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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1
公司组织开展的“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第一阶段现已经结束,在此期间,柬埔寨贡布港项目经理部认真贯彻落实公司“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精神,围绕本次管理提升活动的目标“强基固本、标本兼治、降本增效、提质创誉”,制订了“管理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动员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并分为动员启动学习提高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两个活动环节,开展、落实各项工作。在活动开展以来,对健全项目部的管理制度、提升管控能力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现对柬埔寨贡布港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管理提升”活动中取得的成效和工作难点汇报如下。
一、启动学习提高环节的开展及成效:
针对此次“项目管理提升”活动,柬埔寨贡布港项目经理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该小组专门负责对“项目管理提升”活动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按活动计划在5月31日前,项目部在每周二、四、六组织召开项目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让所有员工都参与到本次活动上来,通过交流学习,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统一的认识。
通过对“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目标、活动内容的学习和管理经验的交流,项目部深刻的认识到本次活动的重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部应该及时健全项目的管理制度,以成文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使各项工作能够按期、按时、高效、统一的完成,为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活动至5 月底,项目部已完成对前期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的更新、补充及修订的各项工作。针对柬埔寨贡布港项目,成立了适应本工程管理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部领导班子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各职能管理部门对前期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按本次活动要求进行评审、修改、补充,并严格执行,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机制。
通过各部门组织员工对管理办法的学习,使得各个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环节:
对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经常检查指导,逐项落实整改,本项目具体难点及整改情况如下:
1、项目经营和合同履约:
项目部要求提高项目合同管理、结算管理和索赔管理水平,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及时办理工程款进度结算、认真做好工程变更的取证、索赔和结算工作;对已干未结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原因,安排专人负责;应收款防欠、清欠和催收工作,做好应收款和债权的源头控制,分季度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清收清欠计划。
2、工程分包管理:项目部要求对照检查和发现本单位分包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是对签约分包商入库率、分包指导价编制、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分包合同履约管理、分包过程控制和评价考核、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管理现状:项目部严格按业主给定的分包单价进行分包,分包商选用时优先考虑使用集团公司分包商库里面的队伍。项目部制定了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和监督的管理办法,要求每月按期发放,并全程跟踪落实,对工资单进行留底备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和付款程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管理提升活动基础:
根据海外分公司下发的《“项目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项目部领导班子为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执行小组下设了管理提升办公室,全员参与,贯彻落实活动目标和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紧紧围绕“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结合经营部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及办法,全面建立健全、补充完善了部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落实职责、分清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分别由谁做、怎么做以及如何做好的标准,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努力实现“规章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科学化,管理服务精细化”,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推动项目部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自活动开展以来,项目部全体人员严格坚持“以合同条件为基础、以施工组织优化为重点、以实现合同良好履约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总体生产经营目标、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整体项目管控水平,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
在降低经营风险方面:一是提高项目合同管理、结算管理和索赔管理水平,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及时办理工程款进度结算、认真做好工程变更的取证、索赔和结算工作。二是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加强工程量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防止对上工程量漏报、对下超结的现象,有效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在提高责任意识方面:一方面检查和发现项目部在分包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新引进的分包队伍,严格审查施工资质,以保证进场后能够按项目部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有效降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在提高降本增效能力方面:一是根据项目施工现状,提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成本分析,对亏损项目认真分析,查找亏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降本增效能力和盈利水平。二是制定合理的目标成本计划,控制成本。三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建立经营成果与员工收入挂钩,切实增强职工的成本意识。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学习培训,在注重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和培养学习典型上下功夫,在部门内部积极向各科室员工宣传“管理提升活动”的相应内容及要求,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统一的认识。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2
律师: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就是说,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不论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还是劳务分包,承包人均只能在持有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的分包人及接受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均将面临行政处罚。
不得就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该规定,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即只能对主体结构以外的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进行分包。
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基于对承包人施工能力、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的信赖选择其承建工程,最终目的是获得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建筑产品。专业工程的质量及施工进度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因此,发包人对是否同意分包有着决定权。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业务。”据此,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劳务作业分包则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读者:违法分包主要存在哪几种情形?
律师: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如前所述,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及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应取得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设立的资质证书,并在该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即构成违法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对于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范围既可约定在招投标文件中,也可约定在双方的施工合同中,还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在过程中达成同意分包的补充协议,且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构成违法分包。
将总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只能由总承包人自行实施完成。如果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的,构成违法分包,还可能构成非法转包。
就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劳务作业再分包。专业工程的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将承接该项分包内容后,不得将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否则构成违法分包。
读者:违法分包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则分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收缴已经取得非法所得。一是工程的利润,二是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均会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如该费用已由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实际取得,则依法应予以收缴。
行政处罚。违法分包的承发包双方均面临行政处罚。对于实施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一方当事人,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回
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3
指定分包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而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直接对总承包商负责。但与一般分包商相比,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总承包商选定;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利益有所保护,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减了指定分包商的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总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而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总承包商对因指定分包商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与一般分包商违约不同;除非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了错误的指令造成损失而需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总承包商不承担责任;但一般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将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指定分包的工程是具有特殊技术要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指定分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03年3月8日原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原建设部2004年2月3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一些省市地方部门规章也有类似的上述规定,例如:2005年2月北京市建委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以及2004年4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虽然上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都禁止直接指定分包商,但均没有对业主违反规定强行指定分包定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而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商,也就是说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工程实践中的指定分包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业主指定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在招标文件备案阶段,业主即使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类似于“将某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以指定分包形式实施”的条款,《招标文件》也能通过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业主指定分包商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专业性强的工程。有些工程的专业性较高,总承包商无力完成,如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电梯工程和复杂的基础工程等,因此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接受其指定的专业公司作为分包商。
二是保证投标人的竞争性。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专业性过强或对承建商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以及施工设备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就会限制有资格参加此项目工程投标的承包商数量,业主就会因承包商不能充分竞争而得不到合理的报价。若将这部分工程指定分包后,就会有更多的投标人可能参与竞争。
三是对曾经合作过的分包商以往业绩的认同。有的分包商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具备这方面的施工技术和经验,赢得了业主对其工作情况或工作水平的好感。
其实,指定分包是国际工程通用的分包形式之一。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业主或工程师可以指定分包商,以及承包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反对业主或工程师的指定及对指定分包商如何付款等。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失去的仅仅是对指定分包商的选择权,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总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
由于指定分包在我国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定分包缺乏相应系统的规定。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更是以多种面目出现;第一种是因为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总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第二种是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种是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选择分包商,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约。但不论指定分包以何种面目出现,在我国目前的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由于分包单位由业主直接指定,指定分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总承包商不但分包权被剥夺,而且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监督权也不充分。在合同中总承包商的义务大于权利,导致总承包商在实践中很难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效率。
其次是由于部分业主欠缺相关工程经验,其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与施工经验。如出现此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分包工程的建设,也会对总包工程带来一定的影响,从而不利于工程的整体建设。
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4
建筑安装业具有流动性强、工程周期长、成本费用核算复杂、难以真实准确反映利润等特点,且建筑安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经理承包,以项目经理部为单位,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向公司上交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项目经理所有。加之大部分企业帐务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2010第一季度,我们以“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在全市的执行情况”为课题,组织人员在上饶市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管现状
XX年年该市共有企业征管总户数为685户,征收所得税额为5817万元,其中:跨省、市(地)外来经营户在本地纳税的户数为231户,征收所得税额为67万元;外出经营户回本地纳税的户数为95户,征收所得税1036万元。
近年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把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作为税收收入的重要增长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饶市地税局在深入调查基础上,分析总结建筑安装业市场的特殊运行规律,结合自身征管实际,制定了《上饶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按施工项目进行户籍管理、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政把关、全程监控、分级认定、分级年鉴、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一是建好台帐,管好税基。首先做好纳税人各种基础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类管理,加强对各种信息数据的评析和纳税评估;其次,在总局和省局要求建立12个台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企业所得税控管台帐》、《建筑安装企业分户征收台帐》、等管理台帐,对税源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二是加强协调、源泉控管。与国土、房管、城建、发改委等部分保持沟通与联系,随时掌握最新情况,摸清税源底数,防止了税款流失。与国税税政部门建立了联系制度。在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统一税负标准,协调征管范围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三是完善制度,强化征管。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了征收方式鉴定和年检办法;加强外来建安企业的管理。强化报验登记手续,明确纳税地点,统一税负标准,加强内查外调。四是双向监控,以票控税。制定了《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业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专用发票一律由地税机关代开,建设单位向建筑安装纳税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按发票上开具的工程价款金额征收税款。
二、当前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业主索票意识薄弱,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表现在市镇工程上,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施工单位纳税意识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收管理空子,故意不开票,拖延开票,项目漏申报,收入不入帐、少入帐,偷逃税款。
(二)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纳税申报不真实。企业报送税务机关的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工程完工程度可靠性较低:如为招投标需要、完成利润目标、承包指标、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便于筹资等目的,营业收入不按规定结算,或延迟结转,或提早估价确认;向下属非独立核算工程队、无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分包转包单位、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不按规定确认、申报营业收入;企业成本核算混乱,为挂靠单位“以票换票”开票时,挂靠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发票严重失实,与工程项目实际严重不配比;为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不能分摊到每个建设项目,完工工程结转成本、费用时,费用分割不清;假发票、收据、白条列支费用大量存在,如一些机械租赁费、临时用工支出等,人为操纵损益,控制报表有关数据,使得会计报表数据来源严重失实,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总体税收负担率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纳税人。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特别是对外地工程,难以确定工程进度、完工结算情况,被动地接受纳税人自行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源控管主动性不强。工程分包、转包不规范,一项工程多次分包、转包,分包、转包情况不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分包、转包合同签订、保管不齐全,分包、转包工程完工结算无合法票据,企业往往以预付帐款结转分包、转包工程成本,使得成本核算极不规范。
(四)发票使用不规范,以票控税效果不明显。凭票收款、凭票付款的规定未能完全落实到位,以各类收据收取工程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票开具、接受的不规范直接导致了税收的流失。现实经济活动中,明明是按进度结算的工程款,承建方却开具“预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明明应该“料、工、费”合并计征税款,纳税人却只就施工费开一张建筑发票入账,建筑材料部分以商业销售票代替;明明是甲地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却用乙地开具的发票也能一样结算;工程承包人为降低工程造价,购进建筑材料时,为压低材料进价,往往以不要发票为前提。
(五)日常税源监控缺位,日常评估稽核不到位。部分工程项目,特别是地处各乡镇的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不全,无法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取得信息,建设工程项目税源监控缺位;另外,由于建筑施工单位,一般都以建设项目单独建帐核算,部分帐册随同有关财务人员驻扎在施工工地,一些外地工程项目纳税评估实地稽核难以开展,即使进行评估稽核,质量也不高;施工企业自身没有工程队,到外地施工,雇佣临工的劳务费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大都列一张临工工资单,白条入帐,列支随意性较大。
(六)外出经营管理不规范,异地施工税收管理缺位。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新征管法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地方税收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外出施工业户的报验、登记和按期申报制度,但建安企业施工时真正能办理的却寥寥无几,等工程决算后再开票缴税的情况似乎约定俗成,异地经营户的登记、报验、申报制度缺乏体制保证。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工商信息交换得到本地固定经营业户的有关登记信息,但对异地经营情况只能靠纳税人自觉办理报验登记、申报,税务部门异地的实地核查又难以操作,外地工程项目漏征漏管情形时有发生。对纳税人外来施工,如果经营活动在没有税收监控的情况下结束了,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就再也无法追回了。
(七)现行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不合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外出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缺陷。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这一规定赋予了税务机关对外来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的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227号文件规定:“建安企业到本县(区)外施工的,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仅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外出经营建安企业所得税就可脱离经营地的管辖,但事实上形成了建安企业管辖权的双主体,即流转税由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管辖,所得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和地税)管辖。施工项目与税收管辖权的分离,各地管理方式和政策执行口径的不同,必然导致执行税收政策的偏差,税负不公也就在所难免。这也就给了纳税人选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空间。
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工程;施工;转包;分包
1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与分包的概念及其基本形式
1.1 转包的概念及基本形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知道其基本形式包括:①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②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
1.2 分包的概念、法定要求及基本形式
分包,一般指施工分包,是指“工程建设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其承包的施工任务的一部分发包给另一施工单位承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对分包的法定要求在《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2日建设部令第15号)第九条、第十条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分包主体、对象、程序等符合规定的行为方为合法的分包行为。但在现实施工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法分包。依《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这些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将在第三部分具体阐述。
2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2.1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分包的区别
转包,除“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这种形式与发包有明显的区别外,另一种形式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与分包有共同之处:二者都是分别把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在此情形下,“转包”与“分包”就容易混淆。区分二者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审查承包人发包的是“全部”工程还是其中的“部分”工程。“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别转给他人的是转包,如转给他人的只是专业部分的工程则是分包;如果发包给他人的是肢解以后的部分工程,那也并非转包,而属分包,只不过属于违法分包。二是审查承包人是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发包,还是将“专业工程”发包。即其发包的对象是“肢解后的工程”还是“专业工程”。所谓“肢解发包”,是把一个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进行发包,该“肢解”的各个部分并非都是“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是指整个建设工程中专业性较强或需要进行专业化施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专业工程”具体种类可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专业工程”的列举。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的的区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的4种情形,其他3种情形不难认定,只有其中的第三种情形“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分包形式“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难以区分。其中,如何区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和“专业工程”成为区分工程分包是否合法的关键。
“主体结构”现行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尚未对“主体结构”进行定义。学理上解释一般认为“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主体结构要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用以承重建筑物上的各种荷载,建筑物主体结构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材料构成。建筑物的主体工程更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述学理解释,可以通俗地认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是建筑的“骨骼”,是建筑工程的主要承重及传力体,是工程的主要部分、重要部分。如以房屋建筑为例:梁、柱、剪力墙及楼面板,屋面梁及屋面板,就是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屋内上下水、电、煤气、通讯、闭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安装工程,楼地面、墙体抹灰喷涂贴砖、门窗安装、防水工程,屋面瓦铺设、立面及屋面造型安装等,则不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是指非主体结构、需要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参照建设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60种。
2.3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分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工程分包规定十分严格,对劳务作业分包的规定则十分宽松,导致许多施工承包企业都变相把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劳务作业的名义,或者把专业工程以劳务作业的名义进行分包。因此,区分“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在实践中显得十分重要。区分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的关键有两点:
(1)区分工程施工与劳务作业。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到建筑产品的过程”,而且承包人要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负责,即通常所说的包工、包料、包技术、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但劳务工作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承包人提供的仅仅是劳务,不负责投入建筑材料,且只对其劳务质量、安全及工期负责。如果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约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那就是名为“劳务作业分包”,实为“专业工程”或“肢解工程”分包。
(2)区分专业工程与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部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已有规定,如上已述。可以分包的“劳务作业”,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000年3月8日)中也有规定,共有13种。只有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属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的13种劳务作业,才属于劳务作业分包;如果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对象是《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专业工程”,那就属于名为合法的“劳务作业分包”,实为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
3 建设工程施工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
分包单位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项目施工;全过程;成本控制与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nd the increasingly fierce market competition,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profitable" era has become the past,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obtain relatively high economic benefit, only in the raise the level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reducing the project cost reasonable, therefore,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can enterprises to obtain good economic benefit, and realize can hold to continue to develop, is also building enterprise in market competition foothold. This article mainly around the whole process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put forward effective strategies.
Keywords: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trol an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前言:
施工全过程成本控制与管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四个方面”,也就是,前期的制度建设和项目策划,中期的过程控制,项目终结后的考核兑现与总结提高。目前,施工企业大部分实行“两级”管理,即:公司和项目部,在施工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与管理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有着不同的职责和作用,本文着重介绍项目部在施工三个阶段的成本控制与管理工作。希望项目部的成本控制和管理工作可以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得到全面的推广和应用。
一、制度建设是成本管理的前提
制度建设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层面,二是项目部层面。
公司层面的制度建设主要是制定纲领性的宏观管理政策和文件,主要体现公司的管理思路,明确在成本管理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种规定。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今天,通行的是“奖优罚劣”的原则,公司要制定完善的“激励与处罚”并重的机制,对项目部的领导班子实现“风险抵押金”制度,并要求项目部与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上交管理费”指标),对未完成“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项目部,要没收其“风险抵押金”并进行其他处罚,如处以欠交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或若干年内不得职务提升或不得从事类似的领导岗位等。
项目部层面的制度建设要在满足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前提下,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涉及到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管理办法,各种办法必须具体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要充分发挥团队和全体员工的集体智慧,尤其是对成本影响较大的方面,如:“劳务队伍的选用”管理办法,“劳务验工计价与支付” 管理办法,“材料的询价与采购”管理办法,“物资设备”管理办法,更应该“集体讨论,民主集中”。
二、项目策划是成本管理的基础
项目中标后,公司要由总经理牵头,组织各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共同参与项目策划。主要是研究合同文件、根据施工图纸和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调查三方面。研究合同文件就是对“合同风险进行分析与拟定相应的对策”,以及进行合同单价与实际成本的对比(为后期工程变更提供参考);确定施工方案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讨论确定临时工程的方案和数量,项目部的定员,机械设备的配置,施工组织与方案的比选,管理单元划分(或劳务队伍的组织与模式),周转材料的数量,由于以上各项,占成本的比重较大,对项目的盈亏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做好“经济比选”; 施工调查就是对周边人力资源供应及单价调查,材料供应的调查,机械租赁和购买调查,并根据公司的整体情况和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的使用时间,做出周转材料和机械设备的方案比选,确定是购买、调拨还是租赁。
根据上述工作,形成“项目策划书”,“项目策划书”具有严肃性,一旦定稿,必须严格执行,如实际情况有变,需要进行调整,项目部必须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如何调整,并计算出因为调整而增加的成本,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过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关键
项目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各种规定及“项目策划书”执行,过程控制是成本管理的关键,它决定着项目成本管理的成败,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公司“劳务分包限价”
目前,建筑企业的固定职工普遍较少,大部分工作需要依靠“劳务工”完成,因此,劳务成本占项目成本在20~30%左右,所以,如何控制好“劳务成本”就成为了成本控制的首要工作,通常情况是,公司针对某个项目下达“劳务分包限价”,项目部要进行认真研究“劳务分包限价”和拆分,然后与劳务单位进行商谈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单价必须控制在公司下达的“劳务分包限价”内。
二是,坚决执行“劳务队伍先签合同后进场”
由于受市场经济思潮的冲击,“诚实、信用”规则受到挑战,社会上不乏想“一夜暴富”的人员,如果未签合同先进场,一旦发生劳务队伍不满意的情况,很容易出现“扯皮”事件,甚至出现人为的“退场经营”,就会向项目部索赔或要求补偿,增大项目成本。所以,必须坚持“劳务队伍先签合同后进场”, 所有劳务合同必须以公司为合同主体,并按公司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三是,做好劳务队伍计价与支付
按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验工计量,严格按合同约定计量,严禁超出合同约定计量或超出设计数量计价,决不能发生先付款后验工计量,或超出计价金额付款,因为,如果发生超拨,会形成“坏账”,从而增加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