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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中国民间借贷 规范化发展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真实情况达成的借款协议的行为,其中双方当事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和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势可以作为直接投资的渠道。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在金融资源方面为农村经济和民营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业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导致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得到相应法律和政策的足够支持,使民间借贷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出现利率过高的问题,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阻碍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还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平衡发展。因此,对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促进其向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业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许多否定民间借贷发展的规定,导致民众将民间借贷认为是一种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的存款的行为,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 对民间借贷的认识
(一)民间借贷不等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帮助筹集者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一种类似于民间借贷形式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进行牟利,并最终对获得的利益进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针对的对象存在差异。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不会超出当地的范围,主要是借贷者的亲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针对的对象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本地范围还会涉及多个行政区;其三,二者的资金来源方向存在差异。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合法行为所使用的资金主要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外热钱和通过非法手段吸收和筹集的公众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护上存在差异。当发生纠纷时,只要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没有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就会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旦被发现就会被彻底取缔,并且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
(二)民间借贷不等同于集资诈骗
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之间的区别主要集中在“骗”字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二者在归还问题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是要按照规定的日期归还给放贷者,而集资诈骗的主要目的是对筹集的资金进行非法占有,没有归还的打算;其二,在投资经营上存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发点是为了进行投资经营,实现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且当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经营发生亏损时不会被定义为集资诈骗,而集资诈骗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并未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和投资,只是利用筹资的钱进行享受和挥霍,利用虚假经营的模式骗取投资者的金钱。
二、 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的立法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存在的立法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当前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表现的十分宽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术的缺失和“政出多门”的不利影响,导致许多法律法规内容之间产生了冲突;其二,专门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难以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无法实现民间借贷的运作和管理的规范化;其三,缺乏统一的标准。由于受到民间借贷立法不健全的影响,致使民间借贷过程出现判断标准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强和司法机关手握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使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不规范民间借贷的出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信用活动,会出现民间借贷主体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机行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债务纠纷。如果不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建立完善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则会导致民间借贷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一旦借贷方出现信用缺失的问题,就会对放贷者的资金造成极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现民间借贷利率高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当期的银行利率,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利率,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4倍而产生的利息将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通过调查发现当前的许多民间借贷利率都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现纠纷放贷者的利益将受到损害。目前我国主要用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来衡量民间借贷活动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间借贷的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导致具有高利贷特征的民间借贷现象层出不穷,并且在民间借贷中形成了潜在的“行规”,即在借款时就已经将高额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难以让执法者发现其中的问题。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债转贷现象
由于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可以赚取丰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假的贷款条件和贷款理由进行贷款,进而将贷款取得的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借贷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的贷款利益。这种非法的放债转贷现象对我国的金融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
(五)民间借贷存在着较高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容易使企业出现恶性循环使用高成本资金的现象。虽然企业通过付出高额利息筹集到资金解决了企业的困境,但是这只会进一步降低企业的效益,使企业难以按照日期归还债务,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又为高利贷提供生存的空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如何从法律角度促进中国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
(一)对现行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监管力度的加强
其一,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要对民间借贷的身份进行确认,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业务范围、资金来源、法律责任、放贷人主体资格和放贷利率上限,其次从法律角度实现民间借贷的规范化,提高借贷双方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民间借贷创设良好的环境,实现在法律技术层面下的稳定发展;其二,加强法律监管的力度。在目前飞速发展的经济下,当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完善之后,定将促进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为此,必须让各监管部门认识到自己责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另外,随着民间借贷出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可能涉及保险、担保和证券等领域,故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时展的需要;其三,严惩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民间借贷向合法化方向发展,会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比如洗钱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出现。为此,在进行监管时要去除这些犯罪行为的合法外衣,对其实施严厉的打击,保障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二)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引导
在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时,要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其一,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大力推广和宣传,让广大群众对民间借贷的政策和法律进行充分的认识,让群众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其二,对借贷程序进行规范。目前的民间借贷在规范化发展方面还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没有明确规范借贷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具体规范凭据的内容。为此,在签订民间借贷的合同时,要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和规范;其三,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用途进行明确的规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说明书,对借款的用途进行细致明确的说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间借贷筹集的资金开展非法行为;其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间借贷利率的确定,避免高利贷行为的出现。
(三)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为了进一步对民间借贷业务进行规范,实现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民间借贷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实现对投资者效益的保证,比如可以让工商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民间借贷宣传广告的管理和对放贷人实施登记管理;其次,银监会要担当起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实现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报警机制,实现对民间金融业的监测。比如可以对信息披露机制进行规范和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的统计机制,让借贷主体可以根据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确的借贷决策。
四、结束语
随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促进其规范化发展将是金融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对其进行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对其业务的发展进行规划,才能促进民间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为企业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弥补正规金融行业发展的不足,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葛成.中国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法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2-04-27
[2]王永利内蒙古农村牧区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研究[D].内蒙古财经学院;2010-05-01
[3]闫琳.论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2-04-15
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供应链金融 融资模式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贷款抵押物,而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高,导致融资十分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逐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应收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应收账款经常要在卖出存货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回,导致现金流短缺。应收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核心企业要对此进行担保。
(二)预付账款模式
当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需要预付货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业购进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预付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将预购的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取资金支持。
(三)存货模式
存货模式是指中小企业把银行认可的存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通常都是批量购进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会用于生产,还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则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这些原材料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利用这种融资方式把它们抵押给银行,则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通过以上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有如下几点优势: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监管企业来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及成本;其次,这种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问题,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能使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也更加顺畅,构建较为牢靠的长期战略协同关系。因此,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被许多企业所采用。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动产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加顺利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种类多样,在涉及信用捆绑、质押物监管、动产质押、违约情况下质押物的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
(二)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要求银行评估整个供应链的信用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征集系统的建设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现有评级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归集和正确评估。
(三)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普遍呈现松散的特征。中小企业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缺乏开展合作的意识,核心企业也没有动力将中小企业纳入其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使得有效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机制难以建立,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成本。
四、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比如《物权法》虽明确了存货和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但缺乏具体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仅以此法作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能有效保护信贷主体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细则,明确《物权法》中关于动产质押的相关条例以及信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从而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比如将对授信主体的风险评价体系由静态评估变为动态评估,并将传统的单一受信主体评级制度变为“主体+债项”的新型评级制度,同时侧重对“债项”的评级,从而弱化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
(三)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
如今的市场竞争早已演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不应只局限于自身,而应立足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顺应其发展趋势,找准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定位,并加强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协作。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也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3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现状;问题;措施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P2P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信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与其他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一样,是市场经济自然选择的结果,得益于市场借贷双方的广泛需求性。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一方是有闲置资金渴望资金增值的贷款者,另一方是有资金需求渴望流动资金的借款者,P2P平台撮合双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收入。这种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对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垄断,颠覆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或者无法覆盖和惠及中小企业[1],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银行信贷体系必要和有效的补充;同时还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提高了闲散资金的使用率,优化了市场资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国P2P平台累计达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两倍;2014年的投资人数达到了116万人,成交额也从2013年的1058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2528亿元[2],成交量迅速增长,2015年全行业成交量超过1万亿元。
然而P2P平台在拓宽融资渠道、融资对象和融资来源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呈现出无序的发展状态。P2P平台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格、个人征信体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2015年P2P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其中大多是披着P2P外衣的“庞氏骗局”和资金链断裂的民间放贷机构,尤其是e租宝事件之后,引发了P2P全行业的信任危机。因此,2016年P2P行业的发展面临更大的挑战,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是当务之急。
2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问题
21法律定位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机构法律定位不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缺少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其运作模式只要稍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法规的缺失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比如,在保证利息模式中,P2P平台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却未受到相应的监管,其担保经营行为已触碰法律边界;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虽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P2P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无法可依[3],骗资、变相吸纳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频发,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2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P2P平台的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平台可以独立使用中间账户的资金,借款者非法集资、将资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极大[4];二是我国P2P平台的进入门槛过低,只需经过简单的程序和审核,一般的注册公司就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导致平台进入者质量参差不齐,大量没有金融背景的企业涌入该行业。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诈骗为目的的进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质低下的进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经验和技术的经营者,这些都会加剧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整体风险;三是行业整体的透明度、公开度低,财务信息披露不彻底。投资者无法通过P2P平台的信息披露,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务状况。
23信用风险突出
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确,进入银行征信系统的资格受限,整个行业的征信体系不健全。P2P行业难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积累的各种信用信息,只能通过简单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个别有条件的可以借助以为的网上交易记录,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偿债能力。缺乏征信系统的约束,极易发生欺骗行为,如果借款人刻意隐瞒或者造假,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获取贷款,贷款人很难识别,从而无法做出正确判断,以至上当受骗;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诚信意识不强,导致拒绝还款和恶意拖欠现象严重;此外,还可能因为借款人违规使用资金导致无力偿还,信用风险加剧。
24虚拟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贷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为来实现。在该关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贷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贷款者由于不参与借款者的投资管理活动,加之监管成本无法负担,对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借款者在获得资金后,由于贷款者无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有两种选择的可能性。一种是按照契约规定使用资金,到期还本付息;另一种是投资违约的高风险项目,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失败导致亏损,借款人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极有可能出现“跑路”现象,导致贷款人的资金有去无回,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
在该过程中,贷款者无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实信息,为了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大多数人会盲目选择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为信用等级低而导致融资困难的借款人极有可能取粉饰财务状况、掩饰真实信息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级,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质借款者驱逐优质借款者,大量优质借款者被迫退出平台,导致P2P平台借款人的整体质量下降。
3应对措施
3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力度,加快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对原有《合同法》以及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进行改善的基础上,制定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使纠纷处理和业务定位有法可依,投资者的权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些P2P网络借贷业务在创新的过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明确法律界限,灵活立法,适当赋予网络借贷平台部分业务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321法制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
制定合适的监督管理法规,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的监管主体、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和监管手段,进行行为监管,注重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性。过于严格的监管不利于P2P平台的发展和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针对一些高风险业务实施严格审慎监管,对于一般业务可通过行业自律进行监管,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与外部监管相比,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范围和空间更大,效果更明显。
322建立行业准入制度
在美国,网络借贷作为证券类理财产品,其准入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P2P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由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发的证券经纪交易商牌照方可营业[7],而中国尚无行业准入制度。P2P平台涉及的是与金融相关的业务,为防止进入者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由此可见,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行业准入标准,适当地提高进入门槛,对相关进入部门的注册资本、管理人员素质、人才队伍、技术条件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确的限制条件,将一部分资金缺乏的申请者排除在外,从而保证进入者的质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台应编制完整的财务分析报告,计算与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相关的指标,定期披露财报的相关内容和相关预警信息,明确资本结构、资金使用状况、业务流程及投资者风险,提高行业信贷透明度。借鉴美国的经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准的监管方法,要求P2P 网贷平台对收益权凭证和对应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从监管角度促使美国 P2P 网贷业务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担保机制
单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担保加之较为宽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确保贷款人资金的安全性,信用担保机制有待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寻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一方面,资金的收取和发放均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进行;另一方面,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模式,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如果发生逾期或坏账,由担保公司负责向贷款者偿还,担保公司可以是受传统银行担保业务萎缩之困寻求业务转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风险承受和控制能力较强的保险公司。
34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为了解决P2P网贷平台发展过程中的信息“瓶颈”,首先应加大计算机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国民使用计算机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网络手段提高数据整合水平,结合客户的网络行为和历史交易数据,综合分析平台用户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平台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从而方便了一套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立。这样,不仅实现了信息共享,节省了单个平台建立信用评级系统的时间和资金,提高了其专业性,而且贷款者就可以通过有效的信息评估,选择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风险的同时将劣质借款者逐渐挤出市场。
4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应该从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信用建设和信息建设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P2P网络借贷健康长远发展,以获得良好的经济促进效果。
参考文献:
[1]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37(4):49-53
[2]汤梦舒我国P2P网络融资担保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5
[3]钱金叶,杨飞中国 P2P 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46-51
[4]叶湘榕P2P借贷的模式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3):71-82
[5]谈超,王冀宁,孙本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4,29(5):100-108
[6]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房地产;房地产金融风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2
一、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
房地产金融风险是指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为该产业提供资金的筹集、清算等金融服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使金融机构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严重背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房地产业是一个与国民经济相关性很高的高风险、高收益行业,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产生,其发展过程中存在或潜在的社会风险已严重威胁我国的房地产金融业,尤其是加大了资金支持房地产开发的商业银行金融风险,这极不利于我国房地产金融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来说,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类突出性风险问题:商业银行风险、个人住房信贷违约风险、土地贷款风险。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建立与健康发展,不能离开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在我国政策性的缺陷以及缺少相应法律规制的违规操作、金融腐败等诸多问题交织,共同影响着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建立和金融规则的正常运行,也使商业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居高不下。
1.商业银行之法律风险
一方面,房地产金融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和资金运用规定外,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管理尚无一个明确的专门机构,贷款的各个环节上的有关人员从职责上没有进行严格的划分,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严格把关,对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的法律规制还不够完善。为了谋取利益,一些本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资格的企业以各种手段、各种方式,有时甚至采取违法措施寻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再加上各大商业银行之间激烈的竞争,银行的放贷部门有时为了扩大其业务范围,降低贷款人的首付比例,或者放松贷款人的审批条件。在操作过程中,由于房地产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法规还不完善,没有严格的抵押住房登记制度。同时,涉及房地产处置的某些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具体,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资产无法分割,抵押物往往很难处置。
2.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风险
个人住房贷款者对贷款的偿还依赖于未来收入预期,但是未来收入预期是具有不确定性的,一旦经济形势或是购房贷款者自身等因素导致了未来良好收入预期没有实现,必然导致还款压力,债务人有可能被迫违约放弃所购房屋,从而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社会上还存在部分“假按揭”现象,即房地产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作为购房人,通过这些借购房向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从而套取银行机构贷款的行为。借款人还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除以上外,虽然我国居民抵押的房产理论上可以收回拍卖,但由于我国的关于房地产处置的法律不完善,很多情况下缺乏可操作性,带来处置上的难度。
3.土地贷款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土地交易、资金投向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投机性极大。房地产开发中普遍存在的非法侵占、征用土地现象不仅延续至今,而且更有新的发展。国土资源部2013年国家土地督察中发现土地违规方面存在问题的有2.38万件,涉及土地20.12万公顷。这些土地要么没有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没有纳入国家的质量监管系统,要么并不是通过公开的招标拍卖取得,只是和使用土地的农村基层组织、企业签个协议,就向银行贷款,土地的取得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此外,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中的歧视性规定引发垄断,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部分当地的开发企业凭借与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获取大量廉价土地,或者开发获取高额利润,或者加价倒卖谋取暴利,从而诱发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规、违法和腐败现象,并加重非当地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三、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的法律完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西方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经验表明,法律法规建设对于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些年,虽然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为规范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健康良性发展的法规和通知,但其存在的一些缺漏及可操作性等还需进一步完善解决。
1.商业银行风险之法律规制
(1)设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程序。首先,做好对开发商、开发项目的调查工作。银行在给开发商因售房需要提供按揭贷款支持时,要先对开发商的综合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做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贷款银行应协助开发商督促按揭人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办好按揭贷款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和其他手续,并领取他项权证,这是在今后发生纠纷时的法律见证和支持。再次,做好房地产商贷款后的管理工作。贷款发放后,银行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开发商经营状况,有无资不抵债的情况。期房按揭中,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应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贷款房屋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房产销售款挪用现象的发生。即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专门机构与被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资金监管帐户,负责被监管人某些房地产资金的入帐、保管、指定用款支付等事宜,审查被监管人的资金入帐和投向,从而保证这些资金的用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以保证房地产项目的预收款和销售款能够被专项用于该项目的开发,防止被开发商挪用,预防“烂尾楼”的出现,进而保证购房人所付款项的安全,避免了购房人因得不到房屋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按揭款的潜在风险。
(2)以目前法律框架为依据,完善内部相关制度。首先,加强政治、道德、法律建设,规范约束银行员工的思想。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当作“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较高的道德情操,增强职务犯罪的抵御能力。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这是遏制金融职务犯罪发生的根本之策。其次,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善信用体系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的调查,能够有效克服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这种方式使银行只专注于放款和收款以及市场经营风险的防范上,减轻了银行负担。而律师的专业审核也避免了许多虚假证明文件。最后,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防范措施。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高管薪酬制度,减少内部董事和高管等雇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由于董事、高管等雇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坚持依法经营,建立防范网络,搞好内外防范,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2.个人房地产按揭贷款风险之法律规制
(1)尽快完善当前信用体系相关法律体系,使得对于信用系统维护和个人或企业的违信事件发生时的处罚能够有法可依。在建立征信体系的同时,制定对于信用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法规,依法对违反诚信原则、做出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违规行为严重性依法进行惩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信用体系的权威性。对于诸如住房“假按揭”、借款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发生,应实施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罚,甚至对情节严重者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违反诚信原则,不良信用行为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个体,应对其借贷规模、资金运用方向予以限制。例如,在银行系统内,提高对该不良信用行为人的贷款利率、缩短贷款期限;甚至将该不良信用行为人拉入“贷款黑名单”设置为禁贷者,禁止从事任何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等等。
(2)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开放的法律体系。信息的开放是征信业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尽管我国目前己逐步建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内容较多地限于宏观信息的公开,而对微观信息的公开,如个人缴纳税费、个人信用卡透支情况等还远未能达到满足征信所需的程度。为此,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进一步促进社会信息的开放。一方面,法律制度要确定采集信息的合法框架,排除对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构成威胁的信息采集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机构在其职权行为过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允许和保证下向社会做最大限度的公开。
(3)建立风险转移机制。委托具有专业经验、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购房人及其信用真实性的调查工作,同时向银行出具独立调查报告,并为该报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一切实可行的控制风险的方案。银行依据该报告决定是否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这将预防商品房预售按揭中各方当事人,特别是贷款银行面临的巨大风险,可以有效防止购房人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以及假按揭的发生。并且,如果律师事务所审查失误导致银行发放贷款造成了损失,银行还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损失,从而实现转移风险的目的。此外,利用保险也是银行转移风险的通常做法。这里的保险指的是借款人的履约保险,即保证保险。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履约保险主要是指在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保险公司赔付后,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偿。由于我国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法定利益,因此我国尚无成形的《房地产保险法》,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引入此类保险,因此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为开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履约保险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3.房地产土地贷款之法律规制
(1)建立严格的土地出让考察制度。国家规定对于用于经营性建设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形式,所以开发商要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在招标、拍卖过程中,要建立起严格的土地转让制度,严禁招标人和投标人、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严禁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受开发商的“回扣”等形式的贿赂,建立完善的政府转让土地使用权制度,严格要求政府考核开发商的资质水平、能力资格、资金状况等,在综合的考虑下选择最能承担该项建设的开发商,不得以一己之利做出不公平的决策。同时,要加大土地市场的执法力度,打击土地出让中的权力寻租现象;平抑地价,从而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2)严格贷款担保法律审查。要针对土地贷款担保措施的特殊性,从担保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担保物合法性、流动性方面加强审查。一是对担保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做为保证人,对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仅可做为其他有效担保的补充。严格审核担保人实际担保能力,防止担保虚置。二是对抵押物的审查要探究其实际所有人和用途,充分考虑贷款出现风险后抵押资产的可执行性和可流通性,对公益性财产坚决排除抵押范围,防止因法律禁止而导致抵押无效。三是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尤其是以储备土地抵押的,应实际考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依法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权属争议,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5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特点,针对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深入分析,并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 :高校;内部控制;障碍;对策
一、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部控制的概念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
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高校内部控制的含义和本质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为了有效进行各项活动,保护各项资产安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发现并纠正财务活动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从而提高高校管理水平和竞争力的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和手段。总的来说,高校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实现自我检查、自我调整、自我制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有助于保护高校各项资产安全、会计信息真实,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使高校的各项行为能够在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下进行。
二、我国高校内部控制现状问题及障碍
1.高校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意识和观念淡薄高校对于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重视,高校管理者缺乏对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在各项工作运行中有所顾忌,认为内部控制会影响自己的权威。会计人员素质偏低,有时候会计人员身兼会计职务和稽核职务,无法实现财务内部牵制作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高校思想中缺乏内控观念,所以会在实施中难以让人满意。
2.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性与主动性
随着高校投资主体和筹资管道的多元化,创收收入日益增多,但高校内部控制只重视学费收入的管理,而忽视创收收入的管理,容易滋生“小金库”的现象,这就使得高校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整有效性,控制范围狭窄,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伴随着高校体制改革的深入,很多高校盲目建立新小区,引进新的科研项目,兴建各种硬软件,资金不足就举债,又没有良好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使得高校内部控制之中缺乏主动防范性,不能够避免债务危机发生的危险。这种内部控制制度缺乏完善性,严重滞后于高校发展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没有制定出合理标准,让高校在财务控制中显得落后,在风险来临时无法应对。
3.高校内部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关于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法律,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过多的研究放在企业内部控制上,忽视了高校这一重要群体,一直以来高校涉及内部控制的法规是以部门规章为主。不仅使得高校管理者逃避内控法律责任,而且在涉及高校内控违法时由于违法成本低,达不到强化高校内部控制的作用。内部控制有效发挥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果没有专门对高校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内部控制的实施就会变得盲目和随意,也就难以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
4.高校没有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内部审计通过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及其经营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按照审计工作规范,揭示本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维护本单位的经济秩序,通过制止违规违纪现象,保护国家和本单位的财产和各项利益。而我国高校内部审计并没有充分发挥出这一职能,首先他们的独立性就不够,它经常挂靠在高校的纪检部门不能行使自己的独立职能,同时又隶属于学校的财务处,自然不能有效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功能。其次高校内部审计都是听从领导安排,忽视自身的自主权利一味听从指示,也不能及时发现内部财务风险。
三、解决高校内部控制障碍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内部控制观念和意识
高校应当树立内部控制意识,即预算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高校在其发展中也存在着教育培养成本提高或教育资源浪费等风险,特别是各高校加速扩大规模,扩建校区等带来的巨额贷款等风险。因此具有了风险意识才能在这方面防止风险的发生。领导层应当树立起“打铁先需自身硬”的观念,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负责高校财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职业素质,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定期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内部控制能够更好地、更全面的贯彻落实。
2.构建科学的内控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高校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在内部控制主要是财务控制中,应该将内部控制的各个环节科学划分,有序进行,保证内部控制的工作顺利进行,设立监督小组监督好每个环节,根据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奖优罚劣,设立绩效评价体系,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所有的内控工作进行开和评估,构建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违法违规者加大处罚力度。高校在各项管理工作中都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建立一套适用于高校内部控制的法规,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高校辅助管理部门,一般都设立“审计处”,作为一个单独的部门应当从财务处中分离出来,内部审计应当对财务部门以及整个单位负责,对于一些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及时查找及时纠正,从源头上对高校的各项财务支出收入及各个会计报表进行审查。同时,内部审计应当自主发挥选择权,不受高校高层领导的安排,独立的进行审计,面对日益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日益复杂的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监督小组,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
4.强化高校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高校进行管理的基础条件,高校要注重内部控制职业人才的培养,注重提升相关人员的技能,定期组织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培养其责任意识,提高其综合业务水平,避免在工作中出现重大的错误,提升其思想道德境界,树立尽职尽责、爱岗敬业、守法奉公的高尚品质。注重以人为本,强化内部控制环境,为高校内部控制中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四、结束语
高校内部控制是高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高校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起到关键影响作用,完善高效的内控制度能够促进高校的发展。虽然我国高校的发展已经在体制和管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高校内部控制中目前还存在诸多障碍,应当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以此更好发挥高校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东亮.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现状及对策研究[J]. 中国流通经济,2011,04:119-122.
[2]吴雪娟. 我国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湖北工业大学,2014.
贷款涉及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民间借贷 法律性 立法 农村
一、当前农村民间借贷的现状
我国目前农村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多样化
民间借贷的主体十分复杂,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划分,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民间借贷用途广泛
在民间借贷中,其生产性借贷与生活性借贷平分秋色。生产性借贷主要用于投资大棚蔬菜瓜果、养殖奶牛、承包土地、购买农机具等;生活性借贷主要用于看病就医、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方面。另外,子女上大学、婚丧嫁娶、建造新房等一次性大额支出经常会超过农户的支付能力,这也是导致农户借贷的主要原因。
(三)借贷方式灵活,贷款标的额不等
民间借贷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口头约定型。这种类型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依靠血缘、道德来维持。另一种是简单借据型。这种形式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以及数额较大的借贷之间,借据形式简单,易发生纠纷。以上两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之后,一旦诉诸法院,法院无法查明事实,当事人无法借助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最直接法律规定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专门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的存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自然地受到相应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直接调整。与此同时,还有一个更加具体而直接针对借贷行为所产生的纠纷做出处理的专门性法律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第502次会议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
(二)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直接法律规定的评价
1.法律规定零散,没有专门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在我国的《合同法》、《意见》以及其他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存在某些直接针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做出一个全面系统的规制与调整。而与这样一种法律缺位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却大量存在并且日益成为一种显性的社会事实,
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
2.现有法律法规本身科学性、协调性差
在现有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就拿《合同法》第196条来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但事实上民间合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无息借贷的情况,既然该条款包括民间借贷合同在内,那么,“并支付利息”的提法本身就有欠科学,尽管对金融机构借款而言,支付利息是肯定的,但在民间借贷,笔者认为,在支付利息前而最好加上“约定”二字。当然通过法律精神解释的方法,这个结论应当是题中之意,但无论如何,这样的条款还是不太完善的。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建构民间借贷的法律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借贷以自愿为基础,经过当事人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合同,集中体现了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承认和支持。民间借贷法律的自由价值首先体现为借贷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承认了借贷主体的合法,就意味着具有了交易自由与营业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受到非法的干扰。其次,民间借贷符合低成本、高效率的原则,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始终处于高风险、不确定的状态,纠纷较多,严重影响着借贷市场的秩序。第三,保护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仅仅停留在财产权的确认方面,还有财产权的行使。利用财富、利用方式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是对财产的长远保护策略。
(二)关于民间借贷立法的问题
就民间借贷来看,最主要的需要解决的是其合法性的问题,至于具体的行为规则可以参照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虽然过于零散,过于原则性,没有形成一个体系,但却为民间借贷法的制定提供了一个大体的轮廓,像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中涉及的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合同法》为民间借贷法提供了很好的轮廓,因此在解决了民间借贷合法性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借款合同的规则办理。如果制定专门立法,也需要结合已有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这不仅可以缩短制定民间借贷法所需要的时间,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法制统一性的要求。
(三)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
借贷双方在协议借贷后,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首先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从借贷双方、借贷时间、借贷金额、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放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手续时填写,并加盖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合同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及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其次,每年年底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本年所登记的民间借贷情况统一汇总,上报政府相关部门,便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减少民间借贷对宏观调控的影响,同时对社会公众进行民间借贷的风险提示.这样,贷款人在贷款给借款人之前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查询借款人以往的借款还款情况,对某些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形成了一种制约。
完善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是民间借贷发展完善的自我要求,同时对于建立诚信社会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同时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发生,在司法资源稀缺的今天,有利于法院及时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2]李权昆.农村民间借贷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上海金融.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