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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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1

关键词:双膜法超滤反渗透废水回收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概述

根据厂区总体规划,生活污水及一般工业废水中近期约1.5万m3/d的滤池滤后水进入后续“超滤+反渗透”进行脱盐处理,脱盐水产量为1.0万m3/d。

1.1污水预处理主要工艺技术方案

⑴生活污水及一般工业废水采用“格栅+预沉+匀质调节+混凝沉淀+气浮+过滤”处理后,滤池滤后水进入后续“超滤+一级反渗透”进行脱盐处理,作为40万吨/年烧碱、供热公用设施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工业用水。

⑵酸碱及含金属离子工业废水采用“格栅+预沉+中和+匀质调节+混凝沉淀+气浮+过滤”处理后,和生活污水及一般工业废水处理中产生的脱盐浓水一起回用于砂石厂洗砂。

1.2 进水水质

双膜系统的水源为生活污水与一般工业废水(主要是循环冷却排污水)经预处理后,V型滤池的出水,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3 出水水质

系统的出水作为40万吨/年烧碱、供热公用设施和循环冷却水系统的工业用水。

出水水质如下表所示:

工艺流程设计

本项目的工艺流程如下:

超滤原水池超滤给水泵自清洗过滤器超滤超滤产水池反渗透给水泵保安过滤器高压泵反渗透装置反渗透产水池脱盐水送水泵至选矿回用水管网

反渗透浓水反渗透浓水池浓水输送泵至高盐回用水管网(砂石厂洗砂)

本系统采用超滤(UF)+反渗透(RO)双膜法,保证了工艺系统简单,运行安全可靠;降低工程造价;系统能源消耗及药剂消耗低,减少运行成本,提高了脱盐水的回收率,减少浓盐水的排放量。

2.1超滤系统设计

超滤系统主要包括:自清洗过滤器、超滤本体装置和超滤反洗/化学清洗装置。

自清洗过滤器依靠滤网的机械截留作用去除水中的悬浮物。它具有全自动运行、连续出水、高效反洗等优点。滤网材质为316L不锈钢,过滤精度为100μm。可根据压差控制进行反冲洗。通常当压差达到0.1MPa即自动反洗,反洗时间为15~20s。本系统设置自清洗过滤器3台,最大出力为750m3/h。

超滤装置通过超滤膜元件几乎能截留溶液中所有的细菌、热源、病毒以及胶体微粒、大分子有机物等,具有不发生相变化、能耗少、占地面积小、系统紧凑、出水水质好、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

本系统选用的UF膜为中空纤维膜元件,膜孔径大约在0.002-0.1微米范围内。膜材质选用机械强度好、抗污染能力强、透水性强的聚醚砜材料。它的过滤方式为内压式过滤,即过滤器在中空纤维膜丝内部流动,透过液从另一侧流出。内压式膜具有布水均匀、无清洗死角等优点。过滤过程为死端过滤,极大提高了水的回收率,降低了能耗。

本系统设置6套超滤装置,单台出力为100m3/h,并联或单独运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每套产水水量 :100m³/h(20℃时)

超滤装置出水污染指数 :< 3

超滤水的回收率 :≥ 90%

操作温度 :≤ 40℃

最大进水压力 :0.3 Mpa

膜元件采用多孔内压式超滤膜(50支/套),单支膜面积为40m2,膜通量为50l/h.m2,立式安装。

本系统设置了反洗/化学清洗装置。随着超滤膜过滤的进行,膜表面截留的污染物逐渐增加,跨膜压差逐渐增加,必须使用超滤产水以上的干净水在其过滤的相反方向对其膜表面进行冲洗,以冲洗掉膜表面的附着污染物恢复膜的过滤通量,即水反洗。

经过几个周期的水反洗之后,聚集在膜表面的污染物很难再用水去除,而且这个时候甚至膜丝内部也会沉积一些污染物,使跨膜压差升高、产水水质变差。这就需要采用化学清洗的办法来恢复膜的过滤通量。

2.3反渗透系统设计

本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把超滤的出水进行膜分离脱盐。它包括下列单元设备:5μm保安过滤器、反渗透本体装置、反渗透清洗系统。

5μm过滤器设置的主要目的是截留膜前水中残留的颗粒、胶体、悬浮物,以防止大颗粒物进入反渗透膜。保安过滤器的外壳采用不锈钢,内装过滤精度5μm聚丙烯熔喷滤芯。当大于设定的压差(通常为0.1MPa)时应当更换。

本系统配置保安过滤器出力:每台200m3/h,共3台。

反渗透装置是本系统中最主要的脱盐装置,反渗透系统利用反渗透膜的特性来除去水中绝大部分可溶性盐分,胶体,有机物及微生物。

本系统的进水虽经过前级预处理,但因水质较差,本方案设计采用海德能公司PROC-10的抗污染反渗透膜组件。

经过预处理后合格的原水进入置于压力容器内的膜组件,水分子和极少量的小分子量有机物通过膜层,经收集管道集中后,通往产水管再注入反渗透水箱。反之不能通过的就经由另一组收集管道集中后通往浓水排放管。系统的进水、产水和浓水管道上都装有一系列的控制阀门,监控仪表及程控操作系统,它们将保证设备能长期保质、保量的系统化运行。

本系统设置3套反渗透装置,单台出力为140m3/h,并联或单独运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设计温度 : 25℃

设计进水量 :200m3/h

设计产水量 :140m3/h

系统回收率 :70%

经过反渗透膜专用计算软件计算,当设计反渗透装置的回收率为70%时,每套配置234根PROC-10膜,每根膜组件有效膜面积为37.2m2,分别安装在39根FRP压力容器内,成26×13排列,共3套。

反渗透膜经过长期运行后,会积累某些难以冲洗的污垢,如有机物、无机盐结垢等,造成反渗透膜性能下降。这类污垢必须使用化学药品进行清洗才能去除,以恢复反渗透膜的性能。

运行状况

本项目2010年底投入运行,对近三年来的运行情况的总结分析。

3.1超滤系统运行状况

预处理系统为自清洗过滤器和超滤,主要去除水中的颗粒、胶体、悬浮物、大分子有机物、浊度等,使出水满足反渗透的进水条件(主要有浊度和SDI值两个指标)。

3.1.1对浊度的去除

1. 自清洗过滤器出水浊度最高40~50NTU,最低2.6NTU,出水浊度受原水浊度的变化影响较大,去除率在46.96%~94.51%之间。

2. 超滤出水浊度最高0.2NTU,最低0.01NTU。去除率在99.92%之间。

超滤的降浊作用非常明显,在自清洗过滤器出水浊度较高、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出水浊度也非常稳定,能满足反渗透进水浊度<1NTU的要求。

3.1.2SDI值的实况

SDI值是污染指数的简称,在反渗透系统中,用来衡量反渗透进水的一个重要指标。反渗透系统进水要求15分钟SDI值SDI15<5,推荐值SDI15<4。反渗透进水SDI15值越小说明进水对反渗透膜的污染程度越小。

超滤出水SDI15值最大1.6,最小0.5,优于SDI15<4的反渗透进水推荐值,说明超滤膜的过滤效果非常好。

3.2反渗透系统运行状况

反渗透出水TDS值最大70 mg/L,最小40 mg/L,优于出水要求TDS≤90mg/L,完全能满足出水要求。

3.3处理成本。

处理420m3/h成品水时,每m3成品水的成本费(RMB)如下:

药剂消耗:0.148元/m3(主要为酸、碱、还原剂、阻垢剂等);耗材费:0.386元/ m3(主要更换超滤及反渗透膜);电费:1.07元/ m3;人工费:0.042元/ m3;设备折旧费:0.26元/ m3;每吨水处理总成本:1.90元/ m3。

结论

通过整套系统各种运行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采用超滤(UF)+反渗透(RO)的双膜法,工艺系统简单运行安全可靠,降低工程造价;

2)系统能源消耗及药剂消耗低,减少运行成本;

3) 双膜法工艺对原水水质变化的适应性较强,经超滤处理后,能达到稳定的出水水质,可大大降低反渗透膜的受污染程度。在污废水回收系统中,超滤作为反渗透的预处理比较合理;

4) 根据运行数据说明,采用UF+RO双膜法工艺对废水回收利用是合理、经济和安全的。

参考文献:

(1)《工业用水处理设施设计计算》,崔玉川、李思敏、李福勤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2)《膜分离技术及其运用》,任建新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

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2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首先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集中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没有真正起到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起着逆向调节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不能实现的原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检讨,一是立法,二是法律的实施。

一、个人所得税法所体现的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被称为“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和“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如果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都变成“中性”的东西了,根本就没有了“价值”的意味。本文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正是在“法的目的价值”这种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税法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也促进效率发展。个人所得税法是税法中最能体现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对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社会价值,一方面,以效率为标准配置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高层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绝对化,不考虑公平,就可能导致收入悬殊、两极分化,造成社会不稳,影响以至于从根本上损害效率。税收是通过再分配调节初次分配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税法作为第二次调节的工具来调节分配,调节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国着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1〕。日本税法学者金子宏也认为,当不能将两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顾起来时,则虽有时优先效率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则上还是要优先公平这一侧面的。〔2〕社会物质财富的公平分配,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理想。通过法律确认税收公平,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的体现。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3〕从本义上看,税收公平包括两层含义,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数额的税收,即同等情况同等税负;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条件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不同税负。横向公平要从实质上来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的现象,个人所得税法的公平不仅仅是对所得而言,还应考虑纳税人的其它相关情况,如果两个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抚养的人有多有少,则在计征所得税时若对两家同等征税,就不公平;纵向公平可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的例子加以说明,累进税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负担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税额,从而在再分配中影响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税率却对初次分配格局影响不大,可见适用累进税率比适用比例税率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税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税法公平价值体系有三个层次,分别是形式正义(税法的平等适用)、实质正义(税法的征税公平)、本质正义(税法的起源)。而现实是税法的公平价值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的价值没有实现,并没对社会的公平指数有何改进,反而恶化。

个人财富积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扩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只看到财富积累的自然规则、丛林规则在起作用,而不见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着逆向调节的作用。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最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个人所得税法,但我们所看到的是非常失败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学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败,法的价值的不能实现需要检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实施。本文拟从这两个方面来展开个人所得税法律价值实现的障碍的讨论。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检讨

(一)税制的选择。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国际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的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对于不同类别的所得税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分项计征所得税。二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所得汇总求和,统一扣除费用后,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计征的基础上计征所得税。三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混合所得税制,系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一种结合。通常意义上的分类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即指将收入根据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对某些收入项目分类单独征收所得税,而对某些项目进行合并,适用累进税率征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对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区别,而且能够广泛采用源泉扣缴法,便于稽征税款,但是这种税制无法综合收入和费用,难以按纳税人全面的税收负担能力征税;采用综合所得税制,可以全面考察纳税人所得,能够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分类所得税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这种税制对纳税申报有很强的依赖性,要真正实施起来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纳税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纳税意识,建立有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完备的税务制度等;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区别对待纳税人不同种类的所得,兼顾纳税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对税收管理仍有较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属于分类所得税制模式,该模式实行税源扣缴并根据不同所得分别规定了按年、月综合计算和按次单项计算。人们较普遍地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课征制度是导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分类课征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这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这一所得课税奉行的公平准则是相悖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的不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因为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缴税或少缴税,导致税负不公。同时,纳税人可以采用故意减少当月实际所得,在月工资不变的条件下对一次所得改变发放时间或改一次性发放为多次发放等办法合理合法地避税。因此,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通过分散取得、化整为零的方法都可以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税率过杂、档次过多,不便征管和缴纳,并使税收的社会成本提高。

我国当时选择实行分类课征制度主要是从便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发达,很多个人收入的往来和现金的支付都游离在

银行系统之外,如果实行综合课征制度的话,在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控制这个人所得的来源渠道,而分类课征制度则有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进行源泉控管。因此,分类课征制度虽然在调节高收入方面远不及综合课征制度,但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眼下我国还不宜急于实行综合课征制度,否则即使实行了恐怕也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近期内分类课征制度可能还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应选择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虑选择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新模式,如果维持前者的话,需要对现行的分类课征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用范围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纵向调节的力度;通过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来体现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公平。构建分类综合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走过的道路,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即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所得税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如果选择实行这一制度的话,在完善现行分类制的基础上应着力强化对总所得的累进征收,因为它是对一定数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纳认为,尽管(累进税的)“高边际税率所产生的寻找偷漏税方法的激励也许能解释许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纳税人利用这些漏洞逃避了本应交付的高累进税”,但是,“虽然漏洞会破坏累进税制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确实减少了前者的实际收入。不仅富人偷漏税的法律和会计费用减少了他们的实际收入,而且许多逃税收入所产生的微利也这样。”〔4〕

(二)税法构成要素的检讨。1.扣除标准。在所得既定的情况下,要使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符合横向公平的要求,关键是合理地进行税前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实质性地最终决定税制的公平程度。各国在设计费用扣除标准时,一般都遵循如下两项原则:一是纯收益原则,即扣除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二是纳税能力原则,即纳税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应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国家还允许特殊扣除,以照顾纳税人的特别开支需求,实现真正对纯收益征税的目的。这些做法正是符合税收的横向公平价值观。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扣除标准的设定上,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由于我们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各项所得没有统一的扣除规定,只是分类单项就一个层次进行扣除,不能准确地反映负担能力的综合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能对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作准确的估计;扣除额外充分考虑纳税人享受相同数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别,如扶养人口多寡;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应予以重视的问题,税收公平不仅仅是形式公平。

2.税率。税率是税法构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税率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税收负担和征管的难易程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率结构上,税率种类过多,既有比例税率,又有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还辅之以减征、加成征收,比较复杂;税率档次过多,边际税率适用不强,尤其是对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收实践表明,高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结构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的人税负越重,而且高税率会诱发纳税人的逃税欲望;同时,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与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等非勤劳所得相比,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引起税负不公,也有违税法的公平价值。在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度后,可以继续沿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结合的方式,对分类计税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综合所得则按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款,但是应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级数,以4-5级为宜;对于同属勤劳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均采用统一累进税率征收,以体现“相同性质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则。

3.免征额。从理论上来讲,要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不均、贫富悬殊方面发挥作用,则其征税对象应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收入阶层。许多国家的税收实践也正是遵循了这一原则。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提高扣除标准,即免征额是一个必然的选择,而且从实践看,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调整了工资薪金的免征额,北京是1000元,上海为1200元,广州是1260元,深圳为1500元。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悬殊很大,若在全国划定统一标准显然不妥,可以考虑规定一个幅度,由各地区在此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免征额。

三、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检讨

要发挥法的作用,就必须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实现。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毕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在生活中得到实现,把应然变成实然。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及其组织的活动中实现,那就是一纸空文,不会带来现实意义,也不能实现法的价值。税法的公平价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体现和支撑之外,重要的是应在税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是税收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有效税制实施的前提是两者必须有机结合。过去我国税制改革对税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视不够,导致税收征管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法的实施与物质条件,与人和物及当时的社会控制技术的发展相关。税收征管的现实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税制的选择,税制不能超越税收征管水平,否则,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会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

因此,在税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就两者关系来讲,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是内在因素,它的强弱决定了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实施有效的保证制度,前提条件是税收制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部门自身的征管能力发展水平。社会的政治、经济、技术水平的变化是税收征管改革发生和发展的外部动因和条件。

所得税征管的控制系统包括个人收入申报系统单位代扣代缴控制系统、税务检查系统低效率运行,原因多种多样,对策也多种多样,但是,笔者认为,来自于主观方面的因素是最为重要的,那就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部门的敬业意识,当然,各种技术手段的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着,郭晓慧等译.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97.517.

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3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一)税务筹划是使企业利益最大化的重要途径

税收具有法律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种依法征收同时也是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行为、所得等的法律确认,即依法纳税后的财产、行为、所得等是法律认可并受法律保护的。税收可视作经营费用,是企业纯利润的减项,企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不纳税或少纳税,就意味着花少量的费用获得了同样的法律认可和国家法律保护。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政府根据市场规律制定的产业政策、产品政策、消费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无一不在税收法规上得到充分体现。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收法规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等,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法规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外乎是管好“人流”和“物流”两个流程。而“物流”中的“资金流”对企业经营如同血液对人体一样重要。税务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务筹划而起用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必然会为企业经营管理更上一层楼奠定良好的基础。税务筹划主要就是谋划资金流程,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企业要进行税务筹划,就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过程。

(三)税务筹划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好多年包括税法宣传在内的法制教育;尽管人们已在生活中感受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但纳税仍然是极容易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偷逃税就会成为人们寻求心理平衡的重要方法。但是,一方面,由于税收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日益健全,税收征管日益严密,执法力度日益加大,偷逃税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小,而且,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轻则补税罚款,重则拘役或判刑;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和社会成员法律意识、平等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偷逃税者会因其破坏了平等的竞争环境而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而名誉扫地,甚至将无法在竞争中生存。这双重损失使偷逃税者悬崖勒马,越来越少。那么,怎样才能既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又保证企业利益最大化呢?有句话说得好: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精明者进行税务筹划。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多达300万吨/年-1000万吨/年甚至更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我国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可见,固定资产投资在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使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工作具有了特殊性和必要性。

二、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其纳税筹划涉及成本、收益、折旧、投资方向以及市场等诸多因素。我国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根据税法的如上规定,固定资产涉税筹划应注意的三种情况

1.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2.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

3.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

(二)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投资的税务筹划点

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在历史成本法下,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影响着企业的收益

(1)固定资产的现购方式

现购是指以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由于货币资金不需计价,购入固定资产时支出的价款及发生的附带成本都可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成本。

(2)固定资产的赊购方式

通过赊购取得固定资产,通常有一般赊购和分期付款赊购两种方式。一般赊购方式是指在未来某一时期以赊购价格一次清偿价款,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赊购,是指赊购固定资产时采用分期付款的办法。

赊购固定资产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相应减少了利润,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

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都采用现购的方式,是与合理周转资金、实施税务筹划背道而驰的。因此笔者建议:采购人员在购买固定资产时应尽量用赊购的方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折旧方法及折旧年限长短的选择,影响着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

众所周知,加大成本会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如果不提折旧,企业的所得税将会增加许多。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这种作用称之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包括两大类:一是直线法;一是加速折旧法。虽然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来说,两类不同的折旧方法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对收益总额也无影响,但是,加速折旧法在最初的年份计提折旧多,冲减了税基,减少了企业应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在最后的年份得到了一笔无息贷款,达到了合理避税的目的。而煤炭企业目前普遍采用平均年限法。笔者建议:企业可参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标准,尽可能地调低企业折旧年限,尽可能少地交纳当年所得税,以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3.用足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各种减免税是纳税筹划的温床,税收中一般都有例外的减免照顾,以便扶持特殊的纳税人。笔者认为:年产1000多万吨、设备年采购额约4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其中“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这一优惠政策。如:新增近4个亿的固定资产中至少可将20%-40%

设备投资证明、挂靠为技改设备,至少可为企业合理、合法地节减所得税3200-6400万元。

4.用足20种小型煤专设备作为材料核算的煤炭行业政策

目前,我国《增值税暂收条例》规定:除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即购置固定资产时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外,其他地方采购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一律暂不予抵扣。但是,针对煤炭企业20种煤专小型设备(例:7.5KW及以下的电动机;1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矿灯;各种小型动力配电箱,照明配电箱,按扭箱等),具有消耗大、磨损快等特殊性,煤炭行业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可将其视同材料核算,但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意味着对年产1000万吨的煤炭企业来说,一年中如果有3000-40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的煤专小型设备采购额发生,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至少可合理、合法地节约510-680万元。

因为以上涉税筹划是零风险,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将煤专小型设备摊销期规定为一次性摊销、五五摊销或一年期摊销;必要时,可报当地税务局备案。

5.严格固定资产计划、采购、验收、核算等管理环节

禁止设备申购单位为逃避单位材料费、维修费等可控成本的考核,将设备原值的20%-30%维修用配件、材料随设备一同采购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验收和核算,以免白白损失这些所谓的设备配套的配件、材料的17%的进项税抵扣;同时也可以使企业避免超前支付不必要的所得税。为保全企业内部单位局部小利益,而放弃维护企业合法的整体利益,实在是得不偿失。

6.重视企业在建工程合同、预算、转资等工作细节,从源头上控制房产税的税基

对于年产1000万吨大型煤炭企业而言,其建筑工程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8%-20%,而建筑工程中的房产投资要占51%-52%。如果企业基建期间合同、预算、结算人员对建筑工程立项要求不细,在建工程转资时财务人员转资工作不仔细,对待摊投资摊销时不加以仔细分析摊销等,都会无端地加大房产税的税基,多支出企业的房产税税款。如果合同、预算、财务等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以下细节,即可每年为企业合理节约房产税约50-80万元。

(1)建筑工程预、结算时,严格区分房屋、建筑物、设备基础、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线的敷设工程等。

对其中的设备基础,尤其是室内不难区分的较大型的设备基础(如:矿山主付井绞车房、压风机房、扇风机房、变电所等)应尽可能地不进入房屋总造价,可将其对应地摊入需安装设备;日常预、结算过程中严禁相关人员为图工作省心、方便,将房屋、工厂设施、必要的设备等都搅在一起以某某工业区房屋性质的固定资产入账。

(2)在建工程转资时,首先对其中可不构成房屋的建筑工程要尽可能地分别转资到建筑物、线路、管路及进入需安装等;其次对约占总投资10%-11%的待摊投资额的摊销应格外地注意分析:土地征用费、煤炭资源使用费等不要误进待摊投资;如果已经误进,可将其直接转资形成无形资产等,而不应将其部分费用误摊入房屋总造价;笔者建议,对地质勘察、探矿许可费用等根据费用性质,将其全部摊入矿井建筑物,而不必按惯例将其全部平均摊入转资工程,以致增加部分房产总造价,如此等等。

三、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实施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税务筹划观念

以合法的税务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深入研究掌握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立法精神,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以避免避税之嫌。同时应注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要过分地受利益驱动,否则会面临更大的风险。税收筹划不要超过合理的界限,要能够准确评价税法变动的发展趋势。

(二)了解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

由于税收筹划方案主要来自不同的投资、经营、筹资方式下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筹资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税收筹划的基础环节。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反之,如果对有关政策、法规不了解,就无法预测多种纳税方案,税收筹划活动就无法进行。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注意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的税制建设还很不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及会计财务制度,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与会计财务制度的差别,将二者结合起来。在利用某项政策规定筹划时,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防范筹划的风险。原来是税收筹划,政策变化后可能被认定是偷税,所以,目前税收筹划的重点应是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尽快到位,这个空间非常大。许多纳税人对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十分了解,有些政策还没有被完全利用。因此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必须要有紧迫感,否则,有些税收优惠政策过一段时间就取消了。

(四)注意保持账证完整

税法在生活中的应用范文4

关键词:教学改革;评价;发展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4)11-024-2对于新课改下的教师而言,具体的、具有实践意义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方式比泛泛而谈的理论指导更具有实践意义。“非指导性”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的诞生虽然早于纲要的颁布,但其实质与《纲要》精神有很大的契合度,笔者将这种教学方法在高中政治课教学中作了一些尝试性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但笔者觉得要使“非指导性”教学能够在高中政治课教学实践中得到长期深入的推广,必须积极探索与“非指导性”教学相适应的评价策略。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粗略的思考。

一、建立适应“非指导性教学”的教师评价策略

要实施好“非指导性教学”,教师必须具有适应“非指导性教学”的知识结构和教学理念,为此教师必须做到:

1.是否具备适应“非指导性教学”的教学观

(1)知识结构是否改善。政治教师作为“非指导性教学”的指导者,常常要反思自己有没有不断学习,改善知识结构,开阔自己的视野,尤其是注意涉猎一些科学、艺术、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社会动态,使自己站得高,看得远,从而真正成为综合实践活动的参与者和指导者。

(2)过程是否追求真实。“非指导性教学”中,要考察教师有没有打破课堂内外、校园内外的界限,充分利用学校、家庭和社会上的教学资源,让学生工开展多渠道的学习,拓展学生的学习空间和时间,增加学生在生活中学习的机会,将课堂融入真实的生活。

(3)教师是否能听取不同意见。“非指导性教学”中,要看教师是否能听取学生的意见,是否让学生参与教学决策。“非指导性教学”中,教师在学生合作小组的形成上应尊重学生的意愿,不要对小组每个人的职责、分工过分干涉。

2.是否以学生需要为出发点,创造探究和发现的情境

“非指导性教学”课堂教学情境是多维度、全时空的,包括心智、情意、氛围、交往各方面,我在“非指导性教学”课堂教学中常用情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呈现型问题情境。这是将现成的问题提供给学生思考的问题情境。即利用一个或几个典型事例,设计出具体问题让学生思考,以达到理解某个概念或观点的目的。

(2)发现型问题情境。这是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而不是他人提供问题。如在复习《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的这一专题时,列举了有些政府服务意识强,效率高的事例,也列举了一些政府的负面事例,在讨论如何提高政府负责意识的问题上,同学们激情昂扬,争论不休。

(3)应用型问题情境。这是由教师或学生提出一些现实社会问题,让学生分析解决;或有目的地制造矛盾,将学生置于是非的“十字路口”。

(4)创造型问题情境。这是指让学生不满足现有的结论或问题的答案,不仅仅满足于教材中的问题,鼓励学生求异思维,做新的探索、补充新的见解。

3.是否重视学生活动的自主度和参与度,引导学生主动创造

我在“非指导性教学”活动中经常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课堂讨论活动。如,在“投资理财的选择”的教学中,我用教室多媒体给学生播放了一个故事:“美国的安然公司破产了,好几千公司员工的退休基金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还是安然前任总裁肯尼斯•莱有‘先见之明’,早在两年前就投资数百万美元购买了各种年金保险,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就能开始享受年金90万美元的待遇。”然后让学生去思考,如何科学理财,如何防范风险。

(2)案例辩论活动。课前我结合教学内容巧妙设计辩题,在课堂上选择恰当的时机组织学生展开辩论。如在“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的教学中,提出辩论主题“政府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多方寻找论据,阐述自己的观点,开始了有效的合作学习。

(3)角色体验活动。这种活动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编排小节目,如讲“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时,让学生临场扮演“西方七国首脑会晤”的小品等。

(4)社会调查活动。如从“五一”到“十一”旅游市场变化,看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乡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与不足等社会调查活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建立适应“非指导性教学”的学生评价策略

1.自我激励评价

(1)自信心是否得到激活。“非指导性学习”中,学生自信心的激活是非常关键的。例如,在学习《神奇的货币》后,有的学习小组组织了“有钱就幸福吗”的讨论活动,为了降低难度,组长设计了活动主题,然后组织小组成员查资料、写认识,增强自己完成活动的信心。而针对其他学生认为自己没有自我学习自我管理的能力,教师应及时对学生中出现的这一典型“非指导性学习”的现状进行示范和表扬。

(2)自助心是否得到激活。在进行《生活与哲学》第一单元“走进哲学问辩人生”的小组学习活动时,学生分组观察周围的人和事,思考其中包含的哲学道理。然后查阅历史上富含哲理的寓言故事,思考其中的哲学智慧。收集科学发明的事例,思考世界观在其发明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教师要及时表扬学生之间相互帮助,共同完成活动任务的现象,以激活学生自助心。

(3)自控心是否激活。学生个体本身的观念、态度和目的对他们的“非指导性学习”活动策略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学生在进行《肩负“强基固本”的文化使命》“非指导性学习”活动时,设计了才艺大展示活动,分别准备书法展示、乐器演奏、诗歌朗诵、小品表演……每位学生都动手、有成果,教师应从这一事例中有意识地让学生发现自己自我管理的观念、自评和他评自我管理的技巧,让学生在以后的学习活动中不断地进行积极而自觉的监视、控制和调节。

2.个性化评价

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设定不同的标准,使学生们看出在学习中付出的努力和劳动,是他们对自己的学习状况、能力、长处、弊端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既不骄傲自大,也不灰心丧气。

(1)是否有一个清楚正确的目标。例如,在实施“环境问题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活动时,通过学生分工负责搜集相关资料、进行专家访谈、进行调查等分工情况来评价他们的目标是否清楚。

(2)是否能坚定不移地围绕着目标开展活动。例如,在进行《政治生活》第四单元综合探究“中国的和平发展”时,学生以“为了中国的和平发展”为题,举行了一次主题班会。主要方法有游戏、演唱、演奏、抢答赛、诗歌朗诵、小品表演等。

3.过程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