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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城乡规划;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探索及具体要求分析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我国在区域发展以及区域内的城乡发展等环节,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态,这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极大的阻碍,尤其是城乡之间存在的差距,严重地影响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城乡规划建设一直是我国国家建设中的重点。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我国城乡规划的探索及具体要求:
首先,就城乡规划的探索来讲,我国从改革开放时期开始,就非常关注这一事项,一直到现在已经取得了诸多的进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城乡之间独立发展的二元规划策略,未能注重二者之间的统筹与协调,《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城镇的规划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还在很深的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实施。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与出台才打破了以往的规划建设僵局,将建设工作推向了新的台阶。
其次,就城乡规划建设具体要求而言,它主要分为科学整合与系统协调两个方面。科学整合是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区域呈现之间要构筑以核心城市以及中心城镇为辐射点的整个大空间整合的规划,同时着力保证小城镇中的中心城乡获得优先突出的地域与交通的整合,从而推动区域城乡整体空间、小城镇城乡等各方面的一体化城乡网络的建成。系统协调则是要求城乡规划发展必须与区域发展的计划相互协调,尽量达到对基础设施、资源等方面的协调建设与应用,全面推动区域发展中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在城乡协调规划中的渗透。
二、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当前存在的具体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在2007年针对城乡规划建设出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城乡规划是以时展为指引而处于流动状态的工作,各种新的规划发展的需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具有详细的不断完善的新型规划方案及专项法律保障。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从而制约了呈现规划建设各个方面的协调统筹平衡状态的实现,因此,要想真正地推动城乡规划的优化建设,国家还面临着法律体制等方面的极大挑战。
2、城乡规划建设缺乏科学合理指导
我国当前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时,普遍缺乏一种全局整合、长远利益的目光,简单地应对某个城市或者乡村地区的开发需求进行随意的开发建设,普遍不能真正地将每一项开发工作纳入到长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从具体方面来讲,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以区域和城乡科学整合、协调发展等为依据的具有针对性的系统长远规划方案所引起的,国家相关的城乡规划的负责部门无法严格地依照科学合理的指导方针对每一项开发工作做出详细的审核与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落入了一种对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区域功能较低、产业与人口密集程度搭配不均的状况中。
3、城乡规划发展的协调平衡不足
我国进行城乡规划发展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全面地将这些问题统筹起来实施协调的建设,才能够保证国家的城乡规划在整体方面实现协调。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城乡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直接地阻碍了各种规划因素协调性的不足。同时,我国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往往将重点置于城市发展方面,对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各种投资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但是,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经济发展活力不够、基础经济活动缺乏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乡村在城市快速发展的状况下更加地落后于城市水平。
三、我国当前解决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问题的对策
1、全力推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当前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要是以《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要想推动城乡规划实现良好发展,就要将此法作为中心和基础来逐步推动本法律的更新完善以及其他相关辐射法律法规的大力健全,为我国逐步萌生的新的规划需求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具体来讲,国家要利用多种渠道及方式来向所有的城乡住户进行《城乡规划法》的普及性宣传,指引当前的城乡建设人员按照必要的审批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制度等来进行具体的建设。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城乡居民针对法律的不足来提供完善建议以及创新见解等,着重推动其他相关法律对《规划法》的补充,全面推动我国城乡规划系统合理实施。
2、完善城乡规划机制与体系建设
首先,国家在目前推动城乡规划合理有效的实施,还必须致力于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各项项目审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保障机制等的建立,确保城乡建设的各项活动在开展之前能够得到国家相关负责部门对于各种条件的审核,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的整体建设方案。同时,还要积极地加大周围群众对于各建设活动的监督,追究非法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将各项建设全面纳入城乡规划的大体系。而且,国家要为某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基础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动民间力量对于国家规划建设工作的帮扶。其次,国家还要以全局与部分、短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城市与乡村等方面的统筹兼顾为原则,来调节并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具体的体系。
3、加大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投入
国家当前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也是保证我国立足于国际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对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各项工作的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要极大对于建设工作的各项资金投入。国家除了为城乡规划建设进行财政拨款之外,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等策略来调动其他力量的参与,并努力拓展筹集渠道,致力于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家在进行规划建设投入时,关键还要针对当前乡村建设不足的问题,来加大各项投入对于乡村发展的适当倾斜,以缩小城乡建设的差距。
四、结语:
城乡规划建设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重中之重,国家一定要努力加大对于此工作的研究,着力针对其建设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并从各项基础保障方面为规划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1] 周仲平. 城乡规划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城市建设,2010(33)
[2] 王婷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好城乡规划建设[J]. 城建档案,2009(12)
[3] 王波,姚宏伟. 村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2(16)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2
1、严把规划审批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1)严格办事程序,严把规划审批关。遵守联合审批制度,严格办证程序,全年共收申请报告420余户,经现场踏勘调查,经联合会讨论批准,全年共审批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195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5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1本,应建户办证率100%,。 同时保证规划实施,全年共开出整改意见17处,保障了安全、实用、美观建筑三要素的统一。
(2)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全年共进行建筑安全检查6次,查处整改82处,全部整改到位,同时对全镇14家预制构件企业进行监管,销毁无标识预制板200余米,保证了全镇今年未出现任何建筑安全责任事故。
(3)规范燃气管理。一年来在市燃气办支持配合下,对全镇15家燃气销售站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现已整改达标9户,其余6户正在停业整改中。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拆违控违力度。针对违法建设现象,联合国土、城管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镇专职巡查员每天一次对主要路段进行巡查;印制了宣传资料40000份发放到每个农户家中,制作宣传标识牌、横幅300余处,广泛深入地宣传城乡规划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控违拆违的思想认识;联合国土部门成立了控违拆违执法中队,通过常规化的部门联动形成持续合力,对新增违法违章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今年共拆除拆旧26000多平米(全年任务13600平方米),整改超标建设27户、2200平方米。
3、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做好了2015年度以奖及新型城镇化省级引导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并配合上级做好了乡镇建房情况、小城镇建设调研活动。
(2)每月、每季度及时上报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规划、办证情况和各类报表,做到上报准时、内容准确无误;
(3)按照要求每周上报拆违控违相关信息,做到上报准时、内容准确无误;
(4)做好了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危房户信息和重点援建对象的资料收集和上报,完成危房改造16户,其中一般援建户13户,重点援建户3户,改造项目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上级援建资金将于12月份全部发放到户。
(5)对污水管网改造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完善和补充,今年共建设污水管网2.8公里。
(6)较好完成督正村联村工作。今年我站联系督正村,积极参与村级环境整治、水利冬修等各项工作。
1、坚持规划先行,提供优质服务
(1)严格执法,加大拆违控违力度。继续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特别是对G319、开元路、金阳大道两厢等重点路段,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遏制未报批建房、乱搭乱建的行为,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力争把违法建筑制止在萌芽状态。
(2)强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抓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及技术服务。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与建房户签订建筑施工责任书和建房承诺书。坚持监管和整治并举的方针,并积极配合市质监站,对预制构件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排查,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3)严格规划管理。积极协调做好控规的调整。认真执行建房“一书三证”制度,依靠村级规划联络员做好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继续实施国土、城建、规划的联合审批会制度,所有建房报建手续须通过集体讨论才予以办理。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工程规划、质量安全和技术服务。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和集镇立面控制,按照立面控制标准实施,引导集镇居民联合建房,高标准规划建设,逐步改造旧城,打造城镇建设亮点。
(4)强化村级规划,逐步实施村庄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继续推行按新农村标准图集建房,提升建设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积极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农村建房质量和品位,大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规划建设和
综合整治并举。积极引导农户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和农宅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环境质量。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1、建立学习制度。要求每一名建管站成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熟悉掌握业务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融管理于服务之中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个人素质。
2、建立工作督查制度。严格要求建管站成员,不迟到、不早退,工作积极主动,严于律己,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彻底公开办证内容,办证条件和程序,规定办结时间。特别在办证条件是,一次性向群众告之所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杜绝在审批上的不公开不透明问题。坚持勤俭办事,增强勤政廉政意识。管好用好公共财物,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3、建立担当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把住“四关”:一是统一规划关,二是审查批准关,三是实地放线定位关,四是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对违章、违法建设严厉查处,彻底改变农村建设散乱状况。
4、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以身作则,爱岗敬业,脚踏实地,服务重点项目,服务园区建设。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3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二、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市规划 ;管理模式;探究;意见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城市与乡镇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现状及主要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停发展,公众参与的呼声越来越高,“以人为本”、“人人参与”等科学的规划理念也逐渐进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来。可是,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任然属于刚开始阶段,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还存在部分不足。
(一)缺少反馈机制,公众参与效果欠佳。由于反馈机制的匮乏,公众参与的行为和结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呼应,公众参与规划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掌握规划命运的主政者的价值取向和综合素质,规划中公众的意见反不反映或反应多少,公众自身无法知晓,更无法监督和落实。公众参与有行为无结果,有参与无反馈的情况,一方面打击了公众的积极性,也为项目的推进埋下了隐患。
(二)公众参与规划的普遍性不足
城市与乡镇规划的最后总目的是表现人民的意识,为人民办事。公众是属于城市与乡镇办理的主体,要达到城市与乡镇可以进行持续发展,他们一定全程加入到规划工作的整个过程中来。可是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现在的城市与乡镇规划其实便是极少数专家和领导封闭式自我意识的表现,规划的内容几乎与公众分离。并且政府单位的办理工作也没有完全到位,他们轻视了公众的作用,片面的追求“宏伟政绩”工程、向上级交差,公众完全没有发挥到作用。
(三)地区经济差别使得了参与程度的明显差别
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等城市,“法定图纸”、“经营城市”等已经被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众参与程度较高;而在中西部部分比力落后及边远的偏僻地区,公众参与程度普遍偏低。
(四)公众参与法律体制不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经过各种方法和形式,办理国家事务。城市办理工作作为政府的公共行政职能,有关到城市与乡镇居民的平常生活和切身好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决策编制、实施和监督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可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将公众参与纳入具体的城市规划方案编制审批、规划申请和违章建设监督的程序中,公众参与规划在程序上的缺乏造成参与的随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28条中仅仅是提出“城市规划经答应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颁布。”也便是说答应后的参与,属于较低层次的参与。而在最近颁布实施(实际的行为)的《城市规划编制措施》也仅仅是规定了公众参与这一基本原则。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具体完善的从规划决策到编制到审批到实施(实际的行为)再到监督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实际的行为)细则。所以,群众在获取有关的规划信息和有关的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方面没有明确和畅通的体制渠道,所以在规划方案的编制与公众参与相冲突、规划实施(实际的行为)遇阻时,不肯满足于“象征性参与”的城市居民在表达本身对规划建设意见时,常常会自发地组织起来,到规划办理单位寻求“说法”。这种情况在实际上成为了市民要求参与与自身好处密切相关的规划决策的主要形式。这种参与形式的不足在于其具有临时的突发性,往往干扰到办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利于处理难题,有时还伴随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的发生。这种现象充实可知了政府为市民参与城市办理创建的体制渠道不可以满足市民的需求。
二、国外公众参与规划现状及参与模式。
(一)美国。美国在政治和其它领域的公众参与活动由来已久, 早在1909年,费城就成立了住房协会,使市民可借此参与住房规划。如今,美国政府不仅从法律上确立公众参与规划的合法性,而且从组织机构、制度程序上保障了公众参与规划的实现。为了保证公众参与的力度,联邦政府将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为投资的重要依据,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从1956年的联邦高速公路法案,到70年代的环境法规,再到90年代的新联邦交通法,对公众参与规划的程度、内容进行了不断深化,强调在规划的不同阶段应该确定公众参与的不同方式。
(二)英国。英国的城市规划主要有两种形式: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英国《城乡规划法案》对这两种形式的规划制定了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郝娟,1996)。加拿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收集设想,第二阶段讨论设想,第三阶段作出选择,第四阶段送交议会表决。
(三)德国。德国的城市规划可以分为土地利用规划(F-plan)和建造规划(B-plan),其编制过程是按照联邦的《建设法典》和州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吴志强,1998)。第一阶段公告城市规划(在报纸等公开媒体上某地区建设规划);第二阶段听取意见;第三阶段研究意见;第四阶段公示;第五阶段结果告知;第六阶段规划执行与反馈修订。目前,越来越多的德国城市和社区正在广泛引入公众参与,特别是在推进“地方21议程”的过程中,各种发展目标的编制都要公众参与,市民顾问小组已经制度化,作为法律框架的一部分,其成员通常是地方利害关系人团体的代表。可见德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公众参与具有牢固的法律基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对构建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管理模式的意见
(一)增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
应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方法,以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与公正性,同时对公众参与主体的范围、组织、权利、义务、法律救济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研究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城市规划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公众参与反馈制度。
(二)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规划管理的效率。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施工现场一般都设有建设工程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的监督,以便违法、违章现象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公众的举报,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及时做出相关的处理决定并广泛咨询公众的意见,有利于将违法事件控制在可整改范围内。一方面解决了城市规划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与城市建设活动日益增加的矛盾,另一方面有助于社会形成遵守城市规划的共同意识,改善城市规划的实施环境。
(三)开展多层次、多方式的宣传工作
规划单位和各相关单位需要采取多种各式的宣传形式让公众了解加入到城市与乡镇规划的具体工作中来。具体可以经过咨询、问卷大概召开情况报告会议和电视、网络(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等方法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办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等具体的工作情况,给市民创造一个全面了解情况的机会。并且还需要邀请市民参加规划的展现会、听证会和座谈会,并提出我们自己的一些建议;聘请市民作为城市与乡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实际的行为)的监督员;在报刊杂志上开辟城市与乡镇规划相关内容的专栏等等。
(四)建立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
政府组织对公众意见应该予以及时地整理备案,并且进行及时地分析。重大项目的重要意见应该会审,进行最后采纳与否的决策。公众的意见是否采纳都应该给予公众相应的书面答复;采纳的意见应该要求公众提供更加深入的资料,被拒绝的意见则应该指出没有采纳的主要考虑。
总之,我国公众参与的理论框架和制度框架还不太完善,不仅要从政府的宏观角度进行管理,还要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能力,使得公众参与公开化、透明化,共同促进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青杰.公众参与原则与我国城市规划立法的完善.法制建设.1996(4):113-119
{2}赵春香.国外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经验与启示.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7-60
{3}杨洋.公众参与中的若干问题.城市问题,2007(1):61-69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范文5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主体职责,形成齐抓共管良好局面,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运作市场化、服务品质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物业管理体系,完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强化长效机制建设;坚持物业管理与城市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区建设相融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坚持政府引导、社区(居民)自治、群众参与,推进老旧住宅区管理;坚持行政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创造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
(三)工作目标
通过3年努力,全县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水平有明显提升。
——物业管理工作体制进一步完善。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物业服务体制,形成服务规范、管理有序、和谐文明的长效机制,实现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育一批物业服务龙头企业。
——物业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属地政府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及供水、供气、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职到位,执法职能延伸至住宅小区,及时有效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业主参与程度进一步提高。全县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都必须成立规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的主体意识、自我管理意识、物业服务消费意识和参与物业管理的主动性明显提高。
二、工作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落实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责任,建立县级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体系。健全物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属地政府具体负责、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业主自治组织作用,共同推进全县物业管理工作。
(一)县政府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副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考核督查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负责牵头制定物业管理配套政策,研究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二)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承接查验的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以及对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指导培训等工作;配合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违规行为。
县物价办:负责制定和出台住宅物业管理收费的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核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收费备案制度;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乱收费的行为依法查处。
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暖、供气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因供暖、供气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对各小区环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各物业小区清收的生活垃圾向指定地点归集、清运提供便捷服务等工作;加强对小区下排管网等市政设施建设的指导;加强对小区的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验收、监督;负责及时查处物业使用人乱搭乱建、侵占绿地、破坏房屋外立面等违规行为。负责查处经营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调处因此类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物业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擅自从事餐饮、娱乐、旅馆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做好供水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因供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
县公安局:负责对物业保安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处置住宅小区的突发性治安案件;对暂住人员和流动人口强化管理;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公章刻制的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县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指导高层公共建筑物物业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设施设备和管线维修、养护的责任。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单位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要明确相关分管领导及责任人,积极落实社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以物业管理服务推动社区发展、拓展社区服务范围,逐步形成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良性互动的新机制。
(四)社区居委会主要职责
社区居委会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工作;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调业主委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调处各类物业管理纠纷;在各小区没有或者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期间由社区居委会代替行使业主委员会职责。
(五)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要全面履职尽责,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的监督指导;协助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社区协商工作,并落实协商成果;切实维护好小区管理秩序,尽职劝阻管理区域内出现的私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堆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属乡镇(街道)、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全程跟踪、协调政府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
三、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居住小区管理
(一)着力解决当前小区物业管理的突出问题
1、加大物业小区执法力度。推动部门执法进小区活动,努力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建、城管、物价、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落到实处,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街道)、社区要加强配合,及时劝阻和报告违法违章行为,积极协助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2、加强物业小区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做好小区物业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工作,引导业主有序停车;对占用消防通道、破坏基础设施等违法违规停车行为,在物业服务企业、乡镇(街道)、社区劝阻无效后,公安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处理。
3、破解物业服务费收费难问题。倡导全社会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委会应当采取有效途径督促其履行合同进行交纳;党员干部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每年年底由物业公司统计,县住建局汇总后报县督查局进行督查;提倡产权过户时,双方当事人对物业服务费的结算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作明确约定,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提交物业费缴纳凭证。
(二)结合实际,分类实施物业管理工作
1、老旧小区。经调查摸底,我县目前有老旧小区(破产企业及单位失管)小区35个,户数1173户,物业服务面积近22万平方米,小区内房屋及基础配套设施老化、陈旧,急需改造。
首先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量力而行、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县财政根据老旧小区的项目实施情况配套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小区的防洪防涝、危房加固、道路维护、环境整治等简单的维修改造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其次有条件的旧住宅小区,通过整治,引进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可以分别处理,一是对具备条件的老旧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行居民自治或引进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二是对没有条件实行居民自治和引进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住宅区,则由社区居委会组建“物业服务中心”,落实以日常保洁、设施设备管护、公共秩序维护为主要内容的物业服务;三是按照“民事、民议、民定”的原则,确定管理模式、服务内容和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单位自建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示范,其办公楼宇、居住小区,本着“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水、电、暖、气等专营单位验收合格,实现专营单位管理后,由各单位组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商住小区。一是稳定商住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规范物业服务市场退出机制,完善物业服务招投标机制,确保物业服务不断档、覆盖率不下降。二是提升业主组织的备案率,加强业主组织建设,全面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行为,依法监管、规范备案。三是积极开展创优和星级评比活动,推行“质价相符、等级自选”的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通过企业、行业自评和社区、街道、县层层推选,奖优罚劣,优胜劣汰,引导物管企业创先争优,大力推进物业服务品牌化,推动物业管理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三)注重长效,严格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规范物业项目前期管理。物业项目前期管理实行街道、社区先期介入,参与协调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探索建立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前期管理底数清楚,监管到位。
2、加强业主组织建设。各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指导和培训,加强业主委员会备案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确保业主委员会顺利组建和健康有序工作。监督、引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公共财产进行自主管理。
3、从严治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县住建局要加强物业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在局机关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科室、配备人员、强化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规,严格查处违反物业服务行业规范的行为。
四、组织领导和措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有关协调工作,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县住建局要加大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督查力度;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物价办、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及其他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做好相关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形成合力。
(二)政策支持,激励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老旧住宅区物业管理,提高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收支平衡。探索制定商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比和奖励办法,激励商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