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乘专业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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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乘专业论文

空乘专业论文范文1

1.1改变教学模式

第一,课程中重复的内容不再重复教学。比如:工程力学,力学的基本知识与大学物理重复,在课堂上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每堂课让学生自己准备课堂内容,准备PPT,上台讲解,教师给出指导。第二,软硬件结合的方式教学。比如:单片机课程采取上机教学,使学生边学边用,用软件模拟,再加入实验课时达到软硬件有机结合。第三,学生自由选择跟本门课程相关的课题,完成课程教学。比如CDIO工程导论:教师先介绍本门课程的任务,然后提出课题让学生自行选择,针对每一个课题学生自行收集材料,制作PPT,讲解课题并最终完成课题。每一个课题教师给出的应该相对简单,一个简单的项目学生完成后,他们会有小小的成就感。这样就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努力。首先,新生由于刚进入校园彼此还不是很熟悉,通过分配任务让新生能组成团队,进行分工与合作,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其次,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性,让学生自主到图书馆或者网上查询资料,培养学生积极主动学习的能力。再次,在为学生布置完课题后,让学生自己购买各种元件和工具,能够将理论知识和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检验理论知识的学习水平。最后,在答辩的过程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培养学生团结合作以及实践操作能力。经过对2010级测控班级的试验,参与项目的学生在学习兴趣以及动手能力方面要比没有参与项目的学生有明显的优势。从毕业就业情况来看,参与项目的同学在就业时候自己感觉压力较小。

1.2制定新的培养方案

针对应用型本科测控专业,为了合理制定培养方案,我们首先对本专业从业人员进行调查,结合以往的教学计划让企业人员给出评定各个课程在本行业的重要性,分别从10分到0分罗列出每一门课的重要性,然后收集这些调查资料进行总结。参考CDIO评价标准,制定符合产业需求的测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校企合作

2.1学校和企业合作共同编写符合工程教育需要的教材

如:编写无损检测课程教材并开展相应的技术培训(IDEA培训)。

2.2建立CDIO工程教育模式所需的实践基地

要培养优秀的工程技术人才,应该具有好的工程实践环境,我们建立了职业资格鉴定站,先后与厦门灿坤实业有限公司、爱迪尔电子有限公司等多个公司合作,建成了多个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成立企业研究院,创造了满足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工程环境。

2.3提升学生工程实践能力

在大学四年中,一、二年级是理论知识的学习阶段,三、四年级着重实践训练:第五学期为期1周的“电工电子实训”即借助一个典型电路系统完成实训,来检验学生所学的电路、电子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在第五学期分别安排了两周的单片机和PLC课程设计。在第六学期,安排了为期3周的“测控系统综合实训”。在第七学期安排了一个月的就业实习。同时在每年暑假都安排学生去工厂参观实习。在此过程中有企业的参与,使用多种常用设备,让学生对实际作业更加接近,促进了毕业生与企业接轨的能力。

2.4积极开展课外竞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空乘专业论文范文2

[关键词]空间设计 手绘课程 定位

中图分类号:J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6-0247-01

从建筑设计诞生的时刻起,徒手绘制图纸便成为了所有空间设计相关专业重要的(甚或曾经是唯一的)表现手段,它以表达设计意图为根本目的,通过传统绘图媒介,如纸、水彩、水粉等工具,绘制逼真的效果图,以期趋近于真实的表现设计师的设计构想,具体包括了空间场景中的色调,相关构成元素的材料与质地,科学的空间透视关系,以及符合真实世界的尺度比例关系等等,最终,满足空间功能使用者对完整空间设计的视觉观看。

随着时代的发展,多媒体与影视动画技术成为了当今时代空间设计表达的新兴工具与媒介,如本世纪初,计算机硬件与软件设备的不断更新,计算机空间设计表现进入了井喷式的阶段,硬件日新月异的升级,3dmax,Photoshop vray,SU,liumion等制图软件的逐次换代,致使更加真实、快速与易于修改的计算机制图在空间表现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有取代手绘制图的趋势。面对着如此现状,手绘在专业体系中应处于何种位置成为了亟需考虑与解决的问题。现阶段的手绘课程较多的停留在传统审美范畴,仍以如画性表达为其根本目的,无论是室内还是室外、景观“表达出一幅美的场景”都是难以改变的宗旨,虽有快速表现或是新兴材料与技法的引入,表达如画性方向从没有改变,正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兴起的环境美学所对如画性提出的质疑,二维画面的如画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对三维空间本质属性的整体理解与认识,过度的色、形、质的表达掩盖了对空间与功能获得真实与更为贴切的感受与体验,从而使空间设计过程陷入恶性循环。

此外,手绘是设计师进行灵感表达与设计思考时的方案推敲工具,体现了设计师个人的思想轨迹与设计能力,手绘亦是设计师与甲方、同行、助手和制图人员之间沟通的工具,这些功能都反映了手绘与人的精神领域活动的紧密关系,可以说,手绘乃是思想与灵感的外化与物化。针对这一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是急功近利的想法成为了主导手绘学习的重要障碍,在以研究生考试或“简化型”设计(泛指不以使用功能的特殊性、个性研究为目的的设计类型,此种设计多为一案多用式或借鉴式)表现为功利性目的的驱使下,为了立竿见影的得到效果,一种快餐式的“手绘模式”已经在广大空间设计类学生中产生了非常广泛的影响,并形成了经济化的商业运作链条,从绘制形式、用笔工具、线条造型、透视技法、构图位置等全方位的以订制和模式化的手段灌输给了近6、7届的学生,此种大面积、广泛的教育模式的扩张,虽能在较短时间内显现出效果,但从长远来看仍然孕育着恶性循环的结果,放眼看去,成千上万的学生绘制着同样的树形、人物、配景,同样的笔触,同样的着色体系,同样的空间形态与构成元素……不仅抹杀了个体的创造性力,长时间的积累之后,势必使学生无意识的接收了错误的、非艺术的学习、思维模式,这对于中国设计行业整体的创新和转化能力将是一场灭顶之灾。对快餐式手绘教育另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是此种负面力量已经渗透进了空间设计教育体系,某些教师甚或是已经成为了此种模式的牺牲品,在其从业历程中,所有工作以能够快速见效为重心,日常生活中不注重个人审美能力与艺术修养水平及绘画表现能力的进一步提高,快餐式的世界观决定了其生活、工作过程、目的的方方面面,因此,势必在讲授手绘表现课程中选择了“快速见效”的表现方式,无形中本应该成为高质量、精英化的教育的重地,反倒成为了推动快餐文化的另一股重要力量。

总的来说,快餐式的手绘模式是本文所反对的,此模式已是当下空间设计领域手绘课程存在的重要问题与阻碍力量,已经对设计团队整体的创新能力与创造性思维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快餐式的便利性使集体的创意能力产生了懈怠,整体空间设计教育行业不仅应给予高度重视,更应该因势利导,以身作则,对现状进行及时与适度的调适和扭转。

空乘专业论文范文3

关键词:空乘;职业规划;课程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36-0028-02

我国目前有20所高等院校开设了空中乘务方向的本科教育,亚洲之外鲜有高校设立空中乘务专业。因此有关空中乘务方向的人才培养的研究主要出现在国内期刊上。黄晨[1]运用SWOT分析,对空中乘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给出了设计方案,对如何落实新兴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出了师资建设、课程体系、实习实训等方面相应的对策建议。常静[2]从民航人才需求与学校教学实际出发提出“3―3―4”人才培养模式,以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行业导向下的专业实践为特征,实行3个培养阶段和3个发展阶段,坚持语言学习、传统文化学习、身体形象训练、艺术特长发展等4年不断线。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民航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行业对空中乘务人员的需求逐年上升,因此空中乘务方向的学生就业率在近些年都处于较高的水平。这就导致了相关院校几乎没有考虑该专业学生在未来职业转型的问题。同时,国内外对空乘人员职业转型与高校所受教育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也几乎是空白的。本研究将从长期职业规划的角度,结合用人单位和空乘人员的视角,对空中乘务方向的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进行完善。

一、我国空中乘务方向的本科教育的发展现状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商务、旅游等出行需求迅速增长,国际交流也越来越频繁。根据民航业的强国发展战略目标,本世纪的前20年是我国民航发展的重要时期。现代民航的发展需要大批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空中乘务人员也是必不可少的《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明确提出,欢迎各种力量参与兴办与民航相关的教育事业,鼓励各类普通高校开设民航专业,支持建设与民航实习实训有关的培训基地。

我国很多院校首先创办的是专科层次的空中乘务专业。随着民航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个行业对从业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3年,南昌航空大学音乐学院创办了全国首个设置于表演专业之下的空中乘务方向的本科教育。2004年,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首次在旅游管理专业下开设了空中乘务方向。2006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首次在播音主持艺术专业下开设了空中乘务方向。2009年,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在音乐专业下开设了空中乘务方向。

二、开展职业规划的必要性

199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订了《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学大纲》,大纲为各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教学的开展提供了指导依据。2007年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从加强领导、列入教学计划、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落实经费保障五个方面[3],为实施职业规划教学做了充分的制度保障。目前很多高校的就业工作还仅仅停留在就业指导阶段,其中大部分就业指导课程是在毕业生找工作之前开展,引导大学生准确看待形势,客观评价自己,建立准确的择业观。

在空乘方向学生的在校培养过程中,相关院校的教学工作主要围绕的是如何使这些学生掌握航空服务的技能,理解并接受航空服务的理念。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高校都还未能将航空服务专业学生的长期职业规划纳入学科建设之中――课程设计和培养目标仅仅指向作为唯一职业选择的空中乘务。从目前的就业情况来看,空中乘务方向的学生实际就业率远高于所在院校的平均水平,在乐观的就业环境下,教育者容易忽视对空中乘务方向学生长期职业规划的考虑[4]。

三、课程设置的完善

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大潮中,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怎样有步骤地提高个人综合素质,适应并满足社会需求,就需要重视职业规划教育,尤其是学生自我职业规划能力的培养。学生需要在充分认识职业生涯发展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基础上,拟定为了实现每个阶段的目标而设置的学习计划或行动方案,包括认识自己、认识环境、确定目标、制订计划这四个环节的不断循环。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关于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中提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5]。

当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缺乏一定的系统性。高校应该认识到职业规划教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是毕业前的几次就业辅导可以完成的。相关院校的首要任务是构建起完整的关于职业规划的课程体系。同时,传统的就业指导教学以课堂老师讲授为主,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高校应该注重调动大学生探究的“内省”过程。在开放式的教学模式下,以师生互动交流为主,通过小组讨论、团体活动、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环节,促进学生自我职业规划能力的提升。因此,以《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学生长期职业生涯发展的需求为导向,空中乘务方向的本科教学课程的设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1.从学生入校时就逐步开展职业规划教育,首先向学生介绍有关职业规划的相关概念,帮助学生尽早了解职业规划的重要性以及学校关于职业规划的整体教学计划。通过这些基础知识的学习,让学生了解职业规划的意义,及时建立起职业规划的意识。接着,应该帮助学生开展自我认知,一般包括认识自己的性格特征、优势和劣势、价值观等方面。自我认知是进行职业规划的起点,在此基础上,学生才有可能建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择业倾向和职业目标等。

2.除了认识自己,还需要认识环境,一般包括对了解所学的专业、了解未来可能从事的行业、了解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等。特别需要让学生更加全面地、正确地认识未来可能从事的职业。可以通过增加相关的讲座,邀请行业内的相关人员来介绍有关民航运输的发展近况、航空服务的职业要求等。

3.在了解了自己将会从本专业中学习到什么以及未来可能从事的职业之后,学生需要尽快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安排后续的在校学习。很多学校都为大二的学生提供了辅修第二专业的机会,因此,建议相关院校将关于职业规划教育的以上三个环节安排在学生大一阶段完成。

4.在学生树立了职业规划的意识,明确了长期职业发展的目标之后,学生就要制订行动计划。不论想要从事何种职业,都需要充分利用在校时间,积累与之相关的知识。除了辅修机会,学校还应该提供覆盖众多领域的选修课,鼓励学生更多地选择不同专业的课程,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在制订学习计划的阶段,学校应该更加重视对计划的反馈与评价工作,协助学生不断地修正计划。

根据以上分析,针对空中乘务分向的本科教育,全新的职业规划课程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立职业规划的意识;二是掌握职业规划的方法。具体课程设计见表1。当然,完整的职业规划教育体系还应该包括对个别学生的单独辅导和交流。

四、结语

中国的高等教育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思想引领下,不断融入国际先进办学理念,并结合中国实际探索出了一条新的发展之路,概括起来就是以文化素质教育和通识教育为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从职业规划教育入手,帮助学生了解职业规划、建立自我规划的意识、提升自我规划的能力,使得空中乘务方向的本科教育有别于专科教育,使得学生的就业选择更加丰富、就业过程更加顺利。

参考文献:

[1]黄晨.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空乘人才培养模式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2]常静.本科艺术类空乘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4):98-101.

[3]Gonyea J.C.(1995).The on―line job search companion[M].New York:McGraw-Hill,Inc.

空乘专业论文范文4

【摘要】飞机租赁业发展,标志着航空服务业的崛起于不断繁盛,更体现着航空金融整体水平的上升,可以说,飞机租赁行业正发展到了一个历史关头。飞机租赁业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满足民航运输业的跨越式发展的融资需求,并且改善民用航空制造业振兴的市场环境。然而当下,在我国的法律及政策背景下,飞机租赁还存在着风险并且正处于瓶颈阶段,因此发展飞机租赁的同时还应当控制风险并采取相关政策的宏观的措施,从而更大的满足航空器租赁业的发展需求。

【关键词】飞机租赁;风险;特征

一、飞机租赁的一般理论及主要形式

飞机租赁,也称航空器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把飞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拥有飞机的所有权,承租人拥有飞机的使用权。

从租赁的范围上可分为干租和湿租。所谓干租是指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而湿租是指航空公司不仅要提供租赁的飞机,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机上的机组人员、空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从而提供飞行服务。从出租人的资金来源及付款对象,可分为转租和售后回租转租赁。转租,指的是出租人从另一家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租赁飞机后,将飞机再D租给承租使用人的一种交易。售后回租,指的是由航空公司首先将自己的飞机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飞机出租。从性质上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租得自己所需要使用的飞机,按期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经营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择通用性较强的飞机,供承租人(航空公司)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二、飞机租赁的特征

(一)飞机租赁的国内外现状

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和韩国是国际租赁业的五大强国,其中美国金融租赁市场规模近200亿美元,占美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的30%,并以40%的份额在国际租赁业中独占鳌头。

经过5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门类齐全、产品多样,具有航空科研、试验、生产制造能力的航空体系,并成为世界上第四个生产出干线客机的国家(其余三个为美国、欧盟和俄罗斯)。但在航空租赁业方面,还只是刚刚起步。国内银行和航空企业无法占有飞机的第一所有权,而且大多数飞机都需由国内银行对外方提供担保。因此在中国,还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飞机租赁市场,也没有一个真正的国有或合资的航空租赁公司。

(二)飞机租赁的功能

飞机租赁的出现使航空公司拥有更多融资渠道的选择。在省去巨额购机费用的同时,航空公司只要按时支付租金就可以获得飞机的使用权,不仅提升了运力,也能缓解对购机资金的需求。同时,也是对国内飞机制造业的发展产生源生动力。租赁具有一定的促销作用,若能借鉴国外航空器租赁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家相关的航空产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民航、货运、航空快递、旅游、商务等不同市场,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便能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抢占国内支线飞机市场。飞机租赁还有助于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同时降低航空公司使用飞机的成本,从而也就提高了航空公司对飞机的需求数量。

1.我国飞机租赁的风险分析

市场风险是航空公司面临的飞机融资租赁中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对市场风险的分析应从外部环境对航空公司的影响,如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前景来分析。就航空公司而言,其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三大方面:一是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各航空公司的价格发生变化,降低了盈利的能力;二是全球经济波动等不确定性因素对航空市场的影响;三是航材市场、航空燃油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引起的航空公司成本增加。

另外,在航空租赁的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一是尽管我国目前有一些较完善的法规,如《担保法》和《航空法》,但这些法规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来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运作和实施进行解释和;;二是我国目前还不是《日内瓦飞机权利国际承认公约》的当事国,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公约内容无法对接,在国际租赁活动中,这将不利于我国航空公司在飞机租赁过程中的对外融资;三是我国的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过程中需要到国际市场上进行融资时,由于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的差距,造成国际融资贷款人总是担心其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国际融资贷款人往往会额外提出一些限制条件和要求以保护其自身的利益。

同时,我国飞机租赁中还存在例如利率风险、税务风险、飞机租赁残值风险等,再加上航空公司内部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我国的飞机租赁业还存在业务上的瓶颈。现代飞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交易方式,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文化、高素质。但是部分航空公司并没有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员工进行过专业系统的培训,造成他们缺乏融资风险管理、金融、保险等知识,又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够,对融资渠道调查不够,欠缺合理的调研、考察融资租赁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性能。专门人才的缺乏给航空公司融资租赁飞机业务埋下安全隐患。

三、改善飞机租赁业发展现状

首先,要改善飞机租赁业的环境应加快立法与相关经营规则制定。主要涉及经济法律、税法、财政和会计法中有关租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对税法和会计法,涉及航空租赁方面的条款,修改执行细则。为融资租赁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创造良好的促进的法律环境。同时,还应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外汇管制门槛。迫切需要国家能简化审批程序,如将飞机引进批文和外债批文审批合并处理、减少对外付汇的审批等。

当然,大力培养租赁专业复合型人才也是当务之急。飞机融资租赁不仅是资金密集型,还是智力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业务。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要求具备金融、保险、信托、法律、国际贸易、税收、财务会计以及飞机性能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总之,有重点改进市场环境,发展航空租赁是当前产业发展的战略举措。对于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大发展,对于重振航空制造业,对于金融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对于多角度的内需挖掘意义重大,机不可失。

参考文献:

[1]王婷婷.飞机融资租赁发展分析[D].硕士学位论文,16

[2]吴永良.我国民航业飞机租赁模式研[D].硕士学位论文

[4]刘长林.融资租赁创新方向分析与实践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

空乘专业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中断契约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断契约磋商的典型案例

1.王志荣与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再审案

12007年4月,王志荣请求出版社为其出版《与初学写作者谈写作》等两书。但因书稿未被采用,出版社随即退回书稿并随函说明不予采用之因。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被告未及时退回其书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提起上诉,后又提起再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志荣的再审申请。

2.朱秀君诉北京京华图书发行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06年3月28日,京华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朱秀君发出“约稿”一份,请其创作书名(暂定)《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故事》等六本书。原告将先期校正的四本书稿一次性发往被告电子信箱,被告回信“四本基本可合作”,并要求将六本书稿一次性买断版权。2008年3月17日,被告悔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朱秀君人民币27528元。

(二)现行法解决方案的分析

案例一中,原告与被告并未订立合同,仅处于缔约磋商阶段。被告的拒绝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中,双方之间同样只处于缔约磋商阶段。但被告的约稿行为致使原告产生契约即将缔结或必定缔结的合理信赖,从而引致原告为缔约付出两年之久的劳动。

以上两个同为要约后、合同订立前的中断磋商案件,却在判决中出现两个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案例一与案例二的磋商进程、产生的权利义务、造成的利益损失均有区别。这使人不禁思考起几个问题:何时产生中断契约磋商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赔偿范围是什么?下文将对上述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二、外国法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的考察

(一)大陆法系中断磋商责任的考察

1.德国法

德国法寓于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提出缔约上过失之说。 1900年《德国民法典》尚未完全接受该学说理论。但在其后的学术与实践的不断发展中,缔约过失责任逐渐成为德国契约法与侵权法规则漏洞的“补天石”。

2.意大利法

意大利在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研究方面深受德国缔约过失理论影响。在意大利1942年民法第1328条即作出明文规定。意大利最高法院以及下级法院依此建立三构成要件:引致信赖、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因之受损。

3.法国法

法国法视侵权责任以为之——过失归责。中断契约磋商在法国民法中被视为是“滥权”的表现。

学者Schmidt将当事人分为一般人与商人或专业人士。他认为商人或专业人士较一般人来说对商业风险、磋商注意义务等更具专业能力。“抗中断磋商”能力也较强。 学者RaymondSaleilles认为,磋商一方提出磋商中断时,能向对方提出对方能接受的中断条件,则此中断磋商之行为并不认为是任意中断磋商,也不需承担责任。 笔者对于上述两学者的观点表示认同。

4.日本法

日本法未有明文规定——契约论与侵权论之争。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日本民法典正处于草拟阶段。但中断契约磋商责任却已在日本高院实务判决中得到肯定。

(二)英美法系中断磋商责任的考察

英美法系国家比起大陆法系国家更注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中断契约磋商行为就不需承担责任,只是英美法国家为避免交易中的“寒蝉效应”,对中断磋商实务的解决显得尤其的谨言慎行。

英美法国家有时运用“允诺禁反言”原则解决中断磋商问题。尽管允诺禁反言原则并未对合同自由造成限制,但在实务中英国和美国法院依然严格限制该原则的运用。

(三)小结

通过分析比较,大陆法系主要以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定性,而英美法系则有其特别处理原则——“允诺禁反言”。如此看来,世界各国的理论和实务判决有相当差异,这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构建私法中断契约磋商责任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三、我国法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的思考

(一)我国现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是否也已对该磋商责任订立法律并充分实施?对于外国的做法,我国能否借鉴?

1.《合同法》第42条

我国法律对中断契约磋商的相关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个别私法中已稍有涉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一款“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表现的是恶意开始磋商和恶意持续磋商的情形。另外许多学者认为第42条第3款“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包括了恶意终止磋商的情形。 因此,我国通说把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以缔约过失责任之一对待。

2004年11月,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称为马航)委托北京外航服务公司(以下称为外航公司)招聘空乘广告,8位准空姐通过测试被确认录用。2006年9月,马航和外航公司告知她们,马航放弃聘用。8名准空姐将马航和外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公司继续聘用,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招聘单位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马航连带担责。但不支持8原告要求两被告继续聘用的请求。

上述案例,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胜诉。但对于原告“要求两公司继续聘用”的诉请并未予以支持,因为在并非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不应强制要求双方订立合同。本案的处理结果正是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相互协调的体现。

2.《合同法》第19条

我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两个情形,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理论上,要约不得撤销的法律效果是“要约必须继续进行”,而不是中断磋商责任。 此时缔约权转向受要约人手中。受要约人可有以下选择:拒绝要约;进行磋商洽谈后再考虑是否缔约;发出承诺即订立合同。由于大部分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因此,除要物合同和要式合同以外,承诺到达则合同成立。可以看到,“中断契约磋商”这一行为,需要一个客观硬件的支持,即“进行磋商”。在上述第一和第三种情况中,几乎不存在你来我往的磋商,何来的“中断”呢?而第二种情形中,“受要约人进行磋商再考虑是否缔约”已经是要约不撤销的后话。

因此,《合同法》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中断磋商发生在合同缔约的不同阶段,产生的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能混为一谈。

(二)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的定性

尽管各国部分立法或实务中都已在用各种方式和制度解决中断契约磋商责任问题,但依然有不少学者对该责任的定性争论不休。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缔结过程中,自双方为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开始便产生了先合同义务。这是与违约责任之间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亦发生于合同订立前,因此,违约责任之说,已在根本上被否定。

美国法院曾运用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解决磋商中断问题。英美法系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返还请求权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当得利制度有其共同特征,即一方受到损失;而另一方因此取得财产利益。但一般而言,中断磋商引起的只是一方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另一方并未因此获得利益。因此,不当得利制度说法也无法完全符合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的要件。

至于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说法是学界中争论最大的两大派别。叶金强教授正是侵权责任说的支持者之一。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侵权责任是对法定一般注意义务的违反。而中断契约磋商责任双方同为存在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中断方所违反的同样是我国《合同法》中有所体现的告知、开示等义务。其次,中断契约磋商产生纯粹经济上的损失。我国侵权法所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间接损害,而中断契约磋商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是直接损失。中断契约磋商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在缔约之间产生,既然《合同法》本就是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设,又何必将此责任归入侵权之列?这是否使得侵权法的调整范围过宽、存在调整过界之嫌?

综述,中断契约磋商责任运用《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调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方之引诱行为致使另一方产生合理信赖,不当中断磋商,且伴随着损害,则产生中断契约磋商责任。

1.一方之引诱行为致使另一方产生合理信赖

(1)引诱行为的发生。中断方的引诱行为包括向对方明示合同必定成立、要求对方按己方需要做出某些准备工作使之确信合同将要订立等等。这些引诱行为可能是中断方故意做出,也可能是根据交易习惯、自然规律等要求做出的合法行为。

(2)信赖的概念。信赖是基于对方的行为引致的内心确信和外部活动。 首先是确信合同必定或者即将订立的主观想法成为当事人行动的思想指导。而后,基于此确信思想的引导下作出了相应的客观外在行动,也就是为合同订立而做的合理的准备工作。

信赖的程度应为多大?我们可以知识层面的不同将信赖方这一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商人或者专业人士。一般人与从事多年商事活动的商人或专业人员相比,同样的引诱行为可能导致的信赖程度更深,可能造成的损害更大。

何为“合理”。对方需产生“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对方为缔约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是合理的。这里的“合理”应理解为“必要”或是“可预见”。总的来说,“合理”应认定为信赖方在无过失的情况下做出信赖行为。

2.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

无正当理由中断磋商,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1)主观方面。中断契约磋商责任的主观要件应是“有过错”。所谓的“有过错”是指要归责于中断方的无法使合同订立的情况,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反悔”。反悔应是有过失(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或者故意。中断方有可能是基于恶意开始、继续、中断磋商或者是可归责的迫于无奈中断磋商,这都是存在过错的反悔表现。

此外,对于“第三方为中断方提供更好条件”而反悔,中断方为了更高价格或更优于信赖方的条件而中断磋商,引起信赖损害,同样存在过错。“第三方提供更好条件”这一情形应只能发生在原磋商相对方尚未产生合理信赖以前,更好的交易条件无疑是商人们所垂涎的情形,但当产生了合理信赖,就相当于产生了促成合同的义务,若因此而反悔,与第三人缔约,则应对信赖方承担责任。

(2)客观方面。我们可以从探讨存在正当理由情形从而推知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在违约责任与免责之外,尚有因合同变更或解除而不构成违约责任的领域。 “情更”情形的出现则可作为中断磋商的正当理由。

情更本是为维护合同订立后履约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利益的原则。在缔约过程中若出现原谈妥的条件、一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经济基础发生客观上的不利变化,笔者认为也可以借用情更原则的原理解决,将其称作“行为基础的恶性转变或丧失”。

另一方面,某些学者认为不可抗力也可成为中断磋商的正当理由。其实不然。不可抗力是合同履行不能或迟延履行的免责事由。但民法中的“正当理由”出现,是使民事主体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所谓“免责”,是产生民事责任后,再寻求“不可抗力”加以免去责任。两者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因此,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与合同解除的正当事由相提并论,实属不妥。

3.产生损害结果

“无损害,则无责任”。中断契约磋商责任产生的根本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方所预支的费用或准备工作,因中断契约磋商的发生而变得毫无价值。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正是中断方违反诚信原则带来的纯粹经济损失。

4.与中断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中断磋商责任是否成立必须进行因果关系的探讨。判断因果关系分三步:一是判断是否有行为发生。二是判断引诱行为是否是损害结果产生的法律原因。三是因果关系相当性之判断。即以一般理性的普通人的社会共同经验所能观察到的一切情形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而不能以接受良好高等教育甚或接受过法律训练的人的知识层面去观察结果发生的因果关联。

(四)中断契约磋商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1.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的关系

履行利益的赔付是为使双方当事人恢复至合同生效后得到利益增加的状态。而信赖利益的赔偿则是使当事人回到磋商前尚未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形。 中断契约磋商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其赔偿对象同样是信赖利益。

而对于另外一个问题——“信赖利益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学界也出现了热烈探讨。德国法院实务认为信赖利益有大于履行利益的可能。 笔者对此说法存有异议。首先,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无论其交易大小,都存在风险,我们不能简单地作出换算,应依个案具体分析。其次,从法学角度讲,契约磋商责任本就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应对其损失予以充分救济,损失有多大,信赖利益的赔偿则应有多大。

2.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

一般而言,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已有不少人作出了概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费用、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等。 以上的预支或预备工作是由于磋商发生中断才会丧失其价值,从而变成一种损失。但若该损失在本磋商出现中断后,还能被别的交易所所利用,不至于变得一文不值,赔偿范围应如何判断?若信赖方的准备工作并非仅为本缔约磋商而做,能在磋商中断后寻得别的职务或交易,则应减少赔偿的数额;若同样不是单纯为本磋商而做的准备工作受到磋商中断后,不能寻得他方缔约,信赖方的损失也不能完完全全由中断方赔付,因为此情况下信赖方的损失与中断方的行为关联性较小,不能盲目地只保护信赖方而忽视中断方的权益,应以公平合理的原则平衡调整合同自由与诚实信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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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上,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宋永忠教授致欢迎辞。宋校长认为,随着全球文化交流的日益广泛和深入发展,世界民族音乐以其多样化形态、深厚的文化根源、原生态的音乐特色,日益受到众多音乐学研究者、作曲家和音乐爱好者的关注,成为学术界、音乐界的热点问题。研究世界民族音乐对形成文化的全球视野、培养理解和尊重多元文化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是中国教育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重要体现。相信本届年会的召开将在此基础上促进世界民族音乐研究在中国的发展,并进一步推动世界多元文化音乐的交流、传播与教育。

一、世界民族音乐教育研究

世界民族音乐教育是本次大会的一个重要论题。目前,我国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已将“弘扬民族音乐、理解多元文化”作为一个重要理念,中小学校的音乐课程中也相应地增加了世界民族音乐方面的内容。200"1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也将世界民族音乐课程列为必修课程,这为世界民族音乐在我国的广泛传播无疑是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并对我国的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正如世界民族音乐学会会长、中央音乐学院陈自明教授在《努力工作,加快步伐,让祖国大地盛开世界民族音乐舞蹈的鲜花》报告中指出,自2005年世界民族音乐学会第二届年会以来,经过专家和学者的共同努力,世界民族音乐这一学科在中国已取得很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教育方面,现在许多师范大学(学院)的音乐和音乐教育专业已将世界民族音乐定为必修课程,有些院校中也开设了世界民族音乐的公选课,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还举办了世界民族音乐的学术讲座和活动。其次是大众传媒方面,传媒和音乐界开始注意到世界上多元的音乐文化。再次是视听资料方面的日趋增加。但世界音乐在教材、视听资料、人才培养、音乐界和社会对世界民族音乐学科的认识、学科的基础建设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我国著名表演艺术家朱明瑛结合自己四十五年的世界民族音乐舞蹈的学习过程认为,世界民族音乐舞蹈的学习不但可以增加对世界音乐的了解,还可以加强对本民族音乐的热爱。由此,她介绍了正在筹办的从幼儿园到研究生阶段的专门从事世界民族音乐学习的“北京国际艺术与科学学院”的情况。

杭州师范学院特聘教授杜亚雄做了《世界音乐教学应与母语音乐教育相结合》的报告,指出母语是语言学习的基础,没有母语音乐教育,音乐教育便没有中心。而我国音乐教育的内容都是围绕着欧洲音乐为圆心所画的直径不等的同心圆,连中国传统音乐的教学,也必须围绕着这个圆心才能进行。当前欧洲的音乐语言是中国学生的音乐母语,中国学生也只能站在欧洲音乐的立场上来认识和审视本民族的传统音乐。世界音乐和母语音乐结合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中国音乐教育应以母语为中心;二是中国音乐是世界音乐的一部分;三是中国音乐分三个音乐体系,学习中国音乐对理解其他国家、民族音乐有很大帮助。我国56个民族的传统音乐分别采用了中国、欧洲和波斯一阿拉伯三个不同的音乐体系。学生若能掌握这三个体系的音乐特征,便会更容易了解世界其他国家和民族的音乐。世界音乐教学与母语音乐教育的两项具体的措施,一是使中国传统音乐和世界音乐两门课程的教学在内容上有所呼应和衔接;二是将中国传统音乐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世界音乐课的教学内容。

福建师范大学王耀华教授在《世界民族音乐课程教学体系的思考》中指出,世界民族音乐课程教学可分为三种内容不同的教学体系:一是以专题性内容为基础的教学体系,主要是以代表性音乐体裁、音乐要素、音乐与文化、国家和地区性专题为基础的世界民族音乐的介绍;二是以音乐文化区的划分为基础的教学体系;三是以音乐本身的特点来划分的音乐体系为基础的教学体系。根据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的不同,世界民族音乐课程教学体系的选择也不相同,中小学的教学可以以专题性内容为基础,高校的世界民族音乐选修课应以地区性、乐种为基础,高师可以采用音乐文化区专题比较合适。同时要加强对音乐体系的研究,可以把世界民族音乐体系划分为中国音乐体系、欧洲音乐体系、波斯一阿拉伯音乐体系、南岛一日本音乐体系、印度音乐体系、非洲黑人音乐体系、玛雅印第安人音乐体系、大洋洲音乐体系、新兴民族音乐体系等。音乐文化、音乐体系可以按照音乐律制、音阶和调式、旋法特征三个方面进行划分。

中央音乐学院是国内最早开设世界民族音乐课程的音乐院校,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该院的世界音乐与中国音乐史、中国传统音乐、音乐美学、西方音乐史共同构成了音乐学的五个学科分支。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主任张伯瑜教授做了《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世界音乐教学与实践》的报告,介绍了中央音乐学院在吸收国外教学理念的基础上,世界音乐教学确立以课程设置和学术艺术活动为学科建设的方法,以中国教师培养和外国教师引人为学科支撑的学科建设理念,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各类有关世界音乐方面的学术和艺术活动,以及到国外去田野考察,亲自进行音乐的文化体验,在世界音乐教学中强调演奏实习课程的重要性,通过这些世界音乐教学实践来探讨建立一个适合中国音乐教育的世界民族音乐教学体系。

台湾大学赵琴博士在《UCLA的“世界音乐”课程设置与学术训练兼论欧美院校“世界音乐”课程比较及我的教学实践》的报告中,从一个UCLA民族音乐学博士的求学经验中,介绍并探讨该校有关“世界音乐文化”理论与实践双方面的课程设计、教学与研究特色、学术训练及展演活动,一并检视其学术传统与质量,并与欧美大学院校中该学科的课程设置重心做比较。

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管建华教授在《交往理性视野下的世界民族音乐教育》的报告中指出,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思想家哈贝马斯提出的“交往理性”是一种“互为主体”的哲学、一种对话的哲学,而不是传统音乐教育主客体关系的“主体为中心”的审美哲学。因为,对世界各民族音乐的认识不能采取主观对客观审美的方式来认识对象,应深入了解对象主体内部的音乐文化思想结构,互为主体即两个文化音乐主体以上的平等对白,而不是一种文化音乐为标准的独自。

中央音乐学院安平教授结合自己多年的 世界民族音乐学习和教学经验认为,世界民族音乐的教学要引导学生在演唱和演奏中来体验和理解世界民族音乐文化的魅力。

福建师范大学王州博士做了《“外国民族音乐”课程建设的若干思考》的报告,他认为“外国民族音乐”课程基于“尊重多元文化、拓展音乐的国际视野、提倡音乐文化认同”的理念,“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过程与方法”、“知识与技能”三个方面对“外国民族音乐”的课程目标进行理解。“外国民族音乐”课程的内容建设应遵循思想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广泛性与典型性相统一、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相结合、突出教师教育专业的特点的原则。教材的编写原则应当是学科体系、社会需求和学生发展相统一,知识传递、能力训练与思想教育相整合,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的新教材观。

南京师范大学朱玉江博士在《世界民族音乐课程的哲学思考》报告中指出,随着当代国际课程领域从课程的“开发范式”到“理解范式”(即理解课程)的转换,世界民族音乐课程的哲学建构应以“文化理解”为基础,理解是哲学解释学的重要理念,而解释学又是实践哲学。因此,世界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建构应以实践论哲学为基础,这样可以超越世界民族音乐课程建构中的实体性思维、技术理性思维、西方中心论思维的藩篱。

学前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一直是音乐教育学者关注的问题,将世界民族音乐渗透到学前音乐教育中也是人们研究的关注点。中国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幼儿园的唐文娟老师做了《学前多元音乐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中国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幼儿园多元音乐教育的实践探微》的报告,提出了“量化型全息音乐与双语环境教育模式”,这是中国音乐学院附属艺术幼儿园总园长桑海波博士创建的一种全新的幼儿音乐教育模式。它通过量化音乐环境等手段,让幼儿不仅在音乐方面的能力得到有效开发,而且在听动感、视动感、触动感、味动感、嗅动感等五个动感系统能力方面也得到了协调统一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使幼儿获得第六感――创造力,从而使幼儿的身心得到显著和谐的发展。在这一教育模式中的音乐环境,是在以母语音乐为基础的世界性多元文化音乐的基础上,进行音乐的量化并营造出的全息音乐环境。十四年的教育实践证明,在“量化型全息音乐与双语环境教育模式”多元音乐教育观基础上培养出来的孩子,无论是在音乐能力上,还是在听、视、触、味、嗅五官智能和第六感的开发上,均优于传统中其他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同龄人。

北京中医药大学的吴琼老师介绍了该校多元文化音乐教学的教学方法以及利用外国留学生资源进行世界音乐教学的经验,并展示了世界音乐教学的实践成果。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布仁白乙在《关于蒙古国音乐教育的思考》的论文中认为,蒙古国音乐教育有自己系统的音乐教育体系,并形成了课堂、民间、寺庙三种主题发展,但因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等,也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并在蒙古音乐的民族化发展中带来不少的主题“变味”和主旋律的“偏激”。广西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艺术表演系的王小昆教授在《旅游文化与民族音乐》的报告中认为,在旅游院校(系)开设民族音乐课(包括国内民族音乐与世界民族音乐两部分),可以全面提高旅游院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文化品位,扩大同学们的艺术视野,拓宽同学们毕业后的就业渠道,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河南洛阳师范学院的高彩荣老师在《世界民族音乐课程培训应为当务之急》的报告中认为,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音乐学(教师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方案》将世界民族音乐课程列为必修课程,对高师音乐教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世界民族音乐课程建设与师资培训应成为当务之急,它要求解决师资、教学资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浙江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鲍颖老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域下对我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思考》的报告中认为,在我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发展中,要结合我国特有的历史背景,尤其需关注当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普通学校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和高等院校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两个层面,对教师教育观念、教材、教学方式等进行思考,认为各级学校应抓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良好契机,在加深对本土音乐文化保护传承的同时,促进学校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发展。哈尔滨师范大学的李红梅在《韩国国剧盘索里的传承和保护现状》的报告中认为,中国京剧的保护与发展应吸收韩国盘索里的保护与发展的经验,来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措施。南昌航空大学艺术学院张建国老师在《从空乘专业音乐教学看世界民族音乐的盲区现象》的报告中,介绍了民航在飞行中如何为不同文化的乘客提供相应的音乐音响服务,并认为在世界民族音乐的教学中存在管理、教育和传媒方面的盲区。

二、世界民族音乐文化研究

音乐人类学所主张的作为文化理解的音乐观点已渗透到多元文化音乐研究中,从多个维度对世界民族音乐进行研究已成为必然趋势。从本次大会提交的论文来看,跨学科、学科综合研究方法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

中央音乐学院宋瑾教授《中性化:后西方化时代的趋势――关于多元音乐文化新样态的预测》的报告指出,“多元音乐文化”在未来是西方化后期又经过后西方化整合发展最终出现的中性化环境的音乐生活样式,具有新的“灰色背景”人工设置和维护的性质,中性化是后西方化的最终结果。“中性”指非西方非东方的思想状态和现实状态。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霸权,没有中心。它是一种人工的统一环境和语境。在中性化问题上,音乐的事例是很突出的。现在人们抢救民族民间传统音乐,却无法挽回这些音乐的原生态环境。在音乐领域中的中性人正在悄悄产生。主要有三个表现:一是作曲家的文化身份认同;二是音乐学学者的文化身份认同;三是其他音乐人的文化身份建构。中性化之后,世界音乐在人工环境中按新的多元方式存活。

中央音乐学院李昕教授从中非音乐创作论坛、当展环境中的传统音乐、爵士音乐等方面介绍了亚非相遇――中非音乐国际研讨的情况,指出跨文化对话在当今的音乐文化交流中的重要意义。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的饶文心博士做了《世界民族音乐文化圈区划的乐器标识及分类》的报告,他从文化人类学文化圈理论的角度,提出以“原生发性乐器、乐种及其音体系”作为判断和划分某一音乐文化圈的标识以及特质的方法,并将研究的视角首先聚焦于乐器,借此对世界民族音乐做出了十大文化圈区划,即东亚音乐文化圈、南亚音乐文化圈、东南亚音乐文化圈、中亚音乐文化圈、西亚北非音乐文化圈、非洲黑人音乐文化圈、欧洲音乐文化圈、拉丁美洲音乐文化圈、北美洲音乐文化圈、大洋洲音乐文化圈,同时对乐器的类属与分类方式提出见解,并对世界各民族音乐文化圈的标识性乐器做了筛选、分类与阐释。

首都师范大学的张玉榛教授在《传统与现代之交融――印西音乐元素在拉维・香卡 (哆―啦―西―嗦)(sadhanipa)中融合之方式》的报告中,分析了拉维・香卡“跨文化”研究的音乐专辑《哆一啦一西一嗦》的听辨记谱和音乐本体,并对音乐中东西方文化交融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上海音乐学院博士生胡斌在《世界音乐与文化研究》的论文中认为,世界音乐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与发展,潜在地反映了音乐学术研究中对于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进行重新梳理的某种内在要求,文化多元与价值相对的观念使得世界音乐进入音乐学术观察视野时带有其特定的学术背景与观察视角,领域与方法的开放性使其表现出当代文化研究的学术特点,由此产生的特定文化含义直接对长期浸染在中西音乐关系问题中的中国音乐学术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吉林艺术学院的林冰青老师在《“世界音乐”内涵的变迁》的报告中认为,当代中国的世界音乐研究和教学也应该有自己的立场和视角,而不宜再固守民族音乐学建立之初西方学者所划定的范围。中国视野下的“世界音乐”是开放的、包容的,同时又是有所侧重的。在全球化的时代,“原生态”的各国传统音乐固然值得我们继续研究,但是那些所谓“异化”了的音乐同样应该关注,尤其是那些有比较大的听众面而又有一定特色的音乐类型。

上海音乐学院的林莉君在《温州地区畲族风俗歌日趋衰退的社会现象及其原因》论文中认为,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生活现代化的今天,处于弱势的畲族风俗歌的传承受到了极大冲击。自然、社会环境的变化使畲族的生存方式为之改变,与社会生活环境共存的民族传统音乐亦随之变化,以往畲族那无时不歌、无处不歌的风俗已如过眼云烟,这种全球化带来的负面作用值得关注。

东京艺术大学大学院音乐研究科毛、r博士在《从乐器改革看当代中日两国筝乐的传承》的论文中,以乐器改革为线索,通过调查研究中日筝乐的现代化发展轨迹的乐器构造、演奏形式等的演变,以及改革筝在当代专业教学中的使用等,来探讨当代中国古筝教学体系的利弊,以展望中国筝乐的未来发展。

厦门大学艺术学院王珉博士在提供的《“开口鼓”和“空杜鼓”的音乐文化含义》论文中认为,大洋洲美拉尼西亚群岛最重要的打击乐器体呜乐器“开口鼓”和膜鸣乐器“空杜鼓”,不但在土著居民的民俗音乐表演中广泛使用,而且在宗教祭祀仪式和日常生活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鼓对当地部落而言,一方面作为娱乐工具,具有娱乐性的民俗音乐表征;另一方面作为宗教工具和生活工具,具有宗教象征性和社会功能性。认识开口鼓和空杜鼓的这些作用和含义,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当地音乐文化与当代流行和专业音乐文化的差别。

天津音乐学院吴新伟在《秘鲁印第安人乐器在宗教文化层面的价值阐释》的报告中,对秘鲁印第安人的乐器在宗教层面进行文化价值的阐释,并通过描述乐器与宗教文化的关系,来发现乐器在宗教文化层面所体现的文化价值。

中央音乐学院硕士生姚金佳在《探戈初探》的报告中,分析了探戈的历史和音乐渊源,探讨了探戈作为世界多元文化的产物所具有的灵活和开放性,以及探戈音乐文化变迁。

云南艺术学院的朱海鹰研究员做了《试论缅甸音乐与佛教文化》的报告,指出缅甸人的歌舞深受佛教文化的影响。佛经的吟咏具有节奏感,并按一种规律性的、先轻后重的拍子行进,缅甸的传统音乐中规整的、习惯于先轻后重、前短后长的节奏特点,与佛教徒们的日常生活,以及他们的宗教理念、世界观、审美观,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缅甸的传统音乐中带有怀念、颂扬古人等情感性的歌曲时,其旋律的波动缺少大幅度的升降。缅甸的佛教节日里,人们总是用最新、最流行的歌舞来庆祝和狂欢,从缅甸的佛教节日中可以了解到当地人民最时兴的文化、生活、思想、艺术特点、思维方式等信息。

新疆艺术学院的王宝龙老师在《新疆区域音乐研究在世界民族音乐研究中的地位》报告中认为,对于新疆区域音乐的研究既要研究音乐本身,又要研究音乐生成的文化背景,同时还要注意到新疆多种音乐文化交融以及跨地区的多种音乐文化交流。将新疆区域音乐研究放人世界民族音乐的大范畴内,通过新疆少数民族音乐这个窗口来了解世界各民族音乐,对学习世界民族音乐、特别是中亚地区的音乐具有“导读”作用。

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呼格吉勒图老师对蒙古国和内蒙古的蒙古族民歌做了比较;斯日古楞对蒙古乐器马头琴形制规范、形制特点和音色、演奏原理、演奏指法等方面进行了比较。

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徐元勇博士对日本演歌的历史源流、社会背景、文化内涵、早期的人物和作品、音乐特性和海外流派进行了分析和阐释。

中央民族大学的庄静老师在《论墨西哥传统音乐的文化取向》一文中认为,墨西哥传统音乐以欧洲文化为主要取向的原因是地理方面的因素,玛雅、阿兹特克文化在对待音乐方面的态度,后殖民文化(主要是宗教方面)的影响。

此次会议中,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研究生介绍了他们翻译的国外音乐人类学研究世界音乐文化方面的资料,在梳理、归纳基础上进行了深入思考,为我们了解音乐人类学研究世界音乐的状况提供了大量参考。如刘咏莲《世界音乐最早的呼声》、李培《关于拉丁美洲的音乐人类学研究》、韦蔚《关于西印度群岛的音乐人类学研究》、李劲松《关于中国本土音乐的音乐人类学研究》、李胜男《“马赛克”式的国度――加拿大传统音乐概览》、布丹丹《希腊民间音乐文化综述》、覃江梅《实践音乐家教育哲学视野中的多元文化音乐教育观》、陈培刚《美国本土音乐研究历程述评》、商莉莉《关于美国黑人音乐的人类学研究》、阙愚《对斯里兰卡和巴基斯坦的音乐人类学研究》、唐景《美国移民音乐和加拿大少数民族音乐的人类学研究》。

三、世界民族音乐教材、音像资料建设

由于世界民族音乐课程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有关的教材、音像视听资料目前都比较匮乏,而国外的世界民族音乐资料成果较丰。南京师范大学管建华教授及其研究生近年来翻译了一些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相关资料和配套音像资料,并大力支持中学一线的音乐教师进行教学课件的开发。此次会议上,南京师大音乐学院向参会代表介绍并展示了世界民族音乐的教材、音像和教学课件。留学日本的沈金云老师介绍了日本中学世界民族音乐的教学内容,并展示了音像资料;覃江梅介绍了翻译的《多元结构社会的多元文化教育》一书的主要内容;管建华介绍了由音乐人类学家、作曲家、演奏家从音乐形式角度共同编写的《探究音乐世界》一书的主要内容;韦蔚介绍了内特尔主编的《世界音乐概览》一书的概况;王颖介绍了《美国流行音乐――一部多元文化的历史》一书的主要内容。承颖介绍了《JVC世界音乐与舞蹈录像集锦1995年版》的特色,南京梅园中学赵敬峰老师介绍了中学世界民族音乐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并展示了他制作的世界音乐课件。这些世界民族音乐的文字资料和音像资料及课件为我国的世界民族音乐研究和教学提供了许多的信息,对我国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具有强有力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