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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论文范文1
保险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主要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以及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最低程度的对社会中的广大劳动者实行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商业保险却是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基于合同的约定所建立一种保险关系。商业体系保险的范围一般讲比社会保险要窄,而其保险费却远高于社会保险。有关保险的法律事务很多。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主要的工作内容是:
第一,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主要工作。这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工作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查,确实了解自己可以享受什么样的保险权利,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自己就会造成单方违约。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都是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且随着保险种类的增多和日益多样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更为复杂,更具有专业性。因此,尤其是律师在办理签订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法律事务中,要认真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诸如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及其免除、保险期间,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赔偿及其支付办法等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且要根据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进行有着重点的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保险人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相互关系。只要这样,才能尽可能地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保险合同变更和履行中的主要工作。这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或保险合同的内容如保险期俭、保险费或保险赔偿金等的变化上。主要的是这种变更必须是保险当事人的双方自愿而且要经过合同确认等。保险合同的履行,是保险法律事务中又一重要的内容。主要表现在要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何索赔、在合同约定的什么条件下可以索赔、保险人在什么条件下应按约理赔等。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以及其的真实性程度等,都是律师在办理此类事务时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内容。当然,根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所要进行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而且要复杂的多。
第三,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的主要工作。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真实性程度、是否应予理赔、索赔是否成立以及金额应该是多少等方面发生纠纷时,律师的主要工作应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仔细地调查取证,争取使双方取得和解或进行调解。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双方的纠纷。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2
药物治疗是控制心律失常的主要措拖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心律失常抑制试验(CAST)出乎意料的结论,使人们对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药物的治疗过程中如何运用循征医学的结论,指导临床正确、安全、合理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仍有不少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合理使用
心律失常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治疗学角度上讲,并非一有心律失常就要用药,而是需要正确评估病情,严格掌握适应证,做到安全、合理用药。
合理使用的必要性:①药物负性效应的警示作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致心律失常作用、负性肌力作用、脏器毒性作用及其他不良反应等提示,临床医师应合理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②卫生经济学关于价效比的要求。③不合理用药导致医源性心理疾患。
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掌握循证医学结论和药物的药理特性:①掌握循证医学实践的结论:如不同类型、同一类型不同品种的药物对心肌梗死患者远期预后的影响。②掌握常用药物的药理特性:包括药代学和药效学,特别是对心肌电生理与机械功能的影响。
准确评估患者的病情,减少诊治偏差:①消除诊治误区:最为常见的是将青少年的良性室性期前收缩当作“心肌炎后遗证”,将不明原因的老年患者房颤或室性期前收缩归因于冠心病,进而滥用抗心律失常药物,甚至胺碘酮。②纠正相关背景因素:应努力查找并纠正导致心律失常的相关背景因素,如有无器质性心脏病、不适当用药、内分泌功能障碍、酸碱失衡及电解质紊乱等,避免在纠正背景因素前直接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
其次应严格掌握临床用药适应证:①心律失常引起相关的临床症状,并明显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②心律失常引起血流动力学障碍。③心律失常的存在直接或潜在导致或增加猝死的风险。
再次需加强用药后反应的监测:①疗效的监测:观察患者症状改善情况及动态心电图监测疗效。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无器质性心脏病临床依据、预后良好的室性期前收缩,其疗效的观察以症状改善为主,不主张频繁地做动态心电图监测。②毒性反应监测:应注意监测相应药物的毒性反应。
最后还需要始终遵循个体化治疗原则:应始终遵循针对每一个患者的个体化治疗原则,包括药物种类、剂量、用药方式的选择和把握等。
心律失常药物治疗中存在的问题
心律失常的病因诊断不准确:临床实践中存在有关心律失常病因诊断上的误区。最常见的是将年轻患者的室性期前收缩或非持续性室速诊断为心肌炎或心肌炎后遗症;将老年人室性心律失常或房颤诊断为冠心病所致,并随便使用抗心律失常药物。
心律失常药物使用欠合理:抗心律失常药物使用上有用药泛滥和不合理现象。造成前者的主要原因是诊断上的误区、对室性心律失常危险程度的判断有误或界定不清、对用药适应证把握不严等。导致后者的主要原因是不了解循证医学重要结论、不了解各种抗心律失常药物的药理特性和用药指征。
新的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前景堪忧:循证医学实践使抗心律失常的研究热点由Ⅰ类转移至Ⅲ类药物。具有多通道阻滞作用的第一代Ⅲ类药物胺碘酮、索他洛尔“口碑”尚可,但有缺点。特异性阻滞ⅠKr的第二代纯Ⅲ类药物如伊布利特、多非利特,虽对房扑、房颤的转复显示出良好的疗效,但在SWORD(d-sotalol)和DIAMOND(dofelitide)研究中,这些药物用于心肌梗死或左室功能障碍患者后得到令人尴尬的结果,使人们对新的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前景堪忧。具有同时阻滞ⅠK和ⅠKr并兼有阻滞其他通道和受体作用的第三代Ⅲ类药物(如阿齐利特)前景如何?其作用于心肌梗死后猝死高危人群的疗效怎样?
同时在临床应用过程中,还存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的情况,在联合用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以达到疗效高、不良反应少为目的。②最好不联合用同类抗心律失常药物。③Q-T间期延长,在选用有可能进一步延长Q-T间期的药物时更需慎重。④最好避免与可能增加其不良反应的药物合用。⑤β-受体阻滞剂不可与异搏定合用。⑥应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联用时,应十分慎重,且应加强监护。
讨论
不少学者提出,应放弃应用抑制钠快速通道的药物,并建议改用延长动作电位、增加不应期的钾通道抑制剂。另外,常用的Ⅲ类药旋太可(索他洛尔),市售为左、右旋施太可,兼有β-受体阻滞作用,而右旋(d)施太可可快速抑制晚期钾电流,其β-受体阻滞作用较弱,被认为可应用于左室功能不全者。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3
【摘要】企业集团财务战略是指在企业战略统筹下,按照企业战略管理的原则要求,遵循企业财务活动的基本规律,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本文从财务战略的实施入手,就财务战略实施基础工作、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探讨发电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管理,实现以企业集团整体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战略思维方式、决策及控制活动。
2002年12月29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五家发电集团公司宣告成立,总装机容量占全国的51%左右。这标志着我国厂网分开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运行近50年的电力垄断体制被打破,发电企业市场竞争格局逐步形成,在改革中应运而生的国有大型独立发电集团成为发电市场的竞争主体。
从长期生存和发展的角度出发,积极研究探索发电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管理,研究分析集团公司未来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现有实力和潜在能力,使其在充分利用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建成要素组合合理、资源配置优化、经营状况良好、综合实力较强、管理机制先进、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现代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的实施作为企业财务战略管理活动的重要方面,只有把财务战略贯彻到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中去,财务战略的作用才能真正得到发挥。
一、做好财务战略实施基础工作
(一)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和标准
为做好财务战略实施,发电企业集团应在强化以财务战略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理念的前提下,根据集团公司集约化财务管理模式,坚持把集团公司总部作为整个集团的利润中心、资本运作中心、财务信息中心、资金管理中心、风险控制中心,科学制定财务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流程,使流程有效服务财务战略。
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几个原则性问题:设计流程应该始终围绕整体结果或目标,而不是一个人或单个部门的工作任务;决策制定者应参与决策和执行过程,并加强自我控制力;对于由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执行,而结果最终又要整合起来的不同活动,在执行过程中要相互沟通。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遵循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结合集团管理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和利润分配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成果的预测和考评、经营责任制的考核等诸多方面,制定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作标准,不断调整和完善暂行办法,以形成较系统的制度控制体系,引导集团的财务活动规范化,使财务制度能够适合发电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一是要提升发电企业集团上下对预算的理性认识,建立利益共同、相互信任的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使预算既能体现经营目标又成为实现目标的手段。预算管理的各层次应统一对集团公司合理控制成本、适度利润增长等总体战略目标的认识,努力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形成经营者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相互信任、目标一致、共同努力的预算管理体制。二是要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预警机制,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会计分析方法,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逐步建立一套层次分明、概念清晰、内容全面、符合公司特点的预算报告体系,细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为各级管理层经营决策提供支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预算管理控制点的前移,逐步实现预算的过程控制。三是要加强预算监督控制和考核。为确保预算在资产经营中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生产经营活动应切实围绕确定的预算目标来运行,建立预算监督控制制度、预算分析报告制度,并以资产经营责任考核为手段,强化预算的激励约束作用,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四是要建立科学的预算模型。针对内部各单位的特点,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预算模型,实现预算管理的动态化、科学化。
(四)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
财务信息化是企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信息化建设要以发电集团公司信息化战略为指导,依托集团公司统一的信息资源,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计算机、网络、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立足于完善集约化财务管理模式,以价值管理为核心,以优化配置企业整体资源为目标,建设集预算、价格、核算、分析、决策与控制等功能于一体的,跨地域、跨层次、跨部门,网络化、信息化高度融合的财务信息系统;构筑战略财务管理架构下的决策支持系统,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各个模块的作用,实现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的全面融合,集团公司与分子公司的信息同步和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在空间上的远程处理、时间上的在线管理、时点上的实时反映和过程上的动态控制。要通过信息化建设,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水平,支持财务决策,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在统一管理框架下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进性与安全性、经济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结合;坚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持续优化。
(五)加强和改善财务监督
企业财务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这些风险存在于企业价值运动中,是企业最大的风险,影响全局。发电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担保风险、信用风险、电费回收风险、电价风险、存货风险、资产营运风险等,直接表现有汇率风险、现金流风险、高风险业务投资风险、信息失真造成的决策误判风险等。加强和改善财务监督,是控制和规避风险,促进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六)加强财务专业队伍建设
为了满足集团发展的需要,必须有一批适应现代化财务管理的专业化队伍。合格的财务人员不但要懂财务,还要懂生产、懂法律、懂金融,必须具备爱岗敬业的精神、依法办事的意识、刻苦学习的态度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在做好队伍建设方面,集团公司需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学习,鼓励其参加后续教育和各种培训,参加职称考试,提高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建设一支适应集团发展的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队伍;三是完善优秀财务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营造吸引人才的良好机制;四是建设集团公司财务人员信息库,摸清财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人员状况,为选用人才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实施战略成本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
(一)抓好存量资源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
加强电源开发前期工作,优化项目开发顺序。按照国家批复项目优先、投资收益率高的项目优先、电源空白地区优先的原则,对前期项目及拟开工项目进行调整。对于国家已经批复,各项建设条件已落实,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空间、较高投资预期收益的项目,加快建设,争取提前投产;对于投资效益中等,预计投产后市场空间一般的项目,坚持“按基建程序建设”;对于项目预期投资效益较好,但各项建设条件有待于落实的,继续落实各项条件。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形成优质的生产能力。工程项目建设是电源发展的第一生产环节,是奠定公司资产市场竞争力的基础阶段。瞄准国内最高水平,提高包括造价、进度、质量、安全等各方面的管理水平,建设一流电源工程,实现发电装机规模稳步扩张,确保新投产项目投资省、质量好、见效快,投产后尽快形成稳定生产能力,应尽最大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夯实电力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电源持续快速发展。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是集团实现经营效益的基础,是确保电源持续快速发展的保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做到每一项工作都能够实现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实现安全生产的闭环管理。优化运行方式,在确保多发、多供的同时使供电煤耗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向设计值靠拢,向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看齐,努力在生产环节增收节支,提高发电效益,以提高设备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为目的,抓好设备管理。
(二)积极调整电源结构,优化整合存量资产
从发电企业集团的现状来看,在集团系统层面考虑,进行资源整合是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将一厂多制的电厂进行公司制改组,彻底改变历史原因形成的管理混乱的局面。对发电集团间交叉持股的电厂,进行股权置换,理顺产权关系。利用目前电力暂时紧张的有利时机,提前整体转让或退出老小电厂。对于效益不佳的机组实施以大带小重建或关停退出。对于没有发电容量的空壳电厂,应进行人员分流安置,妥善退出。通过资产整合,打破原来资产的地域范围和企业界线,对存量资产进行企业间的转移,优化存量资产结构。将存量资产重组和企业集团在该地区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合理配置该地区的发电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三)进行管理流程再造,增强核心竞争力
五大发电企业集团组建时间短,目前在组织结构和管理方面不同程度存在着总部管理幅度过大及部门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定位、职能界面、管理流程不顺等问题,需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理顺内部关系,缩短管理链条,进行管理再造。
管理体制精干化。现有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基层企业的管理机构庞大,人员多,效率低。应精简机构,裁剪多余的,合并类似的。
组织机构扁平化。发电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目前大部分采用传统的“金字塔”形组织结构,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窄。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优化产业链条和价值链出发,根据相关业务和管理环节的特点,推行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扁平化管理,缩减管理层次,增大管理幅度。
重新设计管理流程。根据管理需要,利用信息技术对管理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包括工程建设、运行、检修、燃料、物资等管理流程。
完善风险防范和监督控制体系。在财务、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各方面构筑监控体系,并坚持制度和监督相结合,全面监控、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关口前移的原则,使经济运行和重大经济行为置于可控、受控状态。
(四)优化燃料煤炭供应,实施煤电一体化运作
燃料供应状况对经营影响非常大,燃煤的质量好坏、价格高低和是否足额及时供应,都将对发电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根据我国煤炭供应形势、电力行业发展态势的分析,未来煤炭供应紧张的状况将持续较长时间。面对未来的激烈竞争,各集团应及早制订煤炭供应战略方案,保证煤炭供应的优质、优价、及时,以保证集团的长远发展。
全国煤炭消费量的一半用于发电,70%以上的电能来自于燃煤火电,两个行业的依存度非常高。因此在市场化不断推进的环境下,煤炭企业关注自身的长期市场,发电企业注重稳定的燃料供应,双方存在着合作的基础,长期合同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也是最重要的保证途径。为获取优质、优价、稳定的煤炭供应,发电企业集团应与煤炭企业在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下签订中长期供需合同,建立健康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稳定煤价与煤量。
基于电力与煤炭之间的紧密关系及其对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作用,煤电一体化经营已经成为国家能源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在这种趋势下,为保证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企业集团应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继续坚持向煤炭行业渗透,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竞争力。一是通过投资开发新矿,兼并、收购已有煤矿,发挥电办煤的优势,把煤矿建设成为电力企业的联办矿,实现混合经营或者跨行业经营,从源头上控制煤炭资源。二是通过煤电资本的相互持股、参股或者控股,利用不同资本融合兼并重组。三是在煤炭资源丰富的地区建立大型煤电基地,实施煤电一体化运作,一方面延长煤炭企业的产业链,提高了产品的附加价值;另一方面保证电力企业煤炭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减少了供应环节的风险。
三、全面强化资金管理,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
要适应金融全球化浪潮,将资金管理界面拓展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综合考虑筹资风险和成本,比较银行贷款、增资扩股、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选择最佳方案。
(一)发挥财务公司优势,积极有效运作资金
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投资创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企业集团内部从事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财务公司可以利用其产业性特点,对集团公司的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利用企业集团内部单位资金运动的时间差、空间差和生产环节差,有效聚集资金,运用信贷杠杆功能,灵活调度资金,建立内部资金市场。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有着天然的资本纽带,能够实现信贷结合与产权融合的双重联系,弱化企业集团外在的信贷契约的不稳定性,实现贷款的统一管理,优化融资结构。企业集团间接拥有了财务公司的信用工具,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功能,通过国内外金融市场管道,将集团外部资金导入内部生产建设项目上来,使资金流向物流转化,缓解由于资金总量束缚和外在信用制度的牵制对集团造成的压力。
(二)利用资金规模效应,建立银企战略联盟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竞争也由国内市场扩大到全球范围。为切实提高发电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选择实力雄厚、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并与集团经营关联性大的金融机构组建战略联盟和合作伙伴,形成利益共同体,以达到优势互补、经营“双赢”的目的,并通过建立银企战略联盟的形式,为企业集团提供金融服务。
发电企业集团资金需求量巨大,这既需要多家银行的支持,同时也为金融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广阔市场。随着核心业务的不断扩展,对银行的融资方式和运作机制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贷款规模不断扩大,贷款种类涉及多,需要取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在融资方式上要求较为灵活,以满足下属单位根据市场变化规律自主选择贷款时机和期限的要求,应获得银行对资金使用的管制;在融资形式上,不但要得到包括信贷在内的间接融资,而且还要得到向社会的直接融资服务;在融资的币种上,为减少资金成本,满足国际化经营要求,需要银行提供多种币种或不同外币买卖服务方式;为打破原来银企之间单纯的资金供求的局限,需要取得银行提供的结算、信息咨询、电子商务、保函担保、外汇买卖等业务的配套金融服务。这些方面的需求,需要与合作银行进行战略合作协商,一揽子解决。
(三)借助资产密集优势,适时涉足保险市场,投资参股保险经纪公司
应对目前的保险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实施保险专业化管理,通过保险经纪公司把管理和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提出控制、转嫁风险的防损建议或管理方案,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使保险管理从事后理赔转化为事前预防,从单纯的保
险事务处理转化为对企业的风险防范,从静态的财产保险管理方式转化为对企业的动态业务风险控制。
寻求适当的时机,投资参股保险公司,从整体上提升综合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关注投资银行业务,积极参与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主要有企业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两大功能。目前,五大发电企业集团都拥有上市公司,远期集团还要实现整体上市,必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直接融资。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4
一是法律服务机构五花八门。目前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公、检、法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法官协会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务部,还有一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的同意直接到工商管理登记部门挂牌成立的法律服务部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抢滩掠地,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局面,各种机构的激烈竞争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相对变小。
二是法律服务人员鱼龙混杂。目前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主要有律师、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员、公、检、法的离退休人员、还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务市场中还存在着一部分“黑律师”、“土律师”,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没有法律服务的资格,却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人。律师与非律师不管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执业水平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非律师们在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与统一的监督机构,他们的非法执业严重地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律师的形象,直接阻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是服务市场不健全,服务面过窄。目前的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领域,而对纠纷的预防方面参与不够,整体来看,法律服务市场诉讼事务的比重远远大于非诉讼事务,这也是法律服务市场不健全、不成熟的一个表现。
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对策
一是从立法上确立律师的诉讼垄断地位。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发展还不完善,我国的国情决定不可能由律师垄断全部的法律服务业务,但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非律师从事诉讼或辩护已不适应强化控辩职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只有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具有执业经历的律师才能完成控辩平衡的任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实行律师垄断诉讼业务的制度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从立法上直接赋予律师诉讼业务垄断权,取消了其他非律师从事诉讼业务的合法依据,可以使非律师人员借无偿的幌子行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无法可依,也就整顿了诉讼领域的服务秩序。
近年来,律师人数越来越多,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法院、人民法院的出庭业务基本上由法律服务人员或“土律师”、“黑律师”垄断,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水平低下,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律师垄断诉讼业务制度也是提高基层司法水平的需要。如果建立了这一制度,既会使律师的诉讼业务按照市场规律流向小县城、城镇,也能解决大、中城市律师案源不足,而小城镇又请不到律师的矛盾。
律师事务论文范文5
2000年3月5日,甲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5500万元,约定2002年9月22日还款。为担保贷款,甲公司将其评估值7000万元(不包括地价款)的一栋大楼抵押给该银行,并于2000年3月21日到房屋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0年8月26日,甲公司又以该大楼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向建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经评估,该土地价值为3500万元。建设银行了解到该块土地是出让地,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抵押并办理登记,遂决定向甲公司贷款2500万元,约定2001年9月16日前还清贷款。2000年9月15日双方到土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1年11月5日,因甲公司届期未能偿还贷款,建设银行向人民法院要求实现其抵押权,拍卖抵押的土地清偿其贷款。审理中对本案房、地分押形成了几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据此,房、地分押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当确认两个抵押合同均无效,抵押权的设立也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三十六条两个“同时抵押”的规定,系法定抵押权的规定:以房屋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当然发生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设定抵押权的,当然发生其附着的房屋同时设定抵押权的效力;两种情况下均无须对后者进行登记。据此,两个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设定都有效,但属于“一物二押”性质的重复抵押,应以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前提,就是认为我国法律禁止房、地分押。因此,或是认为分押无效,或是曲为解释,认为“同时抵押”的规定系法定抵押权的规定。两者共同的缺陷是,均无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视经济生活的现实,对法律的倡导性规范作了刚性的理解和解释。
笔者认为:上述两个抵押均有效,但不是重复抵押,而是房、地分押。房、地分押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化原则并不矛盾。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但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在主体归属上应当保持一致。
这一原则,被称之为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其原因在于,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在物理上不能分离,为了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反之亦然。需要注意的是,此种一体化应是归属主体一致意义上的一体化,而不是权利客体附合意义上的一体化。古代罗马法实行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建筑物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德国继受罗马法地上物属于土地的附合原则,视建筑物为土地的重要成分(德国民法典第94条)。按照物权法物之重要成分不得独立成为权利标的的原理,物的整体与其重要成分随同转移。因此,此之所谓“转移”既包括转让,也包括设定抵押。这是因土地及其附着物被视为同一权利客体所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也就是权利客体附合意义上的一体化必然具有的法律效果,是“一物一物权”原则的体现。
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的原则。宪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但同时规定公民个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宪法第十三条)。即法律承认建筑物与土地构成相互独立的物权客体。并且,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恰恰是通过鼓励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来实现土地效用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目标的。作为其法律效果的自然延伸,当然就进一步强化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因此,现行法律所要求的一体化,不再是土地吸收其附属建筑物等附着物的“一物一物权”意义上的一体化,而是为了维持土地与其附着的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实行土地使用权与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在归属主体上保持一致的一体化。通俗所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就是这种房、地(地上权)应当维持其主体归属一致性的一体化原则的形象表达。显然,在此意义上,房屋与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一体转让并不意味着两者应同时向同一主体抵押。因为只有将房屋视为土地的附合物,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才必然导致其附着的地上建筑物同时抵押;而将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视为土地的附合物,是与我国宪法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可以相互分离的财产权制度相冲突的。如果从主体归属一致的意义上来看,则土地与其附着的建筑物同时抵押并无逻辑的必然性,也没有法律和经济上的必要性,还因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二元并存,徒增实务中的混乱和困扰。
二、现行法律实行土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的建筑物所有权在归属主体上保持一致的一体化原则
意味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应当同时转让或者随之转让;反之亦然。但在逻辑上,并不能必然推出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所有权抵押时,也要适用同样的规则的结论。这是因为:第一,抵押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非抵押物本身。抵押权的实现,其效果是抵押权人从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无论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同时抵押或者分别抵押,并不妨碍两者归属主体的一致性。分别抵押的,依法向同一主体转让,与一并抵押的向同一主体转让,其效果并无不同。第二,担保法第四十条明确禁止流抵押契约,抵押合同订有流抵押约定的,其约定无效。这就表明,分别抵押并不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其附着的建筑物所有权分别归属的结果。对不同物权客体交换价值的分别支配,与其在法律上的统一归属,是可以和谐并存的。第三,担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这实际上表明,法律所强调的是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同时转让(实质是在同一归属主体的意义上进行转让);而对不同物权客体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则是完全可以根据经济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区分不同的法律事实而相互分离的。超级秘书网
三、现行法律将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的一体化转让
延伸到一体设定抵押权,意在维持既存建筑物的完整与经济价值,简化权利关系。但转让的一体化足以实现这一法律政策目标,将该约束延伸到抵押权的设定,并无法律实益。事实上,由于我国不
动产登记机关不统一,抵押权设立的一体化约束缺乏相应的技术条件,导致经济生活的现实与这种一体化约束的愿望反差较大。在此情况下,对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目的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将现行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一体化原则解释为仅限于转让的一体化,是较为妥当的。据此,有关抵押设定的一体化规定,实际是倡导性法律规范。如果将担保法第三十六条“应当将……同时抵押”以及其他法律中的类似规定解释为法定抵押权,则违反文义解释规则;并且,由于公示方式的缺乏,法定抵押权的解释也容易导致担保实践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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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校车服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
一、校车运输合同的含义、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而,校车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校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校车运输合同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其主要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校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以承运乘客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享有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讲,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主要表现为购买车票),合同即告成立。
二、校车客运合同的内容
由于平时乘坐校车只需要买票或者充值就可以乘坐,并没有直接的书面形式合同需要再签订。我认为在这里并不是不存在合同,只是这个合同的内容我们基本默认了,只需要有车票或者电子消费凭证这样一个证权文书就行,这一点应该跟机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因此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就只能根据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内容。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鉴于校车的重复经营,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并不需要每次对合同内容进行重申。可以认为,校车的客运合同是只有几项内容空缺的格式合同。这份格式合同由承运人提供,除乘客一栏空缺外,其他条款都已经确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经常有承运人和乘客就车辆状况、行程时间、发车时间等相互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因此,明确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就是必须的,法律也明确要求公开性,此类合同同样需要将所有信息于公共范围内进行公布。根据我国运输合同的一般惯例,我们认为,该类合同中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默示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和不干涉驾驶义务,这个义务就校车来说没有特殊性,每个乘客都需要遵守,这不仅是为了维持乘车秩序,更是为了保障所有乘车人员的安全所应尽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结合具体实践来说,我们认为,校车运输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谨慎驾驶义务:关于此义务校车的客运合同与一般客运合同有的谨慎驾驶义务没有特殊性。鉴于校车运营是有专业团队,因此应该建立起对司机投诉的长效机制,对于开“斗气车”、服务态度差的司机应给予罚款等经济处罚。
2. 按照约定路线运行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在校车运输过程中,除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或者双方约定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送到目的地。至于有些时候校车不按既定运输路线行使而造成时间损耗的情况如何处理,关于这一点合同法暂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3. 提供适载适量车辆义务:关于适载即承运人的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经营业务。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这里就出现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因为校车的封闭状况,加之有的同学把食品带上车使用,导致车内空气状况极端恶化,从而使其他同学坐校车成为一种煎熬。因此司机应要求乘客不能带散发气味的食品上车,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车内环境,是司机应履行的义务。
关于提供适量的车辆的义务,鉴于校车运营不同于完全市场化运输的特殊性,其应备足足够的车辆和司机,以保障同学和老师对于校车出行的需求。校车运营时间还应符合学生及老师的生活习惯,既要满足老师早晨上课和出行,也要满足学生外出交流和活动。但现实中,因为承运方和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有承运方单方面决定。作为乘客的学生,因为校车在学校里几乎是一种垄断地位,很多情况下都“被校车”。校车运营的时间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合适的安排,比如可以就搭乘人数、频率统计,尽量制定出合理的班车时间和发车频率,在进行统计、取得老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大学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