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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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

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 集团公司;纳税筹划;纳税方案设计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税务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纳税方案,以获取合法纳税收益的行为。

(1)纳税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性质是一种理财活动。企业为达到纳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而开展的筹划活动,属于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讲求纳税筹划,不是如何挖空心思偷逃税,是充分利用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纳税方案,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2)纳税筹划不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更重要的是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上,且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结合起来。

(3)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出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直接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看,争取税后利益最大化无疑与降低其它成本项目具有同样的意义。

(4)纳税筹划活动风险与收益并存。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的特点,国家政策、纳税法规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有可能发生变化。纳税筹划和它财务理决一样,益与风险。

二、纳税筹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款行为的基本标志。所谓合法性,指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负担,属于偷逃税。一方面是指纳税筹划不违反国家的纳税法规和反避税条款:另一方面是指它不但不违法,且还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合法合理地进行选择时,纳税人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选择企业纳税筹划理论及其在我国的运作研究纳税利益最大的方案。

2.超前性。这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现实经济生活中,政府为体现其宏观经济政策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目和税率的确定、纳税优惠等措施,引导投资者或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使纳税人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期间和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税负差别。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对其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等纳税事项进行前期策划供了现实基础。

3.目的性。这表示企业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组织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取得最大的纳税利益。

4.效益性。这是企业纳税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企业纳税筹划也有一个算大帐的问题,选优弃劣,避害取利,始终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从我国目前纳税筹划进展的情况来看,虽然纳税筹划已经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理论研究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纳税筹划在实践中并未广泛开展,集团公司的纳税筹划还处于一种有行无市的状态。

三、集团公司运用纳税筹划

1.集团公司明确纳税筹划主体,组建专门策划机构

由于集团公司会计人员工作比较繁重,平时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具体工作,管理人员则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就形成了纳税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集团公司应该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部门,组建人员除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外还有包含部分管理人员,纳税筹划应该根据集团长远目标出发制定相应具体操作流程,还要在会计人员中培训专门人员在平时工作中监督执行,及时反映。

2.组织结构调整或战略重组

在一个拥有多个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内部,若并存多个盈利、多个亏损子公司,势必造成亏损无法弥补盈利多缴所得税的现象。可对集团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子公司解散,组成分公司,从而实现合理节税的目的。又或者集团内部有少量的子公司长期亏损,多数子公司又长期盈利,可将亏损公司与盈利公司重组合并,并入盈利子公司,实现合并纳税。

3.集团公司间相互借款进行纳税筹划

(1)集团内部盈亏企业间相互借款。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高盈利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向亏损企业借款,向亏损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同。反之,如果有亏损企业向盈利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这样就可以将高盈利企业的部分盈利转移到亏损企业,如果借款数额较大,转移的盈利也较大。转移的利息只要不超过亏损企业的亏损额,该企业就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从整个集团来看,集团的整体税前利润并未减少,但其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该纳税差异不仅仅是时间性差异,如果亏损企业连续多年亏损,则该纳税差异会成为要进行差异。

(2)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不同的企业间相互借款。在这种思想下,可以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得税税率高的企业向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相同,反之,如果企业所得税税率低的企业向税率高的企业借款,应尽量降低利率,甚至为0。

集团公司的各个公司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区,我国对特区、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制定了优惠税率,不同地区的所得税税率不同。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的利息支出实际形成了利润转移,降低了高税率企业的盈利,提高了低税率企业的盈利,从整体上降低了集团公司的税负。如果有低税率企业向高税率企业借款,采用低利率,甚至利率为0,可以避免整个集团公司的税负增加。

4.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集团公司要进行这方面的纳税筹划必须对整个集团的资金调动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此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超过部分在所得税前不能扣除;集团企业内部企业间借款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其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集团企业投资新的全资子公司时,可以将投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股权投资,另一部分作债权投资,具体比例可以采用股权投资2/3,债权1/3,使全部债权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子公司税率高,子公司的利息费用可成为母公司的利息收益,使集团实现一定程度的节税。即便双方所得税税率相同,采用这种方法也可以为以后转移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奠定基础。

特别是在子公司经营不景气时,母公司追加投资尤其要采用债权投资形式。此时税务筹划可能降为次级目标,公司应首先考虑的是资金的安全。债权投资可以及时收回,在企业破产时债权优于股权,债权投资形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母公司投入资金的安全性。随着我国公司对国外投资的增加,这种投资方式能够将部分利润转移到国内,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其意义不可低估。

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2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就中小企业而言,其销售收入远比大中型企业少得多,但在适用税率方面却没能有多大优惠,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筹划节税,值得慎重考虑。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起步较晚,加之中小企业财税制度不够健全,其所得税在实际工作的筹划中呈现诸多问题,具体可归纳为主客观两方个方面。

(一)主观上筹税风险、预测欠细致

纳税人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纳税筹划就能减轻税负,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主观意愿,然而,主观意愿的实现,不仅取决于纳税主体企业本身,更取决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企业事先制定好的所得税筹划的计划、办法、途径、措施等,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被税务机关征税认可,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款,这些都需要企业在筹划前做好充分预测准备。当纳税主体制定好所得税筹税计划,准备付诸实施时,还需要看该计划是否能得到征税机关的认可。就征税主体来说,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权,我们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无端流失,因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几乎占到所有预算收入的九成比重,而九成税款中又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如果说中小企业所得税筹税设想能够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实现企业筹税初衷,那么也就表明税务机关变相同意或默认了企业少缴税的想法,放任国家税款的流失,这不仅与税收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与税收无偿性、强制性特点相左。更何况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本就存在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已经让征纳双方在征税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说纳税主体的美好意愿是很难在征税过程中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许可的。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就像两条几乎没有交集的平行线,让中小企业的筹税愿望得以落空。这就是在筹税过程中,中小企业往往对风险认识存在误区,对筹税风险预测不够细致,因为事先未能考虑周全,导致所得税筹划无法实现。

(二)客观上筹税手段简单粗浅、筹税效果不明显

一些大型的企业通常依靠聘请譬如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相对能力较强的人来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节税目的。这种做法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为企业节约部分税款,但总体而言,成效不大。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上述人员并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不熟悉企业的具体运作,对企业各项费用支出仅从相关资料中得见,有的筹划仅停留于表象,其筹税的空间并未实现最大化。二是上述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分工不细。在我国,似乎每位注册税务师都能针对各种税种进行筹划,不管税种之间的性质是否相同,也不管是否适用相同税收政策,筹税人员均是全能型人才。反观国外发达国家,在税收筹划方面,有专门的筹税师,而且是只专门负责针对某一类型税或是某一种具体税种进行筹划的精算师,如所得税类筹税师、流转税类筹税师、消费税筹划师等。相比之下,国外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更加专业,也更加精细,自然企业经筹划后获得的效果收益也更加可观。我国一些大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尚且如此,那么中小型企业的筹划结果也可想而知,必定是不够理想。所以,我们涉税人员的筹划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差甚远。

二、中小企业所得税筹税途径与方式

(一)纳税筹划的途径的优化

1.巧妙运用企业组织形式筹税

企业设立时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不同。以公司为例,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若选择设立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子公司应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若选择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则分公司的利润需并入母公司,由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不妨通过举一实例来比较所得税税负的轻重问题。例:甲公司为母公司,旗下有乙、丙、丁三家子公司,三家子公司均为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甲公司亏损12万元,三家子公司分别盈利28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任何可扣除的项目,则母、子公司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何。因母、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故三家子公司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利润不得并入甲公司,亦不得弥补甲公司的亏损,故三家子公司当年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均为28×20%=5.6万元,而甲公司则无需缴纳所得税,母、子公司所得税款共计5.6×3=16.8万元。反之,上题中若甲公司为总公司,旗下乙、丙、丁均为分公司,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则三家分公司的利润均应并入甲公司,由甲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款为(28×3-12)×25%=18万元。由此例可见,即便是设立子公司,其盈利在税前无法弥补母公司的亏损,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没能得到减少,但因为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原本以为可能无法节税,其实质是公司筹税的目的已经达到。综上所述,企业设立时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轻重。

2.运用费用扣除减少收入,降低计税依据

中小企业应合理增加准予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比如合理列支工资、环保、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与金融借款利息;适当控制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等支出的规模和比例;适当增加研究开发费用等。当然,在费用扣除时,企业还应注意取得合法的票据。比如某市一企业因业务需要为款待合作伙伴有一笔费用支出,若企业该笔支出未取得发票,则无法在税前依法扣除该笔费用支出;若企业该笔费用支出取得的是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则有可能因为该发票与消费场所应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而令该笔招待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可见,上述这些做法对中小企业而言在所得税筹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当然,中小企业筹税还应注意各项费用节税点的控制,只有对费用扣除节税点进行很好把握,才能减少收入额,降低计税依据。此外,中小企业还可依托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税收优惠政策,中小企业都应当充分利用,投资方也亦可顺势而起。

(二)纳税筹划方式的选择

1.环境利用型筹税法。

该方式是在企业组织结构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扩大成本,以消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税款的目的。扩大成本,其主要通过成本调整法和筹资法来实现。前者是通过合理调整成本以减少利润,最终目的就是避税。后者是通过改变筹资方式来减少税负支出。两种方法均能起到对所得税进行合理筹划的作用,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较常采用成本调整法以筹税,但从长远来看,筹资法更能让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做大做强。

2.政策优惠型筹税法。

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税收筹划;保险业;纳税人

一、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以税收政策为导向,通过投资、理财、组织、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二、保险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保险公司加强纳税筹划,是增强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纳税人)实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尤其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其所纳税收占其支出的比重较大,研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加重大。

1.有助于抑制自身自觉和不自觉的偷、逃税行为,树立诚实纳税人的良好形象。

2.有助于优化险种结构和经营方向。保险公司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险种结构和经营方向的优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赋,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险种结构合理和经营方向正确的道路上来。

3.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和利润是公司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基本要素,节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和利润的最佳效果,以达到公司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4.从长远和整体来看,节税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所以进行税收筹划,既符合国家利益,又能增强公司实力。节税有利于公司,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

三、保险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分析

(一)营业税筹划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税率为5%,节税的重点在营业额。主要有三种方式:应税项目定价、扩大免税项目、分保业务。下文将详细阐述各种方法的应用。

1.应税项目定价。当前,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正逐步走向市场化,也就是说在保险费率的确定越来越多地采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议价格的方式。这样,就为财产保险公司以较低的价格申报营业税、少缴营业税提供了可能。如果保险人采取较低的定价,就可降低应纳税额。而且在此同时,还可以向被保险人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从而使纳税人——财产保险公司得到总体的、长远的利益。

2.扩大免税项目。目前,财产保险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出口货运险种、养两业保险、开展保费到期返还投保人业务、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1)对于出口货运险而言,一方面加大投入,调动出口货运险展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该险种的保费收入;另一方面通过条款的修订,扩大保障范围或增加附加险,从而在技术上促进出口信用险保费的增加。(2)对于种、养两业保险而言,随着入世我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将得到较大的提高,届时种、养两业保险将有较大的开发空间。(3)开展财产、人身保险业务,且该项业务具有保费到期返还给投保人的特点。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营业额,而不是储金的利息收入,所以该笔业务的营业额为2900万元。(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2号文件,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分保业务。初保险业务的营业额为全部险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险后的余额。但分保人的营业税金由初保人代扣代缴。例如某保险公司为卫星发射业务提供保险,根据合同规年:发射失败,将赔偿2000万人民币。全部保险费收入为200万人民币。该保险公司以分保形式支付给另一保险公司保费100万元,否则此项业务应纳营业税为:(2000000-1000000)×5%=50000(元), 代扣代缴分保人营业税为1000000×5%=50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从纳税总额上仅次于营业税,且由于其与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各项收支息息相关,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内容是财产损失和责任风险,在经营上有其特殊性,所以搞好财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筹划,体现了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水平,对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一般包括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免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和减免税优惠项目等三个主要方面,财产保险公司也是同样。

1.免于计入收入总额的纳税筹划。保险企业的下列项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1)手续费不超过8%据实扣除;(2)佣金不超过保费5%据实扣除;(3)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业务宣传费据实扣除。开业不满3年的保险企业,按不超过营业收入0.9%的,据实扣除;(4)按不超过营业收入0.3%招待费据实扣除;(5)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6)各种保险赔款冲抵准备金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7)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等等。

2.扩大免税所得额的纳税筹划。(1)选择不同的股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规避、税收滞纳。这种办法的依据是:企业的股票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是有影响的。由于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范围很窄,故该办法很少用到,但随着国家允许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范围的扩大,该办法将是一个可供选择的纳税筹划方案。(2)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了亏损弥补政策,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份、不同经营组成形式的企业。但由于目前的财产保险公司基本都有盈利,所以都未从中得益。但随着竞争的加剧,某些年度发生亏损不可避免,那时候充分利用这条政策,可以为企业降低不少税收。

3.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筹划。(1)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1.雇员工资收入部分。(1)尽可能平均地发放员工的每月工资,避免一次性的大额奖金发放,相对降低员工应纳所得税的税率。(2)捐赠抵减的纳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3)由公司提供相关费用,降低应纳税所得。采取由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雇员的收入,同时也减少了雇员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公司提供通讯、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工资。对公司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利益无损;对雇员来说,这些通讯、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扣除。

2.支付给个人人的手续费部分。(1)分次申报纳税。支付给个人人的手续费属劳务报酬,按税法规定,劳务报酬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对个人人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支付手续费的数量,可以使个人人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其净收益增加。(2)同样可以适当采用对雇员的第(2)、(3)种办法。随着国家税收体制的完善和保险市场的健全,财产保险公司税收筹划将越来越成熟,将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做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四)企业组建形式中利用受控保险公司的税收筹划

受控保险公司是指一家工商企业集团建立起来的保险公司,承保本公司集团全部或部分风险事宜。如果这家从事保险的子公司只限于某公司业务的范围,它被称为纯粹的受控保险公司。如果它还向企业集团以外承担风险,便被称为广泛的受控保险公司。受控保险公司以一种特殊的身份替代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般保险公司。除了经营目的外,税收目的也是着力追求的重要目标。

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母公司或集团成员企业支付给受控保险公司的保险费通常允许在计征公司所得税中作为费用扣除。算总账便可得到一笔额外的税收利益。

其二,受控保险公司如果是设在低税负国家或者设在不征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保险费收入除了可以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其税后所得如不及时汇回公司,一般还可以递延缴纳母公司的所得税。

当母公司遇到有关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所引起的保险成本问题时,可以在低税管辖区组建受控保险公司。在这以后,母公司从独立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单,而受控保险公司就母公司的保险单与独立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的比例分包关系。独立保险公司按受控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把母公司的保险费付给受控保险公司,后者按合同向前者支付税额不大的分包佣金。合同使母公司把支付给独立保险公司的保险费从自己的所得中扣除,并且使受控保险公司在无税管辖区积聚保险所得,从而减轻了跨国集团的税收负担。

优势:(1)母公司把部分利润从高税管辖区转到无税管辖区,减轻了税收负担;(2)独立保险公司通过向受控保险公司再保险,减轻了自己的风险;(3)利用独立保险公司来转移税务部门对服务公司逃税的嫌疑。著名的荷兰飞利浦公司就是以这种形式将集团的部分利润转移到位于牙买加的金斯敦受控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杨文国.保险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纳税筹划;纳税管理

一、背景介绍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中企将国际市场视作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其中最为活跃的便是工程承包行业,中资企业所承接的项目规模不断加大,工程总承包模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各国在争取中国企业投资的同时加大了对相关领域的监控和检查,税务监管便是其中无法忽视的一部分。部分“走出去”企业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到位,在工程所在国遇到了非常大的税务困境,遭受了严厉的处罚,不仅没有带来利润增长,反而成为了母公司投资失败的典型案例。因此,企业只有在充分认清纳税筹划的意义之后,才能在这方面做出最有效的改变。

二、国际工程业务的特点

首先,国际工程项目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对企业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其中基础的业务包括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后又逐渐增加了对外人员的培训和后期的经营管理,不同项目所要求的范围和资质也各有不同,颇为繁杂。我国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多在第三世界不发达地区,这些国家中的非传统安全事件,如:政治动荡、恐怖袭击、绑架、疾病等发生较为频繁,导致项目工期延长,可变因素增加,经营风险不断增高,这些都更加考验企业的国际综合业务能力。很多企业在项目投标时都结成联合体或与当地企业合作以增强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竞争力。其次,国际市场环境日趋恶化,国际工程项目的毛利率呈逐年下降之势。由于国际项目毛利较高、市场较广,众多中资企业纷纷涉足,有时同一个项目就有好几个中资企业同时跟踪,一些初涉国际业务的中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或出于战略考虑,还会故意压低报价,甚至存在恶意抢占市场的情况。不仅如此,原材料价格上涨、国内人工成本升高、国际运输费用增加、出口退税率降低等因素带来的影响也被中企间的无序竞争放大了。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当下,各国对项目东道国公司的优惠与对外国公司的限制同时增加,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还成立了大企业局,专门针对中资公司加强监管。与此同时,国外业主的要求日渐严苛,开出了诸如要求一定规模的第三国EPC业绩、带资投标、延期付款等条件。第三,项目所在国的税务政策和外汇管制等诸多涉外事项使得营商环境较国内更加复杂。很多不发达国家的所得税、关税、流转税高,除了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外,还会征收预提税、汇出税等;一些国家的税前抵扣规定严格,很多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抵扣,而一些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中国不能抵免,企业还需补税以完成缴税义务;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相当严格,对于资本项下的外汇要求强制结汇,对于贸易项下的外汇资金也受到了来自央行的严格监管,同时不允许企业随意借入外币融资。若是在一些货币尚不能自由兑换的发展中国家开展业务,企业还得承担着最终形成的利润无法汇回国内的风险。通过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国际工程项目难度大、风险高,在如此困难的环境中,中国企业唯有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才能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而纳税筹划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应该被拿出来进行学习和探讨的。

三、国际工程项目中纳税筹划的特性

国际工程项目的纳税筹划工作十分复杂。国际工程的业务内容由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建安、设备出口与安装、劳务输出等组成,工期长,工程量大,组织实施复杂。国内企业一般承担着勘察设计和设备输出的工作,与之对应的税务工作不仅涵盖了技术与服务的税收,货物贸易的税收,同时还要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的税务筹划涉及了不同国家的税法,不同种类的税法以及不同业务的税法,其复杂性可想而知。合法性是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纳税筹划工作应先于投标开始前进行,详尽细致地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则是筹划的重中之重。税务筹划不是偷税漏税,很多国内企业由于不熟悉国外税法或是对法律的解读出现偏差,在国际项目中发生偷漏税的行为,遭受处罚的同时也影响了在他国的声誉。因此,承包国际业务的承包商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只有在满足了这一大前提下,才能利用各国税法差异做出纳税方案的选择,从而避免产生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纳税成本。纳税筹划要从企业的全局利益出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税务成本,增加总体收益。但是又不能只单一地追求某一项业务的税负最低,还应看到企业经营是个多方面的经济活动,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企业的总体利益,综合决策。纳税筹划需要有前瞻性。相对于经济行为而言,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只有发生了某项经济行为,才需要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而这种时间差异,就给企业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一般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都会对外国纳税人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从事国际工程的企业必须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细致解读当地税务政策,根据所在国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安排,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税负。

四、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纳税筹划重点

国际工程项目纳税筹划的精髓是在母子机构之间、总分机构之间,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以及各种优惠政策,对其国际收入和费用进行全面的安排,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从工程立项之初,财务管理部就应会同商务、国际、计划、工程等多部门联合制定工程方案,摒弃财务仅仅作为管理部门的旧思维,全过程参与工程的招标、谈判、启动、建设和结算,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阶段一:招投标阶段首先,要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包括对专业术语的解释,对税种的划分,对企业应税行为的认定等。世界各国(地区)对税收管辖权的认定原则主要分为属地主义、属人主义或是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各国(地区)对劳务工程及个人提供劳务服务收入征收的流转税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商品或劳务税、营业税和劳务税,不同国家(地区)会征收其中一种或几种。在征收流转税的同时,还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各国(地区)情况不同,税率的浮动空间十分巨大。如丹麦、比利时和瑞典,税率一般高达50%以上,税负很重,而如我国香港地区的税率就很低。有的国家(地区)采用累进税率,有的则采用比例税率。各国(地区)有不同的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其次,要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者,一般都会对外国纳税人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以所得税为例,一般东南亚国家政府援建的项目或是政府贷款项目可能在当地免征所得税;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不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利用好这些优惠条件,对税收筹划有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全面细致地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相关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初涉企业应及时聘请当地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或委托当地合作伙伴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或者将纳税工作分包出去,以降低项目风险。第三,计算税务成本。主要包括对当地的流转税、不能拿回国内抵扣的所得税、境内流转税等税费的估算。在招投标阶段,若能够对纳税成本有一个全面的、合理的估算,在报价时将所有税费计入项目成本,便能对项目的盈利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指导企业的投资决策。这些年来,有的企业急于拿到项目标的,不重视税收筹划,想当然地估计税费,导致在项目履约期间,无法按照当地税法的要求足额缴税。在项目移交审计时被发现有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仅被追缴应缴税款,还被处以高额的罚款和滞纳金,造成了项目的严重亏损,也损害了中资企业的形象。这些都是我们要引以为戒的。第四,确定签约主体。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可以选择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是项目部,以这其中的任何一个作为签约主体,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子公司是法人主体,在项目所在国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是法人主体,因此无须在项目所在国缴纳税款,总公司才是最终承担责任的法律主体。分公司在与总部的资本转移和利润汇回中通常不会被征税。若是在允许境内企业集团内部公司之间盈亏互抵的国家开展业务,最好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可以纳入集团的整体纳税范畴。同时,不一样的业务承担主体,所面临的征税方式也不一样的。若企业在项目所在国设立的是项目部,则采用核定法征收所得税;若设立的是项目公司,则会采用实际利润法征收所得税。可以看出,签约主体的确定对税收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所以企业要在投标伊始就做好取舍。阶段二:商业谈判阶段在商业谈判阶段,要确定合同主体,确认免税条款,同时要统一对相关税务条款的解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商务合同中约定了一些条款,如部分税收减免,部分税收由业主承担,企业就可以不用再缴纳相关的税费了。若商务合同中的条款与税法相背,则要以当地税法的要求为准。若是以多企业联合体的形式中标,则要明晰责任主体,杜绝因责任划分不清产生法律问题,进而影响项目税务筹划的准确性。比如,在联合体组成伊始对项目各部分纳税义务划分模糊,导致企业承担计划外税费,影响项目的实际盈利能力。税收筹划的主体工作应在这一阶段结束之前完成,在保证项目收益的同时,还要具有前瞻性和全局观,不能只顾某一时期税负最低,而忽略了企业的长远发展。阶段三:启动阶段首先,严格把控外账工作质量。外账是在境外进行税务管理和依法纳税的基础。因此,应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学习项目所在国的会计制度、税收政策,按照当地允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其次,对分包商进行税务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合同额一般都非常大,通常会将采购、设计、咨询服务、工程施工、监理等分项分别分包给不同的承包商。由于承包商性质不同,承包方式不同,对应的税法也不尽相同,合理的发包可以使总包企业分散经营风险,将工程拆分,变相调整了税基,工程总承包商可以将低税率、高利润的这部分项目留给本方,规避了一个法人主体对应多个税务条目的问题。阶段四:履约阶段首先,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在项目所在地,国际工程承包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申报纳税,按月、季度或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同时在我国,企业也需要按时申报缴纳所得税,年底汇算清缴时可抵免外国所得税。涉及到设备和货物进出口的项目,企业应在设备和货物进口时在项目所在国申报缴纳关税,在设备和货物出口时在我国及时申报增值税出口退税,由于出口退税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一项特有而且重要的工作,及时足额的取得出口退税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第二,申请税收优惠。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若承包的项目属于政府援助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则可以申请税收优惠;在多数国家,若项目能为当地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投资地点属于经济区,从事的项目属于当地的鼓励项目,就可以申请税收优惠。而对于流转税和关税而言,若设备是暂时进口或租赁的,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也可聘请当地专业机构,对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咨询,在节税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保证纳税筹划的合法性。第三,员工管理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我国税法规定中国员工取得的境外收入均需申报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抵免在国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有义务提醒并帮助纳税人留存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以完成在国内的纳税抵免。第四,税收成本的动态调整。伴随着项目成本的发生和结算工作的进行,税收成本不断地累积,企业才产生了应税行为。及时分析税收成本,调整项目成本的构成和对完工部分的确认,都会对项目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阶段五:完工阶段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在完工阶段都会开展由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发起的税务审计工作。此时为了避免因不必要的争端而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聘请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是税务师事务所来代替企业进行业务对接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5

1.1企业重组过程的筹划

企业为了实现其战略目标,有时需要多次进行企业重组。这一过程同企业以单一重组方式重组一样,重组过程中每个环节企业重组方式的不同选择都意味着重组企业要承担不同的税负结果。因此,这样多次的企业重组行为更需要进行细密的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重组的风险,并谋取最大的纳税筹划收益。

1.2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

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直接进行合并还是对主要的运营资产购买或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实施企业重组交易,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对重组企业各方的税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对企业重组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并加以筹划。

1.3目标企业亏损承继结转

公司重组的亏损承继结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可以承继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亏损,结转冲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亏损全部冲抵完,才开始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一年中严重亏损,或一个公司连续几年亏损,公司拥有相当数量的累积亏损,这个公司往往就会被有大量盈利的公司考虑作为合并对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4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方式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付款是完成股权或资产转移的最后工作。目前,国内企业重组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主要以现金和实物的交割为付款方式

1.5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

企业重组双方交易支付时间的选择也很重要。一般来讲,交易支付时间的推迟为延迟纳税创造了条件。重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所规定各税种的纳税期限,把交易支付时间选定在纳税期限的期初进行。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的支付手段,分期纳税,使税负得以递延。

1.6重组企业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

按照国税发[1998]97号《国家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其一是定期减免优惠;其二是减低税率。

1.7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费用一般是可以当年扣除的。一般来讲,重组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并购方的先期调研费用,另一部分是重组运作过程中的中介费用。中介费用主要是付给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

1.8避免债务豁免产生的大量税负问题

“债务豁免”对降低重组企业负债是很好的途径。但是,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往往增加巨额的债务重组所得税负担。因为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计算,应交税金往往是债务豁免账面价值的33%,所以欲取得债务豁免的企业,应权衡降低债务与增加税负的利弊。

1.9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

按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企业重组行为征收的印花税有优惠政策。如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对企业重组中的企业改制也制定了相关的契税优惠政策。

2与企业重组相关的税收问题

相对于企业重组而言,税收政策的导向目标不够明确。按照一般的税收规则,只要资产所有权转移,并且取得了确定的交换价值,就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仍保留有旧税制的痕迹,税法尚未完全统一,未能贯彻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政策的不统一、不完善影响到企业的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无疑会产生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改制企业税收环境的不公平,也很容易导致以避税为动机的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行为,阻碍经济资源在区域间的合理配置。税收政策还存在种种不成熟与不规范的规定。现存税法在处理企业重组纳税过程中,有许多有待进一步改善的地方。现行税收政策不当的地方举例如下:

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所得税处理上,作为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确认,整体资产置换双方或整体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是否必要将两种情况的比例区分相差5%。

除整体性资产交易无需考虑流转税问题外,其他类型的资产交易,则对非货币交易中换出资产要视同销售计税,其中既要涉及增值税,又要涉及所得税,有些还要涉及营业税。视同销售应征增值税的税法规定,按纳税人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如无上述价格依据,则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成本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规定为10%。但视同销售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税法中未明确予以规定基本的或具体的确定方法。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税法仅对整体性资产置换或整体性资产转让作了明确的定义,除此之非货币易均称之为“以物易物”或“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这样如果企业一次换出多项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等,而不同的资产又涉及不同的税种和相应的计税标准,那么就需要将总的作价合理地分配到各项具体资产中,作为视同销售额或营业额。但税法中对此并无具体规定。

3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以产业政策为取向,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尽可能减少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如区分资本利得与其它正常生产经营的利得,实行不同的所得税率等。

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扩大税收覆盖面,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如尽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障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中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涉及企业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改变,不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应当对其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

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凡涉及产权变动,均应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不涉及产权变动的吸收合并,如总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将其全资子公司合并,由于合并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不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企业合并分立,如果涉及投资者股权的变化,在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净资产计征所得税时,新设立的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按综合调整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整体资产置换的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值不高于25%或整体资产转让补价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经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或资产转让方可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作为免税重组的必要条件,建议均统一为25%的比例。

总之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不是简单的单向思维,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即:不但要考虑企业重组中发生的税负还要考虑因企业重组后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不但要考虑单一税种的税负筹划还要实现所有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不但要考虑某一具体优惠政策的运用,而且应分析由此带来的其他税收成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每一企业重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实践性有一个系统、深入的认识和评价,使企业能在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佳或最满意的方案,使企业在重组刚开始的时候,就能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高度实施纳税筹划。

公司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6

【关键词】跨国公司 国际税收 税收筹划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含义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差异和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等,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这些税收包括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所在国的当地税收以及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国际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先性及综合性等特征。

(一)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的特征。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合法合理地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选择低税负的方案。

(二)事先性。是指税收筹划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跨国纳税人只有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有缴纳所得税的可能,这在客观上为纳税人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或安排的机会。

(三)综合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和成本,必定会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最大化的收益。

二、跨国公司纳税筹划产生及其可行性

(一)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产生。

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产生的原因是企业根据不同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采取合理的筹划行为、税收筹划方案以实现自身最大化利润。

(二)跨国公司纳税筹划的可行性。

跨国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需要对与其有经济贸易往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度有充分认识,因为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经济发展差异、政治体制差异,这种差异性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提供了无限可能性。

首先,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来制定税收制度的,因而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必然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能源、高新技术的开发以及环境保护这几方面,而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则相对较为广泛。作为跨国公司可以选择纳税确定标准差异、低税经营差异以及税率差异等等有效的筹划自己的纳税方式。每个国家由于其扶持的重点企业有所不同,因而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会存在差异。复杂的税收体系差异为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带来了种种可能性。

其次,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网络。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个国家都会参与到这项事业中来,不断拓宽的税收协定网络将有利于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给各个国家的税收筹划提供无限可能性。我国已经与63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而全世界已经达成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已经多达上千。

第三,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主要指的是为跨国经营者提供免税或者低税待遇的地区和国家,是跨国投资集团公司的福地。由于其本身对跨国公司所要求的税负很低,一般都成为纳税筹划的理想之地。

三、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诸多因素均为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跨国公司把国际税收筹划纳入经营管理策略的需要与可能都在不断增长,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愈来愈多,层出不穷。

(一)选择公司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在公司组织形式上一般来说是通过建立子公司和建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的。跨国公司究竟选择哪一种形式主要是看自己在海外从事的经营项目,自己公司在开办初期是否会产生亏损。如果预计存在亏损,那么就应该采取分公司形式,这样就能够将企业的支出报表与总公司合并,以通过利润的分得而减少总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负,如果情况相反,会盈利,那么就应该选择子公司形式,这样可以利用独立法人的地位最大程度的享受优惠利益。

(二)充分利用各国优惠政策。

跨国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中,非常重视研究各国税法。往往利用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差别税率、加速折旧、专项免税、亏损结转等进行税收筹划,结合其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签署的订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用以减轻其在非居住国的纳税负担,减少纳税金额。

(三)利用避税港进行税收筹划。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及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避税港良好的“避税乐园”环境,为世界众多跨国者所青睐。其诱人之处关键为三点: (1) 是银行与商业交易活动的保密制度; (2) 是无税负担或税负很低; (3)是外汇管理没有限制。目前,跨国公司主要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也叫招牌公司,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这类基地公司实际上是高税国纳税人建立在避税地的虚构的纳税实体。

(四)利用延期纳税规定。

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国外子公司利润,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给本国母公司前,不对母公司征税,只有当子公司将其利润汇给母公司时才要求母公司承担纳税义务。这实质上是不能减少跨国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它只能推迟纳税人的纳税时间。而纳税人在纳税延迟期里,就可合理占用本应及时交纳的税款并加以使用,从而使纳税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五)避免构成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公司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一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

参考文献:

[1]毕雪梅.浅谈国际税收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