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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1
关键词:新营业税;建筑企业;税收
一、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1、企业税收筹划的宏观意义
(1)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2)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3)从长远和整体角度看,有利于涵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4)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拓展了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
2、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作用
(1)税收筹划技术有利于建筑企业增加现金流量,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2)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建筑企业目标的实现,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3)税收筹划技术有助于增强建筑企业纳税意识,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4)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决策的科学化;(5)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建筑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二、新营业税建筑业税收政策的变化
营业税的修订是提升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作为对旧条例的完善和补充,15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营业税征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部分有必要写进条例,上升到法规的高度。旧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式,所以应当做适当修改。
1、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分析与比较
第五条比,新条例在建筑工程的总包人分包或转包业务的计税方法上没有变化,唯一的变化是将原来条例的“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改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删除了旧条例第二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这意味着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2、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分析与比较
新增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第十八条,除新增第七条细则规定外,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新营业税下建筑业的纳税建议
1、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所以此规定就给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纳税筹划的可能。
2、降低原材料成本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这就要求企业严格控制原材料的使用效率,尽可能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总价款,进而达到营业税的节税目的。
3、合作建房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的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4、利用境外工程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1994年9月20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外商除设计开始前派人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查、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税收筹划的进行。
5、自建行为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根据规定,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对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企业可以利用这个来进行筹划。
6、利用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则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新晨
在我国的税法制度中,营业税作为增值税的补充制度而出现,即不能对一个纳税人同时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企业可以利用这个而来进行筹划。
7、安装工程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计入所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建筑单位提供机器设备,企业只负责安装并取得安装费收入,从而使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它要求企业经营决策者在谋划各项经营活动时,同时将税收因素考虑进去。同时,税务筹划不是简单的考虑税收,而是一项关系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复杂思考,涉及到法律,统计、财务,会计多个方面。由于建筑行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筹划时候,也同时需要考虑到政策导向。跟随政策导向,可以避免由于税法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总之,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筹划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密切结合企业的基本情况,明确税务筹划的目的及涉税事项,涉税环节,充分考虑税制、市场、利率等变化带来的风险。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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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凤琴.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7).
曾恩德.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六大变化[J].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2009,(6).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现代;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概念;原则
建筑行业具有投资大、风险高、周转时间长等特点,所涉及的税目有营业税、城建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多个税目,税收负担比较重。因此,建筑企业应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合建筑企业行业特点,运用多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税增收,实现企业的长期稳定的增长。
一、税务筹划的概述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针对一些资金实力并不是很雄厚的建筑企业来说,开展税务筹划是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实现国家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基本手段。
2.税务筹划应该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虽然对征纳双方都有好处,但若使用失当,却有可能引出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严重时还可能给征纳双方带来经济负效应。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不能盲目跟从,因此,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应当遵循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进行税收筹划,应该以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弹性进行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税收筹划的最基本原则或基本特征是符合税法或者不违反税法,这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与偷、欠、抗、骗税的关键。
第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构建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不能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
第三,事前筹划原则,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我国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纳税人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第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二、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经济合同与税务筹划
在进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时,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合同的签订关,对于签订不同的合同对企业的税负水平也会造成不同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举例进行说明一下:假如一施工企业利用自己的架空顶进设备为另一施工企业负责箱涵顶进作业,负责顶进方要完成箱涵内的出土、架空、顶进作业,另一方负责箱涵预制作业。假设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会审,签订了一项设备租赁合同,按照营业税法的规定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55= 550000元,实际上述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分包工程合同,应采用建筑安装企业3%的营业税率,如果将合同变更为分包工程合同,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10000000*0.33=330000元,可以少缴营业税及附加220000元。印花税:签订设备租赁合同使用千分之一税率计10000000*0.001=10000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万分之三税率计10000000*0.0003= 3000元,可以节省7000元。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就可以得知,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性合同,同时,在签定总包与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完整性,这样,利用不同税目的税率差异,可为纳税筹划提供操作的空间。
2.融资方式与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的融资管理是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即对建筑企业相应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职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建筑企业各个项目的成本控制,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和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非常大的影响。例如,黄河建筑施工集团拥有控股企业近10个,基本上都属于建筑、房地产及相关行业,过去都是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然后转贷给各控股企业,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在金融机构利率基础上加收1O%)。该集团2003年向银行融资6亿元,支付利息3600万元,应向各控股企业收取利息3960万元(3600×11%),这里就有两种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黄河集团向控股公司收取利息3960万元,因为黄河集团总部收取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故应按金融业对其收取的利息部分征收营业税,应纳营业税=3960×5%=198(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19.8(万元)。黄河集团向各控股公司收取的利息超过金融机构法定利息,故应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企业所得税=(360-198-19.8)×25%=37.55%(万元),黄河集团纳税总额=198+19.8+ 37.55=255.35(万元)
方案二:由黄河集团与各控股企业签订转贷款合同,该集团收取与金融机构一致的利息3600万元;黄河集团再向控股公司收取管理费360万元(假定主管黄河集团的税务机关已同意各控股公司在税前扣除)。由于黄河集团总部按金融机构利率向所属企业收取利息,集团总部不缴纳营业税。控股公司向黄河集团总部缴纳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向黄河集团总部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其涉税金额为零。
综合比较以上两个方案可以得知,如果黄河集团选择第二个方案可节税250多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体现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所在。
三、总结
建筑企业在运用税务筹划时,要先熟悉税务筹划的内涵、特征,避免走进纳税务筹划的“误区”,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注重税务筹划方案的综合性与现实性,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自身发展的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3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业; 流转税税负; 所得税税负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09-04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是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改革对于完善税制、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服务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目前,所有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均已纳入“营改增”范围[ 1 ]。从已经实施“营改增”的行业来看,基本上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都是下降的,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有升有降。建筑业将是“营改增”的下一个工作重点。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税金与利润比为1:1,而我国工业企业平均水平是1:2左右;建筑行业平均毛利率为10%左右,可见建筑业属于微利且税负较重的行业。目前建筑业营业税采用按工程价款乘以比例税率的计算办法计征,这种征收方法计算简便,涉税风险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税款计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研究该行业“营改增”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 ]。
二、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意义
(一)解决建筑行业“营改增”重复征税问题
2016年5月之前建筑行业的主税种是营业税,建筑业也是我国第二产业中唯一一个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在这种税制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最末端的分包人是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的,而生产所用的外购建筑设备和建筑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这样就中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筑行业成了设备和材料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加大了企业成本,加重了企业负担。但是理论上“营改增”会解决建筑行业重复征税问题,根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原理,将增值税税负向下游环节转嫁,从而减轻建筑企业税负,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二)规范建筑行业流转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大型建筑行业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元化经营模式,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常普遍,使得营业税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边界难以明确,对货劳税的征收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难。实施“营改增”后,将规范建筑行业货劳税的征收管理[ 3 ]。
综上,建筑行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实行的是“以票控税”,同时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有其特殊性,建筑行业“营改增”的顶层设计未必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案例研究来检验“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的切实影响,以期实现该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顺利过渡。
三、例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668,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建筑工程施工、安装和咨询等为主业的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本文以中国建筑为例,根据其2014年度财务报告,测算营业收入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参考工程造价相关数据,测算不同成本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以销项税和进项税之差来测算本年度要缴纳的增值税,将测算出的增值税与企业2014年度实际发生的营业税对比,用两者之差再加上附加税的影响来测算“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化,然后再估算企业所得税的变化,最后汇总得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销项税测算
“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行测算,先要确定增值税销项税。由于在“营改增”之前销售收入是含税的,因此应将营业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1+增值税税率)。2014年中国建筑营业收入及增值税销项税测算如表1所示。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测算
与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样,营业成本也是含税成本,也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不含增值税成本=含增值税成本/(1+增值税税率)。由于建筑行业成本构成情况较为复杂,为了准确地测算增值税进项税,需要对建筑成本进行分析。
1.营业成本构成分析
建筑行业的营业成本即为工程成本,工程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人、料、机”,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可以抵扣的只有材料费[ 4 ]。本文根据北京住建局官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网三个网站提供的信息,各选取三个项目进行统计,并进行平均,最终得出本文测算进项税时采用的人、料、机比例为15.06%、62.69%和7.14%。
2.材料成本构成分析(表2)
建筑行业的材料成本主要包括钢材、混凝土、砌块和其他装饰装修用材料,其中钢材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根据财税〔2014〕57号文件[ 5 ],混凝土、砌块等部分建材适用3%的征收率。本文根据上述项目的造价信息,估算材料费用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税负变化
1.流转税税负变化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2014年度中国建筑应纳增值税=7 909 747-4 923 420=2 986 327(万元)
而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报表资料,2014年该公司共交纳营业税为2 122 198万元,因此,预计“营改增”后交纳的增值税比之前交纳的营业税增加了864 129万元,在考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影响后,预计流转税共增加950 542万元,增加幅度为40.48%。
2.所得税税负变化分析
在实施“营改增”后,由于收入、成本均由含税的变为不含税的,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营业税金及附加也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具体分析见表3。
假定不考虑其他项目的变动,从表3中看出,“营改增”使利润总额下降950 542万元,假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是25%,则可以使所得税费用减少237 636万元。结合前述流转税变化的影响,“营改增”总体使企业税负增加,预计增加额为712 906万元。
四、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原因分析
从上述对中国建筑“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分析得出,“营改增”会使企业流转税大幅增加,但同时也会降低企业的所得税。中国建筑作为上市公司,其收入构成、成本构成、毛利率等与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应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分析“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流转税税负变动分析
“营改增”之前:应交营业税=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
“营改增”之后:应交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含税营业成本×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 (2)
其中,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收入×(1-毛利率)(3)
因此,“营改增”之后流转税税负变动=(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1+7%+3%)
=含税营业收入×[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1-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1+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适用的营业税税率]×1.1 (4)
从上述推导中看出,“营改增”之后流转税是增还是减,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适用的增值税销项税税率、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各项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适用的增值税进项税税率、原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6 ]。在税率法定的条件下,税负变动主要由毛利率、可抵扣成本比例和适用不同增值税进项税税率的材料比例三个因素决定。毛利率越高,税负增加也越多。根据中国建筑2014年年报,该公司总体毛利率是12.58%,在建筑行业中处于较高水平;建筑行业营业成本的构成大致一样,即可抵扣成本比例一样;而在材料费用中,钢材、混凝土等适用不同增值税税率的材料比重在不同的建筑公司比例基本一致,因此可以预期毛利率较低的建筑公司特别是那些中小型建筑公司流转税增长幅度没有中国建筑流转税增长幅度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结论的前提是所有材料都能取得合法合规的进项税抵扣凭证且不考虑不动产抵扣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分析
不考虑其他费用变化,“营改增”之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营业收入变动-营业成本变动-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 (5)
其中,营业收入变动=不含税营业收入-含税营业收入 (6)
营业成本变动=不含税营业成本-含税营业成本(7)
营业税金及附加变动=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变动-“营改增”前交纳的营业税 (8)
(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变动关系分析
当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税率为11%,假定可抵扣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为62.69%,可抵扣成本中有65%可以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35%可以取得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4),流转税税负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根据公式(5)、(6)、(7)、(8):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含税营业收入×[6.91%-(1-毛利率)×6.56%]×1.1
综上可见,在“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变动与所得税的变动成反向关系,而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流转税税负变动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额。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假定适用所得税税率是25%,流转税每增加100元,则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25元,而企业总体税负会增加75元,即“营改增”后流转税上升幅度远大于所得税下降幅度,企业整体税负增加较多。因此,“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动最终还是由流转税的变动决定的。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这就意味着这类小微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率是10%,那么“营改增”后对这类企业流转税每增加100元,所得税只能减少10元,相对税负增加更多。
五、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中国建筑案例分析,可以看出“营改增”会使建筑企业流转税税负大幅上升,而所得税税负相对流转税税负只是小幅下降,因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动的关键在于增值税的变动。结合上述分析,为把改革后的流转税变动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保证“营改增”的顺利实施,本文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整合纳税主体,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制度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改革后税负波动和平衡地方利益,对于异地劳务,可以先按一定比例在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交增值税,总机构在汇总各项目部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后扣除各项目部预交的增值税,再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加强供应链管理,保证购进项目能够充分抵扣
建筑行业材料比重较大,一般都在60%以上。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分散以及出于降低成本考虑,造成材料供应管理不规范,很多建筑材料都是从施工地个人手里取得,无法得到增值税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增值税抵扣意识,加强供应链管理,从招投标标价到签订采购合同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问题。首先,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要优先考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也可将此作为招标必备条件之一;其次,要将提供增值税发票明确写进合同里;最后,为了及时抵扣,减轻企业现金流的压力,还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送达时间作出约定。
(三)提高建筑企业财务核算工作水平,转变纳税思维
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差别很大,为实现建筑企业“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建筑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法规、文件,了解、学习增值税税制、发票、申报等相关知识。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较为分散,客观上加大了财务核算的难度,而且建筑行业普遍结算周期较长,往往是在工程完工一段时间以后才能取得发票,这也使得财务核算滞后。再者,营业税计算简便,征收管理远不如增值税复杂,使得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对财务核算工作不重视,存在账务混乱、不全甚至不建账的问题。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必须加强财务核算工作,才能准确计算税金,减少涉税风险。
(四)通过虚拟扣税和存量固定资产扣税,扩大建筑企业“营改增”抵扣范围
建筑业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笔者认为建筑业进项抵扣应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支出可考虑实行虚拟抵扣,对于建筑企业部分占比较大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如利息支出、无法收回的保证金支出,即使没有取得进项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也应获得进项抵扣。二是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应可以抵扣。过去的十年建筑行业发展很快,建筑企业购置了大量的施工机械设备,由于我国增值税抵扣实施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这部分存量固定资产按目前政策无法抵扣,这样势必加大了建筑企业税负。考虑到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可以将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乘以购进时增值税税率来计算确定每年可以抵扣的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这样可以平滑“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变动。
按照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对于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是必然的,企业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改革。而相关部门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也要考虑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帮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中顺利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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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丹彤,李学东,丁建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2(8):1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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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4
摘要:工程承包模式是当前建筑业积极推广,并已被广泛认可的一种工程建设承包模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这种新型的商业模式集合了设计、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等业务。虽然是新的商业模式,但仍属于效益比较低的建筑业,因此,需要企业探索开源节流的的有效途径,提高经济效益。笔者结合自身企业业务特点,针对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以期对建筑业企业财税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字:工程总承包税收筹划合同模式
Abstract: engineering contracting mode is actively promote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has been widely recognized by a proje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 began to includ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large-scale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the domestic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new business model brings together design, equipment procurement and project construction, etc. Although it is a new business model, but still belongs to the construction efficiency is low, therefore, requires enterprises to explore the effective ways to open source throttling, improve the economic benefit. The author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own business, to carry out the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 business enterprise should be how to carry out tax planning, carry on som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in order to help to tax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Key words: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ing, tax planning, contract model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工程建设承包模式。它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由于EPC项目涵盖了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的环节,根据税法的规定,各环节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在流转税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在营业税中,由于业务项目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所涉及的工程金额较大,因此,对于税负的影响也非常大,如何对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涉税项目进行合理筹划是建筑企业财务工作的重心。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周期长,资产流动性较弱,良好的税收筹划尤其是营业税税收筹划会从成本和周转资金等多方面为企业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税收筹划是企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财务管理活动的特殊性,从而税收筹划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结合对此类业务的认识以及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科学合理地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将是筹划方案成功的关键。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在流转税中,建筑业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这也是国家进行税制改革,进行营改增的主要原因,但目前建筑业尚不在改革的范围内,因此,需要财务人员针对流转税进行必要的筹划。
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方在在商务谈判期间便已是税收筹划的开始,在商务谈判阶段,所签合同模式的不同,对最终的税收筹划将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现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EPC工程总承包企业现状及不同合同模式的特点,对合同模式对税收筹划的影响进行分析。
1,复合合同模式
复合合同模式是当前最常被采用的一种合同模式,是从传统的建筑业合同模式延续而来的。复合合同模式是指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方签订一个总的复合合同,其中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一并在合同中分项列示。此类合同的优点是于在复合合同中能够明确约定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进度、安全、质量、环境、技术、投资等方面的总承包责任,合同相对集中统一,有利于接口管理。
在税务方面,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这种新的商业模式,财务人员和税务部门往往存在不同的解读,复合合同由于将设计、设备购置和建筑安装等业务约定在同一个合同中,因此容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存在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项规定,设备销售业务不仅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安装工程的一部分而被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纳税的损失。
可以清楚地看出,复合合同模式在商务方面规定清晰,但在税务方面有明显的缺陷,存在税务风险,因此,这也是我们进行筹划的根本原因。
2,一组平行合同模式
此种合同模式是为了规避复合合同存在的税务风险而设计,是指工程承包企业与业主方签署相互独立的一组合同,包括设计合同、设备销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等。此类合同在商务方面存在明显的缺点,在各个合同中无法集中统一描述总承包方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进度、安全、质量、环境、技术、投资等方面的总承包责任,同时,接口多,不利于合同管理。
但是,一组平行合同的模式涉税事项最为清晰,最有利于税务风险的规避。根据当前税法的规定,一组平行合同基本上消除了混合销售的风险,相互平行各个合同分别根据其业务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各个独立的合同是纳税的主要依据,相互独立。以流转税为例,设计业务适用5%的营业税;设备(材料)销售业务适用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适用3%的营业税;同时,由于设备销售合同单独签订,且设备的价值不包含在建筑安装合同额内,因此,完全可以解决复合合同中设备销售业务可能被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风险。
可以看出,一组平行合同模式解决了复合合同模式在税务方面的缺陷,规避了税务风险,但在商务方面难以统一约定总承包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因此,虽然一组平行合同满足了企业财务在税务筹划方面的要求,但在商务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仍然不是最适合的合同模式。
3,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模式
“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模式”是结合复合合同模式和一组平行合同模式的优点而设计形成,目的是为了在满足EPC业务的商务要求的同时又满足税务筹划的要求。“框架协议”是指总承包企业与业主方签署一份无金额的合作框架协议,在框架协议中明确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中进度、安全、质量、环境、技术、投资等方面的总承包责任,框架协议的主要作用是满足商务方面的要求。“子协议”包括有设计协议、设备销售协议、建筑安装等子协议,各子协议分别约定各项业务的金额,独立存在,子协议是企业纳税的主要依据。在合同的归口管理方面,此模式合同集中统一,便利接口管理。
此模式下,子协议是纳税的主要合同依据,各个子协议间的关系与一组平等合同的关系相似,各子协议独立存在,涉税事项清晰,最有利于税务风险的规避,消除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解决了设备销售业务重复计征营业税的风险,达到的税务筹划效果与一组平行合同的效果一样,但由于框架协议的存在,在商务方面优于一组平等合同的模式,满足企业在商务方面的运作。
通过对以上三种合同模式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单纯从税务风险规避的角度,首选平行合同形式,但合同模式的选择需要从商务、会计核算、业务实质等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因此,“框架协议+子协议”合同形式最适合当前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同时满足了EPC业务在商务和税务筹划方面的双重要求,这种合同模式将逐渐被越来越多建筑业企业的所采用。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试分析“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的模式在税务筹划方面的优势。
A化工企业欲投资新建一化工厂,由B建筑企业以EPC总承包模式承建,B企业负责整个化工厂建设工程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全部业务。A企业计划整个EPC总承包工程投资20,000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1,000万元,占工程建设投资额的5%,设备费10,000万元(含税价),占工程建设投资额的50%,设备安装费2,000万元,占工程建设投资额的10%,厂房建筑工程费7,000万元,占建设投资额的35%,设备由B企业负责购置,设备购销差价为10%。分别测算复合合同模式和“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合同模式下流转税金的情况。
复合合同模式:A、B企业签订一个总的复合合同,约定该项目的全部内容。
1) 营业税:1000万×5%+(20000万-1000万)×3%=620万;
2) 增值税:10000÷(1+17%)×10%×17%=145万元;
复合合同模式下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765万元。其中,在营业税方面1000万元的设计费适用5%的税率,其他合同额全部归为建筑安装业务适用3%的税率,设备费重复缴纳了营业税。
“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合同模式:A、B企业签订一份无金额的合作框架协议和若干子协议。
3) 营业税:1000万×5%+2000万×3%+7000万×3%=320万;
4) 增值税:10000÷(1+17%)×10%×17%=145万元;
“框架协议+一组子协议”合同模式下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为465万元。与复合合同模式下税额相比节省了300万元,主要原因是设备费规避了合并计入建筑安装合同内重复缴纳营业税。
税收筹划要求企业财务人员有较强综合能力,不仅需要能理解和熟练运用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和税收法律、法规,同时,需要熟悉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的特点和性质,在守法的前提下,分析探讨进行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业企业而言,在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效益低下的情况下,注重税收筹划,加强对政策的收集和研究,担心企业的财税管理水平,这样企业才能在纷繁多变的业务中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王伍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制改革 “营改增”
一、引言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我国“十二五”计划中提出的一项重大税务制度改革。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作试点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预示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同年8月1日起至该年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推广试行。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2011年首次“营改增”试点方案时,并未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到试点运行范围之内。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施工企业业务面广泛且需求巨大,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行业自身及其相关行业范围广,诸如:上游涉及建材、机械制造业,下游又涉及酒店旅游、房地产等行业,行业的基础宽泛性加深了建筑行业在纳税环节中的复杂程度。在“营改增”税务改制的背景下,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程面临一些其他行业未曾面临的复杂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在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经营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加深对“营改增”的了解,以做好相关应对措施。
二、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税务难以抵扣问题
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用抵扣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中,不允许将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人工成本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然而,从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来看,其中人工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占据着25%的高比例。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成本通常是签发外包普通服务行业发票或者是签发自制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无法得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是建筑企业的材料费用抵扣问题。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筹建过程中会使用之前建筑环节剩余的或者生产的材料,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用材料无法得到外部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样导致了企业无法对这部分材料费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的地域限制等原因,地材采购较为零散,大部分地材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这些供应商大多不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地材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充分抵扣。其他部分小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因自身规模小对外出售材料时也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料源头上的缺失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进行这部分的税务抵扣。
2、纳税程序繁杂问题
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基础行业,业务面广泛,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生产运营关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高层会设置专门进行相关业务管理的组织结构。相较于一般行业更为复杂的内部组织机构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征收程序上存在繁杂的问题。例如,多个部门可能会产生涉及不同业务背景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同时,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复杂,加大了管理成本,内部人员稳定性以及管理上垂直领导的效率高低都是影响纳税的因素。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存在多地开展建筑业务,各个项目工程所在地不同,异地缴纳税务和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总公司税务上如何协调的问题,也是导致纳税程序繁杂的又一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着企业选择注册法人所在地纳税或者在项目所在地的纳税问题。
3、实际税负偏高问题
根据统计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核算数据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仅仅占据了项目费用的60%左右,多达40%的项目成本费用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就说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额为47%,基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1%可以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达47%*11%=5%,远大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3%。虽然理论上增值税可以转移,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业主或甲方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如市政建设、城市建设单位),国家的工程预算项目并没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于增值税项目的考虑,导致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多出来的销售税无法转移。
因此,在现行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改制中,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税负反而大大的提高。这显然和政策上的初衷相悖,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是当前“营改增”税务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重复纳税问题
在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已经缴纳了工程款的增值税。但是,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有劳务外包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流转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劳务外包企业再一次征收增值税,显然这里就存在了重复交税的问题。另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包企业一般为中大型的劳务外包企业,大多数中小型的劳务企业无法出具合格的发票。本来应该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得到抵扣,在销售或自用环节中全额征收销项税额,存在了隐性重复纳税问题。
三、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抵扣环节
在现行“营改增”税务体制改革中,建筑施工企业部分人工成本和材料费用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结合当前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的现状,税务部门可以从进项抵扣环节设置相关特殊的抵扣政策,例如对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成本视为建筑劳务费,对其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项目的依旧按照建筑企业当前11%税率纳税。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事项进行相应的特殊处理,设置相应的抵扣政策,规范“营改增”下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
2、给予更优惠税收政策,平衡实际税负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革,企业的实际税负反而提高,违背了“十二五”税务改革的初衷。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纳税,其税率仅仅为3%。现在按照增值税的方式实际税率居然高达5%。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相关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该做到平衡税负,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护这一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根基地位。针对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平衡当前高额的实际税负。
3、完善纳税征收程序,做好税务筹划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中存在一些政策性的纰漏,要加强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管理,完善纳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好纳税申报问题。施工企业在实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应该结合实际,满足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税务政策。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做好税务筹划,谨防重复纳税问题和降低纳税成本。在外部政策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做好税务筹划,安排好在何时、何地进行纳税申报,减轻繁杂的纳税程序带来的成本。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业务特别处理,避免重复纳税的发生。
4、加强内外沟通交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对我国税务制度还是建筑施工企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应当顺应时展的要求,主动去学习和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为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占有立足之地做好准备。应定期、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参加“营改增”政策的培训,以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的基本专业水平。同时应该开展“营改增”的研究,注重研发投入,为税务筹划做好准备,确保企业可以有效的面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且结合外部“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一方面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另一面反馈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在今后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时,能够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现实意义的税收政策。
四、结论
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我国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实行“营改增”的税务改革。然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营改增”政策的不够完善,都导致了现阶段试行中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方面的一些问题。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不仅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还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行业也有巨大的联系。建筑企业税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因此“营改增”顺利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认真仔细研究,确保税收政策的科学可行。当然,建筑施工企业也应该认识到税制改革的必然性,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以使这一政策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建筑行业涉税筹划范文6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 深圳518054)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在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政策,可以有效避免重复交税等现象。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分别从完善企业纳税筹划、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发票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为实现企业税负优化提供新思路,促进建筑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 ;税负; 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30.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者并存的财税体制,营业税是针对企业营业额征收的税种,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针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属于价外税,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税负过重问题。为了优化财税体制,我国在2012年开始启动营改增试点改革,从而有效规避了两税制度并存的弊端,提高了税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建筑业中实行营改增改革,对于税负、企业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面临巨大的挑战和考验。
1营改增对我国建筑企业税负的主要影响
1.1避免企业重复交税,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
长期以来,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财税体制中两个重要的税种。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存在很多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情况,不但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企业既是采购方也是安装方,当建筑企业从上游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材料时,若按营业税征缴时,需要对原材料和收入额一起征税,不可避免的产生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资金运营压力;若按增值税征税,则可以将进项税额根据增值发票进行抵扣,有效的避免了企业重复交税的问题,利于减免建筑业的税收,激发建筑市场活力。
1.2促进建筑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目前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正快速朝资本密集型方向发展。在企业的资产中,大型机械装备、建筑钢材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运营能力考核的重要指标,但是在营业税征税体制下,购买大型器械等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资金运营困难,并且在大型建筑机械的采购上也有所保留,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的运营能力。营改增政策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进而加快了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的速度,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进而提高了企业的运营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
1.3企业税收核算难度增大,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在税收核算方面,以往的营业税核算相对比较简单,财务人员的工作负担较轻,但是在处理增值税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和企业经营内容分别进行账目核对,增大了建筑企业税收的核算难度。此外,由于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来源比较多,很多材料供应商都是个体户等小规模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在采购时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从而无法抵扣相应税额,这将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给企业正常运营带来压力。
2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措施
建筑企业应该积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营改增的优势,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提高自身财务管理水平,创造利润新增点,具体主要可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2.1完善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负面影响
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一定的进项税额,因此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优惠,准确分析自身的发展经营状况,做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减少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不利影响。首先在供应商的选择上要慎重考虑,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从而增加增值税抵扣额度,同时也要把握好采购大型器械等固定资产的时机,力求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其次,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的税务部门或岗位,妥善做好供应商管理和采购合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再者,建筑企业要加强对工程款项的管理,按照建筑合同实施严格的催款程序,保证建筑企业的资金正常运转和收支平衡。此外,建筑企业也可以通过部分非核心工程外包的形式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以便达到企业资金利用最大化,增强企业经营能力。
2.2规范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加强员工税法培训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和工作量都会增大。针对增值税会计核算新要求,企业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相关内容上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这就要求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从而适应新时期发展需求。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营改增政策做出适当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预算,严格控制成本;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财务的监督管理,尤其在税收管理上要做好内部控制,确保企业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税法的培训指导工作,完善财务知识管理体系,财务人员也要关注国家财税政策的实时动态,积极学习最新财税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此外,建筑企业要逐步实现财务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财务信息软件系统,提高财务核算工作效率。
2.3加强发票管理,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
营改增对发票的影响非常明显,在税改之前,开具的发票是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商户都可以是开具发票的对象。但税改之后,只有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较之前相比困难了许多,这就要求建筑企业要加强发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发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登记、管理以及保管,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着重注意对发票真伪的辨别能力,避免出现收到私假发票,造成建筑企业财产损失。在其他纳税人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发票开具的时效性和正规性,建筑企业自身开具发票时也要针对不同的纳税身份有选择性的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要提高涉税管理水平,构建规范的进销核体系,防范增值税涉税风险。
2.4充分利用营改增优势,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最大的推动就是对采购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进而调动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的积极性。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势,对采购的资产采取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方法,平摊税负,减少建筑企业税收压力,提高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能力,从而实现建筑企业技术更新和升级改造,增加建筑企业整体实力,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虽然营改增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税负,但国家也通过一系列补助措施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建筑企业应该借势全面的掌握国家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充分利用好相关扶持政策,在新的税收政策制度大背景下,通过不断改革创新,促进建筑企业不断朝更专业化、更正规化、更经济效益最大化发展。
4结 语
营改增试点改革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进一步避免企业重复征税、促进企业经营效益、优化产业结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势在必行。建筑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做好充足准备,抓住营改增带来的重要机遇,结合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提高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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