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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1
1 期刊地位的比较
无论是《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还是各国著作权法都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构成作品的实质性要件除了不是《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之外,还必须具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纸质期刊由于符合上述条件,毫无疑问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从“独创性”来讲,一方面电子期刊同样是根据一定的编辑思想与出版方针,经由总体设计、选题组稿、栏目安排、信息组合等创造性的编辑活动,产生出的信息和知识的有机综合体。另一方面每一种电子期刊的版式设计是独创的,体现了编辑特有的眼光和独具匠心的安排,渗透着编辑的劳动和艰辛。就“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言,电子期刊可以复制在WWW服务器和硬盘上,也可以复制在CD、CD-ROM和磁带等载体上,还可以被打印在纸张上。我国法律对作品条件的规定比较宽泛,只要求作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并不强调作品的存在状态,这样在上传输的电子期刊,无论其是否已经被复制,都受到保护。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和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而《伯尔尼公约》和英美等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受到保护的作品不仅要具备复制性,还必须已经恒久或稳定地固定在了特定的介质上,这就使得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只在计算机内存里形成了暂时性的复制,而未形成永久性复制的电子期刊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力及的范围以外。
纸质期刊在我国原《著作权法》中是一种编辑作品。为了同国际立法接轨,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不仅更加突出了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而且扩大了汇编作品涵盖的范围。电子期刊只是数字化作品的一种,确定其是否同样具有汇编作品的地位,关键是要明确“数字化作品”的归属,这正是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各国著作权法没有解决的问题。虽然《解释》第二条规定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受到保护,但并未指出数字化前后作品类型的差异。在学术研究中对数字化作品的类型问题存在着“取消作品分类说”、“原作品类型说”、“新作品类型说”或“概括性作品说”的争论,而在比照现行著作权法已经设置的作品类型对数字化作品进行归类时,也有“视听作品说”、“计算机程序说”、“汇编作品说”等不同意见。
在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似应把电子期刊、多媒体、网页等数字化作品归入《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款“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和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9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概括性规定之中。法律做出如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这种开放性的作品体系具有较大的弹性,能适应新技术的,包容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可见,把电子期刊暂时归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法理依据是充分的,但这不能由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做出,必须由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如果一定要把电子期刊归入现行作品体系中已有的作品类型的话,那么“汇编作品”更加合适。1995年1月,加拿大信息高速公路咨询委员会在“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初稿”中指出电子著作可以归类于汇编作品。从技术特点分析,电子期刊与电子数据库更加相似,或者说就是电子数据库的类型之一。按照1996年9月欧盟的《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数据库在法律地位上是汇编作品。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建议,将编辑作品改为汇编作品,使数据库涵盖在汇编作品中。所以,电子期刊尽管在创作方式、传播过程、利用特点等方面与纸质期刊存在区别,但仍然属于汇编作品。
2 期刊出版发行方式的比较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期刊社把电子期刊登载在互联网上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终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行为属于出版。所以,相对于纸质期刊的出版仅是对这种汇编作品的非数字式复制和发行而言,电子期刊的出版也并不限于对其通过光盘、磁盘等数字化复制发行,而是包括信息网络传播等其他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方式。电子期刊无论是通过光盘、磁盘等方式出版发行,还是通过互联网出版发行,都要涉及“数字化权”问题,这是纸质期刊不曾遇到的,也是电子期刊编辑出版中必须解决的著作权问题。所谓数字化权(Digital right),又称电子权(Electronic right),是指作者在电子媒体上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与电子期刊编辑出版关系最密切的数字化权主要是对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和对作品的网络传播两种。
数字化既是技术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数字化的实质是增加了作品的利用方式,而且可能是数字技术条件下利用作品的惟一方式。因此,按照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与作品利用方式相对应的原理,在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中就必须包括数字化专有权。WCT第一条第4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第七、第十一和第十六条都确认数字化行为构成复制。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款规定的复制方式中没有“数字化”,但其立法模式为列举式,而非穷尽式,应理解为包括了“数字化”。因为,1999年国家版权局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已经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2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科学技术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次冲击和挑战。于著作权制度而言,网络这种新兴媒体的出现,打破了由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所维持的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一方面,网络高效、便捷的传播手段能够使数字化作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公众接近著作权作品更加方便;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对其在网络空间传播的作品却难以控制,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1] 这使得在传统环境下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的行为可能不再“合理”。因此,我们必须在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不断寻求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均衡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
(一)合理使用的涵义。合理使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2] 随着时代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已经被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所采纳,得到了普遍认可。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解决文化信息的全社会共享与权利人的控制使用之间的矛盾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在传统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基本解决了各方面的矛盾,使得著作权体系中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处于和谐的状态,包括著作权人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平衡,公平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3]
(二)网络环境的范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电子信息、数字网络等各项技术的融合与发展,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全球信息网、国家信息网、卫星传送等网络技术的运用。网络凭借其覆盖面广、信息流动量大等特点,使得数字化的作品很容易被获取、整理、传输和使用。网络环境不仅包括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代表的数字通信网,还包括具有联网功能的加工处理信息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可进行网络传播的数字化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生产者、网络运营与服务提供者以及日益增长的网络用户群。[4]
二、网络环境对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变得异常简单,这为信息资源的共享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特别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
(一)网络环境使得著作权的范围扩大。在数字化时代尤其在网络环境中,一方面,与网络技术相关的智力成果越来越多地被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例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页等,这意味着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不断增多。[5] 对于这些新兴的网络作品,如何界定其合理的使用范围有一定的难度。另一方面,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更多的著作权利,诸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权等等,这意味着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变相的缩小。
(二)网络环境打破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砝码,既激励了创作者积极性,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众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一方面,著作权人因不能有效控制其作品,自身利益遭受侵害。网络技术的发展让使用者在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即可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和传播,这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挫伤他们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扩张也是其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进一步加剧。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不断增多,对于使用者而言,其基于正当目的对网上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也相应的在减少,这就使得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紧张。[6]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的缺陷和不足。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畴,采用列举的方式总结了12种情形。这种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使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易于适用。但列举的立法模式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生事物不断地涌现,这些固定的规则往往包含不了新的情形。[7]从我国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总体立法现状来看,已经不足以应付网络环境这一新的形势的需要,对于某些新问题,比如数字图书馆、暂时复制等,出现了立法上的空白的局面。因此,应当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重新调整,加以完善,使得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重新发挥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的砝码作用。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要适应技术的发展,在过去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上作出适当调整,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使得著作权体系正常运行。
1.适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也在不断发展,不仅增加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也增加了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这实质上使得合理使用的范围变相地缩小。著作权人的利益的扩大化必然导致社会公众利益的相对减少,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网络环境下,个人基于学习、研究的目的使用他人的网络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数字图书馆具有非营利性的公益性质,应当放宽对其合理使用的限制;网络远程教学对于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给予其更大的合理使用的空间。
2.合理使用适当向法定许可转变。由于网络技术的高传播性和复制性,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打击了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所以,虽然法律应尽量促进知识的扩散,保证更广泛的大众接触信息知识,但平衡价值取向更稍许向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侧重。将部分合理使用适当地转变为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方式,可以适度地弥补因合理使用而使权利人利益受损的不足。这样可以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协调好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8]
3.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复制起来,快捷方便。很多时候,使用者因为联系不到著作权人而被动的侵权,著作权人因为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作品,自身利益也会被动地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集体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著作权集体管理,即权利人联合起来以集体方式来行使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实现了对利益冲突的平衡和对利益格局的重整。[9]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不仅方便著作权人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作品,也降低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互相交易的成本。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量激增,建立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有助于著作权体系朝着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1.
[3]党跃臣,曹树人.网络出版知识产权导论[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 :119.
[4]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46.
[5]刘巧静.浅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前沿,2012(20).
[6]管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5-6.
[7]王艳.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法制与社会,2008(27).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成为了传统博物馆用来宣传、展览、行销的一种主要手段。到了20世纪末期,随着三维虚拟现实技术、网络宽带技术在传统博物馆文物信息加工方面的应用,产生了博物馆的新形态――数字化博物馆(Digital Museum,简称DM)。数字化博物馆使传统的内部藏品管理和外界信息查询工作发生了巨大的根本性变革,使博物馆在实物藏品信息的储存、传播与共享方面,大大向前迈进一步。数字化博物馆的特点是,存储数字化、传递网络化、管理电脑化、资源共享化。
我国博物馆系统从提出博物馆信息化以来,博物馆数字化工作已经开展了二十几年。经过了这二十几年的实验预备阶段后,尤其在2003年11月28日中国博物馆学会数字化专业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的数字化博物馆建设正逐步朝成熟迈进,虽然就全国情况来看,发展情况仍然参差不齐。
二、数字化博物馆建设中的问题
数字化博物馆虽然给博物馆及观众带来了优质的物质文化信息服务,但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1.观念和意识问题:首先,我国的博物馆界存在着“重藏轻用”的观念,不关心有多少藏品被有效地用来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要。其次,将博物馆的藏品视为本馆所有、本部门所有或个人所有,排斥社会利用、同行利用或他人利用,进行资料封锁和垄断。再次,行政和管理人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习惯于墨守成规,在观念上排斥新技术。
2.统一规范问题:当前数字化博物馆建设标准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下,缺乏清晰和统一的程序格式,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资料保存方面,没有统一标准,每个博物馆都有自己的一套方法,按照自己的方式对藏品进行描述。比如藏品的定名,存在同一种器物在不同的博物馆中称谓不统一的现象。再如藏品的分类,由于文物本身的复杂性,无论从质地或用途上分,都难免有无法确指的现象。其次,在管理系统开发上采取不同的方法及软件,各自为政,不仅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数据库建设,而且会造成重复投资和浪费。
3.人才问题:在开发和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过程中,人是关键性的因素。计算机虽然功能强大,但也只是一种手段,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操作人员素质的影响,可以说人员培养是关系到数字化博物馆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
4.经费设备问题:博物馆属非营利性机构,经费有限,而博物馆的数字化建设意味着在硬件、软件及维护人员等方面的投入花资巨大。目前我国几乎所有博物馆数字化的建设都采用由博物馆提供经费、软件公司编程的方式来进行,开发软件费用之高可想而知。
5.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权利人的控制。各种文物藏品的图片是数字化博物馆的主要展示内容,但这种信息涉及文物研究版权的问题,不可能完全无偿地向观众提供所有的图片下载服务。另外,数字化建设中还存在库藏品的高透明度暴露问题。所以说尽管博物馆藏品信息的共享有利于社会进步,但若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也会影响馆方实施数字化的积极性。
6.影响博物馆经济收入问题:博物馆一般单凭财政拨款并不能完全满足经济支出,在门票和餐饮服务、纪念品出售方面的收入是博物馆经济来源的渠道之一,而网上博物馆的开通很可能会减少部分观众参观量。
三、相应对策
只有处理好阻碍数字化建设进程的种种问题,数字化博物馆才能真正实现。
1.针对观念和意识问题,博物馆工作人员要克服观念的制约,转变旧有观念,真正树立为公众和社会服务的意识,与时俱进,在思想上接受新技术。
2.针对统一规范问题,国家文物局已于2002年过《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和《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为完善数字化博物馆建设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实施的科学性,在这两个《规范》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更完善的、成系列的规范体系。还可在“中国博物馆学会数字化专业委员会”下增设一个数字化标准制定委员会,专门负责专业指标、标准的制定和数字化专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在系统的开发方面,尽可能使用兼容性好的软件,采用相同或相近的设计思想。
3.关于人才问题的解决,数字化博物馆建设中涉及的人才大致分为两种:基础型和专业型,对基础型人才的要求是懂得基本操作,包括简单操作如打字,繁难操作如系统维护、网络维护;专业型人才则要具备实际编程能力。对具有博物馆专业知识的人员,只要加强计算机基础知识的学习和经过短期岗位培训,即可胜任基本操作的工作。至于专业型人才,则需要引进计算机专业人员,并对其加强博物馆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之熟悉博物馆的业务环节。从长远来看,还有一种办法可以应用,即与大专院校联合,在计算机专业或文博考古专业增设一个交叉学科――博物馆数字化专业,有针对性地培养出一批复合人才。
4.有关经费设备问题,博物馆中使用的软件如果自行开发,则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但如果购买现成的软件,博物馆只需投入一定的操作时间和人工劳动,花费将大大降低。
5.针对著作权、版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博物馆内部管理和外部可有两套数据库,按馆藏量全数录入数据,形成内部数据库,然后在此基础上复制一份,但删除那些不宜对外的数据记录,从而形成专门供对外使用的数据库。馆内使用的数据库是可改写的,但适用范围上有限定,具有保密要求。对外的数据库是只读性的,但不限定使用范围。针对网络下载行为,可采用电子水印加密技术。总之要提高数字化博物馆的维权意识,采用高科技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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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化变电站 继电保护
【中图分类号】TM4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2-0290-02
随着智能化开关、电子式互感器等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一次设备状态在线检测等技术的不断成熟,基于IEC61850标准的数字化变电站大范围建设必将成为现实。数字化变电站彻底改变了二次系统的模式,鉴于二次系统在数字化变电站中的重要地位,而且目前数字化变电站在国内各大电网公司还处于试运行的起步阶段,有关的试验、验收、技术标准及管理制度等的发展完善相对滞后,在业界尚未形成规范的运行管理体系,因此有必要基于现实技术基础、实现手段,着眼于继电保护专业,兼顾先进性、经济性、继承性,对现有数字化变电站设计、建设、运行及维护等方面给继电保护专业带来的革新与挑战进行分析,总结。
1 数字还变电站
目前,业界对于“数字化变电站”还没有严格完整的定义。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数字化变电站是指变电站的信息采集、传输、处理、输出过程全部数字化,基本特征是设备智能化、信息传输网络化、模型和通信协议标准化、运行管理自动化。数字化变电站三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一次设备智能化、二次设备网络化、符合IEC61850标准”,即数字化变电站内的信息全部做到数字化,信息传递实现网络化,通信模型达到标准化,使各种设备和功能共享统一的信息平台。
1.1 传感器
随着光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及光纤通信技术的发展,基于光学传感技术的光学电流互感器,及电子式互感器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这种新型互感器能有效克服传统电磁式互感器的缺点。鉴于光学互感器具有优异的线性度和测量精度、不受电磁干扰等突出优点,得到了国内外广泛重视。随着原理的改善以及制造工艺的提高,其稳定性问题已得到很大的改进。国内的研究和工程应用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对于非常规互感器所开展的试验和工程应用,为数字化应用技术从二次系统向一次系统应用延伸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1.2 IEC61850标准的建立,利用现代技术水平的标准信息和通信技术平台,来追求现代技术水平的通信体系,实现完全的互操作性,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化来实现在IT系统和软件应用中的开放式系统。IEC61850标准提供了变电站自动化系统功能模、数据建模、通信协议、通信系统的项目管理和一致性检测等一系列标准。IEC61850标准的和符合其标准的ⅢD设备的推出,为建设数字化变电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IEC61850标准为实现变电站一、二次设备建模标准化提供了有效的工具,IEC61850标准的发展方向是实现即插即用最终实现一个世界一种技术一个标准。
1.3 数据通信
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交换式快速以太网技术正广泛被引入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过程层的采集、测量单元和间隔层保护、控制单元中,构成基于网络控制的分布式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该系统的通信具有以下三个关键点:①实时性:即严格时限要求,规定在特定的时间内完成特定的任务(如测量、保护、控制、事件记录的报文传输),确保最严重的情况下报文响应时间是可确定性的;②优先级:数据有轻重缓急之分,重要的数据须优先于其它数据传输,要求支持优先级调度,以提高时间紧迫性任务的信息传输可确定性;③通信效率:数据帧占整个报文帧的比冽大小,判断是否满足短帧结构以及通信效率大小。
2 对继电保护的影响
数字化变电站与目前综合自动化变电站有很大差别,二次回路中常规的继电器及其逻辑回路被可编程软件代替,常规的控制电缆被光缆代替,常规的模拟信号被数字信号代替后,现有的设计、施工、试验、维护的所有方法都将不再适用,继电保护专业将从装置型向系统型转变,这是继电保护专业的一次革命。
2.1 继电保护的数字化
打破传统的设计方案的基于ⅢC61850的数字化变电站的二次系统设计需要。要设计出结构合理、满足实际需要的可靠系统,就需更加熟悉各种IEC61850设备的功能逻辑节点,以便能够将物理设备通过逻辑节点连接去实现所需功能。同时数字化变电站信号回路和操作控制驱动回路采用微处理器和光电技术设计,数字程控器及数字公共信号网络取代传统的导线连接。继电保护测试成为一种全络化的测试,需要充分理解保护的配置,利用IEC61850规约的特点,创新测试方法,设计出完善的测试方案,同时测试通信、同步功能、检查上传信息等多项功能,测试才能完善、全面,才能事半功倍。
2.2 定期维护内容的调整。在常规变电站中,继电保护定期维护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交流电流、电压回路、直流回路进行电气测量,对继电器等元器件进行运行试验来发现缺陷,规避设备风险。数字化变电站二次系统从电气量的采集、信息的传输、跳合闸控制命令的实现等均具备了全面监视的可能,设备缺陷基本可以通过自检告警来发现,定期维护的目标会更侧重于运行中的维护,比如保护压板状态核对、铭牌核对、清灰等。
2.3 运行维护对象的调整。常规变电站中,继电保护专业主要针对保护类继电器,交、直流电源等进行巡视检查。数字化变电站由于电子式设备、通信设备的大量应用,这些设备的完好性对实现继电保护动作准确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巡视时还要特别注意光纤以及其他网络通信设备的完好性。
2.4 运行维护周期的调整。目前常规变电站的继电保护专业巡视采用一年巡视4次,半年进行测量试验的周期模式。数字化变电站提高了设备故障自我监测报警的能力,所以也可适当考虑调整二次设备巡视的周期,以减少巡视维护的人工量。
2.5 运行维护工作量降低。数字化变电站用光纤代替了常规变电站中的控制电缆和模拟电缆,减少了因电缆老化或绝缘降低引起的短路火灾或直流接地等问题,降低了事故、缺陷报警的概率,有利于日常的运行维护。数字化的通信,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互感器等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不良隐患,减少因电流互感器等故障造成的电网事故。
3 对个厂家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原来的SCADA系统(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和其它的控制系统是一个独立系统,是厂家的专有产品,它们的安全性来自其硬件平台和逻辑结构与外界不同。但实现数字化、程序化的操作流程是数字化变电站必需的,变电站问隔层程序化控制模式可以提高响应速度和可靠性,使操作更陕捷,同时必须要保证程序化控制的可靠执行,要求保证系统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以IEC61850为核心的新设备功能更强大,设备通过灵活的配置完成各种组合的功能,这就要求配置信息得到可靠的管理。如果管理不完善,就会对日后的维护工作带来不可避免的难题。数字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基于开放的、标准的网络技术,所有的供应商均可开发基于因特网的应用程序来监测、控制或远方诊断,但可能导致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安全性降低。对于电力系统这样一个要求高可靠性和安全稳定性的系统而言,安全问题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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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资源共享
0引言
随着以数字化和网络化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多变的数字信息新时代。在数字信息时代的历史条件下,社会要实现高度的信息化,就必须要走信息资源共享之路。信息资源共享,既是全人类的共同愿望,也是信息时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更是图书馆界多年来孜孜以求并为之长期奋斗的社会目标。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宫和拓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了切实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然而,正当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图书馆的资源共享创造美好前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棘手的问题,其中摆在首位的既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财力问题,而是文献信息资源共享所带来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如何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特别是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所必须要认真解决的课题。
1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的侵权问题
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资源共享主要是以数字图书馆为平台来实现的。数字图书馆(DigitalLibray)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和处理信息的图书馆,它利用数字技术处理图文并茂的各种文献载体,是一种拥有多媒体数字化信息资源,能为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机制。数字图书馆具有信息资源数字化、信息传递网络化、信息利用共享化、信息实体虚拟化等特点。
1.1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技术方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开发离不开技术支持,需要使用大量的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总称。计算机软件之所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因为软件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计算机软件是智力密集型产品,其开发投入大,技术程度高。但由于复制成本低、操作简单,用户在使用网络共享软件时,要特别注意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软件可任意复制、修改,甚至可进行商业发行和利用,但对于还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共享软件,则不允许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发行和利用。
1.2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库建设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这方面主要是指数据库建设中的法定许可问题。面对数字信息时代的海量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开发过程首先面临的是信息采集,即数据库的建设。由于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在法律上被视为复制行为,因此,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使用很多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2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
2.1知识产权——信息时代的双刃剑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法律形式确认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时所刨造成果的享有权,是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同时又促进构成这种产权知识的充分公开和利用。信息资源是知识经济时代依托的一种主要资源,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和利用过程都需要以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信息资源的特征之一是其共享性,信息希望自由。在数字信息时代,信息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专有性信息的保密、保护和专用的问题,然而现代信息技术使复制、利用信息产品变得轻易而简便,信息产品提供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因而,迫切要求人们在充分享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公众的信息权利进行了限制。我们该如何挥舞知识产权这把公认的双刃剑呢?对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和使用限制进行保护,是数字信息时代拥有可靠信息资源的基本保障,它涉及法律(著作权、版权等)、管理(如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及技术(如电子水印、加密信封)等诸多问题。
2-2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获取信息及共享信息是文明社会每一位成员的权利,资源共享是迅速提高社会对信息资源的获知能力和利用效率的最佳途径,其目的是为了让社会通过对资源的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多的知识和财富。保护知识产权实际上就是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只有有效地保护知识所有者的权益,才能充分鼓励其创造知识的积极性,才会使社会拥有更多的知识资源,促进科学的进步和社会的繁荣。可见,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都是知识信息,它们的宗旨是一致的,其共同目的是为了传播科学知识与发展生产力。但在操作上它们又有差异,资源共享侧重于信息使用上的最大自由度和付费上的最节约性,而知识产权侧重于有偿使用信息和法律保护权益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重要的商品,它是知识创造者智慧和辛劳的结晶,知识创造者理应在知识产品的传播与交流中得到相应的回报。然而,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在技术上很容易实现。
3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统一
目前,世界各国都对数字信息时代图书馆的信息权利的行使加以诸如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种种限制,其目的就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使用文献信息资源的机会,平衡权益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这也成为当今图书馆解决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矛盾冲突的一种模式。
数字化技术的专有特点范文6
了解和把握查新课题的科学技术要点是保证查新质量的重要环节,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1了解课题所涉及的技术概况通过如百度文库、词典、维基百科等互联网资源,是获取信息技术相关信息的捷径。重点了解该类课题相关概念的涵义、特点、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发展进程等。1.2明确查新项目的核心内容此类课题更多地为新信息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因此查新人员必须弄清应用范围、待解决的核心问题。1.3与委托方交流讨论通过与委托方的交流讨论,构建检索思路。1.4必要的文字修订与表述规范新的技术名词很多为国外引进,国内可能尚未规范,因此要考虑全部可能的表述形式,必要时对技术要点进行相关修正[8]。
2准确、全面选择检索资源
信息技术类查新项目具有一般生物医学查新项目的共性,同时更多体现出学科交叉的特殊性。因此选择检索工具除常用的生物医学数据库资源外,应重点关注综合性数据库、专利文献及信息技术专业信息资源。
2.1必检数据库
一类为常用的生物医学数据库,如CBMWEB、CMCC、PUBMED、EMBASE、BIOSISPREVIEW等。但由于此类查新项目涉及多学科,仅仅检索上述生物医学类数据库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扩大检索资源范围,特别是一些综合性数据库。国内综合性数据库主要有CNKI系列数据库、维普《中国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万方《数字化期刊全文数据库》。这3个综合性数据库中不仅包含生物医学期刊专辑,还有电子技术及信息科学专辑,是查找此类课题必不可少的资源[9]。国外综合性资源库(如Webofscience)及工程类数据库如美国工程索引数据库(EI)、英国科学文摘(INSPEC)等。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新颖性与开创性,信息技术类的学位课题大多是针对解决某一特殊问题而开展的,且博士学位论文在研究深度上尤其见长。上述特点与信息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特性相吻合,因此,可以把学位论文作为信息技术类项目查新的重要资源。国外学位论文数据库以PQDD数据库为主,国内学位论文主要依靠万方数据的《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CNKI的学位论文数据库则以收录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博硕论文为特色,此外,尚有中科院系统的学位论文数据库、CALIS系统的学位论文数据库。
2.2辅助数据库
一是专利文献数据库。信息技术类课题中相当一部分为产品或实物,因此专利文献检索工具是不可或缺的。如“便携式近红外脑血氧监测仪的研制”、“心理素质选拔与心理健康测评咨询平台研究”、“社区医师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或为信息技术装备的实物,或为独立的信息管理系统与平台,均需查询专利文献。中国专利的检索主要依靠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文献检索服务,该网站权威性高,且可免费提供专利全文。国外专利检索主要依靠世界专利数据库、美国专利数据库、欧洲专利数据库及日本专利数据库等。二是其他专业数据库。如IEL全文数据库和ACM(美国计算机学会)期刊数据库。
2.3检索思路与技巧
检索信息技术课题,检索词的选取非常重要。信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主题词的发展有时滞性,因此检索策略中应更多地采用关键词。如课题“基于Multi-Agent技术的医疗信息整合研究”中,Agent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术语,它是指驻留在某一环境下,能持续自主地发挥作用,具备驻留性、反应性、社会性和主动性等特征的计算实体。Multi-A-gent技术又称为“多Agent”,在人工智能领域翻译为“多智能体”,主要是研究多个Agent之间如何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以完成系统的共同目标,它特别适用于物理分布或逻辑结构上具有分布性特点的应用领域[10]。因此,“Multi-Agent”、“多Agent”和“多智能体”都是该课题的关键词。医疗信息整合(Integra-tingtheHealthcareEnterprise,IHE)医用信息系统集成、医疗企业整合等是一项推进整合现代医疗保健机构信息系统的倡议。但是通过对该课题的研读,我们发现课题中并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医疗信息整合在该课题中并非专有名词,因此,需要将医疗信息整合拆分为医疗和信息整合。信息整合又可表达为信息资源整合、信息集成等,这些都是关键词。在该课题中,我们需要采用Multi-Agent、多Agent、多智能体,医疗和信息整合、信息资源整合、信息集成这些关键词进行组配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