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1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2
(一)组织机构
1. 建立和完善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责任
水质监测中心在建立了健康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按照2018年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组织架构,在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即使做出调整,完善了健康安全管理表单。
2. 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水质监测中心结合实验室质量体系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气瓶安全管理制度》、《MSDS安全技术说明书》、《实验室安全内务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对外来人员安全教育的《水质监测中心安全环保告知书》 。
3. 层层落实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对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进行了分解,分别与各室室主管、健康安全员签订了《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灌输安全意识,营造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良好氛围,做到安全生产工作在各岗位都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层层落实。
4.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每月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
水质中心坚持每月一次安全、环境、内务检查,对所有消防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急救用品、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绩效考核当中,对违规现象在部门大会上做出通报。
5. 重视安全教育培训
水质中心坚持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制度,通报当月健康安全检查结果,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先后开展了“安全标识知识”、“交通安全”、“危险气体使用安全”、“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辨识”、“化验室化学品安全”“消防知识、防护用品安全使用”、“反恐安全知识”“威立雅健康安全活动周”“用电安全知识”等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
(二)健康管理
在健康管理上,水质中心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年初组织涉水员工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符合率达100%;四季度组织员工按时完成健康体检;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健康讲座;在劳动保护方面,认真监督员工正确穿戴使用个人及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每月对公用防护用品、急救用品检查并记录确保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齐全完好有效,做到管理台账完整。全年员工职业病发生率为0。
(三) 安全管理
1、在危化品及特种设备管理上,一直以来都作为水质监测中心安全管理的重点,严格实行危化品管理制度;2018年,水质监测中心按照行动计划实施了消防演练为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对气瓶使用的管理,加强了管理制度的检查和管理表单填写,以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水质监测中心在部门内开展了安全隐患和未遂事件申报及“我发现、我行动”行动上报加分鼓励的活动,提出身边的不安全事项,并且进行了整改,通过活动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2、 消防安全工作,重点检查8个消防重点部位,及时申请配置消防器材,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制定了火灾应急预案,结合7S管理,对消防标识也进行了完善,每月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各类消防器材都保持良好的状况,随时可使用。台账齐全记录完整,每月组织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定期组织消防演练,2018年无火灾事件。
3、 环保管理,在危废、废水、废气、管控上,水质监测中心按照公司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妥善保管、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废水、废气、噪音管控上,水质监测中心均达到国家相关要求;同时还按照公司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危化品、易制,严格按照规定处置废弃物,注意保护环境,并且台账完整。
4、 治安安全管理方面,水质中心是在办公大楼与其他单位在一栋楼内办公,情况比较复杂,水质中心严格门禁管理,建立了治安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责任和分工;对安装的实验楼监控系统,在使用中积极积累使用经验,不断完善功能。对一楼的配电室,实行了上锁管理;治安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同时加强员工法制宣传教育,做文明市民,未发生在职人员打架、斗殴、赌博、吸食、参与活动。加强内部治安管理,落实剧毒、防爆炸、防破坏、防盗窃等治安防范措施,2018年未发生治安案件。
5、车辆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专人管理,车辆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完整,加强行车安全培训,驾驶员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年审年检和二保工作,建立车辆行驶月里程记录,按时提交各类报表;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驾驶员在每天行车前,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认真填写《随车记录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及时申报维修。2018年未发生任何交通安全事故。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流域水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水污染问题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和多变化的趋势,流域水环境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我国对流域水环境质量保证与技术监测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增强流域水环境监测能力,加强流域水环境统筹管理,规范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提升流域水环境监测水质信息与数据准确性,是目前构建流域水环境监测制度的主要任务,也是向政府决策机构提供流域水环境数据信息,进行流域水环境科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2 目前我国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以往的发展过程没有注重对流域水环境的保护,造成在流域水环境的监测上没有建立完善、统一、科学的监测体制,整体上处于分区域、跨部门、分层次的监测。这对流域特征的水质监测产生了较大的局限性,一方面在监测体制上没有建立具有流域特征的监测机制,另一方面没有构建科学合理的具有流域特征的水质管理体系。
2.1监测体制问题
由于我国在流域水环境的监测体制上还不够完善,这对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造成诸多影响,整体上束缚了流域水环境监测的发展。我国目前设置的水环境监测部门主要是根据行政区域来进行划分的,导致流域监测部门设置过多,部门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监测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目前我国的水环境监测部门属政府管辖,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干扰。有较多的政府部门均在负责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造成职能重叠,“令出多门”的情况时有发生,不能做到有效、统一地开展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
2.2 质量控制问题
目前,我国在流域水环境监测方面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主要是由 4 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1)管理认证缺乏质量控制手段。目前对水环境监测工作过于注重质量保证,缺乏整体的质量控制手段,水质监测指标不全面。(2)水环境监测认证标准与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流域水环境监测认证标准与制度还不完善,环境监测部门都是通过国家环保部门的资质鉴定。由于环境监测工作涉及行业多,各地开展的监测工作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应当结合各地监测实验室的自身专业特点,来制定合理、科学的监测标准与制度,使其业务运作更加完善与系统。(3)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不合理。我国对具有流域特征的水环境监测按照地属管理,制定的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完善的规定,缺乏所属区域的主要责任制,没有建立水环境的评估与监督机制。因此,我国应建立独立管理模式,对流域水环境进行统一部署与监测。(4)缺乏质量管理监控网络平台。目前,我国的不同部门在资源的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类别、数量等方面的差异,无法满足监测部门对质量控制活动与对应信息的掌控,缺乏以水环境监测的质量监控为中心,通过使用先进的网络与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而建立的涵盖全国范围的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活动的网络平台。
3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
3.1流域水环境监测体制
3.1.1 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控制规定
(1)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和质量控制内容。跨省流域监测部门应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进行指定,对于省内流域通过所在省环境保护厅指定监测部门,流域监测部门应构建流域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其中包括环境条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监测标准、设备使用、运输与采集样品、数据控制等监测流程。
(2)流域水环境监测监督部门。在流域范围内,对水环境的质量控制与监测应不受地方行政干涉,以所在流域为单位,实施统一流域管理。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管理下,流域水资源质量控制技术部门对流域水资源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技术监督与组织。流域水资源质量控制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能是在跨省流域以国家环境保护部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流域进行技术牵头;在省内流域以所在环保部门为行政主管单位,对所在流域进行技术牵头。
3.1.2 流域水环境监测认定资质管理
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部门应当实施认证资质机制,认证资质是对所在流域内具备水环境监测业务水平的证明。通过流域所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实施的认定工作,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才能对所在流域内的水质提供环境监测的服务,出具水质监测数据与相关证明,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因此流域水环境监测机构必须获取对应的水环境监测资质。
3.1.3 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事故行政责任制度
流域水环境的监测部门应当建立追究流域水环境监测与质量事故行政责任制度,从而能够有效增强所在流域的水环境监测水平,这是保证流域水环境成效的主要措施。追究行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防范流域水环境发生监测质量事故,加大流域水环境监测力度,能够正确、科学地反映流域内的水质情况,对加强保护水资源有积极意义。追究质量事故行政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分析讨论流域内的环境监测机构的异常水质数据、在所在流域内指导与监督整改环境监测机构质量事故、对所在流域内监测部门由于人为修改或伪造水质监测数据而引起的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3.1.4 流域水环境报告与监测信息制度
在流域范围内的监测报告与水环境监测信息,应以所在流域为基本单位,在我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领导下和在流域水质质量技术部门的指导下来建立监测制度,并统一信息的渠道与方式,从而避免出现信息混淆、信息冲突的现象。
3.2流域水环境内部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水质监测部门监测样品的分析与管理,提升流域分析水样品的水平与质量,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情况,对水质进行检查、分析与验收。流域水质监管机构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人员管理、环境监测、设备使用与管理、样品监测、报告等。流域水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对流域水环境进行定期查评,并完善预防质量事故等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其中预防流域水环境监测机构内部控制质量制度应包括运行质量记录、运行流域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情况、检测质量自查、预防与检查质量监督活动、打击伪造、人为修改水质监测数据、科学分析与整改对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不足。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4
1水质管理
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水厂加强供水水质管理,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制定水质检验和监测、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水质监测档案,并定期对水厂水和管网末端水进行取水,市疾控防疫部门负责水样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供水管理中心设立了化验室,购置了仪器、设备和药品,配备专职化验人员6人,每月2次定期对各处供水工程取水化验,通过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2建议措施
2.1合理布局水源
目前供水工程主要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供水目标主要是城镇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能满足农村供水需求,水源有保证且水质良好。但从提高供水水质考虑,根据冠县“十二五”规划和近年来用水量递增的趋势,供水量已不能满足用水量的需要,因此,必须合理布局水源,以建设中的冠县当铺水库为供水水源,以满足农民群众不断提高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量的要求。
2.2水厂规模化改建
目前,冠县各水厂供水规模较小、供水设施及管道渗漏损坏严重,水量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因此改建水厂迫在眉睫。目前,规划水厂联网建设平原水库,为统一供水提供有利条件。工程建成运行后,能够逐步提升广大农村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障,在保证农民生活用水前提下,可兼顾工业用水,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2.3加强水源保护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在保护区内设立明显标志,50m以内禁止从事污染水源的一切活动,同时加大供水水质监测密度,取水、蓄水、净化水等建筑物50m范围内,输配水管道及构筑物两侧各2m范围内为第二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冠县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做到依法保护供水水源。
2.4健全完善规章制度
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不断健全完善供水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水管员守则、维修队伍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逐步规范维修专业队伍,统一管理、统一维护;不断完善供水管理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维修管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工程管理提供及时、优质和全方位的服务,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2.5重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用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及进行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中包括原水和二次供水。
本规定所称原水是指由水源地取来的原料水。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者以其他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进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组成。
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由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质中心)和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组成,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地方网),由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站和经过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以下简称地方站)组成,业务上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站为地方网中心站。
第七条国家水质中心根据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能。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业务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该城市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企业定期报送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数据报表进行审核,并报送地方网中心站汇总。地方网中心站应当将汇总后的报表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国家水质中心,由国家水质中心汇总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国家水质中心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站应当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本辖区内各城市的供水水质,并将结果报送地方站所在城市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或者随机抽检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国家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地方站所在城市的供水水质。地方站所在城市供水水质公布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级划分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
城市供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并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做好水源防护、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发生突发性的水源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建设、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当出厂水质难以达到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制水所用的各类净水剂及各种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上报工作。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且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上报的水质检测数据,必须是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的数据。城市供水企业的检测机构没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其上报的数据必须委托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能进行常规检测的,应当定期将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检测。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后15日内,将许可证明复印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以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源,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定期对出厂水进行自检。没有自检手段或者检测手段不完善的,应当定期将出厂水水样送至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六)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
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本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范文6
【中图分类号】 R 179 G 478.5 R 123.5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7)08-0763-01
【关键词】 饮水;卫生服务;安全;学生保健服务
为加强农村学校自备水卫生安全管理,预防水源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金华市卫生监督 所于2006年9月对全市农村学校自备水卫生安全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共检查农村学校220所,其中中学90所,小学98所,幼儿园32所。检查内容为学校贯 彻《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情况,包括制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 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水质消毒及水质监测等。共抽检学校自备水 管网末梢水样220份,其中中小学188份,幼儿园32份。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 规范》(2001)选择其中18个常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即混浊度、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 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游离性余氯、色度、臭和味、pH值、总硬度、铁、锰、硫酸盐、 耗氧量、氟化物、硝酸盐、氨氮、亚硝酸盐氮。
2 结果与分析
2.1 基本卫生要求执行情况 220所农村学校中,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 度的72所(32.7%),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125所(56.8%),水源选择不 合适的27所(12.3%),水源防护不符合要求的132所(60.0%),自备水不消毒或未能做 到定期消毒的86所(39.1%)。大部分学校管理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淡薄,对水污 染引 发水源性疾病爆发与流行的危险度缺乏足够的重视;自备水供水设施简陋,制水工艺简单, 供水方式基本上是将井水抽到水塔(蓄水池)后,直接供应用户,无任何净化消毒设施,日 常水质监测工作未落实。
2.2 水质检测结果 所有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有47份,合格率仅为21.4%。 表1可见,浑浊度合格率为75.0%,说明水净化过滤设施设备不全或使用不规范,部 分 学校甚至未经水净化处理直接供应自备水。水塔(蓄水池)长期不清洗、消毒,积有较多泥 沙、有机物及微生物。细菌总数合格率为54.1%,总大肠菌群合格率为45.9%,粪大肠菌群 合格率为84.5%,游离性余氯合格率为21.4%;微生物指标普遍超标,水质污染严重。究 其 原因,主要是水源影响半径内存在厕所、垃圾等污染源,卫生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对水质 进行加氯消毒或消毒不规范。多数学校对自备水未能坚持日常加氯消毒。部分学校水源中重 金属铁与锰、氟等含量偏高,可能与地下水矿物质含量和工业“三废”污染影响有关。
3 建议
3.1 政府重视,加大农村学校改造力度 近年来,学校食品、饮用水安全已 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并出台了多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农村学校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存 在严重的事故隐患。各级政府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时,重视农村学 校食品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体系建设,将食品、饮用水安全列入政府各部门的考核内容, 加大专项经费投入,积极改造学校食堂与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充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 康。
3.2 加强管理,切实保障用水安全 学校应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 位卫生规范》的要求,根据日常监测结果,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水源卫生与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污染源。对部分化学和毒理学指标 长期超标又无法人工去除的,应考虑停止饮用另找水源。定期开展水源与蓄水池的清洁与消 毒安装水净化过滤装置,做好自备水日常供水加氯消毒工作,配备余氯测定仪 开展游离性余氯项目自测,并建立检测结果档案,确保广大师生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3.3 加大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力度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大学校生活饮 用水的监督监测力度与频度,建 立水质检测资料及饮用水安全预警系统,加强生活饮用水应急机制建设,将生活饮用水卫生 安全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水质检测结果, 督促学校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措施,保证学校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 范》要求。