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1
一、基本情况
我局从安全生产监管、专项整治、法制建设、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入手,加大执法力度,今年,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59个共620次,查处事故隐患205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和责令整改指令书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合计190份,查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2件,非事故案件4件,行政处罚共计37万元。根据市局总体部署和安排进行了“扫雷一号”、“扫雷二号”、“扫雷三号”、“扫雷四号”等专项执法行动。通过严格执法,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一是局机关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通过努力,我县建立了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去年的4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2万元,为行政执法工作营造了较好的平。二是成立政策法规科,落实法制员,加强了安全监察队伍,完善了执法机制。三是局领导对监察队伍非常重视。县安监局非常重视监察大队,在人员配备上,给予配齐配强,监察大队人员配了四人,是人员最多的科室之一;在硬件配置上,安排了新办公室,配置了照相机、新电脑。乡、镇、街道的安监中队,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了倾斜,为做好执法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规范制度,依法行政。一是为确保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我局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如《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县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县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等。凡涉及安全生产执法的事项,都有具体制度规定,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人、教育人、约束人。同时,作为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配套措施,县政府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人员予以奖励,奖励基金由去年10万元增加到今年20万元,为执法工作的社会化创造激励机制。二是完善了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审批机制。凡是涉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事项,都要逐级审批。涉及停产停业整顿、较大数额罚款的事项,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三是理顺执法体制,规范科室间执法内容。事故调查,属工矿危化事故由工矿科牵头负责,其它事故由监察大队牵头,相关科室参与;非事故案件,由监察大队负责,相关科室参与。事故和非事故案件的处罚均由监察大队负责。
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2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中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呈现出相对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偏大,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实践证明,要实现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开展矿山安全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矿山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矿山生产的运行方式、管理形式和监督体制等走上正轨,才能使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根本好转。安全审计作为一项专门针对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独立审计活动,有助于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助于督促企业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助于督促企业生产责任事故赔偿及时到位,有助于督促企业安全投入及时、足额等。从而保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借鉴相关学科知识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是开展安全审计的关键。
一、构建矿山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安全审计有别于常规的财政、财务审计,安全审计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人格化,审计客体由静态的会计资料,到动态审计对象(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从有形到无形,从客观反映到抽象分析。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是度量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有效工具。为了提高这一测度工具的信度与效度,构建该评价体系时,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
在中国矿山企业开展安全审计工作还仅仅处于探讨阶段,笔者认为与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的全面性相比较,强调重要性原则对实践工作的开展更具有指导意义。同时,重要性原则也是在指标设定过程中对安全审计工作重点、成本与效率的综合考虑。当然,随着中国安全审计工作的发展与完善,该指标评价体系将进一步改进,以满足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二)责任性原则
矿山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准确考评被审计单位及内部各部门和个人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即所衡量、评价的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结果应是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是其应当全部或部分负责,是可以控制和调节的,是其通过主观努力可以改变的结果和过程。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及外部不经济性等特点,进一步造成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所有这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矿山事故易发、多发、频发,重特大事故集中、长期以来尚未得到切实有效遏制的根源。责任性原则是保证安全审计评价结论切实有效必须遵循原则之一。
(三)简明性原则
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应选择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清楚反映问题的指标。由于安全审计评价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评价指标虽然要求全面,但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所选指标变量过多,一方面资料难以获取,另一方面综合分析过程也很困难。同时不便于决策者应用,而且大大增加了安全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和冗余度。如果所选指标变量过少,就有可能不足以或不能充分表征系统的真实行为或真实的行为轨迹。所以指标的设置要围绕评价的目的有针对性地加以选择,每个指标的含义要求明确,代表特征要求清楚,无相互交叉重叠现象。
(四)相关性原则
评价体系应与矿山安全审计的目标紧密相关,评价标准能够反映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能揭示被审计对象的具体安全生产状况及被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程度。相关性原则与简明性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要求。
(五)动态性原则
安全审计评价是一个随着审计项目的发展而发展以及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动态过程,客观上要求设置的指标体系具有动态特点,既能反映该审计项目的历史状况和现状,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又能对未来的变化发展做出评价。同时能够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安全监管工作要求做出相应调整。
(六)地域性原则
不同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不同,所处地区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水文地质等条件不同,对安全的影响因子也不同,因此应按照因地制宜原则,针对所研究地区及其主要问题选择评价指标。矿山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尤其注意遵循地域性原则。
二、构建矿山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一)评价指标体系的维度定位
根据建立矿山安全审计评价体系的目标与原则,从范围层次上划分,安全审计评价标准分为总体评价标准和具体评价标准。所以在试图建立安全审计评价标准时,也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考虑,先确立总体评价标准,再逐步完善具体标准。在指标体系架构中,不仅在矿山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效用管理以及外部效应三个维度进行了体系的构建(如图1所示)。并且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内控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处理、安全投入等五个层面进行了体系的设计。当然,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该是动态的、可扩充的,审计人员可以随时按照实际情况增减,以增强其科学性、有效性,但主要指标需保留。
(二)评价权重的分配
评价权重的分配涉及到各评价维度的权重分配以及每一维度内各评价指标之间的权重分配。在构建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要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各项指标的权重值,反映了该指标在整个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的比重。权重值应根据该指标对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影响程度及其实施的难易程度来确定。指标权重的确定有主观法和客观法两大类,主观法主要包括专家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等,客观法主要包括主成分分析法、熵值法和数据包络法等。
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过程,应该是主观分析法和客观分析法相结合的过程。此外,指标体系的构造过程可分为指标体系框架的构建和指标筛选两个阶段,即指标初选和指标完善的过程。该过程可以概述为:分解总目标、构造层次结构、建立预选指标集筛选指标、最终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在构建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过程中,要确定定量指标的评价基准值。并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凡是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指标已有明确要求值的就应选用国家要求的数值;凡是国家或行业管理部门对该指标尚无明确要求值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型企业近年来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确保定量指标的基准值代表了行业安全生产活动的平均水平。
需要说明的是,评价权重的分配会因不同阶段、发展重点、矿山生产特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而对情况各异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我们不可能确定一成不变的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也不存在统一的指标权重,即使同一评价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会有所不同。尽管卓越的绩效评价系统对每个组织都是独特的,即按每个组织的需要和特点“量体裁衣”,但是反映社会满意度的指标,应该在安全审计评价体系中占据绝对的比重,社会评议信息应是评价结论的主要证据资料。
三、构建矿山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一)安全审计内容
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应紧紧围绕安全审计内容设定。考虑到中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以及政府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主张矿山安全审计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五部分: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情况审计
该审计主要是对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评价时只需考虑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而不对法律法规本身进行过多地评价。评价时需遵循两条原则:首先,企业能否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次,企业能否做到持续、全面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也符合性测试重点之一。
2.安全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运行情况审计
该审计主要是对矿山企业安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能否保证整个业务处理系统控制目标的实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协调以及内控制度是否有效执行进行评价。从而判定矿山企业各种安全内控制度的履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是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及时自查修订完善。为进一步确定安全审计的重点提供决策依据。
3.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审计
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计中,应该重点审查和评价与被审计单位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的下列内容:(1)被审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的遵守情况;(2)安全设施项目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措施;(3)相关安全控制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4)有关安全资产、安全负债、安全支出项目等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获取、处理、传递情况。
4.事故损失及事故责任履行情况审计
该审计主要是对矿山企业事故损失及事故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为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赔偿提供决策依据。工伤事故赔偿审计主要集中在两点:(1)赔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2)赔偿额度是否足额、及时。这一点往往也是事故双方争执的焦点。有第三方出具相应审计意见,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切实保障受伤员工合法权益。
5.安全投入情况审计
安全投入情况审计是安全审计的重点。众所周知,安全投入不足是造成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有效监督。近几年,中国为扩大矿山企业安全投入资金来源及数量,建立稳定的安全保障资金渠道,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制度。由于安全投入效益的隐蔽性、滞后性、不确定性及其他原因(经济效益不佳、领导不重视、短期行为等),一些企业(尤其小型矿山企业)往往在安全投入方面“勤俭节约”。企业为了应付针对安全投入状况的检查弄虚作假。通过安全投入审计,能够有效监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确保安全投入足额、及时。
(二)分级设立评价指标
矿山安全审计评价体系的建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花很大力气进行研究和实践。在这里我们先构思一个指标框架,许多指标还有待于讨论和完善。安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一级评价指标和二级评价指标两个层次。一级评价指标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价指标、企业安全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指标、安全设施“三同时”、事故损失及事故责任履行情况评价指标和安全投入情况评价指标。二级评价指标是一级评价指标的具体化。具体内容(见表1)。
安全审计的综合评价,应该以评价年度各项二级定量指标的实际数据和各项二级定性指标的专家评分为基础,按照各二级指标的基准值和权重值计算各单项指标得分,再综合得出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价总分值。
单项指标评价分值=权重值× (1)
当>1时,按1计算。
二级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都采用百分制测评。定性指标采用专家评分平均值。
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3
安全监管
对策建议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继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2005年建筑业伤亡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了11.4%和6.5%。但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安全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目前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建筑业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而对其它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依法监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关交通、铁道、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职责范围内,对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主体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难度大;有些建设工程(如化工、冶金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等)的政府行业安全管理职责不明,行政监管主体缺失,建筑施工安全处于失控状态,存在管理盲区。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诸多责任主体,从历次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看,有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流于形式,责任制未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到位,执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意识差,“三违”
死亡16人的特大跨塌事故,施工企业没有大桥拱架施工安装组织方案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9.5”死亡8人的施工坍塌事故,存在严重设计计算缺陷等。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执法监督乏力。目前与建筑安全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相适应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如1997年颁布的现行《建筑法》,关于建筑领域调整的范围和对象,特别是有关建设管理和责任主体各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职责定位、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不明确或缺失,有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及规范已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缺乏强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造成企业在招投标中,不规范竞争,为保证低价中标,压减应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隐患。执法监督不力,对逾期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制定明确、有效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从严执法不到位,动态监管不及时;此外,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等。
(四)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民工涌向市场进入“门槛”低的建筑业。目前,建筑业从业人员达4000万人,80%为农民工,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三分之一。不少农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有的虽然进行了培训,但不务实、不严格,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难以满足施工安全的需要,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对策措施和建议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的工作。从其特点看,点多面广,劳动密集,流动作业,层次较多,事故易发,属高危行业;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看,涉及建设、施工、监理,以及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多个环节;从政府监管主体看,涉及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电监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积极推进“四个转变”:一是由对单一部门管理转向对全行业统一监管;二是由治标为主转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转向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转向隐患治理和事故预防。为此,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权、责统一的原则,依法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铁道、交通、水利、电监等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负责有关专业监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加强相应的全管理工作。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细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形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运转的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和工作机制。
(二)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特别是要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作业,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础,确保施工企业本质安全。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要依法认真履行有关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方相关安全责任。
(三)研究和实施建筑安全生产的治本质之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基本途径。一是要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建筑法》的修订工作,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地位,明确其对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在从业资格和施工许可前置条件中应补充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规定;修订、完善“两个责任主体”安全职责、责任和行为等方面的内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办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和实施办法,发挥经济政策对建筑安全生产的引导和保障作用。
(四)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总体目标和各项要求,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严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隐患严重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取消相关资质。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止重特大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瓦斯爆炸、桥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确保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的目标。
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4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任务:在全县范围内对各类气瓶充装单位开展一次针对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气瓶充装许可、压力容器、在用气瓶、人员持证、经营资格许可、燃气管理注册、登记许可等方面的全面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专项整治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消防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用电符合规范,安全隐患彻底排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安全防范意识明显提高,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整治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执行“三同时”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教育培训经费;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七)气瓶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工业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对许可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
(八)供气站是否按行业标准建设、验收和运行,是否具备充装经营资格,是否具备燃气经营资格。
(九)消防器材的配备及有效可靠情况,防雷、防静电设备的检验情况。
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规范行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充装单位限期整改。对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提请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件。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安委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县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建设局、县消防大队、县工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11月24日-20*年11月25日。召开全县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向气瓶充装单位、气瓶使用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日常安全知识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提高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意识,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11月26日-20*年11月28日。根据专项整治涉及内容,各职能部门、各镇(管理区)对全县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状况等开展检查,摸清底数,查出问题,全面掌握各充装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规范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及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作出相关处罚决定。
(三)集中整治阶段:20*年11月28日-20*年12月3日。根据检查情况,明确整治重点,通过帮扶、规范、整治、打击,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普通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监管机制,杜绝有关气瓶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到多个相关职能部门,各镇(管理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明确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镇(管理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5
从政府的视角看,影响建筑安全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组织机构根据考虑项目的规模、结构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参加者、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由于项目的独特性,不同的项目应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的影响因素包括方方面面,从政府的角度看,影响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因素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机构设置、员工参与度。(2)施工管理建筑施工中的许多作业都需要在高处进行,如脚手架铺设、塔吊运行、外墙粉刷、管道施工等,由于施工企业的项目众多,每个项目不可能都由企业集中管理,更多的时候是受制于管理人员数量有限。(3)法律法规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劳动法》、《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为核心。总体上看,《安全生产法》是第一部系统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它的诞生标志着政府对安全的重视力度加大,是安全生产领域最基本的一部法律法规。(4)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建筑安全执法人员的水平难以满足要求。而且社会对建筑法制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利益勾结,导致很多本来应当依法行事的事情转而采用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以上四个方面主要是针对政府所建的建筑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而评价机制则用来对整个体系进行整体的评价,如果评价等级偏低,说明该管理体系建立的结构、流程以及智能分配出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改进。该机制的建立,对于完善政府管理职能,促进整个管理体系的整体提高具有重要作用。该指标包括绩效评价和系统性评价两个部分。
2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指标体系构建
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体系分为六个层次,最高层次为宪法,也是我国的根本法。其他包括国家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等。2002年我国颁布《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这是我国建筑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体系。从我国当前建筑业发展速度快和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看,需要大规模地推行建筑安全监督体系,以政府为主导,以企业自身发展为前提进行体系的构建。我国建筑安全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强制阶段、引导阶段、自觉阶段。我国目前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组织一个强有力的高素质的项目监督管理班子,妥善处理好安全与质量,进度及效益的关系。通过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和监督体系还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包括:(1)法律的系统性较落后,很多机制不够完善;(2)建筑安全规章制度存在重复的现象,执行效率低下;(3)机构独立性较差,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4)各级机构的监督职能不明确;(5)层级监督缺乏统一、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6)缺少独立第三方专业性监督。本文正是以建筑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行业安全安全管理政策导向作为背景进行研究,通过对目前建筑安全法律及监督体系的研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安全管理经验,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建筑安全法律与监督指标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政府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筑业提供一个参考[8]。根据上一节的分析,建筑安全的影响要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四点,也即建筑安全的四维影响要素,包括组织结构、施工管理、监督制度和法律法规。每一维度的要素由包含若干的二级指标,共16项。这16项因此构成了建筑安全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3评价因素方法研究
下面我们利用指标体系,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借助层次分析法来具体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4综合评价
在表1所示的层次分析模型中,首先要对每一层各个因素相对重要性给出判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打分,然后由公式计算出结果。一致性检验:一致性检验是判断矩阵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的最有效的途径,而有效性的判断则需要统计学当中的CI指标,由表3计算得知,当CI<0.1的时候,就认为判断矩阵具有让人满意的一致性效果,说明权重系数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否则就必须调整判断矩阵,直到取到满意的一致性效果为止。本文仅列举判断矩阵A-B表,其他判断矩阵不再一一列出,根据个个判读阿奴真计算,并对比一致性指标RI,RI在每个指标层的一致性判断值都是小于0.1,即满足了矩阵的一致性,构造的模型真实有效。
5评价结果
安全生产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6
建材行业的基本生产方式是窑炉作业和矿山开采,具有门类多、涉及面广、生产工艺多样化、作业条件艰苦、高温作业危险因素多、产业集中度低和大量雇佣民工的特点,加上近几年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建材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容易发生伤亡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督促建材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建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摸清我省建材行业的底细,建立建材行业的相关数据库;督促建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思路,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增强和提高建材行业事故控制和防范能力,实现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
三、主要措施
(一)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建材行业的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
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指定一位负责人进行建材行业监管的各项工作;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选派或参与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并根据建材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逐项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建材行业的各项生产工艺,掌握建材企业安全隐患及危险源辨识方法和安全检查方法;要加强对危险程度高、事故多发的生产工艺环节和部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特别是企业自备矿山、煤磨、煤粉仓、煤气发生炉、制氢装置、制氮装置和放射源的安全监管;要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监督建材企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
(二)要着手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本地区的建材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材协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联系,建立起建材行业省、市级专家库,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在构建建材行业法规规章建设、现场监督检查、“三同时”项目审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隐患治理等方面的作用;要把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通过产业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加快淘汰落后建材生产工艺和能力的步伐,鼓励和引导建材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建材企业安全技术升级,提高建材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督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各建材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否纳入重点监管之一,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督促建材企业按《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操作规程;要督促建材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实施“三同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