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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1
(一)金融企业的特点
1.高风险。高风险是指市场交易参与者预期未来损失或者不确定的可能性,由于金融效应较大,且较难预测、规避和控制,使得金融企业往往要处于风险较高的境地。并且金融企业的大多数业务都会脱离经济实体,滋生经济的虚拟化,导致其涉税风险相比其他类型企业要更大一些。
2.高收益。高收益就是金融企业的业务往往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的收益。理论上来说,杠杆效应使得金融企业的高风险性和高收益性被同时同比例放大,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与高风险是完全对等的。金融企业高收益的特点,也会使得其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税负相对较重。
(二)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
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指金融企业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各种行为进行合理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尽可能少纳税、递延纳税的目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金融企业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从而能够在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同时,企业通过合理地安排经营活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趋利避害,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有利于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开展财务与经营管理主要包括三大要素:资金、成本以及利润,而税务筹划就是促使三大要素产生最优效果。金融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势必要对企业所得税的特点、计税、减免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和把握。从而使得金融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更具有科学性,通过改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3.有利于提高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
纳税主体要进行税务筹划必须十分熟悉我国税法,金融企业在此过程中一定会主动研究税收法律法规,降低自身税负,自然就不会再采用违法手段来偷税、逃税,提升了企业自身的纳税意识。
4.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税务筹划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合法性,即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涉税业务的筹划。显然,这与非法偷税、逃税的做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做法有利于在市场中树立金融企业的良好形象。
二、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现状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我国金融体系逐渐步入正轨,金融企业发展也处于良好的态势。与此同时市场竞争力也必然加大,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我国一些金融企业已经认识到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并开展了不同层次的税务筹划工作。但整体来说,我国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仍处于初级阶段,且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对税务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一方面,一些金融企业把税务筹划错误地理解为与税收征管部门搞好关系,以争取税负的减免。另一方面,某些金融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时,只靠定性分析,缺乏合理有效的定量分析,筹划活动过于简单,筹划思路不够清晰,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到位。
(二)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性不强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是要求对国家税收政策进行潜心钻研之后,做出的具有专业性的工作。而我国多数金融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仍是由财务人员完成,并没有引进专业的税务人才,缺乏专业的税务知识。财务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要义不能深入的理解,对筹划的细节也不能很好地把握,制约了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效果。
(三)税务筹划的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很多金融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收入核算不完整。还有不少金融企业在增加费用支出上大做文章,虚增费用。这些做法虽能减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并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会引起税务征管部门的注意和怀疑,不利于金融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深入开展。从更深的层次来说,也不利于金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金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而针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税务筹划主要从合理减小收入总额和增大准予扣除项目数额两个方面着手。
(一)收入总额的税务筹划
1.利用免税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国债利息收入为法定免税收入。因此金融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债券进行投资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国债。而且在资产的风险分类中,国债的风险权数为零,信用程度属于最高一级。在保证税后实际收益率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获取免税收益。此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也是法定免税的。那么我国金融企业在投资条件、经营条件可行时,就可以投资于其他的居民企业以达到免税的条件。
2.利用汇率变动趋势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金融企业的外汇收入数额较大并且外汇汇率变化较大,利用上述规定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如果预计某月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该月的外汇所得应尽量减少,反之增加。如果预计年底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提高,则预缴税款数额与应纳税额的差额应当尽量缩小,反之扩大。
3.利用合理分配年度收入进行税务筹划
金融企业应合理分配年度收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尽量将营业收入实现在税收优惠年度,而当企业进入非税收优惠年度时延迟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能够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减税、免税时,金融企业应多实现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没有可利用的优惠政策时,将收入推迟,一方面如果推迟至以后的税收优惠年度,从整个生命周期来看,可以降低企业税负;一方面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企业的经营效力。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金融企业的利息支出,同业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都是准予税前扣除的;金融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5: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业向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者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那么当金融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例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2.公益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金融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标准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因此,金融企业在捐赠前,应根据规定的扣除比例,尽可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如果捐赠额度过大,超出扣除比例的限制,企业可以通过分年度进行捐赠的方式,充分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来减少自身的税款支出。
3.利用亏损弥补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金融企业可以通过对本企业投资和收益的控制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将能够弥补的亏损尽量用完。也就是说,如果金融企业某年度发生亏损时,应当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获得较多的收益;如果金融企业某年度盈利时,应当尽量使得临近的纳税年度发生亏损。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2
一、油田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意义
在当今企业各种纳税中,种类很多。例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等,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油田企业的实际所得利益,只有在扣除了所得税之后,才是真正的收益。由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油田企业的切身得益,所以所得税税务筹划工作变得日趋重要。
二、油田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做好政策环境的税务筹划
(1)根据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对外工程承包的管理工作一直依靠部门的规章进行,并无完善的法律法规,终将导致市场经营秩序的混乱和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最终遭受损失的是我国对外工程承包的整体形象以及国家利益。这就要求根据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完善对外工程承包相应的税收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对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做到两者并重。
(2)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3)明确境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完善申报制度。明确国内与境外项目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境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境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海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境外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二)做好筹资过程的税务筹划。
一般说来,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股权式筹资、债权式筹资、租赁筹资等。对油田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大部分份额是借款完成的,实际操作中,借款费用如果是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该借款费用属于在生产经营期间、为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全部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加大借款费用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购建周期,实现借款费用的税务筹划。
(三)做好投资过程的税务筹划
(1)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方面。首先是对投资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进行选择,通过事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是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差异,所以这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2)在选择企业投资地方面。跨国项目重点是境外项目内部化。在国际税务筹划实践中,其根本仍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能否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境外项目要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境外项目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2)世界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收优惠政策,为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四)要做好经营过程的税务筹划
经营过程的税务筹划是通过折旧和存货计价方法实现税务筹划。首先,在油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就折旧年限而言,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的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就折旧方法而言,加速折旧法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它也是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其次,存货的发出计价,税法允许按实际成本或按计划成本计价。而实际成本计价又有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先进先出和个别计价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期末存货的大小,与销货成本的高低成反比,从而为所得税缴纳提供筹划空间。
(五)做好特殊事项的税务筹划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税务筹划。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我们将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的相关资料进行清理保存,严格按照扣除程序进行运作,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2)运用加计扣除项目的税务筹划。我们目前把技术开发项目纳入每年的计划预算管理,每年年初上报本年度研发项目计划,上级部门进行审查论证并审核立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以财务部门为龙头积极协调技术部门与各生产单位共同参与,加强整个企业的节税意识,对每笔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归集,并将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进行科学、合理、全面、及时的归集,为油气田企业每年的研发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好各项资料及数据的准备工作。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3
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的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完成营业额655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9982亿美元。因此,对境外EPC项目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境外EPC项目所得税筹划的总体思路和方法
对境外EPC项目的税务筹划总体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境外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筹划和第二阶段的境外项目在国内的税务筹划。
(一)境外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筹划
具体指EPC项目在境外经营期间的税务筹划,是针对境外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的税务筹划。这一阶段应采取的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有以下三方面:
1.解决境外EPC项目“成本虚减,利润虚增”
“成本虚减,利润虚增”是主要是因为国内发生的前期开发和各期间上缴的管理费等费用因为没有所在国认可的合法发票,无法入账所导致,项目会因此向税务机关缴纳更多的企业所得税。解决的途径是通过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利用所在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确认这部分费用的有效证明,进而还原真实的成本和利润,节约税金。
2.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内外关于延期支付在税法中都有近似的相关规定,但一般延期也是需要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进行申请,而且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存在一个权衡的问题,当延期后所争取的资金时间价值大于需要支付的滞纳金费用时,就可以选择这个争取延期纳税。
3.合理均衡收支,节约税金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收支的不均衡有可能使项目的总的税负增加,即使总的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某一年度安排不大造成的大额税负支出,将使资金的使用成本加大,甚至影响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承建前就要组织人对项目总体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税务筹划过程中,实时监控,适当调整收支,就可以避免支出额外税负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果。
(二)境外项目在国内的税务筹划
具体指EPC项目年度末和完工后,将在境外审定和完税后的数据并入国内母公司后采取的税务筹划事宜。这一阶段主应采取的税务筹划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利用双边税收互免协定。项目需要取得涉及的国家的双边协定资料,并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在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递交资料,充分有效使用,为企业节约税金。
二、解决境外EPC项目“成本虚减,利润虚增”的方法
为解决境外EPC项目“成本虚减,利润虚增”,需主要做以下工作:(1)与聘请的所在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就该问题与其进行有效沟通;(2)协同会计师事所务充分解读所在国税法相关方面的规定;(3)提交相关资料并备案所在国相关部门,取得认定一定额度费用的相关回执。
【案例】C公司2007年年底在突尼斯中标了一项水坝项目,合同总额3000万美元,2008年初开始承建,合同期3年。2008年底,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向C公司出具了一份财务报告,主要损益指标见下表1。
C公司在项目初期预估项目最终净利率为9%,但是第一年的净利率达到了20%,远大于项目前期预估的净利润。经过分析和核对,C公司发现境外账和境内账的收入一致,但成本费用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国内发生与项目相关的部分费用境外账中无法确认。这部分费用主要包括:(1)项目给国内缴纳的管理费用;(2)在国内前期投标发生的开发、设计等费用;(3)零星代购的配件物资因无完备的清关手续无法确认费用。
按突尼斯国家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可以将在该国的营业机构(项目部)的上缴的外国公司总部的管理费用,在提供出具相关上缴费用的凭据及对应外国公司国内经过审计的当期会计报表等资料后,可以作为费用记入项目账。C公司通过当地会计师事务所,与突尼斯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将当年年结算产值收入的10%作为管理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来弥补境外账无法确认却已经为项目运营而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运营期内的后续两年也将参照此方法执行。最终确认的2008年主要损益情况如表2。确认增加2008年营业收入的10%的105万美元作为管理费用,项目的营业总成本增至855万美元,为项目节约税金31.50万元(90-58.5)。
三、争取延期纳税,占有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简单税务申报时间的统筹,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争取延期纳税,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1)解读所在国税法相关规定,获取相关资料;(2)根据相关要求准备有关的合规申请延期的资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和审核资料;(3)递交申请,并保留好有关回执资料和回复函件;(4)在进行每次申请延期纳税时,计算权衡当延期后所争取的资金时间价值是否大于需要支付的滞纳金费用。
【案例】在突尼斯,企业所得税每年分3次申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以前按照上年上缴税额的30%申报,次年3月以前按上年企业实际决算数申报结清,但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晚可推迟三个月,仅需要交纳4美元滞纳金。在2008年C公司突尼斯水坝项目应交企业所得税58.5万美元,若推迟3个月交纳,仅考虑3月定期存款利息收入,就有0.43万美元(58.5×3%/4)利息收入,远远大于要支付的罚款。另外这部分资金还可以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这样将更大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价值。
四、合理均衡收支,节约税金和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合理均衡收支,在项目承建前就对项目总体的盈亏情况进行评估,在项目承建期间要实时监控,适当调整收支,就可以避免支出不必要的额外税负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果。具体的做法是:(1)当项目预期收入将偏大时,可以采取适当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增加成本,也采取部分施工阶段延缓验收来减少收入,或者同时采取适当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增加成本的同时对部分施工阶段延缓验收来减少收入;(2)当项目预期成本将偏大时,可以采取适当减少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减少成本,也采取加紧部分施工阶段完成及时验收来增加收入,或者同时采取适当减少采购部分后期施工所需的材料减少成本的同时加紧部分施工阶段完成及时验收来增加收入。
【案例】2009年四季度,C公司要求聘用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今年及明年的经营情况出具一份损益预计情况的分析报告,具体见表3。
以下是C公司通过均衡收支进行税务筹划的分析和做法。
1.方案一:收入不变,增加成本费用
(1)节约税金
第四季度分批次采购项目后期施工所需主材100万美元,当年可节约税金30(96 66)万美元,至项目完工累计节约税金27(154.5 127.5)万美元,详见表4。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2009年将减少税金支付30万美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表5。
2.方案二:成本费用不变,减少收入
(1)节约税金
减少收入的做法是要项目统筹规划,在年末当期办理零结算或者根据收入成本办理部分结算,将收入延迟到下年度确认。假设项目当年延缓办理了150万美元的结算,当年可节约税金45(96-51)万美元,至项目完工累计节约税金27万(154.5-127.5)美元,详见表6。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在2009年将减少税金支付45万美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表7。
3.方案三:收入和成本都适度变化
(1)节约税金
预期年底的盈利较大,在年末当期办理零结算或者根据收入成本办理部分结算,将收入延迟到下年度确认,同时分批次采购项目后期施工所需主材。假设项目当年延缓办理了100万美元的结算,同时分批次采购项目后期施工所需主材50万美元。当年可节约税金45(96 51)万美元,至项目完工累计节约税金27(154.5-127.5)万美元,详见表8。
(2)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在2009年将减少税金支付45万美元,资金的时间价值如表9。
4.各方案的对比选择
三个方案是各有利弊,具体实务中采取哪个方案,要结合当地及项目实际进行。
C公司最后采用的是方案一,主要是出于在较短时间实现结算收入变现的考虑。项目将已经投入成本没有形成结算,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的余额在未完施工中核算,风险远大于应收账款,一定程度上视同为项目的潜亏因素。五、充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
每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需要将境内外业务合并计算,境外项目的收入纳入国内母公司报表进行纳税核算,这时就需要充分利用我国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协定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财务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于来源于中国境内且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的财务筹划
税前扣除的财务筹划的内容非常广泛,本文仅就工资费用和对外捐赠的财务筹划进行探讨。
(一)合理安排工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针对上述有关规定,企业从获取节税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二)合理安排对外捐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若发生捐赠支出,出于税收上的考虑,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第二,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纳税的财务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同时纳税的财务筹划充分遵守了税收法律法规,以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12)。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5
关键词: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年终奖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年终奖支付比例、支付时点和支付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很容易造成年终奖的税负出现明显的偏差。要想有效降低税负,必须要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尽可能选择合理的年终奖支付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优惠。在个人年终奖纳税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明确个税改革,对年终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探究年终奖税收筹划的主要措施,确保年终奖筹划方式得到全面调整。
一、个税改革与年终奖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综合收入划分
在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税收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二次分配,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下,可以确保劳动分配调节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个税调整使个人的税收征收范围有了更准确的界定,同时将保费电子商务经营收入和年终奖等多种新的收入途径,都纳入到征税管理之中,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了个人与非个人观念区分,按照综合分类方式和部分分类方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管理。在新税改背景下,通过将个人工资劳务报酬,薪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成综合税收,按照统一累进制度进行征收,可以确保个体商户的经营所得全面发展,对个体商户的生产实现累计差额制度,收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也全部纳入到综合经营所得中。取消承包经营以及相关的税务,在目前的薪酬体系上,对税率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本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专项费用扣除
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利息、大病医疗等多个项目进行专项扣除,减轻青年人生活的压力。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居民提高自己的合法收入,而这种新型的超额累进制税收方式,既能够有效减少个人逃税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模仿事业单位相关征收的方法,从而有效进行反避税。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能够保证税收更加公平公正,推动居民不断努力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二、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一)36,000元与144,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在不同情况下的差异。不发放年终奖时的年薪,如果纳税额度低于36,000元时则可以按月薪发放,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条件下,年薪低于96,000元及以下时则无需发放年终奖。假设某员工a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发放年终奖后,年终奖达到36,000元标准线,年终奖个税应为1080元。如果月度工资的个税税率为20%,则扣除16,920元,而最终发放年终奖达到144,000元时,个税为14,190元,原则扣除数为2520元,所以根据个税无差异点进行分析,年薪在36,000元以上,但低于263,100元以下则可以按照36,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年薪高于263,100元,可以选择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
(二)144,000元与30,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b不含年终奖的,全年工资为x,如果发放年终奖144,000元后,年终奖个税达到1,0004190元,而个税税率在30%,则需要扣除52,920元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的年终奖发放达到30,000元时,年终奖个税则为58,000500.90元。每个月的月度工资纳税率为25%,所以当年薪在263,100元以上,但低于732,000元以下时,可以按照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当年终奖高过732,000元后,可以选择30,000元年终奖作为临界点。
(三)30,000元与42,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c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而年终奖发放为30,000元,则个税为58,590元,按照其月个税工资45%的计算扣除181,920元,如果发放年终奖数达到42,000元以后,年终奖的个税则为102,340元,只需要按照35%的月个税税率计算,所以在年薪为732,000元以上,但低于1,337,500元以下时,可以将3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临界点,年薪高于1,337,500元后,可以选择42,000元的年终奖作为发放临界点。通过对年终奖发放所得口径分析,能够明确在实际扣除各项基数时,需要根据集团的政策以及员工的真实情况进行随时调整,灵活运用个人所得税的规则。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敏感区调整
在企事业单位年终奖发放调整改进的过程中,要想提高年终奖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主要的就是关注敏感区的内容,将工资薪金以及年终奖的区块化组合,通过多种配套方案,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从而有效降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也就是说,在企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根据临界点进行准确判断,确保年终奖税后收入达到最大。合理调整年终奖金的发放额度,避免收入增加一块钱,而导致多交好几百税费的现象。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直接将年终奖计入月度工资之中,确保对薪资进行合理调整,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利益最大化。
(二)分段发放
通过大头小尾的年终奖发放策略,能够进一步确保年终奖筹划效率的全面增强,例如在没有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年终奖发放时可以采用在年尾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改革之后,需要在年尾发放大部分奖金,而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发放一小部分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尽量减少按月发放的税率,同时也能够获得员工的高度认可,尽管有些员工认为延迟发放年终奖会感到不安,而且如果企业的规模过大不同岗位之间员工的薪资比例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发放方式很可能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受损,使得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总量增加,甚至还会遗漏某些员工的年终奖。如果按照两次年终奖发放,会导致企业自身的预算管理工作量增加,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管理人员频繁加班引起员工不满的情绪。
(三)福利替代
年终奖作为企业福利,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如可以直接将所需发放的年终奖转变为福利保障,按月发放给员工,当工资总额刚好处于税负临界点时,如果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职工,必然会导致员工所需缴纳的税收金额提高,所以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原本发放的工资抽出作为福利,如夏季高温补贴、冬季低温补贴以及加班费用通过不同的福利方式转化,既可以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还能够提高企业资金的整体利用效率,减少税负的风险问题。企业职工的福利费,包括为职工提供除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各种费用,例如卫生保健、职工补助以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等,灰色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利用福利分流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使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养老费、医疗费、工商费等均予以扣除,所以在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将年终奖转化为福利费进行分流。
(四)期权转化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通过期权转化的形式,将所需发放的薪资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加以替代,而这种发放方式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或者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对员工的激励,能够将工资薪金与综合绩效挂钩,确保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显著提高,而且还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为企业的全面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通过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税法未禁止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实现零税风险的目标,并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它应基于合法宗旨和审慎原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合同经营、租赁经营、劳动报酬、作者的报酬、利息、股利、奖金、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企事业单位附带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这11项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这些应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这为纳税人提供了足够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结语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范文6
【关键词】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办法,强调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根据税款可承担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弥合企业所得税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公告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利润额”的名词,并修订了前期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关问题。公告附件明确,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1.预缴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征纳中的法定事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财政资金,需求是刚性的,是永续的,这就要求税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的保证措施之一。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的行为瑕疵一般为三种: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或进行虚假申报。
(1)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纳税人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除办理了法定的、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外,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曾有“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从《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字面意思看,“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没有对应纳税款进行内涵限定,也没有将预缴税款排除出去,所以,将虚假申报已经构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认定为偷税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对于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法是严苛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合作博弈,相辅相成,“合而不同,是谓大同”,共建征纳和谐关系。
4.以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理念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目标
1.争取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存在三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较小。当然,在报告年度企业收入及利润指标将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应争取税务机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开展筹划,避免多预缴税款。由于受季节性以及订单均衡性影响,有些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内“前高后低”的情况有时会发生;如果简单地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才发现多预缴了税款,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退税手续复杂而繁琐,牵涉到税务、国库、银行等组织。实践中,多缴纳的税款很可能被滞留抵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并导致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3.控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3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的要求,将多余的税款留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缴纳,以节约资金利息占用。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天生的博弈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争取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不少于70%;而作为纳税人,一般应将预缴税款控制在全年应缴税款的70%。例如,若某企业纳税年度每季度均产生1 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做得好,将每季度预缴税款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缴税款的70%,预缴税款共计2 800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期缴纳税款1 200万元,若税款均是在纳税期的15日解缴入库,则此项筹划,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4笔300万元资金不同期限(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贷款利息收入。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在如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所确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的内涵为: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主要指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预留了空间。免税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前期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定结转、税前弥补年度内的亏损。(会计)利润总额: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