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1

随着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和复工复产进程的加快,煤炭企业是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煤炭行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对兼并重组煤矿和煤运企业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密切配合

一、加强领导。

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转型发展、平安发展、和谐发展”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到底。

税收管理难度较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

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

规范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

一)明确征管范围。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料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

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的通知》财税〔〕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1.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规范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0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相关规定,

2.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注册为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2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整合后的煤矿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料理设立登记。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依照相关规定操持。对于其他未尽事宜。

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责任,

二)加强日管。牢牢掌握税收工作主动权。一是对已停产关闭的待整合煤矿要督促其尽快料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注销环节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顺序,结合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对整合煤矿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稽查、清算,决不能将其随意转为失踪纳税人进行非正常认定;二是要加强被整合煤矿的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凡关闭、出卖、被兼并、重组需注销税务登记的煤矿,原有发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规定缴销空白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三是严格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矿规模和采煤条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矿所上综采设备的型号和套数不同,基层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实地查验综采设备购置情况,严格掌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分税种、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矿呆欠和陈欠税金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欠缴税金的原因及生产经营现状,科学评估纳税人清欠能力,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旧帐问题的发生。

严格税前扣除。

三)加强凭证管理。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通知》国税发〔〕114号)要求,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防止税收转移。煤炭资源整合后,

四)开展纳税评估。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综采。原来通过火工品等耗用指标进行纳税评估的做法已不适应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税务部门必需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建立新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预警值,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跨省、跨市煤炭集团对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必将带来财务核算体制上的革新。如果市区外新的办矿主体改变原来的产品销售格局,统一煤炭销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转移。各单位必需深入了解煤炭企业整合后的资本构成、营销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国税部门应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煤炭资源整合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工作。

开展纳税辅导。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理念,把纳税服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准确、全面的将有关兼并重组和煤炭运销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向纳税人公开,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本钱,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证。通过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辅导或上门辅导的方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规定、释疑解惑。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潜在风险和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罕见不遵从问题和倾向,及时向纳税人作事前提醒预警,

一)公开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予以纠正,主动协助纳税人提高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为兼并重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及时为重组后煤矿料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据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购发票种类、版别和数量,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检查更多与本文《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相关的文章。

提供个。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局部,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2

【关键词】大企业 税收专业化管理 税务风险管理

在我国开展大企业税收专业化是企业规模扩大化、跨国化和经济发展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我国开展的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处于初期阶段,而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多年的经验。

一、国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机构设置基本情况介绍

(一)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及职能的设置

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组织结构设置。目前世界各国大企业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单一的中央机构型,即只设一个中央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所有大企业的集中管理。二是带分支机构的中央机构,即在总部设立中央机构,另在不同地域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皆归中央机构统一管理;三是多级独立机构型,即在不同地域分别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不设统一管理的中央机构。

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职能的设置。征收管理职能。大多数国家的大企业税管机构都具备所有的征管功能。但是各个国家在“征”与“管”上各占的份量是不同的。从功能上讲,上述提及的三类机构都有两种税收管理模式:一是将纳税咨询和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税务审计和强制执行等所有纳税服务和执法功能都集中在一起,由大企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称为“全功能型”机构。二是只实现某个单一管理功能(主要是审计功能),而不涉及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或强制执行等其他事项,称为“单功能型”(或“审计型”)机构。如法国、加拿大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只负责审计,不负责征税。行业分析职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在大企业局内设有行业分析组派驻各地, 具体分析各行业所遇到的特殊问题, 掌握各行业的动向及存在的诸多风险, 进行正确的风险分析, 以化解矛盾, 制定相应的政策, 达到合理分配人力与物力的目的, 澳大利亚企业局有40%的人在这些部门工作。美国因按行业设立分局, 因而它在行业分析方面力度最大。

(二)国外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

各国对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配置资源的程度和范围不尽相同。据统计,大部分国家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全职雇员的人数占整个税务机关雇员人数的比例在0.75% 和6.6% 之间。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还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或专家。如澳大利亚有1000家大企业和100多名最富有的个人需要大企业局来管理, 大企业局共有1350名工作人员,其中500人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其余的人散布在其它的部门, 这些工作人员多为经济行业的专家, 有会计师、律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金融分析师等。

二、国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的特点简析

(一)重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各国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通常考虑行业共性问题、不遵从历史、纳税人的内控制度与系统完善性与可靠性、可能影响纳税人经营变化的外部因素、相关问题如果不处理对纳税人未来行为的影响、关联交易比例、财务成果的稳定性、中介机构更换的频率等。如法国税务局大企业局建立了大企业集团监督机制,对集团内企业的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现在,相关信息系统拥有巴黎股票交易所所有40家企业和40家其他重要经济集团的信息。

(二)强调针对大企业专门开展的纳税服务

各国税务部门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纷纷引入“客户理念”,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可以使税务部门与大企业建立客户服务型关系。因此,各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都把协调与大企业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职能来履行。如荷兰税务局采用平面监测的方式,分别与纳税人达成税收遵从协议。税务局与大企业联系的频率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双方意愿、已达成的协议以及需讨论问题的类型等因素。

(三)以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专业人才体系建设为重要支撑

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税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实践计划,专门解决工作人员的技能问题。例如荷兰税务局的职员经常参加由高校教授、税务顾问以及特大企业的执行总裁和财务主管讲授的关于税收保证与公司财务方面的课程,定期参与谈判和合作的有关高级培训课程。

三、对国外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经验的借鉴

借鉴国际经验,笔者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大企业税收专门化征管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开展税收专门化管理应以税务风险管理为核心

对于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完善高风险指标。如特别注意收集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负责人或顾问在过去的不良税收记录和恶意税收筹划记录等等。二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推广大企业税收风险评估,直接交由基层大企业管理部门进行,提高基层的税收风险意识与防范能力。

(二)建立大企业税收专门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迫在眉睫

依托技术手段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要将已取得的大企业涉税信息充分集合到系统中,使用数据仓库技术实现单户的挖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大企业税收遵从问题分析,归纳出大企业最主要的税收遵从问题,准确定位高风险企业与事项;二是要建立统一的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减少风险评估中的主观性,统一和规范对大企业纳税人不遵从风险的筛查流程和标准;三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实现信息数据的横向与纵向共享,促进各级、各地区税务机关之间在大企业税收管理上的协作。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3

关键词:销售模型 增值税 避税 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57-02

一、关于“买一赠一”销售模型

“买一赠一”是买赠销售方式中的一个典型代表。通俗理解,可以是在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无偿获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这里的“商品”一词并不限于同种。而通过对“赠送”一词的泛化或者对“一”的延伸,由“买一赠一”衍生而来的其他买赠销售方式,还可以是诸如“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低价获取商家提供的另一商品”,或者“购买某一商品的前提下无偿获取商家提供的其他多种商品”,又或者是二者的组合。考虑代金券等媒介,“买一赠一”还有可能是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使用代金券购买指定商品。很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销售模式的多样化,以“买一赠一”为代表的买赠模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一种销售模式。

二、针对“买一赠一”销售模型现行的增值税征管规定

“买一赠一”模式在销售活动中的广泛应用也给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方面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于赠送的定义倾向于强调对财产的无偿转移,即不必承担购买的义务即享受赠送的福利。而在“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买一”是“赠一”必要条件,即先有“买一”的义务才会拥有“赠一”的福利,赠品的价格挤压所售卖的产品价格,使其已经被包含在售价当中。因此,“买一赠一”中的“赠一”这一概念相对于赠送而更近似于商业折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那么,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将“赠一”认定为商业折扣也是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遥相呼应的。综上所述,将“赠一”认定为赠送行为并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显然不太合理。

而在现实中,各地税务机关在政策上并未达成一致。四川省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155号)中说明,“买一赠一”是目前商业零售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其行为性质属于降价销售,应按照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河北省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中说明,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安徽省在《安徽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中明确提出,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目前只有内蒙古在《国家税务局关于的公告》(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提到,“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由此,我们不难得出,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买一赠一”相当于降价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鉴于已经有四川、河北、安徽等地区出台文件将此观点用于日常税收征管,笔者不再继续讨论该观点合理与否,只是希望从避税与反避税的角度对其进行扩展与延伸。

三、避税的原理与可行性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而正常销售中的商业折扣部分却是不征收增值税的。这种差异很显然就给企业留下了利益寻租空间,也正是企业赖以避税的原理。如何将无偿赠送转换成商业折扣从而避免对一部分商品计税,这无疑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重点考虑的问题。结合前面的论述,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转换问题,“买一赠一”就是一个很理想的工具模型。不妨假设A公司因为业务拓展、客户维护等需要向B公司赠送了一批商品y,而其刚好在不久前还按正常交易程序向B公司卖出了一批商品x。这时候A公司的财务有意逃避增值税所以不与B公司签订赠与合同,而是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说明y是作为购买商品x的附赠品送给B公司。从而通过“买一赠一”这个桥梁,将本该界定为赠送的视同销售行为完美过渡成赠送部分不用交税的商业折扣。

李鬼虽然貌似李逵,但功夫毕竟天壤之别。“买一赠一”和赠送虽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就税务范畴来看,意义却是相差甚远。笔者以为,如果赠送方选择转成商业折扣来避税,受赠方就有一笔潜在的进项损失。通过受赠方对于进项的索取可以一定程度上牵制赠送方的避税行为。但是这是缺乏可行性的,因为赠送与否的主动权往往在于赠送方,赠送方很有可能因为税负增加而取消赠送行为。相对应的,受赠一方如果对于赠品有依赖性,或者赠品的价值很具有吸引力,那么也不会因为过分追逐进项而去同赠送方议价。而这种情况对于企业避税是非常有利的。

四、避税原理在企业销售过程中的应用实例

合肥某投资集团公司下设一支天使基金,该基金2016年投资了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的生物科技公司A公司。该公司致力于安全抗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营一款免水洗的洗手液,主要对接客户为永辉超市、新桥国际机场、同庆楼餐饮集团、环球国旅等公司或组织。A公司作为一家处于成长期的高端日化产品公司,很好地弥补了该集团投资领域在日化行业和零售业的空白。同时,因为该公司研发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低,在市场拓展方面需要向客户赠送大量某品牌系列产品作为试用品,包括赠送配套的免洗手凝胶分配器等与洗手液形成互补的商品。换言之,从涉税角度出发,该公司本应为视同销售而发生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然而,站在企业的立场并结合安徽省税务机关现有的规定来看,企业可以利用目前税收征管规定进行合理避税。即在与客户谈签赠与合同时,可以寻求之前与该客户签订的购销合同为依托,将赠与合同作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从而利用“买一赠一”避税原理避免视同销售征税的后果,直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A公司增值税税负的降低也有助于该公司减轻资金压力,为天使基金和集团的发展间接做出贡献。

五、关于反避税措施的构想

(一)现有的反避税措施

目前反避税形势日渐严峻,国际税收领域对于跨国集团所得税的反避税工作自不待言。就国内税收如增值税而言,有些省份的税务机关也试图对于避税空间进行一定的压缩。比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买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根据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读,笔者认为,就“买一赠一”销售模型而言,税务机关可能还会从其他角度完善税收征管,以抵制政策滥用,保障合法经营企业的利益。广大企业也需要重新审视自己在日常经I中的销售行为,共同推进税收法制的优化。

(二)针对“买一赠一”的反避税措施构想

为维护国家税收,各地税务机关未来可能会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台规定进行反避税。笔者认为,作为企业,应及时做好自身的涉税事项管理,避免税收风险.

1.通过商品编码对赠品种类进行量化管理。考虑现实中的卖品和赠品往往是互补商品(如订制眼镜送眼镜盒)或者是互为替代品(买一百斤大米送一斤大米),而关系不大甚至毫无关系的商品若是出现在“买一赠一”的组合中就显得十分反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中对于商品编码的设定,对允许形成“买一赠一”组合的商品的编码之间相似度形成规定。相似度较低的编码对应的商品不允许通过买赠形式销售。该措施将从空间角度防止“买一赠一”的滥用,有助于合理商业秩序的形成。

2.通过买赠合同签订单数进行限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中对于税负较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制度进行了一年仅可使用一次的限制,认为对于“买一赠一”这种具有避税倾向性的商品销售方式也可以类比进行合同单数限制。具体数量可以参考企业往年类似合同的签订量的平均值,这样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对经常接触买赠形式销售的零售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的影响。该措施从时间角度控制“买一赠一”对税款的侵蚀程度,防止在某段时间内“买一赠一”合同数量激增,对增值税额的稳定做出贡献。

3.通过规定付款方式进行限制。贴烧饼式的“买一赠一”往往是因为企业带有“事发突然、后来起意”的性质。那么如果规定企业在“买一赠一”销售行动中对于将总的销售金额由赠品的公允价值的所占比重来分摊确认的销售收入不得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将强有力地阻止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买一赠一”的避税行为。该措施有利于抑制企业将“买一赠一”作为避税手段滥用,有助于凸显“买一赠一”的商业价值而弱化其避税价值。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4

第二条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税务分局、稽查局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地税机关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过罚相当原则。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遵从度作为执法首要目标,宽严相济,保障纳税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对有关行政处罚的羁束性规定,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执行;对有关行政处罚的选择性规定,各执法部门应当遵循裁量原则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范围内选择适用。

第六条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数个处罚条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实施处罚。

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应当选择对法律责任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是指当事人在地税机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八条地税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作出说明,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而加重其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法律依据、幅度等情况作出说明。如果在已经公布的裁量标准之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还应进行理由说明。

第九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要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分离。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市局法规科行使,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审核职能由法制员行使;作出处罚决定的职能由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行使。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对照《省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在案件调查材料中对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处罚、具体处罚幅度提出建议,并明示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综合全案情况,对调查人员的处罚建议进行审查判断,并在有关报告中签署办理意见。不同意调查人员处理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对调查人员未按照规定说明裁量的理由及事实依据的,审理、审核、审批人员应当将案卷退回,或者要求有关人员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一)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但高于或低于《执行标准》规定的;

(三)撤销行政处罚案件的;

(四)确定《执行标准》第15、16、17项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

集体讨论必须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重大税务案件行政处罚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月后10日内抄送市局法规科备案。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情况特殊经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建立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和工作流程的时限要求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的工作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构成执法过错的,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国家、省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及《执行标准(试行)》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遇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新规定。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5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税务局的税收种类范文6

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附件1)。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提交《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

(二)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就以下内容作出简要说明: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7.是否存在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8.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说明内容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充资料。

六、税务机关和企业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附件2),并附送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附送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二)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3.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4.企业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5.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6.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7.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8.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9.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10.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11.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12.企业关于不存在本条第(三)项所列举情形的说明;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还应当包括: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情况;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最近3至5个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3.是否涉及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4.预备会谈阶段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七、企业提交谈签意向后,税务机关应当分析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内容,评估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分析评估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

(一)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作出的贡献、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承担的风险。

(二)可比交易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可比交易信息,对存在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整。

(三)关联交易数据。分析评估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是否单独核算或者按照合理比例划分。

(四)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申请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价值链分析和贡献分析。评估企业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是否充分考虑本地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等。

(六)交易价格或者利润水平。根据上述分析评估结果,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七)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因素及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八、分析评估阶段,税务机关可以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进行讨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协商,并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认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收到通知后,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附件3),并附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企业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正式申请:1.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不合理,且企业拒绝协商调整;2.企业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3.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4.其他不适合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

九、税务机关应当在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形成协商方案,并据此开展协商工作。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开展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参照文本见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拟定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

(二)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及其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2.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3.预约定价安排选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可比价格或者可比利润水平等;4.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5.假设条件及假设条件变动通知义务;6.企业年度报告义务;7.预约定价安排的效力;8.预约定价安排的续签;9.预约定价安排的生效、修订和终止;10.争议的解决;11.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义务;1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信息交换;13.附则。

(三)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达成一致后,双方或者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签署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预约定价安排转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送预约定价安排,并做好执行工作。

(四)预约定价安排涉及适用年度或者追溯年度补(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纳税年度计算应补征或者退还的税款,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补(退)税款通知书》(附件5)。

十、税务机关应当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与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年度报告,同时将电子版年度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年度报告应当说明报告期内企业经营情况以及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需要修订、终止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有未决问题或者预计将要发生问题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四)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间,企业应当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实施联合监控。

十一、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附件6),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二、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存在上述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十四、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或者其关联方故意不提供与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使预约定价安排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税收协定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以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税务机关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企业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十五、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一)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二)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三)税务机关曾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并已经结案;(四)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申请续签,且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五)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对价值链或者供应链的分析完整、清晰,充分考虑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六)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七)申请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所涉及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的谈签意愿,对预约定价安排的重视程度较高;(八)其他有利于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的因素。

十七、预约定价安排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

企业申请上述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指定的税务机关提出谈签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指定税务机关与企业统一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也可以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十八、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且仅涉及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税务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相应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协调。

十九、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谈签过程中取得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的情况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信息。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协商过程中所取得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二十、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按照对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协议等有关规定,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就2016年4月1日以后签署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实施信息交换。企业应当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时提供其最终控股公司、上一级直接控股公司及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地区)的名单。

二十一、本公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负责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

二十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