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性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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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性质

税法的性质范文1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 合理商业目的 实质课税 经济实质

一、基本案情介绍

这是一起关于沃达丰集团和印度税务局的税务争端案件,核心是关于沃达丰集团荷兰控股子公司沃达丰国际控股集团(简称VIH)收购CGP投资有限公司(简称CGP)的税务处理争议。2007年2月11日,VIH与香港和记中信有限公司(简称HTIL)达成一项股权转让协议,由HTIL公司以110.8亿美元将位于开曼群岛的全资子公司CGP全部股权转让给VIH公司。由于CGP公司持有多个毛里求斯公司的股权,而这些毛里求斯公司共持有印度和记爱莎电信公司(简称HEL)67%的股权。因此,最终交易的结果是,VIH取得了HEL公司67%的权益。

二、此案件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

印度税务机关认为:HTIL公司转让CGP公司股权实际上是转让HEL公司的股权。在整个交易中,CGP公司只是一个导管公司,没有任何实质经营业务。它介入交易是为了逃避该交易在印度缴纳资本利得税。所以,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刺穿中间公司的"面纱"。股权交易的实质应该是转让印度境内的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来源于印度,印度对此股权转让所得应具有征税权。

印度最高法院则认为:对交易性质的认定,首先应该尊重其外在法律形式。只有有充分证据表明交易是不具有商业目的的避税交易,才能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是说,税务机关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不应该单独地看交易是否是避税安排,或中间控股公司是否属于为避税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而应该从整体上历史地看待整个交易。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的交易与有利于进入印度境内投资的交易两者之间存在概念性的区别。税务机关应该从整体上看待交易安排的实质和主要目的,而不能仅因为中间控股公司没有任何经营业务就否定它的存在。CGP公司虽然没有任何经营业务,但CGP公司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作为中间控股公司,它还有利于企业所有权实现顺利转变,比如它使得VIH更顺利的获得了HEL公司的控股权,股权转让时无需办理印度相关政府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所以不能说CGP没有任何商业或者经营目的。

三、各国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

(一)英国的Ramsay原则

Ramsay原则即英国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1982年英国上议院就 Ramsay公司环形交易避税案的判决确立了重要的Ramsay原则。1984 年的 Furniss v. Dawson 案中,Ramsay 原则被用于判决欲延期纳税的非环形交易计划。Dawson 案判决是对Ramsay原则的加强,进一步明确了Ramsay原则的适用范围。1988 年的 Craven v White 案与 Dawson 案均为线形交易, 但 White案中中间人将股票出售并非纳税人预先计划。英国上议院认为, 系列交易如含有至少一个营业上的目的, 或者系列交易的结果非纳税人预先规划, 则Ramsay原则不得适用。法官们认为, 纳税人在进行股权交换时,并未确定将出售股票。因此其并非预先规划的系列交易,在确认税收后果上不应视为一个整体,应免于纳税。因此该案适用Ramsay原则必须符合下列四个基本条件:1、系列交易于中间交易步骤插入时, 即应规划为产生预定的结果;2、该系列交易除了减轻税收负担没有其他目的;3、于中间步骤插入时,不存在预先规划的系列交易不依预定计划发生的可能性,以至中间步骤实际上不被认为会具有独立性;4、预先规划的系列交易事实上也确实发生。White 案是由于英国法律界有防止 Ramsay 原则适用范围扩大化的倾向,使 Ramsay原则更趋合理化。

(二)美国的经济实质原则

经济实质原则植根于美国司法实践,是由美国法院创造的最重要的反避税原则。经济实质原则是由判例发展出的反避税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起源于 1935 年 Gregory 案中的商业目的测试。1978 年的 Frank 案确立了经济实质原则适用的双层检验标准--包括主观方面的商业目的检验和客观方面的经济实质检验,之后成为美国法院通行的适用标准。但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在 2006 年的 Coltec 案中抛开双层检验标准,将经济实质原则表述为从一系列普通法判决中提取的五个要点,对美国未来的避税案件诉讼和税务筹划会有长远影响。第一,降低税负是纳税人毋庸置疑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纳税人从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中获取税收优惠"。第二,纳税人负有证明其主张的税务后果是正当的及系争交易具有经济实质的举证责任。第三,系争交易的经济实质应当从客观而非主观方面考察。即使证据显示有避税之外的主观目的,缺乏经济实质也足以该笔交易的税务后果而不必证明纳税人从事交易的唯一动机是避税。第四,经济实质原则的适用应着眼于产生税收利益的交易。第五,不涉及第三方的关联方交易有潜在的滥用税务权利的倾向,应加以特别审查。美国的反避税制度是与其自身的税收体系、税收征管能力,以及遵循判例、法官造法的法律传统紧密结合的。

(三)德国的实质课税原则

在德国,实质课税原则的运用主要建立在一般的法定反避税条款之上,它规定税收"不得通过滥用税法的行为规避","尽管一般认为'税法滥用'要求一个商业交易安排不足以达到所追求的(经济)目标,但有争议的是法院是否应当(像过去一样)关注寻求降低税收负担的纳税人的'意图'以及'充分商业理由'是否存在"。《德国租税通则》第42条规定:"滥用制定法律的机会,可能使税法被规避。如果存在滥用行为,征税请求权的产生如同在与经济进程相适应的合法制定中产生的一样。"这一条款明示税法不容许脱法规避的性质,同时即确认纳税义务人有权对负担租税之构成要件加以回避。即税法重视者在于租税之负担及分配问题,所禁止者,是法律之规避。总之,纳税人实施的避税安排滥用了构造应税事实的权利、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不能得到税法保护。

四、总结

法律滞后性是固有的,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忠于字面解释也是不可改变的,所以,强调探究税法立法意图来弥补税法漏洞进而解决日益复杂与隐蔽的避税方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不可否认的是,其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有着天生的模糊性、笼统性,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也有着千变万化的可能性,但是,正是因为这种性质才能够让其起到辅助税收法定原则,从而在纳税人之间达到实质上的税收公平的作用。可以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把双刃剑,其优势与劣势是相对的,可以相互转化的,但就其对反避税所能起到的作用来看其在税法中是必不可少的。

参考文献:

[1]辛乔利、张潇匀著,《避税天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2]陈晶晶,《避税反避税博弈到拐点》,载法治日报,2007年第9版

[3]熊伟主编:《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4]于晓洁:英国反避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演变,载《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税法的性质范文2

1.加强民生水利建设的客观要求推进民生水利建设是当前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加大,水灾害频发、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等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2013年中央1号文件对解决我国水问题、建设民生水利作出了全面部署。要切实解决我国水问题,完成新时期各项民生水利建设任务,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和社会,把该管的水利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水环境保护职能管好,把有限的行政资源和时间精力集中用于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用于加强各类水利公共服务提供,用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提升水利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生水利的迫切需求。

2.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水利改革发展关键在体制机制,要保证水利改革发展顺利推进,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水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当前,我国水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在不少方面还滞后于水利改革发展需要,一些关键性的体制机制掣肘尚未破题,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复杂程度、敏感程度、艰巨程度加大。加快水行政职能转变,破除制约水利发展体制机制弊端,是完善水行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和重要突破口。只有水行政职能转变到位,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才能为水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扫除障碍,为新时期水利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准确把握加快转变水行政职能工作思路

1.突出抓住“一个重点”就是以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和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水利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通过水利行政审批改革,真正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切实推动水行政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力、切实提高水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

2.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重点加强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水利领域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水利公共服务提供"在坚持水利公益性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逐步实现水利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研究制定政府向社会购买水利公共服务的相关办法、推动水利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涉及水利的中央事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事权以及地方事权、中央负责的事权要管住管好、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以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事权要明确责任边界和监管主体、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事权要下放地方、充分发挥中央,流域机构和地方三个积极性。

三、切实做好加快转变水行政职能重点工作

1.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水利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减少,下放和整合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真正向市场,社会和地方政府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今年底前、将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由48项减少到25项,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水利行政审批事项,对没有纳入国务院公布目录的事项,不能以任何名义搞变相审批,切实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2.简化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对保留的水利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明确管理层级、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科学化水平、努力做到让办事人。少跑路、少进门、少盖章。

3.改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消的水利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观念、将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实行。宽准入严监管,使监管重点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转为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方式、制定监管办法、履行管理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一放就乱,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强化水利公益服务能力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水利公益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大力推进部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重点抓好部属各级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并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积极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稳步开展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各项制度创新工作、不断提高各级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

5.推进水利社团改革,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按照中央关于社会团体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有序做好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工作、推进水利社团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将部机关承担的适合由水利社团提供的水利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逐步交由社团承担、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转由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要有序做好有关水利社团承接工作、有效激发水利社团活力、使水利社团在水利改革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法的性质范文3

关键词:税收 柔性 行政执法

一、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涵义及其意义

税收柔性行政执法主要是指以税收行政指导、税务行政合同、税务和解以及税务行政奖励等柔性的方式执法,具有参与性、互动性、协商性和可选择性,追求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改善征纳关系,实现税收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的总体平衡。

税收柔性行政执法可以优化执法环境,这是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因为税收柔性执法更多的是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强调纳税人的参与,尊重纳税人的权利,可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减少执法阻力,降低税收管理成本,降低来自纳税人方面的税收执法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执法效率,提高税务机关的形象。

二、建立健全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机制

柔性行政执法对于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柔性行政执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意识层面上,也不是执法手段的简单改变,要想充分发挥柔性行政执法的价值目的,就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以供税务人员操作适用。笔者认为要从确立柔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完善立法以及规范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来研究如何建立健全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机制。

1.确立柔性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理原则。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对于税收柔性行政执法来讲,当法律已经就柔性执法行为做出具体规定时,税务机关就应从其规定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行政组织法的一般规定,在其职权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实施柔性行政行为,如果没有一般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税务部门所涉事务做出的最一般规定或立法目的、精神而实施行政行为。

其次,柔性执法必须遵循合理原则,即要求税务机关实施柔性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还要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同时还要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原理和规范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2)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要以诚相待。柔性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或多或少总会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一定影响,能够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影响,主要是因为税收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认为税务机关代表了公共利益,并且具有信息、专业等优势,因此才愿意接受税务行政指导。因此,税务机关实施柔性执法时必须诚实守信,不得随意变更、反复无常,若没有兑现其事先的承诺或者行政执法存在误导等情形,致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税务机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自愿原则。此原则要求税务机关实施柔性行政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纳税人的自主权利,只能采取劝告、建议、说服、沟通、调停等非强制性方式,通过纳税人自愿同意或协力去达到行政目的。税务机关在实施柔性执法时如果违背这一原则,势必构成新的违法侵权,将不能达到税收执法的目的,更不能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4)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基本理念和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向,并成为当代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对于税收柔性行政执法行为而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其公开性和透明度,包括向税收行政相对人明示每一项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及责任主体等,这是实现柔性执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保障。

2.完善柔性行政立法

税收柔性执法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下进行,合法是柔性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立法本身不够科学、不人性化或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授权,其必然将立法中的非人性化和非理性化问题带到执法中,从而造成执法者的进退两难的困境,因此,要真正保障柔性执法的效果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层面的设计和运作,而首先必须在立法层面上贯彻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使法律的本身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

各级税务机关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但是制定柔性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出台与法律相悖、与政策相左的文件;表述要清楚严谨;政策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应定期对有关柔性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不合时宜的应及时公开废止。

3.规范柔性行政执法

美国著名学者戴维斯说过“正义的本质最大程度上是程序”。赋予行政机关相应的权力,同时要求该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顺序和方式,这是行政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柔性执法必须通过程序来运作,如果缺乏程序,柔性执法就不可能正常运行,并可能成为行政主体滥用职权、肆意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对我国柔性执法程序,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通过设计严密合理的程序可以有力地促进程序中的角色分化和独立,使相对方成为在程序中与税务机关相独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主体,有效地调整税务行政优益权。要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柔性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这些程序制度,才能有效地实现柔性行政执法的功效。

4.加强柔性行政执法监督

由于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总是居于“强者”的地位,而行政相对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均居于“弱者”地位,因此,应该考虑到这种力量的对比,将监督行政权、保障公民权、以及为相对一方当事人设置更多的权利保障措施放在突出的地位,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加以控制和监督。柔性执法归根揭底还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权利性,所以必要的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税收柔性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柔性行政执法产生的执法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基本理论[M].法律出版社,2003:101.

税法的性质范文4

一、当前工商内部行政行为在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不直接涉及相对人利益的有关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行为,一般可分为内部组织管理行为、公务员人事管理行为、财务管理行为、行政监察行为等。

当前,正是工商部门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在狠抓外部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同时,对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的问题却强调得不够,从而在行使内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缺乏行使内部行政行为的法治化传统。由于外部行政行为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利益,如果行使不当将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带来危害。因此,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力制约理论,国家为规范外部行政行为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针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立法则较少。在一些西方国家的传统行政法学中。将内部行政行为视为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认为法律不便介入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行政权的行为。由于工商部门所履行的监管、服务、维权等职能均对外直接面向行政相对人。是以外部行政行为为导向的,工商内部行政行为看上去只是作为外部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故在对行政行为法治化的认识上。就更容易忽视内部行政行为的法治化问题,产生重外部行政行为而轻内部行政行为的倾向。例如一些工商机关在涉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外部具体行政行为时就特别重视要依法行政,强调行使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遵循法定程序,而很少注意到行政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行政行为要依法实施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被普遍遵守。目前,我国涉及工商部门内部行政行为的立法按类别分主要有:涉及行政组织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法及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人事管理行为的法律主要有《国家公务员法》等;涉及到财务管理的主要有《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涉及行政监察行为的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尽管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已经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但是,受传统人治化治理模式的影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内部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更习惯于“服从命令听指挥”,领导说怎么干就怎么干,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时会被行政权力践踏,权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配套制度不健全或形同虚设。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相比立法不多。法律体系也不完整,这就需要用与法治精神相适应的配套制度来加以补充,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然而。一些工商机关制约内部行政行为的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有些机关内部制度虽然建立了很多,但是却没有能够认真地去执行。变成“一纸空文”。由于制度的缺失和执行的不到位,就造成了许多权力监督的真空,使掌握行政权力的行为人有空可钻。由小错逐渐铸成了大错。由违规逐渐演变成了违法。

行政行为的过程不公开透明。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中。针对外部行政行为,我们要求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办事规则、公开办事结果,但是针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公开,我们却做得较少,仅仅是开展一些象征性的局务公开工作。尤其是涉及人、财、物等事务的管理较为敏感。这些权力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形成了少数人的特权,一些机关对此不愿公开、害怕公开。由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行使不公开、不透明,就产生了“暗箱操作”,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对内部行政行为的监督,我们主要是通过行政监察手段来进行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过错缺乏一个科学合理的追究体系,处理问题的随意性较大。一些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有些地方会为了干部的前途着想,尽量以违纪处分来代替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一些领导同志犯了错。内部行政监察部门却不敢顶真碰硬,不能一视同仁地作出处理;一些劳苦功高的同志违法违纪了,行政监察部门视其对单位的贡献,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行政监察部门如果不能依法监察、不敢顶真碰硬,不按照当事人行为的情节轻重来追究相应的过错责任,久而久之不但起不到保护同志的作用,反而会使行政监察行为丧失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其监督制约功能。

行政救济渠道不畅。在工商内部行政行为中,行政监察行为和公务员的考核、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行为会直接涉及机关内部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此类内部行政行为如果行使不当就有可能侵犯作为相对人的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已将这部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公务员只能通过内部的行政复核和行政申诉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救济渠道的单一,公务员一方面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知识,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对利用行政复核和行政申诉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缺乏信心,担心提出复核或申诉不但不能解决问题,搞不好还会影响到今后的职务晋升。

二、工商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水平不高所带来的危害

表面看来,工商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只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它不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也不会直接引起行政诉讼。其法治化水平的高低似乎无关大局,或者说是没有一种需要加以改进的紧迫性。但是,工商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水平不高却会给全局工作带来危害:

其一,不利于工商干部队伍法治素养的提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内因决定外因,对外因的发展变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对工商工作的法治化认识上,如果我们始终存在着重外轻内的倾向,长期忽视内部行政行为的法治化问题,那么我们工商干部的法治素养就只能停留在一个孤立的、停滞的、片面的低层次水平上,必然会影响到全局工作法治化的水平。

其二。不利于工商机关的形象建设。工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着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我们要求行政相对人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对于违法经营者。则要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我们工商部门在依法办事问题上眼睛向外不向内,对外严格管理。对内疏于规范,总是内外要求不一,前后言行不一,左右执行不一,办事随意、不按法则、不讲原则,将会影响到我们工商部门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不利于工商机关的形象建设。

其三,不利于工商机关行政效能的提高。实践证明,一个机关在处理内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不遵循法定程序、不依靠法律监督。始终用“人治”来代替“法治”,将会

造成机关内部各种不正之风盛行。行政决策缺乏民主机制。权力的滥用无人监督,单位资产被随意挥霍,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不被采用,优秀人才会失去工作的积极性。一个部门的凝聚力日益丧失,将不利于形成内和外顺的工作氛围,进而制约着行政效能的提高,影响着整个工商事业的发展。

三、提高工商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水平的路径

工商内部行政行为的法治化是全局工作法治化的灵魂,是外部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基础,是实现依法行政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全系统要切实转变观念,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工商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的水平。

1、培养优良的法治传统,用系统全面的法治观指导工作

要改变过去重外不重内的片面法治观,引导全体工商干部树立全局工作法治化的观念,通过在工商机关内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培养优良的法治传统,提升整个机关内部的法治化水平。首先要开展系统的法制培训。通过多种培训和学习的方式,使机关全体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建立起系统全面的法治观,用全局工作法治化的观念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其次要领导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行政机关内部,领导的言传身教起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因此,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主动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监督。再次要在机关内部培养一种法治文化。通过法治文化的宣传和普及,在工商系统内营造一个人人崇尚法治、人人遵从法治、人人维护法治的氛围。

2、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用法定程序来规范内部行政行为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相比确实有其特殊性,外部行政行为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界限,做到“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内部行政行为的活动空间较大,并不是所有的内部行政行为都必须要用法律加以规定,但是只要有法律加以规定的,就必须要遵守。因此,工商部门在行使内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只要是有法律法规规定了工作程序,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用程序来规范内部行政行为。例如。内部的行政授权行为,必须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授权无效。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必须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行政监察的立案调查,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应当要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办结等等。

3、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用完备的制度来约束权力滥用

由于目前针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工商部门必须要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起与法治精神相配套的各项制度,用完备的制度来约束内部行政行为。例如:在行政决策行为中建立起《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行政决策民主会商制度》、《规范性文件法制审查制度》,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行使方式,在行政决策作出前广泛听取民主意见,从而使行政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在公务员人事管理工作中建立起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民主推荐制度》、《民主评议制度》、《任前公示制度》、《任职试用期制度》、《干部交流制度》、《干部轮岗制度》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制度建设形成机关内部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起《财务预算管理制度》、《重大财务支出集体决定制度》、《财务公示制度》、《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对于已经建立的制度,首先要通过单位内部的公示栏和局域网等途径向单位内全体人员予以公布,并要求全体成员按照制度规范予以执行,不要让制度文本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同时,工商机关内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检查和督促工作,使这种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不因单位领导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不因单位内部不同阶段工作重点的改变而改变。

4、健全科学的监督机制,用有效的手段来保障法治化实施

工商部门内部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通过有效的监察手段来保障内部行政行为法治化的实施。一是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机制,对照职责要求和规章制度,考察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照制度规定追究一般的违规违章和失职过失行为的过错责任。二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案件移送机制。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违法行为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建立健全对领导同志的监督机制。单位内部的监察部门要敢于顶真碰硬,对领导同志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处理问题要公平公正,对于领导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一视同仁地做出处理。

税法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水资源;污水水质检测;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TV21 文献标识码:A

1 当前水资源及水资源环境现状

水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我们所说的水资源主要指人类饮用的淡水资源、地下水、地下淡水等,对于这部分淡水,我国的需要量较大,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工业的飞速进步,从而导致用水量的不断增加,且随着工业企业生产速度的加快,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也在不断的升高,这对我国本来就十分缺乏的水资源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水资源的污染及短缺不仅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生活,同时也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处于缺水状态,大量的短缺,使我国部分省份水资源的赤字已严重制约了城市发展的速度,使水资源的短缺与需求了一对矛盾体,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速度,同时此问题也是摆在目前各工业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当前水资源严重匮乏,各项节水措施、防治水资源的污染及对废水的再利用等不同程度的对水资源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特别是针对于污水处理后再利用的措施,对紧张的水资源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污水经过有效的处理,在很多地方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再利用,可以有效的缓解某此地方用水的燃眉之急。在对污水处理再利用方面国外已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还处于比较落后的局面,对污水的处理标准还没有很明确的标准,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也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贯彻,再加之人们在思想和观念上都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废水的回收再利用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所以我国的污水回收再利用工程较少,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一直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所以人们无论生活还是生产中的用水都从自然界中获取,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地球上的水资源的匮乏。所以针对当前我国工农业快速的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量不断增加的趋势,首先应加大对污水的处理力度,合理的利用水资源,改变人们对再生水的错误认识,加大对污水水质检测的投资力度,使污水水质检测工作得以顺利发展,保证污水处理后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再次回收利用。

2 污水处理中的水质检验及其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工农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生活污水和工业所排放的废水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同时水资源还处于严重短缺的情况,所以如何合理的对这部分污水进行重复再利用,有效的解决当前水资源紧缺的状态,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污水是造成环境破坏的重要因素之一,污水处理作为一项长期的环保型工程,无论对城市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起着极其重要作用。污水的回收再利用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的局面,同时对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水质检测作为污水处理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对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污水的回收再利用,不仅需要改变人们在观念上的错误认识,同时还要加大对污水水质检测的力度,从而保证污水符合回收再利用的标准。

2.1 污水处理中的水质检验

污水处理中的水质检验可分为物理检验和化学检验,在此.笔者从两种方法中提出一些重要的检验标准进行讲解。

2.1.1 水的成色

(1)水的颜色正常与否,相比于工业排出的废水、污水。一般都可以用肉眼观看出来,在污水处理中,通过对水的颜色的检测也可以初步判断该水质的优或者劣,能不能进行再次利用。例如,如果水经过处理之后还呈现红色,就表明含有铁物质的量还是过大,还要继续进行处理。(2)水的浑浊、清晰度。一般生活中的饮用水都是透明的,水内只有含有大量的混浊物才会令水质变得不透明,在视觉上就给人一种“这是脏水”的潜意识提示。污水内含有泥沙、小颗粒悬浮物,细微的有机物等等都有可能造成水质的浑浊。废水处理中,水质透明是比较直观的一种判断方法。

2.1.2 硬度检验

水的硬度太强是不可以用的。生活中的用水都选取硬度适中的水源。所以睡得硬度是污水处理中水质检验的一个重要标准,从物理的角度来看,水的这种物理性质决定了它是否能否成为人们眼中可用水的基本标准之一。

2.1.3 水质内各种矿物质的含量检验

人体内各种矿物质需要一个平衡的环境,如果使用的水资源里面某种矿物质超标,那么这样的水就不符合人们的使用标准,从化学的角度来看,矿物质超标,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在工业应用中,会出现很多因为矿物质反应而引发的问题。

2.2 污水处理中的水质检验的重要性

2.2.1 改变人们对再生水的观念。人们一直把再生水当成脏水,水质检验就是要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把污水中的不可用的物质处理掉,让它和新鲜水一样让人们放下顾虑可以放心的使用,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用水观念,这对缓解水资源紧张问题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2.2.2 缓解工业用水的“瓶颈”问题。生活缺水人们就不能正常的工作、出行。工业缺水会导致工业生产停滞甚至出现破产倒闭等严重现象。由于我国现在水资源相当紧张,缓解工业用水,解决工业的。“瓶颈”问题,不仅仅需要节约用水,更需要对再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2.2.3 提高再生水的使用效率。再生水即是污水经过有效的处理后检测合格,能达到利用要求的水,污水要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检测环节,使经过处理后的污水能达到所需要的标准,符合人们对其利用的要求。污水经过处理后,只有经过科学的检测方法检测出的水质符合使用的标准,人们才能放心的对再生水进行使用,再生水对于工业上对水的需求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其作为一种可再持续使用的资源投入生产,不仅为我国的水资源的紧张提供一个有效可行的缓解办法,同时对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结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短缺已成为制约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水资源如何得以可持续的利用,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的各项节水措施及对污水的处理措施等都是为了科学合理的对水资源得以利用,这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程之一,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重视,从而为城市和工业的用水提供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提高我国污水处理的水平,保证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税法的性质范文6

中止发行机制首次提出,确实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新股发行中,除了当年的通海高科、立立电子、苏州恒久以及胜景山河之外,并没有出现新股发行中止或失败的先例。实际上,上述四家企业新股发行是“成功”的,只不过最终被监管部门撤销了核准决定,募集资金被退还不说,还落得个支付相关利息的“鸡飞蛋打”的结局。

该来的迟早要来。6月7日,欲在深市中小板挂牌的八菱科技,因为询价机构不足20家,而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中止发行的首吃“螃蟹”者。在八菱科技路演推介过程中,询价机构只有19家,离20家的底线只差1家。而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八菱科技因为询价机构的不捧场,其新股发行不得不“被中止”。

八菱科技的中止发行,其实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一,今年以来,新股次新股呈现出大面积破发现象。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2日,在今年挂牌的144家新股中,破发的占116家,比重高达八成。新股大面积破发,无论对机构投资者还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都失去了吸引力,一级市场申购资金大撤退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二,八菱科技主营业务为热交换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成长性并不被市场看好,又缺乏炒作概念或题材上的亮点,更重要的是,八菱科技还患上大客户依赖症。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2010年,八菱科技对包括上汽通用五菱在内的五大客户销售额占营业收入营额的比例分别为71.73%、83.30%和81.22%。这样的一家公司又如何能够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其三,八菱科技保荐机构给出的“合理”估值太不合理。八菱科技保荐人民生证券给出的询价区间是33.5元~40.2元,市盈率,25~30倍。这一区间明显被高估,更是保荐人为了发行人与自身利益对市场的误导。

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并不意味着其上市已经到了绝路。根据规定,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八菱科技再次路演推介,保荐机构将邀请更多机构参与询价,并最终成功发行将是大概率事件。

与其说八菱科技中止发行是由于其大客户依赖症、成长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倒不如说是由于询价机构“不给力”导致的结果。在以往的新股询价过程中,包括基金在内的机构同样会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报价偏低的询价机构,常常会遭遇被“劝退”的尴尬。此次众多机构的用“脚”投票,不仅出了一口“恶气”,更重要的是“市场化”已经发挥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

其实,在八菱科技之前,万安科技差点上演了类似的一幕。参与万安科技询价的机构只有24家,离中止发行只差5家。正因为参与的机构较少,万安科技不得不以15.60元的发行价格、17.9倍的发行市盈率“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