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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084-01
1 纳税筹划的相关概念
1.1 纳税筹划的定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事前合理地安排其经营、财务、投资活动,将其纳税义务筹划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形式发生,从而减轻税负、实现其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是企业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长期的并综合各交易方利益的事前理财行为,目标在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而非税负最小化,不仅考虑显性税收更重要的在于考虑隐性税收和非税成本。
1.2 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
其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主体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对一部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所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有到经济特区、开发区及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愿望和要求,其主要原因是税收负担轻、纳税额较少,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纳税筹划产生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上的差别性、全额累进临界点的突变性、纳税起征点以及国家对特定对象、地区和行业的优惠政策。
1.3 我国纳税筹划的现状
①纳税筹划意识不够。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每进行合同的签订、资产的重组、企业的分类等,都要做事先的税务筹划。而目前我国的企业普遍不太重视纳税筹划。②混淆偷税、避税与纳税筹划。很多企业往往把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混为一谈,甚至认为纳税筹划就是设法偷逃税款,事实上,纳税筹划与偷税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偷税主要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③纳税筹划专业性较低。目前我国企业的纳税筹划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很多企业甚至很多中介机构还仅停留在正确计算税款的层次上,没有纳税筹划的概念,只有少数的民营企业对纳税筹划比较重视。④离开企业整体利益片面追求税收利益。纳税筹划不是以税负最轻,而是应以企业价值的最大为目标。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方案。目前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却很少从企业整体的角度考虑,或者说往往考虑的是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
2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述
2.1 固定资产界定的筹划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有关金额限制,在与《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保持一致的同时,也为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特征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提供了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在利润充足时期,应当根据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制定符合本企业最大利益的固定资产目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各方备案。而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或法定的低税率优惠时期,则可适当降低本企业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减少固定资产在优惠期内的折旧额和存货费用的税前扣除额,增加优惠期结束后的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实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目的。
2.2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折旧的,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上述规定为纳税人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空间。
2.3 折旧方法与纳税影响
假定同一固定资产采取三种折旧,X公司购买的价值150万元的生产线,残值按10%估算,估计使用年限为五年。五年内,每年该企业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5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直线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三种方法下五年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均为1350000元。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下的折旧额在前两年比直线法大,在后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下小,而年数总和法下,第3年与直线折旧法一样,但后两年也比直线法下小。
前两年加速折旧法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比直线法的多。第一年,直线法下要缴纳57500元的税额,相对于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无须缴纳,相对于企业取得了一笔57500元无息贷款,而年数总和法下相当于取得了一笔45000元的无息贷款。这笔现金流入对刚起步的企业初期缓解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很有利。第二年,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节约了22500元。第三年,双倍余额递减法比直线法多缴纳13500元,而年数总和法与直线法相同。第四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多缴纳45750元,22500元,这种情况下直线法比较好,有利于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第五年,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比直线法下各自多缴纳45750元,45000元。但是,从整个使用寿命来看,企业缴纳的税款总额均为287500元。而各种不同的方法下每年缴纳的不一样,加速折旧法具有延迟纳税的作用。
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的现值最大,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次直线法。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抵税最多,其次为年数总和法,再则为直线法。可见,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下抵税作用大。
3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启示
从上述的例子,我们也可以得出,企业采用比例税率法下选择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在纳税方面更有利。一般认为,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比较有利,它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折旧额,并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直线法有利,可以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则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即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法。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固定资产 纳税筹划 加速折旧
与传统的、单纯降低企业税负的纳税筹划不同的是,战略纳税筹划以营造企业战略竞争优势和维持长期盈利能力为目标导向,把纳税筹划放在企业战略的高度来安排企业的经济活动。当然,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只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冰山一角,然而,基于战略的考量,却是在融合各种纳税筹划技术基础上使得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思维纽带。
一、固定资产纳税筹划下加速折旧法探讨
1.当企业处于减税免税时期或亏损时期,加速折旧法不一定适合
在免税时期,折旧不存在抵税效应;在减税时期,折旧的抵税效应没有正税期的效应大。因为累计折旧总额既定,减税或免税期折旧额越小,应纳税所得额越小,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大(相当于征税期折旧额越大);相反,折旧额越大,折旧抵税作用就越小。若企业处于亏损时期或者趋于亏损状态或者依税法规定前若干年亏损可资抵扣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会加大每年亏损的数额。而亏损额只可以今后5个连续纳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若亏损额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中不能全部得到弥补,则加速折旧法不可取。
2.影响企业的报表利润,并带来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非税问题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强,则会造成企业筹资能力差,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增大企业的机会成本。
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的思维架构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是因为我们忽视了纳税筹划应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理财目标,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它应该服务于战略目的。当与战略目标相冲突时,应服从战略目标,所以在进行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时,筹划者需要在筹划减税与做大报表利润以及其他非税收因素之间达到均衡。因此笔者认为,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从企业的战略角度出发选择筹划方式,服从并服务于企业的战略,并构成企业战略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具体进行固定资产筹划时以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协调原则,考虑两个方面的均衡。即降低税收成本和降低非税收成本的均衡、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减轻的税收负担只有总税收成本的降低才是理想的。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总部在北京,目前生产的产品主要在北方地区销售,虽然市场稳定,但销售规模多年徘徊不前。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寻求新的市场增长点,A公司准备重点开拓长三角市场,并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公司产品在长三角地区的销售工作,相关部门提出了三个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供选择:甲方案为设立子公司;乙方案为设立分公司;丙方案为先设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销再设立子公司。A公司总部及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有关资料如下:
资料一:预计A公司总部2010~2015年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1000万元、1100万元、120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5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资料二:预计上海浦东新区分支机构2010~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假设分公司所得税不实行就地预缴政策,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假设上海浦东新区纳税主体各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不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并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确定分支机构的最佳设置方案。
甲方案:
2010~2015年公司总部缴纳所得税总额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万元);
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纳税。
根据公式“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可知:
分支机构2010~2015年累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甲方案下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共计纳税1875+210=2085(万元)
乙方案:分支机构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总部集中纳税。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万元、1300万元、1400万元、1600万元、1700万元、1900万元。
2010~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纳税总额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万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并合并纳税,所以两者应缴纳的所得税为:公司总部应缴所得税为(1000-1000)×25%=0(万元)。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各自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1~2015年公司总部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万元)
2011~2015年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00+200+300+300+400)×15%=210(万元)
丙方案下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额=1625+210=1835(万元)
所以三个方案中,丙方案缴纳的所得税最少,为最佳设置方案。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财务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财务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财务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财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筹划分析:(1)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2)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3)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一是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二是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三是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二、净残值的纳税财务筹划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
三、案例分析
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不同的折旧方法影响当期费用和产品成本。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生产前期利润较少、从而纳税较少,生产后期利润较多、从而纳税较多,加速折旧法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实例:某企业购进一台机器,价格为200000元,预计使用5年,残值率为5%,假设每年年末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上述条件,分别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各年的折旧及其缴纳所得税的情况。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方案1: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如表1所示。
表1 直线法(单位:元)
方案2: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如表2所示。
表2 双倍余额递减法(单位:元)
根据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尽管在设备整个使用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相同的,但不同的折旧方法在每一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
总之,固定资产纳税财务筹划需要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人员以系统的观点,从企业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和非税收因素,实现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达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 考 文 献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4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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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6
对于纳税筹划来说,属于一类科学有效的增值活动,酒店进行纳税筹划也是酒店发展的必然趋势。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结合酒店相关财务制度及税收准则,进而对酒店经营、投资及筹资及利润分配中的税收支出尽最大限度地实现节省。文章在分析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酒店财务管理中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需完善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期为酒店纳税筹划的完善及优化提供有效凭据。
[关键词]
酒店财务管理;经营环节;纳税筹划
1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现状分析
1.1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从整体层面而言,酒店主体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酒店的税收支出得到有效节省。但要深入分析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还需要从宏观及微观两大角度进行分析。基于宏观视角而言,酒店的合法节税来说,是依照国家在税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披露而进行,这在立法机构上来讲无疑属于一类信息反馈。立法机构能够以酒店的各类纳税筹划方式,对酒店业的税收法律条款及制度进行完善,进而使酒店纳税筹划真正符合酒店长期稳健的发展。基于微观视角而言,酒店主体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酒店在财务管理方面的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众所周知,酒店主要的目标是盈利;酒店之所以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希望酒店在税后所获取的利润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提升。基于条件允许的法律范畴以内,酒店主体以诚恳、合理、规范的态度进行纳税筹划,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税负得到有效减轻,进而使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成为现实。同时,酒店进行纳税筹划,还有助于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力的提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外来酒店企业纷纷至我国进行投资,这样的情势对我国酒店造成了发展方面的压力。[2]对于我国酒店与其他国家酒店来说,要想使自身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节支的增收是关键环节之一,在节支增收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还能够进一步使酒店的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从整体层面而言,当酒店的纳税筹划获得成功,便能够使酒店的税收支出得到有效节省,并且当纳税主体实行了纳税方面的责任及义务,也有助于酒店良好品牌形象的打造,在酒店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的条件下,无疑使酒店在行业中的竞争力得到有效提升。
1.2酒店纳税筹划的现状在上述分析过程中,从多个角度认识到了酒店纳税筹划的意义及价值。虽然我国酒店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酒店纳税筹划的价值意义。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且存在不足,这也是目前我国酒店纳税筹划的现状写照。酒店要想使纳税筹划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便需要具备符合行业准则的纳税筹划工作人员,且对这部分人员在工作能力水平上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包括具备会计、财务方面的管理知识及能力,具备税法方面的专业知识等,此外还需要具备沟通能力、营销能力等。[3]当纳税筹划人员具备以上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够为酒店纳税筹划提出科学有效的方案,进而为酒店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但是,现状而言,酒店在这方面尚且较为薄弱,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技术显得不够好。并且,部分酒店的财务工作人员在对酒店进行财务管理的情况下,尚且采取记账核算的模式,此类模式较为传统,难以使计划管理的价值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并且,酒店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存在认识不充分的情况,显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酒店纳税筹划的发展。基于整体层面分析,酒店自身在纳税筹划专业人才方面比较匮乏,这样便难以使税负得到合理、规范的减轻。倘若考虑外聘税收筹划技术人才,则无疑增加了酒店的经济负担。因此,我国酒店纳税筹划工作想要得到充分有效的开展,还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强化工作。
2酒店财务管理中经营环节的纳税筹划需完善的关键点分析
2.1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对于酒店行业来说,其资金是非常密集的,固定资产在所有资产当中所占比重大概为80%,并且其固定资产在投资回收上的期限比较长。从中可知,酒店的固定资产变现能力较弱,这一特点便使得酒店基于经营管理过程中潜在比较大的风险。所以,便有必要对酒店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基于酒店当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在成本费用总额当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折旧计算方法会对折旧费用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进而使整体成本费用受到影响。所以,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便有必要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在对成本费用进行合理调整的基础上,让其实现最优化成本值。这样,便能够最大化地与利润抵消,最终使税收负担获得有效减轻。此外,酒店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加速折旧法的方式,此方法可行,但需充分注意几点要求:其一,必须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符合;其二,必须与国家及酒店自身财务会计制定规定相符合;其三,需与酒店主体具备的固定资产资金运动特点相结合。这样才能够使酒店纳税筹划显得更加合理及科学。
2.2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我国规模较大、规范程度较好的酒店通常具备商品与餐饮两大部门。为使生产经营及销售经营的需求得到有效确保,两大部门均会采取存储货物的行为或手段。在存货的条件下,便需要相应的资金作支撑,从而产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因此,酒店存货计价是否正确,便对会计核算当中结转每期小时成本的数额产生直接性的影响,进一步使酒店当期的税收负担受到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酒店来说,规范地选择存货计价策略便显得极为重要。其中,个别计价法基于具体实施中工作负荷较大,并且成本较高,在大多数存货当中适用性不高。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情况下,酒店便有必要使用加权平均法,以此使利润的波动受到影响,让应纳税所得额维持平衡。在物价降低的情况下,便可以使用先进先出法,主要是由于这个时候期末存货成本比较低,期初销货成本比较高,销货毛利比较低,便能够使所得税实现缓缴。总之,根据酒店实际存货情况,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非常关键。
2.3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为了规范酒店纳税筹划工作,还需要努力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一方面,对不同税目应税项目的筹划进行兼营。对于酒店来说,所经营的项目比较多,不同的经营项目适合不同的税率。酒店主体需以经营项目为依据,采取分开核算方法,以此使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应用高税率征税状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销售的筹划进行兼营。根据相关准则,服务型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需分开来核算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增值税及营业税进行分开来征收。对于无法进行核算或者难以精准核算的税收,应税劳务和货物以及非应税劳务需同时征收增值税,但营业税则不进行征收。此外,基于兼营销售筹划过程中,需避免和混合销售行为搞混淆,两者需清晰地划分开来。总之,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非常重要,酒店在纳税筹划过程中需对此给予充分重视。3结论通过文章的探究,认识到酒店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减轻酒店自身税负,同时有助于酒店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但我国大多数酒店在按纳税筹划方面存在阻碍,比如受到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以及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等。鉴于此,便有必要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策略、规范选择存货计价策略以及做好兼营销售方面的筹划工作等。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在兼顾国家在酒店纳税筹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基础上,酒店的纳税筹划工作将能够得到顺利开展,进一步为我国酒店行业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艳.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及应用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18):346-348.
[2]李培清.梁兵.传媒集团酒店财务管理模式选择———以楚天粤海国际大酒店为例[J].新闻前哨,2011(8):9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