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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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施工分包;管理

近年来,施工企业一方面通过工程分包解决了企业自身施工资源的间歇性的缺乏,较好地履行了工程承包合同。但我们应该清晰看到在工程分包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有的企业受到了经济处罚,有的企业被降低了资质等级等等,严重影响了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同时由于工程分包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也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为规范河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杜绝工程转包和违规分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初步探讨河南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体系。

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劳务分包商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不得再次分包。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公司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对施工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分包管理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它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允许范围内,施工承包商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或劳务分包资质等级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的选定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商需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各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施工项目部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并备案。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施工承包商对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并依据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对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全面贯彻落实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进行上报建设单位并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考核评价。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过程监督和管理。负责建立分包安全监理制度。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并进行入场验证。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施工承包商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负责建立健全覆盖分包商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单位系统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制度须报省施工承包单位备案。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年度合格分包商名册;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及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分包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负责对所有在册的分包商开展资信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建立核心分包队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

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施工承包商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主体工程范围内的施工分包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不能包括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主要施工机械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应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承包商应履行自身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合同确定的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动态管理,及时预测和分析合同执行的风险和偏差,提前采取预控措施,消除分包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分包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对公路工程分包全过程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省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对检查督查等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有关情况及时在项目内进行通报。对无资质或资质不合格队伍采用资质借用、挂靠等手段取得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应坚决取缔。施工承包商负责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臵方案。施工承包商接到分包商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是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二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三是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四是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五是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六是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与核心分包队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明确核心分包商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施工承包商应在工程承揽、承包价格、工程结算、付款比例、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核心分包商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利。

参 考 文 献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2

一、二次专业分包工程及招标的法律概念

二次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其发包的性质即合同的授予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而非建设单位。对于正常的二次分包和肢解发包的区分,在《建筑法》第24条中有明确的定义,相应的《招标投标法》第49条也明确了肢解分包及分包再次分包活动为违法行为。法律上明确了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履行的内容包括履约担保、质量、工期、违约责任是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和总包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对二次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强制性的招标问题,在2004年的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中明确分包活动提倡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即所有分包工程的二次招标在目前法律上是非强制性的,总承包单位可通过协议或招标将合同授予某分包单位。根据2005年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第5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上述共同招标的“货物”同样适用于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而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建设项目招标人与施工总承包人共同组织的招标。此条款明确了以暂估价形式出现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强制性问题。

二、建筑市场专业分包市场的现状

专业分包市场的发包方式一般有两类: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对于政府财力投入的项目即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不少地区施行标投标过程的许多明确规定,如凡实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预算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即工程的投标报价和合同价应为调整的固定价格。这一规定为控制基建项目投资,加强审计力度,防止工程造价高估冒算,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发生起相当大的作用。但这仅限于完成房屋及市政建设工程总承包可施工的图纸范围,直接发包项目一般发生于列入固定总价的分包工程,如桩基、安装工程等。大量的二次专业分包如智能化、二次装修、景观、幕墙设计分包价格处于暂定状态。设计一般与总承包施工同步进行,需由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深度设计。这类专业分包按《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一并应纳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因此在房屋建筑总承包招标及总承包合同内中一般以暂定价形式列入或不列入招标范围的报价中。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分包商如何确定和合同价如何产生?目前存在着业主授意指定分包人,合同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无资质跨资质承包;分包工程的再次分包;决算、预算综合单价奇高。这些现象都是工程承发包管理和造价控制中的盲点。因此急需引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遏制虚假报价,净化社会风气。因此将财政集体性项目二次专业分包纳入公开招标范围统一进场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三、专业分包工程计价特点和目前实施的招标方式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暂股价的定义,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约定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及需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金额。一般出于可建造性考虑,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已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是当前工程领域的惯例。出于此点,专业分包的计价应包含设计费用。而工程造价类别根据专业不同和业主要求预算口径不同分3类:一是采用工料单价法,这类基本上与土建预算定额计价方式类同;二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综合单价或全费用单价形式;三是市场约定的报价方式。集中于智能化及通讯项目。

二次分包的专业性强,新型材料、产品、半成品和新施工技术层出不穷,大部分的材料产品价在政府的的造价信息中无指导价,因施工方案的日新月异造成的组价过程的合理性也无法轻易鉴定,因此报价差异大。另外专业分包单位来自全国各地,有的甚至在施工地区尚无分公司,只在项目部挂块办事处的牌子导致竣工培训和后期保修费用差距大。

专业分包目前招标方式主要两种:一是综合评审法,分技术标评分和商务标评分。由于此类工程专业施工技术参差不齐,施工方案和班子的配备又关系到施工能力水平及工程造价合理性,所以相当多业主倾向于邀请专家进行总体打分以帮助自己进行正确的判断。二是合理低价法。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图中产品型号、价位、档次等明确前提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具体成本价的界定依据相关规定,对于报价偏低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做出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的书面说明,界定其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企业成本价。

四、二次专业发包管理模式、招标模式探讨

管理模式:一是政府对于采用总承包费率招标及未明确分包价的分包工程如纳入公开交易范围的,应强制实行公开招标,并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与总承包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哪类的二次专业发包工程应予以二次招标。为防止对二次专业发包项目总承包服务费的支付纠纷,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也应予明确费率和支付来源,且明确总承包服务费的费用内容是要求总承包人提供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的费用。若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则服务费用减半处理。二是防止肢解发包。业主不得直接发包给分包单位,合同必须由总包方和分包方签订,业主可作为第三方形式鉴证合同。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向总包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款一般直接由总包方根据工程进度报表和完成工程量清单予以支付。分包方就合同协议条款对总承包负责,分包合同一签订即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发包、招标主体:实践中,如何进行共同招标,一直缺少统一的认识。共同招标很容易被理解为双方共同作为招标人,最后共同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尽管这种做法很受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的欢迎,且也不是完全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却于现行法规所提倡的责任主体一元化的施工总承包理念不相吻合,合同关系的线条也不清晰,不便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人。专业分包合同应当由总承包人签订。其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是总承包人;二是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双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相关的程序。具体约定应体现下列原则:由总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主要体现在对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等能够体现招标目的和招标要求的文件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关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只有经过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批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评标时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27号令规定,作为共同的招标组织者,可以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否则,中标结果对建设项目招标人没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项目招标人有权拒绝对相应项目拨付工程款,对相关工程拒绝验收。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3

一、劳务合同备案、每月报送劳务信息报表情况

根据建〔〕26号文件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劳务分包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分包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送窗口重新报备。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劳务合同未备案,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三季度我区在建项目68个,共有32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50个项目的劳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5个项目超时递交,4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5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1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10月12日至10月18日开展第三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本季度检查启动差异化监管,对未按时报送报表、报表存在弄虚作假、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的项目重点抽查,检查了15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3家、施工单位14家、监理单位11家、劳务单位14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

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部分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足20%),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部分项目存在工资表代签名、工资代领情况。

(四)部分劳务公司未对工人全员登记,部分工人工资仍由包工头支付。

(五)部分劳务公司未开展计生管理工作。

三、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劳务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市鹭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钜()特种合金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市漳建建工有限公司(农发生物A8\A9处理车间项目)、市鑫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厝中学塑胶跑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未续办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未重新报备、工人多次投诉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整改,总结经验。受批评的施工、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建筑类;漏洞;治理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建筑类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异军突起,并长期保持了蓬勃发展势头。大庆油田工程建设公司作为油田企业中建筑业务板块的龙头公司,每年承接大量建筑类业务,相应的也产生很多的交易行为和合同数量。其中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主,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的材料买卖合同。

一、公司合同管理模式

按照上级公司管理原则,我公司着重健全与完善合同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体制(包括各成员单位),对合同选商、签订、履行等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由公司主要领导为主任,各专业主管领导为副主任,机关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同管理委员会,公司合同主管领导主持公司合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专业部门分别是对应专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所属各单位是合同具体承办主体。

二、合同管理做法

(一)实行例会制度,解决疑难事宜:公司实行合同及招投标例会制度,以便落实责任、明晰流程、信息同步、齐抓共管、快速推进,有效解决招标、合同管理中出现新问题、疑难问题、久拖未果事宜。

(二)强化协调沟通,保证信息畅通:一是进行基层走访,现场解决疑难问题,想基层所想,急基层所急,使问题解决在萌芽中;二是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及时汇报需解决事宜,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三是与网上审批人员沟通,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及时督促公司及油田公司领导对网上合同进行审批,减少因审批滞后,造成事后合同现象。

(三)严格准入审查,提高队伍质量:对新准入的承包商,一是由预选单位按公司准入规定及流程,进行初审推荐;二是公司法规部门组织生产、质量、安全、纪检人员对承包商评价,完善承包商准入手续及资料;三是报公司承包商准入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公司承包商名录。

三、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原因导致事后合同问题:公司每年都会签订部分外部工程合同,在办理工程总包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业主签订合同的流程繁琐,待业主盖章将总包合同返回公司时,已过开工日期,也包括国际项目的总包合同,如与中海油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中标后业主先发放中标通知确认函,并注明开工时间,施工单位依据确认函开工后,双方人员才对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合同内容确定下来至少需数月时间,造成总包合同及相关的支出类合同成为事后合同。此类合同事后非主观因素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控制。

(二)合同前置工作(审批)滞后问题:一是生产工序流程受制约。作为油田产能建设主体,公司没有土建施工能力,只能将土建工程分包,按照先基础后工艺施工要求,土建完成后,才能进入工艺程序,因产能工程计划下达较晚,工期短,并为保证油田稳产,迫于建设单位压力,在主包合同签订后即入场施工,违反基建程序。

二是分包合同谈判耗时间。与分包单位商谈合同结算方式、让利标准或合同金额时,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分包工程款超付等,承办人员严格控制价款,而分包单位为维护自身利益,千方百计争取权利,拖着不签订合同,要求提高合同金额、降低让利标准等,需反复磨合,耗费一定时间。

三是工程为属地分包甲指。部分工程为属地施工或甲方指定分包单位,指定的分包或属地施工的分包单位,资质手续不齐全,指定专业或内容又不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此类合同只能按规定以报告形式履行审批手续,承办人员追讨资质材料或报批手续占用一定时间。

(三)合同类型多样化导致审批延迟问题:因施工单位性质决定,公司涉及各类合同都可能发生,新增加的合同类型在签订时遇到如下困难:

一是管理逐步规范,许多建设单位不能签订的合同,要求承包单位去签订,如租赁临时供电设备(带部分材料)合同,过去我们没有签订此类合同,在签订中由于没有明确专业部门管理,导致合同不能正常签订,甚至多次沟通,仍无法得到解决。

二是有些合同是建设单位无法签订的合同(违规),则委托到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同样面临着相同局面,由于处于弱势地位,无法回绝,只能满足建设单位要求,使我们面临着许多合同签订风险。

四、合同管理建议

(一)大力提升合同管理专业化水平。一是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提升准入门槛,提升职业素养;强化垂直领导,人员相对固化;二是要加强合同管理流程的规范化设计,优化流程,实现签订环节的及时高效;要明确合同履行环节的权利义务,加强信息资料传递标准化,各系统职能无缝对接,实现履行环节的顺畅运行;三是要使合同人员专职化。合同员的业务范围应当从合同签订管理向前延伸至合同立项阶段的资质审查、合同谈判,向后延伸至合同履行阶段的合同交底、现场人员授权委托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检查等环节。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EPC总承包模式;建筑项目管理;设计院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45

[中图分类号] F2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72- 03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建筑行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推动下,业内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与实践,建筑单位也在不断地创新与尝试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与方法。EPC模式为目前我国工程承包市场上大力推行的总承包模式之一。笔者拟通过对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相关的项目管理经验及体会作如下总结,以期在业界发挥一定的借鉴作用。

1 EPC总承包的定义

通常所说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模式,简称“EPC总承包”,是指业主在项目立项后,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任务一次性发包给一个工程项目承包公司,由其负责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采购的全部工作,最后向业主交出一个达到动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被形象地称为“交钥匙工程”。

2 EPC总承包模式与传统承包模式下的项目管理特征概述及比较

2.1 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主要特征

EPC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协调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在设计、采购、施工进度上深度合理交叉,这既有利于缩短工期,又能对整个项目进行有效的成本、质量、进度和HSE的综合控制,实现无缝衔接,提高工作效率。

2.2 传统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特征

传统承包模式主要是指设计-招标-施工的模式。先单独委托一家设计单位进行从方案图直至施工图的设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主要的设备、材料,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标方式,把拟建工程项目通过合同的形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2.3 EPC总承包与传统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特征对比

现将EPC总承包与传统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特征进行列表对比,详见表1。

2.4 设计院转型 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的优势

通过表1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①充分体现了设计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实行以专业设计院为主体的EPC总承包,使设计院将其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融入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选型采购、施工方案、调试运行等各个建设环节中,使项目建设始终处于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撑之下,设计的主导地位更加突出。②有利于提高建设质量。项目的建设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计质量,这在以工艺技术为核心的大型项目中尤为明显;专业设计院可以在设计中统筹考虑设备选型采购、施工工艺水平,系统优化设计方案,能有效地提高项目的设计质量,准确采购符合要求的工艺设备,从而在技术层面上保证项目质量;在项目的实施阶段,专业设计院对工程的建设技术要求和设计意图的领会,较之其他单位更加准确到位;此外专业设计院可有力地促进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融合,使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使项目的质量始终处于系统、可控的状态。③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项目的建设周期包括前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阶段、施工阶段和试运行阶段等,而设计咨询服务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专业设计院可以在设计阶段就考虑设备的选型采购,缩短设备的采购周期;可以在设计和设备选型的同时,根据施工工艺水平考虑结构形式和施工方法,缩短项目的施工周期;施工的同时提前考虑进行设备的单机调试和联动调试,缩短项目的试运行周期。④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以专业设计院为主体的EPC总承包模式下,业主只需签订一个EPC总承包合同,而传统模式中的设计委托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均纳入EPC总承包合同,合同关系简单明确,有利于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业设计院与设备供应商、施工分包商优势互补,减少了中间环节,加快了信息反馈,形成设计与设备供应商及施工分包商的良性互动,使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3 设计院转型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管理尚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3.1 未能真正认识到EPC总承包模式的理念

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还有很大部分人对EPC总承包模式的理念认识尚不十分清楚,甚至偏激地认为该种项目管理模式仅是单纯地增减了管理费用,或是个别业主为了避开相关法规的限制,仍比较倾向将工程实施解肢并分段招标的模式。针对该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宣传力度,帮助人们真正认识到其本质内涵。一方面积极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先关单位召开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等以加强主动学习。

3.2 EPC总承包模式的具体管理机制尚不十分完善

目前很多企业在开展EPC总承包时依然沿用的是以前的施工模式,缺乏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人才的匮乏影响着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推广和开展。就此笔者认为:当前的企业应在自身组织结构的重整上加强力度,不仅要尽快地建立其适合企业开展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而且还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各种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形成标准化管理;在人才方面,应充分地吸收国外的相关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以及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3.3 EPC总承包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尽管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已推行有一段时间,但基于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除了20世纪80年代由国家计委与建设部所共同颁布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以外,几乎再未出台过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法规,很大程度上妨碍了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在地方的深入推广,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均未掌握切实可行的规范化管理方法。基于此,笔者认为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不断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到门类齐全,互相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更重要的是,应尽快出台《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细则,以此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这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首要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伍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8:46-65.

[2]曲东,李平.浅谈限额设计在EPC总承包项目中的实施[J].山西建筑,2009,35(34):278-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