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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建筑业 分包 开票
不少建筑业同行们不太清楚分包开票应当如何办理,经查阅资料和业务实践,把有关的情况做一个交流汇报。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是违法分包。”
河南省地税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支付其他单位的分包款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分包人按分包营业额申报纳税后开具分包发票,总包人按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就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总包发票。
二、分包开票办理程序
在公司机构所在地施工的,分包方单位也在公司机构所在地,需要分包方持分包合同、分包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登记。这时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合同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能从合同看出和总包合同是同一个施工项目。
一般情况下,付款单位会在付款前要求收款单位提供发票,假如项目发包方付款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再付款给分包单位,正确的办法是,分包单位先开具分包发票给总包单位,开票前需要在总包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分包发票额缴纳营业税,然后开具分包发票。这时,总包单位是代开票的,总包开票额会大于分包开票额,总包开票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总包开票额大于分包开票额的差额部分。例如,分包开票50万元,总包开票101万元,分包开票时缴纳50万元的3%计1.5万元的营业税;总包开票101万元,只需缴纳101-50=51万元3%计1.53万元的营业税。如果总包单位是自开票,在开票的时间上,要求最好和分包开票在同一个月份,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只就总包开票、分包开票的差额部分缴纳营业税。
异地施工的,需要从各自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持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以及各自公司的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到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具体过程各地情况会有差异,先经税务专管员检查资料,输入电脑,再到办税大厅完税、开票。开票时,应该分包开票在前,总包开票在后,这样,总包开票时就能把分包开票时已经交的营业税款抵扣,起到差额纳税的作用。
分包是劳务分包的,分包方开具的是建筑业发票,不是劳务发票,按建筑业的营业税率3%计算营业税。
三、掌握分包开票正确做法的意义
如果不了解分包开票的规定,就不能按分包的正确做法进行分包操作,大量的建筑工程存在这样的情况,许多分项工程不能分包给合法的分包方,分包方只是劳务队或其他类似的团队,这方面的成本支出,只能由施工方提供材料发票解决。
分项工程施工由一些施工班组组成,这些施工班组由劳务分包方负责,多年以前,这些劳务分包方面的成本支出,由施工班组提供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工资表作为依据,但国家陆续出台了规定,进行了限制。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司,成本支出的合理性会受到质疑,税务机关认为,工资表限于公司的员工,劳务队属于劳务性质,应该提供劳务发票。开具劳务发票会增加劳务队的成本,这部分成本最终会转嫁到总包单位。
劳务队的工资表在遇到劳动监察方面的检查时,会要求按劳动法律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占工资费用的比例高达31%,是一笔非常庞大的开支,如何正确解决,还有待商榷。
河南省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所以分包方必须是单位,回应了建筑方面的“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的法律规定。
正确进行分包操作,可以保证在正常进行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有效解决建筑业成本发票问题。
分包后总包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因为企业所得税计征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在查账征收情况下,因为营业额是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总包方实际只承担差额部分营业额,所以是差额部分营业额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所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应纳税营业额是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应纳所得税额是应纳税营业额乘以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同样也是按扣除分包额后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
[1]国务院令第540号《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主席令第46号《建筑法》
[3]建设部令第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公包管理办法》
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总承包企业;分包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目前,伴随国家建设日新月异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这就造成建筑业市场普遍存在不规范行为,如:建设单位为降低造价和运营成本普遍采用垫资、压低造价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使得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分包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来降低工程成本和规避风险成为分包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组织结构形式。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由于受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垫资、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不规范市场行为的影响,束缚了专业施工企业的发展,使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未能起到预期的理想效果。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选用大量的外部劳务队伍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控制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已成为众多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共同课题,尤其在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上,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降低分包成本,是当前施工企业亟待解决的一项难题,我们必须在如何建立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机制上进行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一些管理制度。
一、如何优选施工队伍
1.施工队伍的选择上明确标准。
规定选用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必须满足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公司组织的竞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接公司的工程项目分包任务。
2.实行竞标制度。
建立工程分包评标小组,以确保评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评标结果的真实有效,对新上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根据中标工程特点及总包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在总包单位所掌握的合格分包商中进行筛选,选出3~5家分包队伍对其发出邀请,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按招标文件要求上报标书,通过评标小组人员的综合评定,最终确定中标的分包队伍。
3.坚持标准,不受干扰,集体审定。
总包单位评标小组成员应认真对投标企业资质、施工业绩和标书进行评定,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首先看他们的业绩、信誉、能力,综合素质是第一位的,从好中再选优,报价并不是最主要的标准。参加评标的人员背靠背地对分包队伍进行打分,最后集体评议确定。实践中,分包队伍招标会受到一些来自内部或是外部的干扰并不奇怪,但只要坚持标准,控制质量,对不合格的队伍,关系再好也不招用。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好的履行合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
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业主处于主动地位,我们承包方很难得到公平、公正,更不奢望对我们明显有利的合同。这就要求我们将项目管理的重点放在分包合同的管理上,通过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产生。分包人由于急于签定合同从而放松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条款未作详细推敲,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及工程款的支付,工期和安全的规定,各种验收和保修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后的索赔费用等等,特别是违约责任及索赔依据,这样直接导致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要求分包人就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因素,将其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总包单位应加强对经济索赔的条款的研究和其使用技巧等措施来“扬长避短”取得我们应得的利润。
三、建立完善的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合同确定了工程施工的总体和详细的目标,而工程施工是在履行合同,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目标,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来保证合同的实施。
1. 实行专人专管制度。
项目部设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并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合同管理队伍。
2.强化制度管理。
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劳务队的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健全劳务分包合同内容。
总包单位与分包队签订分包合同,要做到“全、细、实”。所谓全,就是合同中的分包内容要全;细,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不能缺项,漏项;实,就是合同中对分包队的要求要实事求是,便于操作。明确分包内容及其承包范围,特别要注明现场内不发生其它用工,各种迎检用工及文明施工均包含在其价格内,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降低人工费的支出。
4.提高分包队伍管理能力。
分包队应培育适应市场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是分包企业逐步进化为专业施工企业的必由之路,但是,就目前建筑市场分包队伍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职工素质还远远不适应市场竞争力的要求,差距甚远。总包企业必须花大力气加强对分包队伍实行全方位管理,督促帮助分包队提高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实现总包方项目管理目标提供保证。
5.加强施工现场跟踪管理。
总包项目部要配备强有力的管理班子,对口管理,对分包队的施工过程要跟踪检查、监督。
6.加强施工现场动态管理。
总包项目部要每天检查掌握分包队人员进场情况、施工进度、流程安排、质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工期拖延,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7.加强分包企业用工管理。
分包企业必须向总包项目部报送进场人员实名制花名册,每一进场人员必须与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经过三级教育且持证上岗,持证率必须达65%,特殊工种持证率必须达100%。在日常工作中,要不定期开展用工检查,监督分包企业实行 “月清月结”制度,严格按规定发放工人工资,杜绝劳资纠纷上访事件的发生。
8.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杜绝现场清工的发生。
分包人为了承接工程往往压低报价,但在结算时要求项目为其出具清工明细来增加分包人利润。这就要求总包单位项目部应提高意识,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及相关施工协议,在合同签订之前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用工,将其融入合同或协议中。如确有合同以外用工,项目应派专人记录分包人每天的出勤人数计出勤时间,以便结算时做到“有理有据”。
四、施工过程中分包管理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在合同中已明确工程质量标准和创优目标,施工前总包方已作技术交底,但分包队质量意识淡薄,操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对策:加强动态检查,研究质量缺陷,分析原因,指定改进计划,下达整改通知单,对照合同要求和质量管理制度,给予经济处罚,实施和监督劳务队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质量要求不得进入下步施工。
2.施工现场劳动力影响。
劳动力不足,各工种配合施工方法不当,造成工期滞后。对策:及时与分包队沟通,限期增加劳动力,并督促实施,协助分包队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流程,并作出弥补工期承诺和措施。总包方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实施奖罚措施,确保工期。
3.分包方无安全意识。
分包队安全意识淡薄,盲目施工,违规操作,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线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等,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对策: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脚手架搭设拆除、塔吊安装拆卸、现场安全防护等重点项目施工要有专项施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作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现场专职安全员要跟踪检查、监督,对特殊工种无证上岗人员要督促分包队加大培训投入或调整作业人员,对不戴安全帽和不系安全带的工人要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管理手段,强制督促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4.施工交点处扯皮现象。
分包队逃避自身义务,主体施工与装修施工未完工作量交点扯皮。对策:对照合同,分清责任,对应完成施工的一方不愿承担责任,总包方有权将未完工作量另派员施工,其费用在未完工作量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分包队大局观念淡薄。
分包队大局观念淡薄,只顾强调自身管理,并且总是内敛的,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对策:对照合同中要求分包队承担并服从配合总包工作义务条款,现场管理采取奖罚措施,以强制性手段强化劳务队主动配合,服从总包管理的行为,弱化分包队内敛行为,以文件和教育形式提高分包队树立项目整体的系统观念。
6.分包队管理能力不足。
分包队内部管理不力,造成施工现场材料浪费,丢失现象严重。对策:工程分包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工程所用材料由总包方供应至现场,分包队实行限额领料,超耗自负,节约有奖,工程竣工盘点后,对分包队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部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总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也不可忽视材料的管理,一是加强教育,制止工人操作过程中的材料浪费现象,二是加强值班保卫人员教育,协助分包队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材料损失。
五、对未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展望。
随着市场开放性程度的提高,国外投资商和承包商的进入,建筑行业的政策、法律、法规逐渐国际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筑业专业分包体系,优化分包结构,将是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需要,将会逐步促进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分包企业的发展。不善管理,不求发展,单凭有人就能承接工程分包任务低劣素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将会逐步被市场淘汰。
随着市场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总承包企业将走专业管理的道路,总包对专业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施工任务要寻找专业化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其专业核心竞争力和利润率
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分包管理 资质 质量责任制
工程分包的产生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产物,是社会分工专业化的必然结果,符合现代化生产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外工程管理中也普遍存在。中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都对工程分包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公路工程施工中的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本文分析了我国公路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几个常见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对分包战略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公路建设工程的分包战略还仅仅局限在以技术、资源和利益为目标的战术层面,局限于增加公司的利润等短期发展目标。而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将其提升到重要战略高度,认为分包是公司发展的一大战略,利用分包战略,可以使企业集中发展其优势部分,利用其在行业价值链上的核心优势,获得整合整个行业资源的能力,同时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司在公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核心竞争能力。
2、分包招标方式的公开性不足。一是局限于公司以往的合格分包商,对外分包招标的开放性不足,专业分包队伍资源利用受到局限,不利于公司未来专业分包伙伴体系的发展和精化。二是在项目切块上,优先考虑内部分包,对建立公司自有施工队伍的竞争意识、市场竞争能力不够。三是参与竞标的公司不多,项目在分包商的选择余地不大。
3、分包项目审计力度不足。目前,企业对分包项目审计重视不够。公路工程建设企业除对分包合同、分包项目金额有一定的审计规定外,对项目的其他地方均未将审计监管的职能进行合理利用,尤其是施工阶段的审计活动更是远远不足。
4、对施工建设中的分包商的激励机制有待改进。在公路工程施工建设中,企业对分包商的激励主要是依据合同规定,合同之外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激励都比较少。而分包商作为工程施工的执行者,直接决定了工程质量的高低。公路工程的质量隐蔽处非常多,所涉及到的内容也非常广,仅仅依靠施工中监督和验收等,许多问题都不可能发现,所以,对分包商的激励是非常重要的。
5、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保障有待加强。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中,对外分包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公路工程建设企业在原材料的控制上是不够的。虽然,项目部对进场原料都进行了验收,但由于验收人员在材料知识和市场信息上的局限性,合同对材料规定的模糊性,分包商在材料质量方面以次充好,施工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
6、分包商项目整体观念还有待加强。有的分包商只顾自身施工管理,忽略项目整体的系统性。分包商只关注自身分块项目的建设,对其他施工队伍的损失不作为,甚至是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他人利益,从而给整体项目造成较大的损害。
二、公路工程分包管理问题的主要对策
1、重新审视分包在企业中的地位,将其提升到企业战略。公路工程建设公司对分包战略的认识普遍不足,还仅仅局限在以技术、资源和利益为目标的战术层面。公路工程建设单个项目之间分包完全是割裂的,仅仅考虑公司在单个项目上的利益,从而无法从公司长远战略目标出发来建立企业的分包战略,进而通过发展企业的分包战略来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只有结合行业情况,确立自身的发展战略,才能在项目分包时确立长远的观念,以全局的观念来确定项目分包切块情况,确定企业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方向,确定企业在行业价值链上的核心地位。
2、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专业工程分包的专业分包人,必须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及施工能力,建设单位不得提出过高的要求。专业工程中的专业为资质管理部门所的专业资质序列中的相应专业。对于目前不在专业资质序列之中的分包专业可以通过对现有的资质作进一步细化明确来解决。
3、规范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聘用劳务的合同形式和内容,加强资金监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订相关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劳务费按合同支付。同时严格控制分包价格,防止层层盘剥。分包价格及其构成以及支付方式等由合同双方白行协商确定,但一般应不低于承包合同单价的80%(招标文件规定的税费除外),并且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劳务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还应加强对分包资金拨付环节的监控。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款支付情况的监管,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或实际支出支付工程款,业主也可以依据分包合同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
4、层层签订并落实质量责任制。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并对专业分包的质量负连带责任。承包人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机构、统一的工地试验室和统一的材料供应体系,全面负责施工质量控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量负责人、试验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人员。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满足工程需要,并接受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统一的施工质量检测。劳务人员必须编入施工单位内部,统一安排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要按照质量责任制和自检体系的要求,签订质量责任书,层层分解质量责任,责任到人。
5、将供应链理论纳入企业分包管理,形成企业的分包商体系。结合供应链理论,可以将企业的分包商划分为战略分包商、战术分包商和临时分包商三大类别:战略分包商是指企业将要培养的长期合作伙伴,其利益必须紧紧与企业的发展相联系。要注意的是,即使企业在自身业务不足的情况下,必须牺牲自身施工队伍的利益,优先满足战略分包商的需求;战术分包商是指在战略分包商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合作关系的分包商,它同时也是战略分包商的候补集团;而临时分包商则是企业的“零售购买点”。通过分类后,公司在分包管理中可以根据分包商类型,根据分包项目对整体项目的影响程度,对各分包商进行重点突出的管理,简化项目分包中的各种琐碎的工作,以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情况下,节省公司资源的目标。目前,我国道路工程建设行业专业化分包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除公司自有的内部分包队伍外,外包的分包队伍一般都没有固定的合同发包商。我国的道路工程建设行业目前对分包体系的建立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根据企业的发展建立层次性的分包商体系这一观念在我国的道路工程建设行业中还没有得到重视。与其在各单个项目的分包管理上加大对分包商的管理,不如通过建立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来提高分包商自身对分包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对发包商利益的责任感。
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范文4
针对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为了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该《解释》。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 现实,该《解释》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在如何分配股 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的财产时提出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婚姻法 规定男女平等、保护子女和妇女等各项原则;二是自愿协商原则;三是维护其他股东、合伙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根据房改的精神,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 ,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该《解释》还就解除同居关系及无效婚姻案 件中的有关问题、彩礼应否返还、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索赔等问题 作了详细规定。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 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 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属违法 分包,也是被禁止的。同时被禁止的还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将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对工程款和民工劳务费的支付问题格外关注,特别明确分包 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要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 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 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专利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办法 》还明确了参加专利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 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并掌握一门外语;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从事过两年以上的 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但是如果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吊销专利 人资格的,或者在考试中有作弊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情形的,不能参加专利人 资格考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与1996年的《医疗器械产品临床试用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第一次对接受试验者 的人身安全和权益、实施临床试验人员的职责和临床试验应该具备的条件等内容做出了明确 规定。就受试者的权益,《规定》特别强调了受试者的自愿参与性和知情同意权。为此,实 施临床试验人员必须承担如实说明的义务,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参加试验。此 外,受试者的个人资料必须得到保密;在发生副作用时,临床试验人员要采取措施,保护受 试者利益;因受试产品原因造成受试者损害,实施者应当给予受试者相应的补偿。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无论是境内居民或非居民个人,都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现 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 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通知》规定,居民个人可以用外汇存款账户内资金或外币 现钞购买外币旅行支票,也可以用人民币账户内资金或人民币现钞购汇购买外币旅行支票。 《通知》将个人购买外币旅行支票分为1万美元、2万美元、以及2万美元以上的三个档次, 将个人应持的证明材料和应办理手续一一列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 通知》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结汇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通知》指出,中国境内居民 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按规定对居民个人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通知》将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分为1万美元、5万美元、以及5万美元以上三个档次,明 确了居民结汇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该《办法》涉及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包括展期)、货物进出口和加工、料件退换、外 发加工、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核销等基本业务环节,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关于加工贸易海 关监管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海关规章。《办法》明确指出,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货物, 而不是加工贸易合同;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都 要适用此办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办法》规定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情形,明确指出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货物 已进口的,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关于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途径和报关单证,《办法》规定企业申报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 时应填制相应的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专用报关单,企业报核时须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货物进 出口专用报关单。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针对国际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和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快速扩张,该《办法》以风险监 管为主线,确立审慎性持续监管方式,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整体监管,对 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整体监管,同时关注其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办法》还通 过规范工作程序、监管内容和信息要求,指导监管人员如何划分并表监管职责、规划并表监 管工作,统一了监管要求、提高了监管效率。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在民办教育市场准入方面以及民办教育的合理回报方面有所突破,标志着《 民办教育促进法》进入依法实施阶段。《条例》对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定,从实 质控制改为程序控制,操作性更强。即,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这一规定 先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然后是预留发展 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余额才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条例 》还规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 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 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条例》同时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发 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伪造学历证书等八种行为的,出资人不得取 得回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防止药品经营企业低水平重复,保证药品经营质量,改变药品经营企业“多、小、散 、乱”的状况,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结构调整和集约化、规范化水平的提高,《药品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条件的同时,对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设置非法人分支机 构以及开办诊断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专营的,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要求经营者必 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岗。 药品零售企业具有24小时供应的能力,才能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该《办法》将原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三个收费办法进行了合并和调整, 降低了收费标准,明确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收费应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公开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 费。《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各项费用收费的计算标准,指出了同批货物 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收费方式,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另收费用的情形,规定了检验检疫 机构不收取费用的情形。
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范文5
一、劳务合同备案、每月报送劳务信息报表情况
根据《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有关资料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工资发放有关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一些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四季度我区在建项目65个,共有30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年12月5日,57个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2个项目超时递交,6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57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2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劳务合同未备案。有1个项目的施工企业未向我局备案劳务分包。
(三)整改反馈不及时。我局根据每季度检查情况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整改未反馈。年第三季度发出整改通知书14份,截止整改期限10月26日,仍有2个项目未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反馈。
二、年底清查欠款情况
年底我局将清欠工作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重点,着力于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拖欠隐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1日,我局组织对在本区竣工和在建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支付情况逐一排查。11月4日,我局召开劳务分包企业布置工资清欠会,要求各劳务单位对承接项目进行彻底排除,及时付清拖欠的工资,到工地张贴投诉电话,并将清查情况在11月10日前如实报我局。11月17日我局召集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召开我区2012年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资支付工作布置会,传达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印发了《区建设局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1月23日起,我局又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对平时有投诉的项目再次排查,重点跟踪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我局对排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较大金额的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发出责令支付拖欠劳务款的通知,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12月6日我局《关于近期处理劳务纠纷的情况通报》(建〔〕113号)对工资支付、应急管理存在问题的2家施工单位、3家劳务公司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去年以来,我局开通拖欠工资工人投诉电话,及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有效地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年共受理工人工资电话投诉27起,涉及工人701人,为工人追回欠薪总额533.66万元。
三、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开展年第四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检查了1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9家、施工单位10家、监理单位7家、劳务单位8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0份。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足20%),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部分项目存在工资表代签名、工资代领情况。
(四)部分劳务公司未对工人全员登记,部分工人工资仍由包工头支付。
四、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未将劳务分包合同送至我局备案、每月未向我局报送信息表,经我局经办人员多次催促仍不办理的施工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单位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明发?半岛祥湾B02地块)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每月未向我局上报劳务资料的劳务单位: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学塑胶跑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劳务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钜()特种合金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存在问题的施工、劳务企业要抓紧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未反馈的单位,我局将严肃处理。
业务分包管理办法范文6
一、劳务合同备案、每月报送劳务信息报表情况
根据建〔〕26号文件规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劳务分包企业守法经营承诺书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分包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分包合同送窗口重新报备。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上一月劳务发包人拨付劳务分包价款记录(附银行进账单)、本企业各施工项目的工资发放记录和各班组长的基本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仍有一些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劳务合同未备案,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三季度我区在建项目68个,共有32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50个项目的劳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5个项目超时递交,4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5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1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10月12日至10月18日开展第三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本季度检查启动差异化监管,对未按时报送报表、报表存在弄虚作假、工人投诉拖欠工资的项目重点抽查,检查了15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13家、施工单位14家、监理单位11家、劳务单位14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4份。
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部分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足20%),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部分项目存在工资表代签名、工资代领情况。
(四)部分劳务公司未对工人全员登记,部分工人工资仍由包工头支付。
(五)部分劳务公司未开展计生管理工作。
三、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劳务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市鹭鑫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钜()特种合金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市漳建建工有限公司(农发生物A8\A9处理车间项目)、市鑫佑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厝中学塑胶跑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未续办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未重新报备、工人多次投诉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滨安置房二期)通报批评。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整改,总结经验。受批评的施工、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各企业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