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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1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在我国一部分地区,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更有甚者已近乎“疯狂”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人及企业的融金压力,但是由于监督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其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增加。因此健全其监督与管理制度,对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结合实际对民间借贷的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及改善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金压力;监督制度;管理;不完善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现状分析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1.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涨的阳光化呼声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尝试,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会等新兴起的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更有甚者对于其业务经营、市场退出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竟无从谈起。所以,监管当局对于民贷的监管模式采取“轻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没什么令人诧异的了,其实质无异于用“堵”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运行给予保护。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使民间借贷成为了非法打击的对象,其结果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当然实体经济的落后发展必然对于金融体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当的损伤。多年来在政府的一贯打压以及歧视之下,民间借贷始终被认为是灰色金融处于非法的边缘地带。
由于民间借贷的高涨的阳光化呼声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同时也增制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以使民间资本进入正规的金融市场进行尝试,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但是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一片空白,如基金会等新兴起的民间借贷、私人钱庄等传统的民间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等,更有甚者对于其业务经营、市场退出及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竟无从谈起。所以,监管当局对于民贷的监管模式采取“轻事前管理,重事后管理”也就没什么令人诧异的了,其实质无异于用“堵”的方式对资本市场的运行给予保护。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使民间借贷成为了非法打击的对象,其结果是对于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当然实体经济的落后发展必然对于金融体制所取得的一定的改革成果有相当的损伤。多年来在政府的一贯打压以及歧视之下,民间借贷始终被认为是灰色金融处于非法的边缘地带。
2.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2.民间借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民间借贷虽说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中国古代,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其发展更上一步,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其体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少并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滞后的法律,使其对于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着重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有一定的缩减。第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泛、过于宽,造成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很难区分,给其划定界限,所以难以把握,这些就表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第四,有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处,并且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民间借贷虽说是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产生于中国古代,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其发展更上一步,为了满足市场的需要其体系更需完善,但是目前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立法过少并且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滞后的法律,使其对于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第一,《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是着重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范围有一定的缩减。第二,有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过于泛、过于宽,造成法官在判断过程中很难区分,给其划定界限,所以难以把握,这些就表现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与“非法集资”上。第三,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缺乏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根据。第四,有些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制定不合理以及矛盾之处,并且民间借贷缺乏统一科学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督与管理的措施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
数据显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贷危机以及借贷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不容忽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然这与其本身的社会条件限制以及民进借贷的本身特点有关。所以,为推进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同,营业税、利率等方面准则的明确以及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的适时推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客观上而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贷而言,为民间借贷公开正名和确定其经济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数据显示,一些或大或小的借贷危机以及借贷所带来的民事纠纷不容忽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一直以来对于民间借贷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当然这与其本身的社会条件限制以及民进借贷的本身特点有关。所以,为推进法制化和规范化的民间借贷,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合同,营业税、利率等方面准则的明确以及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的适时推出是刻不容缓的。同时,客观上而言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合理的民贷而言,为民间借贷公开正名和确定其经济上合法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2.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力度
2.加强地方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领域监管力度
引导企业加强发展相关的科学业务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数据及信息的反馈及收集是作为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彼此之间在工作上的协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间的配合,以便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状况进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监测,并且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推动发展规范化、科学化的民间借贷。
引导企业加强发展相关的科学业务以及建立日常的民间借贷监督管理监测体系,同时加大对民间借贷数据及信息的反馈及收集是作为地方监督管理机构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彼此之间在工作上的协同合作以及互相之间的配合,以便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数据及状况进行更好地、全方位地监测,并且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推动发展规范化、科学化的民间借贷。
3.发展具有积极效应的借贷组织同时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组织
3.发展具有积极效应的借贷组织同时打击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借贷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实践与运用中越来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合理的金融发展、资金的优化配置以及对不足的正规资金进行弥补上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机构进行打击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发展不受约束也无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观经济要求。所以唯有将其收入金融管理体系内,加强管理,加以改善利用,兴其利除其弊,使其变为一种公开借贷组织,对于宏观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必须从严打击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即对于正常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及有一定威胁的。一般来说,这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是违背法律而为的,也就是犯法的。这些行为中有我们常见长闻的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非法业务、金钱上的诈骗、洗钱、不合理地动用公司资金、转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种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给自身代劳牢狱之灾,更有甚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在不断的实践与运用中越来越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比如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合理的金融发展、资金的优化配置以及对不足的正规资金进行弥补上都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当然对于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的民间借贷组织及机构进行打击合并不是良策,但是任由其发展不受约束也无法符合金融管理的宏观经济要求。所以唯有将其收入金融管理体系内,加强管理,加以改善利用,兴其利除其弊,使其变为一种公开借贷组织,对于宏观的经济目标的实现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必须从严打击那些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即对于正常的经济发展、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及有一定威胁的。一般来说,这些民间借贷组织、机构及活动是违背法律而为的,也就是犯法的。这些行为中有我们常见长闻的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非法业务、金钱上的诈骗、洗钱、不合理地动用公司资金、转移非法的收入等等。上述种种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给自身代劳牢狱之灾,更有甚者侵犯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及利益,所以必须严厉打击。
三、结语
三、结语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好了将有效地缓解中小型及个体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更广的舞台,使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民间增加了一种投资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发展,民众的资金得到了稳固以及增长,也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带来了契机。当然其弊端我们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视的。所以要想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其管理与监督,适时地将制定法律以引导规范化、法律化的民间借贷,让其更加健康的发展。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把握好了将有效地缓解中小型及个体经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其发展提供更宽更广的舞台,使其无后顾之忧,同时也为民间增加了一种投资方式,可想而知,中小型企业得到了发展,民众的资金得到了稳固以及增长,也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带来了契机。当然其弊端我们也看到了,稍一不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也是不容小视的。所以要想发挥其积极作用,必须加强其管理与监督,适时地将制定法律以引导规范化、法律化的民间借贷,让其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张 飒:浙江中小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1]张 飒:浙江中小企业再次面临生存大考[J].法人,2011,(6).
[2]姜海燕:对冀晋蒙10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跟踪调查[J].华北金融,2010,(4).
[2]姜海燕:对冀晋蒙10市民间融资情况的跟踪调查[J].华北金融,2010,(4).
[3]王淦银:对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健康发展的思考[J].中国信用卡.2011(09).
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2
一、工作目标
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培养群众的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教育群众掌握民间借贷中基本的法律常识,引导群众自觉以合法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排查化解一批影响我镇稳定的突出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进一步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大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增进和谐因素,全力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活动内容
(一)加大法制宣传,拓展法律服务,提升和强化公民在民间借贷中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1.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开展常规性和专题性的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
司法所结合“六五”普法规化,大力宣传《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采取印制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小册、开展普法课堂,教育公民掌握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注意在民间借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案例讲解,以案析法的形式,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2.开展法律咨询,拓展法律服务,为公民的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法律指导。
民间借贷行为多数以借条形式出现,鲜有正式的借款合同,司法所针对此,除了提供常规性的法律咨询服务,宣传讲解相关的法律常识外,还可帮助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二)认真摸排着力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全镇各村(居)委会采取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专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的办法,深入群众、纵向到底,切实摸清本村,本单位的民间借贷纠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抓早抓小抓苗头,将大量的一般性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完善和落实长效矛盾化解工作机制。通过民间借贷纠纷的专项治理,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维稳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建立和完善纠纷排查、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四顶工作机制,充公发挥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群众发生能纠纷有地方诉求,发生矛盾有人调处,建立规范的日常工作机制,对急大难矛盾纠纷进行经常性化解,从源头上防范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这次活动从10月上旬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制定工作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
司法所、各村(居)委会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步骤,并召开好专题会议进行布置。同时,广泛开展宣传发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
(二)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司法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印制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宣传小册,深入村居开展普法课堂,进行案例讲解使公民掌握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注意在民间借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以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所为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起草正式的借款合同,以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机成熟时制定样式借款合同在全镇加以推广,以规范和指导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调处整治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5日)。
在11月下旬针对民间借贷纠纷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层层开展调查摸排,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采取强有力措施,集中开展调处、整治、化解。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5日至12月31日)。
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办、各村(居)委会对开展“以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全镇社会和谐与稳定”为主题的民间借贷纠纷预排调专项活动,检查验收,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活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镇成立以纪委王昌荣书记为组长,综治、公安、司法、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各村(居)委会要迅速对这项活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党支部书记要亲自动员部署,深入督导,靠前指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要加强工作调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指导推动这项活动的全面开展。要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对民间借贷纠纷要发现早,控制好,化解了,切实把这项活动组织落实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部门协调,形成合力。要充分发挥综治、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矛调工作合力,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尽最大努力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防止因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3
论文关键词 民间融资 法律解决机制 非法融资
一、民间融资存在背景
(一)民间融资的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的相关研究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形成统一和清晰的界定。在国外的文献中,多称为非正式金融(informalfinance),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各种非正规金融的总称,但其与洗钱、资金和外汇黑市交易、金融诈骗等所谓的“黑色金融”是严格区分开来的。狭义的民间融资仅指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认为民间融资概念泛指非金融监管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民间融资有如下几种模式:(1)互助型借贷;(2)企业集资型借贷;(3)发放高息型借贷;(4)规范的中介借贷。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
1.存在的合理性
民间融资自产生至今已有近千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民间融资一直采取强力控制和严苛管制的做法,但民间融资一直存在并快速增长,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其自身的有利条件使然。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存在的社会背景:根据对江苏省某县数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近三年来,二十个样本的民间融资的绝对规模、加权平均指数逐年增加,现已达到32.6%,即民间融资的规模与正规融资的比例超过三成。而根据国际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2002-2006年,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从地区借贷来看,东部地区农民的资金来源中有81%来自民间融资,中部和西部地区来自民间融资的比例分别为76%和60%。另一方面,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的优势:民间融资方便灵活,不需要办理正规金融一系列繁杂手续,尤其对个人之间的小额借款而言,甚至不需要签订借款合同,无需支付利息,借还款时间完全自由约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贷款危机,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担保能力不足及发展前景模糊,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民间融资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生存空间。
2.存在的合法性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法律明确民间融资行为的法律地位,其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但现有法律法规互相印证补充,足以证明民间融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1)理论基础,《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自由转移资金使用权的行为,从宪法的精神上看,应当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均表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予以承认并给予法律保护。同时《刑法》、《公司法》、《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也都相应有关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的规定。
(2)实践基础,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将陕西、四川、贵州、山西等四个省确定实施小额信贷的试点地区,开始“只贷不存”民间融资试点工作,民间贷款公司作为新型“正规兵种”,昂首步入金融市场主体序列。同时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明确指出企业间的相互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为非法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但在审判实践中可区别对待即“企业以自有资金为其他企业解决资金困难或者生产急需所收利息与按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基本相同;或者银行信誉好的企业接受银行信誉差的企业的委托,从银行贷款进行转贷,中间无加息牟利的,借款方除了要返回所借本金外,还应将借款本金的孳息(比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一并返还给出借方。对此江苏省在审判实践中曾经有过判例,2006年,上海电力修造厂扬中分厂诉扬中市工业局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扬中市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镇民二终字第196号判决书确认借款人返还借款并偿还出借人利息(利息以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可见,民间融资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民间融资立法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
目前虽然在刑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条款中都有规范民间融资问题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款比较分散,掌握起来难度很大,缺少规范民间融资的专门法律及与之相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法律之间协调性较差,甚至出现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司法执行的难度很大,很难区分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涉及人数众多,案件定性困难,加之其缺乏法律依据和规范性,集资高息追缴困难,部分集资参与者在借款时已收取高息,甚至有的利息超过了本金,这部分高息的追缴尚无法律依据。民间融资的普遍存在,对经济发展影响深远,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使其一直游离于法律引导和保护之外,陷于发展的无序状态。
(二)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民间融资行为实为合法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行为,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规制,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给社会埋下安全隐患。
基于市场规律及交易行为本身的特点所产生的市场性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目前民间高利贷者大多以注册担保公司使其高利贷行为合法化,在他们借贷过程中,通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向社会集资,或者直接利用银行的钱作为他们的资金来源,而民间融资放出去的贷款利息在年息60%--300%不等,远远超出国家规定,使银行吸储困难;同时,高利贷债务人在股票、期货市场的投机性行为,也为资本市场带来潜在的金融风险。(2)加大了企业负担。中小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利润偏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国家扶持和资金支持,不得不向担保公司或个人借款,一旦还款时间延长,则必将亏损,甚至面临破产。(3)损害了借贷双方的人身财产利益,激化社会矛盾。由于民间融资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运作的规范性较差,因此,有关民间融资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案件不断出现,大多的贷款都是靠借款契约或者借据,没有正规的借款合同,也很少有抵押担保等措施,所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时候他们的保护只能通过私人来提供,诸如黑社会、讨债公司等非法组织往往成了他们的选择,这是破坏和谐社会的因素。
三、给民间融资法律规制提几点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定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
国际上早有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的先例,例如香港的《放债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豁免法》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国内环境和民间融资自身的特点,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应其发展的《民间融资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保证民间融资合法有序地发展。制定相关法律应首先承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规范其合法经营。该法律应当涵盖: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的确定、与非法融资、金融犯罪区别开来、对融资合同的规定、规定融资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明确融资的用途、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应当注重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在立法模式上,可吸收民间融资活动长期形成的交易习惯及自律性规范,节约立法资源降低立法成本。
(二)确定正式的监管机构,成立民间融资自律性组织
民间融资虽然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时,就进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因此,需要将其纳入正式监管体系。但由于民间融资本身的自由性、灵活性特点,还应以自律性组织监管为主,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金融机构依法组建一些非官方的行业自律组织,监督会员执行金融政策法规的情况,调解会员在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对会员提出检查并对违规的会员予以处理意见,通报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等。有利于减少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更有利其健康发展。
(三)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
降低民间借贷的门槛,积极并多渠道的发展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让那些资金数额比较大的、具有相关经营资格的民间协会或者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机构逐步由“地下”转到“地上”来,鼓励民间融资进入正式金融,以便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加快扶持阳光化民间借贷组织,通过组建民间小额贷款组织、农村融资互助、农民融资服务社等形式,使分散的、隐蔽的民间借贷活动走向公开化、正规化、阳光化。
(四)建立民间融资的退出机制
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企业融资;借贷制度;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22-01
一、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分析
民间借贷是在国家金融体系框架之外存在的,一种自由的金钱或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其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民间借贷行为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行为人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二,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都具有广泛性。参与主体及资金来源也越来越广泛。第三,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灵活、自由、便利、简单是其的交易特征。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而且借款金额一般是小额借贷,即时交易。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由融资形式,其发展具有其双面性,在对其正面作用应予积极肯定的同时,应该对民间借贷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进行了充分的考量,要了解民间借贷的发展方向,首先要搞清楚其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
(一)积极效应
第一,民间借贷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为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创造了条件,促使了市场机制的发育。同时,民间借贷在正规途径无法满足农村发展需求资金的情况下,为农村市场提供了大量资金,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民间借贷与官方借贷相辅相成,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共同发展。中国非公有经济的发展需要的资本,很大的一部分来自于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一起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共同发展,大大提高了中国的经济总量。
第三,民间借贷弥补了正规借贷的不足,并促进了正规借贷的发展。由于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正规借贷的市场份额,使得正规借贷在信贷和盈利等方面都受到了影响,因此对正规借贷形成了压力,促使正规借贷转变服自己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民间借贷对正规借贷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消极效应
第一,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力度,会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效果。若在正规借贷之外有大量的民间资金发生,就会干扰正规金融的运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
第二,民间借贷风险的危害性大,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且民间借贷具有不规范的一面。
第三,民间借贷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民间借贷活动具有隐蔽性,管理缺乏规范性,造成各种所得税等税款难以征收,进而引起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 、对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立法建议
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为其发展提供法律方面的知道和建议,我国应该加强民间借贷立法制度方面的重视,下面将提出一些民间借贷制度的立法建议,为以后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修改完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在《民法通则》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文件中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在的法律法规之中,存在着协调性较差的现象,这样的冲突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所以我国应该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民间借贷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的适用,首先要考虑民间借贷的适用空间,既要便于监管,又要能保证民间借贷的信息优势,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能更好的促进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督
(1)建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制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民营金融机构的正面功能和作用,我国在积极发展和组建民营金融机构,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的过程中,应该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始终坚持这样的原则:合理定位原,配套实施原和审慎推进。
(2)建立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要建立危机预警系统,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各种风险,对各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且提出相应措施,为决策层提供参考。金融风险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是民间借贷监管中不可少的部分,所以民间借贷监管中应该建立适合本区域的金融风险转移体系
(3)完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手段
首先,实现监管手段的电子化。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改变目前手工操作的被动局面,实现网上运行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其次,应提高有关法规的可操作性。此外,为了防止金融风险及一些不法行为的出现,应该尽快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系统。
参考文献:
[1]谭方菊.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析与风险控制[J].经济与法,2011(2).
[2]陈桂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初探[J].济宁师专学报,1995(2):21.
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5
1.1 民间金融的含义
目前我国未对民间金融做过明确的官方定义,目前的观点有:①民间金融指的是除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存在于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资金筹措活动。②民间金融是通过特殊的融资渠道进行融通资金的信用形式,不涉及正规的金融机构中介,它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各种借贷关系和行为。
通过参考以上关于民间金融的各种定义及结合个人对民间金融的看法,本文对民间金融的定义如下: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外的所有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总和,不仅包括了有组织、有秩序运行的、层次较高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活动,而且那些无组织、运行无秩序、层次较低的民间借贷活动也包括在内。
1.2 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比较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都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在交易主体、交易对象、组织形式、业务类型等方面千差万别,各有其优势。同时,二者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相互竞争、补充,共同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 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影响
2.1 民间金融的现状
随着近几年有关民间金融问题的升温,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正逐渐加深。民间金融滋生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公众利益且扰乱了社会秩序。但它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如何让民间金融发挥正面作用、杜绝负面影响,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2.2 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2.1 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缓解了正规金融的压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民间金融缓解了供需不平衡的局面,一些有发展潜力和较好市场预期的企业,在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通过民间融资得以发展壮大,因此,民间金融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分散了居民储蓄存款,拓宽了居民的投资渠道。据调查显示,储蓄存款仍然是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首选,由于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居民的闲置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导致我国难以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
2.2.2 民间金融的消极作用
(1)民间金融的风险大。民间金融潜伏着较高的金融风险,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民间融资大多采用信用融资方式,主要依靠道德约束力,不需要抵押、保证,操作很不规范,缺乏制度性保障且法律约束力差。
(2)“高利贷”对金融管制的冲击。民间借贷的成本过高,呈现“高利贷化”,加重了债务者的资金偿还压力,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民间借贷活动客观上减少了金融机构的存款,增加了资金的组织难度,推高了银行的成本。
(3)监管民间金融成本高。民间金融是民资、民营、民管的区域性金融,规模大小不一,发展路径不一致,分布面广,经营范围不同且独立自主,呈现分散特征,监管成本巨大。
3 规范我国民间金融的措施
3.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立法和法治是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缺乏统一可遵循的规章制度,要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
我国应该学习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的做法,通过民间金融合法化的方式来规范民间金融,尽早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金融体系完善起来。用《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民间金融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使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
3.2 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民间金融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检测体系,从而及时掌握民间金融的资金流向、流量、利率等信息变化是很有必要的。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高度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对国家经济的作用,并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关注其经营范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组织规模大小、利率高低、信用度及风险程度,同时在制度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正确的指导。
3.3 推进市场利率化
只有推进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国内民营资本通过设立大量的农村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向乡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的重要途径。
3.4 融资渠道多元化
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的中小商业银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规范化的地区性民营中小银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引导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渠道,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发展介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诸如小额贷款组织、社区合作社。
4 结 论
民间借贷相关法规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政府扶植
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最先提出,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如家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其对就业岗位的提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等发面都发挥着其独有的重要积极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却和其获得的信贷资金相互矛盾。
众所周知,政府政策的支持对一个群体的发展相当重要。尽管如今小微企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就业状况等发面的贡献已经为社会所认同,政府也针对其发展做出了相应的反应,但不可否认的是真正能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仍未妥善地建立,甚至依然处于缺乏的阶段。在此,笔者试图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制约的因素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1.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制约因素
1.1 政府政策支持程度低
近年来,国家也在重视之余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以及担保方面的相关政策,但金融政策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瓶颈的问题也依然客观地存在着,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大部分流向大企业的局面没有改善。而证券融资就有操作时间长、相应费用多、标准门槛高的特点,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宗旨是扶持国有企业的改革,难以为小微企业所利用。因此,多数小微企业从出现开始一度缺少人力财力,生产经营尚且踽踽独行。还是拿银行信贷来说,我国的银行受到严格的税前核销政策的监督,上市银行更是需要如实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倾斜政策,又有着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尽管有社会效益的督促,银行还是持有“惜贷”态度。可见,小微企业这类多而杂群体贯彻实施相应扶植政策十分复杂,加之这类政策由于刚刚出台,具体操作不明确,力度也远远不够,这些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
1.2 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的原因
我国在长期以来并没有意识到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所以很少制定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设立特定的监督管理辅助机构可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融资过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相当有限。
由于小微企业是一个极具特殊性的群体,所以在融资方面时常有许多问题与困难,而这些问题解决的途径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靠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2003年出台,却也没有单独针对小微企业,而是将中小企业进行捆绑,更何况由于其局限性,没有对地方贯彻落实该法的强制措施和具体方法,因此很难完全解决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使小微企业的相关权益得到妥善的维护,作用甚微。可见,若想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部分得到更好地发展,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改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依然是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2.对策与建议——小微企业发展需支持
目前,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已让人不得轻视,而今在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融资渠道不顺的情况下,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撑,使小微企业得以有办法继续发展。为此,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提供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2.1 出台相关扶植政策
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然而单单靠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出发全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则并不现实,这则需要政府从中协调并出台相关的扶植政策,引导和鼓励商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小微企业的融资金融环境,相应的调低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中的所得税税率。目前政府已经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了减税政策,但就力度和执行情况还远远不够,这类政策应该向临时变稳定,短期变长期方向发展。
2.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善,通常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适当对小微企业的问题加以关注,重新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对企业类型进行了更细致的的划分。但是这些还不足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的难题。除此以外,还应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程序,为合法合理惜贷提供保障,建立贷款保险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给债券人带来的金融风险,间接为小微企业顺利融资降低难度。
2.3 助推信用体系发展
政府作为小微企业发展宏观环境中的一项主导因素,应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起引导带动作用。鼓励促进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政策性公司的创办、扶持发展实力强、规模大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指导创建小微企业专用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银企的联络牵线搭桥,建立信用档案,为企业备案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推行统一的信用申报监测制度.督促引导小微企业重视信用状况、正确看待合同的法律地位,倡导小微企业主动信息批露,为其日后信贷的申请奠定良好的基础。
2.4 健全融资担保机制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个重大课题。近期,国家已经研究通过了优惠政策、逐步开始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为发展中的小微企业减轻税负、降低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和风险性检测的权重,这些举措都为保险业介入小微企业融资优化了宏观环境。但客观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不同的资本类型进入担保业,引导不同所有制下的多种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2.5 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达到瓶颈有一点重要原因,即民间资本没有一个正规的金融渠道通向小微企业,而可以着重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有没有充分的发展。民间借贷需强化其监督与管理,抑制民间借贷不合理的高利倾向,对金融传销、非法集资等暴力行为更需要坚决打击,降低民间资本渠道融资的成本与风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