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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范文1
1.熟悉植物的需水特性
植物的需水特性是影响制订灌溉制度的重要特性。深入了解不同植物的需水特性并据此区别灌溉是必要的,这些数据可以向相关专家咨询或查询有关资料。
2.分析土壤类型
不同土质上的灌溉制度是不同的。比如,沙土的保水性差,所以需要小量多次灌水,一次过量灌水就会产生深层渗漏,浪费水;粘土能长时间保存大量水分,所以一次灌水的量就可以大一些,但是每次灌水的间隔要长。
3.观察土壤干湿度
根据土壤干湿度情况定期调整灌溉控制器,对草坪的生长大有好处。不要因为植物的叶子看上去萎蔫,就认为需要灌水。首先应该检查一下土壤是不是湿的,然后在调整灌溉系统。
4.调整喷头的灌水循环周期
绿地灌溉系统中使用喷灌,有时会发生径流。这是因为喷头喷洒出的水比土壤吸收的水多,用专业术语解释就是喷头的喷灌强度大于土壤的入渗率。解决这个问题很容易,当开始产生径流时,把喷头关闭,等待一段时间等水渗入土里,再打开喷头直到发生径流为止,关闭喷头,等待一段时间……直至土壤湿润深度达到15厘米。说起来很繁琐,其实很多灌溉控制器都有这个功能(循环入渗功能),可以自动运行;或者降低控制器的每次灌水时间,增加灌水循环次数。
以上的4个方法是制定绿地灌溉制度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日常灌溉管理中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不同绿地要区别对待
有过灌溉的管理经验无疑是好事,但是,这些经验应该被当作条件而不是结果。也就是说,不能局限于或者照搬其他绿地的灌溉制度。因为,不同绿地之间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差别。比如,不同的土壤、不同的植物类型、绿地功能上的差异等等。如前所述,这些差异也影响着灌溉制度的不同。
制度制定范文2
[关键词] 公认会计原则;原则导向;规则导向;会计支撑环境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2-0069-04
一、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发展历程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会计准则历史最长的国家,其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颁布于1937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发展历史表明,最初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是原则导向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计准则的制定却不由自主地转向了以规则为基础的模式。这是因为美国的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考虑了大量的处理细则、例外事项以及会计政策的备选方案,这使得现行的会计准则过于详细和复杂。美国会计准则的文件数量几乎比世界各国准则文件的总和还要多,其范围之广,论述之细,为各国所不及,也更多地体现了以具体规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特征,即对于每一项经济交易活动均制定详细的条款,规定其实施指南以及相关的例外事项处理方法,以此来规范会计人员对交易业务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题为“美国会计准则制订中的原则导向法”的征求意见稿(FASB,2002)中也认为,详细、具体且繁杂的美国会计准则(即规则导向)是需求推动的(demand-driven),其产生的主要原因为:对现行准则应用的例外和大量的实施细则与指南性意见。其中,对现行准则的例外是导致美国会计准则越来越繁杂的一个主导性因素。该征求意见稿还例举了SFAS 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指出该准则给出大量的例外。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主席戴维・特威迪(David Tweedie)在美国国会作证时也认为,美国准则的规则导向是由于那些受准则约束和影响的对象要求的结果:公司需要具体的准则,以减少交易安排的不确定性;审计师需要具体的准则,可减少与客户之间的分歧并在诉讼中自我保护;证券管制者需要具体的准则,因为通常具体的准则更容易监督执行。正是因为上述这些“需求”,导致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则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会计准则逐步演化成会计规则,偏离了会计原则的发展方向。
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争
严格来说,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刘峰等,2003)。按照一些评论的观点,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更具体、更复杂;而原则导向的准则相对要简单、明了,它主要是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执行过程中更多地依赖职业判断。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被认为是规则导向的,作为对比,国际会计准则是原则导向的。
(一)文献回顾
早期对于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讨论主要是围绕原则导向模式和规则导向模式的利与弊进行的。
刘峰等(2003)认为,如果考虑到经济人属性及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会计准则规则导向将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陆德明等(2003)认为,以基本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在理论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这种会计准则的应用是建立在健全的公司制度、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拥有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基础上的。而中国正处在经济、政治的转型期,可以说至少在现阶段是不适合完全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中国会计准则应采取的较好的方式是两者兼顾,兼收并蓄。
黄世忠等(2002)认为,原则导向模式有助于培育一种以专业判断取代机械套用准则的氛围。理想的准则制定模式应当是以原则为基础的。
IASB主戴维・特威迪(David Tweedie)在2002年2月美国国会听证会和2002年4月英国国会听证会上曾指出:过于详细的规则往往被别有用心的公司和个人通过交易策划所规避。规则基础模式不利于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发挥专业判断,还可能使他们过分关注会计准则的细节规定而忽略了对财务报表整体公允性的判断。
美国SEC主席Harvey L.Pitt在国会听证会上指出,以规则而非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模式,会延误准则指南的及时性;会使准则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市场未来的发展;人们也容易通过会计技巧的设计而达到他们想要的目标。2002年5月14日,SEC首席会计师Robert K.Herdman在国会听证会上也指出,试图对准则的各个运作方面作出极其详尽规定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将会在财务报告中助长“翻箱倒柜”式的心态,并在准则运用中弱化专业判断,这不利于财务报告编制者和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整体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价。
FASB于2002年10月21日的题为“美国会计准则制订中的原则导向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当时美国会计准则纷繁复杂的状况、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的特征,并对原则基础的准则制定模式进行了成本效益分析。在征求意见稿中,FASB虽没有给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和规则导向会计准则下定义,但是明确地提出了两者之间的不同点:原则导向会计准则比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应用范围更广;原则导向会计准则也有例外情况,但只是极少数;其准则的解释和指南相对较少,且按准则的精神和意图运用专业判断的机会将会增加。
2003年7月25日,SEC向美国国会提交了《按照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108(d)条款要求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报告》(以下简称《体系研究报告》)。该报告突破了以前按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对会计准则制定模式进行划分的两分法,提出了全新的三分法,即应按照“纯原则”、“原则基础”、“规则基础”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进行划分,对原则基础模式进行了新的界定。为了与两分法中的“原则基础”有所区别,SEC启用了“目标导向”这个全新的概念。可以说,这个概念的提出使“原则基础”与“规则基础”之间的争论进入到在“原则”和“规则”之间寻找最优的均衡点。
(二)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对比分析
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强调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本质而非形式,这样可以促使财务报告的编制者更加关注会计主体活动的内在性质,更好地体现财务报告的目标和反映会计原则的意图。而规则导向则强调会计准则的规则化,制定具体的界限,使会计准则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FASB认为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具有以下优点:(1)适用范围更广,更容易理解;(2)可以更清晰的传递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3)极少的例外情况,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4)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反映更快;(5)能促进FASB和IASB之间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质量、高透明度的会计准则。但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也有不可忽视的缺陷:(1)由职业判断引起的对类似交易和事项的不同解释,使人们更加担心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由于FASB减少准则的解释和指南,在需求驱动下,另外一些机构有可能在缺乏FASB应循程序的基础上一些解释和指南,成为事实上的准则制定机构;(3)可能引进专业判断的滥用,即运用原则的时候违背了会计准则本来的精神和意图。从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相互关系中我们不难看出,原则导向下会计准则的优点可视为规则导向下会计准则的缺点,反之亦然。
(三)在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之间寻找最优的准则制定模式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提出了“纯原则”、“原则基础”、“规则基础”。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在报表编制者和审计师进行职业判断时很少提供指南,执行起来有很多困难。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则常常会提供规避准则意图的手段。作为研究的结果,SEC建议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当更为一致地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导向为基础,并认为这种会计准则制定模式是最佳的。这样的准则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以经过改进并一致应用的概念框架为基础;(2)明确指出准则的制定目标;(3)提供充分的细节和结构,使准则能够得以一致地实施和应用;(4)尽量减少准则中的例外情况;(5)避免使用使财务工程师能在技术上遵循准则却在实质上规避准则意图的“界线”。
以原则为基础或以目标为导向的方法的基本原理是,目标导向准则明确设立了各类交易的目标和会计处理模式,为管理当局和审计师提供了足够详细的框架,从而使准则能够得以应用。同时,若按最优方式构建,这种准则将向使用者、监管者和其他检查或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方面提供足够详细的资料,使他们能更好地理解和正确评价管理当局报告并经审计师验证的经营成果。而且,由于目标导向的准则比以规则为基础的准则或以纯原则为基础的准则提供了更好的进行职业判断的概念框架,有助于它们遵循准则的要求。按照这种方式,目标导向方法应当提供管理当局和审计师承担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交易实质的责任的方式;重要的是,在目标导向下,投资者和分析师理解准则本身的成本预计会降低;目标导向准则可能有助于提高准则制定过程本身的质量一致性和及时性;目标导向准则方便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协调,准则制定者根据原则达成的一致比根据详细规则达成的一致要迅速的多。
SEC在《体系研究报告》中对目标导向模式进行了详尽的经济政治分析,其认为该模式:(1)可以使投资者更容易取得更有意义的财务信息;(2)可以使会计职业界的动机和想法与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结合;(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高会计报表的信息含量;(4)有利于提高会计准则制定的质量、一致性和效率;(5)有利于促进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SEC还从会计的服务成本、诉讼的不确定性、信息的可比性及转换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在目标导向会计准则的转换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会计服务的成本,增加管理当局和审计师的诉讼风险,还会带来一定的转换成本。但目标导向的会计准则以一致的概念框架为基础,有清晰的目标,详细程度适中的执行指南,再加上有效的强制措施,从而使这些成本可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总之,SEC确信“目标导向”是最优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
三、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从1997年正式颁布第一项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起,迄今中国已陆续颁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从这些准则的行文内容中可以清晰地看出,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它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由于中国当前还缺乏有效的会计准则支撑环境,采用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在中国或许更为切实可行,因为它与中国国情相适应,具有明显的优势。
1. 这种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使得财务报告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更有助于使用者作出相关决策。中国的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又缺乏财务分析师这样专业的信息解读和加工机构,而散户分析、评析会计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因此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关性,同时也希望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更为通俗易懂,而中国当前这种规定具体的会计准则顺应了这种要求,为他们理解和运用财务报告提供了平台。
2. 毋庸讳言,目前中国会计工作的人员整体素质仍然较低。有些会计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学习不够,具备起码的职业判断能力尚有困难。在这样的会计背景下,如果采用需要广泛专业判断的原则导向会计准则,势必会造成操作上的混乱,也使得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而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了十分详细的条款,解决了企业会计人员和管理者知识不足的问题,也提高了会计准则的执行效率。
3. 中国的契约制定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人控制盛行,审计市场缺乏效率,市场监管力度以及法律诉讼机制薄弱。在这种制度环境下,如果我们的会计准则采用原则导向,将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交给公司管理层,极有可能导致管理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随意操纵利润,甚至伙同审计人员“收买”审计意见。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条款以及内部控制和约束机制,原则导向给会计留下的判断空间必然会增加投资者、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三者之间委托―关系的矛盾冲突。只有会计准则制定详细,对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严密,才能使各方容易以事前明确的标准为参考达成一致意见,减少冲突。
尽管会计国际化已大势所趋,但是学术界的实证研究证明,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并不能消除或缩小实务差异,原因就在于中国目前不具备执行原则导向的国际会计准则的支撑环境(Chen等,2002)。照搬国际会计准则,只会使得会计准则的运用面目全非,因为现行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以发达市场经济环境为基础制定的,而中国作为经济转型国家市场经济发育还不成熟。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不难看出,目前中国的经济环境决定了中国还不适宜跟随潮流,进行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但是,借鉴美国比较健全的会计准则支撑环境,纵观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的发展动向,对完善中国会计准则支撑环境不无启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制度安排是内生变量,受现有技术水平的影响、制约和安排。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绩效会受到相关制度的影响,也就是说一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要受到整个社会的制度结构即其他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制度实施绩效的好坏根源在于制度环境。在此,制度环境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会计准则支撑环境。
总之,原则导向是规则导向的抽象概括,规则导向是原则导向的具体化。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似乎更符合准则的发展潮流。但根据目前的制度环境,适当的规则会使原则导向更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中国的国情。中国可以走一条原则和规则相结合的中间道路,尽量重原则一些,轻规则一些。在这个指导思想下继续完善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建立一套公认可靠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此作为会计准则的指导。准则制定机构要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制定人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制定过程要执行充分程序,解释和运用要保持严格的一致性,以实现准则制定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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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美国财务报告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体系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制度制定范文3
第二条区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区政府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须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十日前,由负责起草部门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条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部门办公会议通过后十日内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十二条部门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政府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制定机关改正;
(二)区政府部门相互之间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三)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技术性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送部门,原报送部门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尽快处理,并于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及时通知送审部门。对经修改后再次报请审查的,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因情况紧急需要即时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自之日起五日内在《四方政务网》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
第十七条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五日内,由起草部门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之日起十日内,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区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开始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季度开始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清理,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清理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制度制定范文4
关键词:内控制度 制定 施实
近几年国有企业内部频频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而且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如南航集团腐败大案,违规投资人民币43.552亿元用于委托理财业务,该集团原财务部经理陈利明受贿5000多万元,挪用高达12亿的公款。以及多起金融部门高层领导干部腐败犯罪案件等。这些国有企业应该都有建立一套内部控制制度,之所以仍然发生腐败案,应该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是否完善合理以及能否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有关系。
一、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为了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企业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应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套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四个方面作用:一是能够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二是能够提高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三是能够保证国家对企业的宏观控制;四是能够保证企业高效经营。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地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企业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制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具体措施
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经验,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应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业务授权和分工控制。企业各级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和批准,才能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同时对于相关的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包办兼任,这样就使每项业务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都既能做到责任、权利明确,又能够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核心问题是合理授权和分工,目前出现重大经济案件的企业,基本上均是授权不当引起的,是权力过大,且控制不力的恶果。在具体授权和分工时,应以既能保证经营决策有效运作,管理制度有效贯彻,又能保证权力制衡得到落实。
2.业务记录控制。在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及时和正确。如对各种自制原始凭证,在格式、份数、编号、传递程序、各联的用途、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签章、明细数同合计数及大小写数字一致等方面作出规定;对各种账簿记录,要求账证的一致或保持一定统驭关系的规定;同时应明确资产记录与保管的分工,规定管钱、管物、管账人员的相互制约关系,旨在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如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等
3.财产安全控制。应明确规定建立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如为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和完整,除规定物资保管员对每项物资进行收付后,都要实行永续盘存办法核对库存账实外,还要规定财产物资的局部清查和全面清查制度,以保证账卡物相符或及时处理发生的差错。又如现金出纳员除规定每日下班前要结账清点库存现金,遇有差错要及时报告外,会计主管人员应该经常检查出纳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的管理情况。
4.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操作权限和控制。应明确规定对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对存取权限进行控制。设多级安全保密措施,系统密匙的源代码和目的代码,应置于严格保密之下,从计算机系统处理方面对信息提供保护,通过用户密码口令的检查,来识别操作者的权限。操作权限的分配,应由财务负责人统一专管,以达到相互控制的目的,明确各自的责任。
5.人员素质控制。制度要靠人去贯彻执行,因此对于内部控制制度人员素质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必须明确规定每项制度的执行者需要具备的素质,以保证企业各级人员具有与他们所负责的工作相适应的素质,从而保证业务工作的质量。
6.完善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内部监督机制必不可缺。没有监督或者监督不力,违反政策制度得不到明确的惩罚,最终将使内部控制失去权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是内部监督的主要方式,内部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它可以发挥评价内部控制,参与重大控制程序的制定与修订,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等方面的作用。
三、当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一般都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基本业务和内部管理可以说是有章可循,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和人员松与严、繁与简等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和人员利用职权的便利,绕过制度,或者“严于律人,宽于待已”,执行过程实行双重标准,而企业领导作为业务的最终审批者往往只注意业务的合理性,而忽视标准的高低。由于部分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内审机构不健全,以及其他局限性使内部审计无法监督到位,使得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
另外企业管理者品质不良,或其管理思想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出现偏差,对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内部控制弱化,管理滞后,主要现象有:(1)领导者找出各种借口绕过制度。(2)在领导者为了达到某种经济或其他目的并认为现行的内部控制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时,就随意改变制度。(3)以对现行制度不了解等借口,恶意违反制度。由于企业领导者在企业的地位,决定了他们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具有控制作用。领导者的上述行为可能大大削减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既定功能,降低制度的实施效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和权威性降低,甚至形同虚设。
四、如何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1.企业必须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选用和考核。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是看管理人员的执行,若执行不到位,制度设计得再完善,也形同虚设。首先要求企业选用的管理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要求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要高,要敢抓敢管,敢于放下面子,坚持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得到贯彻执行。要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素质,定期进行考评,奖优罚劣。
2.企业领导者应该自觉带头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通过企业领导者的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并发挥其组织领导作用来维护,由于企业领导者的言行对企业员工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企业领导者对待内控制度抱着漠视或随意的态度,自己首先不遵守制度,或为不遵守制度随意找借口,上行下效,内控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3.企业必须发挥职代会和内部审计的作用。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赋于的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除了审查审议有关方案和事项外,还应将遵守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作为评议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除了审核会计账目外,还应包括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并向企业经营班子提出报告,以保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严密。
4.加强企业主管部门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企业主管部门和监事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以此作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使企业经营班子自觉建设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5.强化外部监督,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控制度。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合理分工,注意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互通,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使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监督企业行为,特别是杜绝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的情况。
制度制定范文5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培训重点,要认真学习《办法》的制度规定,并自觉加以贯彻执行;政策法规部门要在培训、辅导中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注重培养师资力量;教育培训部门要在培训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在各类业务培训班中增加相应的课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的精神和实质,充分行使民和监督权,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积极进言献策,有效实施监督,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三、精心准备,做好《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与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及现行做法相比,《办法》在文种文号、发文形式、施行时间等制度机制方面有较大调整和创新。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和《办法》的有效施行,各级税务机关要精心筹划,做好《办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根据《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细化有关规定,增加可操作性。二是要在《办法》正式施行之前,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在准备工作中,政策法规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办公室、电子税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扎实开展、有序进行。
四、认真执行,严格遵守《办法》的制度规定
《办法》确立了“权力有限、规则有效、程序制约、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制度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遵守,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要重点抓好以下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使用公告形式。公告没有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也没有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更不需要由基层税务机关层层转发。机关标识为×××国家(地方)税务局公告,套红头。文件字号按局领导签发日期所属年度顺序编排。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详见附件。
内部管理事项与对纳税人有普遍约束力的事项应分别行文。确实难以分别行文的,只要该文件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就应使用公告形式。
对特定纳税人的特定事项所做的个案答复,可以不采用公告形式,并称批复;但是,需要抄送本辖区的批复,必须以公告形式公布,不得称批复。
(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送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在OA办公系统中建立相关机制,即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法向下一环节流转。政策法规部门在开展合法性审核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并注意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要逐步建立政策法规部门提前介入机制,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遵守《办法》有关施行时间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对公布后不立即施行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或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的任何时日开始施行。制定机关应当认真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滥用特殊情形和特别规定,确保基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执行和遵从时能有足够的预期。实施机关需要对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补充规定的,应当单独制定公告,并在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之前出台,同步施行。
(四)积极开展文件清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尤其要注重日常清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明确列举将被该文件废止的文件的名称、文号及条款内容;同时,对重复规定进行归并、整合。对定期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机关要分别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
(五)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纲要》有关“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的要求,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通过OA办公系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文件目录的电子版。接受备案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尤其要倚重业务主管部门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来件即审,确因人员短缺等原因无法做到随来随审的,也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开展集中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纠正,对备案审查结果要按年度予以通报。
(六)探索建立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新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要求,探索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机制、异议处理机制,为进一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五、强化检查,确保《办法》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检查,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施行。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办法》执行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和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不遵守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违规出台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务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制度制定范文6
近十几年来,我国的小长假和黄金周均有到哪去都人满为患之感,加上这一两年来推行节日期间七座以下小型客车高速路免费这项旨在惠民的政策,却无形中加剧了拥堵的激烈,让节日的混乱局面愈演愈烈。鉴于平日周末时间太短,很多家庭只有在法定节假日的时候才能有共同的休假时间,所以总还是有很多人选择此刻出行。这无奈的偏执之下,反映的是我国节日休假制度里一些公共政策的失衡。公共政策如何制定与修正,值得相关部门认真反思和修订。2007年,经过调研、公开征求大众意见后,我国把清明、端午、中秋三大传统节日也列入法定假日。2008年开始,共有元旦、春节、清明、端午、劳动节、中秋和国庆节七大全民法定节假日。相比之前的放假安排,春节和国庆的黄金周依旧保留,而五一黄金周则被取消,和其他节日一样均只放假1天,并利用调休周末而形成“小长假”。经过几年的磨合执行,人们又逐渐发现新的问题,没有赢得期待中的肯定。实行了7年的小长假休假制度再次引起民众的争议,在网上的民意调查中,许多网友提出取消五一小长假,恢复黄金周;也有网友提出新的思路,如延长春节假期至元宵等。从传承的角度上看,把传统节日作为全民法定节假日有其积极的文化意义,可以增强国家与民族的认同感,应该保留。但是鉴于目前形成的小长假只是利用周末两天的调休凑成的,而还原给工作的时间却被切割零碎,有时或只用上一两天班,有时或要上八九天班,这样不符合生物钟规律的调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效率,应该考虑对调休方式做出调整,改进节日休假安排。大家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对今后节假日方案如何调整,纷纷献计献策。
二、公共政策的制定目标
公共政策是权力机关对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利益分配制定的方案,通俗的说是政府对各种各样的问题做出的一个行为准则和决定:要做什么事或不要做什么事。公共政策目标的制定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政策的目标应定位于分配好社会资源,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制定时体现在向谁分配,怎么分配才是最合理的。政策具有一定的导向与调控功能,不同时期因矛盾不同而会有相应的倾斜与侧重,旨在更好的处理社会公务事务。但作为权威的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的资源配置,将影响着社会成员之间、成员与集体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何时,它必须反映和维护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才能彰显公平与正义。近十几年来,中国人喜欢利用节假日外出旅游,主要有几个原因:其一是家庭成员的闲暇时间主要还是集中在全体公民休息的法定节假日上。其二是周末两天时间太短只能进行市内游郊区游,而出省游或出国游只能在放假时间相对较长的黄金周。其三是客观的天气影响因素,春秋季节较适合出远门旅行。自2008年取消了五一七天长假之后,春节过后就要等八九个月才到十一“黄金周”,长时间的积蓄让十一的出行压力倍增。而在清明、五一这样的三天小长假,远行虽不现实,但鉴于春天的良好气候影响,仍是吸引了不少民众踏春出行,于是出现各大中城市景区爆满以及高速路拥堵的情况。大众其实是在纠结的矛盾中做出无奈的决定,在呼吁治理拥堵现象的同时也传递着现行休假时间太少的声音,尤其是黄金周这样的长假屈指可数。有民众提出把春节收假时间延至元宵,让好容易奔波回到家的游子能多在家陪陪父母。切实增加节日休假的天数,而不只是利用周末拼凑成小长假或黄金周,因为收假后会面临长时间的工作或是零乱的工作时间安排。民众对涉及自己权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制定者在目标的确定上应重视民意且体现民意。2012年开始,我国相继在多个省份开始执行部分节假日里小型客车高速路免费政策,此举鼓励了民众自驾出行,刺激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但此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成为假日高速拥堵的另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在制定公共政策以惠民为目标的同时,要注意避免因此附属带来的扰民效果,制定者需要在坚持好与避免坏的两个目标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三、公共政策的方案设计
公共政策确定目标,明确要对什么事情做出决策后,下一步进行的就是方案的设计。这是一个关键的步骤,只有科学合理地进行公共政策的规划与设计,做出符合大众期待与可行的方案,政策才能顺利推出与运行成功。这需要制定者们有创造性的思维,能设想出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行性方案,能在规划政策中构想出方案的大致思路与轮廓,以实现既定的目标。对于节日休假尤其是长假不够用的问题,在制定政策的时候是否可以考虑在保留新增传统节日的同时再适当增加休假天数,如恢复五一为三天的休假,这样就可以在其他假日安排不变的情况下,令五一七天长假回归。毕竟五一黄金周还是有很多刚性的需求,不应漠视。再如全国人民最大的节日春节,它不像其他休假选择去旅游那样一两天都能直达目的地,而不少民众的老家是在飞机火车还不能直达的地方,辗转需要几天时间,路途的消耗让真正意义上待在家的时间并不多。如果能增加两三天假日,让更多想回家的人感到时间的宽裕,假日也就能起到更多使命的作用。如果可以,还可以增设七夕或中元节这样一个长假,此时正值学生放暑假,方便一家人出行,而不用都等到十一长假。这样一来,春夏秋冬四季都有长假,利于全国人民更均匀的出行,基本满足各层次民众对假日的需求。部分省份或民族有着自己特定的传统节假日。如农历“三月三”,从2014年起正式列为广西法定假日,每年农历三月初三、初四放假两天,一般能与相邻周末凑成4天小长假。因是广西特有假日,如果选择此时出行,能较好地错开全国旅游高峰,体检更自主与轻松愉快的假日之行。但近年来在对此事的讨论中,在一边呼吁延长假期的同时,也能听到反对的声音,认为不应靠增加全民集体休假的方法解决刚性的需求,而应靠带薪休假制度来缓解难题。也有民众指出,带薪休假与公共节日休假并不冲突,且带薪休假暂时还不能解决全家集体休假或出行这一带有国情的难题。另一种反对的声音认为节假日太多,会导致有事无人做,部分企业增加经营成本。针对高速路拥堵引发的是否应该免费的问题,这本是一个惠民的政策,但或许在某些细节方面欠考虑,造成了新矛盾的产生,甚至对整个政策的质疑。每一个公共政策,都会带来一定的利好,同时可能也会造成另一个矛盾的激发,关键在于如何寻找中间的平衡点,能把政策做得更细更好,符合大多数人的需求。对小型客车免费旨在让更多的人走出家门,自驾游行,减少飞机火车的交通压力。但目前出行的时间太过集中,需要修改政策去引导,如免费政策不只限于从放假的零点开始收假当天的24时结束,可以提前和延长半天到一天,或者在放假前和收假后一天实行半价收费,这样将会有不少自驾者提前或延后错峰出行,利用政策可以有效地分散车流,减缓拥堵。目前高速免费只限春节、清明、五一和国庆四个节,也使得这四个节日段出行特别密集。如果惠民的免费政策可以在如元旦、端午、中秋也一并享受,那么出行的人或许可以再分散引导到这三个相对出行较少的节假日时段,让民众有了更多更好的选择。
四、公共政策的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