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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投融资模式范文1
在当今这个世界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的,在各国经济领域中成为制胜点的,往往都是高新技术产业。这些年来,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发展迅速,我国高技术产业的绝对规模达到世界前列,但是一些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如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很高的战略地位,因为其创造性强、更新周期短等特性,整个产业要良好地发展,必须避免大企业垄断,加大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因其高投入、高风险、高效益等特性,需要很强的资金支持。因为其以无形资产为主,价值难以衡量又很少可抵押和供清算的固定资产,在传统依靠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融资渠道上很难和其他类型企业竞争,于是探讨如何高新企业投融资模式和体制就成了很必要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日本等都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见长,必有很多可供中国借鉴之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几国在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上的举措,并对我国高新企业投融资模式提出相关建议。
二、国际投融资模式两大主流派别
(一)英美两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模式以“风险资本”为主导
美国和英国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特点十分典型,大部分采用的融资模式都是以债券市场为主。英、美两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主要融资手段是采用风险投资机制,由于这种投资方式比较灵活,所以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创新。
美国的风险投资诞生于20世纪40年代,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是世界上最早的风险投资公司。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 关于风险投资逐步发展, 科学化的运作方式逐渐显现,为推动美国高新技术产业和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可以说大部分软件公司及信息企业在起步或发展阶段都受到了风险资本的支持,例如微软、谷歌、苹果等大型软件或信息公司。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是风险投资促进了美国科技的进步和美国的经济奇迹。
大公司资金、国家资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社会养老金、富裕家庭和个人出资、外国资本,这些都是美国风险投资的来源。
在20 世纪40~ 50 年代, 英国也逐步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运用风险投资。但是风险投资在英国得到持续发展,那得大约往后推进的20世纪80年代。当时英国的高新技术研究并不比美国差,但是在风险投资业这一块,美国至少领先英国10年, 所以这导致了英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无法与美国相提并论。于是撒切尔夫人采取了一些优惠的税收政策,企业扩大、贷款担保等举措,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 推出未上市证券市场(USM),通过这个资本市场,为创业家和风险投资家资金募集和资本循环提供了便利。通过经营管理服务和对科技型风险企业的资本支持,风险投资有效地促进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壮大。
台湾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壮大,同样也离不开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从1992年到2000年这几年中,据资料显示, 11个台湾工业中所需资金,由7210亿元新台币增加到39968亿元新台币,而其中的行业上市、上柜资本额则由1994年的1489亿元新台币,增加到2000年的14967亿元新台币。所以说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蓬勃发展,是完全离不开风险投资的。
(二)“政府主导型”的日本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模式
“政府主导型”是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在高新技术产业的融资中占绝对控制地位的是大银行等金融机构, 各主要银行将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大部分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日本高新技术产业融资属间接融资,如果是从投资方式的角度来看。 “双重融资结构”,这在日本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中是特有的。在日本,高新技术产业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以银行为首的银行贷款,这几乎成为融资的惟一渠道。在外源融资中,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有40%左右的主银行贷款,企业集团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逐渐地成为主银行贷款的对象。二战后,日本政府为了给有竞争力但是缺少资金的高新技术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提供帮助,系统设立了3 家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为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服务,这3家金融机构分别为环境卫生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除政府金融机构外, 在民间也设立地方银行、信用公库、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服务。
三、在国际上融资渠道的比较综述
(一)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科技投入融资渠道
各国政府都深知只有高投入才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这个道理,因此如何选择积极有效的科技投入模式、投入的重点是什么一直是他们思考的问题。只有建立长效的科技投入机制,才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1. 政府增加对R&D直接投资
一是对大力支持基础方面的研究;二是花力气将民用技术进一步开发,将其商业化,争取让更多的合作伙伴参与进来,以此来降低投资的成本与投资的风险。世界上的强国都注重对R&D的投资,美国的R&D支出增长约占世界总量的1/3,德国对科技的投入力度更是领先于世界上其他任何国家,20世界80年代德国的科技投入是国民生产总值的2.8%~2.9%。日本也是一个对科学技术研究非常重视的国家,即使在经济衰退、“泡沫经济”破裂的10多年中,日本的科研经费也占到3/5, 所以日本企业不断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以此来增长行业竞争力。
2. 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政府使用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到高新技术产业当中去,主要有高科技企业税率、高新技术或产品出口、风险投资、科技成果的转让、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研究开发及所需固定资产等。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了风险投资的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产品的出口和企业开发投入。
(二)商业银行融资渠道的国际比较
一般存在两种模式,从商业银行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系和结合程度上讲,一种是台湾和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商业银行结合比较松弛的模式;另一种就是日本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商业银行结合比较紧密的模式,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大约75%的资金间接来源于银行,53%的资金直接来源于银行。
而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和商业银行结合的主要途径大致有以下几种: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低息贷款,以政府的信用作担保;向高新企业投资,通过由银行控股成立独立或附属的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银行以债权或股权形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公司。
由于每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变化的起因、背景和历程不一样,导致银行对风险投资的介入方式和介入程度也不一样,但银行资金在各个国家却具有普遍性和趋势性,因其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而形成。
(三)风险投资融资渠道的比较
高新技术产业必须构筑一个平台,从而使融资渠道畅通,这一平台就是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完善的资本市场,这一点通过美国实践可以看出,一同来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通过政府倾斜性的投融资政策配合。在最近的十几年里,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而美国畅通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引领着世界经济进入新经济时代。英国与台湾的高新技术产业也不同程度地得益于日趋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
总体来说,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融资模式,均有以前的政府主导,逐步的向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所转变。国家在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和发展的投资力度仅低于关系到国家命运和地位的几个行业,市场主导将决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另外,随着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业更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不像以前那样显著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的主力军则由企业和风险投资所扮演。
四、各国投融资模式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启示
(一)发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中的导向作用
政府在加大R&D投入的同时也要负责制定和出台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措施和优惠政策,应根据我国的实践,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政府有必要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创业早期的项目实施重点跟踪和融资, 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通过放宽高新技术产业资本的来源, 制定鼓励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当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业的法律支持体系, 建立法律制度来规范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融资运营状况,重点解决各个方面的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管理层持股的法律安排,以作为一种优惠和激励。
(二)积极发挥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的支持作用的同时,拓宽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渠道
各种事实表明,在我国经济和文化背景下,金融业促进了资金注入和我国高新产业的发展,但是由于金融业的商业化改革和其遵循的经营稳健原则,金融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将更加谨慎,因此应多进行创新,搞活机制,在国有商业银行在为高新技术产业融资指导。同时,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融资体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上多进行支持,促进他们发展。为达不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提供交易场所,使产权交易市场得到大力的发展,从而为更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大力发展风险投资, 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迅速发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以人为本,培养更多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制。
商业投融资模式范文2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8-0045-04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在分税制导致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情况下,在当前法律制度规定下解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一种现实选择。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启动内需和扭转经济过快下滑趋势,有力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当前体制、法律、自身经营和监管等现实制度安排。容易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现诸多风险。本文根据当前投融资平台现实情况,探讨投融资平台易发风险,深度剖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易发风险的缘由,并提出若干建议防范和化解融资平台风险。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
(一)融资平台公司过度依赖间接融资导致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
2009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投融资平台应当以“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为主要融资渠道。但目前投融资平台融资主要依赖以银行信贷为主要渠道的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占比极低。截至到2009年末,我国投融资平台达到8000多家。贷款余额约为7.38万亿元,其中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约2万亿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约为2万亿元,股份制银行约0.8万亿元,城市商业银行约为2.2万亿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约为0.21万亿元(党均章和王庆华,2010)。通过直接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较小,2008年10月至2009年末,仅有120家城投企业发行债券1830亿元(金融时报,2010)。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降低银行贷款的名义规模,在城建等项目上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将银行的贷款通过信托转换成在建项目公司的股权,并通过未来回购的方式归还银行,如果项目未来难以产生收益,风险最终还是由银行承担。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过于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导致风险无法被多元市场主体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营。
(二)信息不对称易引发平台公司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委托理论中问题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协定签订后,其中一方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而增加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实质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作为政府的机构融集资金来满足地方资金的需求,但许多地方融资平台财务信息缺乏透明度,银行难以获取地方政府债务和融资平台的全面信息,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投融资平台公司产生道德风险。部分平台公司自身并没有达到银行放贷的资质要求,信息不对称使银行难以真实、全面地评估地方政府整体偿债水平,平台公司借助信息不对称以及地方政府和人大出具的不具有法律效应的保证函向金融机构融集资金:部分平台公司借助地方政府背景,不及时或者根本不向商业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准确了解平台公司融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部分平台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没有严格按照信贷协议使用资金,而是将信贷资金完全交由地方政府。导致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办法无法有效控制平台公司信贷风险。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成立多个融资平台的多头举债和融资平台自身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信息不对称问题。另外,商业银行无法及时、全面的获取地方财务收支数据,加之地方债务情况和隐性负债极为复杂,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准确判断地方政府以及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在与地方政府的互动中相对处于弱势。信息不对称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风险难以评估和监测,数据的不可得使得预警指标不能准确反映现实情况,商业银行、政府监管部门无法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容易引发市场动荡。
(三)财政收入结构可能引发担保风险
当前我国数千家地方融资平台所投资项目中绝大部分项目需要利用土地开发后出售的增值收益偿还,还有部分项目完全是用当地政府的财政补贴来偿还(刘煜辉,2009)。多数地方投融资平台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分税体制下的地方财政收人结构中的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短期内难以快速大幅提高,因此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土地收入成为偿还投融资平台债务的主要来源。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在40%左右。王利娜(2009)研究发现部分地区的房地产以及相关产业对当地GDP的贡献在60%以上,土地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投融资平台的偿债违约风险更容易爆发,一方面土地财政会刺激地方政府推高地价,对房地产泡沫起到助推作用,不仅不利于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且导致经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另一方面,我国房地产近年来还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周期,如果房地产市场出现低迷,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势必受到打击,无法履行担保承诺,再加之政府担保缺乏法律效用,导致商业银行投向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信贷资金出现担保风险。另外,投融资平台公司向商业银行贷款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人大出具的担保函,而这些担保函并不具备法律效应,如果平台公司发生违约难以按时偿还贷款,而地方财政资金紧张,银行将面临信贷资金损失风险。
(四)平台公司盈利能力不佳可能导致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盈利性可以划分为盈利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但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特殊定位,仅是作为政府的投融资工具,自身无法选择项目类型,导致部分平台公司融资全部用于公益性项目。无法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有关部门对3800多家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调研显示,截至2009年5月底,融资平台平均资产利润率不到1.3%,依靠企业自身盈利和投资项目收益偿还的比例仅为10.8%和15.6%,其余73.6%均是依靠财政预算、政府回购、偿债基金等方式偿还(张晔明,2010)。平台公司获取大量银行信贷主要是借助于地方政府和地方人大出具的还款担保承诺函,更有甚者,投融资平台公司之间相互担保,以此获取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平台公司既不满足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而且无权选择投资项目的类型,赢利状况无法把握。由于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背景,商业银行一度将其作为优质资产进行大规模放贷,平台公司自身的还款能力没有成为商业银行关注的重点,如果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出现紧张,
极易发生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财税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下地方政府融资手段有限
1994年分税制改革导致大部分财政收入集中到中央政府,留在地方的多是一些增收潜力较小和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而且地方各级政府也效仿分税模式,形成了层层向上集中的收入分配格局。但由于大部分公共产品供给被安排到地方,导致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增长的目标受到财力的约束,单纯依靠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发展地方经济、承担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等义务所需要的资金。另外,现行诸多法律也约束了地方政府融资的渠道,首先,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种法律安排决定了地方政府不存在市场化的融资渠道。其次,《贷款通则》又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向商业银行借款,杜绝了地方政府直接向商业银行贷款的渠道。最后,中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经过中央审批并由中央代为发行,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地方政府通过这种融资方式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较高。在这些制度安排下,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贷款成为地方政府的现实选择,其既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又可以快速获取资金以供地方政府各项支出所需,
(二)制度安排缺陷,导致平台公司过度依赖间接融资
当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在“自己主办、自己监管”的制度缺陷,抗风险能力弱。投融资平台公司虽然名义上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组织,但是并没有按照现代公司制度构建。资本来源以土地注入或存量公共资产组合注入为主,同时由政府部门对平台公司的投融资工作进行管理,平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等管理人员都由政府任命,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工具仅仅是以市场化经济主体的名义行使政府融资功能,平台公司无法构建合理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地方政府对其定位仅是规避现行法律制度,借助公司这种“壳”资源,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融通资金满足地方政府资金需求。另外,地方政府承担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这种自己经营、自己监管的模式难以确保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抗风险能力存在制度隐患。
直接融资对于融资主体的资质具有较为严格的要求。除对融资主体的资本、盈利能力、项目的盈利能力等具有明确严格要求外,还要求全社会范围内的信息披露。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普遍存在资本金到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融资和投资职能相分离的特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来收益状况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平台公司的发展现状无法满足直接融资的诸多要求,只有在政府信用的强大背景下通过商业银行融资,而商业银行也将其作为优质资产给予积极信贷支持,使得投融资平台负债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
(三)项目类型没有区分。各地平台公司未来收益差异较大
政府基础设施项目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未来有持续收益的可赢利项目和没有持续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平台公司融资投向不同会导致偿债资金来源不同,如果资金投向公益性项目,平台公司的未来还款能力势必受到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只能依靠地方财政收入:如果资金投向可赢利项目,未来的还款会有一定的保证。部分平台公司承担的投资业务由政府指定,没有根据项目的类型进行区分和分工。按照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该选择盈利性项目进行融资和投资,通过项目管理和资产组合,使项目未来的收益偿还贷款本息和营运支出,而公益性项目则应有政府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但由于平台公司的政府背景和功能定位。平台公司无权选择项目类型,导致各地平台公司盈利能力差异较大,应对偿债风险的能力各异。另外,部分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项目投资的职能存在分离。平台公司只发挥融资职能,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都不实施管理,融资上交政府管理使用,项目的最终受益也不属于平台公司,贷款资金实际上完全脱离借款人监控,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实际上难以进行顺利的追偿。
(四)缺乏统一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存在信贷软约束
纵观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发展情况,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一直持较为宽松的态度,没有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采取过有效的措施,对地方政府的违规融资行为也没有采取过严厉惩罚,这种管理格局导致地方政府融资没有强制约束。地方政府出于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加之当前以GDP作为考核地方官员在职期间工作业绩的标准,导致每一届地方政府都有强烈的投资冲动。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垄断性,民间私人资本难以进入,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公司又不存在任何阻碍,导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2009年中央经济刺激政策的大背景下快速发展。
在当前没有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的情况下,加之地方财政收支情况没有及时、全面公开,商业银行无法获取准确的信息。另外,我国在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面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地方政府产生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的行政化方式处理,中央政府实质上成为地方政府的最后“财政安全网”。鉴于这种无形的制度安排,而且我国没有关于政府破产的法律规定和先例,地方政府作为贷款主体不会违约的观念导致商业银行敢于大规模向政府投融资平台发放贷款,造成平台公司高负债率的现状。
三、防范和化解投融资平台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地方信用评级制度,控制地方负债冲动
当前我国地方债务构成复杂,各类隐性债务与或有债务大量存在,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信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建立地方信用评级制度。发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机构可以间接抑制政府的过度融资行为。信用评级机构对地方潜在可承受债务规模、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财政负担等情况进行量化,对地方财政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可以为资金供给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进而决定对地方政府的信贷政策、债券购买规模和票据融资规模。另外。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必须受到合理约束,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的过度融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地区的特点和自身财政收支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在缺少外部管理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之间难免出现竟相扩大融资规模,盲目建设新项目的攀比局面,因此中央政府可以借鉴各地信用评级结果,设定各地债务总规模。
(二)拓宽财政收入来源。鼓励地方直接融资
分税制是导致当前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的原因之一,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是地方政府在财政收入不足以满足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需要情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除了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进行改革外,还需要改革现行税收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的原则,做到合理分账,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做强地方的支柱财源。从而减少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依赖,同时也可以增加偿债资金来源。
在当前地方财政资金融资制度安排下,拓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改革现行法律规定,改变过度依靠银行信贷的融资模式。通过债券、资产证券化、票据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采用直接融资的方式。地方政府采用直接融资渠道一方面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要,另一方面发行债券要求信息公开,要求地方政府不断提高信用水平,通过债券市场的刚性约束和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府隐性负债的非理性扩张。有助于隐性债务显性化,防止无法准确掌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而无法规避风险,也有利于防止风险过度集中。
(三)建立地方信息披露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控制投融资平台风险的原因之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资金流向等信息。同时,建立投融资平台信息共享系统。使商业银行、投资者等主体可以适时登录获取投融资平台关联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和企业风险预警等信息,便于商业银行适时掌握情况,避免对投融资平台的过度融资。另外。加强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的披露制度建设。及时公布各级财政收支信息、政府负债与担保信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等情况。细化地方财政收支科目,扩大信息受众范围,使投资者能够方便获取关于地方财政的相关信息。通过建设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共享系统,也可以促使地方债务显性化。
(四)探索投资主体多元化,强化投融资平台公司治理机制
吸引私人资本、国外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领域,可以有效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减轻财政负担,缓解政府独立承担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和管理压力。PPP和PFI都是被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的有效模式,通过这些新的模式组建投融资平台公司,以此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另外,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明晰的现代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责任和风险意识。在制度上监管公司的运营。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层和监督层的设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贯彻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从公司系统、学术界、金融界、法律界等领域选取知名人士担任独立董事,间接监督公司运营。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会推荐并由股东大会任命,其余经营管理层成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着眼于资本运营的可行性,在政府给与必要的补贴的情况下,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收入与成本的匹配。
(五)加强风险预警系统,规避信贷风险
构建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预警系统,科学合理设定预警指标,综合分析地方偿债能力、负债能力以及平台公司的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等因素,使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和预报地方投融资平台潜在风险。金融机构、投融资平台、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系统报送数据。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政策变化对土地市场的影响,加强对政府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出让价格和出让量的监控,跟踪监测土地出让收益变化对项目还款能力的影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资本金到位情况、贷款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专户管理情况,及时反馈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参考文献:
[1]党均章王庆华,201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分析与思考》,《银行家》,2010年第4期。
[2]张晔明,2010,《对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几点思考》,《银行家》,2010年第4期。
商业投融资模式范文3
关键词:智慧城市 投融资 模式
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建设智慧城市,智慧城市将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事先进行试水,以此提升城镇化的发展质量,然而智慧城市的建设需要众多资金投入,采取不同的投融资模式将会有不同的效果。针对智慧城市的投融资,应事先理性抉择投融资思路,对融资渠道、投融资主体和产业链角色分析和市场能力等影响因素加以明确选择,综合考量上述主要因素后对其进行设计,使该城市的投融资模式与城市自身的重要项目互相匹配。
一、投融资模式的总体设计
投融资模式的总体设计首先需确定采取何种模式,这直接关系到最后的收益状况,并且考虑到长久发展,还应将经营性的主体分析纳入考虑范围以内,所采用的投融资模式一定是以方便建设、投资与运营为首要前提。
首先,判断当前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商业运营价值进行,收益模式主要划分为市场收费和政府付费这两种模式,市场收费意为将盈利过程置放在含有商业价值的项目中,由运营方提供服务有关服务,企业或社会公众等用户遵循市场价格标准进行收费;政府付费意为在市场条件下,政府向社会机构征求服务内容的外包或购买私营企业的服务与产品并付费。其二,明确判断所选择的运营主体是否含有商业价值与投资规模,从某个角度来说,运营主体的选择也是投融资对象的选择,而投资资金正是智慧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而融资正是扩充投入智慧城市建设的社会资本渠道,例如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购买服务、设立政府的差额补偿等途径,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能够投入到智慧城市的建设与项目运营中。投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融资主体的构成相对复杂: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国外市场,甚至是个人投资者都可成为融资主体中的一员。
二、投融资渠道分析
建设智慧城市所需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境外融资、企业投资或捐赠、政府资金渠道、国内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
(一)政府资金渠道
政府资金渠道可以划分为中央或地方的预算内财政资金、公共事业附加、城市自筹资金、国家批准的政策性收费、一次性或临时性的财政补贴等等。在计划经济的年代,城市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即财政资金,但由于资金补助的缺口逐渐趋于扩大,作为城市建设主体费用的财政资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因此当下,财政资金承担着引导资金的作用,其杠杆式调节作用是其它资金无法取代的,且财政资金永远都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基础先导资金。
(二)企业投资
企业投资主要是民营企业投资、科技中心或电信运营企业一类。结合以往的国际经验,未来智慧城市的投资主体将会是高新科技企业和电信运营企业,也是极为关键的新兴利润增长点,利润空间相对更大,多数科技企业现今正纷纷运用各种方式参与到智慧城市的建设中。企业则是对智慧城市的建设项目加以选择地进行投资,这部分也是智慧城市举足轻重的资金来源之一,加之民营企业一直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中,鼓动民营资本投入到智慧城市中的潜力不可小觑,民营资本或许也将成为建设智慧城市的资金补给来源之一。
(三)境外融资
境外融资包括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境外资金都带有援的成分,其优势在于偿还期长、利率较低,不足在于贷款的审批时间较长,并附带特殊条件,因此可能不太适用于作为智慧城市的开发资金来源,现今此类贷款是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进行相关的业务。
(四)国内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国内的间接融资渠道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内商业银行这两种途径,智慧城市的建设都具有垄断的成分,加之政府信用担保极其具有可信度,因此众多商业银行都纷纷愿意展开贷款项目,但智慧城市往往需要大量的开发资金,拥有较长的回收期,降低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且为信贷资金增添了不可避免的潜在风险,故针对一些临时的资金需求,普遍会转向商业银行寻求短期的资金补充贷款。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地方与中央的全资政策性银行,其首要任务是以国际信用作为基础,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的发展方向与战略目标,利用市场发债的方式来引导与筹集境内外资金,加之各类金融工具的辅助,严格沿袭金融市场的规律,为国家发展提供支柱产业、基础产业与高新技术重点产业的开发资金。国家开发银行已明确表示将会在十二五的之后三年,与住建部携手合作,此后智慧城市的开发资金可超过800亿元以上,并参照之前已签订的建设合同来遴选适当的项目,审核情况无误后进行放款,智慧城市的长期信贷资金来源即政策性的贷款资金。
如有必要,国内资本市场也可进行直接融资,例如引入保险资金、产业资金、上市股票、发行债券或社保基金等融资途径,债权或股权方式的获得资金日趋上升,另一方面,国家正在不断健全关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法律条文,操作更具规范性,或许在将来,这一途径的融资将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成为另一个智慧城市的开发资金来源。
(五)投融资主体分析
通过分析以上五种投融资渠道,可了解资本市场是国内直接融资的投融资主体,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是企业投资主体,政府是政府资金渠道的投融资主体,金融机构是国内间接融资的主要融资渠道,国外金融机构是境外融资主体,其中,政府财政资金是必不可少的建设智慧城市的基础储备金,但考虑到地方财政收入各不相同,仅以纳税形式征取,却是该地方长期回收与纯公益性项目的开发资金来源,因此只依靠财政收入是无法切实填补资金缺口的,而受限于政府这一特殊身份,又不能通过市场途径开展融资,因此今后城市市场化的显著特征将会是融资平台,且融资平台将会逐渐起到第三财政的效用。
三、投融资流程
智慧城市建设前期,通常由政府财政出资注入资金,同时开展银行融资活动。以下将以新城建设为例,待完成动迁、市政配套的“七通一平”以后,政府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用以归还银行借款和进行后期的滚动开发。新城开发资金的筹措机制和支出领域一般都是明确无误的,银行贷款和土地出让金收益是主要的资金来源。
首先,初步建立开发资金三方来源的资金筹措机制。市场化融资、土地收益和财政收入部分共同组成新城建设的筹措机制。市场化融资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后期逐步开展发债等多种直接融资方式;按照市区两级土地出让返还政策,新城范围内每出让一块土地,即可以获得一定比土地出让金分成(新城土地出让金是按照土地出让总金额的15%上交后,新城公司、区财政、属地街(镇)再按比例分成);财政收入包括招商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开发资金的存储、清算与拨付等业务将会由区财政局全权负责。
第二,基本明确开发资金三方支出的资金支出机制。新城的开发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前期开发,例如征收补偿、劳力安置、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例如松江新城的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均已初步完成,且入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业务也已得到完善,而奉贤、青浦及嘉定新城的配套项目和重大项目仍处于建设期内,有关入城农民的社会保障业务仍处于尚待解决中。
此外,资金的供应普遍依靠银行信贷和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支撑着初期的新城建设,2001年至2005年,嘉定新城的开发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与土地出让金,尤其是前三年的开发资金需求量庞大,普遍都是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的收益;松江新城的主要开发资金来源即土地出让金,而新城建设渐渐步入正轨,达到一定规模时,社会资本在2006年至2010年开始逐步参与松江新城建设;而奉贤新城自2008年初启动建设,主要通过抵押资产以此来征求商业银行的贷款授信,资金用于土地储备、新城的前期动迁及基础设施建设;青浦新城从2002年到2015年,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引入申能股份、中华企业等进行股权投资、银行贷款(含保障房融资、土地储备贷款、资产池融资)、土地出让金收益、发行企业债券。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结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明确提出要建设智慧城市,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一系列高新技术创新发展,统筹信息资源、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共同推进,依法建立地方关于债券的评级制度和发行管理制度,并加强完善现有地方政府的有关债务管理制度,同时,地方政府也被允许自行发行市政债权,将其作为拓宽融资渠道的途径之一,因此建设智慧城市可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重要转型,有利于保障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优化结构调整。
参考文献:
[1]李颖.关于拓展城建资金投融资渠道的思考[J].中国经贸, 2013:136-137
[2]郭凤琴.政府在城市建设中面临的资金制约及对策――苏北某区新城开发资金运作的启示[J].中国经贸, 2011:101-101
商业投融资模式范文4
媒体行业先后经历了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为代表的传统媒体,以及PC门户网站、社区等新媒体的萌芽期,如今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层出不穷的新媒体带动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新媒体越来越垂直细分,并聚焦特定人群,给予用户更多样、更自由的选择。
在这一发展背景下,以垂直媒体和自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成为众多投资人的追捧对象。
根据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2月份TMT领域共发生135起投融资事件,所属行业分布如下图,可以看到本月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媒体领域,占比6.4%。而这些获得投融资的团队中几乎全部是新媒体。
2016年2月大众市场投融资事件行业分布
此外,根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7月-2016年2月媒体行业共计发生38起投融资,其中20起披露金额的项目中最高融资额为互动百科集团D轮的2.8亿人民币,另外已知金额的项目有90%获得超过1000万的融资。
2015年7月-2016年2月媒体行业已知金额项目的融资额分布
垂直媒体的商业模式创新
垂直类媒体如今遍地开发,众多VC、PE紧盯,从近8个月的投融资数据来看,进入B轮之后的项目主要是垂直媒体,目前在中国,垂直媒体较为集中的主要有科技和金融领域,比如去年10月,科技媒体36氪完成由蚂蚁金服领投,华泰瑞麟、经纬中国跟投的D轮融资,金额过亿人民币;金融媒体华尔街见闻则在2月刚刚完成1亿人民币的B轮融资。
获B轮后融资的垂直媒体不完全统计
一直以来“内容为王”是媒体圈提的最多的词。垂直媒体发展的前提当然也是内容,原创并且深度的内容可以在初期迅速吸引用户,而聚集起用户之后首要考虑的便是商业模式的问题。实际上如今的很多媒体并没有跳出传统广告的盈利模式,但还是有部分勇于创新的垂直媒体试水新的模式。
案例1:
36氪作为科技类新媒体诞生,初期聚焦互联网创业报道、企业报道,由于积累大量初创团队,于是在此基础上设立融资平台,对接企业和投资人,并作为中介平台收取服务费用,此外其股权投资平台的上线,说明36氪又进一步迈入互联网金融的行列;
案例2:
华尔街见闻也开始从内容切向二级市场金融交易,未来方向则是希望用户在平台上完成从信息到交易的整个金融服务,而平台预期的收益点除了广告外,还可以来自交易费用分成、金融资产的销售,以及投研服务。
比垂直媒体更垂直的自媒体
2015年,有不少专业媒体人辞职创业,转身投入自媒体的怀抱,使得自媒体的专业化程度更高,内容质量更有保证,并且随着自媒体的发展,逐渐由个人作战转而成为小团队运营,这样一来自媒体与垂直媒体之间界限也越来越不明显,自媒体的激烈竞争状态也要求其必然在垂直领域有更强的渗透能力。这一渗透能力当然同样体现在用优质内容吸引的用户数量上面,但却不单纯是用户数量,其他属性比如忠诚度,消费能力其实更为重要。
对于自媒体来说,除B端收入外,基于忠诚用户可挖掘的商业模式还有电商,典型代表自然是众所周知的罗辑思维,他们锁定了一群有着类似思维和社会阶层的用户,通过优质原创内容培养他们的忠诚度和信赖感,由于这群用户对其所推荐的商品有较高的认同度,并且对于价格较不敏感,从而形成了类电商的媒体经营模式。
所以自媒体的人群价值代表着变现能力。虽然目前微信的红利期已过,但如果深挖细分领域,做到极致,还是可以抓住用户,并进一步形成影响力和人群效应,最终自媒体就可以通过这些用户渗透到相关产业中,谋求自身的商业价值。
商业投融资模式范文5
可以说,中国投融资是一个高度管制的行业,其中4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是各行业融资的主渠道。目前,中国商业银行资产28万亿元左右,中国的信托机构、证卷机构、保险机构所有的资产加起来不到商业银行的1/10.特别在房地产领域,其他融资方式如上市比较严格,发行企业债也比较困难,产业基金尚未得到法律保护,这对于地产企业所急需短期资金的状况来说是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因此开发企业更是高度依赖于银行信贷发展。
重庆国投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孙飞在日前一次论坛中提出,当前房地产融资主要渠道还是银行,这种状况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但是在央行开始加强对地产金融风险的关注和控制后,从我国投融资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当前房地产融资的方向、趋势来看,信托将会成金融创新的主力和示范,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信托加银行的方式来表现。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信托业务的发展打开了局面。2002年6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一些等等规定的出台,为信托业务的正式规范开展奠定了基础。去年11月,银监会出台《房地产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突破了原来信托集合资金计划200份的限制,既为信托融资模式的发展广开了空间,也使以信托财产管理制度来进行财富管理和融资,成为我国投融资行业一个新的增长点。同时,信托公司还据此可以为房地产公司提供较大额度的资金,即使房地产开发商4证不齐全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也可以为其进行融资。
其次,信托业务的灵活性使其适应面非常宽广。信托公司可以作信托业务、货币业务、资本业务,以及直接作产业投资。正是由于信托业务的灵活性和经营范围的广泛性,有人将信托公司称为国内的金融百货公司。但它并不是像人们通常想的那样只是一个过桥资金,而是还可以为房地产提供全程性的金融服务。比如房地产企业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融资1个亿,这1个亿资金可以成为注册资本金,房地产公司依此取得4证,然后可能再通过商业银行作后期贷款。项目进入正常的开发运作轨道之后,再把钱还给信托投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地产金融创新领域,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很难有业务创新空间。而信托可以以财产权、收益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等多种方式提供融资服务,可以作为国内房地产金融创新的主流模式。
第三,信托加银行的融资模式将会被进一步重视。随着中国发展越来越开放的态势,中国金融机构以分业经营管理为主的业务格局中,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和苗头,如商业银行也开始允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还有的商业银行开始开发信托管理业务,推出银行信贷加信托相结合的模式。孙飞甚至认为信托加银行的模式会进一步成为地产金融创新中的主要模式。
第四,信托投融资相对来讲风险较低,而收益较高。 包括信托在内的所有金融产品都有一个三性原则,一是安全性,二是收益性,三是流动性。而信托业务中格外有一项财产隔离规定,即信托财产独立受信托法保护,不为信托公司债务所影响。这说明信托融资是在注重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灵活原则优势。同时,目前在中国信托收益是免税的,信托所得收益部分我国税务总局还没有相关规定,因而产生所有收益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收益率全部都给投资人,不需要纳税,增加了投资人的收益和对信托业务的兴趣。
另外,未来一段时间内外资投资机构将会成为中国房地产融资的另一条通道。2004年11月北京外资银行人民币已经开放,中国2006年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或者可以参股中国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或者通过金融创新和变通的模式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而这种金融创新模式就极有可能是信托。
商业投融资模式范文6
关键词:区域性中心城市;城市水业;投融资;机制设计
1 引言
区域性中心城市是指在一定区域的城市带中具有相当的实力,能在经济、、文化各方面对周围区域产生相当辐射作用的中心城市。[1]改革开放之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及其中心城市的跨越式发展,给作为城市发展基础要素的城市基础设施带来了具大的压力,也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城市水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点投资领域,以其投资量大、沉淀性强的投资特征在中心城市投资结构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因而,关于城市水业的投融资机制的设计是政府部门的世界性难题。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具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先进的技术,较健全的经济管理机构,对经济诸要素的输入和输出,流向和流量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因而,它对经济要素的聚扩、转换呈现出大范围、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高效率、高效益的特点。所以,结合我国中心城市水业改革的步伐,研究创新投融资机制,开发有效工具,将有利于促进城市水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周边城市也会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2 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改革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水业改革以投资体制改革为核心。,城市水业的投资来源总体上可分两大类:一是不需要考虑资本收益的政府公益性投资,主要指来自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投入,二是资本通过商业资本市场对水业的投入。而社会资本的商业性融集与使用又有两类实施主体,一是政府,二是。
随着城市水业市场化工作的推进,尤其在各中心城市,水业的投融资正发生结构性变化。以各级政府财政为主导的公益性投资模式逐渐被以社会资本为主导的市场收益性投资模式所代替。城市水业发展也由原先计划体制下的技术引导转型为投资拉动。
2.1 政府的困境
由于城市水业资金量大、沉淀性强的投资特征以及水资源的战略地位,加之水业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紧密关联,政府投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商业投资)在投融资结构中举足轻重。
通常政府资金具有两大来源,即财政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为融资主体的针对社会资本的商业融资。目前,在我国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结构中,政府投资所面临的困境可概括为:财政能力不足、中央政府商业融资低效(如国债)、地方商业融资手段缺乏,政府行业监管不力。[7]显然,市场化转型期的,地方政府,尤其是各中心城市政府在投融资体制中的能力缺位,严重制约了城市水业的健康发展,了市场化的合理推进。
政府在城市水业的直接财政投入的不足,是伴随着水业迅速发展、要求日益提高的必然。财政能力有限的政府在城市水业的公益性和收益性之间做出了收益性的选择。以收益性特征为基础,政府投资部分更多地求助于社会资本的商业性融集也就成为必然。而对于商业资本,城市水业投资具有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特征,对资本有一定的垄断保护、市场风险小、现金流稳定,但是投资巨大、资本沉淀性强、回收期长、回报率较低、政策风险大。
从投资特征我们看到,长期、稳定、融资成本低的资金是城市水业寻求的资本对象。上讲,抛开不计投资收益的政府财政投入外,适于水业的资金来源最好运用以政府信誉为基础的成本低、周期长的国债、市政债券和政府专项基金,以及政策性项目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援助项目的低息贷款。因此,政府实际上是水业融资最有效的主体。但是,政府作为投融资主体面临效率和体制上的两大制约。首先,中央政府广阔的融资渠道与水业项目的地方性特征严重脱节,致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中央与地方协调发展、分工负责的投融资机制。其次是财税体制限制,《预算法》严格限定了地方政府的预算权限,使本来国际上作为通行的地方政府水业融资手段——市政债券、地方专项基金不能发行,从而大大消减了地方政府的商业融资能力。
政府的行业监管是水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化后,政府的职能应由传统的企业管理转为行业管理。然而,现实中城市政府对水业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忽略了公众责任,同时在体制上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和严格的责任追索机制。[6]
2.2 企业的机遇
政府投资主体的困境虽不意味政府将退出投资主体,但是却为企业主体的商业资本投融资带来巨大的发展机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公用事业进行开放,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客观上加速了中国城市水业改革的进程;同时国家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商业金融的创新,将为企业主体开辟广阔的融资天地。
对企业来说,中心城市水业投资的市场机会来自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型。城市水业在巨大需求背景下的投资拉动特征,使来自国际、民营、其他社会资本得以迅速进入城市水业并成为主角。但是,企业投融资主体比政府投融资主体多了一道致命的政策风险,虽然在市场化的机制和管理的高效上具有优势,但仍不足以化解与政府投资的竞争劣势。因此必须处理好与政府投资的定位与分工。[7]
目前,从业于中心城市水业的企业源于三种主体,具有不同的投资形态。一是传统国营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基本属运营型企业,只有资本存量,除极少数外基本无投融资能力;第二类是原来工程、技术性企业,多属民营企业,部分企业涉足水业投资,在水业领域的投融资方式以中小型项目的BOT形式为主;第三类是来自资本领域的战略投资性公司,它们以企业整体产权收购和TOT、BOT为主要投资形式。然而,这些水业企业主体的投融资体系存在金融工具单一、融资成本过高等,难以适应水业投资特征的要求。在融资结构上,水业融资过度依赖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利率过高,周期过短,难以适应水业设施的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不利于降低融资成本。企业主体可利用的政策性融资的量与渠道有限、企业债券和股市融资的门槛过高、股本融资经验不足,融资问题已经成为众多水业企业发展的障碍。
如今,资金因素已经成为战略性项目竞争获胜的关键。因此,对于处在资本拉动时期的我国中心城市水业来说,从业企业应主动抓住机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积极配合城市政府建立适应水业资本特征的投融资战略。3 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机制基本原理与设计原则
3.1 基本原理
根据的长期趋势,城市公共部门以及私人部门的资金实力都会逐步得以加强壮大。[3]为此,政府部门需要预测经济发展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有两种办法可以考虑:其一是在政府部门主导下拓宽融资渠道,从长期发展的角度制定债务偿还计划,不限于只依靠现有税收来投资;其二是向私人部门开放市场,让它们发挥作用,法国、英国和众多东南亚和拉丁美洲国家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一般称为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在这一体系里,政府部门负责公共事业,同时私人部门也可参与,其融资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的贷款、股票市场和债券等融资手段(图1图略)。[2]发达国家实施PPP/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减少财政负担、消减财政赤字。而发展家主要是为了融资和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效率。
3.2 设计原则
设计区域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机制应坚持污染者和使用者(受益者)付费原则,服务于环境保护目标,注重资金效率,兼顾公平(贫富差别和地区差异)。准确界定和切实落实各相关主体的投资事权。政府必须发挥投资主导作用:一是强化环境法规,加大实施力度,制定明确的建设计划,增加对水业投资的实际需求;二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三是通过政策引导,融通资金。[5]在引导政策中,关键是切实落实向排污者和受益者收费政策。在解决政府财政困难和提高设施运营效率的政策需求下,要特别注意鼓励政府和污染者以外的投资者参与投资,建立健全的商业融资手段。
中心城市政府是供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者和所有者,在设计水业投融资机制时要先建设水业市场的资本供需状况。需求指投资水业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所需资本的预测,供给指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与融资能力。要考虑并比较每个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的可能性。明确年度支出预算,在供需有差距的情况下,确定融资额度。要重点分析从城市地方资本市场融资的可能性。城市地方资本市场也存在着供需关系。需求方指地方政府投资水业对于资本市场的需求量和其贷款能力与资信程度,供给方指是否具有有效的融资手段。可以说地方政府投资水业的资金供需情况决定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是否能够融到所需资金,需要设计具体融资手段与完善配套工具。地方政府需要雇用专业的财务顾问进行财务分析、设计融资机制、制定融资计划。
4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机制创新的战略思路
建立健全有效的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机制,需要明晰战略思路,走一条适合中心城市水业创新发展之路。为此,我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努力:
(1)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规模,发挥城市政府主要投资主体的作用,同时还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担保的特殊作用。中央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或加强税制地方自治,积极促进地方城市政府在水业领域的投资、保证地方资本市场的健全发展。如设立投资水业领域的专项滚动基金。同时,城市政府需要改进传统的“基于投入”的补贴机制,实现“基于产出”的补贴。要彻底对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提高项目的商业运作可能性及运营效益。
(2)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多渠道的商业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如银行信贷、债券、信托投资基金和多方委托银行贷款等。[8]其中,应重点利用好银行信贷和企业债券。积极创造条件利用银行信贷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将国家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与银行信贷的风险管理要求相结合;企业债券的发行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方向。应配合《企业债券条例》的修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使企业债券融资能用于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在内的市政项目的综合开发。在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融资渠道的同时,还应将发行市政债券作为新的重要融资渠道。[5]
(3)建立促进水业企业竞争、保护产权的有效制度。水业产权改革是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水业企业的组织形式,这既是传统企业改革的大事,也是社会资本进入水业的必要条件。政府应积极的进行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要建立、健全有效保护人、法人的经济权益的产权制度。要建立规范政府,特别是规范政府与城市水业企业关系的制度,加快建设刺激企业投资动力的贡献与报酬相对称的经济刺激制度,同时要把大量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4)健全完善城市水业领域监管职能。[6]政府的行业监管是城市水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水业投资体制改革中的首要任务。被监管对象有两个:地方城市政府即政府投资责任和投资企业。现阶段这两项监管工作都十分薄弱,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建设与监管工具的开发。目前,在城市水业领域里需要建立一套用于企业的监管的体系,特别是开发绩效管理体系作为有效管理水业行业的手段和工具及时运用到水业领域的监管工作中。
(5)进一步提高城市水业领域政府投资决策的化、民主化水平。当前,城市政府对于供需分析缺乏科学性;对投资资金组成缺乏系统规划,只是从短期的融资角度、从引资的政绩的角度出发,缺乏对于水业领域的投资需要中长期规划与统筹安排;对投资资金管理不规范,需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心城市公共参与机制不完善,民主化程度尚低,缺乏民主决策,不能真实反映公共选择。
(6)吸收外资同时须注意到外资投资所占市场比例与吸引外资政策的导向有直接的关系,引进资金和吸取技术、管理经验是两个主要目的。[8]目的不同需要外资参与的形式也是不同的。在地方资本市场有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对外贷款或外资在投资方面的参与这样可以避免外汇风险。这在经济危机发生时菲律宾、阿根廷等国都有教训。可以把重点放在引进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系统效率降低成本。目前,威利雅(原威望迪)、苏伊士(包括旗下昂帝欧)和RWE(包括旗下泰晤士)为代表国际三大水务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我国水业。
5 结语
水业领域是我国现阶段的基础设施重点投资领域,也是各国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资金最多的行业,公众最为关注的公用事业领域之一。区域性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急于求成。投资机制的健全和创新需要城市政府和水业企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1] 苗建军.城市路径——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2] 任志涛,张世英.城市水业的公私伙伴关系[J].邯郸师专学报,2004,(9):77-80
[3] 周晓花.城市水务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浅析[J].水利发展研究,2004,(1):20-21
[4] 张允宽等.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建筑出版社,2002
[5]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CCICED)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课题组.中国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课题组报告[M].北京:2003
[6] 傅涛等.城市水业市场化的认识误区与政府角色[J].中国给排水,2004,(1):8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