售的话,不但效率低,而且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极其高。但是市场回报率低,与所付出的成本不成正比,而使用电子商务便能很好的解决贫困户与市场的对接问题,使之降低贫困户的购买成本,在销售环节实现规模化和统一化,使得贫困户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从网络购买农资降低成本、通过透明生产提升质量、通过网络平台互动提升价值、通过减少流通环节,以此提高农民收入[2]。

(二)电子商务在农村生活方面的需求分析

农村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而且没有大型超市、商场等购物场所,但是却不能每天到县上或镇上进行购置物料,使得购物或娱乐十分不便。贫困户的收入较低,若是能有实惠的价格且便利购物的条件,对贫困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今,电子商务网站以较低的商品价格和快捷的运输正在吸引着更多的贫困户参与进来,不仅给贫困户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降低了贫困户的生活成本。

四、农村贫困户在应用电子商务时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贫困户生产技术有限,当地产品特色不明显

电子商务推动精准扶贫,抓手就是推进电商与农村、农业、农民相结合,特别把电商与农产品市场相结合,但在电商充分融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各种制约瓶颈。由于贫困户身处偏远地区,接受的知识有限,能力有限,生产技术无法跟上现代化,再加上各贫困户是分散种植,属于小规模经营,无法实现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导致各贫困户生产出来的产品种类不一,质量也参差不齐,因此无法与外部市场形成长期的合作关系。随着农村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农户在网上销售的规模不断扩大,有许多农户开始“跟风”生产,导致大量的农产品涌现,其中不乏有相似的农产品。不仅影响了当地产品的特色形象,还很难保证网上市场上的产品的质量,导致网友们不知从何挑选优良的特色产品,使得贫困户生产的产品在同行业市场上缺失了竞争力。这样不但影响了当地农户的收益,而且损害了当地产品的品牌价值,不利于贫困户稳定脱贫。

(二)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投入力度不足

现今,大部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整体推进难度大。在中国大部分农村地区都位于偏远地区,农村互联网建设跟不上,公共上网资源有限导致信息不畅,媒介难以渗入到农村偏远地区。交通设施方面,许多农村地区的交通条件还较差,限制了物流的发展。由于农产品需要保持新鲜,使得农产品在储存时间和配送时间都需付出极大的成本。

(三)农村电商融资困难

扶贫工作的主要推手在于资金的支持,电商扶贫作为新生扶贫工程,更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特别是财政支持[5]。如今,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比较良好,市场需求较大,但因农村电商发展和盈利模式尚不清晰,一些金融机构没有给予过多的支持,致使资金成为农村电商扶贫的瓶颈,很难扩大经营,导致农村电商发展停滞不前。

(四)农村电商人才缺乏

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有限,农民受到的教育较少,尤其是七八十年代的农民,他们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再加上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深,不愿去接受电子商务的出现以及使用。农村地区对于电商扶贫的培训机构培训水平参差不齐,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在培训规模、培训能力上都o法满足农村电商扶贫的发展。

五、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品牌战略,主打特色产品

建立农产品品牌,能够在市场上有标识度,有利于农产品的销售,促进标准化生产管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品牌:

1.创建农产品商标注册

农产品的品牌代表其市场价值,农产品的商标也具有区别功能,便于消费者进行识别。因此,贫困户在网上经营特色产品时应积极注册商标,维护品牌形象和网店声誉,奠定在市场上的地位。

2.打造特色产品

选择当地优良的品种来种植,主要打造一种当地产品来进行外销,打响市场。其次,质量也是不可疏忽的,是农产品创建品牌形象的根本。可以请外来农产品专家进行种植指导,使当地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有利有利于销售。

(二)丰富金融形式,拓宽融资途径

扩大农业的生产,离不开资金的投入。首先,政府部门应把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为贫困户争取到更多的政府对农村电商扶贫的资助,使贫困户可以减少对资金的担忧,大力发展自己的农产品产业。其次,增加小额信贷和金额机构的支持。同时乡镇政府部门应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使其能够放宽对贫困户的贷款额度以及评估信用机制,加强对贫困户电子商务创业的支持。此外,为了增强金融机构对贫困户的支持力度,还应增强社会借贷的信用体系,宣传农户需信用消费。

(三)培养农村电子商务人才

加强农村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是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广的前提,制约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之一是缺乏计算机操作技术和知识,因此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加强农村教育力度,让更多的农民能够掌握计算机的基本操作,熟悉电子商务的应用,充分调动农民对电子商务的热情;乡镇政府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大学生返乡或具有电子商务知识的人员对贫困户进行培训,使贫困户能够基本了解电子商务的知识以及可以运用,从而能够为贫困户经营电子商务网站奠定基础。

乡镇政府部门应引入水平高且能让贫困户们听懂的电商培训机构,同时也对对培训对象进行一些甄选,对其中一些素质相对好,文化水平相对高的农户进行重点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这方面的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成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先锋,进而引导更多的贫困户深入了解电子商务的使用。

六、总结与展望

通过分析,农村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下的需求是极大的,随着互联网的覆盖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电子商务对于扶贫工作的开展是有帮助的。同时,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以及物流系统的不断发展,都有利于贫困户销售当地产品,提升当地产品效益。另外,创造特色产品的品牌形象,能够有利于打响市场,增加品牌带来的产品溢值提高贫困户的收入,能够为贫困户稳定脱贫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于津津.“互联网+农业”助推农村电子商务和物流业蓬勃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6(16).

[2]阿里研究院.“新农业・新乡村――农业电子商务论坛”在苏州举办.2016-09-07.

[3]王嘉伟.“十三五”时期特困地区电商扶贫现状与模式创新研究[J].农业网络信息,2016(04).

[4]阿里研究院.农村网络消费报告[J].中国电信业,2015(12).

农村扶贫标准范文6

要在完善开发式扶贫的同时,侧重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推动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科技培训来提高贫困人口适应市场的能力和通过成功的人口迁移来获得非农就业机会的能力

发挥民间组织在扶贫中的作用。我国社会中已经有一个相当大的高收入人群,以非政府组织来动员这个人群,为低收入困难群体状况的改善出钱出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扶贫实践的快速发展,我国贫困问题的特征也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些变化给我国的扶贫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根据这些年来对我国扶贫工作所做的研究,提出以下八点建议:

一、按国际标准重新确立贫困标准。

我国目前农村极端贫困人口的标准是人均年纯收入625元以下,这个标准是1986年开始大规模扶贫时,按照当时解决温饱的要求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目前我国测算农村低收入贫困人口的标准,实际上与世界银行提出的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天1美元收入的国际贫困线标准十分接近。建议直接采用这个标准,这样既有利于和世界减贫工作接轨,也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开发式扶贫,侧重“人力资源开发”。

面向当地自然资源的开发式扶贫是我国过去扶贫工作的特点,对此战略,应继续坚持;并逐步增加资源开发的技术含量,以提高开发效率,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在“自然资源开发”的基础上,应当同时侧重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推动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科技培训来提高贫困人口适应市场的能力和通过成功的人口迁移来获得非农就业机会的能力。建议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会学习中心,促进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逐步将贫困人口集中的贫困社区建设成学习型社区。另外,健康和教育一样是人力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应当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采取特殊措施(如减免费用)以保证合作医疗能够覆盖所有贫困人口。

三、实现开发式扶贫和救助式扶贫的有效结合。

在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扶贫活动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极端贫困人口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失去劳动能力人口的生活保障需要。因此,应当致力于建立一个以开发式扶贫为主并有针对性地结合救助式扶贫的综合扶贫体系。

四、建立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扶贫体系。

城镇贫困人口和城乡流动人口的增加要求我们应当尽快建立一个城乡统筹的一体化扶贫体系。统筹的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在农村地区建立救助制度。其对象既要包括残疾人、孤寡的老年人和长期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人群;以及因自然和经济等方面的原因,短期内家庭的收入和消费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家庭。第二,完善现有的城镇救助体系,对进城务工人员,因灾难、短期失业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者给以必要的救助。第三,农村和城镇都需要进行开发式扶贫,扶持的对象主要是有劳动能力但仍然比较贫困的人。

五、建立合理的信贷扶贫体制。

农村贫困人群在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和人力资源开发中都亟需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小额信贷可以有效地满足穷人的资金需求。政府应当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应当逐步开放各种类型的小额信贷市场,并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机制;其次,准许小额信贷机构根据市场状况和运行成本自主决定贷款利率;第三,通过鼓励竞争来保证小额信贷机构不断创新、降低成本和提高服务质量;第四,政府可以将目前经由商业银行发放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转由小额信贷机构来发放。

六、加强各级扶贫领导小组的各项功能。

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开发式扶贫等各项直接减少贫困的政策之外,各项宏、微观政策也都会对贫困人口造成显著的影响。因此,为了有效地减少贫困,需要各个领域的政策配合。建议强化国务院扶贫办和地方扶贫办系统在扶贫政策的制定、贫困状况的跟踪,以及对各类扶贫投资效果的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职能。其他非扶贫部门在制定部门政策、批准建设项目时,也应该和国际扶贫机构一样,由扶贫办对这些政策、项目进行评估,防止、减轻对贫困群体的不利影响。

七、发挥民间组织在扶贫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中已经有一个相当大的高收入人群,以非政府组织来动员这个人群,为低收入困难群体状况的改善出钱出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为了提高政府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政府也应当着手探索采用竞争性的扶贫资源使用方式,使更多的非政府组织成为由政府资助的扶贫项目的操作者。扶贫部门的职责则是根据非政府组织的业绩和信誉把资源交给最有效率的组织来运用,并对其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