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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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与筹划

企业税务与筹划范文1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应用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企业税务与筹划范文2

【关键词】国际税务筹划;税收;企业;会计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概念

(1)国际税务筹划的定义。国际税务筹划(International 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为了在纳税过程当中更多的取得税收利益,对涉及跨国经营组织形式和交易活动所作的详细周密的事前安排。即纳税人在进行跨国经营而需要作出决策时,如果有两个或者多个合法的方案的前提下,将采用税负最少的决策。(2)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国际税务筹划的实质上是制定一种避税的方案。何谓避税,不同的国家对这个概念持有各自的认识和观点,之间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半数以上观点认同狭义的国际避税(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或顺法意识避税、正当避税更能囊括国际税务筹划的特征,即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利用了国际各国税收之间的差别以及相关国家税法存在的不完善和漏洞、缺陷,以减轻或规避纳税负担为目的,在应税事项尚未发生之前就对经济交易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从而实现降低企业赋税,增加企业利益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大部分涉及多国经营的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

部分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的相关知识,并且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在制定企业财务策略中想要降低纳税成本时,通常使用偷逃税款、勾结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对自身的税务进行合理的筹划合法地避税节税。特别是老一辈的企业家,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律漏洞,也许没有让他们意识到随着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经济方面的法律也逐步完善,必然要求经营决策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水平也要不断提高,才能顺应经济、法律、时代的发展。(2)税务筹划工作缺乏良好的习惯与基础也是我国许多企业的目前现状。财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够负责任或者不按财务章程办事,对于不良财务习惯抱不以为然的态度等不规范的财务管理状况依然存在。许多财务预算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就直接通过企业领导的主观意愿来做决定,这种情况下,领导的判断就可能基于自身的因素或者外部因素或多或少的存在主观臆断乃至出现片面以及偏差,人为的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与负担,更不用提对此冷静客观规范的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了。(3)许多企业的会计工作者只侧重了会计的核算功能、提供会计信息等基础工作,对税收成本的控制并不是很在意,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以及这也是自身工作的一部分;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与自身无关,是属于财务部门的职责,忽略了税务筹划需要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共同协作、共同承担、缺一不可的必然要求。没有管理人员参与的税收筹划不具有方向性和目的性,没有财会人员参与的税收筹划不具有准确、精确性。只有两者配合,从宏观和微观做到协调适应,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税收筹划。相互忽略甚至互相推诿的现象,只会让税务筹划工作成为无人负责的工作盲区。(4)我国部分企业的体制不够完善,人员管理不严格。这些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或者全面的培训与教育,导致素质低,业务能力差,加上自身会计制度本就不健全,做出来的会计账目、会计信息不符实,也使得税务筹划无从入手。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成效始终不理想,花了力气但是没有达到良好的效果,势必会影响企业决策者对于税收筹划的积极性,久而久之,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就开展不起来了。这样的企业,更无从去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很难完成国际税务筹划工作。(5)由于国际税务筹划的专业性,需要扎实的财会水平,还要了解和熟悉国际税收和金融知识,知晓各国的税收制度与法律法规,恰恰我国这方面的培养人才的体系还不够完善,具有这些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好业务能力的人才很少,国外的专业人员又难以引进,形成了“有钱也请不到神仙”的局面。如果企业缺乏这部分人才,那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工作就会成为纸上谈兵。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又是显而易见的。截至2010年底,中国近7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在全球173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超过1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1179.1亿美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企业的跨国经营事业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这是经济发展的趋势与规律,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的大好形势,不断求发展。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研究国际税收因素并作为筹划的重要依据。国际间税制的差异是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因此加强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研究是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水平的必要条件之一。从相关国家不同的税收法规、政策着手,对各国的税收结构、优惠条件等多方面认识和考虑,选择较为有利的投资地点。多数发展中国家为外来投资提供了低税甚至免税优惠,而不少发达国家只对内外合资的企业才提供优惠待遇。但是一方面低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又可能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设置限制,借此促使外商追加投资。如果想要很好的运用把握这些政策为企业谋得利益,就必须建立在企业了解各国税制差异,保持对各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和发展进行密切关注的基础之上。(2)合理安排企业组织形式和选择恰当的资本结构。第一,要将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实务当中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组织形式共同构成了目前最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体系,这三种组织形式所适用的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很大差别。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许多国家就享有不同的税收政策,合伙企业只会被征收合伙人分得利润的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所创造的利润会被征收公司税,税后的利润在进行股息分配环节还需要再交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再如:子公司在国外经营的时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能够享受到经营所在国的种种税务优惠政策,如免税期等,但是如果是一家分公司在外经营,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作为企业一个组成部分在进行经营,则不能享受税务优惠政策。因此,为了达到国外投资组建的企业能享受相对最少的税负,就要选择合适的、特定的、最具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第二,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经营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当考虑的因素。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了企业通常的经营资本。选择恰当的资本结构,在企业的偿债能力范围之内,采用适当的负债比例,,减小风险。并可考虑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筹资,可以保留一定的举债能力,又迅速获得所需要的经营生产设备等资产,租金产生的利息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了纳税的基数。(3)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要符合国际税务环境及各自的运作机制。会计核算的方法会影响应税收益。为降低在外投资设立的公司所负担的税务支出,可以通过对所在国的税务会计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采取合适的会计核算方法。例如,一是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可以试着使用以下筹划方法:当存货历史成本与当前市场价格背离时,许多国家允许企业选择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当处于不同的物价状况下时,在可能的情形下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二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如果企业处于享受所得税减免期等税务优惠或者不能保证逐步盈利时,不要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初期,会比直线法要多计提折旧,多计提的折旧会减少利润,降低税负,故有延缓纳税的效果,这时采用加速折旧法就没有最大限度发挥税务减免政策带来的优惠。故此时应采用直线法。情况反之,则用加速折旧法。(4)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和招募优秀的专业人才。企业要组织进行适当的培训,努力提高企业决策者和经营管理者的财务、税收知识的相关知识,达到提升他们税务筹划的意识与理念的目的。同时,要招募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知识优秀的税务筹划以及会计人员,才能良好的执行和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把筹划目标落实到位。

参 考 文 献

[1]张守文.税收逃避及其规制[J].税务研究.2009(2)

企业税务与筹划范文3

【关键词】 优惠型企业; 税务筹划; 筹划方法

一、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不违法的手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精心安排,以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吴晶,2007)。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前瞻性和目的性等基本特征。

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有很多种,按照税务筹划技术类型可以分为优惠型税务筹划、成本(费用)调整型税务筹划、转让定价筹划方法、纳税临界点和税务平衡点筹划法等。其中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也称优惠政策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学习税收法规,掌握免税、减税、税率差异、扣除、抵免、延期纳税和退税等政策以避免和减少税金支出,最大化企业价值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由优惠型税务筹划方法的涵义可知,企业在利用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优惠政策的基本内容,然后结合自身实际获得享有优惠政策的必要客观条件,同时还必须获得相关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

二、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的实施步骤

通过总结已有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税务筹划实践经验,本文将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步骤归纳为:

1.悉心研究税法,了解相关法律规范。企业要进行优惠型税务筹划,必须对税法及其相关法律系统有系统全面的认识,全面掌握税法各项法律规定,重点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条款,仔细学习国家各项税收鼓励政策。除搜集相关税务法规信息外,企业还应当在平时对税务筹划相关制度文件、优惠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2.确立节税目标,制定筹划备选方案。企业应当根据税务筹划内容,确立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作为备选方案制定依据,并最终指导方案实施并为反馈控制提供标准。节税目标确定之后,企业应当尽量考虑各种条件、因素,制定优惠型税务筹划的各备选方案,为决策提供更多空间。

3.测算分析。企业应根据税法规定以及企业自身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税务筹划备选方案进行定量分析。分析应当包括成本评估、风险评估、经济效益评估等多个方面。

4.确定最终方案并付诸实施。根据测算结果,以本次税务筹划目标为评估依据,确定最优方案并开始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实施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很多部门和人员,所以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保证方案的贯彻和节税目标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

5.及时反馈实施情况,评估实施效果。在实际操作中,要密切关注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做好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运用信息反馈机制,验证实际筹划效果。

三、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的实践案例

根据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施要求,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严格贯彻成本效益、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实现涉税零风险等税务筹划原则,按照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实施的五个步骤在房产动拆迁、旧仓库改建以及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筹划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在动拆迁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土地增值税税率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差额的金额比率计算,税金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由于土地增值税在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缴纳税金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且具有税率高、税务重、策划空间大等特点,所以对土地增值税的策划就显得尤其重要。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旗下的子公司新纺织经营公司,地处闸北区,占地1 396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列为闸北区的动迁用地,获得了1.08亿的高额动迁费。但是高额的动迁费并不等于高额收益。按现行税法规定,动迁费收入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高达30%~60%,对于企业来说税负相当大。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通过仔细研究土地增值税税法条款并向相关税务专家进行咨询,对这块地进行了税务策划。

首先是策划应税项目的扣除额,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新纺织经营公司作为一个老牌国有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远低于市场价格,若以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无疑将承担高额税负。《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于是企业将动迁补偿款拆分为土地补偿、企业资产和人员安置的补偿两大块。由于厂房评估价值高于用于企业资产补偿和人员安置补偿部分的动迁费,所以这部分动迁款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且合法合规。

其次是进行税收政策差别选择。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托企业的经营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对税收政策进行差别选择,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要获得某项税收利益,必须寻求自身经营活动的某一方面符合所选择税收政策的特殊性,并把握税收政策的时空性,从而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税收策划。税务筹划人员了解到该子公司房产所处位置在此次动迁中,有1/3要变为道路拓宽所用,属于旧城改造项目。而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即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发生的动迁补偿款项,纳税人可向税务部门提出免税申请。通过查阅土地动迁的原始资料,最终税务筹划人员找到了能够证明这块土地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文件,依法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认定,免征土地增值税5 644万元,不征营业税600万元,合计获得免税6 244万元,占动迁费用的57%。这次土地增值税的成功策划,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旧仓库改建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纪蕴仓库,地处上海市宝山区。总公司对该仓库进行了改建。该地块属工业用地,可用于建造工业用地性质的办公房。一期旧仓库改建工程建成后,时间不长,就获取可观经济效益,获得了区政府的好评。为推动二期项目尽快启动,区政府主动建议公司在二期工程两个地块中,拿出一个地块来转性、招拍挂①,并且承诺招拍挂区里所得收益全部返回总公司。显然,这对公司是件大好事。但二期旧仓库改造项目已经启动,并已投入支出费用300万元。“转性、招拍挂”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决定“转性、招拍挂”,选择哪一个地块能够使得公司效益最大化?为了统一思想认识,总公司领导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用分析对比的方法,对各备选方案进行了测算。

“招拍挂”增加费用约每平方米楼板成本2 000元左右,但转性后,产权性质从原来的“工业用产证”变为“商业办公大楼”,两者售价差额每平方米3 000~4 000元。转性,首先要收储,这样土地出让部分收入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不征营业税。如不转,房屋出售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转性后,容积率由2调整为2.5,可比原来增加25%的建筑。不转性,房屋只能整栋出售;转性后可分层出售,甚至可以分间出售,有利于销售。对于选择哪一个地块转性,测算发现,土地面积越大转性能够获得的经济效益越高,并且可以完全弥补前期300万元的沉没支出。

经过专题研究,领导层统一了思想认识。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也获得了认同。现已纳入2013年总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在此项目的策划过程中,税务筹划人员既考虑了直接成本,也考虑了不同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从而达到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投资子公司股利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新税法颁布实施后,应该针对新税法改革的特点,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新税法改革中,对纳税主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对税率进行了变动,明确了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只有在熟悉新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科学的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原始投资某企业股权2 350万元,折股2 350万股。经过历年的转股、送股,目前持有该企业股权5 103万股。根据现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送转股企业不作会计处理。现在以0.9元/股进行了股权转让,收入4 592.7万元,高出账面成本2 242.7万元。对该部分盈利是否应交所得税,同样进行了策划。税务筹划人员认为,税后利润送股,应视同分红,可以调整课税所得额,因为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本着不应重复纳税的原则,向主管的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被否决后,重新研读税法。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二次税,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收益是企业的投资行为,应作为股东的股息收入,那么不应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是重复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尽合理,就又去市税务局,找所得税处的相关负责同志咨询,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取得转让收入时可以调整纳税基数,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为企业减少了一大笔支出。

四、案例启示

通过对上海纺织发展总公司所开展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实践及成效总结,可以获得以下启示:

1.企业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惠型税务筹划,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这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之前必须要对税法有系统全面的认识与了解,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筹划方案。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企业税务筹划不能违法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范,所有的筹划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另一方面是指不违法只是企业税务筹划的一个基本条件,在实践当中还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

2.成功的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是一项多目标限制下的财务管理活动,单一的节税目标不能使得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务筹划中必须严格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在考虑节税的同时,统一考虑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企业外部环境、自身情况、涉及的收入支出以及税务筹划实行成本等,制定最佳的筹划方案。

3.加强税务筹划信息管理对于保证优惠型企业税务筹划成功实施极为重要。因为与企业各项税收项目相关的政策、法规细则,相关批文有哪些,在何方,企业大多并不了解,所以很难提交详细依据,税务筹划就很难成功。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这些税务信息的搜集与管理,并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关于税务法律知识的相关指导。同时必须意识到,要改善企业的税收环境,需要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双方共同的努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获得生存和发展,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保证。

【参考文献】

[1] 吴晶.企业实用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2-3.

[2]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23-27.

[3] 陈懿■.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研究与运用[D].湖南大学,2005.

企业税务与筹划范文4

关键词:国有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在税务筹划的工作方面意识淡薄,特别是国有企业。很多人都认为税收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因此与企业的领导或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导致国有企业在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和改革上没有对税收进行充分的考虑,只是单纯为了完成既定的经营活动,而忽略了企业的税务筹划,不利于国有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原则

税务筹划对每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大型集团的税务筹划工作。这在企业的改革和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税务问题,明确有效的税务筹划方案,而不是单纯地降低税收的成本,从而导致对方案实施上的忽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因此企业必需用药对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严谨的综合考虑,为企业带来更可观的经济效益。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时,一定要切实遵循既定的原则。

1.合法性的原则

合法性主要是要求企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筹划的工作。第一,企业只能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应的税务筹划工作,并且多种纳税方案已定要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不能够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以达到逃税的目的。第二,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经济法规和会计法。第三,企业的税收筹划务必要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环境换变相适应。企业的税收筹划的方案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但随着时间的前进和社会的进步,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变化,所以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对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和纠正。

2.提前筹划的原则

提前筹划是需要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工作时,一定要有效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法律存在的差异性,因此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的活动都要提前进行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尽量减少税收行为,有效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真正实现税收的筹划。例如,企业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的活动,并且纳税义务也已经产生了,这是要想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进行欠税、偷税等不良行为,就不属于真正的税收筹划。

3.成本的效益原则

效益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但无论何种筹划方案都存在两面性。也就是说在策划案实施的过程中,纳税人在获得税收利益的时候,一定会也会付出一定的费用,此外,还有由于方案选择上存在的潜在利益的损失。因此,只有当选择的实施方案在损失或费用上低于为采用的方案时,这个筹划方案才是最合理的,反之,就是失败的。一项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一定是多种方案的优化,是综合性的考虑。

二、国有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建议

企业是当前税务筹划的主要操作者,而企业的筹划技能和意识才是企业节约开支和进行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国家的各种税收政策不仅需要量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且需要一定的内部环境配合。

1.企业领导与员工要树立筹划的意识

如何有效利用税务筹划的方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系统性的问题。相比较而言,企业需要树立科学的筹划意识,并将其真正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中来,学会具体方法的运用。因为意识是行为最好的领路人,只有先具有税收的筹划意识,才能进行税收筹划的行为实施。

但随着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的筹划工作,同时企业也需要学习一定的政策法规,真正树立依法纳税和节税的科学理财观念,注重并加强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人员经费和组织上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有效的资源支持。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不仅要克服对自身工作的思维定位,逐渐向决策和管理者的角色转变,所以要加强财务工作人员的税法知识和税收筹划的节税意识,真正落实到企业的财务活动当中,通过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进而获得领导的尊重和一定的职业地位。

2.规范税务筹划工作

规范、完整性的会计账目及其编制以及财务报告不仅是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而且也是企业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和依法纳税的需要,构成了企业税务的筹划的技术基础。可见,规范、完整性的会计资料有利于促进企业对税务信息进行量化分析,为筹划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有效的信息依据。因此,作为企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创建会计账簿,不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为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提供有效的基础性条件,促进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企业还需要对内部的收费项目和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分工,利用现有的财务数据对企业的各项业务以及每项业务的依赖性和独立性进行有效性的分析,这不仅需要充分考虑企业管理和发展机遇,还需要对各种税负影响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从而为企业自身在税务筹划的改革重组工作做好税负的基础性分析准备,尽可能减少企业自身的税负。

总结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在现代化社会中,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一定要注重并加强税收筹划工作,做到观念和行动的完美结合,采取有效的筹划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降低国有企业自身的税负,保证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孔荣,霍社军.现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J].财经界(学术版),2009(06).

[2]杨展.国有企业做好税务筹划工作的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10).

企业税务与筹划范文5

【关键词】 存货计价;税务筹划;节税公式

存货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一个企业日常营运不可或缺的一项资产。尽管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盘存制度、计价方法等会计处理方式作出了明确限制,但该规定仍然保留了企业的自主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得税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相应决策的影响仍然不可小觑。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为企业的财务状况三要素。企业的存货价值通常通过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来反映,“存货”项目的金额自然而然反映的是企业期末存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而选择计价方法的关键在于判断本企业主要材料的价格走势。在主要材料价格持续攀高的情况下,三种方法期末存货价值从大到小依次为: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选择先进先出法高估了企业的净资产。同理,在主要材料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顺序相反,选择先进先出法则低估了企业的净资产。

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收入、费用和利润为企业的经营成果三要素,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主要通过利润表中“营业成本”这一会计科目来反映。与此同时,营业成本的高低又会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利税,最终对企业留存利润产生影响。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金额=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进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一方面,期初存货与当期利税成反比例关系,即期初存货计价减小,当期利税增大,若期初存货计价增大,当期利税减小;另一方面,期末存货与当期利税成正比例关系,即期末存货计价减小,当期利税减小,期末存货计价增大,当期利税增大。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

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企业部分财务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毛利率、净利率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比如,在现今物价指数走高的经济环境下,采用先进先出法则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存货的实际价值,库存资金占用额度是最大的,存货周转率是最低的,但同时造成了利润的高估,对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评价来说,往往使得企业更加关注实现的利润,而对利润的形成欠缺深入的分析和客观的评价。

既然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于企业来讲如此关键,那么其作用机理何在?企业的财务人员又将如何利用该方法实现合理避税呢?为此笔者以我国批发零售行业上市公司为例进行了研究。

四、实例研究

(一)批发零售行业上市公司存货计价方法研究

笔者通过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60家批发零售企业2009年对外报告所采取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了统计,得出了以下分析结果(图1):

从图1可以看出,批发零售行业普遍采用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分别占据企业总数的66.7%、30%。这是由2009年整体的物价水平所决定的。2009年全年消费者物价指数CPI下降0.7%,工业品出厂价格(PPI)下降5.4%。一方面,加权平均法可以使存货成本比较接近现行的市场价值,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制定决策方案;另一方面,先进先出计价方法的选择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溢出存货成本、适当节税的良好作用,因此也得到了不少上市公司的青睐。

(二)两种存货计价方法的作用机理与节税公式推导

两种存货计价方法的作用机理何在呢?其节税的效果又能否得以量化?笔者采用参数法作出以下分析。

例1: ××批发零售公司为北方某市一上市企业,近几年来,该企业积极落实财政部及证监会相关政策,建立起了齐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持续盈利,发展势头良好。因内部成本涉及公司的商业机密,笔者采取参数法对先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进行了下列对比分析(注:c为上年度存货单位成本,p为上年度存货售价,CPI1、CPI2分别为公司1、2月份的物价水平)(见表1)。

分析过程:

1.案例假设

(1)长期盈利性企业假设――只有盈利性的企业才有税务筹划的可能;

(2)完备的存货管理制度假设――以保证获取信息的真实可靠;

(3)CPI与企业存货成本及销售单价趋势一致假设――将存货计量与物价水平实现联动;

(4)成熟稳定类行业假设――具备稳定的市场供求以满足短期内存货生产、发出、结余的一致性假设。

2.两种计量方法的利润对比分析

(1)先进先出法下的利润对比分析

1月份利润=p(1±CPI1)(a1+m1-n1)-[a1c+m1c(1±CPI1)-n1c(1±CPI1)]=(1±CPI1)[p(a1+m1-n1)+(n1-m1)c]-a1c2月份利润=p(1±CPI1)(1±CPI2)(a2+m2-n2)-[a2c(1±CPI1)+(m2c-n2c) (1±CPI1)(1±CPI2)]=(1±CPI1)(1±CPI2)[p(a2+m2-n2)+(n2-m2)c]-a2c(1±CPI1)

(2)加权平均法下的利润对比分析

1月份利润=p(1±CPI1)(a1+m1-n1)-(a1+m1-n1)=(a1+m1-n1)[p(1±CPI1)2月份利润=p(1±CPI1)(1±CPI2)(a2+m2-n2) (a2+m2-n2)=(a2+m2-n2)[p(1±CPI1)(1±CPI2)3.综合参数分析

令a1=a2=a,m1=m2=m,n1=n2=n可得:

在先进先出法下,剔除通货膨胀后的利润增量=2月份利润-(1±CPI2)×1月份利润=ac(±CPI2-±CPI1)=acΔCPI在加权平均发下,剔除通货膨胀后的利润增量=2月份利润-(1±CPI2)×1月份利润 4.税务筹划分析(a1=a2,得a=n)

利润差量=1月份利润(先进先出法)-1月份利润(加权平均法)

即,若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存货以加权平均法计价比以先进先出法计价可节税×i (注:i为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同理,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先进先出法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更加有利。

五、节税公式应用

下面以龙宇公司为例说明:2011年8月份CPI同比上涨6.2%,环比上涨0.3%。假设龙宇公司年生产钼精粉(45%品位)6 000吨,每吨价格约120 000元,由于供不应求,所生产产品全部售出(成本利润率为20%,所得税税率为25%)。

解答:由条件可知,每月销售500吨,每吨成本为12×(1-20%)=96 000元,运用节税公式公司每月可节税

25%=18 000元,效果明显。

总之,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纳税所得。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遵守会计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同时,应当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筹划和安排,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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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与筹划范文6

[关键词]税务筹划财务管理运用

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以“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越来越受到现代企业的重视和关注。而且,税务筹划的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税务筹划本身不单纯是一种财务行为,而是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贯穿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到税收的影响。因此,税务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分配等四个环节。由此,本文试图从这四个环节探讨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一、筹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筹资渠道和不同的资本结构,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虑筹资渠道、债务资本以及融资租赁对税负的影响。

(一)对筹资渠道的利用

企业筹资渠道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一般来说,企业内部集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轻,企业间拆借资金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次之,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收负担最重。因此,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利用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方式进行筹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对债务筹资的利用

由于筹措债务资本的筹资费用和利息可以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使得债务资本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当充分利用债务资本这一特性,寻求企业的最优负债量,选择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达到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公司资本结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当然,举债方式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前提下,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水平。

(三)对融资租赁的利用

融资租赁是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融资租赁,既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又可以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税基,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还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这又进一步减少了税基。因此,融资租赁具有双重抵税的作用。

二、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

税负轻重对企业投资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企业投资环节的税务筹划主要应从投资地点、组建形式、投资方向、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综合考虑,优化选择。

(一)投资地点的选择

为实现生产力战略布局的调整,我国对不同地区制订了差别税负的税收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老、少、边、贫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减交或免交3年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现行区域性优惠政策,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作为注册地址,以减轻税收负担、谋求最大税收利益。但这应在综合考虑了投资环境等因素的前提下,如果该地区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即使税收政策再优惠也不宜选择。

(二)组建形式的选择

1、公司企业与非公司企业的选择

我国目前企业类型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我国对公司和非公司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公司企业的营业利润首先要在企业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红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其获得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双重征税”;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企业所得交税,只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公司有着便于筹集资金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因此,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选择企业类型。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享受包括免税期在内的许多优惠政策,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其损益与总公司的损益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利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各自特点进行税务筹划:当分支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宜采用子公司形式;总机构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宜采用分公司形式。企业创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以使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当企业进入正常的轨道,设立子公司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选择

我国为引进外资,对外资企业实行诸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投资外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减轻企业税负。

(三)投资方向的选择

从国家对投资领域实施减税政策可知,农业、高新技术行业、基础能源设施、环保项目等是国家鼓励投资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应在深入研究不同行业税制差别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策划投资方向,尽量选择具有优惠税收政策的行业进行投资,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支持了国家政策。

(四)投资方式选择

1、出资方式选择

在诸多出资方式中,应选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出资。原因有二:第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缩小所得税税基;第二,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若设备价值评估增值,不仅可以节省投资成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和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投资期限选择

在投资期限中,应选择分期投资方式,而不应选择一次性投资方式。我国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其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因此,在投资中应尽可能延长投资期限,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三、生产经营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是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所得税的主要依据。由于利润大小与企业所选用的处理经营业务的会计方法密切相关,而会计准则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会计方法的机会,这便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2]

(一)收入的税务筹划

1、采购业务的税务筹划

在采购业务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虽然不能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可合理地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如采用赊购或延期付款方式采购货物,可以达到及时抵扣税款和相对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销售业务的税务筹划

就税务筹划的角度,在产品销售方式的选择上以现销为佳,少用赊销。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依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共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可以利用对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利息支出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应尽量避免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这样借款利息支出就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

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有限额规定,因而企业要尽量压缩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预算,同时可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费、佣金、办公费等名目支出,使得业务招待费能够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务筹划

我国对公益、救济性捐赠予以政策鼓励,准予企业税前扣除,但对这种捐赠进行了限制:如捐赠应通过特定中介机构进行(如希望工程基金会等),捐赠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以及限定捐赠额等规定。因此,企业应严格按捐赠规定进行捐赠并取得合法发票,以达到抵税的效果。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税法对绝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实行限额扣除制度,超过限额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对业务宣传费实行的则是在纳税年度内扣除。针对该项规定,企业可将广告费转向其他无限额费用项目支出,而将业务宣传费转为广告费支出,以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样可以调节费用,达到节税的目的。

5、折旧费的税务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后两者为加速折旧法。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不同的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当期的税负轻重。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在享有减免税的税收优惠期间,应采用直线折旧法,尽量使其优惠期的折旧费用最低,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实行加速折旧法,这样通过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实现递延缴纳税款的目的。

6、存货计价方法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这一规定为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的经济环境来决定。一般来说,在企业减免期内,宜采用使发出存货成本最低的计价方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利润,减轻税负;在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的波动。

四、利润分配环节的税务筹划

利润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未来发展和投资者权益,而且还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产生影响。在企业利润分配过程中,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的问题。

(一)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应充分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可以采用兼并亏损企业,以盈补亏,从而免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对会计方法的选择权,多列税前项目和金额,在规定的补亏期限前继续造成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的期限。

(二)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分配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也就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被投资方,不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可见,当投资方税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就不必补缴所得税。因此,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方的税收负担。

(三)利用再投资退税

可以利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规定进行税务筹划:(1)外资企业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可以将其再投资开办企业的经营期申报在5年以上,如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应申报在10年以上,以取得再投资退税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2)申请百分之百退税时,应主动申报其为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以多取得60%的退税款。如果实际经营期短于规定期限或者三年后经认定不符合技术先进企业或产品进口企业标准,再退还多退的税款,这样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实际上起到了延期纳税的作用,从而实现了税务筹划的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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