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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1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专人专账管理,从财政内部管理上,各资金分别有各业务科室分人、分账、分块管理。
在使用程序上,坚持“三个必须”:
1、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合理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执行“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专款专用、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认真落实专家评审制、工程招投标制、资金管理“三专(专户存储、转账核算、专人管理)”制等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2、国家涉农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循“调查核实、张榜公示、专款专用、据实补贴、集中发放”的程序。全面推行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折通”的发放制度、实物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制度、财政补贴政策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涉农补贴信息网络管理制度,提高各项补贴的拨付效率。
3、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符合其使用规定和用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擅自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
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有的是一些项目在省下达指标后再经过评审、立项才可以实施,这造成资金的拨付使用不及时,也会让项目单位提供财务信息不及时等。
2、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部分的财政专项资金分摊到地方要求地方按照比例配套,但是由于一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困难,一时之间拿不出那样多的配套资金,因此会出现将配套改为自筹或者弄虚假配套等问题。
3、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监管不足,核算不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未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列帐。有的企业没有实行单独核算,把政府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与自有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捆绑使用,只能口头说明财政专项资金已经按规定支出,而找不出与专款对应的支出凭证,致使财政专项资金收支不能一目了然。也没有按规定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台账。
4、财政专项资金账务处理不及时,缺乏依法理财意识。少数企业由于法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只要把资金争取到手,就可以随意使用项目资金,认为拨到单位的钱都是“自己的钱”,擅自变更财政专项资金用途。对如何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资金措施不力,内控制度不严格。失去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家族式管理,出纳是老板娘,财务人员是兼职会计,他们身兼多家企业,所以不能按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处理相关账务。
5、财政专项资金入帐科目混乱。有的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人员更换频繁,致使企业会计科目运用不当、凭证不规范。做不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的企业申报项目没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也有的企业是由合资方以设备投资的形式投入的用来抵顶项目而不是企业自行购置的等。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
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中的对策
(1)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上级切块下达的资金,要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对已明确到项目单位的资金,要在规定时限日内分配下达到项目所在的具体承担单位,坚决杜绝资金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2)需要各个地方和部门根据自身的发展实际,逐渐减轻配套资金压力。在配套资金的使用上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笼统的搞“一刀切”,对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给予更多的优惠或者减免,切实解决好一些项目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搁浅工程。遵循科学精细化原则,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台账,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完善资金使用报备制度,及时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分析、跟踪和反映有关情况,不断加强项目资金追踪问效。督促企业专款专用,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3)严把项目审核关。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布局,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远近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和常态化管理。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要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全面了解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情况,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条件,确保申报项目高质量、资金使用高效益。在项目申报审核时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真实性”原则。根据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客观存在,项目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完整,不能弄虚作假,对每个项目单位、每个申报项目都要尽可能地现场落实,实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上报。对确定上报的项目,在上报前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财务信息快报范围,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坚持自我”原则。对于部门联合申报项目要正确对待,坚持自我。无论是“领导项目”,还是“人情项目”,一律以项目申报规定或资金管理办法为依据,达不到财政部门要求的,坚决不予上报。
(4)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管理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服务观念、责任观念等,进一步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履行好项目资金管理责任。严把资金投向关。按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的各项要求,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切实把资金安排到经济发展重点和当地最需要支持的项目上去,杜绝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投资。
(5)提升相关人员的素质。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后期充电,要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同时要注重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使用财务专项资金上,一定要结合上级要求和地方的事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要按照和遵循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办事,加强财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明确相关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措施。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思想和素质能力、职业道德的能力培养。
(6)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随着财政支持企业资金规模逐年加大,财政资金安全及有效使用越来越凸显重要性。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安全规范使用。对违反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结语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既是有效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迫切需要,也是新形势下维护财经纪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探索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措施,实际工作中及早的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问题很有必要,对于经济建设的长远发展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单位:山东省海阳市财政局)
参考文献: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2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 煤炭企业 资金管理
一、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基础组织工作不到位
预算管理主要就是通过事前的预测对未来有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并以此发挥控制作用,将“钱用在刀刃上”,以避免不必要的支出。有的单位由于没有统一的预算编制用表,预算单位上报到财务室的预算格式五花八门,有的极其简单,有的自己设计表格,表格的样式又不统一。另外,有的预算单位没有花太多时间研究财政部门下发的预算编制说明,最终汇总的预算大多没能按照编制要求。
(二)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不够规范
近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中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如何实际,缺少明确的定论。换句话说就是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加之在预算编制中缺少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预测和编制方法上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仍然存在,甚至有的只是将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切块”分配,使得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主观性强,一方面一些单位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三)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构问题
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结构是指专项支出总额中各类专项的组合以及各类专项在整个专项总额中的比重。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结构反映着一个时期的政策趋向和变化,其优化与否关系着地方政府能否在一定财力约束下有效的履行其职能。由于当前对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没有科学的界定,各地对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统计口径不尽相同,测算比重上会存在一定差异,但从一般情况说,对于大类的专项统计口径应该是基本一致的。
(四)财政监督缺位现象比较严重
各级财政部门虽成立了财政监督检查专职机构,专门履行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但受制于人员少、资金项目多,出现了事后专项突击检查多,日常监督管理少的情况。在行业主管部门中重项目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大量存在,放松甚至忽视了对下级项目单位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但针对下级部门的多,同级部门之间的资金监管相对较弱。
二、规范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财务控制意识,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
将财务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资金使用的决策与控制。财务人员应该参与到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对于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根据“资金流到哪,管理管到哪”的思想,尤其是要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高效率。
(二)深化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约束力
在预算改革中,应尽快调整上级对地方财政的补助结构,逐步加大规范化的转移支付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收入完成达不到收入预算时,或者财政支出出现超预算趋向时,应及时调整预算,将问题解决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尽量减少专项。年度预算执行中,不失时机地采取措施,将可能出现地区之间的财政平衡差距缩小到最低限度,以免影响财政平衡。
(三)改革资金分配方式
现在财政资金分配上的非规范的东西较多,尤其是在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上,一方面配套资金搞所谓的“钓鱼”项目;另一方面,在资金的使用上形成了谁争取的资金谁使用,一部分直接安排在部门或项目的资金往往脱离了财政的监督管理。因此,改革资金管理方式,实行规范转移支付,增强财政资金分配的透明度。
(四)强化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提高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的时效性
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根据资金分配计划,尽快将资金拨付到位。因为一些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由于季节或其他时间性原因,项目建设只得等待来年进行;另外,因为资金下达较晚,有些单位已经垫资进行项目建设,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成了项目单位的还款资金,使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时效性和使用效益大打折扣。
(五)建立和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加强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监督
严格规范项目的具体审批内容和条件,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决权,建立如社会质询、各级人大定期检查、新闻媒体曝光等公开的项目监督机制。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抓紧项目建设,重点检查分析资金安排使用的效益性问题,促进资金分配的进一步合理和优化;督促资金发放单位按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补贴落实到有关受益人或单位;同时应尽量节约管理费用,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切实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该用的地方。最后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切实落实具体的办法,做好项目的后期维护和回访工作,使其达到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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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果子.天津:将实施医保卡资金随时取兑政策[J].劳动保障世界,2010
[3]何黎明.2009年物流业喜与优[J].运输经理世界,2010
[4]李家才.提高财政煤炭企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J].中国财政,2008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3
关键词: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监管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农业投入的力度加大,乡镇专项资金逐年增加。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 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专项资金管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制度, 但在农业专项资金监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导致不同程度的资金浪费。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依法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需要,也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
一、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和谐发展。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更多地向民生倾斜,主要用于“三农”、交通、城建、教育、民政、卫生、科技、环保、饮水安全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但是,通过辽宁乡镇农业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发现,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财政专项资金监管的现状
辽宁乡镇从很早开始,将多项财政专项资金,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专款专用、监管分离”的管理模式,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管理,实行统一的集中核算。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资金的账户管理以及资金收付核算工作,并向用款单位及相关部门报告收支进度情况。各单位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财政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乡镇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遵循“总体规范、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县为例,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一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所有专项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所有专项支出资金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二是原来所有预算部门的基本账户全部取消,设立小额结算账户,一方面利于零星资金使用,另一方面也利于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三是实行财政资金由专门专户执行直接支付制度,缩减清算环节,缩短支付周期。四是财政管理与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支付中心有效整合,在机构设置上采用新原则,保证会计统一核算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效衔接。
(二)财政专项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拨付程序不够规范
辽宁乡镇的农业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付款环节多、时间长,影响当年项目正常实施,使项目难以发挥预期效果。另外,拨付资金链条长,涉及部门多,妨碍当年资金项目的实施,也给会计核算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会计信息的实施效果。如扶贫资金拨付要经过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项目实施单位等多个环节。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应于当年完成,由于资金拨付手续繁杂,程序多,时间长,加之部分专项资金计划命令传递较晚,导致不少项目当年不能实施,制约乡镇的发展。
2.资金支出分配缺乏绩效
辽宁乡镇专项资金使用支出监督力度不够,支出监督的方式方法老套,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于日常监督;事后检查多于事前监督;对某一事项和具体环节检查多于全面监督。未能完整地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监督机制,使绩效监督工作缺乏法律约束与制度保障,引发了财政管理上只管拨款、不问效果,部门和单位只管建设、不注重实际效益的现象。在审计过程中,上级部门只是警告违规单位,但未能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致使监督往往局限于形式,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直接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农业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出现浪费、违纪现象,使管理相对弱化,导致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不合理。
3.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由于辽宁乡镇项目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协调机制,导致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同一项目由多个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不明确,资金的用途过于宽泛,这样一来既增加了资金管理成本,又极大程度上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
4.资金管理机制不断弱化
一是专项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部分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缺乏科学的评价依据和可行性分析,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项目建设与资金拨付脱节。由于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管理在项目主管部门,资金拨付在财政部门,部门之间缺乏一套可操作的协调、沟通程序,导致有的项目还没批复,资金却已到位,有的项目已经开工,但资金迟迟不能到位,客观上形成了专项资金闲置和紧缺并存的现象。三是项目开、竣工手续欠完善。有的项目主管部门拨付资金,只凭一纸计划指标分配文件列支就完成了一个收支过程,没有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如果实际用款的县级财政和部门放任不管,专项资金就全程游离于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之外,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温床。
5.存在挤占挪用专款现象
一是县级财政增收渠道较窄,财政增收主要来源于资源性的煤焦行业,而煤焦行业主要依赖于价格因素,如介休、灵石、寿阳等财政收入总量较大的县份,基本呈现煤焦一枝独秀的局面,煤焦形势好,收入形势就不错,缺乏多元、新型和可持续发展的财源,县级财政增收的唯一渠道就是通过招商引资,增加税收收入来获取税收分成。二是随着财政预算透明度越来越高,向上级讨要工作经费的范围越来越窄,占用的不是专项资金就是项目资金,导致争取的项目及专项资金越多,挤占、挪用现象越严重。三是上级各部门对县级有关职能单位的检查工作较多,接待开支大,而实际县财政每年下拨的公用经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公用支出的实际需要。为此,有的县市个别单位和乡镇为解决正常运转经费和干部福利待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挤占、挪用各类项目资金的现象。
二、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对策
(一)进一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通过改革国库资金拨付方式,解决国库资金多环节拨付、多户头存放形成的大量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达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取消专项资金过渡户,实现专项资金支出“直通车”,从而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体现“阳光财政”的社会功能。
(二)完善财政投资绩效评价体系
财政监督要走出事后集中检查的套路,把重心转移到日常监督上来,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多环节的监督,要完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财政投资评审既是内部审计,也是财政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财政投资效益的重要保证,是其他部门的工作所不能替代的。建议成立由人大、政协、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用款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进行严格审核、筛选,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该项目库管理。根据各类专项资金在履行政府职能方面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先后排序,为预算部门提供依据,最后由预算部门结合财力情况进行预算安排。
(三)建立专项资金评价分析制度
设立量化指标体系,对于效益货币化的支出项目,采用成本效益评价法,对于一般性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通用的分析方式对专项资金的结构和增减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此来判断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可以贯穿整个评估过程,还可以请专业人士进行鉴定。还应建立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鼓励用款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绩效成果显著的单位可给予奖励,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达不到绩效要求的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结语
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但只要做好充分准备,从制度抓起,坚持依法理财、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不断完善和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监管机制,一定能够取得绩效评价和绩效监管的新突破。
参考文献:
[1]王淑杰.推进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J].中国财政,2008.13.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4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 结余管理 现状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111-02
财政专项资金是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履行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保障。近年审计发现,一些地方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沉淀现象较为普遍。随着资金结余逐年增加,而且越积越大,直接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形成及管理状况
(一)财政专项资金的定义
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从支出性质分类,专项资金包括个人部分(如:专项补贴、专项奖励等)和公用部分(如:专项购置、专项修缮等);从支出用途分类,可以将专项资金分为基本建设支出、专项业务费、专项支出购置、专项修缮和其他专项等。
(二)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的形成原因
1.预算编制方面的原因。在编制每年的部门预算时有的部门单位没有按规定将上年的专项结余编入下一年的预算,财政预算安排也未考虑部门上年的专项结余,导致专项结余不仅没有重新安排或收回,反而逐渐增大。
2.预算执行方面的原因。一是项目前期工作做得不够,缺乏科学论证,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导致资金长期沉淀;二是由于各种原因,项目未按批复的计划如期完工,为了迎接项目验收检查,将未完工项目挂暂存科目,又因后续工作缺乏监管,导致资金长期闲置,三是项目在执行之前没有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或者因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考虑不当.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中断最终形成结余资金。
3.管理方面的原因。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后,由于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设计等原因减少了项目支出而形成的正常财政专项资金结余。部门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做到了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就可,没有考虑如何按规定处理结余,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长期结余。
4.制度方面的原因。凡是争取上级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扶持,大多数都需要地方资金配套,这种形式虽然能带动地方投资的积极性,但是,多数贫困地区都由于地方财力拮据,配套资金不能全部到位。由于地方财力方面的原因,专项资金地方配套不足导致资金不能拨出形成暂时结余。特别是涉及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类的保障性专项,都涉及到地方配套的资金,而且配套的比例都较大,由于地方财力有限,只能靠借贷款来解决,导致一些项目的配套资金难以落到实处。配套资金跟不上,项目就不能及时开工,上级安排的资金也不能及时拨付,形成了暂时的结余。
综上,财政专项资金结余可能结余在项目单位,也可能结余在财政部门。结余在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存在财政专户,结余在单位的专项资金存在单位账户。
(三)财政专户的管理状况
财政专户(或称财政资金专户)是各级财政部门为核算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资金账户。财政专项资金均存入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进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留存于财政专户,以保证专款专用。
随着国家逐步加大对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三农、环保、保障等民生项目的投入,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越来越多,名目繁多、金额很大。为保证专款专用,上级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制度形式制定了各类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一般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核算。项目完工后,专项资金结余存在专用账户,每年结转,长年积累导致出现以下问题。
财政专项资金一般都要求按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进行拨付。但在实际拨付到项目单位前,国库资金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调入财政专户的情况仍然存在,不仅虚增预算执行进度,而且使资金全部沉淀在各个专户,分散在各个商业银行。一方面导致财政专户积存了大量的闲散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又使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等等所需资金因国库财政资金紧缺而得不到及时满足。
近年来,财政专项沉淀资金规模日益扩大,虽然做到了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由于没有及时处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财政专户的数量也超出了当初的预想,开户银行分散、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日益加剧,严重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此引发的其他弊端也逐渐浮现并引起重视。
二、对财政专项资金结余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对专项资金结余的分类处理
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主要是围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合法性和绩效性开展清理检查工作。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对专项结余资金做出上交结余款、调整项目或变更使用等具体操作规定,确保资金的有效规范使用,使沉淀的财政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为了提高专项资金清理的效益,清理的形式主要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督查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预算管理,提高专项资金安排的科学性
一是在编制预算时,部门应将上年的专项结余纳入下一年部门预算管理,以从源头上控制预算;二是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财政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项目立项的相关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借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同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尽可能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和资金拨付时间,避免资金闲置、截留。
第一,为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财政部门在分析项目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执行进度慢、效率不高的项目提出预算调减意见,调减的预算指标由财政部门批准报备后在同单位不同项目下适当调用,以减少财政资金支出压力。
第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各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对于跨年度项目,当年预算已经做了安排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适当调减该项目当年预算,避免项目产生新的年度结余;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要认真核实该项目规模及实施情况,对虚报项目规模、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要坚决核减该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完善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在认真分析结余资金状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结余资金的管理,减少结余资金的沉淀,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对结余资金管理要分类型管理,统筹安排,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对专项资金结余实行备案管理
各部门在项目实施完后,应将本项目专项结余资金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根据《行政单位财务准则》关于“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的规定,按要求对专项结余资金上缴财政或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按照支出性质的不同,将结余资金分为三类,即基本支出净结余、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本文探讨的是项目支出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对项目支出专项结余采取财政审核备案管理。财政审批管理,指各部门使用结余资金时,要向财政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财政审核备案管理,指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对部门结余资金进行确认时,对上一年度的专项结余项目及资金数额进行确认、备案,各部门按照既定的项目用途结转使用。
(四)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下达地方资金,多数要求地方配套,以使地方更好地履行相应的审核职能,将政策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在履行相应的职责时,面临着财力不足的困境与接受监督检查时配套不到位的风险。若本级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不能进行,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用不出去而形成结余。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的财力不均,在此,建议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配套资金分配比例。
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地区,应合理降低地方配套的比例。由于这些地区财力有限,仅能保证吃饭及办公经费开支的情况下,要实现专项资金配套非常困难。在上级专项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改变多人有份、利益均沾的“撒胡椒面”式的资金分配模式,提高资助资金的集中度。
其次,应提高欠发达地区项目总投资中省级补助资金的比重。从经济欠发达地方财力薄弱、落实配套资金存在困难的现状出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项目的上级补助力度,降低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比率,保证关系民生的环保、计生、社会保障等项目能够及时顺利开展,以使省级专项资金能够发挥良好效益,为民造福。
如此,才能及时将上级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项目,减少专项资金结余在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结余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实行问责追究制度,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除了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应联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的联合专项检查,对历年各单位往来款项、各种不同类型的结余资余进行摸底排查,找到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在分清性质、分清责任基础上统一清理,彻底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真正使单位树立起合理、合法、合规、有效的财政资金使用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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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5
关键词: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 项目绩效 实现形式
中图分类号:F234.3,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0-108-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中,有一类资金具有专门目的、专门用途,为单位完成专门任务并通过部门预算或上级部门单独安排的资金,称为“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形成的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称为“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为“专款专用”,有的专项资金除了要求“专款专用”外,还附加“专账管理”或“专账核算”。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投入的加大,各种目的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也越来越多地投入到职业院校中。而为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项目绩效,国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其中一点就是必须做到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或“专账管理”。如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启动的“国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每个立项学校都将获得中央及地方配套的财政投入高达2000万左右的建设专项资金。而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专项资金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在新财政体制下,面对越来越多的专项资金投入,如何做到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绩效,是预算单位义不容辞的监管职责。
二、专款专用的本质和含义
“专款专用”是针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出的,旨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完成预定的任务,防范专项资金被侵占、挪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第二十三条指出:“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可见,国家已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专项资金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一)从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看
专项资金一般都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即从开支的内容看,必须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匹配,不得列入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仍以职业学校“国示范”专项资金为例,上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该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重点专业建设,并且进一步规定专业建设资金必须投入到“人才培养与课程体系改革、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等三大建设项目,每个建设项目还需对应更为明细的开支内容。
(二)从资金的存储形式看
专项资金以专户存储为最佳,以区别于其他资金,避免资金互相混用,可以有效杜绝资金被挪用、侵占,以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项目管理规定。
(三)从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看
从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看,需要从单位会计账簿中能单独形成专项资金的独立账簿,能清晰地形成专项资金完整的开支轨迹,而不需要从分散的信息中进行二次整理,以符合上级机关或项目管理机构监督管理需要,并实现“专账核算”、“专账管理”的要求。
三、专款专用的现实困惑和得失分析
然后,专款专用的要求在现实管理中并不会轻易实现,还往往成为上级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和诟病的焦点。特别是在新财政体制下,很多方面还存在与管理要求相矛盾的地方,加上有些单位自身管理规范性缺失,导致现实状况与专款专用的要求仍有差距。
(一)资金管理的限制
1.部门预算模式下预算资金支付的困境。政府部门预算模式下,单位所有资金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模式以指标(额度)的形式下达单位。所有资金不管是基本支出还是项目支出均以预算科目呈“碎片化”的形式出现在单位的支付系统中,这种以预算科目为口径的资金支付模式固然有利于专款专用,但有时资金科目名称往往与项目名称不衔接,如职业学校下达的专项经费,系统内财政指标名称是“教育费附加”,而在学校实际可能用在“xx实训楼的建设”等等。因此,如果要做到专款专用,必须要求单位在预算执行时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内容正确使用资金,如果出现偏差,就难以做到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的进度也往往与项目实施的进度不一致,而且滞后的情况较多,使单位在项目实施时无所适从,造成事实上的专款不能专用。
2.银行账户设置的限制。专款专用最理想的模式,是实现“专户存储”,即按项目类别在银行设立专户,项目结束账户随即注销。但是在现有财政体制下,所有财政资金均采用国库集中统一支付,除了部分基建项目经财政同意可以设立临时性银行账户外,单位原则上不再存在可以支配的独立账户。事实上,“专户存储”在现实管理中已经弱化,即专款专用在资金存储方面很难完美体现。
3.财政年终结余资金清零及收回的限制。财政实施年终结余资金清零及收回的政策往往造成预算单位在年终预算资金使用上的错乱,并一度引发争议。而新近修订的《预算法》(2014)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国家已从法的高度保障了财政资金年终清零和收回的政策界线,亦即单位专项资金作为项目资金最多在单位使用两年,两年内产生结余,财政有权收回。但这与单位项目实施进程往往产生矛盾,特别是当项目执行中出现纠纷,在资金结算造成事实拖延的情况下,如果超过两年的项目账面资金被视为结余并收回,将造成专款专用被迫中断。
(二)专款专用的得失分析
专款专用的本意是保障项目能顺利实施,不至于出现资金被挪用和占用而使项目被拖延或搁浅。但专款专用本质上只是手段,项目顺利实施并完成才是根本目的。另一方面,专款专用便于从资金端形成项目实施过程的价值轨迹,便于监管方从资金端寻找管理方面的问题,从会计角度也更易实现专账核算的要求。
但笔者认为,专款专用在实现它有利的一面,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专款”与“专事”之辩。有人认为资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任何来源的资金在支付方面没有任何差别,本无“专”与不“专”之分,只要完成专项任务,就算达到目的,至于用什么资金,其实并没有什么区别。考察项目的实施效果只需从项目本身的完成程度及实施后绩效即可,无需从资金端考察。
2.专款专用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专款专用最大的特点,就是人为把资金分成“条条块块”,而且“井水不犯河水”,互相不能打通,这就大大降低了单位对资金的统筹能力,达不到“大收大支”的效果,明显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别当财政资金下达与项目实施不匹配、不均衡时,反而成了单位资金使用的束缚,加剧了单位“有钱不能用,想用没有钱”并存的矛盾。
四、新财政体制下专款专用的实现形式
诚然,“专款专用”在目前政策法规和财政体制下是每个预算单位落实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执行的一条基本规定,不容单位违避、变通。一方面,是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是单位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监管责任、并进一步争取项目投入的一种前提和保证。因此,作为预算单位,必须统筹安排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优化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实现形式。
(一)提升部门预算编制的精细化,不断丰富项目库建设,满足不同类型单位的需要
尽管新财政体制已运行10多年,但各地实施的情况并不相同,有的相对成熟,有的在试点中刚刚起步,体现在部门预算方面也有不断完善的地方。
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框架主要建立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基础上,其中基本支出按经济类科目编制,口径相对统一且比较全面;但是在项目预算编制过程中,项目科目主要由地方财政部门以项目库的形式设置,但一般偏向于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科目,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单位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对职业院校来说,许多教学类功能项目无法在科目名称上得到体现,如职业院校经常开展的技能大赛,其作为一个项目设立,但学校往往需要借用其他科目才能在部门预算中体现。项目不能在预算科目上直观体现,一方面容易造成资金被同类合并,造成事实上的资金混用;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学校预算执行时的困难,出现资金不能正确识别而误用,最终难于实现“专款专用”的要求。
因此,在项目库建设中,必须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单位业务功能类型,不断丰富和完善项目库的建设,尽量减少单位借用项目科目的现象,为项目预算的正确执行提供基本保障。
(二)创新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形式,多角度实现专账核算要求
“专账核算”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逻辑延伸。然而,在一个会计主体前提下,单位无法以专项资金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单独核算,而必须另辟蹊径,以多角度实现专账核算要求:
1.建立单独辅助账。最简便而直接的形式是建立专项资金的辅助账。即不改变会计主体,不改变会计核算体系,在单位基本账套外另行建立专项资金的辅助账,专门反映专项资金的收支记录(其记录依据来源于主账套)。辅助账形式可以是纸质、也可以为电子。其优点是简单、直接;缺点是专人负责,二次归集,人工成本较大。
2.在主账套中嵌入辅助核算科目,由系统同步形成专项账簿。这种方法一般是在核算软件中增设部门核算科目(项目科目),凡涉及到项目资金收支时,需要在选用会计科目同时增挂“部门核算科目”,并通过系统辅助账模块实现查询功能,生成专项资金辅助账信息。其优点是在主账套中同步形成,不需另起炉灶;缺点是不太直接,不便于日常管理。
3.通过建立往来明细科目实现专账核算。可以通过在主账套中建立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XX(项目)”,凡涉及XX项目专项资金开支时,均通过该科目进行过渡:
借:事业支出-XX(明细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XX(X项目)
借:其他应付款-XX(X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该方法优点是专项资金信息直接在主账套中生成,并为单位法定账簿系统中的组成部分;缺点是出现多个项目时,开设明细科目过多,科目库显得庞杂,加重核算成本; 其次是信息不够全面(无收入记录)和直接。
(三)加强项目资金动态平衡管理,适当允许项目资金的互相融通
上文提及,要做到专款专用,需要项目实施与资金供应相匹配,但实务中经常会出现项目实施与资金供应脱节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项目实施相对平稳,而资金供应在年度内往往出现“前低后高”的现象,对专款专用形成障碍。由于支付结算产生的问题也会对项目的正常实施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在实务中还偶尔会出现先实施项目,后拨付资金的情况,如有些职业学校承办或参加技能大赛,往往赛后由上级或地方财政再给予经费补贴,出现“先垫后补”的情况,造成单位在资金使用方面的混乱,对专款专用也是一种自相矛盾。
因此,针对这种“钱事不对称”的矛盾,为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必须要求财政部门创新预算资金管理模式,允许资金在不同预算项目之间能临时相互调剂,项目资金能适度融通,以克服项目实施与资金供应之间的时间差,这样才能既保证专款专用,同时也能保证项目的正常开展。
(四)优化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推行绩效预算改革,提高项目管理绩效
新《预算法》规定了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其本质上是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效益,避免项目资金在单位长期滞留,降低资金使用效益。但项目实施有其自身规律,应该说常规项目限定在2年内完成比较合理,但对于学校的一些科研项目、大型基建项目等,未必能在2年内顺利完成。如大型基建项目,由于前期审批开工、后期验收决算工作较复杂,周期往往要超过2年,如果资金严格控制在2年内完成支付,往往造成单位的被动,要么超过合同规定及进度超额付款,出现可能的后期质量纠纷风险;要么年终“结余”资金被财政收回,项目资金来源出现危机,影响项目后期支付。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认为,对于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在严格执行《预算法》的前提下,也应因地制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分类管理办法。对于常规项目产生的实际结余资金可以采取收回的办法,以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对于大型项目或本质上周期较长的项目,在2年后实际仍未完成需进行后期支付的资金,应采取资金结转的办法允许单位延期使用。但从根本上,还应积极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如果因单位管理问题,造成项目不当延期,则应降低绩效评价相应分值,以此促进单位提高项目资金管理水平,提高项目管理绩效,从根本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哲学与社会科学2014年立项课题“高职校部门预算管理模式的实践研究”(2014SJA01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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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苏州旅游与财经分院财务处 江苏苏州 215104)
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范文6
关键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
汶川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重、要求高,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揽,实现科学救灾、科学重建。灾区重建和恢复生产要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基本方针。据财政部公布,截至2008年8月14日,各级财政部门共投入抗震救灾资金644.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574.12亿元,包括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92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23.2亿元;地方财政投入69.98亿元。随着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的进程,灾后重建工作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常态下有条不紊地展开,灾后恢复重建投入的资金将远远大于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尽管如此,面对灾后重建的巨大资金需求,仍然显得“僧多粥少”。因此,很有必要构建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长效分配机制,包括计划手段分配与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的重建专项资金运作的多元化制度安排。以招投标竞争方式来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可以说是其中的一种大胆探索与积极尝试。
一、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战略意义
灾区重建家园的过程是一种资源配置过程。资源配置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资源配置方式来实现。迄今为止,社会化生产中资源配置方式基本上有两种:市场配置方式和计划配置方式。在抗震救灾与重建家园的过渡时期,应该更多的采用计划的手段来配置资源;在灾区重建家园的中长期过程中,我们也还要继续用计划手段来配置重建家园的各种资源。这不仅是灾区重建家园的政府主导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用计划手段来配置灾区重建家园的各种资源,可以更有力度地调度一切可能的资源,突破市场壁垒与行政障碍,快速地实现灾区重建家园的目标。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处的新时代特征。我国目前在资源配置的方式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灾区重建家园的过程既然是一种资源配置过程,就离不开市场机制在其中的作用。毋席讳言,市场机制在灾区重建家园的过程中,尤其在过渡与恢复时期不应该起主导作用,但是,在政府以计划手段主导灾区重建家园资源配置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机制,无疑有助于提高重建家园资源配置的绩效。同时,在灾区重建家园的资源配置中让计划手段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有助于吸引更多的资源进入灾区家园重建的领域,缓解重建专项资金不足的压力与矛盾,确保就地重建与异地新建项目的质量与效益,形成灾区重建家园资源配置的长效机制。
为推动做好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广东省委、省政府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决定从2008年起到2012年,设立省财政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每年安排15亿元,分成3个标的,每个标的5亿元,采用招投标的竞争性方式,择优扶持。招标和投标既适用于采购物资设备,也适用于发包工程项目。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已广泛应用到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但是,在重点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分配上首次引入招投标机制,这不仅在广东是第一次,而且也开了财政专项资金运作的先河。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作为一种用途特殊的财政专项资金,也可以对其中的部分专项资金采取类似于广东的招投标分配运作的做法,进行大胆的探索与积极的尝试。
(一)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汶川特大地震给四川、甘肃、陕西等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与雪灾相比,地震给人民财产造成更大损失,经济学者刘正山初步估算,这次地震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大约为5252亿元,远超年初雪灾造成的1516.5亿元损失。有专家估计,重建所需的投资总额很可能会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四川汶川大地震给震区的一些城镇与农村带来了毁灭性的破坏。一些城镇房屋垮塌严重,甚至完全成为废墟。汶川大地震84个灾区中的21个重灾区城镇毁损严重,其中北川、汶川、青川几乎全城尽毁,城镇重建正在准备之中。地震灾区都希望重建的项目多一些,重建的资金量大一些,从而客观上存在争重建项目、争重建专项资金的攀比问题。这类矛盾靠行政与计划手段很难协调;同时,汶川地震灾区这么大的重建资金需求量,单靠行政与计划手段分配,很难做到科学合理和高绩效运作。
以招投标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可以模拟广东分配重点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运作机制,将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分配运作的整个评审工作,分为“要件准入”、“专家评审”、“政府批准”三个阶段。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的评审,将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定》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地方形成新的发展思路为主要目标,体现“三坚持原则”,即“坚持科学导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坚持可操作性原则”。…这些原则兼顾了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运作中的各方面关系,特别是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关系,将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运作置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和谐与协调之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涉及到城镇重建、设施重建、住房重建、产业重建、生态重建、组织重建与市场重建等,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来统揽。其部分灾后重建资金的招投标分配运作更应该集思广益,充分考虑需求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经济社会与生态、就地重建与异地重建等方面关系,使计划分配重建资金与市场配置资源有机契合。
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程序科学规范,避免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中的“长官意志”和“拍脑袋”决策的弊端;使专家团队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分配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体现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有助于根据灾区重建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分配与调度重建专项资金;有助于协调与化解汶川地震灾区地方、部门、单位之间争重建项目、争重建资金的矛盾。
(二)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是强化财政职能的需要
健全完整的财政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收入管理职能;二是支出管理职能,这两个方面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只有收支职能的定位科学合理,财政职能才能最有效的发挥,财政资金才能得到最合理的配置。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也必须在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下才能实现其预期的使用效益。
通过招投标程序,将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预算用合同的形式法律化,有助于使灾后重建项目得到价廉物美的资源和服务,使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在使用中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同时,这种方式有利于部分灾后重建资金在运作过程中细化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减少资金流通环节与损耗。以招投标分配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以事权设置的必要来决定财权配置的必要,以事权的大小来配置财权的多少,体现了财政职能的内在要求,是强化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三)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运作绩效
长期以来,在包括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运作中,投入较多但效益不高始终是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虽然在近几年中,我国加大了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力度,实行专题申报、专项审核、专款专用、结果考核等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是注重从面上的检查和事后的监督,存在着管理滞后的不足与瑕疵。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来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有利于形成科学高效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政府对灾区扶持的政策效应。
理论与实践证明,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机制的科学、合理、高效与公平,是提高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财政资金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在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环节中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通过对众多备选项目的遴选比较和科学评判优选出使用效益最优的项目,克服了以往对项目进行一对一单向式审批的弊端,转为“一对多”选拔竞争性审批,有助于发挥“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从而可以提高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也有助于根据重建项目的轻重缓急,在时序上合理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
例如,目前灾区受灾群众的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策、重建之基。重建专项资金中用于促进再就业的部分被受灾群众称作是解决生活和就业困难的“生存钱”和“救急钱”。然而,如果简单地把用于促进受灾群众再就业的专项资金拨到人头的方式,以扶助为主,势必发挥不出促进灾区群众再就业的“造血”功能。目前,一些企业把安排灾区群众就业当作任务,积极性难以可持续;与此同时,有的企业能带来大量就业岗位,其项目却缺乏资金支持。假如对再就业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招投标分配运作,充分利用市场竞争的手段,让那些项目好、能安排受灾群众就业并能与其签订稳定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在通过劳动、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公正、公开、择优考核后,就可获得再就业专项资金的支持,那么促进灾区受灾群众再就业的专项资金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既有效地安置了灾区受灾群众,增加了就业岗位,又实现了企业重建的目的,扶持了灾区企业的发展,可谓“一石二鸟”。也就是说,用招投标方式分配这类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有助于开创“扩大再就业与扶持企业发展和促进重建美好家园相得益彰”的新格局。
(四)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有利于发挥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
在使用对象上,过去财政专项资金传统的分配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其资金扶持的范围较窄。采用招投标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可以面向全社会各种所有制成份的企事业单位。比如,在地震灾区城镇重建、设施重建、住房重建、产业重建、生态重建、组织重建与市场重建领域,凡是符合各相关资金所规定的使用条件包括以工代赈扶持项目,都是政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一些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重建项目,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都可以参与申报、投标。在项目选择上,过去财政专项资金传统分配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不够高,缺乏竞争比选机制,而且还会产生对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而通过招投标程序来分配运作部分重建专项资金,可以按信息对称、公开透明的市场化原则选择项目,最大限度地发挥重建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重建专项资金运作中的“帕累托”最优。
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灾区城镇重建、设施重建、住房重建、产业重建、生态重建、组织重建与市场重建领域的有关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来分配运作部分重建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指标满意度来安排资金,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使灾后重建资金“催化”出更多的社会资金来参与地震灾区的灾后重建,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及其它资金流向符合灾区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生态环保政策以及社会发展政策指向的重建项目。这既体现了重建专项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原则,也扩大了灾区重建专项资金调控的范围,放大了灾区重建专项资金的乘数杠杆效应。
(五)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过去,财政专项资金传统分配的资金流转环节过多,有关方面对财政支出缺乏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有的单位甚至自行管理银行账户,并拥有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实际支配权,导致其支出行为的随意性较大,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如何从用好钱管好钱的角度,对权力进行项目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来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增强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透明性,无疑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严密科学的招投标制度安排,可以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重建专项资金的运作全过程实行全程“阳光操作”,避免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运作的暗箱和形成滋生腐败的温床。因为,通过招投标办法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搭建了重建专项资金公开性管理平台,提高了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透明度,有利于各级人大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有的放矢的监督和执法检查,有利于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或下级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有利于资助项目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来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也有助于防止“跑‘部‘钱’进”现象的发生,避免领导干部在人际关系上不好协调的问题,有助于保护从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的=f部;也有助于他们敢于站在公众面前,真正做到心中没“鬼”无愧,放手大胆地监管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全过程。
二、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适用条件
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引入招投标竞争性分配机制的根本目的是在保障重建项目圆满完成的同时提高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以模拟招投标交易方式,来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有利于实现帕累托最优。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应该根据其支持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金分配运作方式。也就是说,作为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的一种新的探索与尝试,招投标竞争仅仅是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一种形式。招投标作为一种竞争性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采取竞争博弈方式来选择交易方式的市场行为。一般说来,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分配运作中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招投标分配运作,要具备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与环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资金分配、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因此,在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安排的计划指向性非常明确,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与项目挂钩。也就是说,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必须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而且主要适用于竞争性非公共产品与服务领域。这类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分配运作,不仅要着眼于重建目标的顺利实现,而且要强调其资金使用的效率。如果是以兼顾公平或调剂性再分配为主要目的的那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则不宜采用招投标竞争的方式来分配运作;完全与人头资助或援助挂钩的重建专项资金,比如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资金等,也不宜采取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的方式。
(二)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招投标分配运作,必须存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投放的“买方市场”,对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投放的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主体竞争的局面。于是,政府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如果拟投放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一、主体单一,也就没有必要采用招投标竞争的方式来分配运作。
(三)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招投标分配运作,存在要求重建的项目多、重建资金需求量大,以及重建资金在时间与空间上需求不平衡的现象,财政专项资金在满足其需求时,面临着一定的自由裁量的弹性抉择。因此,对这样一些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需求,比如产业重建涉及到的产业集中发展区的重建资金、城镇重建资金、市场重建资金就有必要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进行适当的优胜劣汰与微观调节,以防止各地各部门出现无序、无度攀比争重建专项资金现象的发生。如果是必须优先满足的重建专项资金需求,比如主要道路、通讯、水电气基础设施,中小学、医院等项目需要的资金,则不宜采取招投标分配运作的方式。
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引入招投标机制来分配运作,主要应该采取选择性招标方式。选择性招标又称邀请招标,它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采用这种做法时,招标人不在报刊媒体上刊登广告,而是根据自己具体项目资金需要和投标人信息资料由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邀请;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后,再由他们进行投标。这比较适合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特征。为了使邀请招标在有限范围内体现充分合理的竞争性,有关部门可以对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分配运作的投标人进行入围遴选或资格遴选。
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关键要建立与完善招投标的程序及其相应的比选指标体系。比如,广东省产业转移竞争性扶持资金的招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选,按照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定:一是要件(园区建设)具备程度:园区建设与规模。二是对区域发展的带动能力:这包括财政收入、资金带动能力、人才建设、支柱产业、研发投入、要素市场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三是推动形成经济增长极的潜力:这包括gdp增长、产业结构、高新技术企业。四是当地政府科学发展的思路:这包括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五是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措施:包括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两方面。六是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及现场演讲答辩情况:这包括“资料齐备”、“数据清晰准确”、“演讲效果”、“答辩效果”及“总结性陈述”五个方面。以上整个评审指标体系包括6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指标。在评审指标体系中,具体权重是:形式要件(园区建设)的具备程度占10%,对区域发展的带动能力占15%,是否具有形成经济增长极的潜力占15%,当地政府科学发展的思路占20%,对环境生态保护的措施占15%,申报单位在组织申报各环节中能力体现占25%。
可见,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应该以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资助目标为主要取向,而不能以投标人的偏好来设置招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选指标体系。其招投标文件评审与比选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充分考虑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投放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满意结合,无疑是以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能否获得预期成效的关键所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评审与比选指标体系的设计要考虑相关的综合因素。
第一是系统性,要围绕衡量、监测和评价重建项目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和有效性,按照“投——过程——产出——成果”这一评价逻辑,来设计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指标体系。投入类指标就是用于反映使用重建专项资金单位提供服务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变量。过程类指标就是指使用重建专项资金单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质量的控制和对预算制度的执行情况。产出类指标就是用于反映使用重建专项资金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等变量。简单地说,就是反映重建项目产出了什么和产出了多少。通过这类指标的历史比较可以反映出重建工作的变动性或稳定性。结果类指标就是用于反映重建专项资金单位一项工作、一种做法或计划达到预期目标的程度的变量。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结果反映了达到的重建美好家园的真实效果和相应的影响。
第二是层次性,要围绕重建专项资金资助的重建项目、经济社会生态绩效和评价主体,设计层次清晰的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分配运作的指标体系,反映重建项目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
第三是可得性,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分配运作的指标体系要反映重建项目总体数量特征,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招投标指标一定要能够通过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的收集,采用一定的方法可以定性定量计算。在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无论财务还是非财务指标、定量还是定性指标、或者投入与过程类产出与成果类指标,一般要选择比较重要且容易获得的指标。
第四是牵引性,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评价指标设计,要确保重建战略目标实现和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和有效性提升,每个指标都成为一个有力的牵引重建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的绩效影响因素。也就是说,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评价指标的设置要考虑:(1)动态与静态指标相结合。以重建静态指标反映现状,重建动态指标反映发展。现状和发展结合起来考核重建专项资金支出绩效比单纯一个方面的考核更合理,而且发展本身具有连续性。(2)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重建定量指标为主,重建定性指标为辅,定性指标也要量化。无论财务、非财务的重建定量指标都要容易获得,也可以直接进行统计分析。(3)财务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涉及内容复杂,有些问题不是财务定量指标都能够反映出来的,需要选择一定的非财务指标进行评价。(4)投入——过程——产出——成果各个环节指标相结合,以体现重建专项资金的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和有效性。(5)指标之间的互补和关联。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每个评价指标要都能反映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某个方面且与整个评价最终目标紧密联系,不能选择与绩效毫无关系或关系不大的指标。但各指标之间要有互补性,说明的问题不完全相同、变动的方向不完全一样,指标之间是有关而不是高度相关。如果某两个指标之间完全相关,只需要选择其中一个指标就够了。(6)指标数量要合适。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评价指标如果太少,容易使评价结果控,如管理者通过突击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提升需要评价的指标,就会掩盖了重建专项资金运作情况;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评价指标如果太多,统计困难,评价也困难。(7)以结果指标为核心。在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其它指标与结果指标不能矛盾,是结果指标的补充。在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价体系中,各个目标应该一致而不是多维的,每个指标的改善都要有利于重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的提高。(8)在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其绩效评价指标都采用相对或平均指标形式,使不同项目、单位、部门不同时期的绩效指标值之间具有可比性。招投标分配运作重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计算中用到的时点指标,一般采用年度平均值,且至少用季度值或月度值平均,尽量不用年初、年末值简均,以避免数据纵。
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评审与比选指标体系的设计,从逻辑过程看,要按照投入——过程——产出——成果分别构建入类指标、过程类指标、产出类指标和成果类指标;从指标内涵看,每类指标要体现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从指标作用看,体现经济性、社会性、生态性和有效性的指标,应由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组成;从指标形式看,其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应由若干个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构成。
三、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对策
为了进一步推广以招投标竞争方式来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使其更加科学有序,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应该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情况,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提高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监督和管理。我们要打造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阳光交易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思路,完善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的新机制与新制度安排。
(一)完善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根据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特殊性,制定辅助的相关法规,规范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招投标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做到制度公开、信息公开、操作办法公开。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招标环节中,要有效防止招标方为了部门与单位的小团体利益与投标人串通一气情况的发生;也要防止为了保证某个投标人中标,故意减少竞标对象,甚至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做工作”,以各种理由劝其放弃投标报名情况的发生。在以招投标竞争方式来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过程中,在同一入围资格平台上,应该实现“开门纳贤、充分竞争”,吸引尽可能多的潜在投标人,防止在招投标报名环节发生舞弊行为,最大化地实现重建专项资金资助的招标项目公平、公正、公开和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同时,我们要加大惩戒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用“假冒伪劣”数据骗取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中标行为。投标人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骗取中标的当事人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建议,要从制度安排上堵死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招投标中的典型违规行为:第一,规避招标行为。例如,个别招标单位故意将必须以招投标竞争方式来运作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律法规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第二,虚假招投标行为。例如:少数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还有的明招暗定,“量身定做”倾向性条件,为“亲近”的投标单位大开绿灯;招标人利用基本资格审查、抬高进入“门槛”等来设置“关卡”,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三,“低中高结”行为。在以招投标竞争方式来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过程中,要防止有关当事人采用小合同招标大合同续标,实际分配运作的重建专项资金超出中标金额等。另外,要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扎实、清正廉洁的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招投标管理队伍,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二)建立和健全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专家评标制度
在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要按照专业分类科学、使用管理规范、专家资源共享的思路,积极推进评标专家总库的建设,健全专家总库管理系统。在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评标过程中,对其专家库的专家实行随机在线抽取,进行封闭、独立评标。只要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分配运作的评标专家库的库容量大,抽中概率小,投标人与专家的人情关系就难以建立和持续,这样才能有效地实现评标的公平和公正。在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评标过程中,如果其投标书存在技术层面上的争议,应该组建专家评审团或利用行业协会的行家共同商议仲裁办法。
在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如果在其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中违背法律、法规或有不正当的行为,监管部门应该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其招标投标中的争议。在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评标过程中,监管部门应该对专家会议的评标过程建立电子监察,允许新闻媒体采访。这样,既可增加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社会公开透明度,对堵死商业贿赂中的投机行为和环节有很大的帮助,同时还有助于重建专项资金分配运作的事务公正、公信、公开。同时,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的考评制度,对在灾后重建专项资金招投标竞争分配运作的评审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专家,要及时除名,并在今后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对其中触犯党纪政纪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来处理;对其中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竞争方式分配运作部分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的监管机构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