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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指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且盈余不在举办者及成员中分配的社会实体。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公益性业务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承办公益事业项目。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助和捐赠。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发证机关(发证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举办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国家规定的标准高于3万元的,从其规定。
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在设区的市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在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其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为举办者办理名称预登记,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6个月内未获批准登记的,该名称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设立或者不同意设立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办者。
第十三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身份证明;(三)业务主管单位核发的批准文件;(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七)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请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举办者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地与登记管理机关不在一地的,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其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核发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登记后,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的事项、原因和方案等。业务主管单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批复。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者改变举办者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四)业务主管单位撤销设立决定的;(五)终止业务活动的;(六)其他应当注销登记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12个月的,视同终止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于办理注销登记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注销税务登记凭证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公安、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核准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规范自身业务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监督管理。
登记为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关人组成,监督机构不得由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兼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措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员工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服务活动收取的服务费,其价格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价格未列入《浙江省定价目录》管理的,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益和积累资金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于章程规定的事业,不得在出资人中分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投入和捐赠资助的资产不得抽回。
民办非企业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国有房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担保、抵押。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其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书,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和资助,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在接收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受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促进其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注销以及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追回违法支出的资金,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一)收益和资产挪作他用的;(二)员工工资、福利支出及物质奖励超过备案标准的;(三)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第三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一)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等未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二)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四)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的。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撤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的;(二)已受理申请,逾期不答复的;(三)依法不应当批准或者核准的申请予以批准、核准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六)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2
为了更好地了解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现状,摸清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今后的工作,我局于9月12日至16日深入11个县(市)区开展了一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调研。我率队到商河县、济阳县和天桥区进行调研,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等形式,掌握了一手的资料,了解到了基层民管工作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深刻感受到基层的问题和困难。总的来说,这次调研重点突出,时间紧凑,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下面我把情况简要作一汇报:一、基本情况
结合调研内容,我们对三县区进行了调查走访。总体来看,各县区的民管工作都做得比较扎实、省市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和年检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较之以往有了很大提高。截至目前,三县区共有社团组织17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20个。其中济阳县分别为48个和756个;商河县分别为98个和44个;天桥区分别为25个和320个。今年年检率普遍较高,商河县、济阳县和天桥区分别为100、90和2/3。
二、调研体会
(一)基层民间组织机构建设、人员编制等情况亟待改善。调研发现,县区民间组织机构建设、办公设施和人员配备的情况差距很大,甚至我们走访了三个县区就存在三种情况、三个层次,且具有代表性,基本代表了我市11个县(市)区的现状。
一种是民间组织管理机构相对比较健全,有县编委下发的正式文件,如济阳设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规格为副局级,编制4人,尽管人员是由内部调剂,但基本做到了分工明确,管理、登记、档案、文印都有专人负责,且微机、打印机、档案橱等办公设施较为齐全,这次办公地址搬迁后,办公条件也将进一步得到改善。
一种是有专门的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即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层次较低,为正科级单位,无专门编制,人员内部调剂,无专项经费,如天桥区民政局,由于编委只批了两科一室,11个人员编制(含公勤人员),在工作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增职不增编,每个人都身兼数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时还兼了地名等多项工作,工作不独立,同时由于局里办公条件比较紧张,现与双拥办合署办公。
还有一种情况是既无专门的机构,也无人员编制,由其他科室人员兼职做这项工作,商河就是这种情况,由社会事务科代管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申请机构和编制困难很大,如果不从上而下地解决,单凭县区的力量,实现设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是已经有了机构和编制的济阳县民管局,县财政也没有拨付专门的经费,仍然依靠民政局财务统一支配。
(二)“两委抓三会”的工作模式在农村呈现出勃勃生机。在商河县调研期间,我们走访了杨庄铺乡和玉皇庙镇,通过与书记、镇长座谈交流和实地考察,发现“两委抓三会、村民得实惠”是新形势下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最有效载体,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有利抓手。商河县是农村经济协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在探索农村经济协会的运作模式中最早提出了“支部 协会”的形式,即支部出思路,协会搞运作,村民得实惠,很好地找到了支部与农村经济协会的结合点,使协会与支部的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通过支部对协会的指导与监督,促进了协会的发展,给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反过来又推动了支部的工作,使支部有了抓手,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断提高。
这次调研中,商河县又进一步提出了“两委抓三会”的新型工作模式,我认为这是在“支部 协会”形式上的总结和提高,是原有形式的拓展和延伸。以玉皇庙镇的成功做法为例,在开展“两委抓三会”工作中的经验主要有三点:一是找准、摆正“两委”与“三会”的关系。“两委”是主导,是“三会”开展活动的决策者,“三会”是桥梁,是纽带,“两委”出决策,“三会”抓落实;二是与农村重点工作相结合。以三农发展丰富三会内容,以三会机制解决三农问题,三会有机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升;三是以产业协会带动村民有组织的进市场、应对市场冲击,以民主理事会提高村民的参政、议政能力,用村民道德评议会丰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管区组织协调、村干部积极引领、群众完全参与、协会具体运作的工作格局。自去年推行“两委抓三会”的工作模式以来,全镇农村经济协会发展到35个,58个行政村全部推行了村民理事会,活动232余次,累计为村民办好事、实事386件,58个村普遍开展了村民道德评议活动,评出“十星文明户”580户,科技致富户174户。这一模式的推行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诸多问题。调研中,我们听到反映最多、最集中的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问题。一是登记范围不明确,管理难度大。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度不健全,现行登记管理条例在登记范围等具体问题上缺乏明晰的界定和可操作性的规定,致使在登记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有的业务主管单位协调得比较好就实现了在民政部门登记,如济阳民政局由于与县卫生局关系较好,全县卫生所全部在民政登记,占到 了全部民非单位的90以上,这也是济阳县民非单位登记数量大的主要原因。二是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阻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由于没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而且登记程序又较工商部门繁琐,致使很多应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非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三是《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及定义(“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界定不准确。所谓非营利性活动没有一个固定的界定标准,导致工商部门与民政部门管理冲突频发,出现了工商部门查处民非单位的现象。四是民非单位自身发展不平衡,多数呈现“散、乱、小”的特征。有些单位硬件设施齐全、规章制度健全、人员素质较高、服务规范,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如我们去检查的天桥区金色摇篮幼儿园、日月潭婚介所等;也有一些单位硬件设施不完备、从业人员素质低、活动开展不规范,影响了民非单位的整体声誉。
三、几点建议
1、调研发现,凡是民间组织机构健全的,工作开展就比较顺利,制度建设也比较好,如济阳县民管局编印了《济阳县民间组织管理局规章制度汇编》,各项工作制度、登记程序及职责分工非常健全和明确。基于上述原因和县区要求,建议市局协调市编委下文解决基层民间组织机构和编制问题,以便上下对口、理顺关系。
2、“两委抓三会”作为农村工作的新型载体和平台,已逐渐显现出鲜明的时代性和坚强的生命力,它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作用将会日益突出。这种模式的运作和发展有利于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有利于加快村级民主的进程,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做到了“民事民管民受益,民事民评民满意”。建议在进一步考察后,将这一模式在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推广。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3
一、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基本状况
根据*省民政厅组织的专项调研情况显示,目前,全省大部分社区都有社区民间组织的存在,其数量、发展状况随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而各异。其中,*、*、*三市由于地处*,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社区民间组织发展也较为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有800多个,约占县、区级民间组织登记数量的20%左右。
(一)基本类型
按照法人登记类型划分,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大致可分为两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包括社区计生协会、社区老年协会、社区残疾人协会、社区妇女协会、社区联合工会、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联谊会等,约占社区民间组织总数的20%左右,这些社团一般都有通常意义上的社团组织机构,即有会员,有理事会,有会长或理事长,有章程等规章制度;后者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法律服务站(所)、社区医疗站(所)、社区幼儿园、社区学院(校)、社区(信息、婚介、职介等)中介所、社区图书室(馆)、社区敬老(养老、托老)院(所)、老年人大学、芭蕾舞团等,占社区民间组织总数的80%左右。
按照成立形式划分,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可分为三种:一是社区居民自发成立型。由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生活和精神需要自发成立,如*荔湾区逢源街友园艺术团、*市福田区现代芭蕾舞团等,这类自发成立的组织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政府发起型。根据政府的要求成立,一般都承担着政府的某些职能,主要是配合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社区计生协会、社区残联等。三是部门推动型。如由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服务组织等。
按照活动内容划分,现有社区民间组织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兴趣活动类,以社区居民消遣或文娱、体育活动为主,如摄影协会、文艺团体、健身队等;二是权益保障类,其目的在于社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如残疾人协会、社区法律服务站等;三是服务类,其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如义工联、慈善会、社区服务中心等。
(二)经费来源
现有社区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社团会员的费用,包括会员临时分摊的费用。能收到会费的社区民间组织实际上不多,有的社区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经费,需要举办某项活动时由分员共同分摊。二是企业的赞助。对于一些开展活动较好、社会影响较大的社区民间组织,社会上一些企业(或公司)的资金愿意流入社区,实现民间组织和企业的双赢。三是政府有关部门的拨款。在有的社区民间组织成立初期,政府的有关部门往往会支持一些费用作为启动资金,如义工联、老年人大学等。四是服务性收入。社区民间组织发挥资源优势开展一些有偿或低偿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增强生存能力和发展后劲。以*市盐田区19家社区民间组织为例,20*年赢利的7家,占37%;无偿提供各种服务的有6家,亏损的有6家,各占32%。
(三)管理运作模式
近年来,*、*等地在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在实践中探索出两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运作模式。
1、盐田模式。*市将盐田区作为试点,探索出“盐田模式”。盐田区根据“居社分离”的理念,把原来的居委会改为一会两站,即作为议事机构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和社区工作站,把街道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业务范围包括文体服务、家政服务、维修服务、文化服务、培训服务等。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来举办,区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政府采取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促使他们走向规模化、产业化的道路。
2、逢源模式。*在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制度上进行了创新,如成立了全国第一个街道级的慈善会——*荔湾区逢源街慈善会,通过组建慈善会建立了社会资源自愿流入社区的组织渠道,形成了街道办事处与慈善会之间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街道通过慈善会获得社会资源,并通过慈善会将这些资源用之于社区,慈善会主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
(四)作用发挥情况
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在加强城市基层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整合社区资源,提高了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社区居委会承担着大大小小100多项职能,单靠社区居委会自身的工作力量显然难以胜任。社区民间组织的出现,把社区内沉淀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剩余时间、下岗待业人员和身体健康离退休人员的剩余劳动力,驻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小额闲置资金等有形资源,以及广大居民的慈善心、公益心和奉献精神等无形资源整合起来,通过社区民间组织为社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既满足了社区不同人群的需求,又有效弥补了社区居委会的不足,提高了社区自治能力。
二是替政府分忧,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渠道。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许多以服务社区为基础的工作岗位,为下岗待业人群创造了许多新的就业机会,开辟了一条新的就业渠道,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难的社会问题。如*市盐田区东和社区服务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与企业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安置150名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并通过劳动报酬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使就业人员人均月收入达到1500元以上。
三是搭建平台,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尤其是社区文体队、表演队、老年人协会等组织,通过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文艺、教育活动,引导居民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公益意识和集体意识,为提升社区文化品味和道德素养提供了重要园地。
四是维护社区稳定,构建安全、文明、和谐社区。社区民间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协助居委会开展工作,如社区妇联协助调解居民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区的安全稳定;社区民间组织中的老年人协会、爱心社、服务站等,通过开展社会公益性、服务性的活动,实现社区居民互助,使居民生活在社区中就能做到难有所帮、困有所求、贫有所济,促进了安全、文明、和谐社区的建设。
二、我省社区民间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省社区民间组织由于受观念、环境、体制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观念未更新。无论政府部门还是参与主体对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认识普遍不够。一些政府部门对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存在怕惹麻烦、怕承担监管责任的想法,不愿主动培育发展和创造条件进行登记;现有社区民间组织对自身的认识和定位欠清楚,依法成立的社区民间组织缺乏主动参与社区建设的自觉性,群众自发成立的组织往往缺乏依法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的意识,尚处于无序发展的状态。
(二)定性不准,地位未明确。对社区民间组织的定性不明确,是社区民间组织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少社区民间组织尚未纳入登记管理轨道,法律地位不明确,基本处于自由松散状态;有的社区民间组织没有活动资金、机构和章程,活动不规范,随意性很大;不少社区民间组织往往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以机构、编制、经费不足等为借口不愿当业务主管单位而难以实行归口管理,合法地位难以确立,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发展不均,规划未跟上。社区民间组织基本上还处于无序发展状态,类别单一,发展不均衡。有的种类如志愿者协会、健身活动中心很少,不能满足居民需要;有的种类如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等则设立过多,处于相对饱和状态,造成社区资源浪费。
(四)扶持不力,政策未落实。政府对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缺乏必要的扶持。尽管近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有关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但大部分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还没有出台有利于社区民间组织稳定健康发展的诸如员工福利、保险、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职能不清,关系未理顺。在对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上,职能不清,有的社区民间组织由于业务内容交叉,或业务性质不够明确,或因部门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业务主管单位难以确定。另外,许多社区民间组织由于规模小、资金少,人员数量达不到法定的民间组织登记条件,出现了业务主管单位不愿承担责任而无法登记的问题。
(六)人员匮乏,管理未到位。管理力量薄弱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从基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力量看,较好的有配备1名专职人员,而大多都是兼职人员;从街道的管理力量看,社会事务科(办)人员少,且大多没有熟悉民间组织管理业务的干部,也没有民间组织管理这项职能,不少地方对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还处于空白状态。
三、今后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主要对策
从*社区民间组织发展的整体情况来看,社区民间组织远未发育成熟,作用发挥也还十分有限,与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为此,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培育扶持社区民间组织加快发展。
(一)提高对发展社区民间组织重要性的认识。党的十六大提出“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立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为社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加快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是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加强社区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整合社区资源,拓展社区服务,扩大就业渠道的现实需要;是活跃社区文化,增强居民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抓好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规划,加快培育发展,加强规范管理,共同推动社区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区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二)明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和发展重点。对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进行界定,这是培育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前提。目前,国内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与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根据这一定义,我认为社区民间组织至少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民依法自愿成立、自愿参加;二是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地域一般仅限于本街道(本社区)范围内;三是社区民间组织是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四是社区民间组织应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议事制度;五是社区民间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组织。社区民间组织可以开展有偿服务,但其收入在给付合理报酬后不能再在会员或举办者之间进行分配,而应用于该组织的继续发展。
根据社区民间组织的性质,结合*实际,我省今后应重点培育发展以下四类社区民间组织:一是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区公益慈善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义务工作者协会、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义务工作站等;二是社区群众参与面广、具有群众基础的社区文化体育类民间组织,如:社区书法协会、社区太极拳运动协会、社区舞蹈协会等;三是与社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服务于社区群众的民间组织,如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区民办幼儿园等;四是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就业的民间组织,如社区居民再就业培训中心、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等。
(三)把握发展社区民间组织的基本原则。社区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发展中应注意把握好五个原则:一是归口登记与双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县、市)级民政部门为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区(县、市)有关部门及经政府授权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是社区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民间组织登记前的审查、登记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需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由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担任。二是民间性和自主性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无论是社区居民自发成立的,还是由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倡导成立的,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都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不是政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的直属机构,与同类民间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民间组织按照有关条例和本身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三是公益性、服务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公益性、服务性、非营利性是社区民间组织的本质和特征,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都不属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四是不强迫、不限制、不放任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的成立,由社区居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允许自由退出;社区居民申请成立社区民间组织,只要合理合法,不应施以限制;对社区民间组织应加强监管,不能放任自流。五是民主自律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社区民间组织应通过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规范管理。通过社会监督规范社区民间组织的行为,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处理,使社区民间组织守法自律,行为规范。
(四)加强对社区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启动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将社区民间组织纳入法制化管理。省级民政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区民间组织的指导意见,对社区民间组织登记的条件、范围和对象、应提供的材料、登记程序和期限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应重点明确:一是登记范围和对象。由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均可以作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居委会工作职能的机构、不具备组织的特征以及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不应纳入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范围;对由社区居委会居民组成、但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组织,可引导同类型组织联合成立街道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对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下设的非营利网点,可作为其内设机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二是登记条件。社区民间组织应当具备“五有”:即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市)+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县、市)+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有固定的住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社会团体注册资金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是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处理:对卫生、教育等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开办许可证的,应坚持县(区)级或县(区)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无须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许可的,如艺术团体、非营利性的家政服务中心、托养机构等,可由县(区)级政府发文,明确委托街道办事处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以解决社区民间组织归口管理难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4
【关键词】社会工作;高校模式;优势;四叶草社工服务中心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专业社会工作开始在中国恢复,由于适应了社会需要,它的发展很迅速。近年来,沿海地区主要形成了“政府购买,民间运作”和“政府直接主导运作”的两种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前种模式主要以深圳、广州为代表,后者主要以上海为代表,他们成为了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模范。除开这两种模式之外,近年来的第三种模式也发展得有特色,却让人意想不到的,这“第三道路”目前也陷入到了一种“水土不服”的困境。
一、内地社工发展模式之“高校模式”本土化中的困境
一是机构归属不清,成分不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高校社会工作专业的注册资金来自于学校,办公场所属于国有资产范围,这与《条例》的规定相矛盾。因而。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机构不符合国家的相应规章制度,其地位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是运作管理受限。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创办的机构,诞生之初便面对“被双重负责”(指需要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和所在学院的双重管理)的困扰。在运行过程中,行政性较强,自主性受限,社工机构极易沦落到学生的实践场所学院或专业的一个附属部门。除此以外,高校专业教师由于是兼职担任机构管理人员,所以很难全身心地投入到机构管理中去。
三是项目开发困境。一方面,由于缺乏专职的项目开发与设计人员,项目的开发相对滞后;另一方面,现有项目管理人员又因经验缺乏以及无足够的精力去考察市场。因而也无法开发出合适的社会工作项目。这就成为了制约机构继续发展的一项瓶颈,影响了机构组织目标的实现。
四是专业人才不足。一般的内地高校机构成立之初,专业社工人才不足,在校学生只能作为志愿者参与活动,难以具备专业社工的技能,而专业有经验的人才难以引进,所以项目活动的开展有时需依赖仍未毕业的专业学生,显得专业化不足。
五是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高校社工机构资金一般来源与学校或是依靠政府资金投入,但是单一的资金来源难以满足机构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内陆欠发达地区,公益基金发展几乎为零,所以开始之初几乎不可能申请到公益基金。这些因素导致机构成立之初的发展举步维艰。
六是缺乏专业督导,资源不足。由于高校老师创办机构需要身兼多职,难以对机构人员乃至无偿服务的专业学生提供专业督导。这不仅使工作者的负面情绪难以得到宣泄,不能最好的状态投入服务过程,而且不利于机构项目的良性运作。机构内资源的短缺也使得项目运作受限。
二、“高校模式”发展的建议
笔者认为,虽然“高效模式”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但鉴于内地的特殊情况,发展“高效模式”仍然是内地社工发展模式中比较好的选择。为了促进这一模式更好地发展,提出下列的一些建议:
一是政府层面。内地政府应该支持高校老师创办机构,在不违背《条例》的基础上,在高校社工老师申请创办社工机构时尽量降低门槛,简化繁琐的程序,鼓励高校老师创办社工机构。一方面通过对机构运行的项目物资支持来促进项目的运作发展,另一方面会提高社工的福利薪资待遇,留住社工人才。
二是学校层面。学院和学校社团应该减少对社工机构的干预,保持社工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也要建立与社工机构的合作。加强宣传力度,使得在校大学生了解社工,在他们遇到困难时可以寻找社工和他们一起解决问题。加强社工学生专业能力的培训,还通过机构平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逐渐培养“社工人”的信念。
三是机构层面。各类群、团组织如妇联、残联、共青团组织、慈善会等也应给予社工机构适当支持,实现资源共享。可改变社工服务由政府民政部门单一购买的局面。社工机构可以以业为基础,适当开发赢利项目,以所得的利润来维持机构的运转。如利用社会工作专业的小组工作方法,开发企业员工的团队培训项目,通过向企业出售服务来获取一定的培训收入。
四是项目方面。开发一些教育推广项目,以社工师职业资格培训为切入这一领域项目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扩大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开发社会服务项目,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和购买项目的方式来支持社工机构的发展,同时策划出符合地区实际的品牌项目,形成政府出钱、监管,民间自主运行的良性。积极寻求和当地其他的一些NGO组织合作,社工提供服务,NGO 组织提供相关的资金支持。
五是督导方面。内地社工在自己工作中间不仅遇到一些工作上面的问题,而且心理上的问题也是需要由督导梳理的,比如:很多人对这个职业的不理解、薪资酬劳问题、工作压力问题等等。一个好的督导对于一个机构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该重视督导培训。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Z].1998-IO-25.
[2] 周纯义.社工院校创办机构的经验分享[J].社会工作(上半月),2010(8).
[3] 中部地区社工机构运作的“高校模式”探索[J].周纯义社会工作(上半月),2010(8).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5
关键词:社会组织;社区建设;发展路径
[基金项目]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3SJD840001)
一、社会组织概述
(一)社会组织的定义
社会组织的科学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的角度讲,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为某一具体目标而以群体形式共同的活动,像学校场所、家庭、政府和军队等。从狭义的角度讲,人们为实现他们之间同一理想自发组成的群体。[ ]。我国从2007年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这一词代替原先的“民间组织”这一称谓。
国家政府为了弥补职能上的缺陷和社会经济“市场失灵”等社会不足,顺应产生了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一大助力,帮助政府在公共服务这一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在社会经济资源的分配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市场存在的诸多因素,会导致市场存在失灵状态,从而造成一些经济危机。社会组织的出现帮助市场进行管控,减小危机的发生概率。[2]
(二)社会组织的类型
在中国,社会组织更多主要指的是一些存在于党和国家政府等传统形式之外的多个非正式民间化的社会个体。一般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依据有关的法规章程自愿集合,为了实现共同目标的而开展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
2.基金会
基金会,它是指接受来自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根据法律成立以服务社会公共事业为行动目的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必须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后才能合法运作,其本质是一种民间非营利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国家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借助非国有资金的力量,专门进行非营利性的工作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
二、江宁区社会组织的生存现状分析
根据民政局公布的文件来看,到目前,南京登记备案社会组织超过24000家,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29个,去年的登记社会组织增幅达27%,连续三年实现省内领先。南京江宁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有着较大的进步,走出了符合江宁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道路。
(一)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概况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公布的文件《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2014年年检公示》中,江宁区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1209家,社会团体93家,没有公布基金会的数目。所以,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的数量超过1300家,其中3A级社会组织8家,2A级社会组织15家,1A级社会组织191家。
(二)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发展特征
1.区、街道和社区层面全面发展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2014年和2015年度评估社会组织结果数据显示,本区2014年有18家3A级社会组织,20家2A级社会组织,37家1A级社会组织;2015年就1A级单项社会组织已经有191家,而且社会组织中也成立了属于自己的基金会。这些数据间接反映随着经济的发展,江宁区社会组织正在蓬勃向全面化发展,各方面层次结构体系也在不断地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
2.社会组织内生和外部引入融合发展
江宁区进行安排、部署和设置每年的社会组织相关工作内容活动都是先遵循国家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按照上级下达社会组织工作文件的要求,考虑基于满足当前国情发展走向,经济发展等各种社会情况的综合,再联系本地区各个社区的社会组织实际发展情况,最后制定出成文的工作内容。
3.多部门联动支持专业组织发展
江宁区社会组织的各项工作要顺利开展,不是单靠组织领导带领社会组织员工自行推动一切工作的运行。它需要联系多个联合部门共同支持,像江宁区民政局、司法局等政府组织还有妇联部门、江宁区总工会等多个非政府组织。
4.公益创投的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社团资源,通过项目合作,人才交流等机制,与驻区高校合作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事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开办社会组织,发挥江宁区高校富集,媒体众多,企业发达的优势,创设“公益创业梦工厂”,鼓励支持优秀在校大学生进行公益创业,为他们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南京工程学院的“南京红叶社会工作服务社”便是如此成立并且快速发展起来的,最近被评为“十佳社区公益服务品牌社会组织”。
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模式。南京市江宁区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社区服务专业化品质提升工作,创立了“1(区社会组织孵化中心)+2(区社会组织联合党支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3(3家高校社会工作服务社)+x(城乡社区各类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新模式,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通过积极引导和扶持专业社会组织、专业社工进入社区开展服务、参与管理,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推力,以项目运作为主要形式,以社会组织为主要载体,广泛开展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和社区服务项目品牌活动,助力社会组织发展。
三、江宁区社会组织生存发展存在的问题
目前,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虽然伴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发展的脚步不断快速向外扩大规模发展,但其生存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组织认知度不够,缺少品牌化
由于社会上的人们对社会组织的存在认识不够,当他们在社会上遇到一些民生问题,不知道如何去通过合理的途径,去求助于国家一系列相关民间社会组织解决问题。现在南京市江宁区社区组织的总数量每年在逐渐增长,这是很好的发展现象。但是,在众多组织中,能为人所知、耳闻能详的组织很少,大多组织相似职能的,所以显得缺少品牌化、个性化。
(二)区级社会组织缺少系统性的规范文件
区级政府在对于社会组织的开展和管理工作上缺少属于本区、与本区实际发展情况相关的系统性政策法规。大多引用的国家法律法规从实施生效到现在时间有点长,并且都是带有明确的行业属性。况且,随着近年来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日益增强社会组织也相应为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高度发展,当前使用的法律章程并不能完全符合社会组织前进发展的建设要求。与此同时,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待遇、养老保险和民生法规保护等方面也没有详细的明文规定和硬件配套措施。
(三)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水平和专业化较低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南京市江宁区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迅速。但由于法律不完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一部分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松散,自律机制不严密,行业管理不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不注重执业质量和社会信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加上,大部分的社会组织处于政府主导下运行,导致没有自身的监管体制,在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上,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不全面,负责登记管理的专门机构有缺失,监督力量不足,南京市江宁区存有部分空壳组织。
(四)社会组织的人员流失率高,社工岗位购买没有实施
社会组织中缺乏专职工作人员,缺少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组织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难以得到保障。在社会组织人员流失现象中,青年人力资源流失尤为明显。人力资源是一个组织发展和提升组织竞争力的一大要素,青年人才是各个企业人力资源互相角逐需求的中流砥柱。大部分青年型人才综合考虑职业发展前景、发展环境等要素后,往往会拒绝去社会组织工作,前往其他的工作岗位去寻求更好的发展。如何避免人力资源的流失,也是社会组织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
四、江宁区社会组织提升路径探析
(一)提高群众对社会组织认识,建立枢纽型品牌化的社会组织
在党和南京市政府的领导下,江宁区的社会组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迅速的发展,早已成为江宁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南京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总体结构呈现金字塔状,底层是大量的基层社会组织。对于这样的情况,建立枢纽型的品牌区级社会组织,推行区级社会工作协会的创办成立工作势在必行。
创办区级社会工作协会,打造枢纽型品牌社会组织,都是为了群众们能更好地投入到社会组织的服务行业队伍中来,参与社区社会服务,组织社区的服务工作,并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工作。群众通过在社区服务的工作中,真正学习和认识到自己社区各个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能,了解各个社会组织的知名度,也为江宁区各个社区构建当代和谐主义社会出谋划策,贡献自己的力量。[3
(二)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化文件
从大范围局面上讲,首先国家国务院就应该加快社会组织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的进程。在此基础上,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应该根据党和国务院的社会组织政策有关的各项规定,在区级范围内根据相关政策大力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创新的试点工作,并总结其中的成功经验,给国家制定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提供可靠的理论依据和真实的政策试点实际基础效果。
(三)社会组织增强自身服务能力,健全薪酬管理制度
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服务能力的进步,不能仅仅靠着市场推动前进发展,更不能长期一直依赖国家政府的发展政策和财政资金扶助。不同的社会组织对人才的需求是不一样的,有的组织需要专业性的人才,但有的组织却不需要。但是,任何组织都需要人才能够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从而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的竞争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高社会综合组织服务能力和外部竞争力。
首先,要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会组织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文,江宁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大部分处于初级阶段,机构规模都不会很大,社会组织一般是由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组成,志愿者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一员发挥着自己的作用。社会组织可以招募或者自行培育一只专业的志愿者队伍,设立相关的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成为志愿者,参与到社会组织的工作中去。其次,社会组织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职位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能力考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社会组织内部的优秀人才团队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作魅力,丰富工作能力,从根本上增强社会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最后,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员工的工资、五险一金、福利等发面的规章制度,从而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健全政府购买机制,提高购买力度
出台《南京市江宁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施办法》,将能交付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评估、培训、考核等事务项目进行公开竞标。建立公共服务采购预算,政府以购买服务、项目招标等方式公开参与,扶植一批优秀的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
在公开投标的实施过程中,首先要有一套科学简便、合理完善的项目信息体系和绩效评价系统给予人财务和人力等政策扶持,从而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然后明确选择合理规范的服务机构作为合作伙伴,最后签订合作合同,同时将服务性、技术性和论证性等的社会工作交付给社会组织来做,当然工作结果也是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招标、民间捐赠、企业捐赠。但是实际在这些方式中,政府购买是组合内部筹集资金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很小一部分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创收入来实习机构的运作,大部分的机构外部资金募集不易、自我创收能力差。所以,政府对于他们的拨款是组织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此,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良好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大社会组织经费的投入。一旦社会组织有了足够经费支撑组织的各项正常工作的运转,有利于扩大组织内部向外发展规模,有利于社会组织吸引人才,吸纳就业,在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壮大,达到社会组织快速持续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宗庆华.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2.
[2]宋志鹏,羌海朋.党的群众路线与社会组织的发展[J].智富时代,2016,(3):157.
[3]李卫华.以发展和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推动社会建设-建国门街道的探索[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5,(8):30-32.
民办非企业单位规章制度范文6
为了更好地指导企业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假,依法确保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权利。
二、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职工如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在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动或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前后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作时间。
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满12个月及以上,但连续工作时间未满12个月的,不能享受年休假。
四、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及以上的,即获得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其当年年休天数的计算办法,按《实施办法》第五条执行。
五、用人单位按照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计算职工年休假天数时,应以职工休年休假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六、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止。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手册等有效的原始材料保存在职工本人档案中。职工重新就业或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将本人档案送交新的用人单位核实后,作为核定职工本人工作时间等的依据。
七、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经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一般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外,一般不超过三段。
八、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在本年度内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折算。
九、职工不得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中载明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并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证明书存入职工档案和交给职工本人。
十、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