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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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偿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企业、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含连同地面建筑物) 转让或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所获收入,按规定向财政缴纳的价款。

第四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归省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财政部门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六条  土地出让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成交金额全部作为出让金上缴财政部门;

(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应按规定与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合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缴纳出让金;

(三)通过行政划拨或财政部门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经批准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的,应向财政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要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将调增的出让金上缴财政。

第七条  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的40%上缴省级财政,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地县分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作为专项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在次月五日前,将收到的土地出让金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逾期不缴的除令其补缴外,每逾一天,收取滞纳金1?3‰。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行政或财政出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收入10?50%的罚款。

第十二条  破产的国营企业拥有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出让,出让金主要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收入,其增值额除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余额按以下规定上缴财政:

(一)全额预算单位上缴70%;

(二)差额预算单位上缴60%;

(三)自收自支单位上缴50%;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为获取土地使用权所付土地出让金,须用外汇支付;港、澳、台商一般应用外汇支付,如确有困难也可用人民币结算。外汇结算根据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有偿出让、转让价格由物价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应为检举揭发者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郊区村民按照自愿原则,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让出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条市房地资源局是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部门。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下列对象可以申请宅基地让出:

(一)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二)村民住房所有权人。

第五条村民让出宅基地,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批准村民让出宅基地,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核准文件,并报区(县)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六条经审核批准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可以由村民申请自行拆除;也可以由村民申请以收购方式处置,即由乡(镇)政府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指定单位)负责拆除,或者收购后在5年内用于出租等经营。指定单位与申请人应当签订收购协议,协商收购价款,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七条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购后,不得改建、扩建。被收购后用于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当按照《*市外来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5年使用期期满后应当拆除,不予补偿。在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自行拆除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因国家建设征用或者因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使用宅基地,需要拆除尚在5年使用期内的住房的,按该住房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相应的市场租金补偿。

第八条经批准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自行拆除的,由让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权人向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宅基地使用权证。

经批准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购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证由指定单位保存;5年使用期满后,由指定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权证。

第九条乡(镇)政府批准让出宅基地前后一年内,让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的所有权人购买本区(县)范围内城镇商品住房的,可以凭新购商品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向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返还政府收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即由本区、县政府分成的部分,下同)。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区(县)财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可获得返还的按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的部分土地出让金。申请人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原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不予返回土地出让金。

让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所有权人自行复垦宅基地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全部复垦面积支付耕地开垦费。

第十条让出宅基地的村民住房被收购的,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宅基地面积的80%,向让出宅基地的村民或者村民住房所有权人支付耕地开垦费;指定单位在5年使用期满将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复垦面积的20%向指定单位支付耕地开垦费。

指定单住将让出的宅基地自行复垦为耕地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新增耕地面积的100%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指定单位从事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可以使用该指标,也可以向其他建设单位有偿转让。

第十一条对村民让出宅基地并自行复垦的,或者由指定单位将让出宅基地进行复垦的,按照"退一奖一"的办法,分别给予所在乡镇或指定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奖励。

第十二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让出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由区(县)财政部门在相应的收入中安排。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在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市促进城镇发展的试点意见》)中确定的试点城镇行政区域内和奉贤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以及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九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除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规定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而统一征地的,在没有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前,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确定建设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占用面积等有关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违章建筑处罚实施细则全文针对个别群众违章建设屡禁不止、时有发生的现状,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改善城镇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违章建设消除在萌芽状态,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监控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等健全违法建设监控预防体系,坚决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杜绝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对顶风而上的违法建筑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建立起依法、有序、科学的建房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土地管理,维护镇村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土地、规划、城镇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全镇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整治违法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管区是防违、控违、拆违的主体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同时,为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镇专门成立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的领导任组长,具体由城管、国土、建委、派出所、各管区等部门和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各管区对防治违法建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城管中队。各村委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根据各自实际,制定防违治违工作实施细则,随时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出现的各类土地违法和规划违法案件,及时劝阻和制止本辖区内出现的乱搭乱占现象。

2、各村支部书记是防违治违的第一责任人,村主任是防违治违的直接责任人。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巡查制度。以各管区自行巡查为主,镇执法中心、建委、土地等部门也将会同各管区每周对辖区范围轮流进行巡查,巡查车辆以管区车为主,发现违章建设立即制止,并书面报镇执法中心,报送前管区书记、支部书记、村主任都要签字。

2、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村庄也要明确1-2名巡查员,负责本村庄内违法建设情况的巡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巡查记录每半月向镇(城管中队)报送一次防违工作情况,巡查记录由镇统一印制,未发现违法建设的,实行零报告。并且村庄要建立巡查台帐,做好相关台帐资料的记录工作。尤其在节假日期间,要落实专人进行值班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违法建筑。

各村庄在20xx年4月15日前将本村违建防治信息员、巡查人员名单及通讯方式上报镇执法中心。

四、处置措施

1、对于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经现场确认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要按照即政办发[20xx]14号文件精神实施即查即拆,管区、村庄随时发现随时制止、随时拆除;若需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的应及时提出,并及时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2、对存量违法建筑采取由镇执法中心牵头,按程序对违法建筑施工人下达《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并准备齐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法院处置。

3、对年内发生的违章建筑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集体一切荣誉称号,若村庄能自行拆除违章建设的年终考核可酌情扣分,并报镇建委备案;若通过镇执法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助村庄拆除,村庄、管区干部积极参与的年终考核给与村庄折半扣分;若村庄工作不力,态度消极,年内未拆除的,年终双倍扣分,并取消年度绩效奖金。

4、对于往年遗留的违章建设,村庄自报经镇建委确认若能自行拆除的,年内根据拆除面积大小视情给予奖1--5分。

5、对村干部知情默认或私自答复造成违章建设影响恶劣的,移交镇纪委按有关规定依规依纪处理。

6、凡是各村今后村民需新上各类大棚,必须由各户向村庄递交申请,村庄研究向管区书记汇报,由管区与镇建委充分论证并经领导研究同意,村庄召开村民代表会通过后方可建设。建设过程村庄要安排专人自始至终对照申请提交的建设内容进行监督。对未按申请建设的,由村庄负责予以拆除。

违章建筑是什么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金绍达:一、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对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要切实做好交易与登记有关工作衔接。该文件在第三条中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完成房屋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也要实时将各类登记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依据这一文件,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交易告知单”只是信息传递的一种方式,在一些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协调得很好的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办理业务,使用同一数据库,通过内网传递交易信息,并不需要再用书面告知单。因此,只要登记机构是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并能满足双方实际工作需要的,并非一定要有形式上的告知单。

但是,无论是否有形式上的告知单,登记机构都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中,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但既然确定了这一模式,房产管理部门与登记机构就要共同努力,明确各自的职责、衔接方式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时沟通,切忌各做各的。

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