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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范文1
一、VC/PE的概念与区别
VC是指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是指投入到新兴、迅速发展、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以高科技与知识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目前多投资于移动互联网、移动电信、医疗健康、信息技术、清洁技术等领域
PE是指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通常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其中,广义的PE可划分为创业投资、发展资本、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不良债权和不动产投资等。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按照人民银行的1996年《贷款通则》第二十条对借款人的限制中: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VC/PE型企业不能从商业银行直接取得借款,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或者企业、个人间拆借扩大资本规模。但随着近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融资渠道逐步多元化,信托、夹层融资等新型融资形式也蓬勃发展。
对于允许VC/PE所投资的行业而言,目前没有专门针对VC/PE的限制性法律条文。即如果该行业对企业行业没有限制,对VC/PE一般也没有进入限制。反之亦然。
区分VC与PE的简单方式为,VC主要投资企业发展的前期,PE主要投资后期。虽然主要都是对上市前企业的投资,但两者在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理念和投资特点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此外,从退出方面比较,PE比VC要好一些,目前以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转让的方式较多。
二、新准则变化对VC/PE型企业财税处理的影响
2014年之前颁布的准则中对VC/PE型企业的财务处理并无特殊规定,但随着企业并购交易行为的逐步发展,根据投资属性的不同加以区别就显得十分重要。2014年财政部公布了几个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7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对此类企业有了专门的处理要求。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增加了第三条中的第二款和第九条。
第三条(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九条: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新增或修订了第四、二十一、二十二和二十三条
第四条: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二条: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同时,预计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改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在报表中将会更名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以结合准则中关于投资性主体的财务核算规定,即扩大了适用范围。
因此就7月1日后VC/PE型企业会计处理而言,只要持有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则不论其投资比例多大、或者拟持有多长时间,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性主体自身也无需编制合并报表(为投资提供服务的子公司除外)。其估值技术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七章中对公允价值计量“三层次”的方法确定其金额。
税务上对此类投资型企业目前仅涉及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有专门的税收文件规定,其他均和非投资型企业的规定相类似。相信随着此次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相关的税务政策也会逐步更新、完善,以便和会计准则的变化衔接。
三、VC/PE型企业投资案例的财税对比分析与研究
案例:某VC/PE型企业2014年7月1日后发生如下业务:
1.收购某上市公司A(矿业)10%的股权,派驻董事1名(该企业董事总人数8人)和监事1名,均常驻当地,作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但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问:A在VC/PE的单体报表中应如何核算?今后处置该股权时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按照前述分析,虽然VC收购后在8名董事中占有1名,但其持有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持有,同时VC也会有明确的退出策略,否则与“投资性主体”的概念不符。因此作为投资性主体VC/PE型企业初始确认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下同);报表日因存在活跃市场报价,可按该股票二级市场的报表日收盘价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核算,除非该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报价显著不公允。
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如果持有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因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则可以免纳(限售股除外)。当然如果是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时也免纳营业税。因此今后处置时该股权时应该照差额缴纳营业税。
2.收购非上市实体企业B公司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亿元,该企业下属多家子孙公司,涉及制造业、房地产、服务、进出口贸易、矿业等多个板块,该企业是由原国企改制后转让股权给个人,股东全部为本企业职工。VC收购后公司的高管层没有变化还是企业原有的管理层。因VC看好企业发展前景,打算持有一段时间后,再转让或通过IPO的方式退出。
问:B是否应纳入VC/PE的合并报表?对于B企业原个人股东的股权溢价收入应在哪里由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因为该并购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对于PE/VC因属于投资性主体,需将1亿元对价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继计量因没有活跃市场参照,应依据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七章中规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对未上市的股权应按照该准则的“三层次”确定其估值。同时,公允价值计量在很大程度上还与评估相关,限于胜任能力方面的限制,这时在很大程度上就需要利用估值专家的工作。此外,目前很多VC/PE自身也有估值团队,这也是公允价值管理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而言,其单体报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合并报表则应根据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或非同一控制来处理。
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因此,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应以B所在的地税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一般实务操作是由收购方将代扣代缴的个税和股权转移3‰的印花税合计金额电汇至B所在地的地税局指定专用账号来代缴。
3.收购非上市实体企业C的40%股权。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就会计处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同时,报表日按估值技术进行恰当估值。具体分析同上。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而言,其单体报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同时因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其后继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
4.2014年8月收到以前年度投资的D企业分红款100万。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将分红款1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理,与非投资性主体没有差异。
5.年底处置B公司20%股权,溢价金额200万。需要说明的是该笔处置与100%股权购买并非一揽子交易,而是半年后VC/PE为了整体投资战略考虑以及本身资金周转问题而决定的。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就VC/PE会计处理而言,应直接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20%,溢价200万计入投资收益,并将其余的80%在报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即可。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而言,其单体报表也将溢价计入投资收益。但对合并会计报表层面,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4号)的规定,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属于“权益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即合并报表层面不会产生投资收益,这也是和投资性主体区别的关键一点,“视角差异”。
6.收购非上市E企业1 0%股权,属于跟投。公司不参与其经营,也未派驻相关管理人员,目前持有时间不确定。
问:VC/PE如何会计处理?
答:就VC/PE会计处理而言,仍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同时,报表日按估值技术进行恰当估值。具体分析同上。
对于非投资性主体,2号准则修订后对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根据持有目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这是此次准则修订后的一个主要变化。
7.问:VC/PE报表中的投资收益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何填报?
答:因会计准则的修订,今后VC/PE企业投资收益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来源:收到的被投资企业分红以及股权处置收益,而不再会有权益法核算产生的投资收益。在实务处理中,VC收到的分红一般属于免税收入,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纳税调减处理。例如北京地区,需在国税网站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系统并向税务局提交纸质资料并在系统审批通过后方可税前扣除。
8.问:VC/PE的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和抵扣金额有什么特殊税务规定?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即类似于非投资性主体中营业收入的概念。
四、VC/PE型企业的税务筹划
目前VC/PE企业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和处置股权的溢价所得等。如果VC/PE属于法人企业,则其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内个人股东时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为境外个人股东其个税目前免纳),因此相对税负比较高。目前很多VC/PE企业是先通过在、新疆等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再进行股权投资。首先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对于合伙制企业的个人股东是按照“先分后税”的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这些地方还有大比例的税收返还政策,因此近年来通过在这些“税收洼地”设立合伙制企业的方式方兴未艾。当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目前还有一些税收政策盲点,例如法人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收到的股息红利所得,该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作为“透明体”,即法人企业收到的分红款是否免缴企业所得税等,这些问题还有待国税总局相关政策的进一步明确。相信随着VC/PE型企业在我国的持续快速发展,如何建立在税收上优化的投资架构和业务模式,密切关注不断出台的相关税收法规以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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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范文2
关键词:企业;融资;税收筹划;优化;融资结构
一、企业融资和税收筹划
1.企业的融资现状。目前在我国的企业中,其融资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和以发行股票、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发行债券及民间借贷为代表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这些间接和直接的融资方式中,其中企业选择最多的是银行借款和民间贷款这两种借款方式,而在这其中企业规模的不同,其选择的融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大型企业其融资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银行借款、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较多。而中小企业在融资的渠道选择上则较为单一;民营企业在融资方式选择上则更多以银行借款和民间借贷为主。据一份相关统计分析表明,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最多的为银行贷款,其次为民间借贷,其他方式的融资渠道所占比例相对于这两种方式较小。
2.企业的融资方式与其对应的资本成本。目前我国企业所采用的融资方式大致可分为负债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型融资和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各个企业所采用的融资方式的不同,其资本成本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就不可避免会对纳税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为了能够使税赋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则需要通过不断的优化融资结构,从而实现降低税赋的目的。
二、企业融资的税收筹划具体案例
以下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为例,对其在融资过程中所带来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从而达到整体节税的目标。
1.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概况。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具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所以不同的融资渠道所带来的税收筹划也有所不同。本文以某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对其集团在融资渠道选择上所带来的税收筹划进行分析,以便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能够更好的借鉴和参考。该集团公司具有四家子公司,其中A公司属于大型国有骨干个业;B公司主要从事多种行业的机械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电控系统及开发设计,享有国家的税收优惠;C公司是民用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企业;D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主要从事该集团的进出口业务。而且该集团公司具有自己的独立的财务公司。
2.当前融资方式下的筹划成果。首先,负债情况。借款。各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都会有短期借款行为,这种行为的发生多是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借入的,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向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取得的,其利率与同类金融利率基本相同,不会超过同类金融机构的利率。
商业信用。商业信用良好的公司可以充分的利用这点,在进行购销货物时能够对“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灵活运用,这样就可以在现金流动过程中制造一个时间差,使公司在现金交付时间上可以有所延缓,这样可以有效的提升资金的利用率,使周转资金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其次,内部借款。由于该集团公司拥有多家子公司,所以在进行资金使用上可以在各个子公司之间进行合理的调配,不仅实现了资金的有效利用,而且也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在该集团公司中,由于A公司具有较大的规模,相对来讲资金上较为富足,这就可以将其不用的资金借款给其他公司。同时在这些子公司中,由于B公司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以可以通过B公司向银行进行借款,然后再将些借款借给其他子公司。这样就在各集团公司之间使税负从高税率企业向低税率企业进行了转移,不仅实现了借款费用的降低,而且利息收入的税费也得到节省。
最后,集团借款。由于该集团公司在成立之初即成立了集团财务公司,而且财务公司的股份是由集团内各子公司共同投资的,所以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集团财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统一进行借款,然后再由财务公司向关联公司进行贷款的发放。由于在我国税法上关于这种情况具有相应的规定,即由集团内的财务公司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时,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进行营业税的收取,而且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时也不代扣代缴营业税,所以利用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在节税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3.建议和意见。首先,企业内部集资。集团公司由于拥有员工众多,这样就为内部集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集团公司应该合理的利用企业员工来进行内部集资,这样不难可以将集资信息在税前就得到扣除掉,而且也有效的调动起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内部集资所筹来的资金可以由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定期向员工支付与银行利率相同的利息,这样一方面使营业税得以降低,另一方面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即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的所得税降低。
其次,租赁融资由于该集团公司下属的公司有工业制造公司,这些公司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机器和设备价格都较高,如果利用租赁的方式,则可以将一次性购入设备的巨大资金转换为分期摊付的方式流出,这样有效的缓解了公司资金周期过程中的紧张情况,而且在节税方面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结束语
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其节税效果最好的是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间拆借资金,这不仅利于实现节税的目的,而且在企业之间进行借款,其操作上也具有较大的弹性,对于借款利率也可以适当的进行调节。其次即可选择向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这也是当前各企业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融资方式。虽然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约税负,但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所以需要从企业多方面考虑,综合企业决策环境,适当的运用各种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瑞琴.论建筑企业纳税筹划.中国总会计师[J].2012-3-12.
私募股权投资税务筹划范文3
继凤凰医疗集团于2013年登陆香港主板成为内地第一支民营“纯医院股”后,国内陆续有多家民营医院在创业板上市成功――社会资本办医机构利用上市融资等资本化策略以扩大发展,渐渐成为业内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
温州康宁医院此次的上市谋略,主要因其作为精神病专专科类医院的特殊性,更是吸引了众多业内外的瞩目。
康宁上市之路
如今的温州康宁医院,与初建时早已不可同日而语。始建于1998年的温州康宁医院,当时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精神康复医院,如今已成为国内民营精神病专科类医院中唯一的三级甲等医院。
温州康宁医院在2014年8月成为温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一事,被院长管伟立界定为中国医院发展史的一个关键节点。在他看来,双方在教学、科研学术平台和人才培养建设层面展开的密切合作,对于医院发展起到了实质性推动作用。
温州康宁医院同样历经了民营医院市场的诚信危机和行业疲软时期,尽管包括政府政策在内的社会大环境已经在不断改善,但是相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的发展劣势显而易见。“在这样的情况下,民营医院唯有创新发展意识、立足需求发挥市场运作能力,才有可能迎来发展的转机。”管伟立深蕴其道。
于是,管伟立针对传统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弊端,变“关”为“管”,破除对精神病患者的“狱禁型、封闭式”管理套路,这也是管伟立独创的精神病院管理新思路。他曾在接受《中国医院院长》采访时解释道:“治疗精神病患者,需要对他们进行管理,而不是依靠关禁闭。我们对患者实施分级管理,在病房里放置了电视,甚至还有被视为危险品的镜子。这在其他精神病院是不可想象的。”
经过多年的积累沉淀,管伟立开始规划早已设想的发展蓝图――未来5?10年,建成拥有超过20家连锁精神病专科医院的医疗集团。多年来,温州康宁医院的业务量年年递增,已相继在乐清、永嘉、平阳、苍南等地区开设了连锁医院,并于2013年接受了独立第三方德福基金、鼎晖投资,通过注资和向当时股东收购股份的方式完成了首轮融资。2013年至今,温州康宁医院累计获得2.3亿元的风险投资,此次上市,依旧是得到德福基金与鼎晖投资两家机构的大力注资。
早在几年前,管伟立便有了上市的念想。“医院未必要通过患者来挣钱谋利,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融资的方式同样能够获取充足的资金支持,这将成为医院发展的重要手段。”他介绍,此前在美国医疗资本板块中,涨势最突出的就是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
据上市申请披露,此次温州康宁医院冲刺资本市场募集资金,除了用于扩张其运营规模和高端医疗服务能力等相关用途外,下一步还将重点发展移动和在线医疗咨询平台,并积极改进资讯科技基础设施。
提交上市申请到底离上市成功还有多远?正在操作医疗产业投资与并购的投资人罗森告诉《中国医院院长》,递交上市申请并不代表成功挂牌上市唾手可得,从前期审查到后期发行认购需步步为营。
一家内地民营医院若选择在香港主板上市,一般都选择以H股模式,这样需要通过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的审核。
首先,在资产盈利方面,大陆要求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香港地区则要求,近三年内盈利合计超过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须达到2000万港元,此前两年合计须实现3000万港元。
具体申请过程需经历准备阶段、审批阶段和销售阶段,目前温州康宁医院仍处于上市流程的第二个阶段。在经过第一个阶段的委任保荐人和中介机构、拟定重组方案以及筹划上市时间表和具体的重组、审计、内控评估等工作后,才能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等待审议和回复提问,并由上市委员进行聆讯。这一阶段的审查通过后便是关键的销售阶段,主要事项包括组成承销团、编制研究报告、公关培训、投资者路演、接受传媒访问、刊发正式通告和公开招股,最后股份正式挂牌买卖。直至如此,这家医院才算是成功上市了。
罗森表示,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医院税务、产权未规范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造成审查不合格被打回或终止审查。而香港地区与大陆的营商习惯、司法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也极易影响到医院的上市成败,特别是在盈利额核算、企业估值等环节。此外,便是发行时可能出现的认购不积极问题,这支股票能否被公众看好并争相购买,才是企业能否成功上市融资的关键。
即便一家民营医院要上市面临的挑战重重,但罗森坦言,在这次融资大潮中,温州康宁医院经过多年的精心准备顺势而上,其结果值得期待。
从容发展的精神病专科医院
听及温州康宁医院要上市的消息,众多业内外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于:这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的医院是一家精神病专科医院。
国内的精神疾病医疗服务市场经历过一个尴尬的发展阶段,至今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精神疾病患病率的升高,精神疾病治疗服务需求不断扩增,供需缺口进一步加大,由此促生了众多民营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诞生。调查数据显示,2010-2014年,民营精神病专科医院的数量已由90家增加到214家。
作为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精神科)中唯一的民营精神病专科医院,温州康宁医院在行业内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对于外界会不会对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上市举动有所调侃,管伟立并不介意。温州康宁医院的上市申请中也公示道,上市不仅能够加强温州康宁医院作为一家向患者提供关怀、专注于成效的高品质医疗服务机构,更能够展现临床声誉,吸引到更多专业医务人员。
有人对此表露质疑,精神病专科医院在服务对象、管理模式、医疗护理方式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均显示出不同于一般专科医院的特质,自身应具备极强的公益性,将其作为营利机构上市会不会造成群众的抵触心理。
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常务副会长赵淳表示:医院上市仅是一种融资方式。当医院发展到一个瓶颈阶段,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来加以扩大发展,这有助于将医院做大做强。资金的来源无非是融资、上市等途径,虽然资本的积累具有一定的趋利性,但只要把握好上市的“度”,与自身的公益性其实并不违背。
美国杜克大学医学中心精神科访问研究员邓智德向《中国医院院长》介绍,目前,国外的精神病专科医疗集团已有上市先例,诸如美国的“全民健康服务”、英国的“Cambrian”,二者规模都很大,旗下坐拥数十甚至上百家连锁医院。此次温州康宁医院若能成功上市,确将为国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开拓出一条新的发展路径。在医疗资本市场中,精神疾病医疗服务市场或应向国外看齐,未来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社资办医融资潮起
2009年,爱尔眼科医院集团登陆创业板交易市场,成为国内第一家IPO上市的医疗机构。2013年凤凰医疗集团上市时,正值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放开民资办医院的限制”政策,借着那股东风,这支“纯医院股”甫一挂牌上市便获追捧,认购反应强烈。
就在温州康宁医院提交上市申请后不久,国内规模最大的私立妇产科专科医院集团――和美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毫无意外地反响热烈,至公开发售截止日,和美医疗控股有限公司赢得7.7倍超购。
纵观这些即将上市或已经成功上市的医院,绝大多数都走着高端化、专科化、连锁化或集团化的发展道路。“它们的投资者和管理者都意图扩大经营规模,并且要赢得良好的市场口碑,而资金运作的公开透明有助于获得公众的认同感。在这点上,医院上市对于它们起着十分重要的辅助效应。”赵淳如是说,“再有很显然的是,那些成功上市的医院基本上都是专科医院。对于证券审批部门来讲,专科单一清晰、特色突出,比较便于论证以及今后的监管工作。”
据德勤咨询近日的《民营医院和诊所发展现状和趋势》行业分析报告,医院、医院管理类企业在过去几年受到风险投资机构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VC/PE)的青睐,交易规模不断增大,尤其是对民营专科医院的投入。例如,除温州康宁医院外,鼎晖投资还注资了安琪儿医疗、新世纪儿童医院。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专科医院不同于综合医院的大而全,因而投资金额较小,培育周期也相对较短;二是,我国大部分民营医院采取与公立医院差异化的经营策略,多以特色专科为经营项目,以服务为导向、可复制性强的连锁专科医院增长性强,更容易成为投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