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1

[摘要]:建设工程分包活动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管理运作中经常接触的业务,当前建设工程市场混乱和无序的现状催生了这一领域的立法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分工更加明确,规范有序的分包活动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联系必将更加紧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彰显重要,本文从案例入手,通过对建设工程分包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透过表层,探寻立法及判例投射出的工程分包立法、司法的新动向。[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发包资质连带责任

一、分包案例

20__年,辽宁省A路桥建设公司在承建南(阳)邓(州)高速公路NO.1合同段工程后与河南南阳B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由B公司承包其部分工程,B公司又与C某(包工头)签订了《内部施工劳务协议书》,将承包的钻孔灌注桩工程交由C某施工。C某又与D某(包工头)签订了《承揽钻孔合同》,D某雇佣民工孙某等为其工作。8月,孙某在打工时因他人操作失误被从钻井架上摔下致重伤。后孙某因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同A、B、C、D四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见人民法院网20__年)。

本案涉及到建设工程分包资质及安全事故责任承担问题,涉案的辽宁省A路桥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公司承包,B公司继而层层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施工导致生产隐患存在直至发生安全事故,由于辽宁A路桥公司与B公司、C某、D某是内部劳务关系,后三者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辽宁A路桥公司首先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或单位进行追偿。

该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__年5月1日施行,下文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笔者注意到,近几年,最高院及国务院相关部委对建设工程分包领域给予了极大关注,或直接或间接涉及工程分包的立法密度极大,笔者认为,随着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的加剧,建设市场合法有序发展的目标与不规范现状的矛盾日益突出,工程纠纷与日俱增,国家势必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保证该领域的和谐有序发展,从这一点来看,近年建设工程立法、司法领域诸多大的动作当属必然之举。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司法领域的这几个新动向是值得予以极大关注的,它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运作。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分包等相关理论的探讨,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来理解立法内涵,探寻司法动向。

二、分包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区别

1、建设工程市场图示

B(分)发包

(分)承包

建设A发包施工总(分)发包专业工程(分)发包劳务分

单位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承包企业(分)承包包企业

A发包

承包

如图所示,施工企业(也称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开发商)在工程承、发包活动中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构成建设工程一级市场,在这里,施工企业直接面对建设单位,构成图中的A类合同关系。B类合同关系中,工程承包人面对的是一级市场上的承包人,是施工企业之间基于工程承、发包活动形成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因此通常称建设工程二级市场,即建设工程分包市场。

建设工程二级市场是相对于一级市场而言的,它包括专业工程承、发包市场和劳务分包市场两块,它们共同构成统一的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一级市场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统一的建设工程市场。

建设工程分包市场发展具有必然性,最深层次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市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其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则是人们对工程建设市场效率的追求和实现有序竞争的愿望,积极发展建设工程分包市场是加入WTO后工程施工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2、分包

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这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的定义。

3、分包同发包(承包)

发包(承包),指建设单位与勘查、设计、施工方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施工方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为此支付报酬的活动。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在这一法律行为中,建设单位是发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方是承包人。

分包和发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主体不同。分包活动实质上是发包(承包)行为之特殊情况,区别于发包(承包)的是在这里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均是建筑业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发包并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发包的建筑业企业是分发包人,相对一方则是分承包人。

交付标的或对象不同。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前者合同之交付标的是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后者合同交付标的是劳务作业。在发包活动中,合同交付标的只能是总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不能成为其交付对象。

4、分包同转包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对分包和转包的区分主要是看分包合同中是否对全部工程进行分包,如果总包企业承担了部分主体工程的施工,即使只有一项,也应认定 为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行为。

《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此条对非法分包转化为转包行为的规定也是分包同转包的重要区别。

转包行为以赢利为目的,全部转嫁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的质量、技术、法律等责任,辜负建设单位对其资质和能力的信任,完全背离了工程招投标活动之原意,因此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三、分包资质管理的规定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劳务分包资质

类别

特级

一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三类,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分包资质包括分发包资质和分承包资质两方面。建设单位即业主只有通过招标发包工程的权利,不具有直接分包工程的资格,但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发包,具有决定权;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具有总承包建设工程和对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权利,但主体工程不得发包;专业承包企业既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进行承包,也可以分承包总包企业的工程,但其分发包行为仅限于劳务作业部分,否则即构成层层分包行为;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仅限于对工程劳务作业部分的分承包。

对不同序列,不同级别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均设定了比较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规定了不同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程序。

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诸如资质申请表、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等证明文件。《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出于对建设工程市场特殊性的考虑,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分包市场的有序、规范发展。然而,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工程分包市场的发展,尤其对于劳务分包企业来说,本来就属微利行业,申请资质往往成为空谈,至少目前在劳务分包市场上,此条规定尚停留在纸面。

四、分包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1、分包――并存的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

一级市场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资质、能力等条件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只有承包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完成工作才能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如将其主要义务交由其他人完成,即属于债务不履行,应负违约责任,当然,承包方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包人不能得到别人的协助,而是指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来完成承包任务,对于合同的辅助部分或次要部分可以由第三人来完成,对于这种辅助工作的转让,承包人应当就转让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负责,因为这种转让并未改变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上文已述,《分包管理办法》将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视同转包行为,由此推断,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合同--特殊的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分包合同同承揽合同均是基于双方约定,一方按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交付并负对待给付的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而分包合同中分承包人的工作必须要在分发包人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不具有独立性。

3、分包合同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责任是债务履行和满足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是一种法的强制,它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义务的违反为条件,无义务即无责任。因此基于合同义务的规定,建设工程中的合同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廉政责任等,由于分包行为之特殊性,分包责任也区别于一般的承包责任,《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这是分包同一般承发包关系的重要区别,在这里,《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发包方发包工程后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此推断,分包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当属必然。

五、分包违法及法律后果分析

1、合法分包的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内容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等。

(1)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2)客体要件。合同之债的客体为债务人的特定交付行为,对分包合同来说,即按时交付合格工程的行为,建设工程本身及为此付出的财物、智力成果、劳务等并非是债的客体而是给付的对象或给付标的。

(3)内容要件。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 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确定且具有实现可能。

(4)意思表示要件。分包合同的确立必须建立在分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内容真实,不得有胁迫和欺诈的情况,对非主体的专业工程的分包还需要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

另外,分包合同还必须具有形式要件,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之一种,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这是由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的,也是建设工程外部管理的需要,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公证或签证程序。

2、合法分包的反面是分包违法,具体来讲包括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违法分包A、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人(专业或劳务分包)B、总包合同未约定或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专业分包)。

(2)非法转包A、全部发包B、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C、视同转包(《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3)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A、转让资质B、出借资质C、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无效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认定:

(1)涉及资质A、分承包人未取得资质B、分承包人借用其他企业资质C、分承包人超越资质

(2)涉及招投标A、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B、中标无效的

(3)涉及转包。转包行为,一律认定为无效。

4、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违法分包的直接法律后果便是分包合同的无效,由于无效合同多存在欺诈、胁迫缔约,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等行为,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其直接后果有三:返还财产、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行政处罚,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建设单位或第三人经济或人身财产损失,合同双方负有责任的也应分别或共同承担。

(1)严格讲,分包方的施工行为无效,应当恢复原状,退回工程款,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我国目前在司法上没有达到如此严格的程度,在施工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一般不要求恢复原状,但结算不按双方合同进行,而是按照市场价格结算,由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赔偿。

(2)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由分发包方和分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办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该条规定排除了雇员和雇主有合法正式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切合目前建设工程市场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的现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之前的立法中,对建设工程分、发包活动多数只有禁止性的规定,而对法律责任的设立则比较模糊,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将分包及其资质问题同人身损害赔偿联系在一起,这是第一次,在崇尚人权,提倡法律人文关怀的当代,该司法解释对保护劳动者特别是民工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及时和必要的。

(3)对分包方因履行无效的分包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是否由分发包方和发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从法律惩治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将是趋势。

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大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才能促进其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另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应属强制性规定,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

(4)行政处罚。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除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资质管理规定》第37条)

任何立法活动都是建立在一定客观经济基础上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是从实际出发而又带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指导人们未来的日常活动,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维持社会的动态平衡。加入WTO五年来,随着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竞争的加剧,必将推动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国际竞争的准则便是分工明确、专业细化,这也必将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因此,加强对分包市场的规制和管理,使其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着力引导的方向。

六、分包管理实务及分析

尽管建设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设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目前,在建设工程二级市场上,具有专业分承包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借用资质、借用技术人员等混乱现象,而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更屈指可数。众多的劳务作业甚至一部分极其重要的专业工程也在人情关系和经济利益的作用下被“分包”给了个人。

究其根源,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当前活跃在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上的“包工头”、“老板”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大多无能力成立、运作、管理一个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况且出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也不愿成立企业。那些愿意成立企业的个人往往又被严格的资质申请程序,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挡在了市场之外,他们无实力成立企业。然而,那些有实力、有能力的潜在创业者又多数不屑于工程分包的较低利润,他们更愿意将资金投向购置大型机械设备、提供设备租赁和材料运输等暴利领域,因此,在二级市场上,符合资质的分承包企业,特别是劳务分包企业极其缺乏,在这里,法律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与现实脱节了。

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来说,众多施工队、建筑队等原始的劳动力组合方式充斥着建设工程的二级市场,满足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严重不足,在这样的现状下,建设施工企业往往被迫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者自然人签订合同,以求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然而,由于分承包人资质的缺失造成分包合同的无效。目前这仍然是建设工程分包市场之常态,这种状况也将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着。

当前,对分包双方来讲,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就业和安全培训力度,排除隐患,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当务之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也是方法之一。当然,这些只是权宜之计,根本上讲是有悖立法之原意的,对分发包方来说,严格对分承包人的审核和管理,剔除无资质的分包企业进入才是符合市场竞争和法律要求的终极选择。

七、分包立法的完善建议

1、《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也作了同样的禁止,此处并未对分包进行定义和分类。前文已述,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如果按其规定,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分包了总承包企业的工程项 目后则不能进行劳务分包,必须自行完成所有工作,否则便构成二次分包,如果这样,显然违背了分包行为设立之目的。

建设部《分包管理办法》第5条和《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和突破,允许专业承包企业在分承包总包企业的专业工程后将其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进行分包,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企业管理型和劳务作业型的分离,适应专业化施工,劳务分工细化和建设施工企业结构优化的发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

《合同法》和《建筑法》在此的立法原意是禁止以赢利为目的,层层分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但规定不明确,造成法条竞合。因此,立法上应加以完善,将这一特殊情况排除在外。

2、建议立法中增加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内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已成为当前建设工程市场管理之痼疾,依靠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的命令来追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是法律缺失的表现,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使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有法可依,步入系统化、连续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4月版

2、何伯洲主编:《建设工程合同实务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__年1月版

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法规、规章、司法解释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__年7月1日施行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2

1.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对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管理就是针对工程分包进行有效监督的行为。

2.类型。可分为三类:一是劳务型分包;二是技术型分包;三是特殊型分包。

3.具体法律定位。根据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实施。

二、建筑工程分包发展态势分析

1.现状分析

(1)国内工程建设市场采用分包方式的项目逐年增多。特别是那些规模大、投资大、施工难、技术要求高的建设工程,大多都采用了分包方式。

(2)分包管理水平跟不上发展形势。目前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挂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门强行指令分包行为,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

2.趋势分析

(1)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

(2)组织更灵活。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

(3)管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增大。总包商将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欢迎

三、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不足

1.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

如《建筑法》、《招标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的发展,而且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市场需求相悖。此外,多年来惩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收效甚微。

2.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分包主体培育不足

首先,二级市场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标,缺乏有效监管,造成许多漏洞;再次,由于分包主体的社会地位低下,导致某些总包商凭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对分包商任意宰割;最后,分包主体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人才匮乏和专业不精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建筑市场上:一方面名为分包实则转包、挂靠的现象盛行;另一方面规范的专业分包极不普遍,而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随处可见。

3.总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难成“气候”

(1)长期以来,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内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导致依附于工程总承包而兴起的工程分包,呈现“大河没水、小河干”的状态。

(2)部门封锁、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以及专业化协作水平等原因共同掣肘了工程总承包及其专业分包的发展。由于分包主体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分包活动大多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客观导致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层出不穷,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

4.政策不明朗,限制积极性

现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价值,给挂靠以可乘之机。由于缺乏财务帐目等方面的鉴别标准,致使千变万化的分包、挂靠真伪难辩;设立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明显偏高,令人望而却步;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加重了分包企业税赋负担。

5.权力失控,导致腐败

由于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旧体制的积弊尚未完全根除,新体制处在磨合成熟中,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力运行还缺乏严密、有效的制衡,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隙;官商一体的体制性缺陷,使“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客观上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加强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立法,规范执法。(1)制定我国集系统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分包法律制度;(2)将各地探索、制定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提升到法律层面,以弥补制度上存在产生腐败的缺陷;(3)对违法分包者加大处罚力度,对执法单位的越权或“不作为”行为,应加强责任追究制。

2.强化市场机制,规范分包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并促其进入二级市场“阳光交易”。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分类指导。研究分包招标的报价方法并启动分包招标简易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协会作用,推动专业分包,借助“菲迪克条款”制定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

3.有效地控制分包工程的质量。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队伍,分包工程开工后,总包单位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包工程完工后,只有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均通过了验收、工程保修书内容符合要求,总包单位才能与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4.加强分包管理的隐性风险控制。主要对以包代管的风险进行控制。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特别是其下属二级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故有的派一两个人去且由其发工资;有的干脆不派人,放任自流,在发生重大问题后,才匆忙组织力量前往“救火”。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

5.严禁肢解工程的现象

(1)分项肢解,内容包括土石方、桩基、内外墙面装饰、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各种材料的门窗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幕墙、消防、暖通安装、项目的附属配套工程等。

(2)在一个项目里,有某一个分项工程被肢解的,有同时某几个分项工程一同被肢解的,甚至有除主体工程外几乎全被肢解。

(3)工程肢解往往是因为对专业承包资质过于细分,招标文件事先圈定,设计与施工阶段性进程混淆等而被合法化。

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肢解分包破坏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系统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

(2)工程肢解分包直接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是市场秩序建设的一种障碍。

(3)工程肢解分包开垦了社会腐败的新土壤。工程肢解分包最直接的原因是个体利益的驱动,无论是个人,还是的行为,都是在法律背后的“灵活”操作。

6.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在总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理应本着对项目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派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若本单位确实缺少某一类专业人才的,可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合作;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要规范业主行为,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 。

7.解决好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可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指定分包的内容进行管理。但需注意:

(1)选择分包商的权利。对于一般分包商的选定,业主只要同意工程进行分包,则完全由总承包商自行选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引言

在大型建筑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将专业性施工工程分包于专业施工队伍,对于提升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是较为重要的。不仅有利于自身将有限的精力投入主体工程的建设,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建筑工程的整体效率。

1、工程分包的原因及重要性

1.1工程分包的原因

产生工程分包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对施工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成为一种必然产生的结果。其次,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采用工程分包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获取更多的建筑资源,能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降低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的压力,转移建设风险。第三,市场内工程分包队伍的实力逐渐增强,能够满足大型建筑工程建设的施工的需求。

1.2工程分包的重要性

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筑企业面对的竞争越来越严峻,很多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长期与工程分包单位保持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在很多方面实现了互利共赢,提升了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这对于大型施工企业进一步占据建筑市场份额是较为重要的。工程分包出现是经济市场持续发展的需求。建筑总承包单位和建筑分包单位构建出长期稳定的施工合作的关系,在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得成本及施工专业性的优势,能够实现各自特长的充分发挥,降低了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提升了建筑工程建设的劳动生产效率。

2、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2.1分包工程量不合理

分包工程量不合理是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建设分包过程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之一,部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量超过了规程规定的百分之二十,甚至存在截肢分包的情况,严重的扰乱了建筑工程市场,提升了建筑工程建筑的风险,给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带来较为直接的威胁。

2.2工程分包承包队伍选择不够规范

现阶段我国工程分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其具体的实行过程中,仍旧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导致大量的分包工程,非法的承包于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队伍,给建筑工程埋下了较大的隐患。此外,在对工程分包队伍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以包代管的情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责任所在,没意识到自身与分包工程的连带责任,导致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频发的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建筑企业形象下降,损失了建筑市场。

2.3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不够完善

工程分包合同是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的关键,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管理人员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缺乏基本风险管理意识,较为容易的导致分包合同的破损,甚至丢失。从事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素质较低,对于合同管理所需的审查也不够严格。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的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也不够充分,给整个分包工程的顺利实施带来较大的隐患。

2.4工程分包结算程序不够严格

现阶段我国建筑分包工程在进行结算的时较长采用由项目部包办,而不是分包方上报后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审核,这就导致在进行分包工程款项结算时,对于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敏感度较差,在进行工程量的签证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容易产生的情况,增大了建筑工程整体的成本。

3、提升工程分包管理工作质量的策略分析

3.1增强对工程分包的规范性管理

在进行建筑工程分包时,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总承包单位应当全面的坚持合理有效、以为为主、考核业绩及为我使用的工程分包原则,其次,在进行工程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的过程中,应严格的遵照评审分包的程序,对于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包好分包单位的技术审查、设备审查、资金审查及业绩审查等。第三,必须与工程分包单位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严格的杜绝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出现层层转包的情况。第四,增强对分包工程的动态化管理,全面的坚持使用、教育及管理并举的方针。第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选派工作,实行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旁站”制度,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监管有效。

3.2增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

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手段是增强合同管理,因此,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应签订出缜密的合同条款,任何的合同每一款工程分包合同条款,防止出现理解方面的误差,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杜绝在进行工程分包合同结算时出现扯皮的情况,更好的降低工程分包的成本。在进行工程分包合同的管理时,首先应注意对合同完整性的管理工作,其次对增强对合同条款严密性的审查。第三,对甲供材料的领用是否实行限额领料制度。第四,全面的明确出工程分包中工期、质量及造价等方面的具体条款,保证工程分包合同结算方式的透明。

3.3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分包招标管理机制

严格的执行建筑工程分包招标管理机制,是提升工程分包管理的关键性措施之一。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应当首先增强对分包单位投标人的资质的审查,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到分包项目的招标工作中,通过竞争的方式选择出管理能力强,资质较高及报价最为合理的工程分包单位,这不仅能够提升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同时也能够使建筑工程建设投资更加合理化,更好的实现建筑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

4、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投资将会更大,建设工程建设的规模将会更大,周期将会更长,建设过程中需要分包的工程将会更多。这就要求,建设工程分包的管理人员,从建设工程的实际出发,严格的按照我国相关工程分包的相关规定,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更好的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

参考文献:

[1]刘雷,杜秀红,时现,郑石桥. 基于CM、GCA、PCA和GA-BP的公共工程分包伙伴施工能力评价研究[J]. 管理评论,2013,10:59-67.

[2]沈昕,潘宗术. 浅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公司施工管理的影响和对策[J]. 石油化工建设,2015,02:11-12+21.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4

法定代表人:

乙方:*名城花园项目部(班子成员)

法定代表人: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建工集团上海分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该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即*名城花园项目部(班子成员)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

根据《*建工集团工程项目承包管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方式:风险抵押、个人承包

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壹拾万元,(徐兰生4万元,杜东顺3万元,曹志刚1.5万元叶才岭1.5万元)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负责,以风险抵押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的期限:自2003年12月1日至该工程竣工交验(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分包结算价款清算完毕)。

三、承包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新港名城花园二期工程

建筑面积:18817.14平方米

承包范围:土建、安装

施工工期:2003年11月12日~2004年7月12日

总日历工期:240天

其中:2003年12月15日前完成基础

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2004年6月15日前完成装修

2004年7月12日前交付使用

如因建设方和甲方原因影响工期,则在承包工期基础上顺延。

四、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本工程承包价款确定为1172.31万元。承包范围内总价一次性包死。

2、质量指标: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4、进度指标:满足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5、由于本项目涉及到一期工程的收尾,乙方应负责完善一期工程交工前的所有工作。一期与二期工程的成本应明确划分:根据施工现状,12月1日以前发生的间接费用列入一期工程,12月1日到12月30日发生的间接费一期二期按6:4的比例分摊,2004年1月1日后发生的间接费全部计入二期工程;一期使用过的木方按中期审计值(233520元)计入二期成本;一期二期各自使用的材料分别列入各期的成本;一期使用的临时设施(板房)残值按50%计入二期成本;电线电缆及其他工具按使用情况计取残值。

五、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

(2)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6)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集团公司所属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集团承包管理办法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六、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管理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分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主持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4)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6)按照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7)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参照局对项目薪酬分配管理办法)

(8)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七、甲方对乙方承包经营管理效果的考核、评价

1、甲方分期(分段)、分类对乙方承包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以甲乙双方共同签认的“考核计划表”进行;

3、当甲方得知乙方恶意不完成承包指标时,可随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

八、甲方对乙方的奖励(或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

1、确定项目上缴指标为27万元(含水电工程),乙方完成上缴指标后形成的利润按项目经理:项目班子:项目其他管理人员:企业=2:3:3:2比例分配,同时返还风险抵押金。

2、出现亏损,经考评,甲方对乙方的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

(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能实现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第六条中约定的职责,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

(3)有虚盘冒验等弄虚作假行为;

(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

(5)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业主和甲方都认为乙方不称职的;

(7)经甲方核实等其他违约情况。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风险抵押金: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1)双方约定的承包目标实现或部分实现,甲方向乙方兑现了全部奖励后;

(2)当一方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时。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依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调解;

十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

1、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订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以下空白

发包方:承包方: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5

1项目全过程管理主要做法

1.1细化明确职责分工。1.1.1坚持“谁主管、谁归口、谁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建设部、运检部、营销部、安监部、调控中心、信通分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建元集团等职能部门,是电网建设、技改大修、营销、小型基建等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管理履行全过程责任制,并按照“流程规范、合同约定、管理有序”的原则开展外包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1.1.2坚持“齐抓共管、协同保障”规范项目管理。发展部、财务部负责项目全面计划、全面预算管理,未列入公司全面计划、全面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统筹管理项目承包单位的确定,做好项目实施物资供应工作。安监部负责项目管理的安全监督工作。监察部、审计部负责项目管理的监察与审计工作。运营监测(控)中心负责项目全过程流程监测工作。办公室负责向项目管理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1.1.3坚持“一体化、无差别”规范项目分包管理。建元集团统筹公司所辖集体企业承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业务承载能力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合规按合同实施承包项目,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专业分包给第三方,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基层各部门及县公司等项目执行单位,要依法合规按程序做好项目实施推进工作。1.2认真落实主要任务。绍兴公司按照项目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要求,以刚性执行综合计划为目标,抓好项目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等三个阶段,以及规划可研、计划管理、招投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和后评价等八个环节[4-5],保障项目规范有序实施。1.2.1强化项目精益管理。结合国网公司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细化出台《国网绍兴供电公司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基建、营销、技改大修等项目管理中的共性要求,实现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结算的全过程管控,有效提升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精益度。1.2.2强化规划计划管理。加强项目需求建议征集,做深做细项目可研,强化项目计划管理,精细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储备要求,未进行项目储备的,原则上不列入项目年度计划。1.2.3强化组织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劳务外包管理和项目实施管控,杜绝应招未招、未招先实施、以包代管等现象,确保项目精心有序实施推进。1.2.4强化验收评价管理。强化项目验收三级管理,严格审核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深化项目后评价工作,坚决杜绝先结算后完工现象,确保项目优质高效完成。1.3健全完善保障措施。1.3.1强化项目监督管控。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加强项目计划执行的管控,充分发挥运营监测(控)中心的“第三方”预警监测作用,依托ERP系统动态管控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及项目执行规范性,落实项目销号管理制,确保项目务期必成。安监和监理单位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管控,通过定期检查和动态核查等方式,确保项目高质量安全实施。1.3.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绍兴公司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纵横联动监管体系,通过财务稽核、审计检查、效能监察、合同检查、安全检查、物资检项目计划预算编制细化分解绩效考核信息共享预算控制分析调整图1项目预算闭环管理流程及工作网络查等方式对加强对于项目的协同监督、管理考核,对违反项目全过程管理要求的,将按规定严厉考核并追究责任。1.3.3加强项目管理人才培养绍兴公司充分利用网络大学、培训调考等多种方式,分专业组织项目管理学习、掌握管理理论、制度标准,通过管理实践、经验交流等方式锻炼专业管理团队,提升业务能力。建立定期培训与常态化实践锻炼相结合的项目管理专家队伍培养机制,分层建立和完善管理专家库,为项目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提供人才支撑。

2项目全过程管理特色实践

2.1以精益化推行项目预算一体化管理。绍兴公司围绕“集约、精益、全面、统筹”核心要求,构建实施“目标有预控、项目有储备、支出有标准、过程强控制、结果严考核”的全面预算闭环管理体系。特别是项目预算管理方面,充分发挥预算的计划、控制、反映、监督和考核职能,以项目经济性、合规性审查为基础,以项目关键节点管控,持续深化项目、资金一体化,按月分析通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促进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有序衔接,动态跟踪和分析评价,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和效益。2.2依法高效推进主网建设项目。绍兴公司紧紧围绕依法建设、规范管理要求,创建政企合力共建电网机制,按月编制下达电网建设全过程节点计划,发挥基建信息化管理系统作用,动态掌控里程碑计划节点实际完成情况,采用项目前期与工程前期相互配合、穿插的工程建设模式,提前成立业主项目部,抓住项目储备、项目核准、初设评审、开工暨投资计划等规范开工管理的重要环节,重点把握初步设计评审关键环节,推动建立跨专业、跨部门的规范开工管理体系,形成依法开工、有序推进、均衡投产的长效工作机制,公司电网建设项目开工、投产计划完成率始终保持100%。2.3深化“两全管理”实现配网全过程管控。绍兴公司以新昌公司为试点,将配网项目纳入“两全管理”平台,按照主网项目管理模块模式,信息化管控配网项目10个关键环节,实现“规划库-储备库-EVA分析(出库)-综合计划执行与跟踪”全程管控配网项目实施,规范并提升县公司配网管理水平。同时,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形成《配网项目全过程管理操作手册》,细化明确规划、可研、综合计划、初步设计、施工结算、竣工决算、后评估等7个阶段、59个环节的配电网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见图1),构建配网项目全过程管理指标体系及评价办法,强化了运检、发展、物资、审计、财务、设计等专业协同和监督考核,实现了配网项目市、县一体化管理、全过程管控。2.4以进度看板推进技改大修项目精益化。绍兴公司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强化技改大修项目标准化流程管理,按照“年度统筹、季度管控、月度细化”原则按时输变电生产计划,项目前期、项目实施、审计等各阶段计划实施时间、完工时间通过上板上墙的方式,落实各项目专人负责制,实时更新工程进度,实时监督工程进展情况,确保项目实施可控、在控,公司年度生产技改大修项目完成率100%。2.5以“经理制”推进营销项目实施。绍兴公司为强化营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营销项目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推行营销“项目经理制”,对营销项目实行专业、专人管理,建立营销项目“顺控化”管理流程,从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对项目经理进行绩效考核,实现了营销项目的储备、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评价和考核等全过程实施规范管理,使“点多面广”的营销项目实现“可视化”的形象进度展示和规范控制,切实提高营销项目的精益化和专业化管理水平。

3工作成效及总结展望

3.1主要成效。绍兴公司通过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了项目管理流程和职责,提升了项目实施质量和效益,项目年度预算完成率100%,公司经营业绩位居省公司前列。3.1.1进一步规范了项目管理通过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明确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部门、协同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形成了配网全过程管理等操作手册,固化了项目管理流程和关键环节管控措施,强化了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全要素管理,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的可控、能控、再控,见图2。3.1.2进一步防范了经营风险通过项目全过程管理,实现了项目创建、下达、执行、竣工、评价的整个寿命周期管控,依托运营监测(控)中心对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有效预警督导进度滞后项目,并通过效能监察、审计全过程等协同监督机制,有效整改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提升公司经营风险防范能力。3.1.3进一步提升了运营效益通过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公司配网项目、小型基建等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履约能力明显提高,通过效能监察和审计全过程管控,实现节约成本增加效益。同时通过市场竞争和规范化管理,公司集体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以及物资采购、项目分包的投诉件。3.1.4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通过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专业培训、交流竞赛,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仅2016年,新增省公司及以上优秀专家人才36人,98名员工参加高级职称评定,多名员工获得教授级高工职称。3.2主要启示。3.2.1职责明确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关键项目全过程管理是集管理、监督于一体的一种工作机制,需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协同保障部门等部门的分工合作,细化明确相关职责及流程规范就显得至关重要。各级领导率先垂范,积极参与项目的过程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督促解决问题,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3.2.2人员素质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效支撑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化作业,纵横关联,要求每一个关键环节和节点上的工作,都要按专业的规范、精细地做到位,只有工作质量、工作时限都要得到保证,才能使项目规范化管理落到实处。因此,参与管理岗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都要有充分保障,才能按照全过程管理要求优质高效推进项目实施。3.2.3监督考核是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力保障监督考核是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有效举措,也是确保项目按期优质完成的有力保障。项目全过程管理,需要强化监察、审计、财务、法律等部门协同监督,全过程监督项目实施推进,促进项目依法合规、安全优质推进,实现闭环管理。同时充分应用合同约定、契约管理,强化运监、监理等部门对项目过程监督,为项目安全优质推进提供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简德三.项目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梁世连,惠恩才.工程项目管理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3]尚红.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改革研究(硕士论文)[D].大连理工大学,2002.

[4]国家电网企管〔2014〕1215号.国家电网公司综合计划管理办法[Z].国网(发展/2)361-2014.

违法分包管理办法范文6

1、现阶段我国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的存在问题

1.1招投标方式不合理使用

招投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多种方式,但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公开招标虽好,却周期长,成本高,如果不论项目性质、项目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就会明显加大无谓的开支,使招标投标的社会成本增大。因此,应区分项目性质和规模大小,采取灵活的招标方式,决不能盲目的强求一致。

1.2缺乏合理“门槛”价

招投标门槛价是指必须达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最低造价限额,门槛价太高和太低,都不经济。太高不利于充分竞争,太低则可能延长交易周期,增大交易费用。门槛价多少才比较合适,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确定,但标准制定的不应太粗、太简单。

1.3盲目选择最低价中标

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有时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

1.4部分投标存在竞争过度现象

在一些地区,一个小小的工程就有几十家公司去投标。每个投标人都要支付投标费用,这包括正常投标费用和隐形开支,但中标的却只有一家。如果几十家承包商的开支之和大于投资节省效益,则提高了社会总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种制度设计就不够合理;有的企业甚至每年要参与上百个项目投标,却中不了几个标,这样的企业就没有什么效益可言。

1.5暗箱操作

借用公开招标名义,多方串通,实施暗箱操作。甚至有些项目没有开标,中标单位就内定了。还有的地方,公共工程的承接单位在几个关系好的企业中轮流排,商量好后再考虑怎么招标。

1.6企业资金运作和融资能力较低

在我国建筑企业拿到项目以后往往需要首先垫付巨大的流动资金,这种情况下,非国有建筑企业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的不足己经成为制约其发展壮大的一个重要瓶颈。可以讲,如果没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企业将很难拿到一些竞争相对不是很激烈但对资金和融资能力要求很高、收益比较大的“技术型、融资型”项目,这样非国有建筑企业只能为了那些低盈利项目与大量的竞争对手拼个你死我活,如果仅仅如此,非国有建筑企业就很难谈得上发展壮大。

2、发展非国有建筑经济的理性思考

2.1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1)所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此外,国家建设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资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管理,对无相应资质的企业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禁止进入工程建设市场,同时要加大力度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进行查处。

2)其次,国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制度、批准开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对于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己完工项目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项目不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对于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的,要依法做出处罚。同时,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凡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建筑工程必须经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2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

为促进非国有建筑经济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完善招投标体制及其相应约束机制的建设,为非国有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外,在当前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现象也较为严重,直接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威胁到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遏制此类情况,国家已经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程分包管理办法》都对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做出了界定,并明确了总包和分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相关管理部门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操作细则,严格监督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下大力度解决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现象。

2.3转变职能,改善和加强对非国有建筑经济的宏观管理

非国有建筑经济要得到顺利健康的发展,政府除对其进行鼓励扶持之外,还应在宏观上加强管理与监督。政府应加强非国有建筑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改革其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要认清宏观管理与微观干预的区别,处理好扶植、监督与保护非国有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与维护正常秩序的关系,在扶植的同时加强引导,鼓励的同时加强监督,逐步探索出一条利用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对非国有建筑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