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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1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绩效导向;办法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逐渐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市场经济又是一种法制经济,企业必须按质、按时进行纳税。为了减轻税收带给企业发展的压力,一些企业就会想方设法减少或者避免缴税,税收筹划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通过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负,继而增加绩效。
2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要求
企业的税收策划活动在有希望收获税收经济收益的同时,也需要付出相应的必要代价,实质就是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的筹划成本包括三个部分。企业为了获取税收筹划经济收益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是为直接成本;企业为了使用特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舍弃其他方案的隐形经济收益是为机会成本;税收筹划方案因外部环境的转变而使筹划目标不能实现付出的成本,以及筹划方式选择上存在不妥而导致要承担法律责任所引起的损失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是企业税收筹划办法选择中出现失误,集中反映了税收筹划行为的有效性和效率性。然而,直接成本却可以通过与成本经济收益对比而得出,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在筹划方案中被考虑。
税收筹划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重大价值的方法,不仅要求经济收益大于实际的付出成本,获得经济利益,更加重要的一点的是,要实现企业的绩效目标。绩效是指既定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取得相对应结果的效率和有效性。税收筹划的绩效,涉及到经济、社会和综合效益等,同时反映了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区别。
3企业税收筹划的绩效导向分析
3.1首先,在征纳税收的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两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一方面,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认定,自由判断、自主选择而行使一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并通过稽查相关企业,对违反税法的企业进行处罚等方式,尽最大可能的保证国家税收得到征收,然而税务机关不可能真正完全掌握企业纳税的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不仅掌握了应纳税情况,而且完全了解自己的实际纳税情况。然而,企业却无法准确预知,税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对其税收筹划活动的认定结果。因而.税务机关与企业追求的最大利益相互违背,双方形成了税收征纳双方的非合作对弈关系。
3.2其次,税收环境对企业税收策划有一定影响
企业税收筹划的外部条件是税收环境,然而,由于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精力是有限的,关于环境变化的信息,企业掌握是不完全的。外部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影响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而企业对所处的外部环境及变化是不可能完全掌握的,由此形成了企业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对弈。
4以绩效为导向的税收筹划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的经济活动。因而,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是税收筹划实施的前提。税收策划不但是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而且与政府、税务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存在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4.1税收筹划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
为了保证所进行经济活动被社会所认可,税收筹划应当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好会计凭证,使其完整、准确,与此同时应当正确进行纳税申报,按质按时地缴纳税金。
4.2税收筹划活动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如果某种经济活动已经形成事实,那么纳税事实已经形成,则纳税项目和税负就成为定局,不能成为税收筹划的范围。因而如果把既定的纳税事实纳 入到税收筹划当中,就会产生逃税或者偷税行为,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故而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
4.3正确认识税收筹划活动,建立良好的诚信纳税体系
诚信纳税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实现依法纳税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对所有经济主体的基本要求.在纳税过程中,企业要做到依法纳税、诚实守信,按质按时缴纳税款;以此同时,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法治税。只有建立起诚实的信用体系,税收筹划才能做到健康发展。
4.4增强绩效意识,提高税收筹划水平
一方面,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理性地选择最优策略,从企业整体价值战略高度为出发点,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知识和新理念,实现“税企双赢”的绩效目标。另一方面,企业不仅要对自身的全部信息进行掌握,还要搜集外部环境的相关信息,尤其是政府关于税收筹划的政策法规信息。使企业能科学、理性地预测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提高对外部环境的把控能力,将税收筹划的风险降到最低。
4.5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完善税收征管监督机制
一方面,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是极其必要的.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合素质,减少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偏差,科学合理地认定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从而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要健全税务机关的监察监督机制,加大对税务检查的处罚强度与力度,实行合理有效地监管,促进企业税收筹划的不断壮大和发展。
5结束语
企业以绩效为导向,科学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对于企业降低税收,促进企业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企业应该在以法律为前提的条件下,综合考虑自身,税务机关,政府等各种因素科学筹划,才能真正降低税负,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2
摘 要 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不景气,加之建筑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建筑企业的利润有所下滑。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管理的最小成本理念,使许多建筑企业越来越重视经济主体税负最小化的问题。本文针对性的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 策略
税收是一个企业的外部成本,其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成本,直接影响了企业最大化利益的效果,所以加强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分析研究,利用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使企业的效益保持最佳状态,是一个非常有实践意义的课题。
一、税收筹划的注意事项
1、合法、守法原则。税收筹划本身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前提的,这是与偷税漏税最重要的区别。所以企业任何的税收筹划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使企业的远大目标和理想得以实现。
2、利益最大化原则。一方面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获取最大化的利益,税收筹划也是出于此目的;另一方面,税款的缴纳固然重要,但应以企业的正常发展为前提,盲目的设定税收目标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所以筹划也是出于此目的。
3、权衡利益和风险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也是风险与利益并存的。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同时重视节税收益和节税风险,科学地权衡两者的利弊轻重,在税收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4、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市场环境随着经济的变化,瞬息万变,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和地方的一些税收规定都在为经济走向而时刻变化着,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据纳税人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方案要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修正筹划方案,使得方案达到最佳,并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桥梁、公路、房屋等土木工程施工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投资数额较大,纳税金额较多,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很必要;此类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项目建设投资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科学的税收筹划很关键;此类企业异地施工现象普遍,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此类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产品具有唯一性,计价方法特殊等为筹划提供了空间。建筑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其直接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1、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目前,国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会计科目混乱,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自动化水平差。这样以来,企业内很容易出现费用叠加、混淆、与实际应税额不符的情况,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例如:建筑施工企业把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折旧费用都列入工程施工;发生的会议费等都列入业务招待费。对这些费用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是有规定的,一旦混淆了这些规定,就会对企业的所得税造成影响。解决此类问题,除了节约开支之外,还可以通过对所归属的会计科目进行调整来加以避免。例如,对于会议费,税法规定,只要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会议费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新产品的设计费、设备的调整费、半成品的试制费等都可以纳入技术开发费项目。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方案。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形式也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首先,可建立集团公司,适当地选择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组织形式、集团公司的汇算清缴方式以及注册地址等来进行税收筹划,这样更利于协调和平衡企业内各纳税主体利益。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响应政策的号召,多建设税收上优惠的项目,如高新技术产业来得到政策的优惠与扶持。第三,建筑施工企业可多收购一些业外亏损企业或业内的亏损企业,从而得到税法规定的五年内亏损抵补盈利的优惠政策。
3、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4、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一项系统工程,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特点,将纳税筹划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赢得最大效益。同时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最后,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要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3
关键词:路桥企业;“营改增”;应对
引言:“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对我国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给企业带来了税收、财务和业务转向等各方面的变化。基于此变化,路桥企业从自身情况出发,需要对“营改增”带来的各方面的变化做出应对。
一、路桥企业实行“营改增”带来的转变
(一)税收变化。首先表现在税收方式和税率方面,税收形式上,由本来征收的全营业额演化成为了对增值部分征收。在税率上,从所属行业的3%增加到了11%。但由于是只关注增值额部分,因此,路桥企业的流转税额从表面上看起来有下降趋势。但按照建筑业总体情况来看,“营改增”为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是现实税负提升。“营改增”后,针对增值额的税款计算方式,对财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增值额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中间的差额,差额的大小决定了征收基础的大小。
(二)财务变化。路桥企业的“营改增”给财务多方面带来转变。在财务部门的对外沟通合作方面,路桥企业的“营改增”要求增值税发票,需要与采购部门和合作企业进行说明。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路桥企业施工项目较为分散,且由于原材料来源往往于当地直接取得,且原材料基本为天然材料无加工,常常需要直接向当地的非企业居民购买,无法取得发票,相关成本无法入账,进项税抵扣更无从谈起,加大了企业财务负担。在财务会计核算上,路桥企业需要改变收入全额入账的方式。在确认时,将款项拆分成实际收入和税款两项分开计入科目。在财务报表表现上,应缴税款增加,收入确认额变少,财报表现不如以往。当对路桥企业进行财报比较时,应当对财报进行”营改增”事项的说明,并在分析时对相应账项进行具体分析。可以在相同基础上进行横向比较,客观公道的评价企业的财报状况。
二、路桥企业“营改增”应对方法
(一)税收应对。发票获得方面,路桥企业可以将更多企业纳入合作范围。对于合作的企业选择,将增值税开具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在具体业务沟通方面,将可抵扣进项税款纳入计算范围后,综合考虑各方报价。在取得原材料时,尽量与当地企业达成共识,减小原材料支出资金或简化收购程序和人力成本。在开出发票时,要尽可能和取得货款的时间一致,兼顾纳税义务或缴纳时间。在税收应对上,财务部门要培育“营改增”后的发票意识。在税收筹划和合理避税等方面,如财务部门人员专业水平较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分析和组织税收的合理筹划。在整体专业实力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引入外援和专家,对路桥企业情况进行分析。除邀请专家对“营改增”详情和避税方法进行筹划外,尽量帮助财务部门人员消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惑,理解“营改增”变化要点和整体及部分应对措施。财务部门要想方设法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少“营改增”税收变化对企业的资金负面影响。除聘请专家外,财务部门要强化继续培训和人员自我再教育,将合理避税观念改变深入人心,减少税务失误,帮助财务人员学会灵活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各项变化。
(二)业务与财务应对。在路桥企业业务上,企业应综合考虑税收负担等因素,选择更合理的业务开展方式。以非焦点项目为例,企业可以将非焦点营业外包给专业组织。充分借助专业组织技术娴熟和设备的边际效益高的优势,降低实际成本。同时,由于其专业优势,帮助路桥企业避免业务本身的冗杂程度和尾大不掉。在业务向外承包之外,企业也可以考虑自身业务的拓展,例如利用多年积累,开展路桥业务咨询和维护等服务性业务。企业也可以”营改增”税收变化的转型为契机,挖掘发展自身优势。财务应对方面,在企业财务核算上,在凭证制单环节和审核阶段都要仔细核查,防止出错。对于专业资历较浅和对新鲜事物接受较慢的人员,可以设立会计核算培训,模拟演练“营改增”后的财务全过程和细节处理,帮助财务部门人员熟悉新税制下的财务环境;在财务与销售等相关部门的对接上,要注意财务要点的沟通和一致性。
结语:路桥企业由于其业务本身的特点以及受原材料购进的特殊性等因素影响,在“营改增”大潮中目前并未占取利好的优势地位。在“营改增”过程中,路桥企业要把握好企业的各方面变化,顺势而动,寻找自己的方向和定位。在税收总体规划和财务会计核算变化上,财务部门要做好“营改增”调整,积极与业务部门做好沟通工作,强化业务优化和税收筹划管理,针对“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变化提出对策和建议。
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4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实际取得的一定的财产收入,而不论这种转让收入是进行所有权转让还是非所有权转让,或者是进行租赁的行为,只要是企业取得了实际的收入,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课税。对于无产权的车位,其所获得的收入都应纳入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并缴纳税款,因此,其相关的成本或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转入销售成本,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将企业当期获得的净收入进行税款的缴纳,所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二、其他相关税收问题
印花税方面,无产权车位的转让由于没有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无产权车位的转让收入是按照租赁业务处理的,由于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方面,财政部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主要包括了具有建筑功能的地上和低下建筑物,以及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不仅仅包括地上空间的车位,而且还包括了地下空间所开发出来的车位。在税率方面,地下车位如果进行出租的,按照房产出租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无产权车位转让的政策在全国各地有很大的区别,相关税收的地方规定也有不同,在政策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此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缴纳房产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此对缴纳房产税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筹划:一是鉴于无产权车位使用权已不可撤销地让渡给了业主,业主成为事实上的实际使用者,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税收相关原理,开发商不应在保有环节对已经无法支配的房产承担纳税义务,而应由业主按照购置房产税率进行纳税;二是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无产权车位转让收入系一次性取得,计算房产税时是否以年化租金为基础,按年缴纳;三是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是否可按车位原值计算缴纳,按车位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注意事项
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5
关键词:无产权车位 转让 税收
税收是国家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而进行及时准确的纳税,不但可以促进企业纳税守法责任的履行,也可以防止因为不合理纳税或非主观少缴税款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政策允许条件下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同时根据优惠政策合理进行资源配置,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车位是企业进行商品房屋开发过程中所伴生的一种房地产资源,由于没有进行产权转让而只是所有权的转让,因此,从税法角度来讲实质上是长期的租赁行为,只不过这种租赁行为的期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一般称之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产权车位转让属于辅业,企业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往往容易形成多缴税款而导致纳税负担加重,或者少缴税款而导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两难境地。基于此,本文对房企无产权车位转让相关税收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帮助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一、营业税的相关税收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车位,由于不涉及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因此,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转让来缴纳营业税,而应从长期租赁角度来进行营业税缴纳。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在《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中对此比照了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纳税相关事项的规定,对于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的规定,不论租赁期限的长短如何,都不能将租赁行为比照房屋转让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照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的明细项目进行营业税的缴纳。从无产权的车位转让情况来看,由于其是房屋建筑物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因此,不论是作为成本对象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单独核算还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来进行处理,都应该按照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业)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纳税时间上来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否进行产权转让,对于以上事项如果是采用预收款的,应为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最长的时间为20年,超过了20年的租赁业务将视同为无效,而我国房屋产权的期限是40年到70年,而无产权车位转让虽然没有进行所有权转让,但一般和房屋所有权趋于一致,因此,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充分关注合同有效期,租赁期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进而确保房屋产权和无产权车位转让在时间上区域一致。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纳税处理。
二、所得税的相关税收问题
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实际取得的一定的财产收入,而不论这种转让收入是进行所有权转让还是非所有权转让,或者是进行租赁的行为,只要是企业取得了实际的收入,就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课税。对于无产权的车位,其所获得的收入都应纳入企业的收入进行核算并缴纳税款,因此,其相关的成本或公共配套设施费用转入销售成本,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将企业当期获得的净收入进行税款的缴纳,所收到的销售款也应当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三、其他相关税收问题
印花税方面,无产权车位的转让由于没有将所有权进行转让,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的范畴,但由于属于租赁业务,因此,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出售或转让应当以办理相应产权为标志,产权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出售或转让。无产权车位的转让收入是按照租赁业务处理的,由于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方面,财政部在2005年出台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主要包括了具有建筑功能的地上和低下建筑物,以及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产税的课税范围不仅仅包括地上空间的车位,而且还包括了地下空间所开发出来的车位。在税率方面,地下车位如果进行出租的,按照房产出租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无产权车位转让的政策在全国各地有很大的区别,相关税收的地方规定也有不同,在政策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此税收政策不够明确,建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缴纳房产税。具体执行中还要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确定,公司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有利的纳税方式。同时,注意规避纳税风险,以免除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在此对缴纳房产税的方式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筹划:一是鉴于无产权车位使用权已不可撤销地让渡给了业主,业主成为事实上的实际使用者,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税收相关原理,开发商不应在保有环节对已经无法支配的房产承担纳税义务,而应由业主按照购置房产税率进行纳税;二是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无产权车位转让收入系一次性取得,计算房产税时是否以年化租金为基础,按年缴纳;三是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是否可按车位原值计算缴纳,按车位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
四、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无产权车位转让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取得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对企业来说,不能仅仅只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会存在多缴的可能,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而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统筹。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一味追求节税效益而导致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
参考文献:
税收筹划注意事项范文6
关键词:营改增;咨询服务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2
咨询服务业隶属于现代服务业,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信息咨询、工程项目咨询、科技咨询、决策咨询、管理咨询以及涉外咨询等。2013年8月1日在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已历时一年有余。那么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从税款计算、定价机制、财务分析、票据管理等方面对咨询服务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咨询服务业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呢?本文将从选定纳税人身份、取得增值税发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区别核算不同类型销售额、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分析“营改增”背景下咨询服务业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8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试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低于500万元的企业就拥有了选择纳税人身份的权利。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取决于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
根据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方法来计算,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等时,可以算出应纳税额平衡点(咨询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6%):
销售额*6%*(1-可抵扣率)=销售额*3%
则,可抵扣率为50%。由此可见,当可抵扣率为50%时,两者应纳税额相同。但是,当可抵扣率高于50%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低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可抵扣率低于50%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则高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只有当咨询服务业企业的进项税可抵扣率达到50%或以上时,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后所承担的税负才低于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所应承担的税负;否则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越多,可抵扣额就越多,所缴纳税负就越少,有利于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咨询服务业企业在购买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时,都可以取得相应可抵扣凭证。今年邮政业刚刚实施了营改增以后,速递等业务也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主要着眼于以下方面:
1.合理选定供应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咨询服务业企业所选定的供应商多为以上两种类型企业的话,取得发票多数为不可抵扣发票,那么自身税负就必然加重。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除了考虑供应商的服务、品质、成本等因素,更应考虑该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素。通过选择能够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减轻税负负担。
2.将业务合理外包
综合考虑企业综合竞争力,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咨询企业可以考虑将不具备竞争力的业务外部委托给专业企业,以此降低运营成本,集中资源发展主营业务。同时,外部委托的企业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来源。
三、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咨询服务业在“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缴纳的是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咨询企业在发票管理上也要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其中,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认证、抵扣以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政策的把握。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使用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注意事项作出了详细规定。
2.需要引起咨询企业重视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应尽量避免因主观操作原因导致未作认证抵扣,从而增加纳税负担。
3.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尽量合理利用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