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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分包劳务管理范文1
关键词:农民工劳务分包劳务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the enterprise the subcontractor labor, and summarizes the advantages of the subcontractor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field management appeared in many services, and combin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proposed enterprise service management of detailed measures, and strive to safeguard the legal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building a harmonious environment and to realize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and migrant workers a good situation of mutual benefit and win-win results.
Keywords: migrant workers subcontractor servic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的建设进程中,农民工为我国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与此同时,企业用工纠纷也连年上升,因此加强企业劳务管理十分必要。施工企业承担国家经济建设的重任,更应该加强企业劳务管理,构建和谐企业,实现企业与农民工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1企业用工现状
建筑企业劳务用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为主:一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仍存在自己的工人队伍,技术力量比较雄厚,但其效益偏低,负担过重,常与其他形式互为补充;二是劳务分包,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三是自带队伍,自建班组。
我公司实际操作中主要采用劳务分包的用工形式,劳务分包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
施工生产过程中,在经过全面调度平衡后确定的人力、机械设备等施工力量往往不能满足施工需求,同时合同工期紧迫,不分包不足以按期履约。劳务分包能够弥补劳动力人员配置不足的缺点,同时减轻项目部对施工工人的管理负担,确保工程能够按期竣工、达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务作业分包没有统一的形式,缺乏统一的规定,致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朗的状态,在劳务作业分包过程中由于工伤、报酬等引起的劳动纠纷很难处理,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劳务分包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劳务分包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虽然有诸多优势、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劳务分包也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企业正常施工起到了较大影响,制约了工程项目的正常进度,给施工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主要有:
劳动关系导致施工现场管理存在困难。
由于属于劳务分包用工的工人是与专业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工人的劳动报酬由劳务公司发放。这直接导致了在施工中出现工人对现场技术人员的管理持无所谓的态度,不服从技术人员的管理,做出不符合现场规范的举动。
劳务工人由于职业流动性导致现场施工技能不达标,影响施工质量。
农民工大多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其中绝大多并没有经过严格的建筑施工技能培训,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情况。此外,农民工经常由于各种原因在不同施工项目之间流动,往往出现新进场的工人没有经过技能培训便参与现场施工的情况,造成施工质量、安全等隐患。
拖欠工人工资,影响施工工地和谐。
由于劳务分包用工中发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之间签订承包合同,而劳务工人属劳务公司聘用人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用由劳务公司发放。因此经常出现劳务公司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甚至出现劳务公司老板消失,工人无法追讨劳务费用的情况。
劳动事故的出现,使企业和个人蒙受巨大损失。
劳务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安全意识不到位、不听从现场安全人员的劝导。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劳动事故,影响现场施工,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常常因劳务关系出现纠纷。
3劳务管理措施
根据实际施工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公司提出了一系列劳务管理措施。制定了详细的劳务管理细则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争取解决这些问题。这些措施有:
施工现场常驻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协助施工单位管理。
劳务公司在施工现场常驻管理人员,协助现场技术人员加强劳务工人的管理。对工人不听取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指挥的情况及时纠正。并严格要求劳务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决不允许出现施工中劳务公司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情况。
加强劳务工人的档案管理,严格技能培训。
①劳务管理人员将对所有民工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档案要求反映劳务工人员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进退场时间、工种、用工地点等相关信息,如未参加培训及信息采集的,视为本工地无此人务工。
②进场人员必须进行现场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对于不及格的人员继续培训直至考试合格,对于无法通过培训的不允许在工地务工。
③培训人员在培训签到时劳务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照相,确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实行委托支付工人工资,并强化工作考核。
①在对务工人员建档的基础上,项目部财务部对进场人员统一办理工资卡,并由务工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到财务部办理领取工资卡相关手续,工资卡一旦签字领取则为自己保管、使用,保证工资直接发至务工人员手中。
②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由劳务公司根据出勤及月度支付标准出具真实、完整、准确的工资单,工资单须由劳务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务人员本人签认后上报项目部劳务管理部门;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及审核后的考勤对工资单进行审核签认,项目部财务部负责复核,在满足劳务分包合同结算及支付约定的基础上办理委托支付手续。
③在日常工作中各务工人员相互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可向公司反应,真正做到维护劳务工权益、维护项目稳定、确保工资发放到位。
落实安全责任,实行安全教育与监察。
落实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重要的是落实安全责任,让每个人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职责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各负其责,才能够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落实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作为组长,负安全生产主要责任。
2)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上下一心,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
3)施工项目应通过监察部门的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并得到认可。
4)项目管理和实际操作工人均需签定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做出安全保证。5)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考核,并详细记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奖惩依据。
②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能够提高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减少操作失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应该坚定不移的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应做到内容合理并与工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形式丰富多样。安全生产教育主要有:
1)工人正式上岗作业前,公司必须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公司安全管理教育,安全教育应具有针对性。
2)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增长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并熟练掌握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3)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通报批评。并部署下一步安全任务。
4)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5)对于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时,同样要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③安全监察
安全检查是发现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安全监察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队伍自检:施工队伍应坚持每天进行自检,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2)定期安全监察:检查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一般一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带头组织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监察。
3)突击检查: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突击检查。
4)专业性检查: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5)季节性检查:针对不同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组织季节性安全监察。
6)节假日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后,为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组织节假日安全监察,确保节日期间施工安全。
7)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4结语
总之,建筑企业在劳务管理中应加大管理力度,坚决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做好劳务管理工作,并针对不同用工形式制定详尽的管理措施,并在实际施工中严格执行,并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争取实现零劳务纠纷、零安全事故的目标,构建和谐施工环境,实现企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兴.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建筑业农民工为视角. 宏观热点, 2011年第10卷第09期.
工地分包劳务管理范文2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剧烈转型过程之中,建筑行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操作层工人的最主要来源。特别是我公司以核电和军工工程为主业,对操作层的素质有着特殊的要求,因此,研究传统的乡土文化,研究进城农民的心态,对稳定建筑业操作层,打造一支责任感强、奉献意识强、有战斗力和凝聚力的产业工人队伍,提升建筑业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试用目前建筑业操作层来源和人员构成,乡土文化的影响、管理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建筑操作层人员的来源和人员成分分析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来,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从1980年的19.39%到20__年47%,近三亿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进入城市,成为工业、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一名。建筑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渠道,承担了3700万农民工的就业。
目前传统的建筑总承包企业向管理型发展,操作层员工基本上从劳动关系上讲是隶属于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但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讲,劳务派遣和分包企业与工人之间是松散的劳动合同关系,对操作层的实际管理,如人员考勤、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有的可能实际在项目部,有的可能在现场的承包班组中。项目部对操作层管理的职责非但没有能转移,还而带来了质量、安全、进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的风险,因此目前的情况下,对一线操作层的工人的管理,不但不能放松,还要加强。
目前建筑行业的人员来源,基本上来源于偏远的农村,大中城市、城镇已基本上无一线操作层五大工种的劳动力来源。从地域上讲,传统的建筑强省,江苏、浙江,也很少新增劳动力来源,仅苏北、浙西等少数地区能招到少量的建筑工人,新增劳动力基本上得到中西部的安徽、河南、陕西、四川、贵族、甘肃等招收。
从年龄结构上看,目前招工到钢筋工、木工、砼工、抹灰工、瓦工、架子工等大工种的,基本上都在35岁以上,更多是40岁上下的工人了。第二代农民工即使愿意到工地,也只愿意到测量放线、机械等工种。更多的愿意到流水线工厂、服务行业从事工作,建筑行业招工非常困难。从性别来讲,目前核电操作层基本上都是男性,而民用工地上以男性为主,瓦工、钢筋工方面按家庭作坊方式,以夫妻大小工搭配,有部分女工。
二、 乡土文化对创建产业工人的影响
从上面的人员来源、年龄、性别分配来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建筑行业劳动力操作来源基本上是来自于中西部偏远农村的年龄偏大的男性人员。这些人员普遍有文化程度不高、家庭负担重,受乡土文化影响深的特点。具体表现为:
1、 能吃苦耐劳,家庭责任感重。
目前工地上的这一批工人,基本上都是中年,上有父母,下有子女,甚至是多个子女,而农村的土地少,农产品价格低成本高,在农村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品质因而出外打工的。他们秉承中国传统农民的优良传统,能吃苦耐劳,不怕加班,对生活的条件,如吃住要求不高,省吃俭用,把省下来的每分钱都寄回家,家庭责任感重,对于子女舍得投入,不希望子女从事农业、建筑业等苦累职业。
2、 契约意识差,乡党情绪重。
社会意识指社会的精神生活过程。长期以来,受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而形成的小农观念,是农村社会意识的主要表现形态。具体来讲,是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契约意识较差。只关注自身利益,不关注企业的总体利益,参与企业的管理不够,其别是契约意识较差。具体表现为;
劳务合同约定性差,对于职工本人,对于劳动合同的重视不够,认为是企业约束自己的条条框框,加之目前社会上劳动合同普遍由用人单位编制和提出,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多,所以员工也认为劳动合同无用或用处不大。导致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无约束力,不高兴就走人。
合同约束力差,部分分包劳务人员通过劳务分包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合同,价格低了亏本就甩项目不干,停工,不管合同的履行和信誉。甚至有些为了承揽工程,恶意低价竞标,然后以停工、组织封门,爬塔吊等形式讨薪。当然也有部分总包企业以不合适的价格、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造成合同的无法履行。
不相信社会的正常组织和程序。由于对规则的不了解导致对正常的社会管理、执法、司法程序和机构的不信任,政府部门的不作为、腐败,效率低下等因素。农民工在出现问题时不是主动找企业协商、找政府部门投诉,而是自行组织非法讨薪、斗殴,甚至在一些区域造成。
盲目相信乡党。在招工中我们发现,除非有熟人介绍,否则难以招收到工人。而招工时,如有一些在乡村中有一定见识的出面组织,则可以招到一批人。在用工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如因违章开除一个工人,则这个工人的同乡人员一起辞职。在劳务分包中更是如此,基本上是按村、宗姓为单位,由一些“能人”,把周边的闲散劳动力组织起来承揽工程。如发生工伤事故,工资拖欠,不同区域工人的争执,也由这些人来组织处理。甚至有些地方,如四川达县,安徽南部出现有组织的工地“碰瓷”诈骗团伙。
3、 技能学习意识差,安全意识差,程序意识差。
传统的建筑行业局限于工人的文化程度的影响,工人习惯于师傅带徒弟的学习模式,工人的技能水平,组织模式受到一定影响,技能水平提升慢,质量安全意识较高,工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特别是在核电建筑工地,管理链条长,工人的程序意识差,给业主方造成现场工人不听话的直觉。
4、 短期思维强,主人翁责任感差。
由于建筑行业的组织模式,造成管理方和操作层的整合。融合困难,造成操作层流水式的流失严重。无论派遣型工人,还是分包型工人,流失率都较高。员工没有把建筑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差,材料浪费严重、设备维护不到位,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程、安全和成本。
三、 公司管理的对策
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建筑工人,承载着千年的乡土文化,传统的意识,制约着创建产业工人队伍的进程。公司要实现“十二五”跨越式发展,建筑业是公司的立身之本,而拥有一
支产业化的操作层员工队伍,是我公司的发展的基础。
作为产业化工人的意识,结合公司的“至诚至信、唯精唯专”,“创新发展,勇当国任”的企业文化,我认为重要的是应培养新进入华兴的操作层员工责任意识、认同意识、忠诚意识、契约意识,使之成为合格的产业工人。
1、 为我所用,不一定为我所有的管理体系
局限于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我公司的员工数量不可能盲目扩大,而操作层员工队伍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规模扩大而不断扩大。以年产值100亿计,按人均完成建筑产值30万元计,需要员工3.3万人,其中的操作层员工不会少于2万人。这样大量的人员会来自劳务分包,少量的会来自劳务派遣。
这些分包或派遣员工,有部分是长期在华兴内部各项目部间流转,也有部分在不同的建筑企业间流动。根据上海建工、南通的建筑业的经验,可以采用以公司掌控的劳务企业,作为培养平台,促进操作层队伍的产业化进程。
上海一建根据建筑行业资质就位的要求,以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为首,成立以业务为关联的劳务公司,承担公司劳务管理中心职责,由劳务公司组织班组,公司统筹考虑劳务定额、劳务分包单价,集团统一进行劳务采购,劳务任务分配,这样保证劳务班组长期、连续在一建集团范围内分包工,保证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人员的稳定性。南通建工结合村建筑站,乡劳务公司(建筑队)的模式,融入南通的建筑公司,保持长期的分包业务的稳定,打造建筑之乡。
目前公司缺少公司层面的劳务管理机构,导致劳务分包资源调配的难以统一,影响到与公司合作的队伍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受制于劳动合同法的制约以及将来关于劳动派遣“三性”的认定,可能扩展的范围不会太大,但公司业务的特征,不可避免地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但目前普遍存在的用人思维是用劳务派遣是为了降低成本,推卸责任的意识可能需要转变。岗位存在肯定有存在的价值,否则就没有必要存在了。而人为割裂正式工、派遣工、分包工等因素,导致员工心理的落差。要打造产业工人队伍,就必须打破这些藩蓠。
2、 合理的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
经济基础决定意识,有合理的、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是打造良好的操作层队伍的前提和最重要的手段。随着建筑业的发展,中国人口红利的消退,从业人员的老化,从事建筑业的人数不会继续扩大,操作层队伍只能在不同的建筑业主体间流动,因此提供有吸引力的薪酬体系或分包价格,是稳定操作层队伍的必然之策。
长期以来,核工人队伍相对于社会的其他经济实体的员工,在收入上、政治地位上、社会福利上均有相对的优势,造就了核工业队伍的稳定和自豪感,以至于在西北、西南的恶劣的自然环境中完成艰巨的任务。就是在大亚湾一期时,操作层(劳务派遣)员工的收入水平,也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以上。没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和分包价格,是难以稳定基层的操作层队伍的。
目前我公司的劳务分包投标中片面强调低价进入,过程调整补差,导致会叫的会闹的分包得利,不叫不闹的退出我公司劳务市场,或劳务分包方认项目经理不认公司的情况。而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低,不同工种之间的收入差未能完全体现出的技能水平差异、相同工种间的水平差异,导致大锅饭情况严重,混日子现象严重存在。社会上操作层员工的薪酬已远超过我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导致员工招聘困难,技术水平高的流失严重。
3、 均等的福利政策,解决后顾之优
福利政策是广义的薪酬的一部分,是员工稳定感、受尊重、幸福感的重要来源之一。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良好的住房和生活条件,与家人相住相聚,过年过节的慰问等均是稳定职工队伍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公司的自有的操作层员工收入也较低,但人员极为稳定,这也是建立在优质的福利条件上的。
比如住房,是农民工最关注和最重视的,他们必须在农村翻修建造住房,因为是养老之所;子女必须在县城或镇上购房,否则无法找对象。所以他们再多的收入,也投入到房子之中。假如企业和社会能让他们融入城市,解决养老和住房问题,那农村的房屋投资就可以省下来了。南京市在岱山公租房建筑工地上,建立了大规模的农民工夫妻房,标准化的食堂,就是改进员工福利的重要举措。
4、 梳理不合格的规则,公平地对待
我公司从上至下的管理层思维中,把员工分成正式工、派遣工、分包工的思维严重存在,认为正式工高于派遣工、分包工的思想影响了产业工人队伍的打造。在一些文件、政策方面,如同工同酬、福利待遇等方面,形成事实上的歧视。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操作层员工成为我公司发展的瓶颈,因此梳理不合格的规则,公平地对待在工地的每一位员工,成为今后的一个必要的工作。
5、 教育培训、企业文化的宣贯
教育培训是对员工最大的福利,要加强对操作层员工的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的培训,以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乐于接受的方式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眼界,象农民工学校、班组长培训等,增强他们上升通道的能力和择业能力,是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的重要举措。
加强企业文化的宣贯,要以言行一致的理念和行为模式引导员工认同企业文化,实践企业文化,建造劳务分包、派遣员工意见征集、反馈、问题解决的渠道,避免管理层和劳务层的脱节。
工地分包劳务管理范文3
劳务分包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特点,经公司、项目部、劳务队协商一致就本项目劳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务承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
第二条:承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总施工天数为: 天。
第三条:质量标准
工作质量:
1、 按总承包合同的有关质量规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相关的企业标准;
2、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 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等级。
第四条:安全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工亡事故为零,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一般轻伤事故控制在2‰以内。
第五条:成本目标
成本目标:实行计划报备、限额领料,材料实际消耗量控制在项目部的计划成本消耗量以内。
第六条:其它目标
1、 文明施工目标:强化现场科学管理,满足现场文明要求争创“达标文明工地”。
2、 服务目标:与项目部协同配合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创建业主满意工程
第七条:劳务报酬
7.1、本项目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7.2、上述价格为确定价,不予调整。如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超过 %,经双方协商可酌情考虑调整劳务报酬,但在协商变更的合同价款之前劳务分包人仍需履行原合同,不得以价格不合适为由拒绝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并依照本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3、图纸以外需增加施工量的:室外配套、增加工程量,由劳务队负责完成,依照实际发生工程量,按核定程序以公司统一劳务价格计酬。
7.4、本工资不含税费
7.5、保险及生活用煤不计。
7.6、本项目评定获得以下奖项的。以劳务总费为基数,分别作为劳务奖励费;
a、自治区级工程“天山杯”奖 %
b、昌吉州级工程“博峰杯”奖 %
c、自治区级“文明施工工地” 奖 %
d、昌吉州“文明施工工地” 奖 %
第八条:工程量的确认
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量工程量。
2、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量劳务报酬的,由项目部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公司质安部、经营计划部主管签字认可、报总工、总经理批准方可有效。未经上述程序办理的,公司将不予支付报酬。
第九条:劳务报酬的支付:
9.1、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下列方法支付:
1、第一期付款: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即 元)的材料款。
2、第二期付款:经项目部、设计院、监理、甲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再付总价 %(即 元)的费用。
3、第三期付款:待备案完成后支付至总价 %(即 元)的费用。
工地分包劳务管理范文4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工地分包劳务管理范文5
住址:
分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务分包合作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总工期_______天。
4、承包方式:
5、工程造价: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甲方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按劳务报酬总额占工程总造价比例向乙方支付。
三、材料提供
本工程由甲方按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供应材料,其规格、型号等均由甲方核验后乙方点交签证。
四、质量条款
本项目的质量标准为省级优良。乙方应坚持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要求。
五、安全条款
1、乙方应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六、甲方责任
1、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进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2、组织及负责对乙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交底。
3、负责对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控,并按规定及时做好验收工作。
4、甲方委派驻工地代表,监督乙方的工作。
5、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七、乙方责任
1、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国家操作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
2、按甲方的工期计划要求,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每月应按时完成甲方下达的月工期计划。
3、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4、严格执行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5、乙方应派驻工地代表监督工人施工,积极配合甲方驻工地代表的工作。
八、劳务分包人资质
1、资质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资质专业及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考核验收
乙方完成施工时,及时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甲方收到验收通知后______天内要及时组织人员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使用,如若使用则视为验收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十、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核实乙方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作业工程款、或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时,应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劳务作业工程款的利率,并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元,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顺延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2)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向甲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乙方应赔偿应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全部工程作业内容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清后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工地分包劳务管理范文6
关键词:工程建设;拖欠;农民工工资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现状
据统计,市区自2011年1月至12月底共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232起,市区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达 9373.4万元,拖欠人数达8424人,仅2012年春节前的1月份接待农民工投诉登记80起,拖欠数额就达3638万元,拖欠人数达2779人,拖欠工资数额之大、涉及讨薪人员之广都是历年清欠工作中所没有过的。
二、成因分析
造成工程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准入条件低,招投标不规范,自主招标随意选择队伍直接发包,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省市场放开、政策优惠,部分开发商本身就没有足够的资金搞开发,又急于施工,由于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无力承担分包企业的人工费,就导致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有的开发项目甚至违法开工,未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擅自招揽无施工资质的队伍违规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资金管理混乱,往往先付材料款再付农民工工资,大大增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的概率。
(二)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目前建筑企业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外地施工企业尤为严重,在施工现场仅设项目部,不具法人资格,出现劳务纠纷时要联系公司,时间很紧,农民工又等不得,很难处理。他们层层转包给一些不具备资质又无资金承受能力的“包工头”(即自然人), “包工头”私自招揽民工,在建筑工地务工时与民工之间往往又是 “口头协议”, 极易造成欠薪事件发生。
(三)不按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民工工资
部分建筑工地每月不能按时发放工资,而采取每月发给部分生活费或采用借资的形式借一部分工资,大量工资款要到年底或工程结束时才一次性结清。年底或工程结束时,企业因资金原因导致民工工资无法及时全额兑现,造成民工工资拖欠。
(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层层拖欠
不少时候,建设单位因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又不愿意或无资金能力按合同支付给承包单位,从而导致民工工资拖欠。
(五)“包工头”承包项目亏损
在工程分包中,部分包工头以极低的价格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又因管理不善,工程结算时出现亏损,从而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六)工程或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民工在工地务工后,项目部或“包工头”以没有验收为由不与民工结算工时,也不支付工资。民工投诉时,因无工资结算相关凭据(完工单、欠条、务工记录等),难以及时解决兑现拖欠的民工工资。
(七)结算纠纷造成的拖欠民工工资
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减工程量或施工质量问题需要返工以及出现工伤事故后的赔付纠纷,造成欠薪案件。
(八)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欠薪证据,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账,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三、对策措施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的现状,为避免或努力减少此类事件发生,特提出以下对策措施: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建设单位行为,防止拖欠工程款
1、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新建项目,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
2、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开发企业实力。暂停审批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以下的开发企业,外地二级以下的开发企业不准进入衡水辖区,进入衡水辖区内的外地开发企业,必须缴纳开发企业信用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开发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但最低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办理土地征用、计划、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房产登记等手续时,业主必须出具由清欠办认定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手续,否则,不能办理上述五项手续。
4、在建项目未按施工进度拔付工程款且超过规定期限的,一经查实,收回其施工许可证,暂停工程建设,待其按要求签订还款协议或付清欠款后,方可恢复建设。
5、严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如确需签订其他合同或协议,必须到原施工合同备案单位进行备案,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严防拖欠农民工工资
1、凡是进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招标企业、监理企业、检测机构等企业必须到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进衡备案手续。对未办理进衡备案手续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2、为防止发生施工总承包企业围标、串标、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外埠施工企业在办理进衡备案手续时,必须缴纳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100万元―200万元。
3、凡是进衡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必须出具其注册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工资无拖欠证明”等。
4、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投诉案件纠纷问题,要求每个在建项目工地要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维权协调小组的主要成员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该工地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排除隐患、预控群体上访事件,并及时向市清欠办、人社、住建等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明确农民工在辖区项目工地的工作身份,实行实名制,劳务负责人必须到市清欠办或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备案。
6、农民工必须与建筑企业或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持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上岗证上岗,否则农民工不准进入辖区工地施工,无劳动合同或无证农民工发生的劳动纠纷,将到劳动仲裁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建立依法投诉,合法维权制度
1、建筑工地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建筑业企业、维权协调小组或工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⑴建筑业企业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签字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
⑵建筑业企业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
⑶经建筑业企业聘用,未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持上岗证即被派驻建筑工地上岗的;
⑷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⑸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2、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凡采取爬塔吊、堵路、围堵或冲击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恶意讨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触犯法律的,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3、建筑工地农民工进行投诉,应当出示本人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上岗证、建工灵通卡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问责力度
1、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加大清除力度和处罚力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本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停止其在衡水市范围内的招投标资格,并做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手册,列入“黑名单”,并暂扣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凡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外地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律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并上报省住建厅。
2、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协调小组、张贴支付农民工工资公告。
3、强力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工作,落实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的使用。各施工企业、项目部都要建立建全一卡通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并派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