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相关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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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法律

税法相关法律范文1

关键词:管道企业;税收;缴纳;分享

长输油气管道企业点多线长,管道途经地各地方政府承担管道安全监管职责,但管道企业却不在当地纳税,影响了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和管道保护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从管道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税收分享政策着手,厘清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一、管道企业运营期间所缴纳的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国家实行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成为管道企业的主要税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一,当期销项税额,主要是基于销售管道输送服务,收取管输费而缴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管道企业在向油气管道输送服务的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取得营业收入时。根据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的增值税最新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第二,当期进项税额,主要是各项成本支出费用,包括管道设施建设、修理费用,物资采购费用,电力等能耗费用,业务外包等技术服务费用,科研费用,运营管理费用等,由货物、服务的提供方收取费用而缴纳的增值税。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在管输费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减去支出各项成本费用时由货物和服务方缴纳的增值税,得出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增值税超额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如销售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存货成本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管道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1.管道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额为计税依据,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增值税等税收缴纳时同时缴纳。2.管道企业在城镇内使用土地,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财税〔2015〕76号)规定,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油气长输管线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管道企业据此可申请免税优惠政策。3.管道企业还可能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缴纳环境保护税;基于所有的房产缴纳房产税;基于土地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基于合同签订等事项缴纳印花税;基于购买车辆而缴纳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基于水资源使用缴纳资源税;不再详述。

二、税收的缴纳地和分享

(一)增值税的缴纳地和分享

第一,基于管道运输服务缴纳的增值税,在开展管道运输服务的管道储运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缴纳。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分公司的,且该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管道输送服务,取得销项税的,有关增值税在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缴纳。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其中中央和地方各分享增值税的50%。因此管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50%归中央享有,50%归缴纳税收的企业注册地享有。

(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地和分享

1.税收缴纳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管道企业在工商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注册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应当在总公司所在地汇总计算并缴纳。2.税收分享第一,管道企业为中央企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第二,管道企业非中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均为地方享有。管道企业属于中央企业的标准,应当是中央企业总公司或者中央企业总公司所属独资或全资企业,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合资成立的公司,不论中央企业出资比例大小,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按中央企业计,其企业所得税均归地方享有。

(三)其他税种的缴纳地和分享

管道企业缴纳的其他税种,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环保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均在企业工商注册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缴纳,并全部归地方享有,但其他税种缴纳税款占管道企业总缴纳税款的比例较小。

三、管道税收分享问题评析

(一)博弈焦点和存在的问题

第一,管道企业所属管道线路往往跨越多个省、区、市,但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企业工商注册地缴纳,而管道线路途经的各地方并不享有。第二,管道企业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二级管理单位,管理区域内的管道设施,但结合原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内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368号)有关精神,二级管理单位若仅为管道企业的内设机构,在企业内部提供劳务或服务,不对外经营,则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进而也不会为二级管理单位所在地带来增值税税收。但若管道企业在总公司注册地之外注册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可以为地方缴纳部分增值税;子公司可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加剧了管道企业与管道线路途经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管道线路途经地政府经常会要求管道企业在其区划内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扩大其税源;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提出成立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股比99:1的合资公司,从而使管道企业所得税全部落地。

税法相关法律范文2

一、普法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素质,―2015年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国税工作宗旨,继续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深入在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促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强法治国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普法总体目标:

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任务:

对社会,全县国税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国税系统内部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五、普法措施和要求:

税法相关法律范文3

(一)在税法理论基础方面此项内容旨在考察调查对象在理论上对税收征纳关系的本质认识,数据如下:

1.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平等关系的有215人;认为是B、不平等关系的有115人;认为是AB两种关系都有的有33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16人。2.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的有121人;认为是B、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的有110人;认为是AB的有77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68人。3.关于税款的本质认识问题:认为A、税款是债的有29人;认为B、税款不是债的有27人;认为C、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的有96人;认为D、税款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认为E、税款从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是行政权力的体现的有81人;认为F、其他的有26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税收法律及其原理认识模糊,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相关人员都不够重视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不够深入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也有一定数量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摆正位置,也不能正确看待税款的债权性。

(二)在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方面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了解调查对象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的具体掌握情况。第一,对于是否知道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知晓的途径上,可以看出:1.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20人;认为B、不知道的有89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2.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第二,在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立法目的的认识上,认为是:A、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顺利征收,维护国家利益的264人;认为是B、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49人;认为是C、维护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31人;D、说不清楚的3人。第三,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体现了税务机关的A、行政权的有71人;认为体现了B、公法债权的有49人;认为C、既体现了行政权力又体现了公法债权的有207人;认为是D、其他的有15人。第四,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和行使方式,期限问题的认识不足:1.对于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2.税收撤销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3.对于税收撤销权、税收代位权行使方式问题,认为A、运用行政权力行使的83人;认为B、只能向法院提讼的126人;认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认为其他的有48人。4.对于税收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应该为A、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的有160人;认为应该为B、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的有50人;认为应该为C、运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内的有141人;回答为D、其他的有13人。5.对于税收代位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性质应该是A、诉讼时效的有228人;认为是B、除斥期间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第五,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效力,认为:1.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会不会影响到与纳税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认为A、会的有124人,认为B、不会的有133人;回答C、说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2.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83人;认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胜诉后有无直接受偿权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150人;认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税务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着较多懂法者不懂税,懂税者不懂法的普遍现象,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能准确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操作认识比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调查税务机关实施撤销权、代位权的实践情况。第一,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1.是否行使过;A、没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2.具体原因A、没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第二,在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1.是否被行使过;A、没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2.具体原因A、没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第三,针对法律工作者熟知税收代位权的情况: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以上一系列数据表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践中很少实施,情况并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一是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1)在税收宣传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宣讲,深度不够;(2)绝大多数税务干部对税收优先权能够理解,对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没有理解,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税务机关从来没有查处过这类案件,不是说这类问题没有发生,而是主客观原因造成的。二是所调查到的税务机关均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几乎90%的税务人员不知道或回答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没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三是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四是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都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五是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在已经办理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案件的律师或法官中也都从来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

二、思考与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是否属于“虚置”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法律并无绝对的优劣或价值,凡是适合国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尤为明显。由于税收广泛而深入地存在着,而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现代社会有大量具有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的税法规范,因其政策性经常发生变动,再者为解决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税法解释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各种通知答复意见等经常发生。致使我国的税收实体立法层级多、层次低,而程序立法层次较高,但是过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在税法中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无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中,程序复杂。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只能也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并非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来直接实现,这一手段较其他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的措施比较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现行税法的不具体,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专门抽出时间,投入精力学习民法、合同法等部门法的知识才能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层税收任务的繁重,致使税务人员在学习税收业务知识,都难以保证,从而使得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无法保证,致使无法学习也疏于学习,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实践中运用该制度追缴税款者为数极少,让人不得不怀疑该制度正在处于“虚置”的尴尬地位。为此,建议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之前,不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通过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规定,以解决学习难以保证和在实践中操作性差的问题。第二,在培训上,应注意将业务培训与法律培训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重视业务培训,轻视法律培训,尤其是与税法相关的其它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系统、不扎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问题,部分税务人员对法律知识、税收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情况,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鉴于此,应该加强税务干部的税法教育与培训工作。税务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执法程序要求既规范又严格,《税收征管法》对民法制度的借鉴给税务人员愈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学习税法,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认清自己作为依法治税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依法征税。

为此,我们建议税务人员不仅要掌握税收法律规定,更应当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其对税收债权保全的操作有全新的认识和掌握;要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促进学习,提高水平。第三,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制度,弥补税务机关相对于纳税人,信息缺乏的现状。从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力量看,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一个管理员管理几百户的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是有限的。就纳税人而言,其债权债务、资金运转以及财务情况既属于企业内部机密也与其他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企业欠税原因更是复杂多样。因此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想法设法对税务机关隐瞒财务实情。而现有立法规定的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比较特殊,这种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清欠手段的运用。从立法机关对税收撤销权、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看,目的显然在于要有效防止国家税收人为流失,切实保障国家税收,税收代位权的目的应该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而为一般担保的,同时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也应纳入纳税人的责任财产范畴。为此,国家应考虑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制度,包括财务信用和经营信用两个方面,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纳税人财务状况的有效监控,还要尽可能实现对其经营状况的了解,对于后者可以通过设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和财产转移向税务机关备案制度加以实现。第四,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从纳税人的角度讲,欠税的原因多样的。既有可能是由于资金紧张,其为保障持续经营而出现拖欠税款现象,还可能是因贷款利率与滞纳金加征率的悬殊,利益驱动使然。从社会角度讲,全社会尚未形成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和依法纳税的一种社会氛围。但是归根结底在于纳税意识的淡薄。从税务部门讲,仅仅靠对税法的宣传,并不能使纳税人的意识提高到相应的高度,而护税时使用的清欠的手段与力度也还远远没有跟上,因而税收代位权从2001年5月随着税收征管法下发后,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更多的时候体现在一种宣传的层面上。

税法相关法律范文4

【关键词】寒地水稻;生长;发育产量;氮效率

中图分类号:S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00-01

一、对水稻茎蘖动态的影响

水稻单位面积茎蘖数变化情况是决定单位面积产量主要因素之一。在水稻拔节期前,农户常规管理与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单位面积茎蘖数高于对照和高产高效管理,原因是农户常规管理与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氮肥重要用在前期(7叶龄),造成旺长,群体过大,在拔节期后农户常规管理与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单位面积茎蘖数急速下降,原因或是前期群体郁闭造成许多无效分蘖和病虫害而影响单位有效茎蘖数,而在抽穗期高产高效管理单位茎蘖数最大,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持续降低,在收获是高产高效管理单位有效茎蘖数最大为648株/平米,而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为576株/平米和596株/平米,对照只有386株/平米。经过方差分析,不同氮肥管理技术中,对照在幼穗分化期、拔节期、抽穗期、穗后20天和成熟期均与其他处理达到极显著差异,高产高效管理在拔节期、穗后20天和成熟期与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均达到显著或极显著差异,在其他生育时期差异不显著。

二、对水稻叶面积指数的影响

不同氮肥管理技术都是在抽穗期叶面积指数达最大,在幼穗分化期和拔节期都叶面积指数是CON>CNE>HYE>NO,在穗后20天高产高效管理的叶面积指数最大为350。原因可能是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前期重施氮肥,造成水稻旺长,群体过大,而高产高效管理氮肥总量控制分期调控,在9.0-9.5叶龄施用了穗肥,为后期养分的吸收提供了保障,从而在抽穗20天以后高产高效管理还能保持较多的绿“源”,防治了早衰现象。经过方差分析,在幼穗分化期、拔节期和抽穗期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与其他处理均达到显著或极显著差异,而他们之间差异不显著;在穗后20天高产高效管理与其他各个处理均达到极显著差异,而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之间达到显著差异,原因是高产高效管理在9.5叶龄时施穗肥,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在8.0-8.5叶龄是施穗肥,农户常规管理在6.0叶龄时施完所有氮肥。说明在水稻生育后期还需要足够氮肥才能保证水稻高产。

三、对水稻生物累积量的影响

不同氮肥管理技术生物量都是随着水稻生育进程呈增加的趋势,都是在拔节期有个快速增长时期,且符合作物生长的“S”曲线。在水稻幼穗分化期和拔节期都是CON>CNE>HYE>NO,原因是在水稻6叶期农户常规管理施完了全生育期的氮肥,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施用了82%的氮肥,而高产高效管理施用了57%的氮肥,因此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生物累积量相对较多。从抽穗期到成熟期,不同氮肥管理技术的生物累积量发生了变化,HYE>CNE>CON>NO,原因可能是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在生育前期重施氮肥,生长过旺造成许多无效分蘖,而高产高效管理氮肥总量控制分期调控,在水稻生育中后期分两次施用了氮肥的43%,有效的保证水稻对氮素的需求,并防治早衰现象。经过分差分析,在水稻生育前期即幼穗分化期和拔节期,农户常规管理和与高产高效管理、对照均达到显著或极显著差异,他们间没有差异;从抽穗期到成熟期,HYE>CNE>CON>NO,他们间均达到显著差异或极显著差异,原因是相对农户常规管理来说,高产高效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增施了29%和23%穗肥,在成熟期,生物量累积量相对农户常规管理增加了11%和7%,表明在水稻生育中后期增施穗肥有利于增加干物质累积,为高产奠定基础。

四、对寒地水稻氮效率的影响

氮素利用效率的定义是籽粒产量与土壤供氮水平的比值,因此合理施肥能够充分利用土壤氮素潜在能力,以最少的氮素投入满足水稻高产对氮素的需求。不同氮肥管理技术对寒地水稻氮素利用效率的影响,高产高效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提高了14.9个百分点和7.7个百分点,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提高了7.2个百分点。经过方差分析,不同氮肥管理技术对寒地水稻氮素利用效率的影响的各个处理均达到显著或极显著差异。结果表明,氮肥总量控制分期调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氮素利用效率。

五、结论

研究表明,在氮素利用率方面,高产高效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提高了14.9个百分点和7.7个百分点,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提高了7.2个百分点;在氮素吸收效率方面,高产高效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提高了16.2个百分点和9.4个百分点,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提高了6.8个百分点;在氮肥吸收利用率方面,高产高效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提高了22.5个百分点和9.3个百分点,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提高了13.2个百分点;在氮肥农学利用率方面,高产高效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提高了23.8kg/kg和10.2kg/kg,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提高了12.6kg/kg;在氮肥偏生产力方面,高产高效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分别提高了34.9kg/kg和12.5kg/kg,而农户高效施氮管理比农户常规管理提高了22.5kg/kg;并且各个肥管理在氮肥利用率之间均达到显著或极显著差异。

参考文献:

税法相关法律范文5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集团税务筹划是从企业集团的全局性出发,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投资、筹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涉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它与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过程可以分为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是集团这个整体,它比一般企业更有税务转嫁能力、资金转移能力以及企业集团内各成员间的转让定价平衡企业间税负,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特征是全局化,整体化。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能产生财务协同效应,即1+1>2;

2.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能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现统筹安排以达到控制和协调的作用;

3.企业集团下辖多个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多种商品,横跨多个行业,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各成员企业的自身优势,平衡各成员企业间的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目标

一方面是在企业集团现行产业结构、经营范围和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会计记录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过程选择合理的记录方法而达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企业投资、债务重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概括如下三层。

1.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款支出占到企业成本支出的较大比例,它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效果,因此,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第一层目标。

2.资金成本最大化和纳税成本最低化。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对于企业来讲无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而且税款金额越大,推迟时间越长,企业的资金运作时间价值表现会越明显,因此,合理安排推迟纳税时间是税务筹划的第二层目标。

3.恰当合理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最低目标,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以及避免因涉税而造成对企业的名誉损失,这是税务筹划的第三层目标。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缩小整个企业集团纳税税基。缩小计税基础一般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主要表现为降低营业收入,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的主要方法有分期收款、按完工百分比推推迟确认收入,采取改变存货计价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资产租赁法等加大可据实列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等财务会计手段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组织结构的选择等纳税筹划技术,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如:电脑生产企业,生产每台电脑原材料1000元,销售3000元,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拆分成一个销售公司,将企业生产的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拆分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为3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表面上看拆分前后企业集团税额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未拆分前税前可扣除费用标准的基础是3000元,而拆分后税前可扣除费用限额基础是5000元,扣除基础提高税前可扣除限额增加,相对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2.制定企业集团转让定价实现税负转嫁。企业集团转让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是集团最常用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区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区关联企业,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高税区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减少了,而且下降幅度大于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最终可以使集团整体税负下降。

税负转嫁虽然不会影响企业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企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企业成员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故税负转嫁成为税务筹划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原材料可以较低的价格成交,然后以一定的价格发包给物流公司,运往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和物流公司;或者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关规定税务筹划。现行税法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的税收规定,例如:高新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免税农产品经营者增值税优惠以及消费税单环节增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等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立足点。因此,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合理的选择运用,做好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安排,达到企业集团的税务整体下降。

如:庆丰酒厂生产一斤白酒要原材料100元,售价为300元,应纳增值额为(300-100)×17%=34元,应纳消费税额为300×20%+0.5=60.5元,而如果庆丰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以每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每斤30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对于集团来讲应纳的增值额为(200-100)×17%+(300-200)×17%=34元,增值税没有变化,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0×20%+0.5=40.5元,应纳消费税降低了20元。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讲消费税负担降低比例高达30%,故合理应用税法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4.企业集团整体延期纳税期限。不同时点的资金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对于企业集团推迟纳税时间就相当于企业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税额越大,推迟的时间越长企业获得的收益将越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预缴税款中少交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也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一种思路,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在前期多列支费用,少列支收入,提前增加固定资产,利用租赁形式代替资产购置,推迟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等等,总体不突破税法要求的范围内,达到合理调整利润实现时间的目的,从而整体推迟纳税时间。

结论: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远不止本文提到的内容,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培养正确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规定,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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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策划的特点

1.1 税收策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

在以前的财务管理活动中,主要看重研究所得税怎样影响现金流量。例如纳税人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利润要在税后的条件下衡量,在项目分析和开始时,考虑相联系的税收减免,这将降低研究和开发项目上的税收开支,而这些增量现金流量可能会使原本亏损的项目变得收益大增。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的每一项经济活动会包含许多税种,所得税只是其中之一。税收策划的主要内容是与纳税有关的活动,与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分析和财务运算等步骤关系重大,它会研究与企业有关的征税活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只有这样,企业才会认真地考虑税收策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如果想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适当地策划,就要建立在企业自身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这样才有经济利益可图。

1.2 税收策划是在提前策划的

税收是分种类的、纳税对象也根据纳税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种类、税目和税率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数额的限定,但是在纳税过程中可以缩减纳税。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都必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下进行经济活动,由于税收的政策不同,纳税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纳税对象上会有纳税数额的不同。企业不仅进行投资、筹资,也进行经营、核算等活动,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是不同的,税收数目也随之不同,这样当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时,纳税人就可以以这些为依据,进行合理合法纳税。而且税收策划是在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下,无论是税收额还是税率都要在相关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且企业的纳税义务确定之时就是企业相关经济活动开始之时。纳税是有一定的延后性的,以此来说,税收策划在提供企业经济决策时,是先要进行经济预测,再对所实施方案进行仔细研究,再付诸实施到经济活动中的。

1.3 税收策划是一种合法行为

企业要进行经济活动,必须合法进行税收策划,在此之上,可以适当缩减纳税,但它区别于避税。如果从结果看,这两者都是合法的,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它们在现实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中实际进行策划时,采取的方法和研究的重点的所在都有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经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收方式中的一些不完美的规定,故意利用此方面的经营活动机会以便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因此侧重采取专门的经济活动措施;实际生产经营中税收策划在策划企业的生产活动和财务活动时,注重的是研究企业的内在特征,必须在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下进行。避税是不可取的,只能给企业带来短期收益,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实施起来将会越来越艰难;但是税收策划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长期策划,具有长远发展的意义。所以,税收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是一种有益的理财行为。

2 税收策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在税收策划中,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的税收约束主要有:通过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要实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果效;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政策是缩减纳税,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通过对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的筛选,最大限度地把握关于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几个特殊的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策划纳税,以期取得税后收益最大化。

2.1 怎样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计算实际成本时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可供选择,前提是企业应根据实际发出的数量考量发出存货,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税法规定在进行成本计价的核算时,发出的存货必须按企业经济活动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考量。企业的收益亏损情况、财务情况及税收情况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

2.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不是减免税期间,应首先考虑加速折旧法,提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使所得税款延后缴纳,从而收获延缓纳税的收益,这就等于合法从国家收获了一笔无息贷款;在减免税期间,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与加速折旧法相对来说,可以延迟折旧的提取,增加减免税的所得,享受最大限度的优惠。但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将用加速折旧获得的时间价值与非加速折旧取得的减免税利润进行比较后,再对折旧方法进行筛选,以保证税后收益最大化。

2.3 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的选择

对坏账的核算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类,而备抵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更符合财务管理原则的要求,与实际发生后在税前扣除相比较,计提准备金的方法,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坏账准备中的提取方式,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两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者较多,这两者都能用于计提坏账准备,以实现增大利润减小费用,实现缩减纳税的目的。如果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就应该考虑是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这种方法的采用会让坏账准备推迟确定。这样使利润得以提前确定,很好地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

2.4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是两种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如果想让每期溢折价的摊销额都差不多,则宜采用直线法;如果想要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和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相等,则宜采用实际利率法。最终核算的应计利息会发生变动,是因为债券投资溢折价的分摊会引起债券账面价值的变动。每年的利息费用摊销额不同是因为在摊销方法的选择上有差别,当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时,就应该折价买进债券,使前几年的投资收益比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少得多,从而实现递延纳税的目标;当企业选择直线法进行摊销时,就应该溢价买进债券,这样才能使更多的经济利润流入企业。

3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策划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扩大使我国的企业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日益发展壮大。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想增加企业经济利润的流入,首先采用的会是减税的办法。而这种手段必须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开始,因此,税收策划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重视。从税收策划的基本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策划活动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最高目标。就税收策划自身来看,虽然它属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内容,但是不仅是一种财务管理行为,而是与企业的经济活动相辅相成,和企业的高级理财活动的性质相同,包括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而且,由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都要与企业的税收直接发生关系,因而,税收策划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做好税收策划工作有着很重要而且实际的意义。税收策划与财务管理活动之间有着割舍不断的关系,而且对财务管理的影响重大,它的主要内容有:

3.1 税收策划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益处

税收策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非常重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成果影响很大。企业财务活动离不开税收,只要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都与税收有关系,是财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需要对企业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统筹安排,同时又必须把合法纳税的因素考虑到范围内,对筹资的方法、途径等进行规范化策划,这也是最合理最经济的统筹方法。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税后利益最大化才是企业最先要考虑的问题,所以企业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纳税的部分决定的,也要考虑到税制对投资的影响。在进行生产经营时,企业决策是针对如生产规模、购销和成本费用等活动展开的,这些内容都会与纳税的问题相联系。同时,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中,纳税也直接影响分配方式的选择、利润的处理方式和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所以,税收政策需要通过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和会计核算的方式来进行,这不仅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熟练地掌握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明确我国的财务制度和相关税务法律法规,从而能够更有力地进行税收策划工作,这也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必经之路。因此,企业财务人员的基本业务能力是必须要过关的,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3.2 税收策划能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策划的作用,通常都会对财务的管理工作进行严格地要求,一方面要建立起适合的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对财务管理方法和工作流程、细节等进行严格地规范,这样也间接地达到了合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目的。

3.3 税收策划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的税收策划既缩减了企业的纳税金额,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企业收支相对平衡的条件下,缩减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量,就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从而加强了企业的资金使用量。

3.4 税收策划能使企业正确决定投资决策

要想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那么企业要在经营中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必不可少。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税收对企业的影响重大,所以得慎重考虑,通过对税收的策划,能够让企业在理想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投资决策。

3.5 税收策划能使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收策划的作用是延迟纳税的期限和提高企业纳税资金的使用时间,通过这样的手段,企业能够获得一笔资金来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这样就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要使税收策划顺利展开,就必须先做好财务策划。要想实现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成本认定和收益预测,就要做好财务管理策划。

4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及筹资策划顺利地进行,企业就要时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并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时常是多样的复杂的,企业应纵观内外的环境情况,策划属于自己企业文化和背景的方案。

4.1 企业进行税收策划,要以经济原则为中心

企业进行税收策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减少纳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在进行税收策划的实际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策划成本和费用,因此企业必须对预期获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只有税收策划所带来的预期获得的收入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策划才有可行性,否则需放弃此策划方案。

4.2 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务必守法

税收策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减少纳税,从而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与偷税、漏税、避税有明显的本质区别。所以企业每当进行税收策划时,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让税收策划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