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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包管理规定范文1
分析劳务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的因素:一是施工企业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对劳务分包方资质审查不严,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个别劳务分包企业实际上是由“包工头”组织挂靠的皮包公司;二是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对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全,双方责任与义务界定不清,工程计量规则不清、不细,尤其是对方违约责任界定不清,影响合同的执行力;三是管理过程监督不力,检查控制不严,没有履行相应的签认手续;四是个别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规定劳务分包等。
铁路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选好、用好、管好劳务分包队伍十分重要,它不仅是施工质量的保障,也是双方取得共赢的基础。中铁一局电务公司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和电务专业短、平、快的特点,将劳务分包管理作为施工的重难点来抓,从制度建设、机构设置、现场管理、执行力建设、监督检查等五方面入手,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了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完善的制度是劳务分包管理的基础
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务分包管理的首要工作,以规范劳务分包管理行为。一是建立劳务公司注册制度。现阶段成立劳务公司门槛较低,各种劳务公司应运而生。因此,选择好的劳务公司是关键,通过市场调查、业绩查询,选择一批资质高、能力强、信誉好的劳务公司,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建立信息管理档案。二是建立劳务分包准入制度。通过工商网络系统或函证等有效手段,对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的“证照资质”等证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查询核实,防止和杜绝“包工头”、不法分包商提供虚假证照,入围参与劳务分包。三是建立分包商分类管理制度。对查证入围的合格分包商资质等级、专业进行划分,确定劳务分包的范围,实行动态化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完善劳务分包流程,建立施工项目和相关职能部门二级评审制度,规范劳务分包程序。四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合同、随意停工、煽动劳务人员无理取闹、恶意讨薪的分包商必须予以清理,纳入黑名单,严禁使用。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劳务分包管理的保障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张,劳务分包业务也在扩大,劳务纠纷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仅凭过去授权委托施工项目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完善的劳务分包管理机制,强化劳务分包管理工作。一是成立分包方管理部,负责分包商的资质审核、注册,以及劳务分包使用情况的调查统计,加强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对分包商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过程管控,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整改。二是形成相关部门参与的分包商管理机制,负责劳务分包的招议标、工程数量、劳务费、合同文本的审核工作,确保劳务分包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制度和企业劳务分包管理程序及规定。三是对劳务分包工程数量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设计变更或业主提出的要求对原劳务分包合同中增减变更的工程数量,依据现场双方变更签认单进行调整,做到有据可查,避免由此引发的劳务费纠纷。
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是劳务分包管理的关键
施工现场直接关系着项目的施工成本、盈利水平和工程的安全质量,从最初选择劳务公司招议标、合同谈判、相关资料的初级评审和报送二级评审、合同签订、进场施工、过程管理,直到项目结束撤出为止,每个程序和环节都与项目密切相关。项目现场管理是劳务分包管理的关键,一是要做好前期施工调查,成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明确劳务分包的具体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申报劳务分包量。二是按照合同要求对劳务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对进场人员和所带机具进行清点、检验登记造册。三是加强劳务方现场施工技术指导,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不符合规范的操作行为,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及时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检测、量方、签认验收,绝不能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四是严格劳务费支付程序,按照劳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比例,依据签认验收单核算劳务费,经项目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把关,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支付,大额劳务费支付应上报审批后方可支付。五是加强对劳务方自身管理、施工质量、安全防护以及劳务工工资发放等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定期考核,作出综合信誉评价。把那些真正施工能力强、自身管理好、遵章守纪、能与分包企业同甘共苦,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干得下来的优秀劳务公司挑选出来,建立良好的劳务分包合作关系,在劳务分包时实行优先考虑,在分包费上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在长期的合作中实现互惠双赢。
严谨的分包合同是解决劳务纠纷的法律依据
劳务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条款不规范或双方权利、责任、义务不够明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条款等行为而引发的劳务纠纷。因此,劳务分包合同的制定在劳务分包管理中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合同文本,它不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保护各自利益的法律文书,受到法律保护。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签订的合同就要经得起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这就要求劳务分包合同须经具有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制定及审核,条款内容必须严谨、合法,且充分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就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认真履行,分包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务费,劳务方不得无故停工或拖延工期。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变更,也要经双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只有这样,双方才能达到和谐与共,不为纠纷而缠绕,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但对个别分包商有意拒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鼓动劳务人员聚众闹事、恶意讨薪的行为,在协商劝阻无果的情况下,应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行为和造成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形下,严谨的劳务分包合同就成了加强劳务队管理的有效手段和途径,也是解决劳务纠纷的有效法律依据。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分包合同的管理,从合同的起草、评审、签订,直到合同的履行检查,要做好全过程的监督。只有真正搞好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对劳务队伍的全方位管理,才能实现项目施工管理目标,施工企业才能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执行力建设是劳务分包管理能力和素质要求
专业分包管理规定范文2
一、劳务分包的定义及本质
所谓劳务分包指的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劳务作业,计取的是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及相应管理费。劳务分包企业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与业主(甲方)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时无须业主(甲方)同意。
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历程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一次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当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主力是从建筑业企业分离的劳务层以及大批农村务工人员。2005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中要求“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当时的建筑业市场有了一定的发展,一方面是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农民工队伍素质较低,庞大松散,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2015年住建部释放政策红利,颁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提出“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同时对劳务企业换证工作进一步放宽。劳务资质部分类别和等级,打破了原本基于房建工程划分劳务资质分类和等级的局限,放开了劳务分包的自由度,有利于拓宽劳务企业的市场空间,提升劳务企业创收增收能力。
三、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的现状分析
(一)以包代管现象比较普遍
建筑业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与之签订单价形式的劳务分包合同,在实际进场施工后,粗放式管理,缺乏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存在巨大隐患,劳务分包再转包现象也屡有发生。
(二)劳务分包企业整体素质不高
目前劳务分包企业一线用工多为农民工,流动性强,数量大,队伍稳定性差,技术水平差,管理难度很大。劳务分包企业大多没有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时有发生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农民工无直接法律关系,由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理。由于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一旦发生拖欠工资劳务纠纷时,往往采取堵门、示威等极端手段,给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探索建筑业企业分包管理新模式
(一)规范劳务分包管理,建筑业企业应多措并举
建筑业企业首先要构建完善的劳务分包风险防控体系,成立劳务分包专项管理小组。建立整套的劳务分包企业准入及考核制度,建立本企业的劳务分包商诚信资源库。入网的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劳务分包工程投标、通过劳务分包审批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对工作内容、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应约定明确,尤其是应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按月向工程承包人报告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并及时支付其工资;如因迟延支付或无理由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上访或其他有损工程承包人企业形象的事项发生,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劳务分包人应与工程承包人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建筑业企业还应大力加强对劳务分包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部要切实安排能力强、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向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下达施工任务指令,对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随时跟踪工程整体施工进度,针对劳务分包管理中的质量、安全、进度问题及时纠正,杜绝违章作业,避免人身伤亡事故,确保工程质量和整体进度。为防止出现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寻衅滋事的情形,项目部应与劳务分包企业核实每个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每月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记录给项目部进行备案,切实从根本上杜绝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堵门上访事件。
(二)把握建筑业企业资质调整契机,探索成立劳务公司新模式
整个建筑业企业的用工现状来看,一方面,国有大中型企业拥有自己的工人队伍,从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较高,但是用工成本逐年增大,企业效益偏低,且存在用工结构的变化,老工人逐步转入管理层,一线用工量不足需要新鲜血液输入;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的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
专业分包管理规定范文3
一、施工企业分包的概念和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1.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是明确工程分包管理部门及职责。从公司到项目经理部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通过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分包方式、工作量大小,使分包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明确工程分包的策划、审批程序,以避免项目部的违规、违纪分包。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以保证所签分包合同的质量。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加大工程分包招投标过程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包管理制度体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促进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合法分包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通过如此划分,企业在实施分包时,才会有条不紊,不至于误包而违法。
三、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切实履行工程分包商资信评审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实施工程分包,选择好分包队伍是关键,各项目部要优先从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分包商要进行资质、业绩、资源、资金、诚信等的综合考查,将施工合作中信誉不佳、履约能力差、施工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分包商清理出合格分包商名录。
2.严格考察分包单位实力和信誉
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候选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分包单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排除。
四、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
1.规范分包合同文本。依据分公司下发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协议报分公司审批,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规范分包合同的订立。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必须经过工程管理、技术、财务、质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实行合同交底。二是坚持合同履约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四是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材料核销工作。
4.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严格管理就是要求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专业分包管理规定范文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xx年5月15日以粤交基〔20xx〕634号 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不允许分包的关键工程至少一项以上。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具有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合法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有关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综合、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较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条件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配套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人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人审查。
第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核、备案。
(四)建立分包管理台账。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指定具体责任人和联系人,掌握分包人履约情况,并每季度报上级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分包项目应当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专业施工分包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据此拨付动员预付款。在进场初期,承包人项目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5),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6)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编制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每季度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一次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五)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直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每季度末报发包人备案,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等级考勤制度,推行银行卡直付工资。当出现分包人内部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资金使用问题时,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资金。当情况严重且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营业执照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财务账目不清,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名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并作为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公路法》、《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专业分包管理规定范文5
【关键词】工程分包;风险分析;应对策略
1 工程分包概念
1.1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概念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1.1.1 专业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1.1.2 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其承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
(1)劳务分包派生于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即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是指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属《劳动法》的调整。
(3)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
(4)劳务分包合同仅存于施工劳务的承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1.2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2.1 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
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最核心的区别就在于分包合同的内容或者标的不同,两者涵盖的范围有明显的区别。专业工程分包涵盖了专业工程的所有工作。如提供专业技术、管理、材料的采购等等,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
1.2.2 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
总承包人对工程专业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1.2.3 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专业工程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1.2.4 计取的费用不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义务后获得的是劳务报酬和一定的劳务管理费用。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在履行了工程分包合同后获得的工程价款中除劳务报酬部分,还有提供的技术、管理、材料等费用。这一区别也是由劳务分包与专业工程分包的内容决定的。
2 工程分包风险分析
2.1 电力施工企业分包管理中的风险类型
电力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类风险。
2.1.1 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分包的风险
由于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受施工人员、施工机具等限制,以及从工程成本等方面的考虑,现阶段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比较多采用劳务分包。但在劳务分包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导致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将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1)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严谨。劳务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不严谨,导致劳务分包被认定为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风险。
(2)以包代管。施工企业成立了输变电工程施工项目部,但项目部人员为企业正式员工较少,技术力量比较弱,主要从事大量的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施工技术力量主要依赖分包商。
(3)分包商“包工包料”。工程物资名为施工企业采购,实为分包商“包工包料”,自行采购工程物资。“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2.1.2 挂靠
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
(1)包工头借用电力施工单位资质承揽电力工程业务,较常见的为城市配网、农网工程、营销项目工程。
(2)包工头挂靠劳务企业承揽施工企业的劳务分包工作。
2.2 违法分包和挂靠的风险
2.2.1 违法分包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法律规定了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1)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双方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一般情况下,劳务分包的发包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2)行政处罚。《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2.2 挂靠的风险
(1)包工头的履约能力得不到保证。包工头与挂靠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仅仅存在缴纳和收取管理费的关系,劳务分包企业并不会真正关心包头是否会全面的履行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得不到保证。劳务分包管理不善,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由于劳务分包的包工头并没有一套有效的管理班子,对工人施工的管理是一种简单的粗放的管理。同时工人流动大,技术以及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在所难免。
(3)挂靠造成施工企业维稳风险增大。由于层层分包,各层分包商吞噬资金、包工头挪用工程款、包工头携款潜逃等原因工程造成欠施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不合理述求不能满足时,指使施工人员(农民工)以欠薪为名围堵施工单位。
3 工程分包风险应对策略
3.1 违法分包风险的应对策略
3.1.1 签订严谨的劳务分包合同
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对分包的范围或者内容的表述进行仔细的推敲,明确将与技术、主要设备、材料、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从分包合同中区别出来,将劳务分包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劳务这一范围上来。
3.1.2 施工项目部管理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施工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等要求,成立相应的施工项目部,配置完善项目部管理人员,增强施工企业项目部施工管理力量。
3.1.3 主要工程材料采购
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网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工作。主要材料采购量应与工程设计量相匹配。
3.2 挂靠风险的应对策略
3.2.1 严禁包工头借用电力施工企业资质
包工头借用电力施工企业资质参与电力工程施工,给电力施工企业造成的风险极大,应严格禁止。
3.2.2 分包商资质审查
根 据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分包商资质审查,加大对施工分包商资信管理的力度,建立合格分包商库。
3.2.3 分包商施工管理
施工前要求分包商拟投入工程的施工人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施工过程中 “压证”施工,确保主要施工人员为分包商企业技术力量。
3.2.4 收取农民工保证金
为了工程劳务费顺、利及时支付给分包商施工人员,农民工能及时领取工资,建议电力施工企业研究收取部分农民工工资作为保证金,从而大大减轻电力施工企业维稳压力。
专业分包管理规定范文6
关键词:合同结构;工程造价;总包;平行承包
引言
建设项目的合同结构形式取决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模式,常用的工程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归根结底属于两种模式,一是“总包模式”,一是“平行承包模式”。其它模式如“联合体承包”、“合作体承包”或是“交钥匙承包”等其实质与“总包模式”相似。针对这两种主要的管理模式相应的合同形式也分为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署的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另外一种就是由业主直接与各承包商签署的承包合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总包模式合同结构”或是“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结构”以外,经常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属于上述两种合同结构的综合或演变,这里我们且称之为“总包/专业承包合同结构”。就是业主选择了一个总承包商,负责主要的工程,如主体结构工程等,同时一些专业工程由分包承担,如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等,但还有部分专业工程由业主直接招标采购并签署合同,如电梯设备供应工程、空调供应工程等。这种合同结构形式越来越多的被广泛应用。
业主在选择采用哪种合同结构形式时应充分考虑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一般来说选择总包模式的合同结构相对来说合同结构简单,有利于合同管理,工程造价较早确定,业主承担的风险较少。但由于合同内容复杂,招标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可供选择的承包商范围较小。选择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单个合同的内容简单,造价低,风险小,可选择承包商范围加大,业主自主性增强。但合同数量较多,招标工作量大,业主需协调管理的工作量增加,同时总造价不易较早确定,增加风险。选择总包/专业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业主的自主性更加灵活,同时可以发挥总包模式和平行承包模式各自的优点。但需把握分寸,过度自主就变成平行承包模式了。
具体分析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造价有影响,业主可以在决策合同结构时予以考虑。
1 业主建设项目管理团队的费用
做为项目开发的业主,首先应考虑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及是否有后续建设项目,来决定是否需要配备完整的建设项目管理团队。如选用总包管理模式,业主的项目管理团队可以稍弱些,主要管理总承包商一方即可。如选用平行承包模式,则业主需要有强大的项目管理团队来组织和协调各承包商。
虽然现在各种咨询公司或是公司服务比较完善,但业主与咨询公司的管理角度及出发点不同,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服务结果是不能代替业主的决策权的。所以业主首先需核算建设自身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所需要的人力成本、管理成本,以及项目完成后的人员安置问题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己经具有完整的项目管理团队,或将来还会继续进行项目建设,业主通常会采用平行承包模式合同结构或是总包/专业承包模式合同结构,很多业主不愿意将工程项目完全依赖于总承包商,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时导致业主受制于总承包商。如果业主的工程项目规模较小,不值得建设自己的项目管理团队,则要考虑选择总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有利于降低管理费用。
2 总承包管理费
业主其次需考虑能邀请到的投标单位是否有能力、有经验承担总承包职责,如潜在总承包商具备总承包管理的能力,则需核算所需要的总承包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与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所承担的职责有关,与业主的自身项目管理费用在一定情况下是此消彼长的。
3 合理减少税费
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营业税的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可不计取营业税,各地方税务部门一般都公布有免征营业税设备名单,所以业主在合同规划时可参考这些设备名单筹划自行采购一些设备,如电梯、锅炉、消防泵等,并与供应商自行签定供应合同,可以合理节省营业税降低工程费用。
4 项目开办费的计取
做为总包模式(或是总承包管理)对于项目前期发生的开办费工作,一般由总承包商承担并一次性计取费用,而如采用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结构,其中部分费用会出现多家承包商各自建设,分别计取。如办理施工手续费用、临时办公室搭建费用、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临时水电设施的铺设费用,安全设施搭建费用、垃圾清运费用、成品保护等费用,多家承包商分别计取,则业主所承担的费用及风险加大。这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各自的职责和范围,但仍不可避免的会有重复和交叉的费用产生。
5 支付资金的时间成本
一般工程支付预付款按整体的合同金额计算,总承包工程的合同金额大,业主需要先支付较大金额的预付款,而平行承包工程合同金额较小,分不同时期签署并支付预付款,所以对业主的现金流及利息收益是有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